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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属于侵占罪吗?
导读:将别人的财产占为具有,并且不肯返还是属于违法的行为,人们需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有些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之后,受害者就打算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但不知道定什么罪。那么,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属于侵占罪吗?更多相关知识,请您阅读华律网内容。
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属于侵占罪吗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 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侵占罪的概念可表述为: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交出的行为。由此可见,这里的侵占是从狭义上理解的,它是指盗窃、诈骗、贪污、抢夺之外的侵犯财产的一种特定犯罪行为方式。
非法侵占他们财产罪的构成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侵占罪的客体是私有财产所有权,具体说是行为人自己所持有的他人财产的所有权或脱离物主占有的他人财产所有权。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
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占有的财物为他人合法所有,自己按法律或依约定有义务将该财物交还他人(财物所有人),但故意拒不交还。
认定:
(一)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侵占罪与盗窃罪同属侵犯财产罪,其主体都是一般主体。其区别主要表现在: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在盗窃时,财物并不在行为人控制之下:而侵占罪则是行为人侵占物主委托管理的财物,其实施侵占行为时,被侵占之物当时已在他的实际控制之下。
(二)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两罪的区别是:
1、犯罪对象不同,贪污罪只限于公共财产,且不能是不动产而侵占罪不仅可以是公共财物,还可以是私人财物,且包括不动产;
2、犯罪主体不同。侵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是代为保管他人财物且对其加以侵占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3、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同。贪污罪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已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而侵占罪中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并不影响该罪的成立。
非法占有的法律定性
1、《刑法》中的非法占有。
《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是通过实施犯罪的手段将物(财产)占有。也就是说《刑法》中的非法占有是通过《刑法》所禁止的手段将他人所有的财物进行实际掌握和控制,使物主对物失去控制。这种非法占有决不仅仅是占为行为人自己所有,也包括行为人非法处理自己控制和占有的物,如销赃等。《刑法》中的非法占有是这类犯罪主观故意的集中表现,而抢劫、盗窃、诈骗、贪污等则是实现非法占有故意的外在表现形式。此类犯罪的既遂大多是非法占有目的实现,非法占有的状态形成。《刑法》中的非法占有所侵犯的是《刑法》所保护的所有权和实际占有的状态,使物主丧失对财物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2、非法占有故意产生时间的先后是否影响定罪。
首先需要搞清的问题是非法占有的故意产生在非法占有的行为之前还是之后。有的犯罪是在占有财物前产生,如盗窃、抢劫等,都是先产生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后去实施非法占有的行为;有的犯罪则是在依法取得财产的事实占有后产生非法占有的故意,再实施侵犯他人所有权的行为,如侵占罪,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虽然这种情形下是先有犯罪行为后有犯罪故意,但这种非法占有的故意也是产生在逃匿之前而不是之后,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因此,非法占有故意产生先后不影响定罪,先有犯罪行为后有犯罪故意或者先有犯罪故意后有犯罪行为均不影响对其定罪。
3、犯罪后非法占有故意的转变是否影响定罪。
有的行为人在实施贪污行为后,将公共财物非法占有,已经完全改变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所有权人已完全失去了对这部分公共财产的控制和掌握,丧失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属于贪污犯罪既遂。至于这部分被犯罪行为人掌握和控制的公共财物即赃款赃物是用于行为人自己消费、挥霍,还是用于为公支出消费,原所有权人实际已无权问津。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终了后怕被查处而坐牢丢官,将赃款赃物用于为公支出消费或捐赠公益事业是犯罪既遂后的自主行为,至于其将犯罪所得给谁并不影响犯罪之构成,也改变不了其犯罪的性质,只能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将用于为公支出消费的扣除,实际是放纵了犯罪。总之,非法占有的故意在犯罪实施终了后的转变不能改变犯罪既遂后的性质。
4、非法占有他人占有的属于自己的财物是否构成犯罪。
行为人由于与对方产生了民事纠纷,以盗窃抢劫等方式去非法占有对方财产的话,很显然要按所触犯的罪名定罪。《刑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了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的范围,依法取得的财产才是合法的财产。公民通过合法方式取得的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不得以非法方式去改变。当事人应依法向法院起诉或通过其他合法形式去追索债务,而不应该用非法形式去取得,这种行为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对这种行为不依法追究,必然导致社会秩序大乱,盗窃、抢夺等犯罪横行,司法机关就丧失了其解决纠纷的作用,影响社会稳定。当然,对此类行为在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理。

#云上会展##数字经济##会议会展##新社汇##袁帅论道# 【全栈式活动数据化云上虚拟会展+线下实体会展双线闭合促产业发展】会议展览业的核心价值在于建立连接——人与人、人与产品及服务、人与会展活动举办地资源等,而提升连接效率、改进连接体验,正是互联网与计算机的最大价值所在。随着互联网大潮的来临,基于“互联网+会展”诞生的网络会展正极大地助力会展行业经济提速。互联网重构了商业价值、变革了服务边界、提高了服务效率和质量。

