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县广福镇:党建引领促发展 乡村振兴谱新篇】
广福镇强化党建引领,凝聚“最强合力”,在服务群众、乡村建设、基层治理方面找准发力点,做到精准用力,奋力开创乡村振兴的良好局面。
党建引领服务“零距离”,实现为民服务有心。建全党员参与网格化管理制度,破解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问题,以高效服务密切党群关系,实现为民服务全覆盖。
“党和政府效率快呀,帮助我们解决了水道堵塞问题,水道疏通了,出门散步空气更加清新了,真的是太感谢了。”
广福镇居委会老党员朱金保在走访过程中发现,桃苑小区里面的小水道和沟渠被杂草和淤泥堵塞,导致排水不畅污水满溢,不仅招致了许多蚊虫,污水溢出也让空气变得污浊,严重影响了居民的日常生活。
他当即和有关单位部门反映了这一情况,广福镇行政执法办主任陈文金获悉了这一消息,立刻带工作人员前去查看,在查看过程中发现,由于近期多雨,雨水冲刷将水道沟渠两侧的垃圾和淤泥都冲进了水道沟渠,使其堵塞,如果不及时疏通,将会给桃苑小区居民带来极大的不便。
广福镇把村居划分为31个综合网格,把镇村两级党员全部放进网格,将“两整治一提升”、乡村振兴等多项工作融入其中,通过网格内党员定期或不定期地上门走访,提供医疗、法律、就业等政策咨询服务,广泛收集网格内群众反映的问题,并及时进行调处化解。目前,有效化解线上信访案件62件,成功调处矛盾纠纷 38 起;利用网格资金134 万元,为群众解决身边事 164件。
党建引领守护“好山水”,实现乡村建设有魂。把“绿水青山”纳入党建工作考核内容,把农村人居环境、“两整治、一提升”等改善环境工作作为村党组织的重要工作,引领党员带头、群众参与投身建设美丽乡村。
走进广福镇漳溪村黄家自然村,首先映入眼帘的是一片波光粼粼水塘、道路旁停车场整齐划一,具有古典风格围墙,一砖一瓦都透着古色古香的气息。
“之前车辆来回颠簸不平、满是灰尘;下雨天,来回高一脚低一脚。现在建好了,不仅好看,而且感觉比住到城里别墅都好。”黄家自然村的村民竖起大拇指介绍说。
在几个月前,这里道路坑洼不平,路灯因年久失修时亮时暗,群众出行十分不便。
村里的党员把情况反映给漳溪村委会,镇村把这项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急事来做。在设计、建设过程中,邀请村组党员参与设计、协调,组织“无职党员”成为第三方参与监督,同时指导“乡愁记忆”等内容的建设。
目前,广福镇正建设1个乡村振兴示范村和8个共同富裕样板村,采用“拆迁为基、规划先行、跟踪为要、落地为效”四部曲,形成以乡村振兴小组成员为基础、村组党员、群众代表参与的9个专班高效推进“两整治一提升”项目和23个新农村点位建设,助力农村人居环境实现大变样。
党建引领弘扬“正能量”,实现基层治理有力。通过“线上”“线下”加大宣传,以党风促民风,凝聚民心,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推动无职党员、老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不断激发正能量、引领新风尚。
“亲爱的乡里乡亲,今天在这里,我给大家介绍一下移风易俗,倡导红事缓办、白事简办、宴会不办......”这是木山村书记龚文亮在村民们纳凉处给村民进行的“微慧心”宣讲。
广福镇采用身边党员,到群众家中、纳凉处、小商店里等地利用碎片化时段,通过聊天、拉家常等方式宣讲党的政策、红色故事、文明礼仪及村规民约,让群众“能够“随时听”,融入日常生活。
通过宣传标语横幅、电子屏、宣传单等形式宣传文明新风。利用文明实践站所开展活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推进移风易俗行动。常态化开展“清洁家庭”、“文明家庭”等评比活动。
为充分发挥无职党员广泛资源作用,成立“治理有效--和谐有序岗”,起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第一道防线”作用。发挥老党员老干部丰富的经验优势和“传、帮、带”作用,让老党员老干部参与化解矛盾纠纷、防溺水、防疫等工作中。特别是2022年疫情以来,荷山村东埂组万海泉、万和金等老党员带头守卡口,引领东埂组户户自发参与,发展到各村党员群众积极参与的群防群控,在全镇营造文明新风的良好氛围,有力地夯实了平安广福基础。
广福镇强化党建引领,凝聚“最强合力”,在服务群众、乡村建设、基层治理方面找准发力点,做到精准用力,奋力开创乡村振兴的良好局面。
