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热点新闻一览】
1、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动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和个人消费信贷成本的措施,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力度;部署加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力度的举措,兜牢民生底线;确定支持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的措施,帮扶渡过难关、恢复发展;决定延续实施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购税等政策,促进大宗消费。
2、国务院办公厅19日消息,国务院同意建立国务院优化生育政策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兼职委员制度同时撤销。
3、近日,住建部、财政部、央行等有关部门出台措施,完善政策工具箱,通过政策性银行专项借款方式支持已售逾期难交付住宅项目建设交付。
4、工信部19日举行“新时代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线上发布会,目前全国已实现“村村通宽带”“县县通5G”“市市通千兆”。
5、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6200万元,专项用于辽宁省暴雨洪涝灾害受灾严重地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灾后恢复重建。
6、近日,证监会批准郑州商品交易所开展菜籽油和花生期权交易。菜籽油和花生期权合约正式挂牌交易时间为2022年8月26日。
7、8月19日,证监会发布2021年度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截至2022年4月30日,除未来股份等11家公司外,A股市场共有4753家上市公司披露了年度财务报告。
8、8月19日,国家药监局发布正式实施化妆品电子注册证的公告。自2022年10月1日起,按照《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获准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和化妆品新原料,及获准注册证变更、延续的特殊化妆品,发放电子注册证。
9、19日,记者从商务部获悉,在各地申报的基础上,经专家评审并向社会公示,商务部等10部门近日确定了全国第二批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试点地区50个。
10、中央气象台19日18时继续发布高温红色预警,预计20日白天,陕西南部、四川东部、重庆、湖北、湖南中北部、江西西北部、浙江等地的部分地区最高气温可达40℃以上。7月21日以来,中央气象台已连续30天发布高温预警、连续第8天发布高温红色预警。中央气象台预计本轮高温将持续到25日。
【国际热点资讯一览】
1、俄罗斯天然气工业股份公司19日宣布,“北溪”天然气项目管道仅剩的一台涡轮机将从8月31日起停机检修三天。
2、乌克兰国家通讯社19日报道称,乌克兰第一副总理兼经济部长尤利娅·斯维里登科(Yuliya Svyridenko)表示,经济部预计到年底乌克兰国内生产总值将下滑35%-40%。
3、当地时间8月19日,美国白宫发表正式声明,表示美国将向乌克兰提供价值7.75亿美元的军事援助。
4、根据美国全国广播公司8月19日报道,美联储主席杰罗姆·鲍威尔将于8月26日在美国怀俄明州举办的杰克逊霍尔全球央行年会上发表讲话,讨论经济前景,其讲话内容可能预示着美国的借贷成本走向。
5、乌克兰国家核电公司19日在社交媒体发布消息称,俄军计划在不久的将来停止工作的机组,并将其与为乌克兰能源系统供电的线路断开。
1、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动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和个人消费信贷成本的措施,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力度;部署加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力度的举措,兜牢民生底线;确定支持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的措施,帮扶渡过难关、恢复发展;决定延续实施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购税等政策,促进大宗消费。