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科技技术的发展,在今天早已经深入身心成为了大家日常生活中离不开的“手”,而对于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的技术天然本身自带的属性便是数据的产生和数据的存储能力,这为“全栈式活动数据化管理”这个理念的形成,提供了技术和底层(数据)基础。

一场活动组织到开展,必然要经历:调研(点子)、策划、立项、组织、开展、后期,这六个环节,而且这个是不会改变的,因为这是事物发展的根本规律。

调研(点子)、策划、立项、组织、开展、后期,这六个环节也就构成了全栈式活动管理。

为什么整个环节需要数据化?因为只有数据data才能很好的将这六者串联形成一个周而复始的闭环。

未来的不管是任何形态的活动,展会、会议、市场品牌活动等等,在各个环节的市场价格上,将逐渐的变得越发的透明化,场地的费用、搭建的费用、人力资源的配置、设备的费用、推广宣传的费用投入产出比等等,那么也将展现一种形态,一场多大规模的活动其根本的一些花销预算规划将变得清晰可见,而你所花费的多余的部分,将更多的是用在“增彩“的部分和环节。

任何商业的发展形态,价格的透明化是必然的最终发展趋势,一些规律是不可能被打破的,而必然要顺应规律趋势去有所作为,那么如何能够在这样的情形下,让活动在”透明化“的预算和投入下,将其活动的价值更大的发挥,更有效的组织和举办,做成真正的良性活动,良心品牌,过往的形式必然将面临越来越举步维艰的困境,“全栈式活动数据化管理”在未来将是必然的趋势。

而随着我国展览业与数字化的不断融合,未来的会展业的发展也必将是智慧型会展形态。未来的会展业的发展方向将是数据化和智能化的,也可以说是智慧化的。

随着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在中国的进一步普及和深化,5G时代的来临,以及中国传统会展业在互联网、移动互联网领域的深一步应用,更加有着政策力量的背后推动,信息技术必然成为会展业创新发展的驱动力,会展业+互联网显然只是第一步,但同时是必由之路。

我们可以有这样的一种设想:利用AR/VR技术构建一个专业服务会展行业的平台,在平台上“真实”展现展会的全场景,整个场地空间,每一个参与展览的品牌等等一切都以线下实际的进行技术展现,而线上的浏览者能够进入虚拟的空间“逛展会”,对每一个感兴趣的参展品牌,通过技术交互实现访问、咨询、下单、成交。

而对每一个浏览者只要你进入平台展示空间,那么你的所有行为轨迹数据,你看了哪些展台,你对什么展品进行了关注,你的一切行为轨迹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并通过平台提供给相对应的展会组织者和参展商,这将会是非常有趣的事情。

在接下来的2-5年里,我们会看到,传统会展业在网络化延伸、电子商务的跨界融合,还有通过移动客户端和专业化会展服务SaaS平台相结合的方式实现线上线下的融合例子会越来越多,结合度会越来越深入,会展管理与服务都会呈现出更加信息化、人性化的特征,有针对性地提供服务,方便参展商和观众实时掌握动态化展会信息,实现参展商对布展、展会进行中的展位动向的全过程监控,实时提供的参观者数量数据,科学监测展区参观人数、交通、安保状况,利用科技技术打造现场演示、触摸体验、信息交流、网上预约等多个链接交换平台和特色化参展、观展方案制定,打造真正的智慧会展形态。会展业和互联网是一种“竞合关系”,互联网有着人脉广泛、不受场地限制、不限人数和商品数量、时间约束等优点;会展则是通过在特定时间里提高实地场地,让买家看到实物,使企业可以面对面细谈而增加成功率。

对于当下会展行业中活跃的 “线上会展”,很多人误认为它等于云上虚拟会展,但其实二者有本质的区别。 “线上会展”是对当下线下实体会展的补充,而 “云上虚拟会展”则是推动会展商业思维的革新和模式的价值重构。

云上虚拟会展一方面整合了网络的高效性、普及性、虚拟性和信息集散功能;另一方面,它包含虚拟现实等新兴技术对虚拟实物的高感知性,既具有传统实物会展的信息集散功能,又能突破时空、成本、精力和资源的限制。不但能够扩大会展活动的覆盖面,还能降低会展成本,提高办展效率,是对传统会展的创新,也是对当下 “线上会展”的突破。产业经济的天然沃土,一片未被充分掘金的蓝海便是会展经济!2020年的新冠肺炎疫情,让会展业的全面云化至少在认知和发展层面加速了2-3年的时间。淘汰传统会展行业的不在行业内,而在行业外部!

