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的“苏联楼”到底是不是苏联人设计的?建筑专家靠神秘档案揭开谜底】近几年,大量建设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的老旧小区陆续拆除,包头市民曾一度就这些老楼房的去留议论不休。老楼房的命运之所以引起如此的社会关注度,还因为它们的另一个名字——“苏联楼”。关于“苏联楼”的来历,出生于上世纪中叶的老人们或多或少都能说出些故事,但这些说法的准确性一直无法证实。查阅和研究了当时的建造图纸后,包头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总建筑师郭家伦认为,“苏联楼”应该与苏联无关,这些样貌独特的建筑的“出身”,不应被道听途说地错误传承。
近日,记者对郭家伦进行了采访,并看到了一份珍贵的编号为“5602”的原始图纸复印件,了解了“苏联楼”更细致的“身世”。
“苏联楼”的三种“出身论”
记者搜集资料后发现,对于“苏联楼”的建设情况,人们大体有三种理解。
一种是“专家设计”说。即“苏联楼”建设于上世纪五十年代。时值我国“一五”期间,陆续开展了156项由前苏联专家援建的重点项目,包钢、一机厂、二机厂(现北重集团)、一电厂、二电厂等六个苏联援建项目落户包头市。在这些企业相应的民居楼建设过程中,有观点认为,这些建筑是在听取了苏联专家的建议后建造的,也有观点认为,当时的建造图纸是苏联专家带来的,因此被称为“苏联楼”。
对于此种说法,郭老辗转联系到当年建设这批老楼房的建设单位,找来了施工建设的原始图纸。记者从一份编号为“5602”的原始图纸复印件上看到,建筑设计单位为当时的城市建设总局民用建筑设计院,设计图纸结构组负责人为王魁多,设计时间为1956年2月。在图纸的封页上,记者还看到了这份设计方案的建筑外观图,大到建筑的内部结构,小到楼体的房檐窗格等,图纸上所显示的建筑外观和老楼房极为相似。
“建国初期,苏联专家的支援更多是在勘测设计、选择厂址、设备安装等工业项目上,配套的民用建筑则是由北京方面统一设计出图,再由当地的建设单位施工建造。因此当时的这些老楼房其实都是依照国家统一的标准图来建造的。另外,我们地方的建筑设计水平以及相关专业人才十分有限,就是说,以当时的实际情况,地方参与图纸设计的可能性不大。”郭老表示。
此前有人认为,“老楼房”结构几乎一致,是因为建筑施工统一依照苏联专家的图纸所致。其实从“5602”号图纸可以看出,造成老楼房在建筑形态上千篇一律的原因,是由于使用了北京方面统一发来的标准图所致。记者从图上还看到,针对实际情况的不同,这套标准图还附有详细的建造模式供施工单位套用。“比如图纸中编号‘56-1’代表楼梯间朝北,‘56-2’则代表楼梯间朝南,这样在固定结构上建设单位也可以依照实际情况来进行公式化的调整。比如钢32街坊,就和这个套用模式如出一辙。”郭老解释道。
“苏联楼”等于“苏联风格”吗?
