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动了我的证书?安管人员资质证书莫名被多次盗用】近日,有网友向西部网民生热线栏目反映称,自己2018年考的安管人员资质证书先后被多次盗用,而他一直无法与盗用公司取得联系。“是谁在使用我的证书?何时能够归还?”西部网·陕西头条记者进行了调查,帮助杨小刚找回了属于他的资质证书。
资质证书被两家公司盗用 是谁动了我的证书?
“这个证书我没有借给过别人,但却莫名其妙先后被两个公司转走使用了。”杨小刚告诉记者,2018年,他在陕西兴盛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兴盛源”)通过培训考试拿到了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的资质证书。
在陕西兴盛源工作一段时间后,杨小刚辞职了,自己创业,也就没再管过证书。“前两天因为工作需要,我上网查找证书,才发现我的证书已经不在原单位了,有两家公司用过我的证书。”杨小刚说。
之后,杨小刚试图联系原公司和盗用证件的公司,却一直联系不上。“我现在联系不到公司,也无法将我的个人证书转出。”
西部网·陕西头条记者了解到,盗用杨小刚资格证书的是陕西长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陕西长夜”)和西安司氏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司氏来”)。
为了解清楚证件挂靠情况,记者拨打了证书颁发部门——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业务咨询电话,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系统显示杨小刚的证书目前所属机构为西安司氏来。
省住建厅工作人员称,想要将个人资质证书进行迁移,需要两家公司配合操作,“这个证书要从原单位转到别的单位的话,原单位需在系统确定转出,调出的新单位知道你的身份证号才能把你的证书调走。”这意味着,杨小刚之前所属的陕西兴盛源必须进行证件调出的办理操作。
根据杨小刚提供的联系方式,记者联系到了陕西兴盛源(现更名为陕西海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前总经理尤五全。“我在公司期间,没有将杨小刚的证书借给或委托给别人。”尤五全说,自己也已于杨小刚离开后不久离职,后续的情况也不清楚。
记者多次拨打企查查上显示的陕西海维电话,均无法接通。按照企查查上显示的营业执照登记地址,记者来到了西安市曲江新区雁南一路锦绣唐朝5幢1单元10301室。
在陕西海维,公司行政人员古玉玲称,“老板不在,出去办事去了。我们这块只有会计、司机、老板和我。”
古玉玲告诉记者,自己在公司什么都管,公司卫生、接待、包括资质证书。“我是2019年6月来这的,我来的时候公司已经在了。你别说个人资质证书了,我连公司的资质证书目前都没见过。我能告诉你的只有这么多,别的我也不知道。”
记者询问负责人的联系方式被拒绝。
随后,记者又根据企查查显示的西安司氏来地址,来到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神州四路239号航创国际广场A座602。
记者实地走访发现,该地址所属公司为广东省南方环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并没有西安司氏来建筑公司。航创国际广场A座保安告诉记者,“6楼的公司里没有这个名字的,我从来没听说过这个公司。”
记者拨打了航创国际广场所属的西安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电话。工作人员称,“如果想要投诉办公地点不符,可以拨打高新区12315指挥中心电话,拉黑这个公司;如果想要回证件需要走法律程序去解决。”
记者拨打12315热线反映了该情况,工作人员表示,注册地与实际所在地不符属于违法行为,“我们已经登记,之后会尽快核实。如果西安司氏来确实存在这种情况,我们将采取列入异常或者责令整改。”
之后,记者再次联系到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寻找解决办法。工作人员的回复,杨小刚本人可持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以及电子证书到住建厅提交资料,办理转出手续。
截止记者发稿,杨小刚已经向住建厅提交了相关材料,等待进一步办理。
证书被盗应该怎么维权?听听律师怎么说
针对杨小刚的遭遇,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赵小东称,陕西海维和西安司氏来都存在违法行为。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资质证书是从事某种职业所应具备的条件和身份证明,由国家特定部门针对对特定人员发放。盗用他人资质证书是指顶替、代替他人,在未经过他人同意的情况下使用资质,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在面对证书被盗用时,如果当事人处于弱势一方,很难依靠自身力量去解决,与盗用企业协商无果后,就要投诉至主管部门要求其撤销相关信息,这也是大多数人会选择的办法,最终问题也能得到较好解决。”赵小东坦言,但这种处理方式,对企业没什么实质上的惩处,也就造成企业的有恃无恐。“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权,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这种情况下,盗用企业会担心这类信息被公示在裁判文书网上,除了被行政处罚,还会影响到招投标及公司经营发展。”
赵小东称,“挂证”行为造成“人证分离”,不仅违背执业规范和诚信原则,也影响工作效率与质量。“人证分离可能导致安全隐患,破坏市场秩序。因为具备专业资质的持证人实际并未在挂证企业工作,没有起到监督、管理、指导作用,可能会造成医疗事故、工程事故。一旦发生这种事故,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挂证人和被挂证的企业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挂证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性极大。”赵小东说,根据所挂的资格证书的种类不同,由不同的主管机关具体规定相应的处罚措施,给予相应的处罚。
如何保护自己的证书及隐私?赵小东建议,首先要定期修改管理账号的密码,把管理账号的登录权限控制好,密码不随便给人;其次不要在社交媒体上公开自己的相关证件信息,少晒图,尽量低调。可以把证书直接注册到自己上班的单位,人在哪个单位工作证书就注册到现在上班的单位。“目前,许多证书已变改为电子证书,之后办理变更、注册、注销业务,重新注册业务等全部在网上审批,方便监管,在一定程度上也能避免信息的盗用。”
资质证书被两家公司盗用 是谁动了我的证书?
“这个证书我没有借给过别人,但却莫名其妙先后被两个公司转走使用了。”杨小刚告诉记者,2018年,他在陕西兴盛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兴盛源”)通过培训考试拿到了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的资质证书。