2、国务院办公厅19日消息,国务院同意建立国务院优化生育政策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兼职委员制度同时撤销。
3、近日,住建部、财政部、央行等有关部门出台措施,完善政策工具箱,通过政策性银行专项借款方式支持已售逾期难交付住宅项目建设交付。
4、工信部19日举行“新时代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线上发布会,目前全国已实现“村村通宽带”“县县通5G”“市市通千兆”。
5、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6200万元,专项用于辽宁省暴雨洪涝灾害受灾严重地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灾后恢复重建。
6、近日,证监会批准郑州商品交易所开展菜籽油和花生期权交易。菜籽油和花生期权合约正式挂牌交易时间为2022年8月26日。
7、8月19日,证监会发布2021年度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截至2022年4月30日,除未来股份等11家公司外,A股市场共有4753家上市公司披露了年度财务报告。
8、8月19日,国家药监局发布正式实施化妆品电子注册证的公告。自2022年10月1日起,按照《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获准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和化妆品新原料,及获准注册证变更、延续的特殊化妆品,发放电子注册证。
9、19日,记者从商务部获悉,在各地申报的基础上,经专家评审并向社会公示,商务部等10部门近日确定了全国第二批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试点地区50个。
10、中央气象台19日18时继续发布高温红色预警,预计20日白天,陕西南部、四川东部、重庆、湖北、湖南中北部、江西西北部、浙江等地的部分地区最高气温可达40℃以上。7月21日以来,中央气象台已连续30天发布高温预警、连续第8天发布高温红色预警。中央气象台预计本轮高温将持续到25日。
【国际热点资讯一览】
1、俄罗斯天然气工业股份公司19日宣布,“北溪”天然气项目管道仅剩的一台涡轮机将从8月31日起停机检修三天。
2、乌克兰国家通讯社19日报道称,乌克兰第一副总理兼经济部长尤利娅·斯维里登科(Yuliya Svyridenko)表示,经济部预计到年底乌克兰国内生产总值将下滑35%-40%。
3、当地时间8月19日,美国白宫发表正式声明,表示美国将向乌克兰提供价值7.75亿美元的军事援助。
4、根据美国全国广播公司8月19日报道,美联储主席杰罗姆·鲍威尔将于8月26日在美国怀俄明州举办的杰克逊霍尔全球央行年会上发表讲话,讨论经济前景,其讲话内容可能预示着美国的借贷成本走向。
5、乌克兰国家核电公司19日在社交媒体发布消息称,俄军计划在不久的将来停止工作的机组,并将其与为乌克兰能源系统供电的线路断开。
【蓝海沙龙|第253期:“互联网平台自治的权力及责任边界”研讨会成功举办】8月16日,中国互联网协会召开第253期蓝海沙龙——“互联网平台自治的权力及责任边界”研讨会。会议由中国互联网协会副秘书长宋茂恩主持,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主任薛军,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支振锋,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教授张效羽,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经济法室副主任金善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网络与信息法室副主任(主持工作)、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周辉,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政经所监管研究部主任李强治,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数字经济与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权,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副教授、互联网治理研究中心研究员郜庆等专家参加会议并发言。
