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民政部首次公布10个被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典型案例,“熟鸡蛋返生”论文背后非法社会组织入选】非法社会组织扰乱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秩序,污染社会组织发展环境,侵蚀相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财产,危害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今年3月20日以来,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民政部等18部委联合行动,各地民政部门重拳出击,集中打击整治各类非法社会组织,有效净化了社会组织发展环境,维护了有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进一步提高社会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甄别能力,挤压非法社会组织的活动空间,民政部今天通过部官网、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和中国社会组织动态政务微信首次公布了了近期取缔的10个非法社会组织典型案例。
记者注意到,“熟鸡蛋返生”论文背后的非法社会组织被取缔入选。今年4月,“熟鸡蛋返生”论文引发热议,论文作者郭萍、印大民自称是“北京相对论研究联谊会”的成员,有较深的超心理学背景。今年6月,非法社会组织“北京相对论研究联谊会”已被北京市民政局依法取缔。
这十起典型案例为:
一、取缔“北京相对论研究联谊会”案
“北京相对论研究联谊会”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设立15个内设机构和“学术委员会”、“青年科学家联盟”等38个分支机构,在全国各地举办论坛,开展“北相十五大领域首席科学家”等评奖评选活动,并组织制造所谓“永动机”、“虫洞输通机”、“意念照相机”、“心灵感应机”等设备。该非法社会组织与境外组织共同出版多份刊物,围绕反相对论等伪科学研究,发表违背科学常识的“研究成果”,其中“熟鸡蛋返生”事件引发网络热议。2021年6月,北京市民政局依法对“北京相对论研究联谊会”及其分支机构予以取缔。
二、取缔“中国保健营养理事会”案
“中国保健营养理事会”未经登记,对外宣称为医疗卫生、营养保健领域的生产经营和科研单位,以及健康领域企业家、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服务性、学术性行业团体。该非法社会组织内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等,下设“母婴专业委员会”、“中医全息医学专业委员会”、“健康工程展示中心”等多个分支机构,通过参与主办“产业博览会”、“产业大会”等活动,向部分参会人员颁发培训证书并收取费用。2021年4月,北京市民政局依法对“中国保健营养理事会”及其分支机构予以取缔。
三、取缔“全国职业院校融媒体联盟”案
“全国职业院校融媒体联盟”未经登记,对外宣称为助力国家融媒体发展战略、推动职业教育融媒体发展而成立。该非法社会组织内设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等,下设地域性分支机构“齐鲁职业院校融媒体联盟”,并在全国范围内吸纳100多家职业教育院校“入盟”,向部分职业教育院校颁发“常务理事单位”牌匾。2019年以来,先后在天津、内蒙古、山东等地多次召开全国性会议并收取会务费。2021年7月,天津市民政局依法对“全国职业院校融媒体联盟”予以取缔。
四、取缔“中国美术高考教育联盟”案
“中国美术高考教育联盟”未经登记,自称是全国各地美术培训学校、美术工作者、美术教育者以及美术爱好者组成的专业公益性社团组织。该非法社会组织制定所谓“章程”,内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等,在全国22个省份发展理事单位47家,并相继在河北、浙江、安徽、福建等地召开6次“联盟峰会”。2021年5月,河北省石家庄市民政局依法对“中国美术高考教育联盟”予以取缔。
五、取缔“中国大宗商品发展研究中心”案
“中国大宗商品发展研究中心”未经登记,对外宣称为国内知名大宗商品交易机构、国有银行和财经类高校联合发起成立,致力于研究、服务大宗商品行业的第三方平台。该非法社会组织内设理事会、秘书处、秘书长等,在微信公众号及有关媒体上发表宣传文章,在北京、上海等地多次召开会议、举办论坛,并以“中国大宗商品发展研究中心”名义到企业开展调研,吸纳多家大宗商品交易机构成为“会员单位”。2021年6月,上海市民政局依法对“中国大宗商品发展研究中心”予以取缔。
六、取缔“上海老房子俱乐部”案
