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觉得这只是一个小事,但是未亲身经历,还有看到身边还有很多和我一样,大学生都处于小白,还是觉得有必要分享一下
试用期需要签劳动合同吗?
试用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互相考察的期间,此时劳动者还不算用人单位的正式员工。但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是需要保护的,签合同就是对劳动者权益最好的保护方式。那么试用期需要签合同吗?签合同的作用是什么呢?请看由律师365小编为大家带来的相关文章。
一、试用期内一定要签合同吗
企业可以对新进员工设定试用期,许多企业为了使自己占据主动,防止被“套牢”,往往同试用期内的员工不签订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或只签订一纸“试用期合同”,实际上这种做法适得其反。
现行法律规定,企业同员工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劳动关系的作为事实劳动关系仍受法律保护,而作为事实劳动关系,企业要终止必须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应依法补偿;法律还规定,只签订试用期合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试用期”即为劳动合同期限。显然,试用期内不签劳动合同或只签试用期合同,企业本来是想防止被“套牢”,实际上恰好被“套牢”。因此,此种做法不可取,正确做法应是同新进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包含试用期的内容。
此外,许多企业认为试用期内双方的劳动关系尚未最终确定,所以企业不需为试用期内的员工缴纳社保费,其实不然。试用期内双方的劳动关系虽未最终确定,但确已形成,因此法律明确规定企业应为试用期内的员工缴纳社保费。
二、签订劳动合同的作用是什么
劳动合同是产生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劳动者同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合理使用劳动力,增强企业活力,发挥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都有重要的作用,劳动合同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实现劳动权的重要保障。
劳动权是劳动者获得职业的权利。它是劳动者生存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保障劳动者实现劳动权。
2、劳动合同是保障劳动者实现劳动权的法律形式。
它可以将国家规定的客观劳动权变为劳动者的主观劳动权。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意味着劳动权的实现,劳动者在合同期限内获得有保障的工作,用人单位不得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保障劳动者实现劳动权。
3、劳动合同是减少和防止发生劳动争议的重要措施。
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者同用人单位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也会产生矛盾,发生劳动争议。签订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助于提高双方履行合同的自觉性,促使他们正确地行使权利,严格地履行义务。这样,就可以减少和防止发生劳动争议。
4、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合理使用劳动力、巩固劳动纪律、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重要手段。
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或工作需要确定招收录用劳动者的时间、条件、方式和数量,并且通过与劳动者签订不同类型、不同期限的劳动合同,发挥劳动者的专长,做到人尽其才,合理使用劳动力。用人单位享有依法订立、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自主权,劳动者能进能出,可以促进劳动力流动,优化劳动力资源配置。劳动合同规定劳动者必须遵守其所在单位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有利于巩固劳动纪律。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之一是为了提高劳动生产率。只要用人单位认真履行劳动合同,就能调动广大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
原来对试用期是否需要签合同这个问题,我国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就要与劳动者签劳动合同,而试用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里面的。其实,这也是为了保护广大劳动者的权益,希望各位劳动者一定不要嫌麻烦,要及时的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试用期需要签劳动合同吗?
