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煤炭资源市场化出让的意见》相关内容的通知!】#鄂尔多斯##鄂尔多斯身边事#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政发〔2018〕22号文件相关内容的通知内政发〔2020〕12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关于煤炭资源市场化出让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煤炭资源市场化出让的意见》(内政发〔2018〕22号,以下简称《意见》)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并重新公布,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意见》“一、煤炭矿业权实行市场方式出让”第(三)部分中“对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可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提出市场出让的条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表述删除。
二、将《意见》“二、加快清理处置煤炭矿业权”第(七)部分中“井田内未配置的资源量(含自治区确定由国有独资企业代持的资源量和清理收回的资源量),由资源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以公开竞价的方式确定剩余资源量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和持有企业,同等条件下该井田主体企业优先获得。竞价结果及相关资料,报送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表述删除。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2020年7月22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煤炭资源市场化出让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7〕12号)精神,从根本上解决煤炭资源配置面临的市场需求、开发强度与环境容量等方面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促进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煤炭矿业权实行市场方式出让
(一)符合国务院确定的特定勘查开采主体和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大中型煤矿已设采矿权深部设置矿业权,可以协议方式出让。具体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行集体决策、出让收益评估、结果公示。
(二)除协议出让情形外的新设煤炭矿业权全面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出让(以下简称市场出让),自治区人民政府不再研究新设井田的煤炭资源配置事宜。2018年12月31日前,企业已按照承诺落实了转化项目需配置资源,或将项目变更到其他井田配置的,可由转化项目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三)市场出让整装井田煤炭矿业权,应列入国家和自治区煤炭资源开发中长期规划,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生态环境、产业政策要求,符合矿业权出让的有关规定。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矿业权交易平台公开进行市场出让。
(四)市场出让已有煤炭矿业权或划定矿区范围周边形成的不易单独设置采矿权的边角资源,应符合矿业权设置区划方案,与确定的煤矿主体整合统一开采。市场出让煤炭边角资源,经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实同意后,委托资源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五)煤炭探矿权申请转让或转为采矿权,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中长期规划、生态环境和产业政策要求,符合矿区总体规划和矿业权设置区划方案。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加快清理处置煤炭矿业权
(六)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煤炭资源配置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79号)要求,全面清理申请在先取得探矿权内配置资源的情况、批准资源配置取得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内配置项目落实情况。2018年9月底前,各地将清理结果报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核,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确认后,对未落实转化项目对应的资源量,由资源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收回。
对2018年底前符合煤炭资源配置条件的,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督促企业加快项目建设,及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履行配置程序。2019年1月1日起,自治区人民政府不再研究政府配置煤炭资源事宜。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为国家批准外送电项目预留相应的煤炭资源。
(七)自治区配置的煤炭矿业权,按照要求落实了转化项目,其同意配置资源量已按照原评估的矿业权价款标准缴纳的,不再新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其余另行配置的资源量,按照现行标准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涉及配置资源各企业和竞得剩余资源的企业要形成一个开发主体,统一申请办理探矿权转采矿权。清理收回已有采矿权内超配煤炭资源量,原则上由现采矿权人补缴矿业权出让收益差价。
(八)企业以申请在先方式有偿取得的矿业权,按照要求落实了转化项目,其同意配置资源量已按照原评估的矿业权价款标准缴纳的,不再新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井田未配置的资源量,矿业权人愿意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差价的,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九)对积极履行自治区政策要求的矿业权人,相关盟市和自治区有关部门要给予支持,推进企业尽快获得煤炭资源开发所具备的各项批准手续。
三、煤炭矿业权出让收益的标准和缴纳方式
(十)矿业权人首期应向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缴纳的矿业权出让收益不低于矿业权出让总收益的20%,其余部分在采矿权阶段,按规定分期缴纳。
(十一)煤炭空白区按照每平方公里1万元标准缴纳过部分探矿权价款的煤炭探矿权或已转为采矿权的,未落实转化项目的部分应按照有关规定对矿业权出让收益进行评估,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按规定缴纳扣除已交费用后的矿业权出让收益。
(十二)已按照30年评估缴纳探矿权或采矿权价款的已有采矿权,提高核定生产能力的,应重新评估,处置相应采矿权出让收益。