“上海老房子俱乐部”未经登记,自称是非营利性的民间俱乐部,打着所谓“欣赏、探索和研究海派风格老建筑及相关作品,扩大海派风格老建筑影响力”的幌子,为某文化传媒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宣传造势。该非法社会组织制定所谓“章程”,内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等,通过发展“会员”收取“会员费”和“注册费”,还组织“会员”参加讲课讲座等活动并收取费用。2021年6月,上海市民政局依法对“上海老房子俱乐部”予以取缔。
七、取缔“大国徽商企业家联合会”案
“大国徽商企业家联合会”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租借安徽省合肥市某网红打卡地,公开发布“大国徽商企业家联合会启动仪式隆重举行”消息,诱导不明真相的企业负责人入会,并收取不同等级的“会费”,增加企业负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2021年5月,安徽省民政厅联合省公安厅、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依法对“大国徽商企业家联合会”予以取缔。
八、取缔“中国膜结构行业协会”案
“中国膜结构行业协会”未经登记,对外宣称为全国各地膜结构建筑企业和附属单位以及行业相关专业人士组成的行业组织。该非法社会组织下设“膜结构工程设计中心”、“项目融资中心”、“工程法律顾问中心”等多个分支机构,违规刻制公章、开设网站,发展70余家“会员单位”并收取“会费”,还向部分“会员单位”发放膜结构企业等级会员证书。2021年4月,湖南省民政厅联合长沙市民政局、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区分局、天心区黑石铺街道依法对“中国膜结构行业协会”予以取缔。
九、取缔“智慧中国联合会”案
“智慧中国联合会”未经登记,对外宣称是智能安防、物联网、云计算等高科技企业的企业家自发创办的非营利民间社团组织。该非法社会组织内设主席、副主席、执行主席、秘书长等,在全国多个省份发展“会员”,先后在江苏、广东等地召开理事会、举办论坛,并多次举办面向安防领域企业的评奖评选活动。2021年5月,深圳市民政局依法对“智慧中国联合会”予以取缔。
十、取缔“中国红色书画院”案
“中国红色书画院”未经登记,打着“弘扬革命传统、传承红色基因、激发爱国情怀”的幌子,借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之机,组织汇展全国各地红色书画爱好者的作品1000多幅,并开展相关培训活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此外,该非法社会组织还设立了“中国红色书画创作中心”、“中国红色教育培训中心”、“中国红色书画院江西分院”、“中国红色书画院井冈山工作站”等多个分支机构。2021年7月,江西省民政厅联合南昌市民政局依法对“中国红色书画院”及其分支机构予以取缔。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中国普法)
记者注意到,“熟鸡蛋返生”论文背后的非法社会组织被取缔入选。今年4月,“熟鸡蛋返生”论文引发热议,论文作者郭萍、印大民自称是“北京相对论研究联谊会”的成员,有较深的超心理学背景。今年6月,非法社会组织“北京相对论研究联谊会”已被北京市民政局依法取缔。
这十起典型案例为:
一、取缔“北京相对论研究联谊会”案
“北京相对论研究联谊会”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设立15个内设机构和“学术委员会”、“青年科学家联盟”等38个分支机构,在全国各地举办论坛,开展“北相十五大领域首席科学家”等评奖评选活动,并组织制造所谓“永动机”、“虫洞输通机”、“意念照相机”、“心灵感应机”等设备。该非法社会组织与境外组织共同出版多份刊物,围绕反相对论等伪科学研究,发表违背科学常识的“研究成果”,其中“熟鸡蛋返生”事件引发网络热议。2021年6月,北京市民政局依法对“北京相对论研究联谊会”及其分支机构予以取缔。
二、取缔“中国保健营养理事会”案
“中国保健营养理事会”未经登记,对外宣称为医疗卫生、营养保健领域的生产经营和科研单位,以及健康领域企业家、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服务性、学术性行业团体。该非法社会组织内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等,下设“母婴专业委员会”、“中医全息医学专业委员会”、“健康工程展示中心”等多个分支机构,通过参与主办“产业博览会”、“产业大会”等活动,向部分参会人员颁发培训证书并收取费用。2021年4月,北京市民政局依法对“中国保健营养理事会”及其分支机构予以取缔。
三、取缔“全国职业院校融媒体联盟”案
“全国职业院校融媒体联盟”未经登记,对外宣称为助力国家融媒体发展战略、推动职业教育融媒体发展而成立。该非法社会组织内设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等,下设地域性分支机构“齐鲁职业院校融媒体联盟”,并在全国范围内吸纳100多家职业教育院校“入盟”,向部分职业教育院校颁发“常务理事单位”牌匾。2019年以来,先后在天津、内蒙古、山东等地多次召开全国性会议并收取会务费。2021年7月,天津市民政局依法对“全国职业院校融媒体联盟”予以取缔。