记者了解到,民间关于“苏联楼”的来历,还有一种说法,认为老楼房的建筑风格属于“苏联风格”说,比如老楼房尖顶、对称、红砖、红窗等,被认为是典型的“苏式民居”特色。基于此,“苏联楼”甚至还被称为“苏联红楼”。
那么这些市民眼中的典型“苏式”民居,真是苏联风格吗?据了解,从业界的专业角度来讲,并没有“苏式建筑”这一说法,因为“苏式”风格其实也源自西欧的建筑风格。郭老表示:“苏联的建筑风格具有典型的欧式建筑特点,讲究用弧度来体现建筑的动感,兼有尖顶等设计特色,比如哈尔滨的中央大街。就老楼房而言,大家所认为特色鲜明的红砖红墙,其实是由于当时开始批量建设楼房,对砖的需求量很大,而青砖还需要水浇降温才能烧成,费时费力。经过对烧砖工艺的改良,便有了这种无须降温处理、烧制更快的红砖,因而在当时被普遍使用。”郭老表示,苏联援建给当时的城市建设带来的影响,与其说体现在建筑的风格上,倒不如说在城市建设的风格上,“当时我们城市的建设规划,更多吸收了苏联城市建设的指导思想”。
关于“苏联楼”,记者了解到,还有少部分人持“专家楼”的观点。他们认为,这些建设相对早期的老楼房,是为解决苏联专家的日常起居而专门建设的。这些楼房自然因苏联专家曾经居住而得名“苏联楼”或“专家楼”。
据此郭老认为:“洗浴对于俄罗斯人的日常生活而言非常重要,比如当时专门为接待支援包钢建设的苏联专家而修建的包头宾馆,每个房间都有独立的洗浴设施。单从这一点上来看,老楼房的设计和建设就不能满足苏联专家这一基本生活需求,因而苏联专家曾经居住在此这一说法,也值得商榷。”
记者了解到,“苏联楼”在全国各地都有样板存在,比如石家庄的华药“苏联楼”,雕花的装饰和弧形的线条处处说明它不寻常的身世;铜仁的“苏联专家楼”则是目前建筑质量保留较完好的欧式小洋楼,苏联专家曾居住于此。这些“苏联楼”在近一时期的城市发展过程中,几乎都经历过保护与改造的矛盾和质疑,每个城市对此的态度也千差万别。但不管怎样,今日人们眼中的苏联楼,无论在概念上是否清晰,更多的是对那个年代里,中苏友谊的一种见证和纪念。
郭老说,时间对于建筑而言,不仅是对当时建造风格的传递,更是对当时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方方面面的传承。特别在重工业城市的包头,六个援建项目对这个城市有着深刻的意义。因此,对于与那个年代同龄的建筑,他更希望后人能真正明白和理解它的历史含义。(包头晚报记者:霍晓霞)
近日,记者对郭家伦进行了采访,并看到了一份珍贵的编号为“5602”的原始图纸复印件,了解了“苏联楼”更细致的“身世”。
“苏联楼”的三种“出身论”
记者搜集资料后发现,对于“苏联楼”的建设情况,人们大体有三种理解。
一种是“专家设计”说。即“苏联楼”建设于上世纪五十年代。时值我国“一五”期间,陆续开展了156项由前苏联专家援建的重点项目,包钢、一机厂、二机厂(现北重集团)、一电厂、二电厂等六个苏联援建项目落户包头市。在这些企业相应的民居楼建设过程中,有观点认为,这些建筑是在听取了苏联专家的建议后建造的,也有观点认为,当时的建造图纸是苏联专家带来的,因此被称为“苏联楼”。
对于此种说法,郭老辗转联系到当年建设这批老楼房的建设单位,找来了施工建设的原始图纸。记者从一份编号为“5602”的原始图纸复印件上看到,建筑设计单位为当时的城市建设总局民用建筑设计院,设计图纸结构组负责人为王魁多,设计时间为1956年2月。在图纸的封页上,记者还看到了这份设计方案的建筑外观图,大到建筑的内部结构,小到楼体的房檐窗格等,图纸上所显示的建筑外观和老楼房极为相似。
“建国初期,苏联专家的支援更多是在勘测设计、选择厂址、设备安装等工业项目上,配套的民用建筑则是由北京方面统一设计出图,再由当地的建设单位施工建造。因此当时的这些老楼房其实都是依照国家统一的标准图来建造的。另外,我们地方的建筑设计水平以及相关专业人才十分有限,就是说,以当时的实际情况,地方参与图纸设计的可能性不大。”郭老表示。
此前有人认为,“老楼房”结构几乎一致,是因为建筑施工统一依照苏联专家的图纸所致。其实从“5602”号图纸可以看出,造成老楼房在建筑形态上千篇一律的原因,是由于使用了北京方面统一发来的标准图所致。记者从图上还看到,针对实际情况的不同,这套标准图还附有详细的建造模式供施工单位套用。“比如图纸中编号‘56-1’代表楼梯间朝北,‘56-2’则代表楼梯间朝南,这样在固定结构上建设单位也可以依照实际情况来进行公式化的调整。比如钢32街坊,就和这个套用模式如出一辙。”郭老解释道。
“苏联楼”等于“苏联风格”吗?
