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普法】酒后挪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指导案例来了
校园道路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
规定的“道路”?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892号李某铭交通肇事案指出:从相关法律文件对“道路”规定的内容分析,“道路”的范围呈扩大趋势。1988年公布施行的原《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但实践中,不少企事业单位、校园、厂矿的厂区、园区不断扩大,且系开放式管理,社会车辆、行人经常借道通行,在该路段发生人车相撞的事故越来越多,当事人常报警要求交通管理部门出警认定事故责任,以便于事故的后续处理。但受《条例》限制,对在这些路段驾驶交通工具发生的事故不能认定为交通事故,相关保险公司也不愿意承担赔付责任,致使肇事者和受害者的权益均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因此,《条例》关于“道路”的规定越来越不符合实践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
有鉴于此,2004年公布施行的原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修改了“道路”的含义,扩大了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将“道路”的范围明确为“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注:2021年修正的道交法对此规定不变)。这样,就把单位管辖范围内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路段纳入“道路”范围,以更好地维护这些路段的交通秩序,保护肇事者和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肇事地点位于河北大学新校区生活区,属于典型的单位管辖范围。该生活区虽设有围墙、大门,相对封闭,但系开放式园区,具有比较完善的社会服务功能,社会车辆只需登记车号就可以进出生活区南门,门口也设有限速5公里的交通标志,说明河北大学对其新校区生活区的路段是按照“道路”进行管理的。公安机关收集的车辆监控录像和门卫的证言等证据显示,社会车辆实际上不经登记也可通行。故该生活区内的道路属于道交法规定的“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被告人李某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校园道路醉驾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裁判观点2
▼▼▼
开放性小区内的道路上
醉酒驾驶机动车,
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893号廖某田危险驾驶案指出:危险驾驶罪属于行政犯,如果没有特别需要扩张或者限制解释的理由,对概念性法律术语的规定应当与其所依附的行政法规保持一致。小区是居民聚居的生活场所,居住的人数众多,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小区的规模越来越大,小区内车辆通行的路段往往也是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在小区内醉驾对公共安全具有较大的危险性。如果在道交法规定之外,另以“是否作为公共路段穿行”作为认定道路的标准,将不利于保障小区内生活的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故对小区道路的认定应当与道交法的规定精神保持一致,以是否“允许社会车辆通行”作为判断标准。
无论单位对其管辖范围内的路段、停车场采取的管理方式是收费还是免费、车辆进出是否需要登记,只要允许不特定的社会车辆自由通行,就属于道路。
裁判观点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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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将超标电动自行车
认定为“机动车”?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894号林某危险驾驶案指出:(1)危险驾驶罪属于行政犯,对“机动车”等概念性法律术语的理解应当与其所对应的行政法规保持一致,不能随意扩大解释;(2)将超标电动自行车作为机动车进行规定和管理存在较多困难:一是当前尚不具备将超标电动自行车规定为机动车的现实条件;二是将超标电动自行车作为机动车进行管理难度较大,且超标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上行驶存在较大安全隐患;(3)公众普遍认为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属于机动车,此类醉酒驾驶或者追逐竞驶的行为人往往不具有相关违法性认识;(4)将醉驾超标车等行为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打击面过大,社会效果不好。
裁判观点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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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后在道路上挪动车位的行为
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895号唐某彬危险驾驶案指出:(1)行为人只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具有法律拟制的危险性,符合危险驾驶罪的客观要件;(2)行为人明知自己饮酒仍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具有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故意;(3)对于为挪动车位而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行驶距离较短、速度较慢、未发生严重后果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4)如果发生致人轻伤以上的交通事故,一般不宜认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但结合具体案情,行为人的认罪、悔罪表现和赔偿情况,为体现从宽处罚精神,可以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裁判观点5
▼▼▼
如何认定醉驾型
危险驾驶案件中的犯罪情节轻微?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896号吴某明危险驾驶案指出:审判实践中,可以尝试从醉驾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入手,以“定性+定量”的方式明确以下区分原则:
一是对于没有发生交通事故,行为人认罪、悔罪,且无其他法定或者酌定从轻、从重处罚情节的,一般可以认定为醉驾情节较轻;对于虽然发生交通事故,但只造成轻微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且被告人积极赔偿取得谅解,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也可以认定为醉驾情节较轻;对于既有从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是否整体上认定为醉驾情节较轻,应当从严掌握。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醉驾情节较轻的,依法可以适用缓刑。
二是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除不低于缓刑的适用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被告人无从重处罚情节,原则上没有发生交通事故,即便发生交通事故,也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或者轻微人身伤害,且被告人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2)至少具备一项法定或者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如自首、坦白、立功、自动停止醉驾等;(3)醉酒程度一般,血液酒精含量在160毫克/100毫升以下;(4)有符合情理的醉驾理由,如为救治病人而醉驾、在休息较长时间后误以为醒酒而醉驾、为挪动车位而短距离醉驾等。