四、取缔“中国美术高考教育联盟”案
“中国美术高考教育联盟”未经登记,自称是全国各地美术培训学校、美术工作者、美术教育者以及美术爱好者组成的专业公益性社团组织。该非法社会组织制定所谓“章程”,内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等,在全国22个省份发展理事单位47家,并相继在河北、浙江、安徽、福建等地召开6次“联盟峰会”。2021年5月,河北省石家庄市民政局依法对“中国美术高考教育联盟”予以取缔。
五、取缔“中国大宗商品发展研究中心”案
“中国大宗商品发展研究中心”未经登记,对外宣称为国内知名大宗商品交易机构、国有银行和财经类高校联合发起成立,致力于研究、服务大宗商品行业的第三方平台。该非法社会组织内设理事会、秘书处、秘书长等,在微信公众号及有关媒体上发表宣传文章,在北京、上海等地多次召开会议、举办论坛,并以“中国大宗商品发展研究中心”名义到企业开展调研,吸纳多家大宗商品交易机构成为“会员单位”。2021年6月,上海市民政局依法对“中国大宗商品发展研究中心”予以取缔。
六、取缔“上海老房子俱乐部”案
“上海老房子俱乐部”未经登记,自称是非营利性的民间俱乐部,打着所谓“欣赏、探索和研究海派风格老建筑及相关作品,扩大海派风格老建筑影响力”的幌子,为某文化传媒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宣传造势。该非法社会组织制定所谓“章程”,内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等,通过发展“会员”收取“会员费”和“注册费”,还组织“会员”参加讲课讲座等活动并收取费用。2021年6月,上海市民政局依法对“上海老房子俱乐部”予以取缔。
七、取缔“大国徽商企业家联合会”案
“大国徽商企业家联合会”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租借安徽省合肥市某网红打卡地,公开发布“大国徽商企业家联合会启动仪式隆重举行”消息,诱导不明真相的企业负责人入会,并收取不同等级的“会费”,增加企业负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2021年5月,安徽省民政厅联合省公安厅、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依法对“大国徽商企业家联合会”予以取缔。
八、取缔“中国膜结构行业协会”案
“中国膜结构行业协会”未经登记,对外宣称为全国各地膜结构建筑企业和附属单位以及行业相关专业人士组成的行业组织。该非法社会组织下设“膜结构工程设计中心”、“项目融资中心”、“工程法律顾问中心”等多个分支机构,违规刻制公章、开设网站,发展70余家“会员单位”并收取“会费”,还向部分“会员单位”发放膜结构企业等级会员证书。2021年4月,湖南省民政厅联合长沙市民政局、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区分局、天心区黑石铺街道依法对“中国膜结构行业协会”予以取缔。
九、取缔“智慧中国联合会”案
“智慧中国联合会”未经登记,对外宣称是智能安防、物联网、云计算等高科技企业的企业家自发创办的非营利民间社团组织。该非法社会组织内设主席、副主席、执行主席、秘书长等,在全国多个省份发展“会员”,先后在江苏、广东等地召开理事会、举办论坛,并多次举办面向安防领域企业的评奖评选活动。2021年5月,深圳市民政局依法对“智慧中国联合会”予以取缔。
十、取缔“中国红色书画院”案
“中国红色书画院”未经登记,打着“弘扬革命传统、传承红色基因、激发爱国情怀”的幌子,借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之机,组织汇展全国各地红色书画爱好者的作品1000多幅,并开展相关培训活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此外,该非法社会组织还设立了“中国红色书画创作中心”、“中国红色教育培训中心”、“中国红色书画院江西分院”、“中国红色书画院井冈山工作站”等多个分支机构。2021年7月,江西省民政厅联合南昌市民政局依法对“中国红色书画院”及其分支机构予以取缔。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中国普法)
#关注#【民政部首次公布10个被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典型案例,“熟鸡蛋返生”论文背后非法社会组织入选】非法社会组织扰乱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秩序,污染社会组织发展环境,侵蚀相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财产,危害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今年3月20日以来,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民政部等18部委联合行动,各地民政部门重拳出击,集中打击整治各类非法社会组织,有效净化了社会组织发展环境,维护了有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进一步提高社会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甄别能力,挤压非法社会组织的活动空间,民政部今天通过部官网、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和中国社会组织动态政务微信首次公布了了近期取缔的10个非法社会组织典型案例。