宋茂恩表示,近年来,伴随互联网技术及数字经济的发展,平台模式已经成为全球范围内企业生产经营的重要组成方式。平台基于自身需求,通过制度安排,建立自我机制,让用户对其赋信。由于数字平台在经济、社会中愈发重要,特别是算法的作用越来越大,政府监管就发挥了作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发布了《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征求意见稿)》和《互联网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指南(征求意见稿)》,将互联网平台主要分为六大类、三个级别,规定了互联网平台特别是超大型平台需履行的公平竞争示范、平等治理、开放生态等义务,进一步推动平台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平台自治规则制定、执行及外部监督机制等问题被相关监管部门目前高度关注,有待进一步研究。从硬手段出发,政府监管、法律法规可以做什么?从软手段出发,行业自治可以做什么?本次研讨会就平台自治的权力及责任边界做进一步的理清,以为后续关于规则制定、执行等具体落地的研究、研讨铺垫好理论基础。
周辉表示,在信息化与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互联网平台依靠其在技术、信息、组织形式等方面的优势,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成为现代社会中的新型权力主体,打破了传统的“公权力:私权利”的二元架构,奠定了“公权力:私权力:私权利”的三元乃至多元新架构。未来需要进一步完善平台权力规制体系,在保证社会底线安全和规范秩序的基础上,实现权利保障的最大化,实现平台善治,促进平台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助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进程,增强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国际竞争力,贡献平台治理的中国方案。
郜庆表示,平台作为市场主体,追求商业利益无可厚非,但不同于传统的市场经营者,其兼有规则制定、规则解释、规则执行和纠纷解决等多项功能,履行着规制平台内市场的公共职能,扮演着市场参与者与裁判者的双重角色。平台领域出现的“大数据杀熟”“自我优待”和“二选一”现象,说明平台自治需要外力引导督促以实现对平台内市场秩序的维护。平台自治不是平台经营者自治,而是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经营者的共治,平台规则需要公平透明和无歧视。建议探索建立对与大型平台企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制度,从规则层面上预防排除和限制竞争的行为发生。推进平台自治,一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落实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减少政府干预,为市场预留空间;二是处理好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经营者的关系,充分发挥公平竞争法律制度的作用,避免以强凌弱,完善救济手段,建立良好的平台内商业环境。
刘权表示,平台自治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克服政府监管的信息、技术、法律依据等弊端,但过度强调平台主体责任会导致平台运营成本过大,使得平台过度行使权力而损害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还会导致政府逃脱应有的监管责任。应在厘清平台性质的基础上,根据平台的类型和级别,结合实质平等原则和辅助性原则,科学合理地设定平台责任。
李强治认为,平台自治已经进入了2.0时代。从社会治理层面看,当平台规模达到一定程度,平台就变成了商业基础设施和生活基础设施,对资源和注意力配置具有重要影响。从经济治理层面看,平台是市场的组织者,当平台替代的市场机制种类越多,其在市场资源配置中发挥的作用和影响力就越大,能极大地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带来整体效率增进,但也会带来局部效率损失和竞争损害。评价平台自治的权力和责任边界,需要建立一种系统性风险评估的制度,包括用户规模、市场持续的影响力等,是否系统性损害了互联网行业创新的内在动力,要分级分类的评估,而非简单的一个标准。