记者了解到,民间关于“苏联楼”的来历,还有一种说法,认为老楼房的建筑风格属于“苏联风格”说,比如老楼房尖顶、对称、红砖、红窗等,被认为是典型的“苏式民居”特色。基于此,“苏联楼”甚至还被称为“苏联红楼”。
那么这些市民眼中的典型“苏式”民居,真是苏联风格吗?据了解,从业界的专业角度来讲,并没有“苏式建筑”这一说法,因为“苏式”风格其实也源自西欧的建筑风格。郭老表示:“苏联的建筑风格具有典型的欧式建筑特点,讲究用弧度来体现建筑的动感,兼有尖顶等设计特色,比如哈尔滨的中央大街。就老楼房而言,大家所认为特色鲜明的红砖红墙,其实是由于当时开始批量建设楼房,对砖的需求量很大,而青砖还需要水浇降温才能烧成,费时费力。经过对烧砖工艺的改良,便有了这种无须降温处理、烧制更快的红砖,因而在当时被普遍使用。”郭老表示,苏联援建给当时的城市建设带来的影响,与其说体现在建筑的风格上,倒不如说在城市建设的风格上,“当时我们城市的建设规划,更多吸收了苏联城市建设的指导思想”。
关于“苏联楼”,记者了解到,还有少部分人持“专家楼”的观点。他们认为,这些建设相对早期的老楼房,是为解决苏联专家的日常起居而专门建设的。这些楼房自然因苏联专家曾经居住而得名“苏联楼”或“专家楼”。
据此郭老认为:“洗浴对于俄罗斯人的日常生活而言非常重要,比如当时专门为接待支援包钢建设的苏联专家而修建的包头宾馆,每个房间都有独立的洗浴设施。单从这一点上来看,老楼房的设计和建设就不能满足苏联专家这一基本生活需求,因而苏联专家曾经居住在此这一说法,也值得商榷。”
记者了解到,“苏联楼”在全国各地都有样板存在,比如石家庄的华药“苏联楼”,雕花的装饰和弧形的线条处处说明它不寻常的身世;铜仁的“苏联专家楼”则是目前建筑质量保留较完好的欧式小洋楼,苏联专家曾居住于此。这些“苏联楼”在近一时期的城市发展过程中,几乎都经历过保护与改造的矛盾和质疑,每个城市对此的态度也千差万别。但不管怎样,今日人们眼中的苏联楼,无论在概念上是否清晰,更多的是对那个年代里,中苏友谊的一种见证和纪念。
郭老说,时间对于建筑而言,不仅是对当时建造风格的传递,更是对当时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方方面面的传承。特别在重工业城市的包头,六个援建项目对这个城市有着深刻的意义。因此,对于与那个年代同龄的建筑,他更希望后人能真正明白和理解它的历史含义。(包头晚报记者:霍晓霞)
【包头的“苏联楼”到底是不是苏联人设计的?建筑专家靠神秘档案揭开谜底】近几年,大量建设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的老旧小区陆续拆除,包头市民曾一度就这些老楼房的去留议论不休。老楼房的命运之所以引起如此的社会关注度,还因为它们的另一个名字——“苏联楼”。关于“苏联楼”的来历,出生于上世纪中叶的老人们或多或少都能说出些故事,但这些说法的准确性一直无法证实。查阅和研究了当时的建造图纸后,包头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总建筑师郭家伦认为,“苏联楼”应该与苏联无关,这些样貌独特的建筑的“出身”,不应被道听途说地错误传承。