在陕西兴盛源工作一段时间后,杨小刚辞职了,自己创业,也就没再管过证书。“前两天因为工作需要,我上网查找证书,才发现我的证书已经不在原单位了,有两家公司用过我的证书。”杨小刚说。
之后,杨小刚试图联系原公司和盗用证件的公司,却一直联系不上。“我现在联系不到公司,也无法将我的个人证书转出。”
西部网·陕西头条记者了解到,盗用杨小刚资格证书的是陕西长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陕西长夜”)和西安司氏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司氏来”)。
为了解清楚证件挂靠情况,记者拨打了证书颁发部门——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业务咨询电话,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系统显示杨小刚的证书目前所属机构为西安司氏来。
省住建厅工作人员称,想要将个人资质证书进行迁移,需要两家公司配合操作,“这个证书要从原单位转到别的单位的话,原单位需在系统确定转出,调出的新单位知道你的身份证号才能把你的证书调走。”这意味着,杨小刚之前所属的陕西兴盛源必须进行证件调出的办理操作。
根据杨小刚提供的联系方式,记者联系到了陕西兴盛源(现更名为陕西海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前总经理尤五全。“我在公司期间,没有将杨小刚的证书借给或委托给别人。”尤五全说,自己也已于杨小刚离开后不久离职,后续的情况也不清楚。
记者多次拨打企查查上显示的陕西海维电话,均无法接通。按照企查查上显示的营业执照登记地址,记者来到了西安市曲江新区雁南一路锦绣唐朝5幢1单元10301室。
在陕西海维,公司行政人员古玉玲称,“老板不在,出去办事去了。我们这块只有会计、司机、老板和我。”
古玉玲告诉记者,自己在公司什么都管,公司卫生、接待、包括资质证书。“我是2019年6月来这的,我来的时候公司已经在了。你别说个人资质证书了,我连公司的资质证书目前都没见过。我能告诉你的只有这么多,别的我也不知道。”
记者询问负责人的联系方式被拒绝。
随后,记者又根据企查查显示的西安司氏来地址,来到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神州四路239号航创国际广场A座602。
记者实地走访发现,该地址所属公司为广东省南方环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并没有西安司氏来建筑公司。航创国际广场A座保安告诉记者,“6楼的公司里没有这个名字的,我从来没听说过这个公司。”
记者拨打了航创国际广场所属的西安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电话。工作人员称,“如果想要投诉办公地点不符,可以拨打高新区12315指挥中心电话,拉黑这个公司;如果想要回证件需要走法律程序去解决。”
记者拨打12315热线反映了该情况,工作人员表示,注册地与实际所在地不符属于违法行为,“我们已经登记,之后会尽快核实。如果西安司氏来确实存在这种情况,我们将采取列入异常或者责令整改。”
之后,记者再次联系到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寻找解决办法。工作人员的回复,杨小刚本人可持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以及电子证书到住建厅提交资料,办理转出手续。
截止记者发稿,杨小刚已经向住建厅提交了相关材料,等待进一步办理。
证书被盗应该怎么维权?听听律师怎么说
针对杨小刚的遭遇,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赵小东称,陕西海维和西安司氏来都存在违法行为。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资质证书是从事某种职业所应具备的条件和身份证明,由国家特定部门针对对特定人员发放。盗用他人资质证书是指顶替、代替他人,在未经过他人同意的情况下使用资质,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在面对证书被盗用时,如果当事人处于弱势一方,很难依靠自身力量去解决,与盗用企业协商无果后,就要投诉至主管部门要求其撤销相关信息,这也是大多数人会选择的办法,最终问题也能得到较好解决。”赵小东坦言,但这种处理方式,对企业没什么实质上的惩处,也就造成企业的有恃无恐。“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权,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这种情况下,盗用企业会担心这类信息被公示在裁判文书网上,除了被行政处罚,还会影响到招投标及公司经营发展。”
赵小东称,“挂证”行为造成“人证分离”,不仅违背执业规范和诚信原则,也影响工作效率与质量。“人证分离可能导致安全隐患,破坏市场秩序。因为具备专业资质的持证人实际并未在挂证企业工作,没有起到监督、管理、指导作用,可能会造成医疗事故、工程事故。一旦发生这种事故,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挂证人和被挂证的企业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挂证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性极大。”赵小东说,根据所挂的资格证书的种类不同,由不同的主管机关具体规定相应的处罚措施,给予相应的处罚。
如何保护自己的证书及隐私?赵小东建议,首先要定期修改管理账号的密码,把管理账号的登录权限控制好,密码不随便给人;其次不要在社交媒体上公开自己的相关证件信息,少晒图,尽量低调。可以把证书直接注册到自己上班的单位,人在哪个单位工作证书就注册到现在上班的单位。“目前,许多证书已变改为电子证书,之后办理变更、注册、注销业务,重新注册业务等全部在网上审批,方便监管,在一定程度上也能避免信息的盗用。”
【西安将新增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 申报工作已启动】 为满足慢性病参保人员用药结算需求,8月26日,西安市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中心发布了关于新增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的通知,明确将按照“合理布局、择优选择、鼓励竞争、动态管理”的原则,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在已签约定点零售药店中选择符合条件的作为我市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
申报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需满足16个条件
对于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的申报条件,西安市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中心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药店满足以下条件:
(一)西安市行政区域内(含西咸新区),已签订定点零售药店医保服务协议满三年的;
(二)药店实际经营面积达到80平方米(含)以上,设置慢性病服务区且有明确标识,服务区应包括处方审核区、调配区、药事服务区、患者宣教区等;
(三)建立健全与慢性病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四)药械与其它商品实行分区摆放、分类管理,有明显的区域标识;
(五)至少有2名熟悉医保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专(兼)职人员负责慢性病管理工作,
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六)配备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确保营业时间在岗,为慢性病参保人员提供药学服务;
(七)具备符合我市医保慢性病管理需求的信息系统建设要求,系统接口标准必须为嵌入式,能够实时上传慢性病结算信息及进销存数据;
(八)建立医保药品、慢性病病种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
(九)安装监控设备,能够对配药服务、医保结算行为实时监控,保存监控信息记录不少于1年;
(十)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有完善的药品进销存管理系统,确保药品入库、出库和库存数据相符,药品随货同行单、税票及清单与实际购进药品数量、品种、规格等信息一致;
(十一)供应和储备的药品满足慢性病患者用药需求,药品品规达到2000个以上,具备药品储存条件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十二)药品价格应明码标价,做到诚信经营、管理规范、方便患者,提供医保服务包括:实名制建档、资料审核、费用管控、用药指导等;
(十三)药店一年内无违反医疗保险相关规定被暂停服务协议,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被医疗保障、市场监管等部门行政处罚的;
(十四)药店药品企业质量安全信用等级为“B”级及以上的;
(十五)药店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无违法失信行为的;
(十六)符合医疗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9月1日开始受理申报资料 之后按季度受理
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按季度申报,每季度第一个月,定点零售药店填写《西安市医疗保障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向协议管理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报送申报资料。2022年9月1日开始受理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申报资料,之后按季度受理。区县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会对申请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提交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的,受理申请;资料不齐全的,会自收到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药店补齐。
同时,区县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还会按照《西安市医疗保障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考察评估表》,组织评估小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考察评估。评估小组成员由医疗保障、市场监管、财务管理、信息技术、药品零售行业协会等专业人员构成。评估时间不超过3个月,评估不合格的整改3个月后可再次提出申请,评估仍不合格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西安市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中心负责建立专家库,区县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成立评估小组,并从专家库中抽选至少两名非本辖区内专家参与现场考察评估,抽选专家名单同时报市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中心备案。西安市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中心汇总区县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考察评估结果后,会向社会公示评估合格的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区县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公示无异议的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进行协商谈判,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报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西安市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中心汇总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名单会向社会公布。
出现这些情况将解除医保服务协议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会加强对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管理,创新监管方式,建立动态管理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解除慢性病药店医保服务协议,同时解除普通药店医保服务协议:
(一)医保协议有效期内累计2次及以上被中止医保协议或中止医保协议期间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二)发生重大药品质量安全事件的;
(三)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
(四)以伪造、变造医保药品“进、销、存”票据和账目、伪造处方或参保人员费用清单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五)将非医保药品或其他商品串换成医保药品,倒卖医保药品或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六)为非定点零售药店、中止医保协议期间的定点零售药店或其他机构进行医保费用结算的;
