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离婚变为真分手,财产分割约定还有效吗?
“假离婚”并非法律术语,意指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约定暂时离婚,待既定目的达到后再复婚的行为。
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为了取得购房资格、规避夫妻债务或者追求其他利益等,采取通谋离婚的形式来达到目的。然而很多情况下,夫妻双方的通谋离婚很可能演变为因一方拒绝复婚导致最终彻底分手。
那么,如何评价“假离婚”时在民政部门达成的离婚协议书的效力,以及应否按照该协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此有无相关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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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王某与林某于1985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现均已成年。王某、林某于2016年签署《说明》,内容如下:王某、林某去办理离婚手续是为了方便海淀某小区201号房子的出售,二人名下的其他财产不做分割,是共同财产。次日,双方签订《协议书》,内容如下:北京海淀区某小区201号为王某、林某共同财产。新购朝阳区某小区506号房屋也为王某、林某共同所有。签订该《协议书》当日,双方登记离婚。离婚后,男方王某不同意复婚,并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林某坚决要求复婚,多次协商未果后,王某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主张此前在民政局的离婚协议是假,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王某、林某在民政局协议离婚时登记备案的《离婚协议书》约定:位于海淀区某小区201号楼房一处归女方林某所有,归男方王某所有的共同财产为“无”;债权债务为“无”。王某主张双方离婚是为了出售海淀区房屋时规避税费,实际上并未分割共同财产,出售海淀区房屋的款项和新购买的朝阳区房屋均是夫妻共同财产。林某认为,《离婚协议书》的形成时间晚于《说明》,其效力也高于《说明》,因此海淀区房屋应为林某离婚后的个人财产,不应重新进行分割。
法院生效判决认定: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但就共同财产而言,在双方办理离婚登记的当日,又签订《协议书》明确约定海淀区房屋、朝阳区房屋均是二人共同财产。且在离婚前一日二人曾签订《说明》,解释双方办理离婚手续是为了方便出售海淀区房屋,二人名下的其他财产不做分割。结合海淀区房屋出售、朝阳区房屋购买的时间,可以认定二人离婚的真实意图系为了获得离婚带来的经济利益,规避国家的管控政策。故法院最终认定海淀区房屋是二人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以该房屋售房款购得的朝阳区房屋以及盈余房款均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应予分割,具体分割比例结合双方在婚姻期间的贡献及过错程度等因素酌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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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一、婚姻关系是否解除的效力评价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八十条新增加了关于解除婚姻关系生效时间的规定:“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即明确了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的同等效力,一旦离婚登记完成,婚姻关系即宣告解除。该规定符合离婚行为的特殊性。离婚行为作为涉及离婚当事人切身利益的一种重要民事法律活动,是导致婚姻家庭关系发生重大变更的身份法律行为,包含了民政机关的形式审查、登记的公示公信效力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等因素,具有既定力,一旦离婚,身份关系不可逆转。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协议离婚应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二是夫妻双方均有同意离婚的明确意思表示,三是夫妻双方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一致形成书面离婚协议。其中第三点,是《民法典》关于离婚协议的内容和要求新调整的内容,强调要有明确的书面协议,且书面离婚协议必须载明的主要内容,以此进一步规范离婚登记手续以及协议离婚的审查标准。因此从法律意义上讲,只要当事人在离婚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愿签订了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无论其真实目的为何,都具有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当事人不享有请求撤销的权利。
本案中,林某与王某共同办理离婚登记,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认定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双方离婚的真实意图系为了获得离婚带来的经济利益,规避国家的管控政策,事实上二人对离婚的法律效果是明知且积极追求的,因为只有离婚才能达到上述目的。因此在解除双方婚姻关系这一点上,应认定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王某所称“假”离婚已经引发二人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后果。
二、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部分的履行问题
