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问|长庆油田第八采油厂瞒报漏油事故岂能罚酒两杯?
陕北属黄土高原丘陵沟壑区,该地区常年干旱少雨、植被稀疏,水资源贫乏,生态环境极其脆弱,加之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严重,是我国生态建设的重点地区之一,也是自1999年以来国家实施退耕还林还草等一系列的生态恢复工程的重点实施地区。然而,近年来随着石油等资源的持续开发,土地污染也成为资源开发不可逃避的现实。
发生漏油事故未上报
近日,有媒体披露,中石油长庆油田采油八厂发生漏油事故未及时启动应急方案被罚5万,让人匪夷所思的是,对于这样的行为,管理部门开出的罚单却是无关痛痒。
公开资料显示,这起政府生态环境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陕J吴起环罚〔2022〕8号),事由是企业发生漏油事故后,未及时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方案,且未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被罚5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延安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3月2日对长庆油田采油八厂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2年1月6日长庆油田采油八厂涧12H井场内3、4号储油罐原油溢流至井场外围,造成污染面积约20平方米;外溢原油沿着草地流淌至井场下方沟底,造成污染面积约40平方米。事故发生后,该单位未及时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方案且未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政府部门的处罚理由为,长庆油田采油八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由于发生漏油污染事故未上报,延安市生态环境局依据《陕西省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根据不同情况,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三)发生环境突发事件,不及时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无可参照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决定对长庆油田采油八厂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
污染一平方罚833元
污染60平米,罚款5万,一平方换算下来是833元。也就是说,生态环境部门对于认定的污染,一平方罚了833元。833元是个啥概念,以延安为例,一顿水泥460元,833元刚够买2吨水泥。
而企业对于发生事故知情不报的违法行为,似乎未有追责。
其实,生态环境部门已查证企业发生漏油事故属于知情不报,存在主观故意,如果现在的罚款成为你好我好,大家都好,让罚款成为你情我愿,那遏制非法排污,何时才能成为尽头?
政府生态环境局作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以及落实污染物减排任务的责任单位,对涉及的生态环境污染事故,以及排污监管义不容辞,如果罚款成为责任倒查的一种应付差事的行为,那何尝不是一种变相的纵容。
不难发现,对于此类事件已有媒体发文追问,对待这样的明知故犯,岂能一罚了之。
文章称,一次的污染没有被发现,这是一个偶然;两次的污染也没有被发现,这也有可能。但是一次又一次地污染不启动应急预案而且不上报,将偶然当成了必然,这才是造成今天出现污染而不上报局面的最根本原因。
表面上看,采取瞒报、掩埋等措施,极大的降低了企业的成本,但是从根本上来说,将来对这类污染的处理花费的代价更高,对环境的影响也是更加巨大!
最终,企业的一个很小的过错要社会用更大的代价来完成!
罚酒两杯滋生心照不宣
发生污染,瞒报事故,这种投机行为,何尝不是对生态环境的漠视。
如果以罚代管成为双方达成的默契,无关痛痒。
长此以往,何尝不会形成漏的漏,罚的罚,相互心照不宣。
如果对于这样的瞒报,仅罚酒两杯,生态环境又靠谁来真正重视?
陕北属黄土高原丘陵沟壑区,该地区常年干旱少雨、植被稀疏,水资源贫乏,生态环境极其脆弱,加之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严重,是我国生态建设的重点地区之一,也是自1999年以来国家实施退耕还林还草等一系列的生态恢复工程的重点实施地区。然而,近年来随着石油等资源的持续开发,土地污染也成为资源开发不可逃避的现实。
发生漏油事故未上报
近日,有媒体披露,中石油长庆油田采油八厂发生漏油事故未及时启动应急方案被罚5万,让人匪夷所思的是,对于这样的行为,管理部门开出的罚单却是无关痛痒。
公开资料显示,这起政府生态环境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陕J吴起环罚〔2022〕8号),事由是企业发生漏油事故后,未及时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方案,且未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被罚5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延安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3月2日对长庆油田采油八厂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2年1月6日长庆油田采油八厂涧12H井场内3、4号储油罐原油溢流至井场外围,造成污染面积约20平方米;外溢原油沿着草地流淌至井场下方沟底,造成污染面积约40平方米。事故发生后,该单位未及时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方案且未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政府部门的处罚理由为,长庆油田采油八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由于发生漏油污染事故未上报,延安市生态环境局依据《陕西省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根据不同情况,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三)发生环境突发事件,不及时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无可参照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决定对长庆油田采油八厂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
污染一平方罚833元
污染60平米,罚款5万,一平方换算下来是833元。也就是说,生态环境部门对于认定的污染,一平方罚了833元。833元是个啥概念,以延安为例,一顿水泥460元,833元刚够买2吨水泥。
而企业对于发生事故知情不报的违法行为,似乎未有追责。
其实,生态环境部门已查证企业发生漏油事故属于知情不报,存在主观故意,如果现在的罚款成为你好我好,大家都好,让罚款成为你情我愿,那遏制非法排污,何时才能成为尽头?