(七)将医保结算设备转借或赠与他人,改变使用场地的;
(八)拒绝、阻挠或不配合医保部门开展智能审核、绩效考核等,情节恶劣的;
(九)被发现重大信息发生变更但未办理变更的;
(十)医保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可能造成医疗保障基金重大损失的;
(十一)被吊销、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
(十二)未依法履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十三)违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法律法规,药品企业质量安全信用等级为“C”级及以下的;
(十四)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不能履行医保协议约定,或有违法失信行为的;
(十五)定点药店主动提出解除医保协议且经医疗保障部门同意的;
(十六)因搬迁、装修等原因不能为慢性病患者提供医保服务6个月以上的;
(十七)根据医保协议约定应当解除协议的。
西安报业
申报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需满足16个条件
对于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的申报条件,西安市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中心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药店满足以下条件:
(一)西安市行政区域内(含西咸新区),已签订定点零售药店医保服务协议满三年的;
(二)药店实际经营面积达到80平方米(含)以上,设置慢性病服务区且有明确标识,服务区应包括处方审核区、调配区、药事服务区、患者宣教区等;
(三)建立健全与慢性病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四)药械与其它商品实行分区摆放、分类管理,有明显的区域标识;
(五)至少有2名熟悉医保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专(兼)职人员负责慢性病管理工作,
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六)配备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确保营业时间在岗,为慢性病参保人员提供药学服务;
(七)具备符合我市医保慢性病管理需求的信息系统建设要求,系统接口标准必须为嵌入式,能够实时上传慢性病结算信息及进销存数据;
(八)建立医保药品、慢性病病种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
(九)安装监控设备,能够对配药服务、医保结算行为实时监控,保存监控信息记录不少于1年;
(十)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有完善的药品进销存管理系统,确保药品入库、出库和库存数据相符,药品随货同行单、税票及清单与实际购进药品数量、品种、规格等信息一致;
(十一)供应和储备的药品满足慢性病患者用药需求,药品品规达到2000个以上,具备药品储存条件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十二)药品价格应明码标价,做到诚信经营、管理规范、方便患者,提供医保服务包括:实名制建档、资料审核、费用管控、用药指导等;
(十三)药店一年内无违反医疗保险相关规定被暂停服务协议,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被医疗保障、市场监管等部门行政处罚的;
(十四)药店药品企业质量安全信用等级为“B”级及以上的;
(十五)药店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无违法失信行为的;
(十六)符合医疗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9月1日开始受理申报资料 之后按季度受理
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按季度申报,每季度第一个月,定点零售药店填写《西安市医疗保障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向协议管理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报送申报资料。2022年9月1日开始受理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申报资料,之后按季度受理。区县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会对申请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提交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的,受理申请;资料不齐全的,会自收到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药店补齐。
同时,区县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还会按照《西安市医疗保障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考察评估表》,组织评估小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考察评估。评估小组成员由医疗保障、市场监管、财务管理、信息技术、药品零售行业协会等专业人员构成。评估时间不超过3个月,评估不合格的整改3个月后可再次提出申请,评估仍不合格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西安市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中心负责建立专家库,区县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成立评估小组,并从专家库中抽选至少两名非本辖区内专家参与现场考察评估,抽选专家名单同时报市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中心备案。西安市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中心汇总区县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考察评估结果后,会向社会公示评估合格的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区县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公示无异议的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进行协商谈判,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报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西安市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中心汇总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名单会向社会公布。
