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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库视点】丁韶华:保护促进实体经济发展,预防与疫情叠加后可能产生的风险
2020年,是实现“两个一百年”目标、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攻坚之年。打赢新冠肺炎重大疫情防控阻击战,是中国社会治理体系和能力在进入历史新时期之后遽然面临的一场全局性、综合性大考。如何全面防控疫情、保障基本民生,同时加紧加快发展实体经济,确保经济社会有序运转,随着各地复工复产工作的全面启动,社会各界纷纷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建议。
江苏省政府法律顾问、江苏方德律师事务所主任丁韶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提出,应尽快实施积极的金融财税政策,保护促进实体经济发展,以全面预防控制经济与疫情叠加之后可能产生的系统性、“灰犀牛”风险。
江苏省政府法律顾问、江苏方德律师事务所主任丁韶华
依靠一己之力很难完全自救,必须全力支持保障中小企业发展
中小企业事关民生和就业大局,事关产业链基础。就全国而言,民营中小企业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GDP、70%以上的技术创新,以及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在江苏,面广量大的中小企业对推动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更加显著。来自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的数据,截至2019年底,全省中小企业实现主营业务收入68913.3亿元,占全省规模以上工业的58%。“这类企业的生死存亡与发达程度,决定了江苏疫情过后恢复发展的基本走向,必须全力支持。”丁韶华表示,在重大疫情面前,一般企业仅仅依靠自我努力很难完全自救。
2月12日,江苏省发布了两个重磅文件《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推动经济循环畅通和稳定持续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和《关于支持中小企业缓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保持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
丁韶华说,这两个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普惠性文件,亦即推动经济循环畅通和稳定持续发展的“50条”和支持中小企业保持平稳健康发展的“22条”,内容涵盖财税扶持、金融支持、物流保障等方方面面,见事早、措施实,走在全国前列。对当前经济运行中循环畅通阻限这一主要矛盾,和部分行业、企业受到严重影响的现实状况,政策措施力求务实管用、切实可行,既突出阶段性也兼具延续性,既注重综合集成也强调切实有效,既进行分类指导也强调普惠可及,突出了对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相关供给要素的保障,为因受疫情影响暂受阻限的经济运行送来了“及时雨”和“破阻器”。
江苏省政府的这两份加急文件,酝酿充分,特色鲜明。此前,苏州、南京等地方政府,以及省金融局、省发改委等部门已经出台了应对疫情的相关文件,在各地各部门因地制宜、充分讨论研究的基础上,省政府文件的出台覆盖更加全面,落地也更加沉稳,对于全省层面的经济预测、经济风险隐患、营商环境给予特别关注,总体上“应给尽给、顶层指导”。
“文件中的部分措施在全国来看,都具有创新意义,可称为‘江苏样本’。”丁韶华认为,这主要得益于江苏的地方金融基础设施建设走在全国前列,比如建立了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绿色通道”,加大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民营企业融资支持力度,还有“无还本续贷”等措施,都是建立在江苏长期以来的积累和探索基础上,必将在应对疫情的特殊阶段发挥重要作用。再比如除了应对普遍性的企业经济波动外,还特别关注了股票、债券和房地产等问题,导向十分明确,主要是因为这些方面具有非常特殊的“经济晴雨表”的指引作用,“以股票质押为例,疫情影响下压力会进一步加大,非常有必要提前关注”。
2月19日,江苏省政府发布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33条”《指导意见》,其中再次明确要求大力推动中小企业复工复产。
基于原则,积极化解各类金融合同可能存在的违约风险
在2015年股灾以及2016年初熔断风险之后,这几年全国为数不少的上市公司的债务危机,都是由质押股票爆仓而引起,其风险后果呈现明显连锁反应。“诚信履约是法律基本原则,但是,此次疫情对很多企业确实构成情势变更、不可抗力,或者说因为系统性的影响、因果关系链的传导,绝大多数企业都受到严重影响。”丁韶华认为,在此背景下,如果继续不留余地地执行合同条款,会损害合同双方的共同利益,并产生负面的外溢效应。