(十三)自治区从煤炭矿业权出让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设立产业转型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产业转型升级,推动工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四、监督管理措施
(十四)全面推进煤炭市场化出让工作,是一项重大政策调整,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职责。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是此项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监督和推进各项工作。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按照自治区统一部署,加强部门协作,密切配合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工作,形成工作合力。对不按规定要求办理的企业,各部门要依法履行各自职责,严格审查相关手续,督促企业按照规定要求办理,确保煤炭资源市场化出让的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十五)全面推进煤炭资源市场化出让工作涉及重大利益调整,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要求,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现象的发生,确保推进煤炭资源市场化出让公开、公平、公正,依法合规进行。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此前下发的文件与本意见规定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 https://t.cn/R2WxogK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关于煤炭资源市场化出让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煤炭资源市场化出让的意见》(内政发〔2018〕22号,以下简称《意见》)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并重新公布,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意见》“一、煤炭矿业权实行市场方式出让”第(三)部分中“对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可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提出市场出让的条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表述删除。
二、将《意见》“二、加快清理处置煤炭矿业权”第(七)部分中“井田内未配置的资源量(含自治区确定由国有独资企业代持的资源量和清理收回的资源量),由资源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以公开竞价的方式确定剩余资源量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和持有企业,同等条件下该井田主体企业优先获得。竞价结果及相关资料,报送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表述删除。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2020年7月22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煤炭资源市场化出让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7〕12号)精神,从根本上解决煤炭资源配置面临的市场需求、开发强度与环境容量等方面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促进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煤炭矿业权实行市场方式出让
(一)符合国务院确定的特定勘查开采主体和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大中型煤矿已设采矿权深部设置矿业权,可以协议方式出让。具体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行集体决策、出让收益评估、结果公示。
(二)除协议出让情形外的新设煤炭矿业权全面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出让(以下简称市场出让),自治区人民政府不再研究新设井田的煤炭资源配置事宜。2018年12月31日前,企业已按照承诺落实了转化项目需配置资源,或将项目变更到其他井田配置的,可由转化项目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三)市场出让整装井田煤炭矿业权,应列入国家和自治区煤炭资源开发中长期规划,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生态环境、产业政策要求,符合矿业权出让的有关规定。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矿业权交易平台公开进行市场出让。
(四)市场出让已有煤炭矿业权或划定矿区范围周边形成的不易单独设置采矿权的边角资源,应符合矿业权设置区划方案,与确定的煤矿主体整合统一开采。市场出让煤炭边角资源,经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实同意后,委托资源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五)煤炭探矿权申请转让或转为采矿权,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中长期规划、生态环境和产业政策要求,符合矿区总体规划和矿业权设置区划方案。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加快清理处置煤炭矿业权
(六)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煤炭资源配置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79号)要求,全面清理申请在先取得探矿权内配置资源的情况、批准资源配置取得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内配置项目落实情况。2018年9月底前,各地将清理结果报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核,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确认后,对未落实转化项目对应的资源量,由资源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收回。
对2018年底前符合煤炭资源配置条件的,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督促企业加快项目建设,及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履行配置程序。2019年1月1日起,自治区人民政府不再研究政府配置煤炭资源事宜。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为国家批准外送电项目预留相应的煤炭资源。
(七)自治区配置的煤炭矿业权,按照要求落实了转化项目,其同意配置资源量已按照原评估的矿业权价款标准缴纳的,不再新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其余另行配置的资源量,按照现行标准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涉及配置资源各企业和竞得剩余资源的企业要形成一个开发主体,统一申请办理探矿权转采矿权。清理收回已有采矿权内超配煤炭资源量,原则上由现采矿权人补缴矿业权出让收益差价。
