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妻消失18年房屋拆迁现身分走财产#【男子房屋拆迁获56万元补偿款,消失18年前妻现身分走21.6万】10月5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发布了一起财产纠纷案:2021年6月,离家了18年、离婚12年的前妻李某突然回家,将前夫刘某告上法院,要求分割财产。李某的诉求得到法院支持——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通湖法院)判决刘某支付李某房屋拆迁补偿款21.6万元。
事情要从上世纪80年代说起:1984年,李某、刘某登记结婚,婚后于1986年育有一子,并将婚内购置的砖瓦平房加建为二层楼房。
2003年,妻子李某外出后便再也没有回家,一直音讯全无。2009年,丈夫刘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因李某下落不明,法院依法缺席判决准许离婚。
2021年4月,李某、刘某原来居住的房屋被征收,获得了征收补偿款50万余元,加上邻居占用土地给予的补偿款5万余元,合计56万余元。
没想到两个月后,消失18年的李某突然出现,并向大通湖法院起诉刘某,要求平均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对此刘某自然很不满意,他认为双方已判决离婚多年,应视为妻子早已放弃财产分割权利。
大通湖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征收房屋属李某、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李某、刘某在离婚时没有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能因此推定李某放弃了财产的分割权利,故对于李某要求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不过考虑到李某2003年擅自离家后,没有履行对共有物的管理义务,因此要扣除维护费用,最终是对54万余元进行分割。
因为李某2003年离家后一直杳无音讯、下落不明,没有尽到家庭义务,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对刘某予以适当照顾,所以大通湖法院判决由刘某支付李某房屋拆迁补偿款54万余元的40%,即21.6万元。
分了21.6万的李某并不满意,事后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https://t.cn/A6oyDEhV
事情要从上世纪80年代说起:1984年,李某、刘某登记结婚,婚后于1986年育有一子,并将婚内购置的砖瓦平房加建为二层楼房。
2003年,妻子李某外出后便再也没有回家,一直音讯全无。2009年,丈夫刘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因李某下落不明,法院依法缺席判决准许离婚。
2021年4月,李某、刘某原来居住的房屋被征收,获得了征收补偿款50万余元,加上邻居占用土地给予的补偿款5万余元,合计56万余元。
没想到两个月后,消失18年的李某突然出现,并向大通湖法院起诉刘某,要求平均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对此刘某自然很不满意,他认为双方已判决离婚多年,应视为妻子早已放弃财产分割权利。
大通湖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征收房屋属李某、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李某、刘某在离婚时没有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能因此推定李某放弃了财产的分割权利,故对于李某要求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不过考虑到李某2003年擅自离家后,没有履行对共有物的管理义务,因此要扣除维护费用,最终是对54万余元进行分割。
因为李某2003年离家后一直杳无音讯、下落不明,没有尽到家庭义务,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对刘某予以适当照顾,所以大通湖法院判决由刘某支付李某房屋拆迁补偿款54万余元的40%,即21.6万元。
分了21.6万的李某并不满意,事后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https://t.cn/A6oyDEhV
【郑州发布139号通告:开展全市新冠病毒核酸筛查】郑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关于开展全市新冠病毒核酸筛查的通告
(2022年139号)
近期以来,国内疫情多地散发、频发,双节期间人员流动性增加,我市输入病例时有发生,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防止疫情隐匿传播,经研究,决定于10月6—7日开展一轮全市新冠病毒核酸筛查工作,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采样安排
(一)10月6日开展航空港区、金水区、二七区、中原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郑东新区、经开区、高新区核酸检测工作,上午7:00开始采样工作,13:00完成采样工作。
(二)10月7日开展上街区、巩义市、荥阳市、新密市、新郑市、中牟县、登封市核酸检测工作,上午7:00开始采样工作,13:00完成采样工作。
二、采样对象
市域内所有居民(包括本地常住人口、暂住人口、临时流动人口、外籍人口等)必须完成1次检测。
居民因短暂外出等原因无法在核酸筛查期间参与我市核酸检测的,可在通告发布后,自行在当地进行核酸检测,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向居住地所在社区(村)报备。
三、采样地点
采样点分为固定采样点和流动采样点,请居民按照社区(村)、小组工作人员的组织安排,原则上到就近采样点进行采样检测。
四、特别告知
(一)对不参加本轮核酸筛查的居民,健康码将弹窗提醒。造成疫情传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请居民积极配合采样工作人员做好样本采集工作,对拒不配合、不支持核酸检测工作、扰乱秩序、瞒报、谎报、伪造信息的人员,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追究法律责任。
(三)请居民根据社区(村)组织安排,分时段有序前往指定采样点进行采样,确保不漏一户一人。有智能手机人员现场出示“郑好办”APP中的核酸检测登记二维码(或郑好码),无智能手机人员请携带提前打印的纸质核酸检测登记二维码(或郑好码)。
(四)接种新冠病毒疫苗人员未超过48小时人员不参加检测,必须及时向社区(村)工作人员说明情况,提供证明并做好登记。
(五)请居民在参加采样期间做好个人防护,全程规范佩戴一次性医用口罩,主动接受体温检测,并保持2米以上间隔,避免聚集和相互交谈,按照现场工作人员指引有序完成采样工作,自觉维护现场秩序。
郑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10月5日