三是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认为是犯罪的,除不低于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条件外,在“量”上应当更加严格把握,要求同时具备:(1)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或者仅造成特别轻微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2)血液酒精含量在100毫克/100毫升以下;(3)醉驾的时间和距离极短,根据一般人的经验判断,几乎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性。
裁判观点6
▼▼▼
在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中
如何把握缓刑适用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897号魏某涛危险驾驶案指出: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情节较轻,不以是否发生交通事故为划分标准。对于虽然发生交通事故,但事故后果并不严重,且被告人积极赔偿、认罪、悔罪的,综合考虑全案情节,仍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较轻,对被告人依法可以宣告缓刑。
裁判观点7
▼▼▼
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中
有哪些量刑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898号罗某智危险驾驶案指出:可以着重考虑以下两个方面:
(一)考察醉酒驾驶的危险程度:(1)行为人是否造成现实的危害,即是否发生交通事故及事故的严重程度,具体包括财产损失和人员受伤情况。(2)行为人案发时的驾驶能力如何,主要以血液酒精含量为判断标准。(3)行为人是否实施了严重违反道交法的其他行为。(4)醉驾行为是否严重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后果会特别严重。
(二)考察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大小,可以从行为人在以下三个阶段的表现来判断:(1)实施醉驾行为前的表现。如是否曾因酒后驾驶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是否有多次严重违反道交法的行为,是否不顾他人劝阻坚持醉驾;是否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照规定安装号牌,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号牌而使用等。(2)被查获时的表现,是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执行检查,还是实施了当场饮酒、锁车门不下车、抵制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或者抗拒抽血检验等不配合检查,甚至冲卡逃避检查、暴力抗拒检查的行为;发生交通事故的,是否积极救援伤者,主动打电话报警,或者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警方处理等。(3)归案后的认罪悔罪态度。如是否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表示认罪;是否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来源:网信日喀则
校园道路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
规定的“道路”?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892号李某铭交通肇事案指出:从相关法律文件对“道路”规定的内容分析,“道路”的范围呈扩大趋势。1988年公布施行的原《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但实践中,不少企事业单位、校园、厂矿的厂区、园区不断扩大,且系开放式管理,社会车辆、行人经常借道通行,在该路段发生人车相撞的事故越来越多,当事人常报警要求交通管理部门出警认定事故责任,以便于事故的后续处理。但受《条例》限制,对在这些路段驾驶交通工具发生的事故不能认定为交通事故,相关保险公司也不愿意承担赔付责任,致使肇事者和受害者的权益均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因此,《条例》关于“道路”的规定越来越不符合实践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
有鉴于此,2004年公布施行的原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修改了“道路”的含义,扩大了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将“道路”的范围明确为“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注:2021年修正的道交法对此规定不变)。这样,就把单位管辖范围内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路段纳入“道路”范围,以更好地维护这些路段的交通秩序,保护肇事者和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肇事地点位于河北大学新校区生活区,属于典型的单位管辖范围。该生活区虽设有围墙、大门,相对封闭,但系开放式园区,具有比较完善的社会服务功能,社会车辆只需登记车号就可以进出生活区南门,门口也设有限速5公里的交通标志,说明河北大学对其新校区生活区的路段是按照“道路”进行管理的。公安机关收集的车辆监控录像和门卫的证言等证据显示,社会车辆实际上不经登记也可通行。故该生活区内的道路属于道交法规定的“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被告人李某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校园道路醉驾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裁判观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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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性小区内的道路上
醉酒驾驶机动车,
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893号廖某田危险驾驶案指出:危险驾驶罪属于行政犯,如果没有特别需要扩张或者限制解释的理由,对概念性法律术语的规定应当与其所依附的行政法规保持一致。小区是居民聚居的生活场所,居住的人数众多,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小区的规模越来越大,小区内车辆通行的路段往往也是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在小区内醉驾对公共安全具有较大的危险性。如果在道交法规定之外,另以“是否作为公共路段穿行”作为认定道路的标准,将不利于保障小区内生活的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故对小区道路的认定应当与道交法的规定精神保持一致,以是否“允许社会车辆通行”作为判断标准。
无论单位对其管辖范围内的路段、停车场采取的管理方式是收费还是免费、车辆进出是否需要登记,只要允许不特定的社会车辆自由通行,就属于道路。
裁判观点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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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将超标电动自行车
