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好的精神健康取决于一个人的心理素质,它包括个人在为社会服务这个大前提下所具备的自制能力和以一种有效的、自我满意的方式与外界环境发生联系的能力。精神健康的特征是:在愉快和富有创造性的劳动中能使自我得到满意,对他人和环境感到自在,正确对待生活环境中顺与逆,能理解并接受自己的不利条件和其他不足——生理的、心理的和思想方法上的,能经得起生活中的各种挫折,与人团结相处,同时对现实做建设性的处理。
忒修斯之船的悖论,结构主义和存在主义,这艘船到底还在不在,是否仍旧可视为原来那艘船取决于每个人的哲学思考和价值观上,偏倚的是社会结构,还是偏倚个体的主体性。
元素之间的互相影响,和元素本身的意义,从文艺复兴到浪漫主义 小说诗歌戏剧电影 我们能跨越结构主义吗;西西弗斯的石头 无意义的宇宙 月亮的东升西沉 自我成就 因独特性而要承担周遭评判 悲惨的源泉 也是重获幸福的踏板。
忒修斯之船还存不存在,关乎于个体本身怎么看待人与社会,以及人与自身的关系。
人们虽然同样渡过相同的河,但流经身旁的水却是不同的。忒修斯的船缝缝补补,用新的补丁换旧的缺口,十余年就恢复了出厂设置。人体细胞每分钟都有一亿多个死亡更新,大约7年,全身的细胞就会更新一遍。每天除旧迎新升级系统版本,那么现在在渡河的你也俨然与昨日不同。这个世界不会一成不变,而你每时每刻都会是新的出发。#自我重建
元素之间的互相影响,和元素本身的意义,从文艺复兴到浪漫主义 小说诗歌戏剧电影 我们能跨越结构主义吗;西西弗斯的石头 无意义的宇宙 月亮的东升西沉 自我成就 因独特性而要承担周遭评判 悲惨的源泉 也是重获幸福的踏板。
忒修斯之船还存不存在,关乎于个体本身怎么看待人与社会,以及人与自身的关系。
人们虽然同样渡过相同的河,但流经身旁的水却是不同的。忒修斯的船缝缝补补,用新的补丁换旧的缺口,十余年就恢复了出厂设置。人体细胞每分钟都有一亿多个死亡更新,大约7年,全身的细胞就会更新一遍。每天除旧迎新升级系统版本,那么现在在渡河的你也俨然与昨日不同。这个世界不会一成不变,而你每时每刻都会是新的出发。#自我重建
江苏徐州,一男子到银行取款时,发现卡里有钱,却取不出来。他吓了一大跳,赶紧找银行咨询。才知道,8年前他为朋友担保的贷款20万元,朋友没还清。几天后,银行从男子账户内扣划存款61000元,用于偿还朋友的贷款。男子将银行告上法院,要求返还存款及利息。
原来,2011年2月1日,男子藏某、陈某等6人作为保证人,其朋友王某作为借款人,与银行签订一份《最高额个人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藏某、陈某等6人,自愿为王某2年内不超过30万元的贷款提供担保。保证期间至借款到期日起两年,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保证责任的,银行有权直接从保证人任何账户中划收。
2012年3月15日,银行给王某发放贷款20万元,贷款期限到2013年1月10日。借款到期后,王某没有还清贷款。
2020年7月,银行冻结了藏某的存款,7月21日,从藏某存款中扣划61000元,用于偿还王某的贷款。第二天,藏某把王某告上法院,要求偿还代偿款,但2个月后又撤回起诉。
之后,藏某把银行告上法院,说他为王某担保是贷款已经超过保证期间,他不应承担保证责任,所以要求银行返还存款61000元及利息。
银行辩解说,他们在保证期间内向藏某催收过,所以保证期间没过。并提交了落款为2014年12月25日、2016年12月7日、2018年12月5日的三份催收通知书。
藏某说,这三份催收通知书都是2020年7月补签的。经过鉴定,三份通知书时同一时间签署。
【家子说法】
一、贷款未还时,银行有无权力扣划存款?
在这个案件里,藏某为王某的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如果王某的贷款到期未还清,银行既可以向王某要求偿还贷款,也可以向藏某等保证人要求还款。
所以,如果藏某应当承担保证责任,那么就相当于藏某也欠银行的贷款未还。
在这种情况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银行就可以主张抵销权,要求用藏某在该银行的存款折抵王某的贷款。
同时,这个案件里,藏某在签订的合同中还约定,保证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保证责任的,银行有权直接从保证人任何账户中划收。根据《贷款通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贷款人有权依照合同约定从借款人账户上划收贷款本金和利息。”银行可以直接从藏某的账户内扣划存款用于偿还王某的贷款。
二、银行有没有权力扣划藏某的存款?