近日,记者对郭家伦进行了采访,并看到了一份珍贵的编号为“5602”的原始图纸复印件,了解了“苏联楼”更细致的“身世”。
“苏联楼”的三种“出身论”
记者搜集资料后发现,对于“苏联楼”的建设情况,人们大体有三种理解。
一种是“专家设计”说。即“苏联楼”建设于上世纪五十年代。时值我国“一五”期间,陆续开展了156项由前苏联专家援建的重点项目,包钢、一机厂、二机厂(现北重集团)、一电厂、二电厂等六个苏联援建项目落户包头市。在这些企业相应的民居楼建设过程中,有观点认为,这些建筑是在听取了苏联专家的建议后建造的,也有观点认为,当时的建造图纸是苏联专家带来的,因此被称为“苏联楼”。
对于此种说法,郭老辗转联系到当年建设这批老楼房的建设单位,找来了施工建设的原始图纸。记者从一份编号为“5602”的原始图纸复印件上看到,建筑设计单位为当时的城市建设总局民用建筑设计院,设计图纸结构组负责人为王魁多,设计时间为1956年2月。在图纸的封页上,记者还看到了这份设计方案的建筑外观图,大到建筑的内部结构,小到楼体的房檐窗格等,图纸上所显示的建筑外观和老楼房极为相似。
“建国初期,苏联专家的支援更多是在勘测设计、选择厂址、设备安装等工业项目上,配套的民用建筑则是由北京方面统一设计出图,再由当地的建设单位施工建造。因此当时的这些老楼房其实都是依照国家统一的标准图来建造的。另外,我们地方的建筑设计水平以及相关专业人才十分有限,就是说,以当时的实际情况,地方参与图纸设计的可能性不大。”郭老表示。
此前有人认为,“老楼房”结构几乎一致,是因为建筑施工统一依照苏联专家的图纸所致。其实从“5602”号图纸可以看出,造成老楼房在建筑形态上千篇一律的原因,是由于使用了北京方面统一发来的标准图所致。记者从图上还看到,针对实际情况的不同,这套标准图还附有详细的建造模式供施工单位套用。“比如图纸中编号‘56-1’代表楼梯间朝北,‘56-2’则代表楼梯间朝南,这样在固定结构上建设单位也可以依照实际情况来进行公式化的调整。比如钢32街坊,就和这个套用模式如出一辙。”郭老解释道。
“苏联楼”等于“苏联风格”吗?
记者了解到,民间关于“苏联楼”的来历,还有一种说法,认为老楼房的建筑风格属于“苏联风格”说,比如老楼房尖顶、对称、红砖、红窗等,被认为是典型的“苏式民居”特色。基于此,“苏联楼”甚至还被称为“苏联红楼”。
那么这些市民眼中的典型“苏式”民居,真是苏联风格吗?据了解,从业界的专业角度来讲,并没有“苏式建筑”这一说法,因为“苏式”风格其实也源自西欧的建筑风格。郭老表示:“苏联的建筑风格具有典型的欧式建筑特点,讲究用弧度来体现建筑的动感,兼有尖顶等设计特色,比如哈尔滨的中央大街。就老楼房而言,大家所认为特色鲜明的红砖红墙,其实是由于当时开始批量建设楼房,对砖的需求量很大,而青砖还需要水浇降温才能烧成,费时费力。经过对烧砖工艺的改良,便有了这种无须降温处理、烧制更快的红砖,因而在当时被普遍使用。”郭老表示,苏联援建给当时的城市建设带来的影响,与其说体现在建筑的风格上,倒不如说在城市建设的风格上,“当时我们城市的建设规划,更多吸收了苏联城市建设的指导思想”。
关于“苏联楼”,记者了解到,还有少部分人持“专家楼”的观点。他们认为,这些建设相对早期的老楼房,是为解决苏联专家的日常起居而专门建设的。这些楼房自然因苏联专家曾经居住而得名“苏联楼”或“专家楼”。