对此,丁韶华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一是对于今年上半年到期的公司债、企业债、银行间市场金融产品、信托计划产品等刚性兑付金融产品,建议根据证监会、发改委、银保监会、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采取发新还旧、协商展期、调整还本付息周期等方式解决,这需要有关企业提前筹划,省市金融局提前协助与有关方面沟通协调。二是对于所有上市公司质押股票融资,建议协调金融机构在相关事项到期后半年内不采取起诉、查封措施,不主动实施强制平仓。三是对于今年上半年到期的所有银行贷款,如果相关企业暂时难以归还,建议相关银行提前关注,提前协商,暂不追究违约责任,而是采取停息挂账,以及不减弱原有抵质押保障措施下的不低于半年期续贷。四是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和财政贴息的增信作用。省银保监局、省证监局对于相关监管要求出具支持性背书意见,省高院对此出具特定时期审理金融类纠纷的指导意见。
“以上问题,在此次省政府的文件中也做了特别关注,但具体解决需要合同主体以及有关主管部门贯彻好省政府文件精神,出真招、出实招,诚恳协作、共克时艰,化解金融风险,支持实体经济。”丁韶华说。
以法律措施组合拳,长久性化解企业金融风险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要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攻坚战,使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得到人民认可、经得起历史检验。过去的几年,“三大攻坚战”不断推进,蹚过“深水区”,啃过“硬骨头”,从中央到地方,政策集结出台。
在“三大攻坚战”中,“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居首位,而金融风险作为最突出的重大风险之一,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也被看作是“首要战役”,重要意义不言而喻。那么,如何防止其因为新冠肺炎疫情因素而导致风险叠加,显得尤为关键。
“2月14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再次强调了制度建设和法治建设对于应对风险、实现长久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作用。”作为省政府的法律顾问,同时基于金融法律服务的长期实践,丁韶华建议制订出台一套可用来指导全省的民营企业债务困境处置办法。具体来说,可以构建民营企业债务风险化解的一般工作流程,包括纳入帮扶范围的标准,例如企业金融负债不低于3亿元、年销售额不低于5亿元等;清产核资的工作流程(包括启动时机、委托主体、费用承担等);过渡期的稳定措施(例如缓息、停息,申请集中管辖,暂缓查封、处置,暂缓调整信用级别等)、约束机制(例如对逃废债务的惩罚机制、对主要股东的限制措施、对金融机构的约束管理等);提供相关政策扶持,有条件推广“国控民营”的国企参与机制,积极解决债务处置中的各项税费和历史遗留问题等。
为加快推进办法的落地,必须要有高效的机制保障。对此,丁韶华建议,在省、市两级政府层面以及在驻苏各家金融机构省行级层面,组建高规格的专门领导机构和对接机构,缩小沟通半径,畅通信息传导,优劣筛选、繁简分流,帮助优质企业,淘汰僵尸企业,集中力量处置复杂事件。
新华报业全媒体记者 叶小力
2020年,是实现“两个一百年”目标、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攻坚之年。打赢新冠肺炎重大疫情防控阻击战,是中国社会治理体系和能力在进入历史新时期之后遽然面临的一场全局性、综合性大考。如何全面防控疫情、保障基本民生,同时加紧加快发展实体经济,确保经济社会有序运转,随着各地复工复产工作的全面启动,社会各界纷纷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建议。
江苏省政府法律顾问、江苏方德律师事务所主任丁韶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提出,应尽快实施积极的金融财税政策,保护促进实体经济发展,以全面预防控制经济与疫情叠加之后可能产生的系统性、“灰犀牛”风险。
江苏省政府法律顾问、江苏方德律师事务所主任丁韶华
依靠一己之力很难完全自救,必须全力支持保障中小企业发展
中小企业事关民生和就业大局,事关产业链基础。就全国而言,民营中小企业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GDP、70%以上的技术创新,以及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在江苏,面广量大的中小企业对推动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更加显著。来自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的数据,截至2019年底,全省中小企业实现主营业务收入68913.3亿元,占全省规模以上工业的58%。“这类企业的生死存亡与发达程度,决定了江苏疫情过后恢复发展的基本走向,必须全力支持。”丁韶华表示,在重大疫情面前,一般企业仅仅依靠自我努力很难完全自救。
2月12日,江苏省发布了两个重磅文件《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推动经济循环畅通和稳定持续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和《关于支持中小企业缓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保持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