认定为“机动车”?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894号林某危险驾驶案指出:(1)危险驾驶罪属于行政犯,对“机动车”等概念性法律术语的理解应当与其所对应的行政法规保持一致,不能随意扩大解释;(2)将超标电动自行车作为机动车进行规定和管理存在较多困难:一是当前尚不具备将超标电动自行车规定为机动车的现实条件;二是将超标电动自行车作为机动车进行管理难度较大,且超标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上行驶存在较大安全隐患;(3)公众普遍认为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属于机动车,此类醉酒驾驶或者追逐竞驶的行为人往往不具有相关违法性认识;(4)将醉驾超标车等行为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打击面过大,社会效果不好。
裁判观点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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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后在道路上挪动车位的行为
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895号唐某彬危险驾驶案指出:(1)行为人只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具有法律拟制的危险性,符合危险驾驶罪的客观要件;(2)行为人明知自己饮酒仍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具有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故意;(3)对于为挪动车位而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行驶距离较短、速度较慢、未发生严重后果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4)如果发生致人轻伤以上的交通事故,一般不宜认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但结合具体案情,行为人的认罪、悔罪表现和赔偿情况,为体现从宽处罚精神,可以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裁判观点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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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醉驾型
危险驾驶案件中的犯罪情节轻微?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896号吴某明危险驾驶案指出:审判实践中,可以尝试从醉驾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入手,以“定性+定量”的方式明确以下区分原则:
一是对于没有发生交通事故,行为人认罪、悔罪,且无其他法定或者酌定从轻、从重处罚情节的,一般可以认定为醉驾情节较轻;对于虽然发生交通事故,但只造成轻微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且被告人积极赔偿取得谅解,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也可以认定为醉驾情节较轻;对于既有从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是否整体上认定为醉驾情节较轻,应当从严掌握。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醉驾情节较轻的,依法可以适用缓刑。
二是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除不低于缓刑的适用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被告人无从重处罚情节,原则上没有发生交通事故,即便发生交通事故,也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或者轻微人身伤害,且被告人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2)至少具备一项法定或者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如自首、坦白、立功、自动停止醉驾等;(3)醉酒程度一般,血液酒精含量在160毫克/100毫升以下;(4)有符合情理的醉驾理由,如为救治病人而醉驾、在休息较长时间后误以为醒酒而醉驾、为挪动车位而短距离醉驾等。
三是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认为是犯罪的,除不低于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条件外,在“量”上应当更加严格把握,要求同时具备:(1)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或者仅造成特别轻微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2)血液酒精含量在100毫克/100毫升以下;(3)醉驾的时间和距离极短,根据一般人的经验判断,几乎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性。
裁判观点6
▼▼▼
在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中
如何把握缓刑适用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897号魏某涛危险驾驶案指出: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情节较轻,不以是否发生交通事故为划分标准。对于虽然发生交通事故,但事故后果并不严重,且被告人积极赔偿、认罪、悔罪的,综合考虑全案情节,仍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较轻,对被告人依法可以宣告缓刑。
裁判观点7
▼▼▼
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中
有哪些量刑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898号罗某智危险驾驶案指出:可以着重考虑以下两个方面:
(一)考察醉酒驾驶的危险程度:(1)行为人是否造成现实的危害,即是否发生交通事故及事故的严重程度,具体包括财产损失和人员受伤情况。(2)行为人案发时的驾驶能力如何,主要以血液酒精含量为判断标准。(3)行为人是否实施了严重违反道交法的其他行为。(4)醉驾行为是否严重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后果会特别严重。
(二)考察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大小,可以从行为人在以下三个阶段的表现来判断:(1)实施醉驾行为前的表现。如是否曾因酒后驾驶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是否有多次严重违反道交法的行为,是否不顾他人劝阻坚持醉驾;是否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照规定安装号牌,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号牌而使用等。(2)被查获时的表现,是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执行检查,还是实施了当场饮酒、锁车门不下车、抵制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或者抗拒抽血检验等不配合检查,甚至冲卡逃避检查、暴力抗拒检查的行为;发生交通事故的,是否积极救援伤者,主动打电话报警,或者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警方处理等。(3)归案后的认罪悔罪态度。如是否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表示认罪;是否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来源:网信日喀则
#全椒发布# 全椒2022年初中招生工作方案出炉!附学区划分!!