金善明认为,讨论平台自治的权力和责任边界,前提需要对互联网平台进行合理定位。这就要立足当下和长远两个时期,同时兼顾国内国际两个视角,将平台放到数字经济发展、数字中国战略建设中来看待。理论上,平台可以有多种理解,但就今天讨论的话题来说,应该理解为作为市场主体的平台企业。因此,应当充分保护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政府做好相应的服务工作、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最基本的要求就是要保护产权、契约自由与中立的纠纷解决机制。就平台治理而言,首先,要相信平台,在政府与平台之间形成良好的信任关系,在法治框架内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其次,要依法监管,重点关注平台企业的行为,而非企业的规模大小等因素,提高监管规则质量,增强监管效能;同时,还应软硬治理相结合,适当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
张效羽表示,当前平台经营者掌握大量经济和数据资源,对经济社会产生重大影响,应当对这种新兴力量进行科学监管。其中要注意三点:第一,对平台监管应当以《反垄断法》或《竞争法》执法为主,实施监管的目的不是按照监管机关的意图改造其经营模式,更不是把企业变成监管机关的“附属机关”或“下级企业”,而是有效维护市场上多个平台的公平活跃竞争状态;第二,要注意对平台过度监管的“副作用”,对平台监管过度不仅会扼杀创新,也会扼杀市场竞争。给平台施加大量平台责任,在某种程度上会助长大型互联网平台的竞争优势,进一步巩固其市场支配地位,甚至使超大型互联网平台成为实际上的“准政府”,不利于形成良好的市场竞争态势;第三,对新产业新技术新业态立法要慎重,目前基于舆情事件驱动的立法,易对产业技术发展造成严重负面效果。如果需要对新产业新技术新业态立法,应当附带“落日条款”,即相关法律法规实施一两年后,直接失效,不能搞长期或无限期的“暂行条例”和“暂行办法”。
支振锋表示,技术驱动的产业革命带来的变革,使平台发生了裂变,平台正在从传统组织生产的经济组织变成产业的组织者,拥有了定价、分配资源和限制接触消费者的权力。在某种程度上,平台就是市场本身,本质上其行使的就相当于公权力。新型超级平台具有双重属性,作为传统公司,私法自治;作为产业组织,要接受类似对公权力的监督。目前,平台很多权力来自监管部门的压实主体责任,越压实主体责任,其就更多分享了政府权力,愈发限制用户权利。对平台进行可持续、前瞻性的治理,需要平台进行更高程度的信息公开,给平台用户特别是与平台有重大利害关系的用户一定的参与权。
薛军表示,平台作为市场主体,同时也是一种新型的社会主体,深刻地影响了信息化时代的社会权力结构和治理体系。平台自治一方面具有现实性,但也需要注意划定其合理的边界。对于平台作为市场主体的权利要予以充分的保障,但对于平台的权力,也要有完善的监督和约束机制。涉及平台的规则,应该呈现出弹性化的机制。法律、法规的立法,要与其他的柔性软法规范相互配合,不能过度立法。这一方面是因为互联网信息技术处于快速发展之中,另外也是因为平台的形态非常丰富多元,一刀切的立法容易产生适用上的不适应和束缚效应。
通过各界专家的充分研讨可以发现,平台发展已经进入2.0时代,平台企业集合私有性和公共性于一体,既是市场中的商事主体,是政府管理的对象;又是“市场”的建构者与运营者,承担着平台用户的管理责任,具有制定管理规则的权力。平台自治有着特有的时代价值,政府获取信息的滞后性和不充分性、政府监管手段的有限以及法律依据的滞后,导致在数字时代政府监管存在不可避免的局限,需要平台自治。而当平台权力过大时,就要引起一定重视。建立完善的监督和约束机制,要在保障平台作为私主体的基本权利下,对平台分类分级设置平台责任,软硬治理相结合,通过行业共识、制定标准、行为准则等形式,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宋茂恩表示,近年来,伴随互联网技术及数字经济的发展,平台模式已经成为全球范围内企业生产经营的重要组成方式。平台基于自身需求,通过制度安排,建立自我机制,让用户对其赋信。由于数字平台在经济、社会中愈发重要,特别是算法的作用越来越大,政府监管就发挥了作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发布了《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征求意见稿)》和《互联网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指南(征求意见稿)》,将互联网平台主要分为六大类、三个级别,规定了互联网平台特别是超大型平台需履行的公平竞争示范、平等治理、开放生态等义务,进一步推动平台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平台自治规则制定、执行及外部监督机制等问题被相关监管部门目前高度关注,有待进一步研究。从硬手段出发,政府监管、法律法规可以做什么?从软手段出发,行业自治可以做什么?本次研讨会就平台自治的权力及责任边界做进一步的理清,以为后续关于规则制定、执行等具体落地的研究、研讨铺垫好理论基础。