但是,刚才说了,银行有权扣划藏某存款的前提是,藏某应当承担保证责任,有代王某偿还贷款的义务。
而这个案件里,藏某与银行约定的保证期间是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也就是到2015年的1月10日。
所谓保证期间,是指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这个保证期间,不是说藏某只在这个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而是说,如果银行必须在这个期间内向藏某主张承担保证责任,如果银行没有主张过,则藏某的保证责任不产生,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如果银行在这个时间里主张了,那么藏某的保证责任就产生了,不再考虑保证期间的问题,无所谓保证期间经过不经过的问题。
保证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经过来,债务仍然存在,只是债权人丧失了胜诉权。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就没有保证责任,对保证人来说,债务根本不存在。
在这个案件里,银行主张他们在保证期间内向藏某主张过权利,但他们提交的三份催款通知书,经过鉴定,属于同时期形成,可以证明是事后补签,催收行为并不是发生在保证期间内。银行无法证明自己在保证期间内主张过权利,根据前面的法律规定,藏某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银行主张抵销权就没有事实基础,自然也就无权依据合同约定扣划藏某的储蓄存款。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银行向藏某支付61000元及利息。
银行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例来源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析部分系个人意见,非判决原文。)#社会#
原来,2011年2月1日,男子藏某、陈某等6人作为保证人,其朋友王某作为借款人,与银行签订一份《最高额个人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藏某、陈某等6人,自愿为王某2年内不超过30万元的贷款提供担保。保证期间至借款到期日起两年,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保证责任的,银行有权直接从保证人任何账户中划收。
2012年3月15日,银行给王某发放贷款20万元,贷款期限到2013年1月10日。借款到期后,王某没有还清贷款。
2020年7月,银行冻结了藏某的存款,7月21日,从藏某存款中扣划61000元,用于偿还王某的贷款。第二天,藏某把王某告上法院,要求偿还代偿款,但2个月后又撤回起诉。
之后,藏某把银行告上法院,说他为王某担保是贷款已经超过保证期间,他不应承担保证责任,所以要求银行返还存款61000元及利息。
银行辩解说,他们在保证期间内向藏某催收过,所以保证期间没过。并提交了落款为2014年12月25日、2016年12月7日、2018年12月5日的三份催收通知书。
藏某说,这三份催收通知书都是2020年7月补签的。经过鉴定,三份通知书时同一时间签署。
【家子说法】
一、贷款未还时,银行有无权力扣划存款?
在这个案件里,藏某为王某的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如果王某的贷款到期未还清,银行既可以向王某要求偿还贷款,也可以向藏某等保证人要求还款。
所以,如果藏某应当承担保证责任,那么就相当于藏某也欠银行的贷款未还。
在这种情况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银行就可以主张抵销权,要求用藏某在该银行的存款折抵王某的贷款。
同时,这个案件里,藏某在签订的合同中还约定,保证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保证责任的,银行有权直接从保证人任何账户中划收。根据《贷款通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贷款人有权依照合同约定从借款人账户上划收贷款本金和利息。”银行可以直接从藏某的账户内扣划存款用于偿还王某的贷款。
二、银行有没有权力扣划藏某的存款?
但是,刚才说了,银行有权扣划藏某存款的前提是,藏某应当承担保证责任,有代王某偿还贷款的义务。
而这个案件里,藏某与银行约定的保证期间是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也就是到2015年的1月10日。
所谓保证期间,是指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这个保证期间,不是说藏某只在这个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而是说,如果银行必须在这个期间内向藏某主张承担保证责任,如果银行没有主张过,则藏某的保证责任不产生,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如果银行在这个时间里主张了,那么藏某的保证责任就产生了,不再考虑保证期间的问题,无所谓保证期间经过不经过的问题。
保证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经过来,债务仍然存在,只是债权人丧失了胜诉权。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就没有保证责任,对保证人来说,债务根本不存在。
在这个案件里,银行主张他们在保证期间内向藏某主张过权利,但他们提交的三份催款通知书,经过鉴定,属于同时期形成,可以证明是事后补签,催收行为并不是发生在保证期间内。银行无法证明自己在保证期间内主张过权利,根据前面的法律规定,藏某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银行主张抵销权就没有事实基础,自然也就无权依据合同约定扣划藏某的储蓄存款。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银行向藏某支付61000元及利息。
银行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例来源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析部分系个人意见,非判决原文。)#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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