记者注意到,“熟鸡蛋返生”论文背后的非法社会组织被取缔入选。今年4月,“熟鸡蛋返生”论文引发热议,论文作者郭萍、印大民自称是“北京相对论研究联谊会”的成员,有较深的超心理学背景。今年6月,非法社会组织“北京相对论研究联谊会”已被北京市民政局依法取缔。
这十起典型案例为:
一、取缔“北京相对论研究联谊会”案
“北京相对论研究联谊会”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设立15个内设机构和“学术委员会”、“青年科学家联盟”等38个分支机构,在全国各地举办论坛,开展“北相十五大领域首席科学家”等评奖评选活动,并组织制造所谓“永动机”、“虫洞输通机”、“意念照相机”、“心灵感应机”等设备。该非法社会组织与境外组织共同出版多份刊物,围绕反相对论等伪科学研究,发表违背科学常识的“研究成果”,其中“熟鸡蛋返生”事件引发网络热议。2021年6月,北京市民政局依法对“北京相对论研究联谊会”及其分支机构予以取缔。
二、取缔“中国保健营养理事会”案
“中国保健营养理事会”未经登记,对外宣称为医疗卫生、营养保健领域的生产经营和科研单位,以及健康领域企业家、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服务性、学术性行业团体。该非法社会组织内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等,下设“母婴专业委员会”、“中医全息医学专业委员会”、“健康工程展示中心”等多个分支机构,通过参与主办“产业博览会”、“产业大会”等活动,向部分参会人员颁发培训证书并收取费用。2021年4月,北京市民政局依法对“中国保健营养理事会”及其分支机构予以取缔。
三、取缔“全国职业院校融媒体联盟”案
“全国职业院校融媒体联盟”未经登记,对外宣称为助力国家融媒体发展战略、推动职业教育融媒体发展而成立。该非法社会组织内设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等,下设地域性分支机构“齐鲁职业院校融媒体联盟”,并在全国范围内吸纳100多家职业教育院校“入盟”,向部分职业教育院校颁发“常务理事单位”牌匾。2019年以来,先后在天津、内蒙古、山东等地多次召开全国性会议并收取会务费。2021年7月,天津市民政局依法对“全国职业院校融媒体联盟”予以取缔。
四、取缔“中国美术高考教育联盟”案
“中国美术高考教育联盟”未经登记,自称是全国各地美术培训学校、美术工作者、美术教育者以及美术爱好者组成的专业公益性社团组织。该非法社会组织制定所谓“章程”,内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等,在全国22个省份发展理事单位47家,并相继在河北、浙江、安徽、福建等地召开6次“联盟峰会”。2021年5月,河北省石家庄市民政局依法对“中国美术高考教育联盟”予以取缔。
五、取缔“中国大宗商品发展研究中心”案
“中国大宗商品发展研究中心”未经登记,对外宣称为国内知名大宗商品交易机构、国有银行和财经类高校联合发起成立,致力于研究、服务大宗商品行业的第三方平台。该非法社会组织内设理事会、秘书处、秘书长等,在微信公众号及有关媒体上发表宣传文章,在北京、上海等地多次召开会议、举办论坛,并以“中国大宗商品发展研究中心”名义到企业开展调研,吸纳多家大宗商品交易机构成为“会员单位”。2021年6月,上海市民政局依法对“中国大宗商品发展研究中心”予以取缔。
六、取缔“上海老房子俱乐部”案
“上海老房子俱乐部”未经登记,自称是非营利性的民间俱乐部,打着所谓“欣赏、探索和研究海派风格老建筑及相关作品,扩大海派风格老建筑影响力”的幌子,为某文化传媒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宣传造势。该非法社会组织制定所谓“章程”,内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等,通过发展“会员”收取“会员费”和“注册费”,还组织“会员”参加讲课讲座等活动并收取费用。2021年6月,上海市民政局依法对“上海老房子俱乐部”予以取缔。
七、取缔“大国徽商企业家联合会”案
“大国徽商企业家联合会”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租借安徽省合肥市某网红打卡地,公开发布“大国徽商企业家联合会启动仪式隆重举行”消息,诱导不明真相的企业负责人入会,并收取不同等级的“会费”,增加企业负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2021年5月,安徽省民政厅联合省公安厅、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依法对“大国徽商企业家联合会”予以取缔。