出现这些情况将解除医保服务协议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会加强对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管理,创新监管方式,建立动态管理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解除慢性病药店医保服务协议,同时解除普通药店医保服务协议:
(一)医保协议有效期内累计2次及以上被中止医保协议或中止医保协议期间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二)发生重大药品质量安全事件的;
(三)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
(四)以伪造、变造医保药品“进、销、存”票据和账目、伪造处方或参保人员费用清单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五)将非医保药品或其他商品串换成医保药品,倒卖医保药品或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六)为非定点零售药店、中止医保协议期间的定点零售药店或其他机构进行医保费用结算的;
(七)将医保结算设备转借或赠与他人,改变使用场地的;
(八)拒绝、阻挠或不配合医保部门开展智能审核、绩效考核等,情节恶劣的;
(九)被发现重大信息发生变更但未办理变更的;
(十)医保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可能造成医疗保障基金重大损失的;
(十一)被吊销、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
(十二)未依法履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十三)违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法律法规,药品企业质量安全信用等级为“C”级及以下的;
(十四)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不能履行医保协议约定,或有违法失信行为的;
(十五)定点药店主动提出解除医保协议且经医疗保障部门同意的;
(十六)因搬迁、装修等原因不能为慢性病患者提供医保服务6个月以上的;
(十七)根据医保协议约定应当解除协议的。
西安报业
【西安将新增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 申报工作已启动】 为满足慢性病参保人员用药结算需求,8月26日,西安市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中心发布了关于新增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的通知,明确将按照“合理布局、择优选择、鼓励竞争、动态管理”的原则,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在已签约定点零售药店中选择符合条件的作为我市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
申报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需满足16个条件
对于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的申报条件,西安市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中心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药店满足以下条件:
(一)西安市行政区域内(含西咸新区),已签订定点零售药店医保服务协议满三年的;
(二)药店实际经营面积达到80平方米(含)以上,设置慢性病服务区且有明确标识,服务区应包括处方审核区、调配区、药事服务区、患者宣教区等;
(三)建立健全与慢性病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四)药械与其它商品实行分区摆放、分类管理,有明显的区域标识;
(五)至少有2名熟悉医保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专(兼)职人员负责慢性病管理工作,
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六)配备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确保营业时间在岗,为慢性病参保人员提供药学服务;
(七)具备符合我市医保慢性病管理需求的信息系统建设要求,系统接口标准必须为嵌入式,能够实时上传慢性病结算信息及进销存数据;
(八)建立医保药品、慢性病病种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
(九)安装监控设备,能够对配药服务、医保结算行为实时监控,保存监控信息记录不少于1年;
(十)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有完善的药品进销存管理系统,确保药品入库、出库和库存数据相符,药品随货同行单、税票及清单与实际购进药品数量、品种、规格等信息一致;
(十一)供应和储备的药品满足慢性病患者用药需求,药品品规达到2000个以上,具备药品储存条件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十二)药品价格应明码标价,做到诚信经营、管理规范、方便患者,提供医保服务包括:实名制建档、资料审核、费用管控、用药指导等;
(十三)药店一年内无违反医疗保险相关规定被暂停服务协议,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被医疗保障、市场监管等部门行政处罚的;
(十四)药店药品企业质量安全信用等级为“B”级及以上的;
(十五)药店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无违法失信行为的;
(十六)符合医疗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9月1日开始受理申报资料 之后按季度受理
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按季度申报,每季度第一个月,定点零售药店填写《西安市医疗保障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向协议管理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报送申报资料。2022年9月1日开始受理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申报资料,之后按季度受理。区县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会对申请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提交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的,受理申请;资料不齐全的,会自收到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药店补齐。
