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隐形社恐吗#
有的人不是社恐,就是不喜欢社交。
昨天和许久没联系的朋友联系上,我提议节后一起喝喝奶茶聊聊天。她直接拒绝了,然后给我解释:
“不是争对你,是我觉得没必要通过见面吃饭来维系关系。电话里同样可以的,云端更舒适。有什么是在电话里说不清的呢?我觉得社交好累,还不如我自己在家看个电影舒服。”
我又问:“这是95后都这样没有社交吗?”
她说:“其他人我不敢说。但我身边的都这样,宁愿自己烧点饭,边看剧边吃饭。只有过生日的时候喊了吃个饭,或者自己特别想吃火锅的时候我会喊人吃。除非我自己特别想吃那个东西,不然我是不会出去跟别人吃饭的。
大家都是996互联网,都很累,哪有心情社交。更别提谈恋爱了,没那想法。
wx也个把月才登陆1回,重要的人或事,你会打电话的。你说是吗?”
好吧,其实我不太能理解她们的社交方式。会花几个小时跟你电话、语音等,却不愿意出门跟你吃东西聊天。除非她自己特别想吃。
你觉得治愈的社交方式,或者是有用的“向上社交”,对于她们来说都不喜欢。就喜欢自己和自己待着,啥都不用烦。做不来向上社交,就用技术站稳职场,能养活自己,不愁吃穿就很满意了。
你是这样子吗?
#人间松弛指南##情感加油站##随手拍#
有的人不是社恐,就是不喜欢社交。
昨天和许久没联系的朋友联系上,我提议节后一起喝喝奶茶聊聊天。她直接拒绝了,然后给我解释:
“不是争对你,是我觉得没必要通过见面吃饭来维系关系。电话里同样可以的,云端更舒适。有什么是在电话里说不清的呢?我觉得社交好累,还不如我自己在家看个电影舒服。”
我又问:“这是95后都这样没有社交吗?”
她说:“其他人我不敢说。但我身边的都这样,宁愿自己烧点饭,边看剧边吃饭。只有过生日的时候喊了吃个饭,或者自己特别想吃火锅的时候我会喊人吃。除非我自己特别想吃那个东西,不然我是不会出去跟别人吃饭的。
大家都是996互联网,都很累,哪有心情社交。更别提谈恋爱了,没那想法。
wx也个把月才登陆1回,重要的人或事,你会打电话的。你说是吗?”
好吧,其实我不太能理解她们的社交方式。会花几个小时跟你电话、语音等,却不愿意出门跟你吃东西聊天。除非她自己特别想吃。
你觉得治愈的社交方式,或者是有用的“向上社交”,对于她们来说都不喜欢。就喜欢自己和自己待着,啥都不用烦。做不来向上社交,就用技术站稳职场,能养活自己,不愁吃穿就很满意了。
你是这样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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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上的时候看到有人拿着一个小方包在拍照,我不相信有人会跟我用一样的东西,没好脸色叫她放回原位,她说难道这是你的钱包——这是重点吗。
那些来店里目无他人、把商品或食物作为道具、把洗手间当更衣室、随意挪动家具、甚至坐到桌子上、吵吵闹闹、走来走去各个角落摆弄各种姿势拍照的,我把这些人列为我讨厌的人[困]
那些来店里目无他人、把商品或食物作为道具、把洗手间当更衣室、随意挪动家具、甚至坐到桌子上、吵吵闹闹、走来走去各个角落摆弄各种姿势拍照的,我把这些人列为我讨厌的人[困]
“我真不是故意的!”广东清远,一女子回前夫家收拾个人物品时,因结婚时购买的三金归属问题产生纠纷。女子驾驶电动车离开时,前夫为了将其逼停,驾车将车撞倒导致重伤二级。案发后,前夫说自己是正当防卫。一审没被采纳后。男子又以过失犯罪上诉。
(案例来源:广东清远中院)
男子翁某在经营餐饮店时认识女服务员冯某,随后对冯某展开追求。很快两人就确定了恋爱关系并结婚产下一子。孩子出生后,夫妻俩决定用自己全部积蓄和向亲戚朋友借一部分钱,再开一家餐饮店。
可妻子冯某在经营新开的餐饮店时任人唯亲的做法,让丈夫翁某产生不满。翁某认为招聘员工时,应当有能力、有经验者居之。但妻子却认为只要工资待遇一样,请自己亲戚朋友更让自己放心。
结果很快就应验了翁某的担心,由于冯某用人不当,新开的餐饮店几个月就因经营不善倒闭,导致负债累累。由于出面借钱的是翁某,其压力山大故经常因此事与冯某发生争执。
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并协议离婚,双方协议约定,儿子由翁某负责抚养,冯某每月支付生活费。另外,由于翁某负债累累,因此冯某决定“净身出户”。即两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各归已有,而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冯某自愿放弃。
可不曾想,两人办理离婚手续几个月后,冯某到翁某家处收拾个人物品时,两人却因结婚时购买的三金归属问题,发生争执。