周辉表示,在信息化与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互联网平台依靠其在技术、信息、组织形式等方面的优势,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成为现代社会中的新型权力主体,打破了传统的“公权力:私权利”的二元架构,奠定了“公权力:私权力:私权利”的三元乃至多元新架构。未来需要进一步完善平台权力规制体系,在保证社会底线安全和规范秩序的基础上,实现权利保障的最大化,实现平台善治,促进平台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助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进程,增强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国际竞争力,贡献平台治理的中国方案。
郜庆表示,平台作为市场主体,追求商业利益无可厚非,但不同于传统的市场经营者,其兼有规则制定、规则解释、规则执行和纠纷解决等多项功能,履行着规制平台内市场的公共职能,扮演着市场参与者与裁判者的双重角色。平台领域出现的“大数据杀熟”“自我优待”和“二选一”现象,说明平台自治需要外力引导督促以实现对平台内市场秩序的维护。平台自治不是平台经营者自治,而是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经营者的共治,平台规则需要公平透明和无歧视。建议探索建立对与大型平台企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制度,从规则层面上预防排除和限制竞争的行为发生。推进平台自治,一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落实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减少政府干预,为市场预留空间;二是处理好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经营者的关系,充分发挥公平竞争法律制度的作用,避免以强凌弱,完善救济手段,建立良好的平台内商业环境。
刘权表示,平台自治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克服政府监管的信息、技术、法律依据等弊端,但过度强调平台主体责任会导致平台运营成本过大,使得平台过度行使权力而损害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还会导致政府逃脱应有的监管责任。应在厘清平台性质的基础上,根据平台的类型和级别,结合实质平等原则和辅助性原则,科学合理地设定平台责任。
李强治认为,平台自治已经进入了2.0时代。从社会治理层面看,当平台规模达到一定程度,平台就变成了商业基础设施和生活基础设施,对资源和注意力配置具有重要影响。从经济治理层面看,平台是市场的组织者,当平台替代的市场机制种类越多,其在市场资源配置中发挥的作用和影响力就越大,能极大地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带来整体效率增进,但也会带来局部效率损失和竞争损害。评价平台自治的权力和责任边界,需要建立一种系统性风险评估的制度,包括用户规模、市场持续的影响力等,是否系统性损害了互联网行业创新的内在动力,要分级分类的评估,而非简单的一个标准。
金善明认为,讨论平台自治的权力和责任边界,前提需要对互联网平台进行合理定位。这就要立足当下和长远两个时期,同时兼顾国内国际两个视角,将平台放到数字经济发展、数字中国战略建设中来看待。理论上,平台可以有多种理解,但就今天讨论的话题来说,应该理解为作为市场主体的平台企业。因此,应当充分保护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政府做好相应的服务工作、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最基本的要求就是要保护产权、契约自由与中立的纠纷解决机制。就平台治理而言,首先,要相信平台,在政府与平台之间形成良好的信任关系,在法治框架内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其次,要依法监管,重点关注平台企业的行为,而非企业的规模大小等因素,提高监管规则质量,增强监管效能;同时,还应软硬治理相结合,适当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
