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实务#【企业破产程序及债务清偿问题】“万物皆有始终,周而复始”,企业运作亦是如此,有的企业由于各种原因无法继续经营而面临退出市场,破产则作为企业退出市场经营的一种方式,其社会意义在于及时淘汰落后的企业,有利于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但破产不是一蹴而就的,它是一个庞大而漫长的过程,那么关于企业都是如何破产,破产过程中都有哪些特别的法律规定呢?
▶企业破产程序的启动
1. 破产申请。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公司破产必须有申请,申请人可以是公司自己,也可以是其他债权人公司自己申请时,主要是认为公司已经资不抵债,无法再继续经营。债权人申请时,主要是认为债务公司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已出现资不抵债。
2. 法院裁定受理。企业或者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的,需要指定破产管理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需要公告告知公司债权人在指定期间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同时通知第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3. 指定破产管理人。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原有的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总经理,监事等人员不再行使原有职权,公司需要交给破产管理人管理。破产管理人可以由律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评估机构,以及清算事务所担任。但是,并不是上述所有的中介机构都可以担任破产管理人,只有在当地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中备案的中介机构才能担任破产管理人。因此,在公司破产立案后,由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在破产管理人名册中指定破产管理人,并由破产管理人接管破产公司,处理破产事务。破产管理人对外代表公司,这里需要指出的是,破产公司涉诉时,仍然以公司作为诉讼当事人参与诉讼,破产管理人只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破产管理人的负责人具体签署相关的法律文件,如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4. 破产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破产管理人的主要职责是管理破产企业,负责破产企业的清算,破产企业的日常事务都由破产管理人决定。破产管理人对破产企业的接管是全面的接管,包括接管破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各种公章、账簿、合同、流动资金、劳动人事档案等资料;接管破产企业的财产,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行使处分权。
5. 审计、评估。破产企业管理人由非审计、评估机构担任的,需要委托审计、评估机构对企业财务进行审计,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以确定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和企业的财产价值,为下一步的财产处置提供依据。
6. 接受债权申报。公司的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或者自接到债权申报通知书之日起即可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在人民法院报上公告,管理人根据债权人的申报制作债权登记表,记录债权人的申报情况,包括债权人名称、债权数额、债权形成时间及形成原因等。
7. 召开债权人会议。由于公司破产清算,可能使债权得不到清偿,或者得到清偿的比例极小。因此,法律规定债权人会议是破产程序中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企业破产后债务清偿顺序
(一)什么是清偿顺序?
清偿顺序是民事诉讼法根据各种债务的性质,对债权人在两个以上的,债务人的财产又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的情况规定的偿付顺序。企业法人在清偿还债前,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破产费用。破产费用是对破产财产保管、清理、处理和估价时所需要的费用。例如,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聘请律师代理破产相关事务。
▶(二)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
《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企业职工的权利首先应当得到保护,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应当优先支付,以保障广大职工重新就业前基本的生活需要。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即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税收是国库的收入,税收的多少直接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关系到国家的利益,因此,破产企业所欠的税款,也应当优先清偿。
3.普通破产债权。主要指破产还债企业所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款项。
需要说明的是,清偿财产时,前一清偿顺序完毕后,有剩余财产的,才开始后一顺序的清偿。以此类推,一直到被执行人的财产清偿完毕。在同一顺序中,各个债权人的权利是平等的,他们之间不存在顺序先后。如果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则按债权的比例偿付债权人的债务。
▶优先清偿的破产费用包括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优先清偿的共益债务包括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企业破产后股东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企业破产后股东是否承担连带责任,我们应当根据股东实际情况来看确定。
(一)股东不承担连带责任
企业法第三条规定,企业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企业以其全部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企业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所以只要股东切实履行了自己的出资义务,即不用偿还破产程序完成后的债务。
(二)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1.借款人股东出资不实,但实际出资达到企业法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借款人股东应在出资不足范围内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2.借款人股东抽逃企业资本,但借款人实际出资达到企业法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借款人股东应在抽逃企业资本范围内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3.借款人股东出资不足或者抽逃出资导致借款人实有资本低于企业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先由企业承担清偿责任,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由股东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来源:文康法律观察
▶企业破产程序的启动
