广东东莞,42岁女子曾某患重病卧床不起,吃喝拉撒需人照料。小女儿在照顾母亲期间,经常用工具殴打,导致曾某死亡。检察院对其提起公诉后,法院以虐待罪判处小女儿有期徒刑五年。
(案例来源: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曾某是广东东莞本地人,早些年与丈夫结婚后,生下了两个女儿、一个儿子。
与丈夫卖力打拼,将三个儿女辛苦拉扯大,本以为日子会苦尽甘来,却没想到厄运接踵而至,最终还让曾某丢掉了自己的性命。
曾某39岁时身体开始感觉不适,去医院检查,被确诊患有肌肉萎缩性脊髓侧索硬化症和支气管炎。
起初,曾某的身体还能通过药物来勉强维持正常人的生活,两年后便开始卧床不起,无法说话和走动,只能靠他人来照顾自己的饮食起居。
此时,曾某的大女儿已经出嫁,照顾她的重任,便落在了丈夫、小女儿和未成年的儿子身上。
因为丈夫白天要忙于生意、养家糊口,只有晚上下班回家才有些许时间,父女(子)三人商量后决定:
白天十点到晚上七点半,由小女儿熊某照顾陪伴母亲曾某;晚上到第二天早上,由父子二人陪曾某一起住。
就这样分工照顾了三两个月后,小女儿熊某的心里产生了厌烦情绪,她照顾母亲时不再尽心尽力,心里稍微有点不舒坦的时候,就用调羹、扫把、塑料凳等工具对母亲实施殴打,导致曾某的身上多处受伤。
未成年的小儿子,不知是受了姐姐的影响还是心里也有厌烦情绪,偶尔也会对母亲动粗。有时用自己的拖鞋打母亲的脸部、有时则是将脚伸到被子里踢母亲的腿。
丈夫发现妻子身上有被打的痕迹,手臂、肩膀、膝盖、小腿等处多处瘀痕,他怀疑是自己的儿女干的,但熊某和弟弟说是母亲自己从床上摔下来受的伤。
知道儿女撒谎,丈夫也会斥责熊某和弟弟,叫他们不要打骂母亲,还让自己的大女儿去劝弟弟妹妹一下。
最后一次是在中午,熊某给母亲喂食时,母亲因为身体难受没有配合,被熊某狠狠打了胸部一拳。
第二天上午,小儿子起床后去喊母亲,发现没有反应,去摸脸部发现冰凉,探鼻孔也没有气息。他连忙跑到父亲的店里去通知,120急救来人后,判断曾某已经死亡。
经法医鉴定:死者曾某是左胸部受钝性暴力作用致心包填塞合,加之头部受钝性暴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熊某犯虐待罪,向法院提起了公诉。
在法庭上,被告人熊某及其辩护人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
一、熊某只是偶尔打一下母亲,且没有用拳头打其母亲的胸部;
二、熊某主动承担照顾母亲的重任,本身出发点是好的,主观恶性不大;
三、曾某患有严重的肌肉萎缩症,这病容易造成病人心理极度烦躁,这种病理反应会给照顾她的人极大的心理压力;
四、被告人熊某有自首情节;
五、曾某身上的伤情,可能是自己导致,也可能是未成年小儿子的殴打,不应该将全部责任都由被告人熊某承担;
六、死者曾某的丈夫和妹妹出具了谅解熊某的谅解书,被告熊某又是无前科的初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熊某在本案中情节轻微,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经法院审理查明,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证据,控辩双方相互质证后,上述六条辩护意见只有最后两条被采纳,其余四条法院均不予采纳。
《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犯前款罪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两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认为,熊某无视国法,虐待自己的母亲,致其死亡,情节十分恶劣,已构成虐待罪,应该依法予以惩处。
但鉴于被害人曾某的伤情并非全部由被告人熊某所致,曾某的亲属也对熊某表示谅解,另外熊某虽然不构成自首,但主动归案,这些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对此案做了判决:
被告人熊某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增广贤文》有言:“鸦有反哺之义,羊有跪乳之恩,马无欺母之心。”
母亲对子女有生身养育之恩,在她们年老患病时,理应得到子女的关怀和照顾。这不仅是中国千年来传承下来的优秀孝道,更是婚姻家庭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熊某身为子女,不仅不尽心照顾,还实施虐待行为,这严重违反法律及人伦。曾某因病无法言语和行动,在受虐过程中无法抵抗和求助,这使得熊某的虐待行为更具隐秘性,情节也更加恶劣。
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是合理合法、至公至允的!
