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原判被告、终审上诉人,朱金娣,女,195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退休。
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波路585弄11号101室;邮编200129
被申请人:(原判原告、朱金红,女,195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退休,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莱阳路800弄64号201室,邮编200129。
再审申请人因排除障碍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2009)浦民一(民)初字第27904民事判决,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2011)沪一民二(民)终字第1455号民事判决,现依椐《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的2、3、11项规定情形“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和原判决裁定的事实主要证据是伪的,本案的诉讼请求是(2006)浦民一(民)初字第6985号民事判决廷伸物,(2006)浦民一(民)初字第6985号民事判决一审法院藐视法律枉法判决在申请人没有收到传票在缺庭的情况下法院以原以原,被告关系不睦为由将申请人赖以生存的房屋以277.550元的价格卖朱长友(我父亲丿随即变成遗产孵化出本案。使本人流离失所,因此特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请求事项
一、请求查明事实真相发回重审
二、确认代书遗嘱无效
事实与理由
一、民案原判,违背法定程序,定性不准,实体错误,违背基本事实和法律。
二、民案终审,证据能力不足,证据方法或证据资料不可用作证明案件事实的能乃或资格。就证据的容许性而言,不可被容许或采纳为诉讼证据的资格。
三、恶意诉求,阴谋筹划, 枉法判决目的达成
2002年5月浦东新区三荣西路11号私房拆迁,人口大于面积,根据本基地补偿安置方案每人动迁安置费11万,因动拆迁降低补偿安置未迖成协议,在2002年12月19日被强制拆除,于2004年4月在浦东新区政府有关部门协调下达成协议,对原住房屋评估价为1925元,原房屋面积52.85平启,总价2247.13元,对被拆人和同住人进行安置,安置房套数为三套。
第一套莱阳路880弄64号201室房屋面积57.28平方,价格为163248元,安置给朱长友(父亲),王兰英(母亲),(父母一直居住在此房故世后由朱金发继承)。
第二套莱阳路880弄54号301室房屋面积为78.82平方,价格为230942.60元,安置给朱金发之家(朱长友儿子)。
第三套东波路585弄11号101室,房屋面积为78.25平方,价格为223012.50元,安置给朱金娣(朱长犮女儿)及朱金娣女儿,原审被告是用本人人头费购置该房屋。而且原被告双方已经签订过产权分户认定协议,原审被告对对房屋进行装修缴纳房屋维修基金所有一切费用后入住,至今已经+多年,由于兄妹之间发生矛盾,冒用父亲朱长犮(已故世)的名义在2005年对申请人朱金娣提起诉讼,要求对申请人所居住的动迁安置房财产所有权确认,一审法庭不顾事实恶意串通原告等人,枉法判决将申请人的动迁安置房屋判为和父亲朱长犮共有产,判决书(2005)浦民一(民)初字第1479号民事判决书,2006年4月又利用父亲名义要求对申请人所居住的动迁安置房进行析,一审法院藐视法律枉法判决在申请人没有收到传票在缺庭的情况下法院以原,被告关系不睦为由将申请人赖以生在的房屋以277.550元的价格卖给朱长友,并判原告朱长友在本判决生效日起一个月内,给付被告房屋折价款2775.50元,判被告朱金娣本判决生效日起一个月内迁出东波路585弄11号101室,判决书(2006)浦民一(民)初字第6985号民事判决书,朱长友在本判决生效日起一个月内直至去世没有履行法院的判决没有付被告房屋折价款277.550元,2008年一审原告朱长友其妻王兰英也相继去世(质疑)。