张效羽表示,当前平台经营者掌握大量经济和数据资源,对经济社会产生重大影响,应当对这种新兴力量进行科学监管。其中要注意三点:第一,对平台监管应当以《反垄断法》或《竞争法》执法为主,实施监管的目的不是按照监管机关的意图改造其经营模式,更不是把企业变成监管机关的“附属机关”或“下级企业”,而是有效维护市场上多个平台的公平活跃竞争状态;第二,要注意对平台过度监管的“副作用”,对平台监管过度不仅会扼杀创新,也会扼杀市场竞争。给平台施加大量平台责任,在某种程度上会助长大型互联网平台的竞争优势,进一步巩固其市场支配地位,甚至使超大型互联网平台成为实际上的“准政府”,不利于形成良好的市场竞争态势;第三,对新产业新技术新业态立法要慎重,目前基于舆情事件驱动的立法,易对产业技术发展造成严重负面效果。如果需要对新产业新技术新业态立法,应当附带“落日条款”,即相关法律法规实施一两年后,直接失效,不能搞长期或无限期的“暂行条例”和“暂行办法”。
支振锋表示,技术驱动的产业革命带来的变革,使平台发生了裂变,平台正在从传统组织生产的经济组织变成产业的组织者,拥有了定价、分配资源和限制接触消费者的权力。在某种程度上,平台就是市场本身,本质上其行使的就相当于公权力。新型超级平台具有双重属性,作为传统公司,私法自治;作为产业组织,要接受类似对公权力的监督。目前,平台很多权力来自监管部门的压实主体责任,越压实主体责任,其就更多分享了政府权力,愈发限制用户权利。对平台进行可持续、前瞻性的治理,需要平台进行更高程度的信息公开,给平台用户特别是与平台有重大利害关系的用户一定的参与权。
薛军表示,平台作为市场主体,同时也是一种新型的社会主体,深刻地影响了信息化时代的社会权力结构和治理体系。平台自治一方面具有现实性,但也需要注意划定其合理的边界。对于平台作为市场主体的权利要予以充分的保障,但对于平台的权力,也要有完善的监督和约束机制。涉及平台的规则,应该呈现出弹性化的机制。法律、法规的立法,要与其他的柔性软法规范相互配合,不能过度立法。这一方面是因为互联网信息技术处于快速发展之中,另外也是因为平台的形态非常丰富多元,一刀切的立法容易产生适用上的不适应和束缚效应。
通过各界专家的充分研讨可以发现,平台发展已经进入2.0时代,平台企业集合私有性和公共性于一体,既是市场中的商事主体,是政府管理的对象;又是“市场”的建构者与运营者,承担着平台用户的管理责任,具有制定管理规则的权力。平台自治有着特有的时代价值,政府获取信息的滞后性和不充分性、政府监管手段的有限以及法律依据的滞后,导致在数字时代政府监管存在不可避免的局限,需要平台自治。而当平台权力过大时,就要引起一定重视。建立完善的监督和约束机制,要在保障平台作为私主体的基本权利下,对平台分类分级设置平台责任,软硬治理相结合,通过行业共识、制定标准、行为准则等形式,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刺激!!!太刺激了!!!!双座歼20应该是战术轰炸型!!!!#双座歼20新涂装首飞成功!5项改动新升级,全球首款双座隐身重战播报文章
2022-08-18 05:36
自从去年以一张相当模糊的照片首度曝光之后,双座版本的歼-20就长期是军迷们以及国外防务媒体的关注对象;从2031号原型机到今年新下线的2032号原型机,每一次亮相都能够引起足够的关注和讨论;这两天,又有一张歼-20双座型执行试飞任务的照片出现,也是难得一见的能看见细节的高清照片。
在这张全新的试飞照片当中,这架歼-20S的2号原型机已经取下了机头空速管,变成了与量产机相同的配置,说明这架原型机已经基本上不承担飞行性能包线探索上的任务了;涂装上也从上次亮相时的黄皮机变成了刷上新低可视度涂装的灰色高级飞机。不得不说,歼-20S采用的这个全灰色涂装配深色雷达罩的设计还是看起来还是非常高端的,甚至看上去比歼-20服役型号的三款标准涂装都还要好看不少,显得非常有先进战机的韵味和未来感。
首先能看出来的,就是气动设计上的进化:位于前部的鸭翼弦长有所增加,鸭翼的面积有所扩大。气动舵面上的微调是这次歼-20S最容易理解的一项性能升级了,虽然新飞机在双座型号设计上,采用了以牺牲后座视野为代价换取尽可能小的气动影响的思路,但影响尽可能小也还是有影响的,多了一个座位拉长了座舱还是会在一定程度上劣化飞行手感。所以适当扩大气动舵面的有效面积来提升操纵性能,弥补一下双座设计导致的机动性上的差距而已。
修改了对比度的细节照片,这个角度的歼-20量产机不难找,对比一下便能看出鸭翼以及机首光电探测设备的变化