八、取缔“中国膜结构行业协会”案
“中国膜结构行业协会”未经登记,对外宣称为全国各地膜结构建筑企业和附属单位以及行业相关专业人士组成的行业组织。该非法社会组织下设“膜结构工程设计中心”、“项目融资中心”、“工程法律顾问中心”等多个分支机构,违规刻制公章、开设网站,发展70余家“会员单位”并收取“会费”,还向部分“会员单位”发放膜结构企业等级会员证书。2021年4月,湖南省民政厅联合长沙市民政局、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区分局、天心区黑石铺街道依法对“中国膜结构行业协会”予以取缔。
九、取缔“智慧中国联合会”案
“智慧中国联合会”未经登记,对外宣称是智能安防、物联网、云计算等高科技企业的企业家自发创办的非营利民间社团组织。该非法社会组织内设主席、副主席、执行主席、秘书长等,在全国多个省份发展“会员”,先后在江苏、广东等地召开理事会、举办论坛,并多次举办面向安防领域企业的评奖评选活动。2021年5月,深圳市民政局依法对“智慧中国联合会”予以取缔。
十、取缔“中国红色书画院”案
“中国红色书画院”未经登记,打着“弘扬革命传统、传承红色基因、激发爱国情怀”的幌子,借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之机,组织汇展全国各地红色书画爱好者的作品1000多幅,并开展相关培训活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此外,该非法社会组织还设立了“中国红色书画创作中心”、“中国红色教育培训中心”、“中国红色书画院江西分院”、“中国红色书画院井冈山工作站”等多个分支机构。2021年7月,江西省民政厅联合南昌市民政局依法对“中国红色书画院”及其分支机构予以取缔。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记者注意到,“熟鸡蛋返生”论文背后的非法社会组织被取缔入选。今年4月,“熟鸡蛋返生”论文引发热议,论文作者郭萍、印大民自称是“北京相对论研究联谊会”的成员,有较深的超心理学背景。今年6月,非法社会组织“北京相对论研究联谊会”已被北京市民政局依法取缔。
这十起典型案例为:
一、取缔“北京相对论研究联谊会”案
“北京相对论研究联谊会”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设立15个内设机构和“学术委员会”、“青年科学家联盟”等38个分支机构,在全国各地举办论坛,开展“北相十五大领域首席科学家”等评奖评选活动,并组织制造所谓“永动机”、“虫洞输通机”、“意念照相机”、“心灵感应机”等设备。该非法社会组织与境外组织共同出版多份刊物,围绕反相对论等伪科学研究,发表违背科学常识的“研究成果”,其中“熟鸡蛋返生”事件引发网络热议。2021年6月,北京市民政局依法对“北京相对论研究联谊会”及其分支机构予以取缔。
二、取缔“中国保健营养理事会”案
“中国保健营养理事会”未经登记,对外宣称为医疗卫生、营养保健领域的生产经营和科研单位,以及健康领域企业家、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服务性、学术性行业团体。该非法社会组织内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等,下设“母婴专业委员会”、“中医全息医学专业委员会”、“健康工程展示中心”等多个分支机构,通过参与主办“产业博览会”、“产业大会”等活动,向部分参会人员颁发培训证书并收取费用。2021年4月,北京市民政局依法对“中国保健营养理事会”及其分支机构予以取缔。
三、取缔“全国职业院校融媒体联盟”案
“全国职业院校融媒体联盟”未经登记,对外宣称为助力国家融媒体发展战略、推动职业教育融媒体发展而成立。该非法社会组织内设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等,下设地域性分支机构“齐鲁职业院校融媒体联盟”,并在全国范围内吸纳100多家职业教育院校“入盟”,向部分职业教育院校颁发“常务理事单位”牌匾。2019年以来,先后在天津、内蒙古、山东等地多次召开全国性会议并收取会务费。2021年7月,天津市民政局依法对“全国职业院校融媒体联盟”予以取缔。
四、取缔“中国美术高考教育联盟”案
“中国美术高考教育联盟”未经登记,自称是全国各地美术培训学校、美术工作者、美术教育者以及美术爱好者组成的专业公益性社团组织。该非法社会组织制定所谓“章程”,内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等,在全国22个省份发展理事单位47家,并相继在河北、浙江、安徽、福建等地召开6次“联盟峰会”。2021年5月,河北省石家庄市民政局依法对“中国美术高考教育联盟”予以取缔。
五、取缔“中国大宗商品发展研究中心”案
“中国大宗商品发展研究中心”未经登记,对外宣称为国内知名大宗商品交易机构、国有银行和财经类高校联合发起成立,致力于研究、服务大宗商品行业的第三方平台。该非法社会组织内设理事会、秘书处、秘书长等,在微信公众号及有关媒体上发表宣传文章,在北京、上海等地多次召开会议、举办论坛,并以“中国大宗商品发展研究中心”名义到企业开展调研,吸纳多家大宗商品交易机构成为“会员单位”。2021年6月,上海市民政局依法对“中国大宗商品发展研究中心”予以取缔。