登记离婚的重要形式和载体是离婚协议。从本质上看,离婚协议是针对离婚而衍生出的多种身份与财产内容所产生的复合型协议。虽然婚姻关系的实质是身份关系,但这种特定的身份关系伴随着法定的财产关系,而这种法定财产关系是允许夫妻双方通过约定加以改变的,这种约定即是关于财产权属问题的合同。因此,涉及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部分的协议内容,不仅受《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调整,在不发生冲突的情况下,亦应将“合同编”的原则作为适用法律的依据。
“假离婚”案件中,有的夫妻一方在诉讼中主张“假离婚”并非是为了恢复原来的夫妻关系,而是因为双方在实施“假离婚”的过程中,财产的分割并不是慎重考虑的结果,或者为了规避管控政策,财产分割并不反映自己的真实意思,甚至增加了己方负担,故而要求法院对财产重新进行分配。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一般原则上是将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区分进行处理,尽管肯定了当事人协议离婚对身份关系处理的效力,但仍需对离婚协议中财产处分的真实意愿进行审查。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协议效力应当满足意思表示真实的条件,如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如果有证据确实能够证明该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并非双方真实意愿,违背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则应当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重新进行分配。本案中,林某与王某在离婚前一天签订《说明》,在离婚当日又签订《协议书》,内容均明确表达了双方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部分的约定是虚假的,结合海淀区房屋的买卖合同、朝阳区房屋的买卖合同签订时间均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与上述《说明》、《协议书》的内容一致,因此可以认定《说明》、《协议书》更能体现出二人当时的真实意思,故法院最终采信王某之陈述,认定海淀区房屋是二人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以该房屋售房款购得的朝阳区房屋以及盈余房款均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应予分割。当然,在具体分割时,仍应结合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是否存在过错、对婚姻的贡献等情况酌予确定分割的比例和数额。
作者:杨夏
来源:北京法院网、法务之家
“假离婚”并非法律术语,意指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约定暂时离婚,待既定目的达到后再复婚的行为。
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为了取得购房资格、规避夫妻债务或者追求其他利益等,采取通谋离婚的形式来达到目的。然而很多情况下,夫妻双方的通谋离婚很可能演变为因一方拒绝复婚导致最终彻底分手。
那么,如何评价“假离婚”时在民政部门达成的离婚协议书的效力,以及应否按照该协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此有无相关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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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王某与林某于1985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现均已成年。王某、林某于2016年签署《说明》,内容如下:王某、林某去办理离婚手续是为了方便海淀某小区201号房子的出售,二人名下的其他财产不做分割,是共同财产。次日,双方签订《协议书》,内容如下:北京海淀区某小区201号为王某、林某共同财产。新购朝阳区某小区506号房屋也为王某、林某共同所有。签订该《协议书》当日,双方登记离婚。离婚后,男方王某不同意复婚,并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林某坚决要求复婚,多次协商未果后,王某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主张此前在民政局的离婚协议是假,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王某、林某在民政局协议离婚时登记备案的《离婚协议书》约定:位于海淀区某小区201号楼房一处归女方林某所有,归男方王某所有的共同财产为“无”;债权债务为“无”。王某主张双方离婚是为了出售海淀区房屋时规避税费,实际上并未分割共同财产,出售海淀区房屋的款项和新购买的朝阳区房屋均是夫妻共同财产。林某认为,《离婚协议书》的形成时间晚于《说明》,其效力也高于《说明》,因此海淀区房屋应为林某离婚后的个人财产,不应重新进行分割。
法院生效判决认定: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但就共同财产而言,在双方办理离婚登记的当日,又签订《协议书》明确约定海淀区房屋、朝阳区房屋均是二人共同财产。且在离婚前一日二人曾签订《说明》,解释双方办理离婚手续是为了方便出售海淀区房屋,二人名下的其他财产不做分割。结合海淀区房屋出售、朝阳区房屋购买的时间,可以认定二人离婚的真实意图系为了获得离婚带来的经济利益,规避国家的管控政策。故法院最终认定海淀区房屋是二人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以该房屋售房款购得的朝阳区房屋以及盈余房款均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应予分割,具体分割比例结合双方在婚姻期间的贡献及过错程度等因素酌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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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一、婚姻关系是否解除的效力评价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八十条新增加了关于解除婚姻关系生效时间的规定:“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即明确了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的同等效力,一旦离婚登记完成,婚姻关系即宣告解除。