同时,区县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还会按照《西安市医疗保障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考察评估表》,组织评估小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考察评估。评估小组成员由医疗保障、市场监管、财务管理、信息技术、药品零售行业协会等专业人员构成。评估时间不超过3个月,评估不合格的整改3个月后可再次提出申请,评估仍不合格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西安市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中心负责建立专家库,区县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成立评估小组,并从专家库中抽选至少两名非本辖区内专家参与现场考察评估,抽选专家名单同时报市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中心备案。西安市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中心汇总区县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考察评估结果后,会向社会公示评估合格的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区县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公示无异议的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进行协商谈判,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报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西安市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中心汇总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名单会向社会公布。
出现这些情况将解除医保服务协议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会加强对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管理,创新监管方式,建立动态管理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解除慢性病药店医保服务协议,同时解除普通药店医保服务协议:
(一)医保协议有效期内累计2次及以上被中止医保协议或中止医保协议期间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二)发生重大药品质量安全事件的;
(三)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
(四)以伪造、变造医保药品“进、销、存”票据和账目、伪造处方或参保人员费用清单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五)将非医保药品或其他商品串换成医保药品,倒卖医保药品或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六)为非定点零售药店、中止医保协议期间的定点零售药店或其他机构进行医保费用结算的;
(七)将医保结算设备转借或赠与他人,改变使用场地的;
(八)拒绝、阻挠或不配合医保部门开展智能审核、绩效考核等,情节恶劣的;
(九)被发现重大信息发生变更但未办理变更的;
(十)医保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可能造成医疗保障基金重大损失的;
(十一)被吊销、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
(十二)未依法履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十三)违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法律法规,药品企业质量安全信用等级为“C”级及以下的;
(十四)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不能履行医保协议约定,或有违法失信行为的;
(十五)定点药店主动提出解除医保协议且经医疗保障部门同意的;
(十六)因搬迁、装修等原因不能为慢性病患者提供医保服务6个月以上的;
(十七)根据医保协议约定应当解除协议的。
西安报业全媒体记者 马相
申报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需满足16个条件
对于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的申报条件,西安市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中心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药店满足以下条件:
(一)西安市行政区域内(含西咸新区),已签订定点零售药店医保服务协议满三年的;
(二)药店实际经营面积达到80平方米(含)以上,设置慢性病服务区且有明确标识,服务区应包括处方审核区、调配区、药事服务区、患者宣教区等;
(三)建立健全与慢性病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四)药械与其它商品实行分区摆放、分类管理,有明显的区域标识;
(五)至少有2名熟悉医保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专(兼)职人员负责慢性病管理工作,
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六)配备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确保营业时间在岗,为慢性病参保人员提供药学服务;
(七)具备符合我市医保慢性病管理需求的信息系统建设要求,系统接口标准必须为嵌入式,能够实时上传慢性病结算信息及进销存数据;
(八)建立医保药品、慢性病病种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
(九)安装监控设备,能够对配药服务、医保结算行为实时监控,保存监控信息记录不少于1年;