2008被申请人(原判原、被上诉人):朱金红,等原告又以一份代书遗嘱作为遗继承纠纷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不尊重法侓事实不顾被告的这份代书遗嘱无效的申辫一味枉法判决将被告朱金娣的东波路585弄11号101室房屋作为遗产判决给朱金红,浦东法院侵害了被告的私有财产,法院枉法渎职制造了新中国司法界的一大奇案,使被告瞬间变成了一个无家可归的人,法院枉法判决,案号(2008)浦民一(民)初字第1852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认为本案代书遗嘱不具备遗嘱的效力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依法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宪法原则。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司法审判机关,要立足司法审判本职,要严格依法裁判,维护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然而二审法院不分清是非曲直一味维护一审枉法判决的决定,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书(2009)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452号,一审原告朱金红2009年12月7日又向浦东法院提起排除:妨碍纠纷诉讼(2009)浦民一(民)初字第2790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告朱金娣一个月内迁出东波路585弄11号101室,浦东法院将申请人多年赖以生存的房屋,判返回给原告朱金红,一审被告朱金娣不服(2009)浦民一(民)终字第2452号判决,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非常机械按照常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号(2011)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455号,使申请人朱金娣用自己动迁得到的人头费,购置的商品房(东波路585弄11号101室)通过一审法院和原告的恶意串通,法院利用特有的判决权使申请人的房屋变成→共有产→强制卖出→遗产→继承→恶意串通人手中(一审原告朱金红)→上诉朱金娣无家可归。
四、被申请人违法依法诉权,恶意诉求;本诉与本诉之外均没有证据证明是以非常手段陷无辜的申请人于诉讼中;蒙受人生各方面的惨重损害与精神折磨。恶意诉讼,祸国殃民法理不容!为有效制裁和遇制民事恶意行为,彰显正义维护法律尊严,故此依法诉请申请。
此致
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朱金娣
2021年_7月_26日
申请人,(原判被告、终审上诉人,朱金娣,女,195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退休。
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波路585弄11号101室;邮编200129
被申请人:(原判原告、朱金红,女,195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退休,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莱阳路800弄64号201室,邮编200129。
再审申请人因排除障碍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2009)浦民一(民)初字第27904民事判决,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2011)沪一民二(民)终字第1455号民事判决,现依椐《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的2、3、11项规定情形“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和原判决裁定的事实主要证据是伪的,本案的诉讼请求是(2006)浦民一(民)初字第6985号民事判决廷伸物,(2006)浦民一(民)初字第6985号民事判决一审法院藐视法律枉法判决在申请人没有收到传票在缺庭的情况下法院以原以原,被告关系不睦为由将申请人赖以生存的房屋以277.550元的价格卖朱长友(我父亲丿随即变成遗产孵化出本案。使本人流离失所,因此特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请求事项
一、请求查明事实真相发回重审