(八)企业以申请在先方式有偿取得的矿业权,按照要求落实了转化项目,其同意配置资源量已按照原评估的矿业权价款标准缴纳的,不再新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井田未配置的资源量,矿业权人愿意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差价的,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九)对积极履行自治区政策要求的矿业权人,相关盟市和自治区有关部门要给予支持,推进企业尽快获得煤炭资源开发所具备的各项批准手续。
三、煤炭矿业权出让收益的标准和缴纳方式
(十)矿业权人首期应向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缴纳的矿业权出让收益不低于矿业权出让总收益的20%,其余部分在采矿权阶段,按规定分期缴纳。
(十一)煤炭空白区按照每平方公里1万元标准缴纳过部分探矿权价款的煤炭探矿权或已转为采矿权的,未落实转化项目的部分应按照有关规定对矿业权出让收益进行评估,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按规定缴纳扣除已交费用后的矿业权出让收益。
(十二)已按照30年评估缴纳探矿权或采矿权价款的已有采矿权,提高核定生产能力的,应重新评估,处置相应采矿权出让收益。
(十三)自治区从煤炭矿业权出让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设立产业转型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产业转型升级,推动工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四、监督管理措施
(十四)全面推进煤炭市场化出让工作,是一项重大政策调整,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职责。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是此项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监督和推进各项工作。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按照自治区统一部署,加强部门协作,密切配合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工作,形成工作合力。对不按规定要求办理的企业,各部门要依法履行各自职责,严格审查相关手续,督促企业按照规定要求办理,确保煤炭资源市场化出让的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十五)全面推进煤炭资源市场化出让工作涉及重大利益调整,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要求,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现象的发生,确保推进煤炭资源市场化出让公开、公平、公正,依法合规进行。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此前下发的文件与本意见规定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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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最新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内政发〔2018〕22号文件
相关内容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关于煤炭资源市场化出让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煤炭资源市场化出让的意见》(内政发〔2018〕22号,以下简称《意见》)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并重新公布,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意见》“一、煤炭矿业权实行市场方式出让”第(三)部分中“对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可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提出市场出让的条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表述删除。
二、将《意见》“二、加快清理处置煤炭矿业权”第(七)部分中“井田内未配置的资源量(含自治区确定由国有独资企业代持的资源量和清理收回的资源量),由资源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以公开竞价的方式确定剩余资源量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和持有企业,同等条件下该井田主体企业优先获得。竞价结果及相关资料,报送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表述删除。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2020年7月22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全面实施煤炭资源市场化出让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7〕12号)精神,从根本上解决煤炭资源配置面临的市场需求、开发强度与环境容量等方面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促进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煤炭矿业权实行市场方式出让
(一)符合国务院确定的特定勘查开采主体和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大中型煤矿已设采矿权深部设置矿业权,可以协议方式出让。具体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行集体决策、出让收益评估、结果公示。
(二)除协议出让情形外的新设煤炭矿业权全面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出让(以下简称市场出让),自治区人民政府不再研究新设井田的煤炭资源配置事宜。2018年12月31日前,企业已按照承诺落实了转化项目需配置资源,或将项目变更到其他井田配置的,可由转化项目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三)市场出让整装井田煤炭矿业权,应列入国家和自治区煤炭资源开发中长期规划,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生态环境、产业政策要求,符合矿业权出让的有关规定。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矿业权交易平台公开进行市场出让。
(四)市场出让已有煤炭矿业权或划定矿区范围周边形成的不易单独设置采矿权的边角资源,应符合矿业权设置区划方案,与确定的煤矿主体整合统一开采。市场出让煤炭边角资源,经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实同意后,委托资源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五)煤炭探矿权申请转让或转为采矿权,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中长期规划、生态环境和产业政策要求,符合矿区总体规划和矿业权设置区划方案。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加快清理处置煤炭矿业权