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皖教基﹝2022﹞7号)和《滁州市教育体育局关于做好2022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滁教体基函〔2022〕193号)的要求,切实规范招生入学行为,积极做好2022年全县小升初招生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招生原则
(一)坚持免试就近入学: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实行免试、单校划片相对就近入学,任何学校不得采取任何形式的考试、考核、测试组织学生入学,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各种培训班选拔学生入学,不得以各类竞赛证书或者考级证明作为入学依据。
(二)坚持依法、均衡发展招生:依法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坚持平行编班,严禁任何学校以任何名义分重点班、快慢班、分层次班,各校要按照省颁标准配置班额,均衡配备教师,均衡编班教学,保障学生受教育权利。严禁起始年级出现大班额。
(三)坚持阳光招生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相关信息,加强中小学校和家庭、社会之间的相互沟通与理解。
(四)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行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优先满足我县学生入学需求。报名人数小于或等于招生计划,直接录取;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由全椒县教育体育局统一或认定的系统实施电脑摇号进行录取,邀请纪检监察机关现场监督或公证部门现场公证,学校不得自行选择性录取。未被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录取的,由教体局安排在原学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
招生对象
具备全国统一学籍的小学毕业生。
1.本县小学毕业生;
2.本县户籍所在地就读的外地小学毕业生;
3.符合本《方案》规定在外地小学毕业的随迁子女。
招生办法
根据《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全县小学毕业生实行在户籍和监护人房产所在地免试就近直接升入当地初中就读。
(一)农村片:按照就近原则,各初中的既定覆盖面内的小学毕业生直接升入当地所辖镇初中,或者就近镇初中。由外地返回原籍且在城内没有住房的小学毕业生,原则上安排在户籍所在地初中或邻近的乡镇初中就读。
(二)城内片:县城区初中招生实行单校划片招生,免试就近入学的办法。襄河中学、第三中学、第四中学、第六中学初中实行划片招生,城东中学除划定的学区外还面向全县招生,各校划片招生范围如下:
今年城内各校学区划分仍执行2018年划定的学区。
1.襄河中学。
东:新华路、儒林路以西(新华路北延伸至釜城路交叉口、儒林路南至内环南路交叉点,汽车站红绿灯处),南屏路以西(北至内环南路交叉点,南至屏一路交叉点)
南:内环南路以北(内环南路东至儒林路交叉点,汽车站红绿灯处),屏一路以北(东至南屏路交叉点,西至襄河景观带)
西:西襄河景观带以东(北至釜城路交叉点,南至屏一路交叉点)
北:釜城路以南。(东至新华路交叉点,西至襄河景观带)
2.全椒三中(含原八波乡学生)
东:东新襄河景观带以西,椒陵大道以西(东至新襄河大桥,西至站东路接点)
南:南屏山森林公园以北(东至广源路交叉点,西至县政府)
西:新华路、儒林路以东(新华路北延伸至釜城路交叉点、儒林路南至县政府),广源路以东(东至南屏山森林公园东广场,南至南岳东路交叉点)
北:北新襄河景观带以南(西至釜城路交叉点)
3.第四中学(含非城区原南屏乡学生)
东:站东路以西(北至林南路交叉点)
南:铁路以北。
西:滨河路以东(北至屏一路交叉点),南屏路以东(北至万利路交叉点,南至屏一路交叉点)儒林路以西(北至万利路交叉点,南至椒陵大道交叉点)
北:屏一路以南(西至滨河路,东至南屏路),万利路路以南(东至儒林路交叉点,西至南屏路交叉点)林南路以南(东至站东路交叉点,西至检察院)椒陵大道以南(东至检察院,西至儒林南路北交叉点)
4.城东中学
新襄河(西至吴敬梓纪念馆东至新襄河大桥)以北,及原老城东乡区域。
5.第六中学
东:站东路以西(北至南岳东路,南至林南路交叉点)
南:万利路路以北(东至儒林路交叉点,西至南屏路交叉点)林南路以北(东至站东路交叉点,西至检察院)椒陵大道以北(东至检察院,西至儒林南路北交叉点)
西:儒林路以东(北至县政府,南至内环南路交叉点;北至万利路交叉点,南至椒陵大道交叉点)南屏路以东(北至内环南路交叉点,南至万利路交叉点)
北:南屏山森林公园以南(西至县政府,东至南岳东路和广源路交叉点)南岳东路以南(西至广源路交叉点,东至站东路交叉点)
上述学区用于初一年级招生,对于转学学生将根据居住地各初中学位情况,如有多余学位方可接收转学学生。接收学生时参考上述学区。
学区生源判定标准及录取顺序
1.符合“两个一致”原则。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地址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地址一致,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地址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房产证地址一致,在实际居住地的学区学校入学。(法定监护人定义见民法通则)