据此郭老认为:“洗浴对于俄罗斯人的日常生活而言非常重要,比如当时专门为接待支援包钢建设的苏联专家而修建的包头宾馆,每个房间都有独立的洗浴设施。单从这一点上来看,老楼房的设计和建设就不能满足苏联专家这一基本生活需求,因而苏联专家曾经居住在此这一说法,也值得商榷。”
记者了解到,“苏联楼”在全国各地都有样板存在,比如石家庄的华药“苏联楼”,雕花的装饰和弧形的线条处处说明它不寻常的身世;铜仁的“苏联专家楼”则是目前建筑质量保留较完好的欧式小洋楼,苏联专家曾居住于此。这些“苏联楼”在近一时期的城市发展过程中,几乎都经历过保护与改造的矛盾和质疑,每个城市对此的态度也千差万别。但不管怎样,今日人们眼中的苏联楼,无论在概念上是否清晰,更多的是对那个年代里,中苏友谊的一种见证和纪念。
郭老说,时间对于建筑而言,不仅是对当时建造风格的传递,更是对当时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方方面面的传承。特别在重工业城市的包头,六个援建项目对这个城市有着深刻的意义。因此,对于与那个年代同龄的建筑,他更希望后人能真正明白和理解它的历史含义。(记者:霍晓霞)
近日,记者对郭家伦进行了采访,并看到了一份珍贵的编号为“5602”的原始图纸复印件,了解了“苏联楼”更细致的“身世”。
“苏联楼”的三种“出身论”
记者搜集资料后发现,对于“苏联楼”的建设情况,人们大体有三种理解。
一种是“专家设计”说。即“苏联楼”建设于上世纪五十年代。时值我国“一五”期间,陆续开展了156项由前苏联专家援建的重点项目,包钢、一机厂、二机厂(现北重集团)、一电厂、二电厂等六个苏联援建项目落户包头市。在这些企业相应的民居楼建设过程中,有观点认为,这些建筑是在听取了苏联专家的建议后建造的,也有观点认为,当时的建造图纸是苏联专家带来的,因此被称为“苏联楼”。
对于此种说法,郭老辗转联系到当年建设这批老楼房的建设单位,找来了施工建设的原始图纸。记者从一份编号为“5602”的原始图纸复印件上看到,建筑设计单位为当时的城市建设总局民用建筑设计院,设计图纸结构组负责人为王魁多,设计时间为1956年2月。在图纸的封页上,记者还看到了这份设计方案的建筑外观图,大到建筑的内部结构,小到楼体的房檐窗格等,图纸上所显示的建筑外观和老楼房极为相似。
“建国初期,苏联专家的支援更多是在勘测设计、选择厂址、设备安装等工业项目上,配套的民用建筑则是由北京方面统一设计出图,再由当地的建设单位施工建造。因此当时的这些老楼房其实都是依照国家统一的标准图来建造的。另外,我们地方的建筑设计水平以及相关专业人才十分有限,就是说,以当时的实际情况,地方参与图纸设计的可能性不大。”郭老表示。
此前有人认为,“老楼房”结构几乎一致,是因为建筑施工统一依照苏联专家的图纸所致。其实从“5602”号图纸可以看出,造成老楼房在建筑形态上千篇一律的原因,是由于使用了北京方面统一发来的标准图所致。记者从图上还看到,针对实际情况的不同,这套标准图还附有详细的建造模式供施工单位套用。“比如图纸中编号‘56-1’代表楼梯间朝北,‘56-2’则代表楼梯间朝南,这样在固定结构上建设单位也可以依照实际情况来进行公式化的调整。比如钢32街坊,就和这个套用模式如出一辙。”郭老解释道。
“苏联楼”等于“苏联风格”吗?