翁某认为这些金器是其在婚前出钱购买的,而且离婚时冯某承诺“净身出户”,因此应当归其所有。但冯某却认为“三金”对女人来说很重要,应当归其所有。
随后冯某趁翁某洗澡时,在没有经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将价值3万7千多元的“三金”放进自己的行李包处,驾驶电动自行车离开。
翁某洗澡出来发现“三金”被取走后,马上打电话质问冯某。后来翁某因对方未接电话,遂马上驾车追赶。在一乡村道路上发现冯某后,翁某鸣笛示意冯某停车,但翁某却未予以理会。
翁某一气之下便从身后驾车撞击冯某驾驶的电动车,结果倒地冯某失去平衡摔倒在地,由于冯某落地时头部先着导致其重伤二级。
案发后,翁某立即报警求助。翁某到案后认为其一方只是正当防卫,因此其不认为自己构成犯罪。但检方仍认定翁某故意犯罪。
一、翁某构成正当防卫么?
翁某认为根据离婚协议约定,冯某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及其名下银行存款外的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结婚时其一方购买的“三金”应当属于其个人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也就是说,翁某认为,冯某趁其不注意时,将其财物取走,应当视为盗窃。因此其一方在个人财产面临不法侵害时所做出的防卫行为,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注意!认定正当防卫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正在面临不法侵害时。即个人生命或财产安全正在遭受不法侵害时所作出没有超出明显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才能视为正当防卫。
换而言之,即便冯某的行为属于盗窃,那其一方的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故翁某的行为不符合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再说再具体点,由于冯某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此时翁某可以做的是报警求助,让警方来追回其个人财产,绝对不能以任何形式实施报复行为,否则就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二、检方认定翁某构成故意伤害罪
正如前面所说,不论任何原因,都不能对任何人实施报复行为,否则就是属于侵害他人身体健康权的行为。
具体而言,由于翁某有通过驾车撞击冯某所驾驶电动车的方式,来实现其一方实施报复的目的,且实际上确实也造成了冯某重伤二级的严重后果,故翁某之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致轻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伤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换而言之,由于翁某致冯某重伤二级,因此其行为应当在3-10年考虑量刑。
三、检方认为翁某有以下可从轻或减轻情节:
1、翁某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
2、翁某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可从轻处罚;
3、冯某不问自取存在重大过错,且其过错行为与本案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系诱发本案的主因,即翁某的主观恶意不大,故可对翁某减轻处罚。
注意!可减轻处罚这一点极其重要。即从轻处罚只能在3-10年内从轻;但如若是减轻则可以在3年以下考虑量刑。
最终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翁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一审宣判后,翁某不服,遂以自己没有伤害冯某的主观故意为由,认为其行为应当认定为过失犯罪。但二审法院认为,翁某是成年人,其应当知道在驾驶过程中,驾驶机动车撞击电动车的后果,因此其行为属于故意犯罪,据此二审维持原判。
有网友认为,毕竟两人曾经夫妻一场,翁某没必要为了“三金”而与前妻计较,更不能为此做出伤害前妻的犯罪行为。
但同时也有网友认为,谁家的钱也不是大风刮来的,因此翁某要回“三金”没错,但方法过火了。对此,您怎么看?