1. 破产申请。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公司破产必须有申请,申请人可以是公司自己,也可以是其他债权人公司自己申请时,主要是认为公司已经资不抵债,无法再继续经营。债权人申请时,主要是认为债务公司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已出现资不抵债。
2. 法院裁定受理。企业或者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的,需要指定破产管理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需要公告告知公司债权人在指定期间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同时通知第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3. 指定破产管理人。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原有的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总经理,监事等人员不再行使原有职权,公司需要交给破产管理人管理。破产管理人可以由律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评估机构,以及清算事务所担任。但是,并不是上述所有的中介机构都可以担任破产管理人,只有在当地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中备案的中介机构才能担任破产管理人。因此,在公司破产立案后,由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在破产管理人名册中指定破产管理人,并由破产管理人接管破产公司,处理破产事务。破产管理人对外代表公司,这里需要指出的是,破产公司涉诉时,仍然以公司作为诉讼当事人参与诉讼,破产管理人只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破产管理人的负责人具体签署相关的法律文件,如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4. 破产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破产管理人的主要职责是管理破产企业,负责破产企业的清算,破产企业的日常事务都由破产管理人决定。破产管理人对破产企业的接管是全面的接管,包括接管破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各种公章、账簿、合同、流动资金、劳动人事档案等资料;接管破产企业的财产,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行使处分权。
5. 审计、评估。破产企业管理人由非审计、评估机构担任的,需要委托审计、评估机构对企业财务进行审计,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以确定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和企业的财产价值,为下一步的财产处置提供依据。
6. 接受债权申报。公司的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或者自接到债权申报通知书之日起即可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在人民法院报上公告,管理人根据债权人的申报制作债权登记表,记录债权人的申报情况,包括债权人名称、债权数额、债权形成时间及形成原因等。
7. 召开债权人会议。由于公司破产清算,可能使债权得不到清偿,或者得到清偿的比例极小。因此,法律规定债权人会议是破产程序中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企业破产后债务清偿顺序
(一)什么是清偿顺序?
清偿顺序是民事诉讼法根据各种债务的性质,对债权人在两个以上的,债务人的财产又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的情况规定的偿付顺序。企业法人在清偿还债前,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破产费用。破产费用是对破产财产保管、清理、处理和估价时所需要的费用。例如,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聘请律师代理破产相关事务。
▶(二)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
《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企业职工的权利首先应当得到保护,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应当优先支付,以保障广大职工重新就业前基本的生活需要。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即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税收是国库的收入,税收的多少直接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关系到国家的利益,因此,破产企业所欠的税款,也应当优先清偿。
3.普通破产债权。主要指破产还债企业所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款项。
需要说明的是,清偿财产时,前一清偿顺序完毕后,有剩余财产的,才开始后一顺序的清偿。以此类推,一直到被执行人的财产清偿完毕。在同一顺序中,各个债权人的权利是平等的,他们之间不存在顺序先后。如果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则按债权的比例偿付债权人的债务。
▶优先清偿的破产费用包括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优先清偿的共益债务包括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企业破产后股东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企业破产后股东是否承担连带责任,我们应当根据股东实际情况来看确定。
(一)股东不承担连带责任
企业法第三条规定,企业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企业以其全部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企业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所以只要股东切实履行了自己的出资义务,即不用偿还破产程序完成后的债务。
(二)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1.借款人股东出资不实,但实际出资达到企业法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借款人股东应在出资不足范围内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2.借款人股东抽逃企业资本,但借款人实际出资达到企业法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借款人股东应在抽逃企业资本范围内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3.借款人股东出资不足或者抽逃出资导致借款人实有资本低于企业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先由企业承担清偿责任,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由股东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来源:文康法律观察
#金光彌勒福袋[超话]#
万物都是物质不灭定律
因果也是物质不灭定律
报应也是物质不灭定律
世间一切事物,都不会结束或死亡,在物理科技上也有所谓物质不灭定律,能量可以转换,状况可以改变,而基本的粒子却不会消失或毁灭。诸恶莫作,众善奉行,即是因缘,先种因,后结果。只要明白今果,即可推前因,甚至三世因果,在了了分明的本性之间,也可深入体会的。
好,那我们来谈谈法眼不开,看不懂文章的问题。
舍得俸养神明的人,法眼比较容易打开是物质不灭定律。
舍得大把液化态灌溉平行魂魄的人,五脏六腑开通空性高,也是物质不灭定律。
文章看不懂是因为用低空生灵的眼睛来读,而不是高空上神的眼睛来读,为何上等神明不来呢?