该规定符合离婚行为的特殊性。离婚行为作为涉及离婚当事人切身利益的一种重要民事法律活动,是导致婚姻家庭关系发生重大变更的身份法律行为,包含了民政机关的形式审查、登记的公示公信效力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等因素,具有既定力,一旦离婚,身份关系不可逆转。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协议离婚应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二是夫妻双方均有同意离婚的明确意思表示,三是夫妻双方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一致形成书面离婚协议。其中第三点,是《民法典》关于离婚协议的内容和要求新调整的内容,强调要有明确的书面协议,且书面离婚协议必须载明的主要内容,以此进一步规范离婚登记手续以及协议离婚的审查标准。因此从法律意义上讲,只要当事人在离婚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愿签订了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无论其真实目的为何,都具有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当事人不享有请求撤销的权利。
本案中,林某与王某共同办理离婚登记,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认定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双方离婚的真实意图系为了获得离婚带来的经济利益,规避国家的管控政策,事实上二人对离婚的法律效果是明知且积极追求的,因为只有离婚才能达到上述目的。因此在解除双方婚姻关系这一点上,应认定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王某所称“假”离婚已经引发二人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后果。
二、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部分的履行问题
登记离婚的重要形式和载体是离婚协议。从本质上看,离婚协议是针对离婚而衍生出的多种身份与财产内容所产生的复合型协议。虽然婚姻关系的实质是身份关系,但这种特定的身份关系伴随着法定的财产关系,而这种法定财产关系是允许夫妻双方通过约定加以改变的,这种约定即是关于财产权属问题的合同。因此,涉及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部分的协议内容,不仅受《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调整,在不发生冲突的情况下,亦应将“合同编”的原则作为适用法律的依据。
“假离婚”案件中,有的夫妻一方在诉讼中主张“假离婚”并非是为了恢复原来的夫妻关系,而是因为双方在实施“假离婚”的过程中,财产的分割并不是慎重考虑的结果,或者为了规避管控政策,财产分割并不反映自己的真实意思,甚至增加了己方负担,故而要求法院对财产重新进行分配。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一般原则上是将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区分进行处理,尽管肯定了当事人协议离婚对身份关系处理的效力,但仍需对离婚协议中财产处分的真实意愿进行审查。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协议效力应当满足意思表示真实的条件,如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如果有证据确实能够证明该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并非双方真实意愿,违背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则应当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重新进行分配。本案中,林某与王某在离婚前一天签订《说明》,在离婚当日又签订《协议书》,内容均明确表达了双方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部分的约定是虚假的,结合海淀区房屋的买卖合同、朝阳区房屋的买卖合同签订时间均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与上述《说明》、《协议书》的内容一致,因此可以认定《说明》、《协议书》更能体现出二人当时的真实意思,故法院最终采信王某之陈述,认定海淀区房屋是二人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以该房屋售房款购得的朝阳区房屋以及盈余房款均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应予分割。当然,在具体分割时,仍应结合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是否存在过错、对婚姻的贡献等情况酌予确定分割的比例和数额。
作者:杨夏
来源:北京法院网、法务之家
网上看到一个视频,说某小区业主自己管理,除去支出,净赚了80多万全体业主分。很是得意,还问网民是否支持。大家都能想到,好评如潮。(先不论真假与否)但我要说的是:
我不支持业主自己这样简单的管理小区。首先,业主以什么身份管理小区,是集体,还是个人,亦或是公司?那么,我们还要问,管理有专业水准吗?受过相关培训吗?出现法律责任谁负责,谁赔偿?
如果这些都回答不上来,就别光看到钱,什么都不懂的话,你所有赚的钱,有一天都成为你的成本,而且是更高的成本。所以,穷人思维的人都认为赚钱是很简单的问题,而没有想到责任和管理问题。很是可笑。
最近流行的一句话是:“视野范围越小的人,越是觉得自己懂得最多,说得话越大。”
2、欢迎大家继续一起探讨该话题。这里不限对错,只有探讨。
有朋友可能会说,凭什么硬要我接受一个“物业管理公司?”