云上虚拟会展与传统实业会展应是既相互联系,又彼此独立的存在,云上虚拟会展应充分理解和认知互联网本质,不应是“大而全,庞而杂”,而更应是“小而精,垂而细”。

作为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会展经济的运营状态和发展趋势不仅与国家市场经济转型密切相关,更对国家市场经济的创新驱动有着重要意义。会展经济无可厚非是一座金矿,其具备着更多的价值待挖掘、待留存,待转化,待复合使用。

不要动不属于你的东西!不要做不属于你的事!
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属于侵占罪吗?
导读:将别人的财产占为具有,并且不肯返还是属于违法的行为,人们需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有些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之后,受害者就打算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但不知道定什么罪。那么,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属于侵占罪吗?更多相关知识,请您阅读华律网内容。
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属于侵占罪吗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 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侵占罪的概念可表述为: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交出的行为。由此可见,这里的侵占是从狭义上理解的,它是指盗窃、诈骗、贪污、抢夺之外的侵犯财产的一种特定犯罪行为方式。
非法侵占他们财产罪的构成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侵占罪的客体是私有财产所有权,具体说是行为人自己所持有的他人财产的所有权或脱离物主占有的他人财产所有权。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
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占有的财物为他人合法所有,自己按法律或依约定有义务将该财物交还他人(财物所有人),但故意拒不交还。
认定:
(一)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侵占罪与盗窃罪同属侵犯财产罪,其主体都是一般主体。其区别主要表现在: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在盗窃时,财物并不在行为人控制之下:而侵占罪则是行为人侵占物主委托管理的财物,其实施侵占行为时,被侵占之物当时已在他的实际控制之下。
(二)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两罪的区别是:
1、犯罪对象不同,贪污罪只限于公共财产,且不能是不动产而侵占罪不仅可以是公共财物,还可以是私人财物,且包括不动产;
2、犯罪主体不同。侵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是代为保管他人财物且对其加以侵占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3、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同。贪污罪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已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而侵占罪中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并不影响该罪的成立。
非法占有的法律定性
1、《刑法》中的非法占有。
《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是通过实施犯罪的手段将物(财产)占有。也就是说《刑法》中的非法占有是通过《刑法》所禁止的手段将他人所有的财物进行实际掌握和控制,使物主对物失去控制。这种非法占有决不仅仅是占为行为人自己所有,也包括行为人非法处理自己控制和占有的物,如销赃等。《刑法》中的非法占有是这类犯罪主观故意的集中表现,而抢劫、盗窃、诈骗、贪污等则是实现非法占有故意的外在表现形式。此类犯罪的既遂大多是非法占有目的实现,非法占有的状态形成。《刑法》中的非法占有所侵犯的是《刑法》所保护的所有权和实际占有的状态,使物主丧失对财物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2、非法占有故意产生时间的先后是否影响定罪。
首先需要搞清的问题是非法占有的故意产生在非法占有的行为之前还是之后。有的犯罪是在占有财物前产生,如盗窃、抢劫等,都是先产生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后去实施非法占有的行为;有的犯罪则是在依法取得财产的事实占有后产生非法占有的故意,再实施侵犯他人所有权的行为,如侵占罪,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虽然这种情形下是先有犯罪行为后有犯罪故意,但这种非法占有的故意也是产生在逃匿之前而不是之后,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因此,非法占有故意产生先后不影响定罪,先有犯罪行为后有犯罪故意或者先有犯罪故意后有犯罪行为均不影响对其定罪。
3、犯罪后非法占有故意的转变是否影响定罪。
有的行为人在实施贪污行为后,将公共财物非法占有,已经完全改变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所有权人已完全失去了对这部分公共财产的控制和掌握,丧失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属于贪污犯罪既遂。至于这部分被犯罪行为人掌握和控制的公共财物即赃款赃物是用于行为人自己消费、挥霍,还是用于为公支出消费,原所有权人实际已无权问津。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终了后怕被查处而坐牢丢官,将赃款赃物用于为公支出消费或捐赠公益事业是犯罪既遂后的自主行为,至于其将犯罪所得给谁并不影响犯罪之构成,也改变不了其犯罪的性质,只能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将用于为公支出消费的扣除,实际是放纵了犯罪。总之,非法占有的故意在犯罪实施终了后的转变不能改变犯罪既遂后的性质。
4、非法占有他人占有的属于自己的财物是否构成犯罪。
行为人由于与对方产生了民事纠纷,以盗窃抢劫等方式去非法占有对方财产的话,很显然要按所触犯的罪名定罪。《刑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了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的范围,依法取得的财产才是合法的财产。公民通过合法方式取得的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不得以非法方式去改变。当事人应依法向法院起诉或通过其他合法形式去追索债务,而不应该用非法形式去取得,这种行为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对这种行为不依法追究,必然导致社会秩序大乱,盗窃、抢夺等犯罪横行,司法机关就丧失了其解决纠纷的作用,影响社会稳定。当然,对此类行为在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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