二、确认代书遗嘱无效
事实与理由
一、民案原判,违背法定程序,定性不准,实体错误,违背基本事实和法律。
二、民案终审,证据能力不足,证据方法或证据资料不可用作证明案件事实的能乃或资格。就证据的容许性而言,不可被容许或采纳为诉讼证据的资格。
三、恶意诉求,阴谋筹划, 枉法判决目的达成
2002年5月浦东新区三荣西路11号私房拆迁,人口大于面积,根据本基地补偿安置方案每人动迁安置费11万,因动拆迁降低补偿安置未迖成协议,在2002年12月19日被强制拆除,于2004年4月在浦东新区政府有关部门协调下达成协议,对原住房屋评估价为1925元,原房屋面积52.85平启,总价2247.13元,对被拆人和同住人进行安置,安置房套数为三套。
第一套莱阳路880弄64号201室房屋面积57.28平方,价格为163248元,安置给朱长友(父亲),王兰英(母亲),(父母一直居住在此房故世后由朱金发继承)。
第二套莱阳路880弄54号301室房屋面积为78.82平方,价格为230942.60元,安置给朱金发之家(朱长友儿子)。
第三套东波路585弄11号101室,房屋面积为78.25平方,价格为223012.50元,安置给朱金娣(朱长犮女儿)及朱金娣女儿,原审被告是用本人人头费购置该房屋。而且原被告双方已经签订过产权分户认定协议,原审被告对对房屋进行装修缴纳房屋维修基金所有一切费用后入住,至今已经+多年,由于兄妹之间发生矛盾,冒用父亲朱长犮(已故世)的名义在2005年对申请人朱金娣提起诉讼,要求对申请人所居住的动迁安置房财产所有权确认,一审法庭不顾事实恶意串通原告等人,枉法判决将申请人的动迁安置房屋判为和父亲朱长犮共有产,判决书(2005)浦民一(民)初字第1479号民事判决书,2006年4月又利用父亲名义要求对申请人所居住的动迁安置房进行析,一审法院藐视法律枉法判决在申请人没有收到传票在缺庭的情况下法院以原,被告关系不睦为由将申请人赖以生在的房屋以277.550元的价格卖给朱长友,并判原告朱长友在本判决生效日起一个月内,给付被告房屋折价款2775.50元,判被告朱金娣本判决生效日起一个月内迁出东波路585弄11号101室,判决书(2006)浦民一(民)初字第6985号民事判决书,朱长友在本判决生效日起一个月内直至去世没有履行法院的判决没有付被告房屋折价款277.550元,2008年一审原告朱长友其妻王兰英也相继去世(质疑)。
2008被申请人(原判原、被上诉人):朱金红,等原告又以一份代书遗嘱作为遗继承纠纷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不尊重法侓事实不顾被告的这份代书遗嘱无效的申辫一味枉法判决将被告朱金娣的东波路585弄11号101室房屋作为遗产判决给朱金红,浦东法院侵害了被告的私有财产,法院枉法渎职制造了新中国司法界的一大奇案,使被告瞬间变成了一个无家可归的人,法院枉法判决,案号(2008)浦民一(民)初字第1852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认为本案代书遗嘱不具备遗嘱的效力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依法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宪法原则。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司法审判机关,要立足司法审判本职,要严格依法裁判,维护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然而二审法院不分清是非曲直一味维护一审枉法判决的决定,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书(2009)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452号,一审原告朱金红2009年12月7日又向浦东法院提起排除:妨碍纠纷诉讼(2009)浦民一(民)初字第2790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告朱金娣一个月内迁出东波路585弄11号101室,浦东法院将申请人多年赖以生存的房屋,判返回给原告朱金红,一审被告朱金娣不服(2009)浦民一(民)终字第2452号判决,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非常机械按照常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号(2011)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455号,使申请人朱金娣用自己动迁得到的人头费,购置的商品房(东波路585弄11号101室)通过一审法院和原告的恶意串通,法院利用特有的判决权使申请人的房屋变成→共有产→强制卖出→遗产→继承→恶意串通人手中(一审原告朱金红)→上诉朱金娣无家可归。