丁韶华说,这两个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普惠性文件,亦即推动经济循环畅通和稳定持续发展的“50条”和支持中小企业保持平稳健康发展的“22条”,内容涵盖财税扶持、金融支持、物流保障等方方面面,见事早、措施实,走在全国前列。对当前经济运行中循环畅通阻限这一主要矛盾,和部分行业、企业受到严重影响的现实状况,政策措施力求务实管用、切实可行,既突出阶段性也兼具延续性,既注重综合集成也强调切实有效,既进行分类指导也强调普惠可及,突出了对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相关供给要素的保障,为因受疫情影响暂受阻限的经济运行送来了“及时雨”和“破阻器”。
江苏省政府的这两份加急文件,酝酿充分,特色鲜明。此前,苏州、南京等地方政府,以及省金融局、省发改委等部门已经出台了应对疫情的相关文件,在各地各部门因地制宜、充分讨论研究的基础上,省政府文件的出台覆盖更加全面,落地也更加沉稳,对于全省层面的经济预测、经济风险隐患、营商环境给予特别关注,总体上“应给尽给、顶层指导”。
“文件中的部分措施在全国来看,都具有创新意义,可称为‘江苏样本’。”丁韶华认为,这主要得益于江苏的地方金融基础设施建设走在全国前列,比如建立了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绿色通道”,加大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民营企业融资支持力度,还有“无还本续贷”等措施,都是建立在江苏长期以来的积累和探索基础上,必将在应对疫情的特殊阶段发挥重要作用。再比如除了应对普遍性的企业经济波动外,还特别关注了股票、债券和房地产等问题,导向十分明确,主要是因为这些方面具有非常特殊的“经济晴雨表”的指引作用,“以股票质押为例,疫情影响下压力会进一步加大,非常有必要提前关注”。
2月19日,江苏省政府发布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33条”《指导意见》,其中再次明确要求大力推动中小企业复工复产。
基于原则,积极化解各类金融合同可能存在的违约风险
在2015年股灾以及2016年初熔断风险之后,这几年全国为数不少的上市公司的债务危机,都是由质押股票爆仓而引起,其风险后果呈现明显连锁反应。“诚信履约是法律基本原则,但是,此次疫情对很多企业确实构成情势变更、不可抗力,或者说因为系统性的影响、因果关系链的传导,绝大多数企业都受到严重影响。”丁韶华认为,在此背景下,如果继续不留余地地执行合同条款,会损害合同双方的共同利益,并产生负面的外溢效应。
对此,丁韶华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一是对于今年上半年到期的公司债、企业债、银行间市场金融产品、信托计划产品等刚性兑付金融产品,建议根据证监会、发改委、银保监会、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采取发新还旧、协商展期、调整还本付息周期等方式解决,这需要有关企业提前筹划,省市金融局提前协助与有关方面沟通协调。二是对于所有上市公司质押股票融资,建议协调金融机构在相关事项到期后半年内不采取起诉、查封措施,不主动实施强制平仓。三是对于今年上半年到期的所有银行贷款,如果相关企业暂时难以归还,建议相关银行提前关注,提前协商,暂不追究违约责任,而是采取停息挂账,以及不减弱原有抵质押保障措施下的不低于半年期续贷。四是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和财政贴息的增信作用。省银保监局、省证监局对于相关监管要求出具支持性背书意见,省高院对此出具特定时期审理金融类纠纷的指导意见。
“以上问题,在此次省政府的文件中也做了特别关注,但具体解决需要合同主体以及有关主管部门贯彻好省政府文件精神,出真招、出实招,诚恳协作、共克时艰,化解金融风险,支持实体经济。”丁韶华说。
以法律措施组合拳,长久性化解企业金融风险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要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攻坚战,使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得到人民认可、经得起历史检验。过去的几年,“三大攻坚战”不断推进,蹚过“深水区”,啃过“硬骨头”,从中央到地方,政策集结出台。
在“三大攻坚战”中,“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居首位,而金融风险作为最突出的重大风险之一,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也被看作是“首要战役”,重要意义不言而喻。那么,如何防止其因为新冠肺炎疫情因素而导致风险叠加,显得尤为关键。
“2月14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再次强调了制度建设和法治建设对于应对风险、实现长久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作用。”作为省政府的法律顾问,同时基于金融法律服务的长期实践,丁韶华建议制订出台一套可用来指导全省的民营企业债务困境处置办法。具体来说,可以构建民营企业债务风险化解的一般工作流程,包括纳入帮扶范围的标准,例如企业金融负债不低于3亿元、年销售额不低于5亿元等;清产核资的工作流程(包括启动时机、委托主体、费用承担等);过渡期的稳定措施(例如缓息、停息,申请集中管辖,暂缓查封、处置,暂缓调整信用级别等)、约束机制(例如对逃废债务的惩罚机制、对主要股东的限制措施、对金融机构的约束管理等);提供相关政策扶持,有条件推广“国控民营”的国企参与机制,积极解决债务处置中的各项税费和历史遗留问题等。
为加快推进办法的落地,必须要有高效的机制保障。对此,丁韶华建议,在省、市两级政府层面以及在驻苏各家金融机构省行级层面,组建高规格的专门领导机构和对接机构,缩小沟通半径,畅通信息传导,优劣筛选、繁简分流,帮助优质企业,淘汰僵尸企业,集中力量处置复杂事件。
新华报业全媒体记者 叶小力
【政策解读】100亿纾困上市公司!增加小微企业贷款!严厉整治不合理抽贷断贷!