记者了解到,民间关于“苏联楼”的来历,还有一种说法,认为老楼房的建筑风格属于“苏联风格”说,比如老楼房尖顶、对称、红砖、红窗等,被认为是典型的“苏式民居”特色。基于此,“苏联楼”甚至还被称为“苏联红楼”。
那么这些市民眼中的典型“苏式”民居,真是苏联风格吗?据了解,从业界的专业角度来讲,并没有“苏式建筑”这一说法,因为“苏式”风格其实也源自西欧的建筑风格。郭老表示:“苏联的建筑风格具有典型的欧式建筑特点,讲究用弧度来体现建筑的动感,兼有尖顶等设计特色,比如哈尔滨的中央大街。就老楼房而言,大家所认为特色鲜明的红砖红墙,其实是由于当时开始批量建设楼房,对砖的需求量很大,而青砖还需要水浇降温才能烧成,费时费力。经过对烧砖工艺的改良,便有了这种无须降温处理、烧制更快的红砖,因而在当时被普遍使用。”郭老表示,苏联援建给当时的城市建设带来的影响,与其说体现在建筑的风格上,倒不如说在城市建设的风格上,“当时我们城市的建设规划,更多吸收了苏联城市建设的指导思想”。
关于“苏联楼”,记者了解到,还有少部分人持“专家楼”的观点。他们认为,这些建设相对早期的老楼房,是为解决苏联专家的日常起居而专门建设的。这些楼房自然因苏联专家曾经居住而得名“苏联楼”或“专家楼”。
据此郭老认为:“洗浴对于俄罗斯人的日常生活而言非常重要,比如当时专门为接待支援包钢建设的苏联专家而修建的包头宾馆,每个房间都有独立的洗浴设施。单从这一点上来看,老楼房的设计和建设就不能满足苏联专家这一基本生活需求,因而苏联专家曾经居住在此这一说法,也值得商榷。”
记者了解到,“苏联楼”在全国各地都有样板存在,比如石家庄的华药“苏联楼”,雕花的装饰和弧形的线条处处说明它不寻常的身世;铜仁的“苏联专家楼”则是目前建筑质量保留较完好的欧式小洋楼,苏联专家曾居住于此。这些“苏联楼”在近一时期的城市发展过程中,几乎都经历过保护与改造的矛盾和质疑,每个城市对此的态度也千差万别。但不管怎样,今日人们眼中的苏联楼,无论在概念上是否清晰,更多的是对那个年代里,中苏友谊的一种见证和纪念。
郭老说,时间对于建筑而言,不仅是对当时建造风格的传递,更是对当时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方方面面的传承。特别在重工业城市的包头,六个援建项目对这个城市有着深刻的意义。因此,对于与那个年代同龄的建筑,他更希望后人能真正明白和理解它的历史含义。(记者:霍晓霞)
【开发商手握“尚方宝剑”,购房者可否拒绝收房?】开发商已经取得了主管部门核发的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书,并按约通知收房,购房者有没有权利拒绝收房?
房子变更规划,且存在问题,而开发商拒绝整改,导致房屋逾期交付,购房者可以追究对方违约责任吗?
苏州的郭女士通过自身曲折的维权经历告诉购房者,答案是肯定的!
开发商取得《交付使用通知书》,购房者却拒绝收房
2012年,郭女士与JK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后者开发的某住宅小区房屋一套,同时约定:
出卖方应当在2012年12月31日前,依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将已取得《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书》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方使用。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方应当书面通知买受方办理验收交接手续。买受方应当在出卖方交接通知书到达之日起3天内,会同出卖方共同对该商品房进行勘验。双方进行勘验时,出卖方应当出示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证明文件。勘验情况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双方应当及时签署房屋验收单以示交接。买受方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方还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示《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报告》。出卖方不提供或不出示上述文件,买受方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方承担。
该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1个月内,经该商品房所在地的区级或区级以上有资格的检测机构检测,认定该商品房存在一般工程质量问题,出卖方应当自检测机构认定质量问题之日起30天内予以修复,按实承担买受方发生的检测费用,根据买受方实际受到的损失给予合理补偿并另行签订补偿协议。
……
房屋交付时,郭女士准备收房,并邀请某机构对房屋进行毛坯房检验,发现了墙体开裂等多处问题。郭女士多次要求JK公司修整,但均无果。不仅如此,郭女士还发现其购买的房间两个卫生间天花板被打洞,且有施工队施工,遂与JK公司发生争议,诉至法院,请求判令JK公司对房屋进行修整,使其符合合同要求,以便收房,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JK公司辩称,该房已通过房管局的交付使用备案,郭女士也签收了接房通知书,因此,该房符合交付使用标准。郭女士在验房时提出的质量瑕疵不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开发商本着负责任的态度积极予以整改,但是郭女士仍拒绝收房,导致延迟收房,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一审:驳回全部诉求