四、被申请人违法依法诉权,恶意诉求;本诉与本诉之外均没有证据证明是以非常手段陷无辜的申请人于诉讼中;蒙受人生各方面的惨重损害与精神折磨。恶意诉讼,祸国殃民法理不容!为有效制裁和遇制民事恶意行为,彰显正义维护法律尊严,故此依法诉请申请。
此致
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朱金娣
2021年_7月_26日
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原判被告、终审上诉人,朱金娣,女,195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退休。
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波路585弄11号101室;邮编200129
被申请人:(原判原告、朱金红,女,195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退休,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莱阳路800弄64号201室,邮编200129。
再审申请人因排除障碍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2009)浦民一(民)初字第27904民事判决,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2011)沪一民二(民)终字第1455号民事判决,现依椐《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的2、3、11项规定情形“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和原判决裁定的事实主要证据是伪的,本案的诉讼请求是(2006)浦民一(民)初字第6985号民事判决廷伸物,(2006)浦民一(民)初字第6985号民事判决一审法院藐视法律枉法判决在申请人没有收到传票在缺庭的情况下法院以原以原,被告关系不睦为由将申请人赖以生存的房屋以277.550元的价格卖朱长友(我父亲丿随即变成遗产孵化出本案。使本人流离失所,因此特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请求事项
一、请求查明事实真相发回重审
二、确认代书遗嘱无效
事实与理由
一、民案原判,违背法定程序,定性不准,实体错误,违背基本事实和法律。
二、民案终审,证据能力不足,证据方法或证据资料不可用作证明案件事实的能乃或资格。就证据的容许性而言,不可被容许或采纳为诉讼证据的资格。
三、恶意诉求,阴谋筹划, 枉法判决目的达成
2002年5月浦东新区三荣西路11号私房拆迁,人口大于面积,根据本基地补偿安置方案每人动迁安置费11万,因动拆迁降低补偿安置未迖成协议,在2002年12月19日被强制拆除,于2004年4月在浦东新区政府有关部门协调下达成协议,对原住房屋评估价为1925元,原房屋面积52.85平启,总价2247.13元,对被拆人和同住人进行安置,安置房套数为三套。
第一套莱阳路880弄64号201室房屋面积57.28平方,价格为163248元,安置给朱长友(父亲),王兰英(母亲),(父母一直居住在此房故世后由朱金发继承)。
第二套莱阳路880弄54号301室房屋面积为78.82平方,价格为230942.60元,安置给朱金发之家(朱长友儿子)。
第三套东波路585弄11号101室,房屋面积为78.25平方,价格为223012.50元,安置给朱金娣(朱长犮女儿)及朱金娣女儿,原审被告是用本人人头费购置该房屋。而且原被告双方已经签订过产权分户认定协议,原审被告对对房屋进行装修缴纳房屋维修基金所有一切费用后入住,至今已经+多年,由于兄妹之间发生矛盾,冒用父亲朱长犮(已故世)的名义在2005年对申请人朱金娣提起诉讼,要求对申请人所居住的动迁安置房财产所有权确认,一审法庭不顾事实恶意串通原告等人,枉法判决将申请人的动迁安置房屋判为和父亲朱长犮共有产,判决书(2005)浦民一(民)初字第1479号民事判决书,2006年4月又利用父亲名义要求对申请人所居住的动迁安置房进行析,一审法院藐视法律枉法判决在申请人没有收到传票在缺庭的情况下法院以原,被告关系不睦为由将申请人赖以生在的房屋以277.550元的价格卖给朱长友,并判原告朱长友在本判决生效日起一个月内,给付被告房屋折价款2775.50元,判被告朱金娣本判决生效日起一个月内迁出东波路585弄11号101室,判决书(2006)浦民一(民)初字第6985号民事判决书,朱长友在本判决生效日起一个月内直至去世没有履行法院的判决没有付被告房屋折价款277.550元,2008年一审原告朱长友其妻王兰英也相继去世(质疑)。