政府生态环境局作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以及落实污染物减排任务的责任单位,对涉及的生态环境污染事故,以及排污监管义不容辞,如果罚款成为责任倒查的一种应付差事的行为,那何尝不是一种变相的纵容。
不难发现,对于此类事件已有媒体发文追问,对待这样的明知故犯,岂能一罚了之。
文章称,一次的污染没有被发现,这是一个偶然;两次的污染也没有被发现,这也有可能。但是一次又一次地污染不启动应急预案而且不上报,将偶然当成了必然,这才是造成今天出现污染而不上报局面的最根本原因。
表面上看,采取瞒报、掩埋等措施,极大的降低了企业的成本,但是从根本上来说,将来对这类污染的处理花费的代价更高,对环境的影响也是更加巨大!
最终,企业的一个很小的过错要社会用更大的代价来完成!
罚酒两杯滋生心照不宣
发生污染,瞒报事故,这种投机行为,何尝不是对生态环境的漠视。
如果以罚代管成为双方达成的默契,无关痛痒。
长此以往,何尝不会形成漏的漏,罚的罚,相互心照不宣。
如果对于这样的瞒报,仅罚酒两杯,生态环境又靠谁来真正重视?
本人十五年前做包子非常负责任地告诉大家外面的肉包千万不要吃,良心好的老板用的是冻肉,黑心的老板全用的是淋巴,杀口边的边条料,有的淋巴二三两个当瘦肉的,我帮安微安庆人做的,吃的全是年轻人,我觉得那样对不起良心我不准用淋巴肉跟老板吵了一架后来走了!……以上内容是良心网友针对血管包子留言的内容。
看得人心惊胆战,回想这些年来,外面吃了多少个包子,饺子,火腿……,我突然想,如果真如网友说的这样,能否起诉早餐店索赔!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分析探讨一下。
如果确定饭店包子的加工肉馅的原料是生猪屠宰场修整后剔除的含有淋巴的槽头肉和未经修割乳头的乳头肉,未经检验、检疫,没有取得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和动物检疫合格证,作为食品依法禁止生产、经营,是违反禁止性法律规定属不合格产品,进入食用环节会带来安全隐患。那么肯定是属于违法的行为,只要固定证据,起诉肯定会得到支持。
《刑法》第144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140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故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以上20万以下,处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金额的上升,刑法递增。
不法商贩使用淋巴肉除了面临刑事处罚以外,还将面临民事赔偿。一般吃个早餐金额不大,赔偿1000块钱比较常见。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综上所述,如果我们在外用餐过程中,确定商家提供的肉馅是问题肉,那么应该勇于拿起法律武器捍卫我们的权利,不能忍气吞声纵容不法商贩的行为,食品安全无小事,我们的健康就是因为一次次的忍气吞声慢慢的被人嚯嚯了,太让人难受了。
朋友们,你们吃到过淋巴肉吗?遇到了都怎么处理的。
看得人心惊胆战,回想这些年来,外面吃了多少个包子,饺子,火腿……,我突然想,如果真如网友说的这样,能否起诉早餐店索赔!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分析探讨一下。
如果确定饭店包子的加工肉馅的原料是生猪屠宰场修整后剔除的含有淋巴的槽头肉和未经修割乳头的乳头肉,未经检验、检疫,没有取得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和动物检疫合格证,作为食品依法禁止生产、经营,是违反禁止性法律规定属不合格产品,进入食用环节会带来安全隐患。那么肯定是属于违法的行为,只要固定证据,起诉肯定会得到支持。
《刑法》第144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140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故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以上20万以下,处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金额的上升,刑法递增。
不法商贩使用淋巴肉除了面临刑事处罚以外,还将面临民事赔偿。一般吃个早餐金额不大,赔偿1000块钱比较常见。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综上所述,如果我们在外用餐过程中,确定商家提供的肉馅是问题肉,那么应该勇于拿起法律武器捍卫我们的权利,不能忍气吞声纵容不法商贩的行为,食品安全无小事,我们的健康就是因为一次次的忍气吞声慢慢的被人嚯嚯了,太让人难受了。
朋友们,你们吃到过淋巴肉吗?遇到了都怎么处理的。
【半个月103人落网!这东西真不能给别人,借也不行!】为深入推进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进一步铲除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滋生土壤,今年以来,合浦县公安局坚持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据统计,6月以来,合浦县公安局共抓获“涉诈”犯罪嫌疑人103人。不少人因为出借身份证、银行卡、电话卡获取“蝇头小利”而心动,但不知道的是,自己正因所谓的“跑分”行为,即用自己的支付账户帮别人收款转账,获取佣金,而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也就是简称的“帮信罪”。在实际中多表现为租售银行卡、电话卡;跑分;开发违规app;为相关电信诈骗app进行广告推广等行为。他们构成了电信诈骗链条中重要一环,被称为电诈“工具人”。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https://t.cn/A6ah5QJ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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