当然是因为咒量不够,供养不够,是诚意没到水平。舍不得也是重点。
你舍不得供养神明,舍不得大量使用液化态灌溉平行魂魄,空性不能打开,神明灌溉他的能量给你,祂也舍不得,因为灌再多也是白灌。
所以法眼能早早打开的人,一定是比较舍得供奉神明的人,空性当然也比较高,液化态一直灌给平行魂魄时,祂也绝对不会有不敢来的问题。
因为来了也没有花光祂能量而不被知道的问题啊!
所以越大方的人,因果上就容易遇见更多贵人帮助。这就是物质不灭定律。
你可以对自己小气跟舍不得,但你要对神明小气跟舍不得,关系肯定不会好的。没有守护神跟上神来指导,也是物质不灭定律啊!
#因果##守护神##假如暗物质不存在会怎样##心情日记#
万物都是物质不灭定律
因果也是物质不灭定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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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间一切事物,都不会结束或死亡,在物理科技上也有所谓物质不灭定律,能量可以转换,状况可以改变,而基本的粒子却不会消失或毁灭。诸恶莫作,众善奉行,即是因缘,先种因,后结果。只要明白今果,即可推前因,甚至三世因果,在了了分明的本性之间,也可深入体会的。
好,那我们来谈谈法眼不开,看不懂文章的问题。
舍得俸养神明的人,法眼比较容易打开是物质不灭定律。
舍得大把液化态灌溉平行魂魄的人,五脏六腑开通空性高,也是物质不灭定律。
文章看不懂是因为用低空生灵的眼睛来读,而不是高空上神的眼睛来读,为何上等神明不来呢?
当然是因为咒量不够,供养不够,是诚意没到水平。舍不得也是重点。
你舍不得供养神明,舍不得大量使用液化态灌溉平行魂魄,空性不能打开,神明灌溉他的能量给你,祂也舍不得,因为灌再多也是白灌。
所以法眼能早早打开的人,一定是比较舍得供奉神明的人,空性当然也比较高,液化态一直灌给平行魂魄时,祂也绝对不会有不敢来的问题。
因为来了也没有花光祂能量而不被知道的问题啊!
所以越大方的人,因果上就容易遇见更多贵人帮助。这就是物质不灭定律。
你可以对自己小气跟舍不得,但你要对神明小气跟舍不得,关系肯定不会好的。没有守护神跟上神来指导,也是物质不灭定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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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怎么称呼不同的朝代】
中国古代历代王朝在建立时都会设立自己的“国号”,即官方认定的合法称号。元代以前的国号,无论是来自爵位封号,还是源于发迹地名,归结到底大多是先秦古国名,因此重名在所难免,比如,以“汉”为国号的政权就有十五个之多。所以后人谈及前朝,就不能只提国号,而要通过各种方式加以区分,这就产生了不同的朝代称谓。那么,古人是怎么称呼不同朝代的?有什么特别的规律与依据?