2.城内户籍与居住地(以房产证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为依据)不在一个学区的,一律在实际居住地学区就近入学。适龄儿童少年父母离异的,若是诉讼离婚的,按其法定监护人的住房所在地确定学区;若是协议离婚的,按其父母原住房所在地确定学区。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无房产,和爷爷奶奶或者外公外婆在一起居住且三代在同一户口簿上的可以在爷爷奶奶或者外公外婆的居住地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有房产,应以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房产地就近入学。取得公租房居住的在公租房居住地就近入学。商住房确实是用于住宅的参照住宅房入学。共同拥有的房产,占比至少达到30%以上的可以作为学区房。户口在县城,但户主不是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我们称之为“挂户”,“挂户”的学生,原则上不予择校,由全椒县教育体育局根据公办学校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到相对就近公办学校就学。
3.拆迁户子女入学。因城市发展,房屋拆迁,可凭拆迁相关证明材料入学。未安置的住户子女到原住址所在地学区内学校入学,已安置的住户子女,就近在安置地学区内公办学校入学。
4.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在城区有户籍,实际有房但无房产证的住户需提供户主连续缴纳的半年以上水电费或有线电视缴费凭证等能证明居住在此的材料,以上户主必须是户口本上的户主成员。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只有城区户籍却无住房的,由全椒县教育体育局根据户籍地址及学校的学额情况统筹安排到相对就近公办学校就学。
5.非住宅房(如商业用房、工业用房、办公用房、阁楼、地下室、车库等)以及赠与和未发生法律效力的遗嘱住房等,均不能作为学区房,即不能以此房产作为所在学区入学的依据。
6.返城的适龄儿童少年由个人持户口本、房产证、学籍证明或毕业证到全椒县教育体育局窗口申请,全椒县教育体育局根据居住地所在学区统筹安排就近公办学校就学。
7.房产证、户口簿、户籍证明、暂住证、务工证明等材料如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全椒县教育体育局将根据城内初中学额情况统筹安排就学,如果城内学校学额满员将安排靠近城边的公办学校就学。
8.录取的顺序为:先安排“两个一致”的学生,再安排有城内户籍在学区确有住房的学生(出具有效证件)。第三安排农村户籍在学区确有住房的学生(出具有效证件)。第四安排在城内无户籍、无房产的学生,全椒县教育体育局将根据城内学校的学额情况统筹安排到城内公办学校就读。
保障特殊群体教育
1.依法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切实落实“一人一案”,保障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随班就读,对不适合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将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为重度残疾学生提供规范、有效的送教服务。
2.全面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清理取消不合规的随迁子女入学证明材料及其时限要求,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对于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随迁子女回户籍所在地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法予以统筹安排。
3.引进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高管(副总及以上)和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各地可根据市、县招商引资政策和高层次人才引进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按时接受义务教育。
4.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入学按有关规定执行。
5.积极做好外籍人员子女入学工作。
时间安排
2022年7月2至7月14日统计县城内各小学毕业年级学生家庭住址情况,分析、摸清各学区学校招生数。
2022年7月15至7月31日组织县城各小学毕业年级毕业生根据划片区域填写所属学区登记表。
2022年8月20日发给农村初中录取名单
2022年8月1日至8月28日全椒县教育体育局组织招生,学校发放通知书。
2022年8月29日至31日学校组织初一新生报到。
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皖教基﹝2022﹞7号)和《滁州市教育体育局关于做好2022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滁教体基函〔2022〕193号)的要求,切实规范招生入学行为,积极做好2022年全县小升初招生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招生原则