另一个变化就是原本安装在机头侧面的DAS传感器消失了,DAS是歼-20分布式红外光电传感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机头侧面的DAS传感器以红外成像的体制,为歼-20提供侧向光学上的态势感知能力。这两个传感器的消失,应该与机头下方的AIRST的视野提升密切相关。需要说明的是,许多文章当中将歼-20机首下方的光电传感器称为EOTS系统实际上是错误的,F-35那种侧重于对地,有一定对空能力的传感器才叫EOTS(光电瞄准系统),而歼-20使用的这种侧重对空,有一定对地能力的其实是AIRST(先进红外搜索跟踪系统)。
AIRST的升级应该主要是随着电子元器件性能的提升,后端设备的体积有所缩小,同时传感器性能进一步提升,这让安装在机鼻下方的传感器可转动角更大,可用视野范围也更加广阔,不需要再安装分布式孔径传感器来补充盲区了。孔径更大波段更宽且具有随动能力的AIRST,对目标的发现于跟踪能力当然是要比固定安装的DAS更强的。
同角度的单座量产型,能看见机首侧面的DAS窗口(多边形类棕色那个),也能看出DSI鼓包的三段式结构
除此之外,进气道DSI鼓包也有了全新升级,进气道的DSI鼓包材料应该是歼-20自首飞以来迭代最多的一个地方了,最早版本的歼-20DSI鼓包是与直接采用的机身蒙皮,后来的量产型号变成了鼓包折线以上部分使用耐热材料,鼓包折线附近使用蒙皮,折线以下使用透波材料的三段式布局;到歼-20S这款双座型上就变成了一整块的透波材料。
透波材料的采用显然不是随便设计的,外面有透波材料里面就会有射频设备,不是雷达就是电子战天线,比起量产版本歼-20来,透波材料面积的进一步扩大也就意为着在里面所安装的射频设备的阵面面积进一步扩大,性能有了进一步提升。按照常理推测,在这里的射频设备,应该与电子战或者协同作战的数据链等等相关,这也能体现出歼-20S是一款更注重电子战能力,以及空中指挥能力的战斗机。
黄皮状态的2032号原型机,DSI鼓包的透波材料已经成了一整个大块
而在这三项于性能上密切相关的变化之外,另外两个变化就比较的不显著,对性能上也没有什么可预见的影响,应当是单纯适应双座布局的空间变化而带来的了。一个是起落架的舱的布局有小幅度的改动,应该是液压设备布置不同所导致的;另外是进气道侧面的一些天线的布局和位置有所变化,这也应该于内部空间的调整优化有关,因为没有更多的论文材料,我们也不瞎解读了。
除了这些肉眼上一眼就能分辨出来的变化之外,还有一些相对于之前版本的歼-20可能有的改进也是能够期望一下的,比如说传感器性能上更全面的更新。我们刚才也介绍了,从歼-20取消了机首侧面的DAS传感器能推测出,机首下方的AIRST红外光电系统有了全面的性能升级,电子战数据链等射频设备也有了全面的改进提升。连红外光电系统都进行了大幅度的升级了,雷达不进行升级显然不大可能的,而且雷达应该还是双座型一个重点升级方向。
2031号原型机早期照片,能看见双座版歼-20的迭代过程
之前我们也说过,歼-20在相控阵雷达上是有遗憾的,由于歼-20的定型时间恰好略早于我国氮化镓功放等新一代雷达元器件成熟的时间,这导致歼-20设计冻结时雷达用的还是老的砷化镓原件。这次正好利用双座大改型本来就要进行补充定型的机会,对这些歼-20当年留下的遗憾进行全面的补足。重所周知氮化镓原件的出现对雷达性能的提升是颠覆性的,有源相控阵雷达在其他设计不变的情况下仅将砷化镓功放升级为氮化镓,就能带来动辄数倍的性能提升。
从目前的试飞进度来看,歼-20S已经有了非常高的完成度,飞行性能上的测试已经基本完成,应该是进入了以测试机载系统为主的阶段;或许不久之后咱们就能见到它前往试飞院进行进一步的试飞与定型工作。可以想见的是,歼-20S的定型与批产工作应该会以一个比较快的速度推进,毕竟132厂经过几年的扩建之后已经有了非常可观的产能,以及全新的厂房生产线补充。
去年末的2031号原型机,涂装更近似量产版歼-20,与2032依然有不少不同
这样一来也就解释了,为何我军目前的数支歼-20作战旅,暂时都采用的是24架歼-20算满编的编制,应该是预留一部分空间进来,等双座型来填空;那这样一来,我们就更能说,歼-20S距离量产换装其实很近了。
2022-08-18 05:36
自从去年以一张相当模糊的照片首度曝光之后,双座版本的歼-20就长期是军迷们以及国外防务媒体的关注对象;从2031号原型机到今年新下线的2032号原型机,每一次亮相都能够引起足够的关注和讨论;这两天,又有一张歼-20双座型执行试飞任务的照片出现,也是难得一见的能看见细节的高清照片。
在这张全新的试飞照片当中,这架歼-20S的2号原型机已经取下了机头空速管,变成了与量产机相同的配置,说明这架原型机已经基本上不承担飞行性能包线探索上的任务了;涂装上也从上次亮相时的黄皮机变成了刷上新低可视度涂装的灰色高级飞机。不得不说,歼-20S采用的这个全灰色涂装配深色雷达罩的设计还是看起来还是非常高端的,甚至看上去比歼-20服役型号的三款标准涂装都还要好看不少,显得非常有先进战机的韵味和未来感。