添加前缀“冠名”国号
最常冠以时间顺序和地理位置
所谓“冠名”法,就是在国号的前面加上前缀来表示区别。最常见的是按照时间顺序称作“前后”和按照地理位置划为“东西南北”,是最简洁明确的区分方法,也是如今历史学者最常用的方法,如西周东周、北宋南宋。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很多诗歌或骈文中的“东西南北”其实只是为了对仗所加,如南朝梁刘孝标《自江州还入石头》诗“仲子入南楚,伯鸾出东汉”一句,“南楚”与“东汉”就不是实指。
有时候,古人会以国号结合五行德运的方式来冠名,虽然比较少见,却是很有特色的起名方法。两汉因尚火德而被称为“炎汉”,这是因为汉代受阴阳学说影响较大。宋代虽然在学术上否定了“五德转移”,但随着国势日衰,仍不得不“竭力依傍五运说”,所以南朝宋(刘裕建立)和宋朝(赵匡胤建立)又分别被称为“水宋”、“火宋”。
国号前最常加的前缀还有“大”、“皇”、“圣”等,一般没有特别的意义。明代朱国桢认为“大元”、“大明”的“大”字是国号本身的一部分,但如果是这样,怎么会有“我元”“皇明”这类称呼呢?实际上,自汉朝开始,“大”、“皇”、“圣”就都是常加在国号前面的尊词,没有实际意义。还有人把“有汉”“有明”中的助词“有”解释为“有天下”,实际上“有”本身并无特殊含义。
除了“冠名”之外,还有一些文人学者喜欢用术语来作为朝代的别称。如“当涂”指曹魏,这也是源于当时一句谶语“代汉者当涂高”,而“典午”对应“司马”,是晋朝的代称。近代则喜欢用“天水一朝”代指赵宋,因为赵氏的郡望在天水。
冠以帝王姓氏也是常见的做法,不过不如前两种方法简洁,如果不是旋起旋灭、影响不大的政权如“冉魏”(公元350-352年,十六国时期冉闵建立)、“明夏”(公元1363-1371年,元末明玉珍建立),一般无此必要。
总体而言,按时序命名朝代通常只有“前”和“后”的区分,远不如按“东西南北”的方位划分灵活。在“南朝”、“北朝”普遍使用之前,北方政权中拓跋氏建立的“魏”最初被称为“后魏”,而宇文氏的“周”则被称为“后周”,只有高氏的“齐”为了与萧氏之齐区分而被称为“北齐”。就连萧詧的“梁”,虽然仅有江陵一隅之地,是臣属于宇文氏和隋朝的保护国,都被唐人称为“后梁”。但是这样下去“后”就不够用了,所以北宋以后通常用“后”来冠名五代政权,而另外发明了“北魏”“北周”和“西梁”的称呼。不过,也有沿用原名的情况,比如直到清朝,“后汉”仍常常指刘秀政权。
两周与两汉
东西周原本指地名 东西汉本称“前后”
东周与西周的分界线,是公元前770年的平王东迁,但是将“西周”、“东周”作为这两个时期的代称,则是西晋杜预注《左传》时才开始的用法。在此之前,西周、东周主要是作为地名存在的。《国语》记载有“幽王二年西周三川皆震”,这里的“西周”指的是镐京周围,而“三川”即泾、渭、洛。《春秋》则记载宣公十六年“成周宣榭灾”,《公羊传》附注:“成周者何?东周也”,指的都是洛阳附近的地区。这一用法一直延续到唐朝,郭子仪曾在奏章中称“东周之地,久陷贼中,宫室焚烧,十不存一”,以此来劝阻唐代宗迁都洛阳。
此外,由于战国时期周王室又先后分封出了西周国和东周国,所以年代较接近的《战国策》、《史记》中,“西周”、“东周”指的都是这两个小国。不过它们在历史上无足轻重,这一用法也不会造成误解。
按照通常的解释,之所以用“西周”、“东周”来区分二者,是由于东周的都城洛邑在东,西周都城镐京在西。这样说当然是有道理的,不过杜预的说法,“洛邑为东周,镐京为西周。平王始居东周,故云东周之始王也”,将这两个词的本义与衍生义结合了起来,更有说服力。
那在此之前学者们是怎么称呼这两个时代的呢?答案很简单,西周直接称周,而东周分成两段,即春秋与战国。由于东周王室的存在感太过薄弱,大家都只知道春秋五霸、战国七雄,《春秋》以鲁纪年,《竹书纪年》东周部分也是晋纪和魏纪,因此其后数百年间都没人想到给这段政权起一个专指代号。
东周只是“苟延残喘”的续命,而东汉则是“浴火重生”的复兴。东周实际统治范围只限于洛邑周边,根本无力控制四方诸侯,反倒时常受到侵辱。而东汉虽说略逊于西汉,但仍然是名副其实的大一统王朝。所以,古人一开始更多地是用“(前)汉”和“后汉”来区分两汉。“后汉”最早见于诸葛亮的《出师表》,而魏晋以后的诸多断代史也多以“后汉书/纪”为名。
据范晔《后汉书》,东汉名士应劭著有《中汉辑序》以论时事,则“中汉”也可以说是东汉的别称,或许不无“中兴”的寓意。此外,与杜预所谓“洛邑为东周,镐京为西周”类似,东汉以长安为西京,洛阳为东京,所以也常用“西京”“东京”代指西汉和东汉,顾炎武称“三代以下风俗之美,无尚于东京者”,这里的东京自然指的是东汉时代。而“西汉”“东汉”的称呼最早见于南朝梁沈约所编《宋书》,《天文志》中称“浑仪”是“西汉长安已有其器”,《百官志》中则有“强弩将军至东汉为杂号”的记载,但并不是主流说法。
东晋、南宋与蜀汉
南朝人自称“江左” 三国时称呼方式最多
两晋、两宋与两周类似,都是因异族入侵而陷入衰落和分裂。但是相比位于“天下之中”的东周,东晋、南宋两个朝代都是偏安一方。若只从地理位置来看,似乎称“南晋”、“东宋”也未尝不可。那么,为什么偏偏是“东”晋和“南”宋呢?