2008被申请人(原判原、被上诉人):朱金红,等原告又以一份代书遗嘱作为遗继承纠纷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不尊重法侓事实不顾被告的这份代书遗嘱无效的申辫一味枉法判决将被告朱金娣的东波路585弄11号101室房屋作为遗产判决给朱金红,浦东法院侵害了被告的私有财产,法院枉法渎职制造了新中国司法界的一大奇案,使被告瞬间变成了一个无家可归的人,法院枉法判决,案号(2008)浦民一(民)初字第1852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认为本案代书遗嘱不具备遗嘱的效力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依法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宪法原则。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司法审判机关,要立足司法审判本职,要严格依法裁判,维护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然而二审法院不分清是非曲直一味维护一审枉法判决的决定,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书(2009)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452号,一审原告朱金红2009年12月7日又向浦东法院提起排除:妨碍纠纷诉讼(2009)浦民一(民)初字第2790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告朱金娣一个月内迁出东波路585弄11号101室,浦东法院将申请人多年赖以生存的房屋,判返回给原告朱金红,一审被告朱金娣不服(2009)浦民一(民)终字第2452号判决,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非常机械按照常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号(2011)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455号,使申请人朱金娣用自己动迁得到的人头费,购置的商品房(东波路585弄11号101室)通过一审法院和原告的恶意串通,法院利用特有的判决权使申请人的房屋变成→共有产→强制卖出→遗产→继承→恶意串通人手中(一审原告朱金红)→上诉朱金娣无家可归。
四、被申请人违法依法诉权,恶意诉求;本诉与本诉之外均没有证据证明是以非常手段陷无辜的申请人于诉讼中;蒙受人生各方面的惨重损害与精神折磨。恶意诉讼,祸国殃民法理不容!为有效制裁和遇制民事恶意行为,彰显正义维护法律尊严,故此依法诉请申请。
此致
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朱金娣
2021年_7月_日
申请人,(原判被告、终审上诉人,朱金娣,女,195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退休。
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波路585弄11号101室;邮编200129
被申请人:(原判原告、朱金红,女,195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退休,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莱阳路800弄64号201室,邮编200129。