继降本减负“新十条”、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25条”以及优化营商环境“80条”等政策密集出台后,昨日,宁波市委、市政府又发布《关于推动金融高质量服务实体经济的实施意见23条》(以下简称“23条”),打出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组合拳,“精准滴灌”支持民企发展壮大。
这“23条”中,大招频现,对当前备受关注的一些问题——包括银行不愿、不敢给小微企业、民营企业贷款,抵押物不足令企业贷款难,企业经营遭遇银行抽贷、断贷而难以为继,股市下跌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股票质押发生流动性困难等等——均作了相对应的政策安排。
其中值得关注的政策内容有:
在解决重点项目和制造业融资需求方面
政策明确,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重点项目的支持力度,力争制造业贷款年平均增速达到10%。市发改委、市经信委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梳理基建类、产业类重大项目和重点企业情况和融资需求,引导各金融机构及时对接提供精准服务,杜绝对企业融资“一刀切”。
在解决银行不愿、不敢贷款给小微企业方面
政策要求明确授信尽职免责认定标准,引导金融机构适当下放授信审批权限,将小微企业贷款业务与内部考核、薪酬挂钩。对小微企业贷款基数大、占比高的金融机构,给予监管正向激励。从大型企业授信规模中拿出一部分,用于增加小微企业贷款。金融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将联合开展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创新试点工作。
在加大对民营企业贷款支持力度方面
努力实现“一二五”目标,即在新增公司类贷款中,大型银行对民营企业的贷款不低于1/3,中小型银行不低于2/3,争取到2021年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的贷款占新增公司类贷款的比例不低于50%。
在减轻企业贷款成本和压力方面
要求金融监管部门严厉整治不合理抽贷、断贷,清理融资多余环节和附加费用,严肃查处存贷挂钩等行为。禁止向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金融机构不得协商约定或强制设定条款进行贷款返存,不得在发放贷款时捆绑或搭售理财、基金、保险等其他金融产品。
在拓宽企业抵(质)押物应用范围方面
要推广以应收账款、存货、机器设备、知识产权、股权、排放权和节能量等为抵(质)押物的新型融资方式。
在纾解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困难方面
组建由国有资本和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规模为100亿元的宁波市上市公司稳健发展支持基金,遵循企业自愿原则,以股权投资方式,纾解行政区域内优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股票质押流动性困难。
配置信贷资源向小微企业倾斜
针对宁波制造业大市、民营企业大市实际,“23条”首先强调优化信贷资源,稳定制造业贷款规模,加大信贷资源对实体经济的投放力度。
除了加大对重点领域的投放力度,力争制造业贷款保持年平均增速达到10%外,“23条”要求配置信贷资源向小微企业倾斜,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努力实现“两增”目标(即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不低于各项贷款的同比增速;贷款户数不低于去年的同期水平)。
此外,优化民营企业金融服务,实现“一二五”目标,在新增公司类贷款中,大型银行对民营企业的贷款不低于1/3,中小型银行不低于2/3,银行业对民营企业的贷款占新增公司类贷款的比例不低于50%。合理控制企业贷款综合成本,按照提高资金管理水平、降低运营成本、减免服务收费要求,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贷款综合成本水平
推进市场化法制化破产重整
“23条”强调,要优化金融产品和业务的全流程管理,坚持差异化发展、特色化发展,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金融机构要研发适合小微企业的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产品,合理压缩获得信贷时间,建立贷款办理全流程限时制度,按业务类别对小微企业贷款办理时限作出明确承诺;
要拓宽抵(质)押物应用范围,推广以应收账款、存货、机器设备、知识产权、股权、排放权和节能量等为抵(质)押物的新型融资方式;
要充分发挥政策性融资担保作用,提高政府性融资担保的倍数,支持小微贷款的担保金额占比60%,充分发挥金融资管功能,化解“两链”风险,维护良好的金融生态;
积极稳妥实施资管新规,妥善处理新老划断,促进市场平稳过渡。
值得一提的是,“23条”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参与风险企业的破产重整工作,推进市场化法制化的破产重整及债转股,支持重整企业合理的资金需求,创新重整融资产品,加快信用修复。
争取贷款保证保险年均贷款余额增速超20%
“23条”鼓励要充分发挥我市保险业在全国走在前列的优势,加快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建设,加大创新产品供给,为企业增信分险。
具体可表现为:为企业发展提供融资支持,扩大贷款保证保险规模,争取年均贷款余额增速达到20%以上;