(十)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有完善的药品进销存管理系统,确保药品入库、出库和库存数据相符,药品随货同行单、税票及清单与实际购进药品数量、品种、规格等信息一致;
(十一)供应和储备的药品满足慢性病患者用药需求,药品品规达到2000个以上,具备药品储存条件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十二)药品价格应明码标价,做到诚信经营、管理规范、方便患者,提供医保服务包括:实名制建档、资料审核、费用管控、用药指导等;
(十三)药店一年内无违反医疗保险相关规定被暂停服务协议,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被医疗保障、市场监管等部门行政处罚的;
(十四)药店药品企业质量安全信用等级为“B”级及以上的;
(十五)药店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无违法失信行为的;
(十六)符合医疗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9月1日开始受理申报资料 之后按季度受理
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按季度申报,每季度第一个月,定点零售药店填写《西安市医疗保障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向协议管理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报送申报资料。2022年9月1日开始受理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申报资料,之后按季度受理。区县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会对申请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提交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的,受理申请;资料不齐全的,会自收到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药店补齐。
同时,区县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还会按照《西安市医疗保障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考察评估表》,组织评估小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考察评估。评估小组成员由医疗保障、市场监管、财务管理、信息技术、药品零售行业协会等专业人员构成。评估时间不超过3个月,评估不合格的整改3个月后可再次提出申请,评估仍不合格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西安市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中心负责建立专家库,区县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成立评估小组,并从专家库中抽选至少两名非本辖区内专家参与现场考察评估,抽选专家名单同时报市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中心备案。西安市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中心汇总区县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考察评估结果后,会向社会公示评估合格的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区县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公示无异议的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进行协商谈判,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报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西安市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中心汇总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名单会向社会公布。
出现这些情况将解除医保服务协议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会加强对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管理,创新监管方式,建立动态管理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解除慢性病药店医保服务协议,同时解除普通药店医保服务协议:
(一)医保协议有效期内累计2次及以上被中止医保协议或中止医保协议期间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二)发生重大药品质量安全事件的;
(三)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
(四)以伪造、变造医保药品“进、销、存”票据和账目、伪造处方或参保人员费用清单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五)将非医保药品或其他商品串换成医保药品,倒卖医保药品或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六)为非定点零售药店、中止医保协议期间的定点零售药店或其他机构进行医保费用结算的;
(七)将医保结算设备转借或赠与他人,改变使用场地的;
(八)拒绝、阻挠或不配合医保部门开展智能审核、绩效考核等,情节恶劣的;
(九)被发现重大信息发生变更但未办理变更的;
(十)医保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可能造成医疗保障基金重大损失的;
(十一)被吊销、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
(十二)未依法履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十三)违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法律法规,药品企业质量安全信用等级为“C”级及以下的;
(十四)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不能履行医保协议约定,或有违法失信行为的;
(十五)定点药店主动提出解除医保协议且经医疗保障部门同意的;
(十六)因搬迁、装修等原因不能为慢性病患者提供医保服务6个月以上的;
(十七)根据医保协议约定应当解除协议的。
西安报业全媒体记者 马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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