试用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互相考察的期间,此时劳动者还不算用人单位的正式员工。但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是需要保护的,签合同就是对劳动者权益最好的保护方式。那么试用期需要签合同吗?签合同的作用是什么呢?请看由律师365小编为大家带来的相关文章。
一、试用期内一定要签合同吗
企业可以对新进员工设定试用期,许多企业为了使自己占据主动,防止被“套牢”,往往同试用期内的员工不签订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或只签订一纸“试用期合同”,实际上这种做法适得其反。
现行法律规定,企业同员工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劳动关系的作为事实劳动关系仍受法律保护,而作为事实劳动关系,企业要终止必须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应依法补偿;法律还规定,只签订试用期合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试用期”即为劳动合同期限。显然,试用期内不签劳动合同或只签试用期合同,企业本来是想防止被“套牢”,实际上恰好被“套牢”。因此,此种做法不可取,正确做法应是同新进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包含试用期的内容。
此外,许多企业认为试用期内双方的劳动关系尚未最终确定,所以企业不需为试用期内的员工缴纳社保费,其实不然。试用期内双方的劳动关系虽未最终确定,但确已形成,因此法律明确规定企业应为试用期内的员工缴纳社保费。
二、签订劳动合同的作用是什么
劳动合同是产生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劳动者同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合理使用劳动力,增强企业活力,发挥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都有重要的作用,劳动合同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实现劳动权的重要保障。
劳动权是劳动者获得职业的权利。它是劳动者生存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保障劳动者实现劳动权。
2、劳动合同是保障劳动者实现劳动权的法律形式。
它可以将国家规定的客观劳动权变为劳动者的主观劳动权。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意味着劳动权的实现,劳动者在合同期限内获得有保障的工作,用人单位不得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保障劳动者实现劳动权。
3、劳动合同是减少和防止发生劳动争议的重要措施。
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者同用人单位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也会产生矛盾,发生劳动争议。签订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助于提高双方履行合同的自觉性,促使他们正确地行使权利,严格地履行义务。这样,就可以减少和防止发生劳动争议。
4、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合理使用劳动力、巩固劳动纪律、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重要手段。
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或工作需要确定招收录用劳动者的时间、条件、方式和数量,并且通过与劳动者签订不同类型、不同期限的劳动合同,发挥劳动者的专长,做到人尽其才,合理使用劳动力。用人单位享有依法订立、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自主权,劳动者能进能出,可以促进劳动力流动,优化劳动力资源配置。劳动合同规定劳动者必须遵守其所在单位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有利于巩固劳动纪律。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之一是为了提高劳动生产率。只要用人单位认真履行劳动合同,就能调动广大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
原来对试用期是否需要签合同这个问题,我国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就要与劳动者签劳动合同,而试用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里面的。其实,这也是为了保护广大劳动者的权益,希望各位劳动者一定不要嫌麻烦,要及时的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坚决制止并依法纠正“暴力执法”“过激执法”】针对近日一些地方在防疫过程中出现的执法简单粗暴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主任童卫东表示,严格执法绝不是“暴力执法”“过激执法”,对此必须坚决制止并依法纠正。
疫情防控期间,根据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等法定机关可以依法采取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交通管制、交通卫生检疫、封锁疫区等防控措施。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配合政府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等依法采取的必要防控措施。
“在疫情防控工作中,采取严格措施有助于防范疫情扩散,但必须遵循宪法法律法规,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在公共卫生安全与个人权利保障之间实现平衡。”童卫东指出,近期个别地方在落实疫情防控举措过程中,与群众发生争执纠纷,甚至产生肢体冲突,激化社会矛盾,对此必须坚决制止并依法纠正。
他表示,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各地方要及时做好宣传引导工作,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不断提高执法的精细化、人性化和科学化水平,避免采取简单粗暴的“硬措施”引发纠纷、激化矛盾。
疫情防控期间,根据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等法定机关可以依法采取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交通管制、交通卫生检疫、封锁疫区等防控措施。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配合政府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等依法采取的必要防控措施。
“在疫情防控工作中,采取严格措施有助于防范疫情扩散,但必须遵循宪法法律法规,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在公共卫生安全与个人权利保障之间实现平衡。”童卫东指出,近期个别地方在落实疫情防控举措过程中,与群众发生争执纠纷,甚至产生肢体冲突,激化社会矛盾,对此必须坚决制止并依法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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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工复产进行时# 【企业复工复产律师公益法律服务怎么做?司法部发指导案例啦!】今天,司法部律师工作局发布第一批8个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律师公益法律服务指导案例,涉及律师协助地方党委政府加强决策合法性审查、助力上下游产业链复工复产,帮助企业依法履行疫情防控义务和妥善处理合同、劳务纠纷,协助破产企业依法处置防疫物资和恢复生产经营,帮助中小微企业防范融资风险和化解矛盾纠纷等。
这些指导案例不仅为律师办理相关业务提供了参考借鉴,也有助于企业和社会公众依法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和有序复工复产。
案例显示,河南省南阳市唯一一家生产医用一次性输液器的企业,按照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提出的法律意见建议,对防疫急需物资生产所需的120名工人安排优先返岗,在做好体检及登记工作后,全部封闭在厂区集中管理,统一安排食宿。律师帮助公司制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手册》,细化防控举措。投入员工总人数的20%进行专门防疫,还帮助公司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减轻公司运营压力。2月13日,该公司开始复工生产,医疗输液器复工两条生产线,增加防护服和医用口罩生产线,截止目前,未出现一例员工感染问题。(央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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