不用“南”来称呼东晋的一大原因是,中原地区按地理位置来看处于北方,“南”在正统之争中天然居于劣势。因此,东晋在王朝称谓上尽量避开“南北”,称西晋为“西朝”或“中朝”,根据地理位置称自己为“江左”。南朝刘义庆《世说新语·品藻》记载,刘倓、王濛、桓伊“共商略西朝及江左人物”,宋齐梁陈亦多用“江左”自称。直到唐宋时,人们仍常常以“江左”为南朝的代称。
而“东晋”这一称呼与“东汉”一样,最早见于《宋书》,其中谈论历代礼乐变迁时提到“爰及东晋,太祝唯送神而不迎神。”这恐怕也不只是巧合,而是反映了南朝人的共识。此外,东晋时人有时也会自称“中晋”,如陶渊明《命子》诗云“在我中晋,业融长沙”,显然是模仿“中汉”的用法。
“南宋”和“东晋”的根本区别在于“东晋”是其继承者所发明的,而“南宋”则不是。实际上,“南宋”这一称谓反倒比“南宋”这个朝代更早出现,它最初是辽朝对其南方“宋”政权的称呼,其后金、元也很自然地沿用了这个说法。元代以后,“南宋”这个称呼也就固定了下来。
历朝历代中,三足鼎立的三国可能是称谓最为复杂的一个时期。魏室姓曹,名之“曹魏”,汉居蜀地,故称“蜀汉”,吴处东南,则为“东吴”,三个政权就用了三种不同的称呼方式。这还只是同时代的称谓而已,后人对这一时期的称呼就更加多样了。刘备政权以两汉的继承者自居,所以也被称为“季汉”,如西晋陈寿《三国志·诸葛亮传》中称他“建殊功于季汉”,季就是末的意思。但是十六国时期也有两个政权自称“汉”,五代十国还有三个“汉”,那么到底谁是最后一个呢?欧阳修《新五代史》还将十国中唯一位于北方的刘崇政权称为“东汉”,这就更加混乱了。因此,“季汉”这个称呼就不如“蜀汉”合适了。
前面对历代王朝的称谓变迁做了简单的梳理,实际上古代并无统一标准,很多时候是混杂并用的,甚至有史家在同一本书中对同一个政权使用不同的称呼方式。而如果没有特别加以区分,很多时候也是可以通过上下文来理解的。
今天我们有了一套较为明确的专属名称,但是这些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称谓仍然是值得去了解的,每一次变化都体现了特定的时代背景和观念,这也正是历史的魅力所在。
(本文首发于2018年8月30日北京晚报副刊39版,有删改)
参考资料
徐俊:《中国古代王朝和政权名号探源》
饶宗颐:《中国史学上之正统论》
(文:景行止 转引自: 历史学午餐)
中国古代历代王朝在建立时都会设立自己的“国号”,即官方认定的合法称号。元代以前的国号,无论是来自爵位封号,还是源于发迹地名,归结到底大多是先秦古国名,因此重名在所难免,比如,以“汉”为国号的政权就有十五个之多。所以后人谈及前朝,就不能只提国号,而要通过各种方式加以区分,这就产生了不同的朝代称谓。那么,古人是怎么称呼不同朝代的?有什么特别的规律与依据?