一审法院查明,2013年1月,某建筑设计研究院曾就涉案楼房结构问题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内容如下:涉案楼房因现场未按图施工,现同意在卫生间楼板上开洞。洞口直径不得大于150mm。开洞时不得破坏结构其余部分。2013年4月17日,整改工作结束并通过验收。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讼争房屋已于2012年12月26日通过交付使用备案并取得《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书》,JK公司于当日向郭女士邮寄《接房通知书》,告知其于2012年12月31日办理接房手续,逾期将视为已按期交付房屋。郭女士接到通知后,未按约至被告处接房,按约定视为出卖人已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完成房屋交付。郭女士单方委托第三方对讼争房屋进行毛坯房检验并出具《检测报告》,虽然列明了房屋存在一定的问题,但不影响讼争房屋的交付。郭女士拒绝接收房屋产生的逾期交房责任由其自行承担,其要求JK公司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或在外租房费用,法院不予支持。
JK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擅自改变设计、将异层排水变更为同层排水施工,后经技术确认恢复成异层排水,并经验收合格,郭女士要求将卫生间恢复原样违反了工程规划设计要求,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对此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郭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开发商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郭女士不服一审判决,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理由是一审法院认定JK公司发出交房通知时涉案房屋已具备交付条件,如此,JK公司不应再变更设计、对房屋卫生间进行整改,应恢复原状,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等违约责任。事实上,整改前,该房屋也不符合合同的约定,JK公司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
双方合同约定:本合同签订以后,出卖方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出卖方需要变更的,应当征得实际受到影响的买受方书面同意,并报规划部门、设计审查机构批准。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审查机构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方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方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天内,书面通知买受方。买受方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天内作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方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天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方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方的,买受方有权退房。
涉案商品房工程通过交付使用备案并取得《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书》,但一审法院同时查明涉案房屋原设计楼层排水为异层排水,在施工过程中,JK公司未经审批擅自将六层及以上排水变更为同层排水,与相关业主发生争议,后经设计变更改为异层排水。因此,JK公司当时交付的房屋并不符合合同的约定,直至2013年4月17日经整改结束并验收通过,涉案房屋才符合合同的约定。一审法院认定郭女士接到通知后,未按约接房,按约定视为出卖人已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完成房屋交付,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应予纠正。JK公司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逾期交房违约金。
据此,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JK公司支付郭女士逾期交房违约金9万余元。
有了交付使用通知书,购房者也有权拒收收房
房屋管理行政部门出具的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书是证明开发商所建房屋符合交付条件的重要依据,但是并非唯一依据。
商品房交付有两个标准需要遵照执行,第一是法定标准,第二是约定标准。即便符合法定标准,比如取得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书》等,也不意味着就符合交付条件,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仍应当遵守。
本案中,开发商取得了房管局的《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书》,但是还应当符合合同约定,即如果变更设计或者规划则应当书面通知购房者并征得同意的约定。而购房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不具备合同约定条件的。开发商以商品房已取得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书为由,主张其已按约履行房屋交付义务不应承担逾期交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然,逾期交房的原因是非常复杂的,郭女士的维权经历也堪称曲折,由此来看,起诉并非最佳选择。购房者不如寻找经验丰富的专业机构,比如房质网,与开发商展开谈判,以在短时间内争取最大利益。
本文为【房质网】原创内容,
未经允许,不得使用文内任何图片,
如需转载可联系授权。
虚假宣传、违规收费
延期交付、延期办证
质量问题、设计缺陷
成立业委会
找房质网
房子变更规划,且存在问题,而开发商拒绝整改,导致房屋逾期交付,购房者可以追究对方违约责任吗?
苏州的郭女士通过自身曲折的维权经历告诉购房者,答案是肯定的!