(六)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煤炭资源配置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79号)要求,全面清理申请在先取得探矿权内配置资源的情况、批准资源配置取得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内配置项目落实情况。2018年9月底前,各地将清理结果报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核,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确认后,对未落实转化项目对应的资源量,由资源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收回。
对2018年底前符合煤炭资源配置条件的,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督促企业加快项目建设,及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履行配置程序。2019年1月1日起,自治区人民政府不再研究政府配置煤炭资源事宜。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为国家批准外送电项目预留相应的煤炭资源。
(七)自治区配置的煤炭矿业权,按照要求落实了转化项目,其同意配置资源量已按照原评估的矿业权价款标准缴纳的,不再新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其余另行配置的资源量,按照现行标准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涉及配置资源各企业和竞得剩余资源的企业要形成一个开发主体,统一申请办理探矿权转采矿权。清理收回已有采矿权内超配煤炭资源量,原则上由现采矿权人补缴矿业权出让收益差价。
(八)企业以申请在先方式有偿取得的矿业权,按照要求落实了转化项目,其同意配置资源量已按照原评估的矿业权价款标准缴纳的,不再新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井田未配置的资源量,矿业权人愿意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差价的,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九)对积极履行自治区政策要求的矿业权人,相关盟市和自治区有关部门要给予支持,推进企业尽快获得煤炭资源开发所具备的各项批准手续。
三、煤炭矿业权出让收益的标准和缴纳方式
(十)矿业权人首期应向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缴纳的矿业权出让收益不低于矿业权出让总收益的20%,其余部分在采矿权阶段,按规定分期缴纳。
(十一)煤炭空白区按照每平方公里1万元标准缴纳过部分探矿权价款的煤炭探矿权或已转为采矿权的,未落实转化项目的部分应按照有关规定对矿业权出让收益进行评估,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按规定缴纳扣除已交费用后的矿业权出让收益。
(十二)已按照30年评估缴纳探矿权或采矿权价款的已有采矿权,提高核定生产能力的,应重新评估,处置相应采矿权出让收益。
(十三)自治区从煤炭矿业权出让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设立产业转型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产业转型升级,推动工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四、监督管理措施
(十四)全面推进煤炭市场化出让工作,是一项重大政策调整,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职责。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是此项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监督和推进各项工作。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按照自治区统一部署,加强部门协作,密切配合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工作,形成工作合力。对不按规定要求办理的企业,各部门要依法履行各自职责,严格审查相关手续,督促企业按照规定要求办理,确保煤炭资源市场化出让的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十五)全面推进煤炭资源市场化出让工作涉及重大利益调整,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要求,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现象的发生,确保推进煤炭资源市场化出让公开、公平、公正,依法合规进行。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此前下发的文件与本意见规定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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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关于煤炭资源市场化出让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煤炭资源市场化出让的意见》(内政发〔2018〕22号,以下简称《意见》)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并重新公布,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意见》“一、煤炭矿业权实行市场方式出让”第(三)部分中“对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可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提出市场出让的条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表述删除。
二、将《意见》“二、加快清理处置煤炭矿业权”第(七)部分中“井田内未配置的资源量(含自治区确定由国有独资企业代持的资源量和清理收回的资源量),由资源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以公开竞价的方式确定剩余资源量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和持有企业,同等条件下该井田主体企业优先获得。竞价结果及相关资料,报送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表述删除。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2020年7月22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全面实施煤炭资源市场化出让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7〕12号)精神,从根本上解决煤炭资源配置面临的市场需求、开发强度与环境容量等方面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促进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煤炭矿业权实行市场方式出让
(一)符合国务院确定的特定勘查开采主体和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大中型煤矿已设采矿权深部设置矿业权,可以协议方式出让。具体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行集体决策、出让收益评估、结果公示。