添加前缀“冠名”国号
最常冠以时间顺序和地理位置
所谓“冠名”法,就是在国号的前面加上前缀来表示区别。最常见的是按照时间顺序称作“前后”和按照地理位置划为“东西南北”,是最简洁明确的区分方法,也是如今历史学者最常用的方法,如西周东周、北宋南宋。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很多诗歌或骈文中的“东西南北”其实只是为了对仗所加,如南朝梁刘孝标《自江州还入石头》诗“仲子入南楚,伯鸾出东汉”一句,“南楚”与“东汉”就不是实指。
有时候,古人会以国号结合五行德运的方式来冠名,虽然比较少见,却是很有特色的起名方法。两汉因尚火德而被称为“炎汉”,这是因为汉代受阴阳学说影响较大。宋代虽然在学术上否定了“五德转移”,但随着国势日衰,仍不得不“竭力依傍五运说”,所以南朝宋(刘裕建立)和宋朝(赵匡胤建立)又分别被称为“水宋”、“火宋”。
国号前最常加的前缀还有“大”、“皇”、“圣”等,一般没有特别的意义。明代朱国桢认为“大元”、“大明”的“大”字是国号本身的一部分,但如果是这样,怎么会有“我元”“皇明”这类称呼呢?实际上,自汉朝开始,“大”、“皇”、“圣”就都是常加在国号前面的尊词,没有实际意义。还有人把“有汉”“有明”中的助词“有”解释为“有天下”,实际上“有”本身并无特殊含义。
除了“冠名”之外,还有一些文人学者喜欢用术语来作为朝代的别称。如“当涂”指曹魏,这也是源于当时一句谶语“代汉者当涂高”,而“典午”对应“司马”,是晋朝的代称。近代则喜欢用“天水一朝”代指赵宋,因为赵氏的郡望在天水。
冠以帝王姓氏也是常见的做法,不过不如前两种方法简洁,如果不是旋起旋灭、影响不大的政权如“冉魏”(公元350-352年,十六国时期冉闵建立)、“明夏”(公元1363-1371年,元末明玉珍建立),一般无此必要。
总体而言,按时序命名朝代通常只有“前”和“后”的区分,远不如按“东西南北”的方位划分灵活。在“南朝”、“北朝”普遍使用之前,北方政权中拓跋氏建立的“魏”最初被称为“后魏”,而宇文氏的“周”则被称为“后周”,只有高氏的“齐”为了与萧氏之齐区分而被称为“北齐”。就连萧詧的“梁”,虽然仅有江陵一隅之地,是臣属于宇文氏和隋朝的保护国,都被唐人称为“后梁”。但是这样下去“后”就不够用了,所以北宋以后通常用“后”来冠名五代政权,而另外发明了“北魏”“北周”和“西梁”的称呼。不过,也有沿用原名的情况,比如直到清朝,“后汉”仍常常指刘秀政权。
两周与两汉
东西周原本指地名 东西汉本称“前后”
东周与西周的分界线,是公元前770年的平王东迁,但是将“西周”、“东周”作为这两个时期的代称,则是西晋杜预注《左传》时才开始的用法。在此之前,西周、东周主要是作为地名存在的。《国语》记载有“幽王二年西周三川皆震”,这里的“西周”指的是镐京周围,而“三川”即泾、渭、洛。《春秋》则记载宣公十六年“成周宣榭灾”,《公羊传》附注:“成周者何?东周也”,指的都是洛阳附近的地区。这一用法一直延续到唐朝,郭子仪曾在奏章中称“东周之地,久陷贼中,宫室焚烧,十不存一”,以此来劝阻唐代宗迁都洛阳。
此外,由于战国时期周王室又先后分封出了西周国和东周国,所以年代较接近的《战国策》、《史记》中,“西周”、“东周”指的都是这两个小国。不过它们在历史上无足轻重,这一用法也不会造成误解。
按照通常的解释,之所以用“西周”、“东周”来区分二者,是由于东周的都城洛邑在东,西周都城镐京在西。这样说当然是有道理的,不过杜预的说法,“洛邑为东周,镐京为西周。平王始居东周,故云东周之始王也”,将这两个词的本义与衍生义结合了起来,更有说服力。
那在此之前学者们是怎么称呼这两个时代的呢?答案很简单,西周直接称周,而东周分成两段,即春秋与战国。由于东周王室的存在感太过薄弱,大家都只知道春秋五霸、战国七雄,《春秋》以鲁纪年,《竹书纪年》东周部分也是晋纪和魏纪,因此其后数百年间都没人想到给这段政权起一个专指代号。