再审申请人因排除障碍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2009)浦民一(民)初字第27904民事判决,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2011)沪一民二(民)终字第1455号民事判决,现依椐《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的2、3、11项规定情形“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和原判决裁定的事实主要证据是伪的,本案的诉讼请求是(2006)浦民一(民)初字第6985号民事判决廷伸物,(2006)浦民一(民)初字第6985号民事判决一审法院藐视法律枉法判决在申请人没有收到传票在缺庭的情况下法院以原以原,被告关系不睦为由将申请人赖以生存的房屋以277.550元的价格卖朱长友(我父亲丿随即变成遗产孵化出本案。使本人流离失所,因此特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请求事项
一、请求查明事实真相发回重审
二、确认代书遗嘱无效
事实与理由
一、民案原判,违背法定程序,定性不准,实体错误,违背基本事实和法律。
二、民案终审,证据能力不足,证据方法或证据资料不可用作证明案件事实的能乃或资格。就证据的容许性而言,不可被容许或采纳为诉讼证据的资格。
三、恶意诉求,阴谋筹划, 枉法判决目的达成
2002年5月浦东新区三荣西路11号私房拆迁,人口大于面积,根据本基地补偿安置方案每人动迁安置费11万,因动拆迁降低补偿安置未迖成协议,在2002年12月19日被强制拆除,于2004年4月在浦东新区政府有关部门协调下达成协议,对原住房屋评估价为1925元,原房屋面积52.85平启,总价2247.13元,对被拆人和同住人进行安置,安置房套数为三套。
第一套莱阳路880弄64号201室房屋面积57.28平方,价格为163248元,安置给朱长友(父亲),王兰英(母亲),(父母一直居住在此房故世后由朱金发继承)。
第二套莱阳路880弄54号301室房屋面积为78.82平方,价格为230942.60元,安置给朱金发之家(朱长友儿子)。
第三套东波路585弄11号101室,房屋面积为78.25平方,价格为223012.50元,安置给朱金娣(朱长犮女儿)及朱金娣女儿,原审被告是用本人人头费购置该房屋。而且原被告双方已经签订过产权分户认定协议,原审被告对对房屋进行装修缴纳房屋维修基金所有一切费用后入住,至今已经+多年,由于兄妹之间发生矛盾,冒用父亲朱长犮(已故世)的名义在2005年对申请人朱金娣提起诉讼,要求对申请人所居住的动迁安置房财产所有权确认,一审法庭不顾事实恶意串通原告等人,枉法判决将申请人的动迁安置房屋判为和父亲朱长犮共有产,判决书(2005)浦民一(民)初字第1479号民事判决书,2006年4月又利用父亲名义要求对申请人所居住的动迁安置房进行析,一审法院藐视法律枉法判决在申请人没有收到传票在缺庭的情况下法院以原,被告关系不睦为由将申请人赖以生在的房屋以277.550元的价格卖给朱长友,并判原告朱长友在本判决生效日起一个月内,给付被告房屋折价款2775.50元,判被告朱金娣本判决生效日起一个月内迁出东波路585弄11号101室,判决书(2006)浦民一(民)初字第6985号民事判决书,朱长友在本判决生效日起一个月内直至去世没有履行法院的判决没有付被告房屋折价款277.550元,2008年一审原告朱长友其妻王兰英也相继去世(质疑)。
2008被申请人(原判原、被上诉人):朱金红,等原告又以一份代书遗嘱作为遗继承纠纷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不尊重法侓事实不顾被告的这份代书遗嘱无效的申辫一味枉法判决将被告朱金娣的东波路585弄11号101室房屋作为遗产判决给朱金红,浦东法院侵害了被告的私有财产,法院枉法渎职制造了新中国司法界的一大奇案,使被告瞬间变成了一个无家可归的人,法院枉法判决,案号(2008)浦民一(民)初字第1852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认为本案代书遗嘱不具备遗嘱的效力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依法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宪法原则。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司法审判机关,要立足司法审判本职,要严格依法裁判,维护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然而二审法院不分清是非曲直一味维护一审枉法判决的决定,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书(2009)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452号,一审原告朱金红2009年12月7日又向浦东法院提起排除:妨碍纠纷诉讼(2009)浦民