党建引领服务“零距离”,实现为民服务有心。建全党员参与网格化管理制度,破解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问题,以高效服务密切党群关系,实现为民服务全覆盖。
“党和政府效率快呀,帮助我们解决了水道堵塞问题,水道疏通了,出门散步空气更加清新了,真的是太感谢了。”
广福镇居委会老党员朱金保在走访过程中发现,桃苑小区里面的小水道和沟渠被杂草和淤泥堵塞,导致排水不畅污水满溢,不仅招致了许多蚊虫,污水溢出也让空气变得污浊,严重影响了居民的日常生活。
他当即和有关单位部门反映了这一情况,广福镇行政执法办主任陈文金获悉了这一消息,立刻带工作人员前去查看,在查看过程中发现,由于近期多雨,雨水冲刷将水道沟渠两侧的垃圾和淤泥都冲进了水道沟渠,使其堵塞,如果不及时疏通,将会给桃苑小区居民带来极大的不便。
广福镇把村居划分为31个综合网格,把镇村两级党员全部放进网格,将“两整治一提升”、乡村振兴等多项工作融入其中,通过网格内党员定期或不定期地上门走访,提供医疗、法律、就业等政策咨询服务,广泛收集网格内群众反映的问题,并及时进行调处化解。目前,有效化解线上信访案件62件,成功调处矛盾纠纷 38 起;利用网格资金134 万元,为群众解决身边事 164件。
党建引领守护“好山水”,实现乡村建设有魂。把“绿水青山”纳入党建工作考核内容,把农村人居环境、“两整治、一提升”等改善环境工作作为村党组织的重要工作,引领党员带头、群众参与投身建设美丽乡村。
走进广福镇漳溪村黄家自然村,首先映入眼帘的是一片波光粼粼水塘、道路旁停车场整齐划一,具有古典风格围墙,一砖一瓦都透着古色古香的气息。
“之前车辆来回颠簸不平、满是灰尘;下雨天,来回高一脚低一脚。现在建好了,不仅好看,而且感觉比住到城里别墅都好。”黄家自然村的村民竖起大拇指介绍说。
在几个月前,这里道路坑洼不平,路灯因年久失修时亮时暗,群众出行十分不便。
村里的党员把情况反映给漳溪村委会,镇村把这项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急事来做。在设计、建设过程中,邀请村组党员参与设计、协调,组织“无职党员”成为第三方参与监督,同时指导“乡愁记忆”等内容的建设。
目前,广福镇正建设1个乡村振兴示范村和8个共同富裕样板村,采用“拆迁为基、规划先行、跟踪为要、落地为效”四部曲,形成以乡村振兴小组成员为基础、村组党员、群众代表参与的9个专班高效推进“两整治一提升”项目和23个新农村点位建设,助力农村人居环境实现大变样。
党建引领弘扬“正能量”,实现基层治理有力。通过“线上”“线下”加大宣传,以党风促民风,凝聚民心,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推动无职党员、老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不断激发正能量、引领新风尚。
“亲爱的乡里乡亲,今天在这里,我给大家介绍一下移风易俗,倡导红事缓办、白事简办、宴会不办......”这是木山村书记龚文亮在村民们纳凉处给村民进行的“微慧心”宣讲。
广福镇采用身边党员,到群众家中、纳凉处、小商店里等地利用碎片化时段,通过聊天、拉家常等方式宣讲党的政策、红色故事、文明礼仪及村规民约,让群众“能够“随时听”,融入日常生活。
通过宣传标语横幅、电子屏、宣传单等形式宣传文明新风。利用文明实践站所开展活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推进移风易俗行动。常态化开展“清洁家庭”、“文明家庭”等评比活动。
为充分发挥无职党员广泛资源作用,成立“治理有效--和谐有序岗”,起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第一道防线”作用。发挥老党员老干部丰富的经验优势和“传、帮、带”作用,让老党员老干部参与化解矛盾纠纷、防溺水、防疫等工作中。特别是2022年疫情以来,荷山村东埂组万海泉、万和金等老党员带头守卡口,引领东埂组户户自发参与,发展到各村党员群众积极参与的群防群控,在全镇营造文明新风的良好氛围,有力地夯实了平安广福基础。
“好心送他人回家,凭什么让我赔32万元?”安徽宿州,男子胡某驾驶三轮车回家,张某见状,请求搭乘同行,胡某欣然接受,不料,拐弯时,不慎将张某甩出,事后,张某将胡某告上法院,索赔32万元。
(案件来源: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胡某和张某是同村的邻居,事发当天,张某在胡某家的田里有偿做工,做工完毕,胡某给张某结清了劳务费。这时,张某提出,请求胡某捎她一程,邻里邻居的,胡某爽快地答应了。