(二)除协议出让情形外的新设煤炭矿业权全面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出让(以下简称市场出让),自治区人民政府不再研究新设井田的煤炭资源配置事宜。2018年12月31日前,企业已按照承诺落实了转化项目需配置资源,或将项目变更到其他井田配置的,可由转化项目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三)市场出让整装井田煤炭矿业权,应列入国家和自治区煤炭资源开发中长期规划,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生态环境、产业政策要求,符合矿业权出让的有关规定。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矿业权交易平台公开进行市场出让。
(四)市场出让已有煤炭矿业权或划定矿区范围周边形成的不易单独设置采矿权的边角资源,应符合矿业权设置区划方案,与确定的煤矿主体整合统一开采。市场出让煤炭边角资源,经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实同意后,委托资源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五)煤炭探矿权申请转让或转为采矿权,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中长期规划、生态环境和产业政策要求,符合矿区总体规划和矿业权设置区划方案。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加快清理处置煤炭矿业权
(六)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煤炭资源配置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79号)要求,全面清理申请在先取得探矿权内配置资源的情况、批准资源配置取得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内配置项目落实情况。2018年9月底前,各地将清理结果报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核,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确认后,对未落实转化项目对应的资源量,由资源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收回。
对2018年底前符合煤炭资源配置条件的,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督促企业加快项目建设,及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履行配置程序。2019年1月1日起,自治区人民政府不再研究政府配置煤炭资源事宜。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为国家批准外送电项目预留相应的煤炭资源。
(七)自治区配置的煤炭矿业权,按照要求落实了转化项目,其同意配置资源量已按照原评估的矿业权价款标准缴纳的,不再新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其余另行配置的资源量,按照现行标准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涉及配置资源各企业和竞得剩余资源的企业要形成一个开发主体,统一申请办理探矿权转采矿权。清理收回已有采矿权内超配煤炭资源量,原则上由现采矿权人补缴矿业权出让收益差价。
(八)企业以申请在先方式有偿取得的矿业权,按照要求落实了转化项目,其同意配置资源量已按照原评估的矿业权价款标准缴纳的,不再新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井田未配置的资源量,矿业权人愿意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差价的,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九)对积极履行自治区政策要求的矿业权人,相关盟市和自治区有关部门要给予支持,推进企业尽快获得煤炭资源开发所具备的各项批准手续。
三、煤炭矿业权出让收益的标准和缴纳方式
(十)矿业权人首期应向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缴纳的矿业权出让收益不低于矿业权出让总收益的20%,其余部分在采矿权阶段,按规定分期缴纳。
(十一)煤炭空白区按照每平方公里1万元标准缴纳过部分探矿权价款的煤炭探矿权或已转为采矿权的,未落实转化项目的部分应按照有关规定对矿业权出让收益进行评估,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按规定缴纳扣除已交费用后的矿业权出让收益。
(十二)已按照30年评估缴纳探矿权或采矿权价款的已有采矿权,提高核定生产能力的,应重新评估,处置相应采矿权出让收益。
(十三)自治区从煤炭矿业权出让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设立产业转型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产业转型升级,推动工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四、监督管理措施
(十四)全面推进煤炭市场化出让工作,是一项重大政策调整,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职责。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是此项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监督和推进各项工作。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按照自治区统一部署,加强部门协作,密切配合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工作,形成工作合力。对不按规定要求办理的企业,各部门要依法履行各自职责,严格审查相关手续,督促企业按照规定要求办理,确保煤炭资源市场化出让的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十五)全面推进煤炭资源市场化出让工作涉及重大利益调整,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要求,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现象的发生,确保推进煤炭资源市场化出让公开、公平、公正,依法合规进行。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此前下发的文件与本意见规定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
心境,心静,心净
行走在红尘里,每个人都会遇见暴风骤雨和诗情画意。
当岁月的帷幕徐徐拉开,俗世中的每个人都成了人生舞台上的表演者。
倘若我们能做好心的三修,那么,毋庸置疑,我们的戏份一定会非常出彩。
心境
都说生命是一场旅行,一路上,我们会听见花开的声音,会看见花绽的容颜,也会看见花落花谢的惨景。
如果我们能时时拥有温暖快乐的心情,拥有从容淡定的心境,一路经历着、感悟着、懂得着、感恩着,如此,我们的生命就会开出美丽的花朵,永绽不败。
无论在山水之间,还是在广袤荒野,我们都需要让我们的心如山涧溪水,清澈透明。
人间种种烦恼大多皆是庸人自扰,若我们能盈一份博爱与豁达于心灵深处,不好高骛远,不妄自菲薄,是云就在天空中逍遥飘游,是水就在江湖里安逸自在,是风就去吹开百媚千红,是雨就去默默润物无声,这样,相信我们的人生就能风清日朗、四季如画、美不胜收。
谁说当局者一定会迷?只要我们燃一盏心灯就不会迷失,只要我们做到不以物喜、不以己悲,不纠缠于过去,不束缚于现实,不纠结于得失。
在喧嚣中能觅得一份宁静、在风雨中能觅得一份坦然、在静谧中能觅得一份幽逸,不管山重水复、不管柳暗花明,我们都能笑谈风云、坐看云起,这又何尝不是精彩的人生?