开发商取得《交付使用通知书》,购房者却拒绝收房
2012年,郭女士与JK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后者开发的某住宅小区房屋一套,同时约定:
出卖方应当在2012年12月31日前,依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将已取得《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书》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方使用。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方应当书面通知买受方办理验收交接手续。买受方应当在出卖方交接通知书到达之日起3天内,会同出卖方共同对该商品房进行勘验。双方进行勘验时,出卖方应当出示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证明文件。勘验情况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双方应当及时签署房屋验收单以示交接。买受方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方还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示《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报告》。出卖方不提供或不出示上述文件,买受方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方承担。
该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1个月内,经该商品房所在地的区级或区级以上有资格的检测机构检测,认定该商品房存在一般工程质量问题,出卖方应当自检测机构认定质量问题之日起30天内予以修复,按实承担买受方发生的检测费用,根据买受方实际受到的损失给予合理补偿并另行签订补偿协议。
……
房屋交付时,郭女士准备收房,并邀请某机构对房屋进行毛坯房检验,发现了墙体开裂等多处问题。郭女士多次要求JK公司修整,但均无果。不仅如此,郭女士还发现其购买的房间两个卫生间天花板被打洞,且有施工队施工,遂与JK公司发生争议,诉至法院,请求判令JK公司对房屋进行修整,使其符合合同要求,以便收房,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JK公司辩称,该房已通过房管局的交付使用备案,郭女士也签收了接房通知书,因此,该房符合交付使用标准。郭女士在验房时提出的质量瑕疵不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开发商本着负责任的态度积极予以整改,但是郭女士仍拒绝收房,导致延迟收房,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一审:驳回全部诉求
一审法院查明,2013年1月,某建筑设计研究院曾就涉案楼房结构问题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内容如下:涉案楼房因现场未按图施工,现同意在卫生间楼板上开洞。洞口直径不得大于150mm。开洞时不得破坏结构其余部分。2013年4月17日,整改工作结束并通过验收。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讼争房屋已于2012年12月26日通过交付使用备案并取得《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书》,JK公司于当日向郭女士邮寄《接房通知书》,告知其于2012年12月31日办理接房手续,逾期将视为已按期交付房屋。郭女士接到通知后,未按约至被告处接房,按约定视为出卖人已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完成房屋交付。郭女士单方委托第三方对讼争房屋进行毛坯房检验并出具《检测报告》,虽然列明了房屋存在一定的问题,但不影响讼争房屋的交付。郭女士拒绝接收房屋产生的逾期交房责任由其自行承担,其要求JK公司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或在外租房费用,法院不予支持。
JK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擅自改变设计、将异层排水变更为同层排水施工,后经技术确认恢复成异层排水,并经验收合格,郭女士要求将卫生间恢复原样违反了工程规划设计要求,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对此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郭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开发商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郭女士不服一审判决,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理由是一审法院认定JK公司发出交房通知时涉案房屋已具备交付条件,如此,JK公司不应再变更设计、对房屋卫生间进行整改,应恢复原状,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等违约责任。事实上,整改前,该房屋也不符合合同的约定,JK公司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
双方合同约定:本合同签订以后,出卖方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出卖方需要变更的,应当征得实际受到影响的买受方书面同意,并报规划部门、设计审查机构批准。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审查机构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方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方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天内,书面通知买受方。买受方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天内作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方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天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方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方的,买受方有权退房。
涉案商品房工程通过交付使用备案并取得《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书》,但一审法院同时查明涉案房屋原设计楼层排水为异层排水,在施工过程中,JK公司未经审批擅自将六层及以上排水变更为同层排水,与相关业主发生争议,后经设计变更改为异层排水。因此,JK公司当时交付的房屋并不符合合同的约定,直至2013年4月17日经整改结束并验收通过,涉案房屋才符合合同的约定。一审法院认定郭女士接到通知后,未按约接房,按约定视为出卖人已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完成房屋交付,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应予纠正。JK公司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逾期交房违约金。
据此,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JK公司支付郭女士逾期交房违约金9万余元。
有了交付使用通知书,购房者也有权拒收收房
房屋管理行政部门出具的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书是证明开发商所建房屋符合交付条件的重要依据,但是并非唯一依据。
商品房交付有两个标准需要遵照执行,第一是法定标准,第二是约定标准。即便符合法定标准,比如取得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书》等,也不意味着就符合交付条件,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仍应当遵守。
本案中,开发商取得了房管局的《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书》,但是还应当符合合同约定,即如果变更设计或者规划则应当书面通知购房者并征得同意的约定。而购房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不具备合同约定条件的。开发商以商品房已取得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书为由,主张其已按约履行房屋交付义务不应承担逾期交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然,逾期交房的原因是非常复杂的,郭女士的维权经历也堪称曲折,由此来看,起诉并非最佳选择。购房者不如寻找经验丰富的专业机构,比如房质网,与开发商展开谈判,以在短时间内争取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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