当行使至某十字路口,行驶途中,就要拐弯时,车子不慎将张某甩出,造成张某受伤住院10天,共支出医疗费6.4万余元。
出院后,张某怎么都咽不下这口气,张某认为,要不是乘坐胡某的车子,她就不会受伤,更不会住院,所以,胡某有着不可推卸得责任。因此,张某私下找到胡某,要求其承担全部的损失。
毫无疑问,胡某并不认可自己有责任,胡某认为,张某免费搭乘他的车,出了事故凭什么要他赔,他并没有义务送张某回家,但出于人道主义,胡某愿意承担一万元帮助张某。
协商未果,张某将胡某告上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胡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等各种费用合计323268.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庭上,胡某道出了心中的苦闷,并陈述了说了四个理由:
第一,是张某主动要求胡某骑电动车送其回家,而不是胡某主动送张某回家,胡某考虑到系相邻关系,碍于情面,不好拒绝,才送其回家。
而且,胡某在行使过程中,正常行驶,因张某坐车时,在电车上玩手机,而电车上也没有把手,所以,张某才从电动车上摔下来,张某的行为应当自担风险。
第二,胡某同意张某搭车行为,是出于好意施惠、好意搭乘行为,整个过程中,胡某并未收取张某任何费用,胡某的车辆也非营运车辆,属于非机动车辆,双方并未建立起任何合同关系。
张某主动要求搭乘电车,也明知道坐在电车前排狭小空间,存在一定的风险性,张某从主观客观上均放弃了自身的安全,责任应当由其自己承担。
第三,如果法院认为胡某做为驾车人有责任,应当依据“好意搭乘”相关规定,胡某在本起事故中作为无过错方,不应超过10%的责任。
第四,“好意搭乘”是基于情谊无偿搭乘他人,是一种具有利他性质的行为,对于维系人际关系和谐,促进形成互助友爱的社会风气,具有积极意义,属于助人为乐的善意举动,应为社会鼓励。
事实上,本案争议的焦点可归纳为,对于张某的伤害,双方应承担的责任问题。
首先,关于胡某陈述的“好意搭乘”问题,社会主义价值观中鼓励互助互爱、也鼓励助人为乐的善意,“好意搭乘”,从本质上说,是基于情谊的无偿行为。
本案中,胡某和张某之间劳务活动结束,双方对劳务款项已经结算并交割后,张某提出搭乘胡某的三轮车回家,此时胡某并无送张某回家的责任,胡某亦未收取张某的搭乘费用,故胡某车载张某回家的行为符合“好意搭乘”的性质。
“好意”是道德方面的评价,胡某作为三轮车驾驶人,出于好意予人方便,是一种值得肯定和鼓励的行为,但是“好意”只构成行为的动机,不能成为行为免责的理由。
简单来说,并不是否定助人为乐的精神,而是要求助人为乐者,在帮助他人过程中,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不能因为良好的出发点,就可以漠视对方的权益。
在法律中,好意同乘者与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应是一种要约与承诺的关系。在好意同乘者发出了同乘的要约之后,机动车驾驶人作出了承诺,要承担保障乘客,在运输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具体到本案中,事后查明,胡某在驾驶三轮车行使过程中,在乡村小道上行驶,存在超速行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张某伤害,属于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个责任的承担,不是对胡某良好动机的否认,而是对其行为过错的惩罚。
其次,张某作为成年人,理应知晓胡某的电动三轮车,并不等同于专业营运的载人交通工具,张某主动要求,并坐在三轮车首部的行为,存在重大过失,加大发生事故危险的可能性。
《民法典》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故综合本案案情,一审法院酌定胡某承担损失的50%,张某自行承担50%。即,胡某赔付张某各项损失156584.2元,案件受理费6149元,双方各负担3074.5元。
最后,“好意搭乘”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尤其频繁发生在熟人社会里,本案的发生,告诉我们,“好意搭乘”务必量力而行、谨慎小心!