大力发展出口信用保险,到2020年,出口信用保险对一般贸易的渗透率力争达到35%;推广小微企业财产保险,到2020年,小微企业财产保险覆盖率力争提升到50%以上;
服务乡村振兴战略,鼓励增加农业保险品种,扩大保险覆盖面,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
促进企业创业创新,推广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保险和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业务;
采用“保险+维权+服务”的创新模式,加快推广应用专利保险和商标专用权保险。此外,要加大保险资金引进工作力度,鼓励保险资金以多种形式向基础设施建设、混合所有制改革、PPP项目等领域投资。
100亿元基金护航宁波上市公司稳健发展
而针对我市融资结构比较单一,间接融资占比较高,直接融资规模偏小的情况,“23条”强调,要充分发挥资本市场作用,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缓解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带来的流动性风险。
具体包括推进“凤凰行动”宁波计划,培育上市后备梯队;组建由国有和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规模为100亿元的宁波市上市公司稳健发展支持基金,以股权投资方式纾解行政区域内优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股票质押流动性困难;
拓宽企业债券融资渠道,发挥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两大债券市场融资功能以及积极参与相关创新融资产品试点,鼓励优质民营企业参与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计划试点等。
企业税费负担实打实减免
为充分减轻企业融资负担,减少金融机构转嫁费用,“23条”强调,发挥财税政策的积极作用,根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关于农户小额贷款有关利息收入的税收优惠,减轻金融企业税费负担。
据悉,“23条”特别要求落实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减计政策,对金融机构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按90%计入收入总额。
“23条”的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文字:东南商报 崔凌琳
继降本减负“新十条”、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25条”以及优化营商环境“80条”等政策密集出台后,昨日,宁波市委、市政府又发布《关于推动金融高质量服务实体经济的实施意见23条》(以下简称“23条”),打出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组合拳,“精准滴灌”支持民企发展壮大。
这“23条”中,大招频现,对当前备受关注的一些问题——包括银行不愿、不敢给小微企业、民营企业贷款,抵押物不足令企业贷款难,企业经营遭遇银行抽贷、断贷而难以为继,股市下跌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股票质押发生流动性困难等等——均作了相对应的政策安排。
其中值得关注的政策内容有:
在解决重点项目和制造业融资需求方面
政策明确,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重点项目的支持力度,力争制造业贷款年平均增速达到10%。市发改委、市经信委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梳理基建类、产业类重大项目和重点企业情况和融资需求,引导各金融机构及时对接提供精准服务,杜绝对企业融资“一刀切”。
在解决银行不愿、不敢贷款给小微企业方面
政策要求明确授信尽职免责认定标准,引导金融机构适当下放授信审批权限,将小微企业贷款业务与内部考核、薪酬挂钩。对小微企业贷款基数大、占比高的金融机构,给予监管正向激励。从大型企业授信规模中拿出一部分,用于增加小微企业贷款。金融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将联合开展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创新试点工作。
在加大对民营企业贷款支持力度方面
努力实现“一二五”目标,即在新增公司类贷款中,大型银行对民营企业的贷款不低于1/3,中小型银行不低于2/3,争取到2021年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的贷款占新增公司类贷款的比例不低于50%。
在减轻企业贷款成本和压力方面
要求金融监管部门严厉整治不合理抽贷、断贷,清理融资多余环节和附加费用,严肃查处存贷挂钩等行为。禁止向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金融机构不得协商约定或强制设定条款进行贷款返存,不得在发放贷款时捆绑或搭售理财、基金、保险等其他金融产品。
在拓宽企业抵(质)押物应用范围方面
要推广以应收账款、存货、机器设备、知识产权、股权、排放权和节能量等为抵(质)押物的新型融资方式。
在纾解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困难方面