法者,天下之仪也!愿大家学法、懂法、守法、用法,以法律己行,以法卫自身……
(案例来源: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曾某是广东东莞本地人,早些年与丈夫结婚后,生下了两个女儿、一个儿子。
与丈夫卖力打拼,将三个儿女辛苦拉扯大,本以为日子会苦尽甘来,却没想到厄运接踵而至,最终还让曾某丢掉了自己的性命。
曾某39岁时身体开始感觉不适,去医院检查,被确诊患有肌肉萎缩性脊髓侧索硬化症和支气管炎。
起初,曾某的身体还能通过药物来勉强维持正常人的生活,两年后便开始卧床不起,无法说话和走动,只能靠他人来照顾自己的饮食起居。
此时,曾某的大女儿已经出嫁,照顾她的重任,便落在了丈夫、小女儿和未成年的儿子身上。
因为丈夫白天要忙于生意、养家糊口,只有晚上下班回家才有些许时间,父女(子)三人商量后决定:
白天十点到晚上七点半,由小女儿熊某照顾陪伴母亲曾某;晚上到第二天早上,由父子二人陪曾某一起住。
就这样分工照顾了三两个月后,小女儿熊某的心里产生了厌烦情绪,她照顾母亲时不再尽心尽力,心里稍微有点不舒坦的时候,就用调羹、扫把、塑料凳等工具对母亲实施殴打,导致曾某的身上多处受伤。
未成年的小儿子,不知是受了姐姐的影响还是心里也有厌烦情绪,偶尔也会对母亲动粗。有时用自己的拖鞋打母亲的脸部、有时则是将脚伸到被子里踢母亲的腿。
丈夫发现妻子身上有被打的痕迹,手臂、肩膀、膝盖、小腿等处多处瘀痕,他怀疑是自己的儿女干的,但熊某和弟弟说是母亲自己从床上摔下来受的伤。
知道儿女撒谎,丈夫也会斥责熊某和弟弟,叫他们不要打骂母亲,还让自己的大女儿去劝弟弟妹妹一下。
最后一次是在中午,熊某给母亲喂食时,母亲因为身体难受没有配合,被熊某狠狠打了胸部一拳。
第二天上午,小儿子起床后去喊母亲,发现没有反应,去摸脸部发现冰凉,探鼻孔也没有气息。他连忙跑到父亲的店里去通知,120急救来人后,判断曾某已经死亡。
经法医鉴定:死者曾某是左胸部受钝性暴力作用致心包填塞合,加之头部受钝性暴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熊某犯虐待罪,向法院提起了公诉。
在法庭上,被告人熊某及其辩护人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
一、熊某只是偶尔打一下母亲,且没有用拳头打其母亲的胸部;
二、熊某主动承担照顾母亲的重任,本身出发点是好的,主观恶性不大;
三、曾某患有严重的肌肉萎缩症,这病容易造成病人心理极度烦躁,这种病理反应会给照顾她的人极大的心理压力;
四、被告人熊某有自首情节;
五、曾某身上的伤情,可能是自己导致,也可能是未成年小儿子的殴打,不应该将全部责任都由被告人熊某承担;
六、死者曾某的丈夫和妹妹出具了谅解熊某的谅解书,被告熊某又是无前科的初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熊某在本案中情节轻微,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经法院审理查明,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证据,控辩双方相互质证后,上述六条辩护意见只有最后两条被采纳,其余四条法院均不予采纳。
《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犯前款罪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两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认为,熊某无视国法,虐待自己的母亲,致其死亡,情节十分恶劣,已构成虐待罪,应该依法予以惩处。
但鉴于被害人曾某的伤情并非全部由被告人熊某所致,曾某的亲属也对熊某表示谅解,另外熊某虽然不构成自首,但主动归案,这些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对此案做了判决:
被告人熊某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增广贤文》有言:“鸦有反哺之义,羊有跪乳之恩,马无欺母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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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是合理合法、至公至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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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15时22分迎来寒露节气#】#24节气中第一个寒字# 寒露是秋季的第五个节气,天气由凉转寒,自此进入深秋。此时节寒露如玉、夜凉似水,寒生露凝,#寒露#因此得名。天寒露重之时,景色亦别有一番风味,霜叶红于二月花,春夏尽绿的枝头在深秋染上重彩。“桂花留晚色,帘影淡秋光”,菊花、桂花、油茶花,柿子、石榴、海棠果,都是寒露时节大自然的馈赠。
#谭维维[超话]##给谭维维的一封信#to 维维女神
虽说是陪你度过的第一个生日,但我会陪你度过往后余生所有的生日哒,感谢这个夏天让我遇见你,让我知道居然还有一个这么美,并且唱歌这么厉害的人,希望所有俗气的祝福语都能对你生效,希望你不要太拼命,要好好休息,天天开心 最后祝谭维维女士生日快乐from:土豆
2022.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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