(来源:郑州发布)
关于开展全市新冠病毒核酸筛查的通告
(2022年139号)
近期以来,国内疫情多地散发、频发,双节期间人员流动性增加,我市输入病例时有发生,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防止疫情隐匿传播,经研究,决定于10月6—7日开展一轮全市新冠病毒核酸筛查工作,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采样安排
(一)10月6日开展航空港区、金水区、二七区、中原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郑东新区、经开区、高新区核酸检测工作,上午7:00开始采样工作,13:00完成采样工作。
(二)10月7日开展上街区、巩义市、荥阳市、新密市、新郑市、中牟县、登封市核酸检测工作,上午7:00开始采样工作,13:00完成采样工作。
二、采样对象
市域内所有居民(包括本地常住人口、暂住人口、临时流动人口、外籍人口等)必须完成1次检测。
居民因短暂外出等原因无法在核酸筛查期间参与我市核酸检测的,可在通告发布后,自行在当地进行核酸检测,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向居住地所在社区(村)报备。
三、采样地点
采样点分为固定采样点和流动采样点,请居民按照社区(村)、小组工作人员的组织安排,原则上到就近采样点进行采样检测。
四、特别告知
(一)对不参加本轮核酸筛查的居民,健康码将弹窗提醒。造成疫情传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请居民积极配合采样工作人员做好样本采集工作,对拒不配合、不支持核酸检测工作、扰乱秩序、瞒报、谎报、伪造信息的人员,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追究法律责任。
(三)请居民根据社区(村)组织安排,分时段有序前往指定采样点进行采样,确保不漏一户一人。有智能手机人员现场出示“郑好办”APP中的核酸检测登记二维码(或郑好码),无智能手机人员请携带提前打印的纸质核酸检测登记二维码(或郑好码)。
(四)接种新冠病毒疫苗人员未超过48小时人员不参加检测,必须及时向社区(村)工作人员说明情况,提供证明并做好登记。
(五)请居民在参加采样期间做好个人防护,全程规范佩戴一次性医用口罩,主动接受体温检测,并保持2米以上间隔,避免聚集和相互交谈,按照现场工作人员指引有序完成采样工作,自觉维护现场秩序。
郑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10月5日
(来源:郑州发布)
#前妻消失18年房屋拆迁现身分走财产#【男子房屋拆迁获56万元补偿款,消失18年前妻现身分走21.6万】10月5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发布了一起财产纠纷案:2021年6月,离家了18年、离婚12年的前妻李某突然回家,将前夫刘某告上法院,要求分割财产。李某的诉求得到法院支持——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通湖法院)判决刘某支付李某房屋拆迁补偿款21.6万元。
事情要从上世纪80年代说起:1984年,李某、刘某登记结婚,婚后于1986年育有一子,并将婚内购置的砖瓦平房加建为二层楼房。
2003年,妻子李某外出后便再也没有回家,一直音讯全无。2009年,丈夫刘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因李某下落不明,法院依法缺席判决准许离婚。
2021年4月,李某、刘某原来居住的房屋被征收,获得了征收补偿款50万余元,加上邻居占用土地给予的补偿款5万余元,合计56万余元。
没想到两个月后,消失18年的李某突然出现,并向大通湖法院起诉刘某,要求平均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对此刘某自然很不满意,他认为双方已判决离婚多年,应视为妻子早已放弃财产分割权利。
大通湖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征收房屋属李某、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李某、刘某在离婚时没有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能因此推定李某放弃了财产的分割权利,故对于李某要求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不过考虑到李某2003年擅自离家后,没有履行对共有物的管理义务,因此要扣除维护费用,最终是对54万余元进行分割。
因为李某2003年离家后一直杳无音讯、下落不明,没有尽到家庭义务,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对刘某予以适当照顾,所以大通湖法院判决由刘某支付李某房屋拆迁补偿款54万余元的40%,即21.6万元。
分了21.6万的李某并不满意,事后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https://t.cn/A6oyDEhV
事情要从上世纪80年代说起:1984年,李某、刘某登记结婚,婚后于1986年育有一子,并将婚内购置的砖瓦平房加建为二层楼房。
2003年,妻子李某外出后便再也没有回家,一直音讯全无。2009年,丈夫刘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因李某下落不明,法院依法缺席判决准许离婚。
2021年4月,李某、刘某原来居住的房屋被征收,获得了征收补偿款50万余元,加上邻居占用土地给予的补偿款5万余元,合计56万余元。
没想到两个月后,消失18年的李某突然出现,并向大通湖法院起诉刘某,要求平均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对此刘某自然很不满意,他认为双方已判决离婚多年,应视为妻子早已放弃财产分割权利。
大通湖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征收房屋属李某、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李某、刘某在离婚时没有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能因此推定李某放弃了财产的分割权利,故对于李某要求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不过考虑到李某2003年擅自离家后,没有履行对共有物的管理义务,因此要扣除维护费用,最终是对54万余元进行分割。
因为李某2003年离家后一直杳无音讯、下落不明,没有尽到家庭义务,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对刘某予以适当照顾,所以大通湖法院判决由刘某支付李某房屋拆迁补偿款54万余元的40%,即21.6万元。
分了21.6万的李某并不满意,事后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https://t.cn/A6oyDEh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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