六、取缔“上海老房子俱乐部”案
“上海老房子俱乐部”未经登记,自称是非营利性的民间俱乐部,打着所谓“欣赏、探索和研究海派风格老建筑及相关作品,扩大海派风格老建筑影响力”的幌子,为某文化传媒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宣传造势。该非法社会组织制定所谓“章程”,内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等,通过发展“会员”收取“会员费”和“注册费”,还组织“会员”参加讲课讲座等活动并收取费用。2021年6月,上海市民政局依法对“上海老房子俱乐部”予以取缔。
七、取缔“大国徽商企业家联合会”案
“大国徽商企业家联合会”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租借安徽省合肥市某网红打卡地,公开发布“大国徽商企业家联合会启动仪式隆重举行”消息,诱导不明真相的企业负责人入会,并收取不同等级的“会费”,增加企业负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2021年5月,安徽省民政厅联合省公安厅、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依法对“大国徽商企业家联合会”予以取缔。
八、取缔“中国膜结构行业协会”案
“中国膜结构行业协会”未经登记,对外宣称为全国各地膜结构建筑企业和附属单位以及行业相关专业人士组成的行业组织。该非法社会组织下设“膜结构工程设计中心”、“项目融资中心”、“工程法律顾问中心”等多个分支机构,违规刻制公章、开设网站,发展70余家“会员单位”并收取“会费”,还向部分“会员单位”发放膜结构企业等级会员证书。2021年4月,湖南省民政厅联合长沙市民政局、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区分局、天心区黑石铺街道依法对“中国膜结构行业协会”予以取缔。
九、取缔“智慧中国联合会”案
“智慧中国联合会”未经登记,对外宣称是智能安防、物联网、云计算等高科技企业的企业家自发创办的非营利民间社团组织。该非法社会组织内设主席、副主席、执行主席、秘书长等,在全国多个省份发展“会员”,先后在江苏、广东等地召开理事会、举办论坛,并多次举办面向安防领域企业的评奖评选活动。2021年5月,深圳市民政局依法对“智慧中国联合会”予以取缔。
十、取缔“中国红色书画院”案
“中国红色书画院”未经登记,打着“弘扬革命传统、传承红色基因、激发爱国情怀”的幌子,借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之机,组织汇展全国各地红色书画爱好者的作品1000多幅,并开展相关培训活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此外,该非法社会组织还设立了“中国红色书画创作中心”、“中国红色教育培训中心”、“中国红色书画院江西分院”、“中国红色书画院井冈山工作站”等多个分支机构。2021年7月,江西省民政厅联合南昌市民政局依法对“中国红色书画院”及其分支机构予以取缔。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整容医美消费低龄化#,#法律能对未成年盲目整容喊停吗#】有“饭圈女孩”为了追星,对照明星的脸多次整形;也有未成年人陷入“颜值即正义”误区,为变成“网红”的模样而整容
法律能对未成年人盲目整容喊停吗
“整容要趁早”“当不了学霸,那就当校花”……一些医美机构制造“容貌焦虑”,医美低龄化愈演愈烈。有不良商家打着“平价医美”的幌子,以低价营销方式吸引经济能力有限的年轻人或未成年人“入场”,甚至诱导求美者贷款整形。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对未成年人整容进行禁止性规定。专家认为,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有必要对此作出规制。
8月27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征求《医疗美容广告执法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意见稿提出,将重点打击制造“容貌焦虑”等乱象,旨在依法整治各类医疗美容广告乱象。
“整得美才能有人喜欢,学得好不如嫁得好”“整容要趁早”“当不了学霸,那就当校花”……一些医美机构揽客时,制造“容貌焦虑”,向年轻人甚至是未成年人输出单一审美观以及不健康的价值观。有“饭圈女孩”为了追星,对照明星的脸进行多次整形;也有未成年人整容,只为变成社交平台中的“网红”模样,陷入“颜值即正义”的认知误区。
近日,15岁的网红女孩小娜在一档综艺节目上自曝,“已经整容数百次,全身都做过手术,包括8次眼睛、6次鼻子,花费400万元”。如今的她成了“真人芭比”,引发网友对未成年人整容的讨论:整容、医美消费低龄化的趋势下,未成年人盲目整容,法律能喊停吗?