组建由国有资本和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规模为100亿元的宁波市上市公司稳健发展支持基金,遵循企业自愿原则,以股权投资方式,纾解行政区域内优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股票质押流动性困难。
配置信贷资源向小微企业倾斜
针对宁波制造业大市、民营企业大市实际,“23条”首先强调优化信贷资源,稳定制造业贷款规模,加大信贷资源对实体经济的投放力度。
除了加大对重点领域的投放力度,力争制造业贷款保持年平均增速达到10%外,“23条”要求配置信贷资源向小微企业倾斜,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努力实现“两增”目标(即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不低于各项贷款的同比增速;贷款户数不低于去年的同期水平)。
此外,优化民营企业金融服务,实现“一二五”目标,在新增公司类贷款中,大型银行对民营企业的贷款不低于1/3,中小型银行不低于2/3,银行业对民营企业的贷款占新增公司类贷款的比例不低于50%。合理控制企业贷款综合成本,按照提高资金管理水平、降低运营成本、减免服务收费要求,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贷款综合成本水平
推进市场化法制化破产重整
“23条”强调,要优化金融产品和业务的全流程管理,坚持差异化发展、特色化发展,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金融机构要研发适合小微企业的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产品,合理压缩获得信贷时间,建立贷款办理全流程限时制度,按业务类别对小微企业贷款办理时限作出明确承诺;
要拓宽抵(质)押物应用范围,推广以应收账款、存货、机器设备、知识产权、股权、排放权和节能量等为抵(质)押物的新型融资方式;
要充分发挥政策性融资担保作用,提高政府性融资担保的倍数,支持小微贷款的担保金额占比60%,充分发挥金融资管功能,化解“两链”风险,维护良好的金融生态;
积极稳妥实施资管新规,妥善处理新老划断,促进市场平稳过渡。
值得一提的是,“23条”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参与风险企业的破产重整工作,推进市场化法制化的破产重整及债转股,支持重整企业合理的资金需求,创新重整融资产品,加快信用修复。
争取贷款保证保险年均贷款余额增速超20%
“23条”鼓励要充分发挥我市保险业在全国走在前列的优势,加快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建设,加大创新产品供给,为企业增信分险。
具体可表现为:为企业发展提供融资支持,扩大贷款保证保险规模,争取年均贷款余额增速达到20%以上;
大力发展出口信用保险,到2020年,出口信用保险对一般贸易的渗透率力争达到35%;推广小微企业财产保险,到2020年,小微企业财产保险覆盖率力争提升到50%以上;
服务乡村振兴战略,鼓励增加农业保险品种,扩大保险覆盖面,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
促进企业创业创新,推广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保险和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业务;
采用“保险+维权+服务”的创新模式,加快推广应用专利保险和商标专用权保险。此外,要加大保险资金引进工作力度,鼓励保险资金以多种形式向基础设施建设、混合所有制改革、PPP项目等领域投资。
100亿元基金护航宁波上市公司稳健发展
而针对我市融资结构比较单一,间接融资占比较高,直接融资规模偏小的情况,“23条”强调,要充分发挥资本市场作用,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缓解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带来的流动性风险。
具体包括推进“凤凰行动”宁波计划,培育上市后备梯队;组建由国有和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规模为100亿元的宁波市上市公司稳健发展支持基金,以股权投资方式纾解行政区域内优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股票质押流动性困难;
拓宽企业债券融资渠道,发挥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两大债券市场融资功能以及积极参与相关创新融资产品试点,鼓励优质民营企业参与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计划试点等。
企业税费负担实打实减免
为充分减轻企业融资负担,减少金融机构转嫁费用,“23条”强调,发挥财税政策的积极作用,根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关于农户小额贷款有关利息收入的税收优惠,减轻金融企业税费负担。
据悉,“23条”特别要求落实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减计政策,对金融机构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按90%计入收入总额。
“23条”的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文字:东南商报 崔凌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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