一(民)初字第2790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告朱金娣一个月内迁出东波路585弄11号101室,浦东法院将申请人多年赖以生存的房屋,判返回给原告朱金红,一审被告朱金娣不服(2009)浦民一(民)终字第2452号判决,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非常机械按照常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号(2011)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455号,使申请人朱金娣用自己动迁得到的人头费,购置的商品房(东波路585弄11号101室)通过一审法院和原告的恶意串通,法院利用特有的判决权使申请人的房屋变成→共有产→强制卖出→遗产→继承→恶意串通人手中(一审原告朱金红)→上诉朱金娣无家可归。
四、被申请人违法依法诉权,恶意诉求;本诉与本诉之外均没有证据证明是以非常手段陷无辜的申请人于诉讼中;蒙受人生各方面的惨重损害与精神折磨。恶意诉讼,祸国殃民法理不容!为有效制裁和遇制民事恶意行为,彰显正义维护法律尊严,故此依法诉请申请。
此致
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朱金娣
2021年_7月_日
大家多数未曾读过原著«遥远的救世主»之故,便自然也就错过了那次讨论中最精彩、并更有哲理的部分,即智玄大师最后将随笔所作的九字之变。
内智不足者,总因只见一斑而断章取义,曲解作者。遂,好事如我,突生一念,何不将原著中此讨论部分的重点文字拿来与诸君共赏,在闻弦音而知雅意之余,激发大家于更深层次去思考和感悟。关佛法、关投资、关人生。
悟道休言天命,修行勿取真经。一悲一喜一枯荣,哪个前生注定?袈裟本无清净,红尘不染性空。幽幽古刹千年钟,都是痴人说梦。
元英答智玄曰:“所谓真经,就是能够达到寂空涅磐的究竟法门,可悟不可修。修为成佛,在求。悟为明性,在知。修行以行制性,悟道以性施行,觉者由心生律,修者以律制心。不落恶果者有信无证,住因住果、住念住心,如是生灭。不昧因果者无住而住,无欲无不欲,无戒无不戒,如是涅磐。佛乃觉性,非人,人人都有觉性不等于觉性就是人。人相可坏,觉性无生无灭,即觉即显,即障即尘蔽,无障不显,了障涅磐。觉行圆满之佛乃佛教人相之佛,圆满即止,即非无量。
若佛有量,即非阿弥陀佛。佛法无量即觉行无量,无圆无不圆,无满无不满,亦无是名究竟圆满。佛教以次第而分,从精深处说是得道天成的道法,道法如来不可思议,即非文化;从浅义说是导人向善的教义,善恶本有人相、我相、众生相,即是文化;从众生处说是以贪制贪、以幻制幻的善巧,虽不败坏下流,却也无碍抚慰灵魂的慈悲。”
智玄听罢,沉默许久,研墨蘸笔,将丁诗作了九字之变,成“悟道方知天命,修行务取真经。一生一灭一枯荣,皆有因缘注定。”释曰:“此天非彼天,非众生无明之天,亦非众生无明之命,此乃道天,因果不虚,故而改字方知。修行不落恶果虽有信无证,却已无证有觉,已是进步。能让迷者进步的经即是真经,真经即须务取。悲喜如是本无分别,当来则来,当去则去,皆有因缘注定,随心、随力、随缘。”休言变方知,勿变务,悲喜变生灭,哪个前生变皆有因缘。九变之后,理虽同是,而意境、深度、态度全然不同。即灭嗔怒、我慢,直指究竟。亦即楚风所赞之“九字之境,无证而证。”
北宗神秀着重入世与渐悟,南宗慧能重出世和顿悟,这在他们关于菩提明镜的两首偈子中已得明显体现。所以,后人将两个禅宗派别分别称为“顿悟南禅”和“渐悟北禅”,以别其宗旨。虽五祖弘忍因崇顿轻渐而传位慧能,但愚钝如我,从自认客观之角、辩证之心度之,觉二者于觉悟一途,亦是无可无不可、并无高低之分。不过是一个因个人品性、资质、经历的不同,而选择的不同道路而已,其目的和结果还是殊途同归的。
学佛者,大可不必拘于宗派,只要根据自身情况和不同时期进行不同选择即可,或干脆任性为之。何必非要在渐、顿之中分出优劣和正宗?该渐则渐,该顿则顿,任其自然也就是了。况且,如我般自知不是天才有如慧能者,也只有不断的渐悟,才有可能在足够的积累中产生一些点状的顿悟,而如果没有这二十年来投资过程中无数成成败败的循序积累,也不可能有我现今层次的觉悟。
小说中元英的重悟轻修,其实无非也是顿悟南禅一派言论的延伸,而唯有智玄所言之“修行不落恶果虽有信无证,却已无证有觉,已然是进步。悲喜如是本无分别,当来则来,当去则去,皆有因缘注定,随心、随力、随缘。”才是破除了宗派门户,以辩证之心对待佛法,心我无碍、了妄唯真的客观态度。而如果延展讲到大乘佛教中所讲求的福、慧并重,那丁先生有如此慧根天赋,却不思回报人群社会,这种缺乏菩萨行的出世,实为不入世的出世,自是不能让我辈中人钦佩。度己不度人,充其量也只可证得个阿罗汉果位,不能圆满成佛。