(一)坚持免试就近入学: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实行免试、单校划片相对就近入学,任何学校不得采取任何形式的考试、考核、测试组织学生入学,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各种培训班选拔学生入学,不得以各类竞赛证书或者考级证明作为入学依据。
(二)坚持依法、均衡发展招生:依法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坚持平行编班,严禁任何学校以任何名义分重点班、快慢班、分层次班,各校要按照省颁标准配置班额,均衡配备教师,均衡编班教学,保障学生受教育权利。严禁起始年级出现大班额。
(三)坚持阳光招生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相关信息,加强中小学校和家庭、社会之间的相互沟通与理解。
(四)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行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优先满足我县学生入学需求。报名人数小于或等于招生计划,直接录取;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由全椒县教育体育局统一或认定的系统实施电脑摇号进行录取,邀请纪检监察机关现场监督或公证部门现场公证,学校不得自行选择性录取。未被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录取的,由教体局安排在原学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
招生对象
具备全国统一学籍的小学毕业生。
1.本县小学毕业生;
2.本县户籍所在地就读的外地小学毕业生;
3.符合本《方案》规定在外地小学毕业的随迁子女。
招生办法
根据《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全县小学毕业生实行在户籍和监护人房产所在地免试就近直接升入当地初中就读。
(一)农村片:按照就近原则,各初中的既定覆盖面内的小学毕业生直接升入当地所辖镇初中,或者就近镇初中。由外地返回原籍且在城内没有住房的小学毕业生,原则上安排在户籍所在地初中或邻近的乡镇初中就读。
(二)城内片:县城区初中招生实行单校划片招生,免试就近入学的办法。襄河中学、第三中学、第四中学、第六中学初中实行划片招生,城东中学除划定的学区外还面向全县招生,各校划片招生范围如下:
今年城内各校学区划分仍执行2018年划定的学区。
1.襄河中学。
东:新华路、儒林路以西(新华路北延伸至釜城路交叉口、儒林路南至内环南路交叉点,汽车站红绿灯处),南屏路以西(北至内环南路交叉点,南至屏一路交叉点)
南:内环南路以北(内环南路东至儒林路交叉点,汽车站红绿灯处),屏一路以北(东至南屏路交叉点,西至襄河景观带)
西:西襄河景观带以东(北至釜城路交叉点,南至屏一路交叉点)
北:釜城路以南。(东至新华路交叉点,西至襄河景观带)
2.全椒三中(含原八波乡学生)
东:东新襄河景观带以西,椒陵大道以西(东至新襄河大桥,西至站东路接点)
南:南屏山森林公园以北(东至广源路交叉点,西至县政府)
西:新华路、儒林路以东(新华路北延伸至釜城路交叉点、儒林路南至县政府),广源路以东(东至南屏山森林公园东广场,南至南岳东路交叉点)
北:北新襄河景观带以南(西至釜城路交叉点)
3.第四中学(含非城区原南屏乡学生)
东:站东路以西(北至林南路交叉点)
南:铁路以北。
西:滨河路以东(北至屏一路交叉点),南屏路以东(北至万利路交叉点,南至屏一路交叉点)儒林路以西(北至万利路交叉点,南至椒陵大道交叉点)
北:屏一路以南(西至滨河路,东至南屏路),万利路路以南(东至儒林路交叉点,西至南屏路交叉点)林南路以南(东至站东路交叉点,西至检察院)椒陵大道以南(东至检察院,西至儒林南路北交叉点)
4.城东中学
新襄河(西至吴敬梓纪念馆东至新襄河大桥)以北,及原老城东乡区域。
5.第六中学
东:站东路以西(北至南岳东路,南至林南路交叉点)
南:万利路路以北(东至儒林路交叉点,西至南屏路交叉点)林南路以北(东至站东路交叉点,西至检察院)椒陵大道以北(东至检察院,西至儒林南路北交叉点)
西:儒林路以东(北至县政府,南至内环南路交叉点;北至万利路交叉点,南至椒陵大道交叉点)南屏路以东(北至内环南路交叉点,南至万利路交叉点)
北:南屏山森林公园以南(西至县政府,东至南岳东路和广源路交叉点)南岳东路以南(西至广源路交叉点,东至站东路交叉点)
上述学区用于初一年级招生,对于转学学生将根据居住地各初中学位情况,如有多余学位方可接收转学学生。接收学生时参考上述学区。
学区生源判定标准及录取顺序
1.符合“两个一致”原则。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地址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地址一致,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地址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房产证地址一致,在实际居住地的学区学校入学。(法定监护人定义见民法通则)