00后的医美消费势头比90后更强
尽管像小娜这样整容成瘾的仍属个例,但有不少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00后已经尝试过整形美容项目。某互联网医美平台2019年发布的《中国医美行业白皮书》显示,中国医美消费者中,18岁~19岁的青少年占比达15.48%,00后的医美消费势头比90后更强。
打开社交平台,各类整形医美营销笔记、宣传广告随处可见,“我是怎么说服爸妈去做整容的”“学生党也适合的微整形”……其中不乏低龄求美者现身讨论。
在一些医美APP上,“双眼皮节”“瘦瘦节”等花式营销活动层出不穷。在一则医美平台的视频广告里,单眼皮的女儿想要去做双眼皮,和父亲产生了分歧,最后父亲以一个“行”字回应,女儿获得同意后十分开心。有网友认为,这是变相鼓励学生群体要求父母掏腰包支持整容。
抓住8月下旬暑期的尾巴,整形美容机构迎来手术类项目消费的高峰期。记者从北京多家医美机构了解到,暑期消费者不少是今年结束高考的00后,工作人员称,割双眼皮、打玻尿酸是热门项目,“假期适合进行术后恢复,用崭新面貌迎接大学生活。”
记者以消费者身份向机构咨询未成年人能否做整形手术时,多家机构向记者明确,不接待未成年人,若有手术需要,需监护人到场并签署同意书才会进行。
全国人大代表、辽宁省辽阳市第一高级中学教师王家娟注意到,有很多学生去割双眼皮、文眉、漂唇、扎耳洞。她认为,未成年人针对兔唇等一些生理缺陷进行的医疗性整容,有必要也应当允许。但如果只是为了追星、变得好看而去盲目整容,并不可取。
“平价医美”诱未成年人“入场”
近年来,在医美市场扩大的同时,纠纷与投诉也在增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官网投诉数据显示,2015年到2020年,全国消协组织收到的医美行业投诉从483件增长到7233件,5年间投诉量增长近14倍。其中,虚假宣传、非法行医是涉诉医美机构的两大突出问题。
记者注意到,在众多医美机构的营销策略中,很少提及各类手术的风险。其中,有不良商家打着“平价医美”的幌子,以低价营销方式吸引经济能力有限的年轻人或未成年人“入场”,甚至诱导求美者贷款整形。
此外,容貌焦虑也在影响着低龄消费者。2019年初,19岁的贵州少女小夏在一家整形外科医院接受隆鼻手术时意外身亡。其母亲接受采访时表示,小夏即将找工作,“在步入社会时,想让自己变得更完美一些”;经历数百次整容的网红小娜坦言,小时候自己不好看,同学喊她“黑妹、龅牙妹、眯眯眼、塌鼻子”,这些外号坚定了她整容的决心。
广州市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郑子殷对《工人日报》记者表示,未成年人辨别力和判断力不成熟,畸形的审美观导致不少未成年人一味追求单一审美,比如“双眼皮”“高鼻梁”“尖下巴”“肤白”“瘦”等。此外,各种社交平台信息良莠不齐,如果未成年人缺乏家长或者监护人的正确引导,就容易盲目跟风整容。
法律有必要进行规制或禁止
记者发现,目前,对于未成年人整容,2002年施行的《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没有禁止性规定。在地方性法规中,仅有2014年施行的《广州市未成年人保护规定》中的第44条明确指出:不提倡未成年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未成年人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进行医疗美容的,须经其法定监护人同意。
就未成年人整容这一现象,王家娟建议对整容情形作出明确规定,除了因为先天性缺陷等原因进行的医疗性整容以外,严禁对未成年人进行美容整形。
“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对未成年人整容进行禁止性规定,因此我认为有必要对此进行一定的规制或者禁止。”郑子殷说。
郑子殷进一步表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条规定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第6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责任。“因此,医疗机构能否为未成年人整容也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郑子殷说,“比如,在立法上可以禁止医疗机构为未成年人进行只是为了提高‘颜值’而做的非必要整容,违反规定的医疗机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对于监护人的责任问题,郑子殷表示,未成年人生理发育还不成熟,盲目进行整容手术对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有极大的风险,监护人应当充分了解其中的安全风险,尽到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郑子殷还提示,医疗美容广告属于医疗广告,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美容医疗机构要严格依法发布医疗广告,风险告知应当尽可能详细。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指出,相当多的整容广告里包含低俗价值观,不仅会影响未成年人的价值观,还可能引导其付诸实践,相关部门需要在监管上形成合力。
(工人日报) #洞见计划#
法律能对未成年人盲目整容喊停吗
“整容要趁早”“当不了学霸,那就当校花”……一些医美机构制造“容貌焦虑”,医美低龄化愈演愈烈。有不良商家打着“平价医美”的幌子,以低价营销方式吸引经济能力有限的年轻人或未成年人“入场”,甚至诱导求美者贷款整形。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对未成年人整容进行禁止性规定。专家认为,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有必要对此作出规制。
8月27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征求《医疗美容广告执法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意见稿提出,将重点打击制造“容貌焦虑”等乱象,旨在依法整治各类医疗美容广告乱象。
“整得美才能有人喜欢,学得好不如嫁得好”“整容要趁早”“当不了学霸,那就当校花”……一些医美机构揽客时,制造“容貌焦虑”,向年轻人甚至是未成年人输出单一审美观以及不健康的价值观。有“饭圈女孩”为了追星,对照明星的脸进行多次整形;也有未成年人整容,只为变成社交平台中的“网红”模样,陷入“颜值即正义”的认知误区。
近日,15岁的网红女孩小娜在一档综艺节目上自曝,“已经整容数百次,全身都做过手术,包括8次眼睛、6次鼻子,花费400万元”。如今的她成了“真人芭比”,引发网友对未成年人整容的讨论:整容、医美消费低龄化的趋势下,未成年人盲目整容,法律能喊停吗?