红尘漫漫,让我们积点滴成大川,积跬步致千里,把旧的一页翻过去,在喧嚣纷扰的人世间,保持一份众人皆醉我独醒的非凡境界。
走出人生迷局,不去随波逐流,不为流言蜚语所左右,在繁华中沉淀一份稳重,在单调里营造一片斑斓,风骨凛然,淡然面世,以休闲的心去采菊东篱,赋诗清风,给生命赢得更多的明媚和亮色。
风雨人生,祸福相依,笑泪交织,有淡定,人生就不寂寞;有知足,人生就不空白。有超脱,人生就更丰富;有付出人生就更精彩。
若我们拥有了超然物外的至高境界,纵然繁华都落尽,纵然一切成烟云,我们的心中一定仍有花开的声音和美丽的原风景。
心静
记得,有人说:“真正的平静,不是避开车马喧嚣,而是在心中修篱种菊。尽管如流往事,每一天都涛声依旧,只要我们消除执念,便可寂静安然。”
是的,如果我们心静了,就无须真正远离喧嚣,无须真正远离纷扰,不管身在何处,都能寻得桃源入口,头枕清风,尽享人生美丽风景。
虽说世事沧桑、风雨更替,但花开不止一季,美丽的风景一直在路上。错过了春天的百花风情,我们还会迎来夏天的蛙叫蝉鸣;错过了秋天的落叶静美,我们还会迎来冬天的雪花摇曳。
只要我们守住一颗宁静的心,我们就可以在滚滚红尘中,悠然自得地听高山流水、弄花香满衣。
红尘纷扰,需要心静。心静,那应该是繁复后的至简,波澜起伏中的淡定,面对人情的冷暖,面对红尘的诱惑,心静之人通常会比一般人更能够懂得感悟、懂得取舍。
人生自古难两全,有一得,必有一失。只有心静了,我们才会有幸福快乐的种子在心田里生根、发芽,花香四溢。
我们不要去羡慕高山的雄姿,不要去嫉妒流水的柔美,不要去鄙视尘埃的渺小,我们要解开尘世的枷锁,抛开俗事的困扰,在红尘的百转千回中,盈一眸恬淡,轻握一份懂得,携一份淡墨诗情,走进大自然,尽情呼吸一路花香,深深拥抱一路风景。
生命里,有形的占有越多,无形的就失去越多。让我们做一个简单而善良的人,许时光一份静好,在是非恩怨、百味人情中,守住一颗宁静的心,轻挽一袭流年的温暖色彩。
在风起、雨落的季节里静待花开。在生命的旅程中,总不会一马平川,我们一路向前须静心、稳心态,如此,我们方能走上无悔之路,诗意地栖居。
烟雨红尘,总有一抹笑颜为我们绽放,总有一缕清风给我们纳凉,总有一缕阳光让我们温暖。
只要我们拥有一颗宁静的心,安之若素,我们就能踏歌而行,时时闻得岁月的暗香,时时找寻到快乐、幸福的方向。
心净
世事变幻,需要淡然的心境。人世沧桑,需要我们心净。有智者说过,人有天使的一面,也有魔鬼的一面,多欲则寡欢,只要心渐渐纯净了,人的欲望就会减少,幸福指数便会增高。
其实,人生本没有太多的华丽,有的只是寻常。人生的轨迹不一定按我们喜欢的方式进行,天外有天,山外有山,人外有人,所以,我们必须让心淡定、让心宁静、让心纯净。景由心造,心安,便是归处。
是非成败,转身即空,当我们觅得禅云、阅得禅语、悟得禅意,拥有一颗纯净的心,我们就能听到来自天界的梵音,无论走在何处,我们都能轻颦浅笑,安静从容,绽放最美的自己。
“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如果我们能消除羡慕、嫉妒、恨,淡然于怀、素然于心、静然于世,那么,我们就可以时时享受日朗风清,刻刻悠步柳暗花明。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轨迹,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情绪,只是不管怎样,我们都应该善待别人,善待自己,在心里留一片不受污染的芳草地,在流年的来去中,优雅地老去。