2.城内户籍与居住地(以房产证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为依据)不在一个学区的,一律在实际居住地学区就近入学。适龄儿童少年父母离异的,若是诉讼离婚的,按其法定监护人的住房所在地确定学区;若是协议离婚的,按其父母原住房所在地确定学区。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无房产,和爷爷奶奶或者外公外婆在一起居住且三代在同一户口簿上的可以在爷爷奶奶或者外公外婆的居住地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有房产,应以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房产地就近入学。取得公租房居住的在公租房居住地就近入学。商住房确实是用于住宅的参照住宅房入学。共同拥有的房产,占比至少达到30%以上的可以作为学区房。户口在县城,但户主不是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我们称之为“挂户”,“挂户”的学生,原则上不予择校,由全椒县教育体育局根据公办学校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到相对就近公办学校就学。
3.拆迁户子女入学。因城市发展,房屋拆迁,可凭拆迁相关证明材料入学。未安置的住户子女到原住址所在地学区内学校入学,已安置的住户子女,就近在安置地学区内公办学校入学。
4.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在城区有户籍,实际有房但无房产证的住户需提供户主连续缴纳的半年以上水电费或有线电视缴费凭证等能证明居住在此的材料,以上户主必须是户口本上的户主成员。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只有城区户籍却无住房的,由全椒县教育体育局根据户籍地址及学校的学额情况统筹安排到相对就近公办学校就学。
5.非住宅房(如商业用房、工业用房、办公用房、阁楼、地下室、车库等)以及赠与和未发生法律效力的遗嘱住房等,均不能作为学区房,即不能以此房产作为所在学区入学的依据。
6.返城的适龄儿童少年由个人持户口本、房产证、学籍证明或毕业证到全椒县教育体育局窗口申请,全椒县教育体育局根据居住地所在学区统筹安排就近公办学校就学。
7.房产证、户口簿、户籍证明、暂住证、务工证明等材料如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全椒县教育体育局将根据城内初中学额情况统筹安排就学,如果城内学校学额满员将安排靠近城边的公办学校就学。
8.录取的顺序为:先安排“两个一致”的学生,再安排有城内户籍在学区确有住房的学生(出具有效证件)。第三安排农村户籍在学区确有住房的学生(出具有效证件)。第四安排在城内无户籍、无房产的学生,全椒县教育体育局将根据城内学校的学额情况统筹安排到城内公办学校就读。
保障特殊群体教育
1.依法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切实落实“一人一案”,保障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随班就读,对不适合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将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为重度残疾学生提供规范、有效的送教服务。
2.全面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清理取消不合规的随迁子女入学证明材料及其时限要求,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对于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随迁子女回户籍所在地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法予以统筹安排。
3.引进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高管(副总及以上)和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各地可根据市、县招商引资政策和高层次人才引进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按时接受义务教育。
4.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入学按有关规定执行。
5.积极做好外籍人员子女入学工作。
时间安排
2022年7月2至7月14日统计县城内各小学毕业年级学生家庭住址情况,分析、摸清各学区学校招生数。
2022年7月15至7月31日组织县城各小学毕业年级毕业生根据划片区域填写所属学区登记表。
2022年8月20日发给农村初中录取名单
2022年8月1日至8月28日全椒县教育体育局组织招生,学校发放通知书。
2022年8月29日至31日学校组织初一新生报到。
#甘肃身边事# 【陇上评论】发挥留抵退税政策雪中送炭的作用
甘肃省税务局官微近日报道,留抵退税政策实施两个月来,政策效应逐步显现,已有超200亿元留抵退税款退至甘肃2.3万户企业的账户上,获得退税的企业喜上眉梢。
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本来并非从今年开始实行,但今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政,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这项政策对于符合条件的先进制造业和小微企业来说,无疑是雪中送炭。