00后的医美消费势头比90后更强
尽管像小娜这样整容成瘾的仍属个例,但有不少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00后已经尝试过整形美容项目。某互联网医美平台2019年发布的《中国医美行业白皮书》显示,中国医美消费者中,18岁~19岁的青少年占比达15.48%,00后的医美消费势头比90后更强。
打开社交平台,各类整形医美营销笔记、宣传广告随处可见,“我是怎么说服爸妈去做整容的”“学生党也适合的微整形”……其中不乏低龄求美者现身讨论。
在一些医美APP上,“双眼皮节”“瘦瘦节”等花式营销活动层出不穷。在一则医美平台的视频广告里,单眼皮的女儿想要去做双眼皮,和父亲产生了分歧,最后父亲以一个“行”字回应,女儿获得同意后十分开心。有网友认为,这是变相鼓励学生群体要求父母掏腰包支持整容。
抓住8月下旬暑期的尾巴,整形美容机构迎来手术类项目消费的高峰期。记者从北京多家医美机构了解到,暑期消费者不少是今年结束高考的00后,工作人员称,割双眼皮、打玻尿酸是热门项目,“假期适合进行术后恢复,用崭新面貌迎接大学生活。”
记者以消费者身份向机构咨询未成年人能否做整形手术时,多家机构向记者明确,不接待未成年人,若有手术需要,需监护人到场并签署同意书才会进行。
全国人大代表、辽宁省辽阳市第一高级中学教师王家娟注意到,有很多学生去割双眼皮、文眉、漂唇、扎耳洞。她认为,未成年人针对兔唇等一些生理缺陷进行的医疗性整容,有必要也应当允许。但如果只是为了追星、变得好看而去盲目整容,并不可取。
“平价医美”诱未成年人“入场”
近年来,在医美市场扩大的同时,纠纷与投诉也在增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官网投诉数据显示,2015年到2020年,全国消协组织收到的医美行业投诉从483件增长到7233件,5年间投诉量增长近14倍。其中,虚假宣传、非法行医是涉诉医美机构的两大突出问题。
记者注意到,在众多医美机构的营销策略中,很少提及各类手术的风险。其中,有不良商家打着“平价医美”的幌子,以低价营销方式吸引经济能力有限的年轻人或未成年人“入场”,甚至诱导求美者贷款整形。
此外,容貌焦虑也在影响着低龄消费者。2019年初,19岁的贵州少女小夏在一家整形外科医院接受隆鼻手术时意外身亡。其母亲接受采访时表示,小夏即将找工作,“在步入社会时,想让自己变得更完美一些”;经历数百次整容的网红小娜坦言,小时候自己不好看,同学喊她“黑妹、龅牙妹、眯眯眼、塌鼻子”,这些外号坚定了她整容的决心。
广州市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郑子殷对《工人日报》记者表示,未成年人辨别力和判断力不成熟,畸形的审美观导致不少未成年人一味追求单一审美,比如“双眼皮”“高鼻梁”“尖下巴”“肤白”“瘦”等。此外,各种社交平台信息良莠不齐,如果未成年人缺乏家长或者监护人的正确引导,就容易盲目跟风整容。
法律有必要进行规制或禁止
记者发现,目前,对于未成年人整容,2002年施行的《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没有禁止性规定。在地方性法规中,仅有2014年施行的《广州市未成年人保护规定》中的第44条明确指出:不提倡未成年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未成年人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进行医疗美容的,须经其法定监护人同意。
就未成年人整容这一现象,王家娟建议对整容情形作出明确规定,除了因为先天性缺陷等原因进行的医疗性整容以外,严禁对未成年人进行美容整形。
“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对未成年人整容进行禁止性规定,因此我认为有必要对此进行一定的规制或者禁止。”郑子殷说。
郑子殷进一步表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条规定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第6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责任。“因此,医疗机构能否为未成年人整容也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郑子殷说,“比如,在立法上可以禁止医疗机构为未成年人进行只是为了提高‘颜值’而做的非必要整容,违反规定的医疗机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对于监护人的责任问题,郑子殷表示,未成年人生理发育还不成熟,盲目进行整容手术对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有极大的风险,监护人应当充分了解其中的安全风险,尽到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郑子殷还提示,医疗美容广告属于医疗广告,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美容医疗机构要严格依法发布医疗广告,风险告知应当尽可能详细。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指出,相当多的整容广告里包含低俗价值观,不仅会影响未成年人的价值观,还可能引导其付诸实践,相关部门需要在监管上形成合力。
(工人日报) #洞见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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