东周只是“苟延残喘”的续命,而东汉则是“浴火重生”的复兴。东周实际统治范围只限于洛邑周边,根本无力控制四方诸侯,反倒时常受到侵辱。而东汉虽说略逊于西汉,但仍然是名副其实的大一统王朝。所以,古人一开始更多地是用“(前)汉”和“后汉”来区分两汉。“后汉”最早见于诸葛亮的《出师表》,而魏晋以后的诸多断代史也多以“后汉书/纪”为名。
据范晔《后汉书》,东汉名士应劭著有《中汉辑序》以论时事,则“中汉”也可以说是东汉的别称,或许不无“中兴”的寓意。此外,与杜预所谓“洛邑为东周,镐京为西周”类似,东汉以长安为西京,洛阳为东京,所以也常用“西京”“东京”代指西汉和东汉,顾炎武称“三代以下风俗之美,无尚于东京者”,这里的东京自然指的是东汉时代。而“西汉”“东汉”的称呼最早见于南朝梁沈约所编《宋书》,《天文志》中称“浑仪”是“西汉长安已有其器”,《百官志》中则有“强弩将军至东汉为杂号”的记载,但并不是主流说法。
东晋、南宋与蜀汉
南朝人自称“江左” 三国时称呼方式最多
两晋、两宋与两周类似,都是因异族入侵而陷入衰落和分裂。但是相比位于“天下之中”的东周,东晋、南宋两个朝代都是偏安一方。若只从地理位置来看,似乎称“南晋”、“东宋”也未尝不可。那么,为什么偏偏是“东”晋和“南”宋呢?
不用“南”来称呼东晋的一大原因是,中原地区按地理位置来看处于北方,“南”在正统之争中天然居于劣势。因此,东晋在王朝称谓上尽量避开“南北”,称西晋为“西朝”或“中朝”,根据地理位置称自己为“江左”。南朝刘义庆《世说新语·品藻》记载,刘倓、王濛、桓伊“共商略西朝及江左人物”,宋齐梁陈亦多用“江左”自称。直到唐宋时,人们仍常常以“江左”为南朝的代称。
而“东晋”这一称呼与“东汉”一样,最早见于《宋书》,其中谈论历代礼乐变迁时提到“爰及东晋,太祝唯送神而不迎神。”这恐怕也不只是巧合,而是反映了南朝人的共识。此外,东晋时人有时也会自称“中晋”,如陶渊明《命子》诗云“在我中晋,业融长沙”,显然是模仿“中汉”的用法。
“南宋”和“东晋”的根本区别在于“东晋”是其继承者所发明的,而“南宋”则不是。实际上,“南宋”这一称谓反倒比“南宋”这个朝代更早出现,它最初是辽朝对其南方“宋”政权的称呼,其后金、元也很自然地沿用了这个说法。元代以后,“南宋”这个称呼也就固定了下来。
历朝历代中,三足鼎立的三国可能是称谓最为复杂的一个时期。魏室姓曹,名之“曹魏”,汉居蜀地,故称“蜀汉”,吴处东南,则为“东吴”,三个政权就用了三种不同的称呼方式。这还只是同时代的称谓而已,后人对这一时期的称呼就更加多样了。刘备政权以两汉的继承者自居,所以也被称为“季汉”,如西晋陈寿《三国志·诸葛亮传》中称他“建殊功于季汉”,季就是末的意思。但是十六国时期也有两个政权自称“汉”,五代十国还有三个“汉”,那么到底谁是最后一个呢?欧阳修《新五代史》还将十国中唯一位于北方的刘崇政权称为“东汉”,这就更加混乱了。因此,“季汉”这个称呼就不如“蜀汉”合适了。
前面对历代王朝的称谓变迁做了简单的梳理,实际上古代并无统一标准,很多时候是混杂并用的,甚至有史家在同一本书中对同一个政权使用不同的称呼方式。而如果没有特别加以区分,很多时候也是可以通过上下文来理解的。
今天我们有了一套较为明确的专属名称,但是这些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称谓仍然是值得去了解的,每一次变化都体现了特定的时代背景和观念,这也正是历史的魅力所在。
(本文首发于2018年8月30日北京晚报副刊39版,有删改)
参考资料
徐俊:《中国古代王朝和政权名号探源》
饶宗颐:《中国史学上之正统论》
(文:景行止 转引自: 历史学午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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