我国第一大税种增值税,是一项设计精巧的良税,但是它存在一个留抵税额的难题。留抵税额的产生,有两个原因:一是纳税人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在时间上不一致,如纳税人集中采购原材料和存货,或因货物生产周期较长,或因销售困难出现产品积压等,只要没有最终完成全部销售,就会出现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现象;二是在多档税率并存的情况下,销项适用税率低于进项适用税率,也会形成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问题。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就会形成差额,一般情况下,这种差额可以留在国库抵扣纳税人新发生的税收(因此叫做留抵税额),也可以制定特殊政策退还给纳税人。
今年国家实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将1.5万亿元的巨额留抵税退还纳税人,我省有2.3万户企业已经获得200多亿元退税。对一般公共财政收入刚达到1000亿元的甘肃来说,超过200亿元的退税额力度不可谓不大。这无疑是稳增长稳市场促就业的利器,对相关市场主体可产生立竿见影的纾困效果。马蹄寺文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受疫情和旅游淡季影响,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拿到71万余元的留抵退税后,公司用此资金改造基础设施,提高服务水平及环境质量。甘肃青宇新材料有限公司受疫情反复影响,用工成本增加,生产原材料价格上涨,产品销售受阻,公司资金周转压力倍增,418万元留抵退税解了燃眉之急。其他获得退税的企业,也不同程度因退税而迎来峰回路转、柳暗花明。
自7月1日起,增值税留抵退税新政将再度扩围,范围扩大到“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7个行业。可以预见,此次扩围不但会起到巨大的纾困效果,也会让企业感受到党和政府稳经济促发展的坚定决心,从而提振战胜困难的信心,增加克服困难的希望。在当前形势下,信心与希望尤其具有无与伦比的重要性。
增值税留抵退税新政取得的良好效果,离不开税务系统细致、贴心、周到、高效的办税服务和政策指导。期待在接下来的留抵退税新政中,税务部门再接再厉,做好服务,确保政策红利应享尽享,资金直达企业,造福企业造福社会。
(来源:甘肃日报)
甘肃省税务局官微近日报道,留抵退税政策实施两个月来,政策效应逐步显现,已有超200亿元留抵退税款退至甘肃2.3万户企业的账户上,获得退税的企业喜上眉梢。
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本来并非从今年开始实行,但今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政,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这项政策对于符合条件的先进制造业和小微企业来说,无疑是雪中送炭。
我国第一大税种增值税,是一项设计精巧的良税,但是它存在一个留抵税额的难题。留抵税额的产生,有两个原因:一是纳税人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在时间上不一致,如纳税人集中采购原材料和存货,或因货物生产周期较长,或因销售困难出现产品积压等,只要没有最终完成全部销售,就会出现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现象;二是在多档税率并存的情况下,销项适用税率低于进项适用税率,也会形成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问题。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就会形成差额,一般情况下,这种差额可以留在国库抵扣纳税人新发生的税收(因此叫做留抵税额),也可以制定特殊政策退还给纳税人。
今年国家实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将1.5万亿元的巨额留抵税退还纳税人,我省有2.3万户企业已经获得200多亿元退税。对一般公共财政收入刚达到1000亿元的甘肃来说,超过200亿元的退税额力度不可谓不大。这无疑是稳增长稳市场促就业的利器,对相关市场主体可产生立竿见影的纾困效果。马蹄寺文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受疫情和旅游淡季影响,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拿到71万余元的留抵退税后,公司用此资金改造基础设施,提高服务水平及环境质量。甘肃青宇新材料有限公司受疫情反复影响,用工成本增加,生产原材料价格上涨,产品销售受阻,公司资金周转压力倍增,418万元留抵退税解了燃眉之急。其他获得退税的企业,也不同程度因退税而迎来峰回路转、柳暗花明。
自7月1日起,增值税留抵退税新政将再度扩围,范围扩大到“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7个行业。可以预见,此次扩围不但会起到巨大的纾困效果,也会让企业感受到党和政府稳经济促发展的坚定决心,从而提振战胜困难的信心,增加克服困难的希望。在当前形势下,信心与希望尤其具有无与伦比的重要性。
增值税留抵退税新政取得的良好效果,离不开税务系统细致、贴心、周到、高效的办税服务和政策指导。期待在接下来的留抵退税新政中,税务部门再接再厉,做好服务,确保政策红利应享尽享,资金直达企业,造福企业造福社会。
(来源:甘肃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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