其实,有这种认识的朋友,头脑里既有计划经济思维,又了解了一些市场经济做法。
计划经济任何商业活动背后都有政府安排,市场经济却没有,都是安市场需求提供产品。现在,很多居民小区全体业主不认为需要物业公司,也就没人强加给他们物业。业主也有权利更换物业。其实,物业就是业主的“保姆”,是提供服务的公司。
之所以现在有些人还对物业服务有误区,主要还是这些人过去没有接触过社区商业性质的服务,只要掏钱就认为不好。只要想想,雇保姆都要钱,小区让人给你服务,当然则要付费。
有网友提出:有人说你心智不健全,没有专业房产知识,信息不对称,所以你买下的房子,要由某某专业公司统一负责,替你出租和买卖,是为了你的利益,你会相信吗?[允悲][允悲]
我的回复是:
心智不全买房子,一定要找中介公司,他们有相关知识,用合同形式保护你的利益。千万不要鲁莽争吵。当然,你要吃亏了可以据合同找回自己的利益。全世界市场经济发展发展已经比较成熟,都是有路径可以借鉴的。咱们都是普通人,信息不对称不是某些地方存在,而是处处都有,咱们对他人也有不对称,只要合法合规就好。
#物业##房产# #社会#
我不支持业主自己这样简单的管理小区。首先,业主以什么身份管理小区,是集体,还是个人,亦或是公司?那么,我们还要问,管理有专业水准吗?受过相关培训吗?出现法律责任谁负责,谁赔偿?
如果这些都回答不上来,就别光看到钱,什么都不懂的话,你所有赚的钱,有一天都成为你的成本,而且是更高的成本。所以,穷人思维的人都认为赚钱是很简单的问题,而没有想到责任和管理问题。很是可笑。
最近流行的一句话是:“视野范围越小的人,越是觉得自己懂得最多,说得话越大。”
2、欢迎大家继续一起探讨该话题。这里不限对错,只有探讨。
有朋友可能会说,凭什么硬要我接受一个“物业管理公司?”
其实,有这种认识的朋友,头脑里既有计划经济思维,又了解了一些市场经济做法。
计划经济任何商业活动背后都有政府安排,市场经济却没有,都是安市场需求提供产品。现在,很多居民小区全体业主不认为需要物业公司,也就没人强加给他们物业。业主也有权利更换物业。其实,物业就是业主的“保姆”,是提供服务的公司。
之所以现在有些人还对物业服务有误区,主要还是这些人过去没有接触过社区商业性质的服务,只要掏钱就认为不好。只要想想,雇保姆都要钱,小区让人给你服务,当然则要付费。
有网友提出:有人说你心智不健全,没有专业房产知识,信息不对称,所以你买下的房子,要由某某专业公司统一负责,替你出租和买卖,是为了你的利益,你会相信吗?[允悲][允悲]
我的回复是:
心智不全买房子,一定要找中介公司,他们有相关知识,用合同形式保护你的利益。千万不要鲁莽争吵。当然,你要吃亏了可以据合同找回自己的利益。全世界市场经济发展发展已经比较成熟,都是有路径可以借鉴的。咱们都是普通人,信息不对称不是某些地方存在,而是处处都有,咱们对他人也有不对称,只要合法合规就好。
#物业##房产# #社会#
安徽90后姑娘为在杭州买房,在网上招嫖,省吃俭用攒下近170万!
据媒体报道,2021年5月浙江临海公安机关破获了一起网络招嫖案,一名女子90后女子,为在杭州买房,竟然干起了网络招嫖,攒下了近170万的存款。
青青(化名)28岁,是安徽人,来杭州发展已经有好几年,为了能够在杭州买房有一个自己的小家,青青什么工作都尝试过,不仅自己创业开过店,还做过微商。
十几年的打拼,青青也存了近百万的存款,但是距离梦想仍有一定的差距,一次偶然的机会,她找到了一个快速的生财之道,“生意”好的时候,甚至能够月入过万,但是正在她喜滋滋幻想买房的时候却因为违法被带进了警局。
青青被抓后,一直都不肯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反而讲述起了自己所经历的苦难,以及自己的“梦想”。
我16岁就来到杭州打工,并且爱上了这座城市,想要在这座城市一套自己的房子,为了这个梦想,我端过盘子、做过微商,还开过一家服装店,十年省吃俭用攒了百万,如果生意能一直做下去,自己在熬几年也就可以买房了,不料这两年服装店不景气关门了。
在服装店关门后,青青基本就没有什么收入了,看着身边身价千万的姐妹,她的内心渐渐发生了变化,找到了一个无本的买卖,利用自己的长相优势,开始了网络招嫖工作。
青青从2020年10月,开始从事这份职业,每次收费500元到800元,要是过夜一般能挣到2000元以上,因为长相好看,她很快就打出来名气,几乎每天都能进账几千块。