(案例来源:广东清远中院)
男子翁某在经营餐饮店时认识女服务员冯某,随后对冯某展开追求。很快两人就确定了恋爱关系并结婚产下一子。孩子出生后,夫妻俩决定用自己全部积蓄和向亲戚朋友借一部分钱,再开一家餐饮店。
可妻子冯某在经营新开的餐饮店时任人唯亲的做法,让丈夫翁某产生不满。翁某认为招聘员工时,应当有能力、有经验者居之。但妻子却认为只要工资待遇一样,请自己亲戚朋友更让自己放心。
结果很快就应验了翁某的担心,由于冯某用人不当,新开的餐饮店几个月就因经营不善倒闭,导致负债累累。由于出面借钱的是翁某,其压力山大故经常因此事与冯某发生争执。
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并协议离婚,双方协议约定,儿子由翁某负责抚养,冯某每月支付生活费。另外,由于翁某负债累累,因此冯某决定“净身出户”。即两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各归已有,而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冯某自愿放弃。
可不曾想,两人办理离婚手续几个月后,冯某到翁某家处收拾个人物品时,两人却因结婚时购买的三金归属问题,发生争执。
翁某认为这些金器是其在婚前出钱购买的,而且离婚时冯某承诺“净身出户”,因此应当归其所有。但冯某却认为“三金”对女人来说很重要,应当归其所有。
随后冯某趁翁某洗澡时,在没有经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将价值3万7千多元的“三金”放进自己的行李包处,驾驶电动自行车离开。
翁某洗澡出来发现“三金”被取走后,马上打电话质问冯某。后来翁某因对方未接电话,遂马上驾车追赶。在一乡村道路上发现冯某后,翁某鸣笛示意冯某停车,但翁某却未予以理会。
翁某一气之下便从身后驾车撞击冯某驾驶的电动车,结果倒地冯某失去平衡摔倒在地,由于冯某落地时头部先着导致其重伤二级。
案发后,翁某立即报警求助。翁某到案后认为其一方只是正当防卫,因此其不认为自己构成犯罪。但检方仍认定翁某故意犯罪。
一、翁某构成正当防卫么?
翁某认为根据离婚协议约定,冯某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及其名下银行存款外的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结婚时其一方购买的“三金”应当属于其个人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也就是说,翁某认为,冯某趁其不注意时,将其财物取走,应当视为盗窃。因此其一方在个人财产面临不法侵害时所做出的防卫行为,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注意!认定正当防卫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正在面临不法侵害时。即个人生命或财产安全正在遭受不法侵害时所作出没有超出明显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才能视为正当防卫。
换而言之,即便冯某的行为属于盗窃,那其一方的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故翁某的行为不符合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再说再具体点,由于冯某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此时翁某可以做的是报警求助,让警方来追回其个人财产,绝对不能以任何形式实施报复行为,否则就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二、检方认定翁某构成故意伤害罪
正如前面所说,不论任何原因,都不能对任何人实施报复行为,否则就是属于侵害他人身体健康权的行为。
具体而言,由于翁某有通过驾车撞击冯某所驾驶电动车的方式,来实现其一方实施报复的目的,且实际上确实也造成了冯某重伤二级的严重后果,故翁某之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致轻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伤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换而言之,由于翁某致冯某重伤二级,因此其行为应当在3-10年考虑量刑。
三、检方认为翁某有以下可从轻或减轻情节:
1、翁某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
2、翁某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可从轻处罚;
3、冯某不问自取存在重大过错,且其过错行为与本案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系诱发本案的主因,即翁某的主观恶意不大,故可对翁某减轻处罚。
注意!可减轻处罚这一点极其重要。即从轻处罚只能在3-10年内从轻;但如若是减轻则可以在3年以下考虑量刑。
最终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翁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一审宣判后,翁某不服,遂以自己没有伤害冯某的主观故意为由,认为其行为应当认定为过失犯罪。但二审法院认为,翁某是成年人,其应当知道在驾驶过程中,驾驶机动车撞击电动车的后果,因此其行为属于故意犯罪,据此二审维持原判。
有网友认为,毕竟两人曾经夫妻一场,翁某没必要为了“三金”而与前妻计较,更不能为此做出伤害前妻的犯罪行为。
但同时也有网友认为,谁家的钱也不是大风刮来的,因此翁某要回“三金”没错,但方法过火了。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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