白落梅说:“四时流转,所有的路都是自己选择,每一个渡口都是自己甘愿停留,因果从不曾亏欠你我什么,我们没有理由去抱怨。人生,不会永远一成不变,其实无论悲喜,能够勇敢的面对属于自己的风景,就是最美。”
是啊,在生命里,简单才是最纯白的写意,寡欲才是最精彩的落笔,纯洁才是最美好的结局。
“心头有事三界窄,心若无事一床宽。” 我们不要等到头破血流了才愿意回心转意,我们不要等到走到了绝地才知道回头、转身,我们要像莲花一样“出淤泥而不染,濯清涟而不妖”,用感恩的心去触摸世界、拥抱世界,永远爱他人、爱自己,在红尘路上且行且珍惜。
一切,皆由心定,若我们能时常“吾日三省吾身”,尽力做到不艾不怨,不怒不惊,不嗔不奢,心有宁静和纯净,那么,晨钟暮鼓里一定会有我们期待的春暖花开,花开花谢中一定会有我们希冀的优质供氧。
“高山不语,自是巍峨;月亮无言,自是高洁。”让我们一起撑一支岁月的长篙,将身心流放到万水千山中,拥一份缱绻的柔情,以一颗纯净的心,去阅读红尘路上的风景,去守候自己生命的花期。
行走在红尘里,每个人都会遇见暴风骤雨和诗情画意。
当岁月的帷幕徐徐拉开,俗世中的每个人都成了人生舞台上的表演者。
倘若我们能做好心的三修,那么,毋庸置疑,我们的戏份一定会非常出彩。
心境
都说生命是一场旅行,一路上,我们会听见花开的声音,会看见花绽的容颜,也会看见花落花谢的惨景。
如果我们能时时拥有温暖快乐的心情,拥有从容淡定的心境,一路经历着、感悟着、懂得着、感恩着,如此,我们的生命就会开出美丽的花朵,永绽不败。
无论在山水之间,还是在广袤荒野,我们都需要让我们的心如山涧溪水,清澈透明。
人间种种烦恼大多皆是庸人自扰,若我们能盈一份博爱与豁达于心灵深处,不好高骛远,不妄自菲薄,是云就在天空中逍遥飘游,是水就在江湖里安逸自在,是风就去吹开百媚千红,是雨就去默默润物无声,这样,相信我们的人生就能风清日朗、四季如画、美不胜收。
谁说当局者一定会迷?只要我们燃一盏心灯就不会迷失,只要我们做到不以物喜、不以己悲,不纠缠于过去,不束缚于现实,不纠结于得失。
在喧嚣中能觅得一份宁静、在风雨中能觅得一份坦然、在静谧中能觅得一份幽逸,不管山重水复、不管柳暗花明,我们都能笑谈风云、坐看云起,这又何尝不是精彩的人生?
红尘漫漫,让我们积点滴成大川,积跬步致千里,把旧的一页翻过去,在喧嚣纷扰的人世间,保持一份众人皆醉我独醒的非凡境界。
走出人生迷局,不去随波逐流,不为流言蜚语所左右,在繁华中沉淀一份稳重,在单调里营造一片斑斓,风骨凛然,淡然面世,以休闲的心去采菊东篱,赋诗清风,给生命赢得更多的明媚和亮色。
风雨人生,祸福相依,笑泪交织,有淡定,人生就不寂寞;有知足,人生就不空白。有超脱,人生就更丰富;有付出人生就更精彩。
若我们拥有了超然物外的至高境界,纵然繁华都落尽,纵然一切成烟云,我们的心中一定仍有花开的声音和美丽的原风景。
心静
记得,有人说:“真正的平静,不是避开车马喧嚣,而是在心中修篱种菊。尽管如流往事,每一天都涛声依旧,只要我们消除执念,便可寂静安然。”
是的,如果我们心静了,就无须真正远离喧嚣,无须真正远离纷扰,不管身在何处,都能寻得桃源入口,头枕清风,尽享人生美丽风景。
虽说世事沧桑、风雨更替,但花开不止一季,美丽的风景一直在路上。错过了春天的百花风情,我们还会迎来夏天的蛙叫蝉鸣;错过了秋天的落叶静美,我们还会迎来冬天的雪花摇曳。
只要我们守住一颗宁静的心,我们就可以在滚滚红尘中,悠然自得地听高山流水、弄花香满衣。