尝到甜头后,青青还做起了中介,发展了3个女子共同从事涉黄工作,她从中抽一半的佣金。
为了买房青青可谓是节俭到了极致,不仅舍不得花钱租个好房子,就连手机摔碎了屏严重变形,她也舍不得更换,甚至就连一日三餐都是自己煮面条解决。
在被抓获时,青青的存款已经达到了近170万元。
170万的存款对普通家庭而言,可能一辈子也不能存下这么多钱,但是青青却只用了12年的时间。
这样快速挣钱的手段,可能很多人都顶不住诱惑,但是突破道德底线,违背法律获得的财富终究只是过眼云烟,青青的违法所得不仅会被没收,还会被判刑承受牢狱之灾,可谓是得不偿失。
在这个快节奏的时代里,每一个人身边都有着无数的诱惑,但是我们终究还是要守住底线,不能用违背法律的手段去获取财富,尤其是女孩子千万不能因为钱财而失足,否则你失去的终究会比得到的更多。
一个女人用身体去交换财富,短时间内或许的确能得到满足,但是利用这种违背法律和道德的手段换钱,终究会被世俗所唾弃,一旦事件败露,不仅自己要承受牢狱之灾,还会让自己的家人承受别人异样的眼光,面对各种各样的流言蜚语,
通过此事,希望能给大家一些启示,年轻人有梦想、有追求是值得肯定的,但是想要获得自己想要的东西,必须要靠正规的途径获取,千万不能走违反犯罪的道路,否则最后终究只能由自己承担苦果。
据媒体报道,2021年5月浙江临海公安机关破获了一起网络招嫖案,一名女子90后女子,为在杭州买房,竟然干起了网络招嫖,攒下了近170万的存款。
青青(化名)28岁,是安徽人,来杭州发展已经有好几年,为了能够在杭州买房有一个自己的小家,青青什么工作都尝试过,不仅自己创业开过店,还做过微商。
十几年的打拼,青青也存了近百万的存款,但是距离梦想仍有一定的差距,一次偶然的机会,她找到了一个快速的生财之道,“生意”好的时候,甚至能够月入过万,但是正在她喜滋滋幻想买房的时候却因为违法被带进了警局。
青青被抓后,一直都不肯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反而讲述起了自己所经历的苦难,以及自己的“梦想”。
我16岁就来到杭州打工,并且爱上了这座城市,想要在这座城市一套自己的房子,为了这个梦想,我端过盘子、做过微商,还开过一家服装店,十年省吃俭用攒了百万,如果生意能一直做下去,自己在熬几年也就可以买房了,不料这两年服装店不景气关门了。
在服装店关门后,青青基本就没有什么收入了,看着身边身价千万的姐妹,她的内心渐渐发生了变化,找到了一个无本的买卖,利用自己的长相优势,开始了网络招嫖工作。
青青从2020年10月,开始从事这份职业,每次收费500元到800元,要是过夜一般能挣到2000元以上,因为长相好看,她很快就打出来名气,几乎每天都能进账几千块。
尝到甜头后,青青还做起了中介,发展了3个女子共同从事涉黄工作,她从中抽一半的佣金。
为了买房青青可谓是节俭到了极致,不仅舍不得花钱租个好房子,就连手机摔碎了屏严重变形,她也舍不得更换,甚至就连一日三餐都是自己煮面条解决。
在被抓获时,青青的存款已经达到了近170万元。
170万的存款对普通家庭而言,可能一辈子也不能存下这么多钱,但是青青却只用了12年的时间。
这样快速挣钱的手段,可能很多人都顶不住诱惑,但是突破道德底线,违背法律获得的财富终究只是过眼云烟,青青的违法所得不仅会被没收,还会被判刑承受牢狱之灾,可谓是得不偿失。
在这个快节奏的时代里,每一个人身边都有着无数的诱惑,但是我们终究还是要守住底线,不能用违背法律的手段去获取财富,尤其是女孩子千万不能因为钱财而失足,否则你失去的终究会比得到的更多。
一个女人用身体去交换财富,短时间内或许的确能得到满足,但是利用这种违背法律和道德的手段换钱,终究会被世俗所唾弃,一旦事件败露,不仅自己要承受牢狱之灾,还会让自己的家人承受别人异样的眼光,面对各种各样的流言蜚语,
通过此事,希望能给大家一些启示,年轻人有梦想、有追求是值得肯定的,但是想要获得自己想要的东西,必须要靠正规的途径获取,千万不能走违反犯罪的道路,否则最后终究只能由自己承担苦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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