首先能看出来的,就是气动设计上的进化:位于前部的鸭翼弦长有所增加,鸭翼的面积有所扩大。气动舵面上的微调是这次歼-20S最容易理解的一项性能升级了,虽然新飞机在双座型号设计上,采用了以牺牲后座视野为代价换取尽可能小的气动影响的思路,但影响尽可能小也还是有影响的,多了一个座位拉长了座舱还是会在一定程度上劣化飞行手感。所以适当扩大气动舵面的有效面积来提升操纵性能,弥补一下双座设计导致的机动性上的差距而已。
修改了对比度的细节照片,这个角度的歼-20量产机不难找,对比一下便能看出鸭翼以及机首光电探测设备的变化
另一个变化就是原本安装在机头侧面的DAS传感器消失了,DAS是歼-20分布式红外光电传感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机头侧面的DAS传感器以红外成像的体制,为歼-20提供侧向光学上的态势感知能力。这两个传感器的消失,应该与机头下方的AIRST的视野提升密切相关。需要说明的是,许多文章当中将歼-20机首下方的光电传感器称为EOTS系统实际上是错误的,F-35那种侧重于对地,有一定对空能力的传感器才叫EOTS(光电瞄准系统),而歼-20使用的这种侧重对空,有一定对地能力的其实是AIRST(先进红外搜索跟踪系统)。
AIRST的升级应该主要是随着电子元器件性能的提升,后端设备的体积有所缩小,同时传感器性能进一步提升,这让安装在机鼻下方的传感器可转动角更大,可用视野范围也更加广阔,不需要再安装分布式孔径传感器来补充盲区了。孔径更大波段更宽且具有随动能力的AIRST,对目标的发现于跟踪能力当然是要比固定安装的DAS更强的。
同角度的单座量产型,能看见机首侧面的DAS窗口(多边形类棕色那个),也能看出DSI鼓包的三段式结构
除此之外,进气道DSI鼓包也有了全新升级,进气道的DSI鼓包材料应该是歼-20自首飞以来迭代最多的一个地方了,最早版本的歼-20DSI鼓包是与直接采用的机身蒙皮,后来的量产型号变成了鼓包折线以上部分使用耐热材料,鼓包折线附近使用蒙皮,折线以下使用透波材料的三段式布局;到歼-20S这款双座型上就变成了一整块的透波材料。
透波材料的采用显然不是随便设计的,外面有透波材料里面就会有射频设备,不是雷达就是电子战天线,比起量产版本歼-20来,透波材料面积的进一步扩大也就意为着在里面所安装的射频设备的阵面面积进一步扩大,性能有了进一步提升。按照常理推测,在这里的射频设备,应该与电子战或者协同作战的数据链等等相关,这也能体现出歼-20S是一款更注重电子战能力,以及空中指挥能力的战斗机。
黄皮状态的2032号原型机,DSI鼓包的透波材料已经成了一整个大块
而在这三项于性能上密切相关的变化之外,另外两个变化就比较的不显著,对性能上也没有什么可预见的影响,应当是单纯适应双座布局的空间变化而带来的了。一个是起落架的舱的布局有小幅度的改动,应该是液压设备布置不同所导致的;另外是进气道侧面的一些天线的布局和位置有所变化,这也应该于内部空间的调整优化有关,因为没有更多的论文材料,我们也不瞎解读了。
除了这些肉眼上一眼就能分辨出来的变化之外,还有一些相对于之前版本的歼-20可能有的改进也是能够期望一下的,比如说传感器性能上更全面的更新。我们刚才也介绍了,从歼-20取消了机首侧面的DAS传感器能推测出,机首下方的AIRST红外光电系统有了全面的性能升级,电子战数据链等射频设备也有了全面的改进提升。连红外光电系统都进行了大幅度的升级了,雷达不进行升级显然不大可能的,而且雷达应该还是双座型一个重点升级方向。
2031号原型机早期照片,能看见双座版歼-20的迭代过程
之前我们也说过,歼-20在相控阵雷达上是有遗憾的,由于歼-20的定型时间恰好略早于我国氮化镓功放等新一代雷达元器件成熟的时间,这导致歼-20设计冻结时雷达用的还是老的砷化镓原件。这次正好利用双座大改型本来就要进行补充定型的机会,对这些歼-20当年留下的遗憾进行全面的补足。重所周知氮化镓原件的出现对雷达性能的提升是颠覆性的,有源相控阵雷达在其他设计不变的情况下仅将砷化镓功放升级为氮化镓,就能带来动辄数倍的性能提升。
从目前的试飞进度来看,歼-20S已经有了非常高的完成度,飞行性能上的测试已经基本完成,应该是进入了以测试机载系统为主的阶段;或许不久之后咱们就能见到它前往试飞院进行进一步的试飞与定型工作。可以想见的是,歼-20S的定型与批产工作应该会以一个比较快的速度推进,毕竟132厂经过几年的扩建之后已经有了非常可观的产能,以及全新的厂房生产线补充。
去年末的2031号原型机,涂装更近似量产版歼-20,与2032依然有不少不同
这样一来也就解释了,为何我军目前的数支歼-20作战旅,暂时都采用的是24架歼-20算满编的编制,应该是预留一部分空间进来,等双座型来填空;那这样一来,我们就更能说,歼-20S距离量产换装其实很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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