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
(案件来源: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胡某和张某是同村的邻居,事发当天,张某在胡某家的田里有偿做工,做工完毕,胡某给张某结清了劳务费。这时,张某提出,请求胡某捎她一程,邻里邻居的,胡某爽快地答应了。
当行使至某十字路口,行驶途中,就要拐弯时,车子不慎将张某甩出,造成张某受伤住院10天,共支出医疗费6.4万余元。
出院后,张某怎么都咽不下这口气,张某认为,要不是乘坐胡某的车子,她就不会受伤,更不会住院,所以,胡某有着不可推卸得责任。因此,张某私下找到胡某,要求其承担全部的损失。
毫无疑问,胡某并不认可自己有责任,胡某认为,张某免费搭乘他的车,出了事故凭什么要他赔,他并没有义务送张某回家,但出于人道主义,胡某愿意承担一万元帮助张某。
协商未果,张某将胡某告上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胡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等各种费用合计323268.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庭上,胡某道出了心中的苦闷,并陈述了说了四个理由:
第一,是张某主动要求胡某骑电动车送其回家,而不是胡某主动送张某回家,胡某考虑到系相邻关系,碍于情面,不好拒绝,才送其回家。
而且,胡某在行使过程中,正常行驶,因张某坐车时,在电车上玩手机,而电车上也没有把手,所以,张某才从电动车上摔下来,张某的行为应当自担风险。
第二,胡某同意张某搭车行为,是出于好意施惠、好意搭乘行为,整个过程中,胡某并未收取张某任何费用,胡某的车辆也非营运车辆,属于非机动车辆,双方并未建立起任何合同关系。
张某主动要求搭乘电车,也明知道坐在电车前排狭小空间,存在一定的风险性,张某从主观客观上均放弃了自身的安全,责任应当由其自己承担。
第三,如果法院认为胡某做为驾车人有责任,应当依据“好意搭乘”相关规定,胡某在本起事故中作为无过错方,不应超过10%的责任。
第四,“好意搭乘”是基于情谊无偿搭乘他人,是一种具有利他性质的行为,对于维系人际关系和谐,促进形成互助友爱的社会风气,具有积极意义,属于助人为乐的善意举动,应为社会鼓励。
事实上,本案争议的焦点可归纳为,对于张某的伤害,双方应承担的责任问题。
首先,关于胡某陈述的“好意搭乘”问题,社会主义价值观中鼓励互助互爱、也鼓励助人为乐的善意,“好意搭乘”,从本质上说,是基于情谊的无偿行为。
本案中,胡某和张某之间劳务活动结束,双方对劳务款项已经结算并交割后,张某提出搭乘胡某的三轮车回家,此时胡某并无送张某回家的责任,胡某亦未收取张某的搭乘费用,故胡某车载张某回家的行为符合“好意搭乘”的性质。
“好意”是道德方面的评价,胡某作为三轮车驾驶人,出于好意予人方便,是一种值得肯定和鼓励的行为,但是“好意”只构成行为的动机,不能成为行为免责的理由。
简单来说,并不是否定助人为乐的精神,而是要求助人为乐者,在帮助他人过程中,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不能因为良好的出发点,就可以漠视对方的权益。
在法律中,好意同乘者与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应是一种要约与承诺的关系。在好意同乘者发出了同乘的要约之后,机动车驾驶人作出了承诺,要承担保障乘客,在运输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具体到本案中,事后查明,胡某在驾驶三轮车行使过程中,在乡村小道上行驶,存在超速行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张某伤害,属于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个责任的承担,不是对胡某良好动机的否认,而是对其行为过错的惩罚。
其次,张某作为成年人,理应知晓胡某的电动三轮车,并不等同于专业营运的载人交通工具,张某主动要求,并坐在三轮车首部的行为,存在重大过失,加大发生事故危险的可能性。
《民法典》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故综合本案案情,一审法院酌定胡某承担损失的50%,张某自行承担50%。即,胡某赔付张某各项损失156584.2元,案件受理费6149元,双方各负担3074.5元。
最后,“好意搭乘”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尤其频繁发生在熟人社会里,本案的发生,告诉我们,“好意搭乘”务必量力而行、谨慎小心!
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
这个号以后可能会陆续取关一些人,如果是互关我会双的,放心,一路走来确实会发现还是有很多理念不太一样的人,很可能我们的价值观相似但投射的点不一样,你没错我也没错,不求能相似也确实不太想给自己添堵,我们的目的地是一样的但走着走着,怎么我们的路就隔了那么远呢?一些碎碎念,其实我很喜欢海哲,因为我真的很喜欢张哲瀚[抱一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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