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发布《关于命名第二批陕西省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示范乡镇(街道)的通知》,通知决定命名35个乡镇(街道)为第二批“陕西省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示范乡镇(街道)”,其中渭南富平县太要镇、合阳县甘井镇、白水县杜康镇、潼关县太要镇榜上有名。[给力][给力][给力][赞啊][赞啊][赞啊]
【#风云·聚焦# 全国5000岁古树有五株】
近日,第二次(2015—2021年)古树名木资源普查结果公布,全国5000年以上的古树仅有5株,均在陕西省,包括延安市黄陵县黄帝陵的黄帝手植柏、保生柏,距黄陵县城20多公里的老君柏,渭南市白水县仓颉庙内的古柏、商洛市洛南县的页山大古柏。
来源:长江日报
点击链接可订阅《检察风云》杂志电子刊:https://t.cn/A66sTSm3
近日,第二次(2015—2021年)古树名木资源普查结果公布,全国5000年以上的古树仅有5株,均在陕西省,包括延安市黄陵县黄帝陵的黄帝手植柏、保生柏,距黄陵县城20多公里的老君柏,渭南市白水县仓颉庙内的古柏、商洛市洛南县的页山大古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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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父亲得知女儿被猥亵后将施害人打成二级轻伤,检察院:综合考虑,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71986********,**,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镇**村*组,现住址同上,农民。2021年9月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白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2年3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6月12日早11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因张某乙将其女儿张某丙猥亵,张某甲得知后,赶到张某乙家将张某乙用脚蹬倒在地,用拳头向张某乙头上捶打了两三下,并用瓷碗砸向张某乙的头部。经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陕美法司【2021】临鉴字第1517号)被鉴定人张某乙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证人赵某某、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的证言,司法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殴打他人身体,造成被害人张某乙轻伤二级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其自愿认罪认罚,被害人张某乙有严重过错,综合考虑其殴打他人的前因后果、危害程度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白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2年6月14日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71986********,**,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镇**村*组,现住址同上,农民。2021年9月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白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2年3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6月12日早11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因张某乙将其女儿张某丙猥亵,张某甲得知后,赶到张某乙家将张某乙用脚蹬倒在地,用拳头向张某乙头上捶打了两三下,并用瓷碗砸向张某乙的头部。经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陕美法司【2021】临鉴字第1517号)被鉴定人张某乙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证人赵某某、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的证言,司法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殴打他人身体,造成被害人张某乙轻伤二级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其自愿认罪认罚,被害人张某乙有严重过错,综合考虑其殴打他人的前因后果、危害程度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白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2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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