大而见小,小而见大。投资投机的世界,亦是这般。什么渐悟、顿悟,什么基本分析、技术分析,什么定性、什么定量,什么价值投资、什么趋势投机,悟就是了,用就是了,经历就是了,何必浪费光阴面红耳赤?市场的现实和交易的结果,一定会在你实践的坚持中,给你纠偏、让你渐悟,继而在某一刻,积累爆发出你对于市场、对于人性,那最深刻的感悟。
时有否泰,用有行藏。一切的是非和优劣都是相对的,都会因特定的时间、地点、人物、条件和状况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没有绝对。如有人仍然对此执迷不悟,那也只能如老和尚所说的,“得智的得智,化缘的化缘,烧香的烧香,坐禅的坐禅”了。
内智不足者,总因只见一斑而断章取义,曲解作者。遂,好事如我,突生一念,何不将原著中此讨论部分的重点文字拿来与诸君共赏,在闻弦音而知雅意之余,激发大家于更深层次去思考和感悟。关佛法、关投资、关人生。
悟道休言天命,修行勿取真经。一悲一喜一枯荣,哪个前生注定?袈裟本无清净,红尘不染性空。幽幽古刹千年钟,都是痴人说梦。
元英答智玄曰:“所谓真经,就是能够达到寂空涅磐的究竟法门,可悟不可修。修为成佛,在求。悟为明性,在知。修行以行制性,悟道以性施行,觉者由心生律,修者以律制心。不落恶果者有信无证,住因住果、住念住心,如是生灭。不昧因果者无住而住,无欲无不欲,无戒无不戒,如是涅磐。佛乃觉性,非人,人人都有觉性不等于觉性就是人。人相可坏,觉性无生无灭,即觉即显,即障即尘蔽,无障不显,了障涅磐。觉行圆满之佛乃佛教人相之佛,圆满即止,即非无量。
若佛有量,即非阿弥陀佛。佛法无量即觉行无量,无圆无不圆,无满无不满,亦无是名究竟圆满。佛教以次第而分,从精深处说是得道天成的道法,道法如来不可思议,即非文化;从浅义说是导人向善的教义,善恶本有人相、我相、众生相,即是文化;从众生处说是以贪制贪、以幻制幻的善巧,虽不败坏下流,却也无碍抚慰灵魂的慈悲。”
智玄听罢,沉默许久,研墨蘸笔,将丁诗作了九字之变,成“悟道方知天命,修行务取真经。一生一灭一枯荣,皆有因缘注定。”释曰:“此天非彼天,非众生无明之天,亦非众生无明之命,此乃道天,因果不虚,故而改字方知。修行不落恶果虽有信无证,却已无证有觉,已是进步。能让迷者进步的经即是真经,真经即须务取。悲喜如是本无分别,当来则来,当去则去,皆有因缘注定,随心、随力、随缘。”休言变方知,勿变务,悲喜变生灭,哪个前生变皆有因缘。九变之后,理虽同是,而意境、深度、态度全然不同。即灭嗔怒、我慢,直指究竟。亦即楚风所赞之“九字之境,无证而证。”
北宗神秀着重入世与渐悟,南宗慧能重出世和顿悟,这在他们关于菩提明镜的两首偈子中已得明显体现。所以,后人将两个禅宗派别分别称为“顿悟南禅”和“渐悟北禅”,以别其宗旨。虽五祖弘忍因崇顿轻渐而传位慧能,但愚钝如我,从自认客观之角、辩证之心度之,觉二者于觉悟一途,亦是无可无不可、并无高低之分。不过是一个因个人品性、资质、经历的不同,而选择的不同道路而已,其目的和结果还是殊途同归的。
学佛者,大可不必拘于宗派,只要根据自身情况和不同时期进行不同选择即可,或干脆任性为之。何必非要在渐、顿之中分出优劣和正宗?该渐则渐,该顿则顿,任其自然也就是了。况且,如我般自知不是天才有如慧能者,也只有不断的渐悟,才有可能在足够的积累中产生一些点状的顿悟,而如果没有这二十年来投资过程中无数成成败败的循序积累,也不可能有我现今层次的觉悟。
小说中元英的重悟轻修,其实无非也是顿悟南禅一派言论的延伸,而唯有智玄所言之“修行不落恶果虽有信无证,却已无证有觉,已然是进步。悲喜如是本无分别,当来则来,当去则去,皆有因缘注定,随心、随力、随缘。”才是破除了宗派门户,以辩证之心对待佛法,心我无碍、了妄唯真的客观态度。而如果延展讲到大乘佛教中所讲求的福、慧并重,那丁先生有如此慧根天赋,却不思回报人群社会,这种缺乏菩萨行的出世,实为不入世的出世,自是不能让我辈中人钦佩。度己不度人,充其量也只可证得个阿罗汉果位,不能圆满成佛。
大而见小,小而见大。投资投机的世界,亦是这般。什么渐悟、顿悟,什么基本分析、技术分析,什么定性、什么定量,什么价值投资、什么趋势投机,悟就是了,用就是了,经历就是了,何必浪费光阴面红耳赤?市场的现实和交易的结果,一定会在你实践的坚持中,给你纠偏、让你渐悟,继而在某一刻,积累爆发出你对于市场、对于人性,那最深刻的感悟。
时有否泰,用有行藏。一切的是非和优劣都是相对的,都会因特定的时间、地点、人物、条件和状况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没有绝对。如有人仍然对此执迷不悟,那也只能如老和尚所说的,“得智的得智,化缘的化缘,烧香的烧香,坐禅的坐禅”了。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