红尘纷扰,需要心静。心静,那应该是繁复后的至简,波澜起伏中的淡定,面对人情的冷暖,面对红尘的诱惑,心静之人通常会比一般人更能够懂得感悟、懂得取舍。
人生自古难两全,有一得,必有一失。只有心静了,我们才会有幸福快乐的种子在心田里生根、发芽,花香四溢。
我们不要去羡慕高山的雄姿,不要去嫉妒流水的柔美,不要去鄙视尘埃的渺小,我们要解开尘世的枷锁,抛开俗事的困扰,在红尘的百转千回中,盈一眸恬淡,轻握一份懂得,携一份淡墨诗情,走进大自然,尽情呼吸一路花香,深深拥抱一路风景。
生命里,有形的占有越多,无形的就失去越多。让我们做一个简单而善良的人,许时光一份静好,在是非恩怨、百味人情中,守住一颗宁静的心,轻挽一袭流年的温暖色彩。
在风起、雨落的季节里静待花开。在生命的旅程中,总不会一马平川,我们一路向前须静心、稳心态,如此,我们方能走上无悔之路,诗意地栖居。
烟雨红尘,总有一抹笑颜为我们绽放,总有一缕清风给我们纳凉,总有一缕阳光让我们温暖。
只要我们拥有一颗宁静的心,安之若素,我们就能踏歌而行,时时闻得岁月的暗香,时时找寻到快乐、幸福的方向。
心净
世事变幻,需要淡然的心境。人世沧桑,需要我们心净。有智者说过,人有天使的一面,也有魔鬼的一面,多欲则寡欢,只要心渐渐纯净了,人的欲望就会减少,幸福指数便会增高。
其实,人生本没有太多的华丽,有的只是寻常。人生的轨迹不一定按我们喜欢的方式进行,天外有天,山外有山,人外有人,所以,我们必须让心淡定、让心宁静、让心纯净。景由心造,心安,便是归处。
是非成败,转身即空,当我们觅得禅云、阅得禅语、悟得禅意,拥有一颗纯净的心,我们就能听到来自天界的梵音,无论走在何处,我们都能轻颦浅笑,安静从容,绽放最美的自己。
“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如果我们能消除羡慕、嫉妒、恨,淡然于怀、素然于心、静然于世,那么,我们就可以时时享受日朗风清,刻刻悠步柳暗花明。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轨迹,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情绪,只是不管怎样,我们都应该善待别人,善待自己,在心里留一片不受污染的芳草地,在流年的来去中,优雅地老去。
白落梅说:“四时流转,所有的路都是自己选择,每一个渡口都是自己甘愿停留,因果从不曾亏欠你我什么,我们没有理由去抱怨。人生,不会永远一成不变,其实无论悲喜,能够勇敢的面对属于自己的风景,就是最美。”
是啊,在生命里,简单才是最纯白的写意,寡欲才是最精彩的落笔,纯洁才是最美好的结局。
“心头有事三界窄,心若无事一床宽。” 我们不要等到头破血流了才愿意回心转意,我们不要等到走到了绝地才知道回头、转身,我们要像莲花一样“出淤泥而不染,濯清涟而不妖”,用感恩的心去触摸世界、拥抱世界,永远爱他人、爱自己,在红尘路上且行且珍惜。
一切,皆由心定,若我们能时常“吾日三省吾身”,尽力做到不艾不怨,不怒不惊,不嗔不奢,心有宁静和纯净,那么,晨钟暮鼓里一定会有我们期待的春暖花开,花开花谢中一定会有我们希冀的优质供氧。
“高山不语,自是巍峨;月亮无言,自是高洁。”让我们一起撑一支岁月的长篙,将身心流放到万水千山中,拥一份缱绻的柔情,以一颗纯净的心,去阅读红尘路上的风景,去守候自己生命的花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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