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电子票据“二十问”】随着我国信息化技术和互联网突飞猛进的发展,财政电子票据改革势在必行。它是政府“放管服”改革和“互联网+政务服务”的真实体现。它的高效便民真正实现了让信息多走路,群众少跑腿的目标。
为了让大家了解财政电子票据的相关知识,特编写此文,供参考。
1.什么是财政电子票据?
财政电子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管的,行政事业单位在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运用计算机和信息网络技术开具、存储、传输和接收的数字电文形式的凭证。其基木特征是以数字信息代替纸质文件、以电子签名代替手工签章,通过网络手段进行传输流转,通过计算机、手机等电子载体进行存储保管。
2.财政电子票据基本要素有哪些?
财政电子票据的基本要素包括票据名称、票据代码、票据号码、交款人、收款项目、标准、收款金额、开票单位、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签章、财政部门监制签章等。
3.财政电子票据有哪些优点?
降低纸张消耗,绿色环保
无感数据传输,缴款人便捷取票
无需打印耗材,降低使用成本
减少人工流程,提升管理效率
数据信息存储,节约保管成本
根源杜绝假票,减少票据欺诈
4.对于单位和缴款人有哪些好处?
对于缴款人:大大提高了缴款人取票效率,电子票据不丢失、无损毁,提升了便民服务水平,彻底避免假票风险。
对于单位:优化内控管理流程,有效减轻财务人员负担,提高财务核算效率,进一步规范单位内部监管。
5.财政电子票据推行有什么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稳步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试点方亲>的通知》(财综〔2017〕32号)、《财政部关于全面推开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财综〔2018〕62号)、《财政部关于统一全国财政电子票据式样和财政机打票据式样的通知》(财综〔2018〕72号)、《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财综〔2019〕29号)、《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4号)
6.财政电子票据规范管理流程是怎样的?
我省财政电子票据主要依托省财政厅统一建设的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进行管理。财政部门通过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生成财政电子票据模板文件,发放财政电子票据;用票单位通过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申领、开具财政电子票据;缴款人通过甘肃财政电子票据公共服务平台获取财政电子票据,查验真伪;用票单位和缴款人使用真实有效的财政电子票据进行入账处理。按照上述管理流程,财政电子票据基本管理流程,包括制样、赋码、开具、传输、查验、入账和归档。
7.甘肃财政电子票据有哪些?
目前,我省启用的财政电子票据主要包括:甘肃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甘肃省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甘肃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甘肃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甘肃省医疔住院收费票据。
8.我省财政电子票据适用行业单位有哪些?
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都可使用财政电子票据。
9.如何开具财政电子票据?
用票单位可以直接通过互联网在线访问财政电子票据,使用CA身份认证登陆办理业务开具财政电子票据。也可以通过单位自建业务系统与财政电子票据对接,实现财政电子票据一站式开具。
10.如何访问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
我省财政电子票据采用省级统一部署,各级财政分级实施的模式,系统部署在政务云。
财政端登陆地址:
https://t.cn/A6oPvmZZ
单位端登陆地址:
https://t.cn/A6oPvmZA
11.上线财政电子票据对单位带来最大的变化是什么?
提高票据领用、传递、整理和保管等环节的工作效率。最大限度的减轻了财务人员工作量。同时,可以掌握电子票据在每个环节的使用情况,自动对票据信息进行防伪认证。
12.财政电子票据使用便捷度体现在哪些方面?
开票单位在开具财政电子票据时,减少了纸质票据的领取、运输、打印、保管等环节,节省了人力和物力,同时避免了纸质票据在流转、保管时出现遗失、损毁等风险。交款人在缴费后即时获取票据信息,通过财政电子票据服务平台获取财政电子票据,节省了排队取票或缴款后换票的时间成本。
13.缴款人如何获取财政电子票据?
除了传统窗口缴费取票的方式,财政电子票据也可以拓展单位票据交付渠道,支持缴款人通过自助机或互联网上一站式完成缴费及取票,不跑腿、不排队。
14.如何打印财政电子票据?
缴款人在完成缴款后,财政电子票据信息会通过短信、关注收款单位微信公众号等途径推送给缴款人,缴款人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通过收款单位自助打印设备打印或在甘肃省财政电子票据公共服务平台下载财政电子票据版式文件自行打印。
15.持财政电子票据可否报销?
财政电子票据与财政纸质票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可作为缴款凭证和维权的法律依据。
16.财政电子票据可否直接入账?
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全国财政电子票据式样和财政机打票据式样的通知》(财综〔2018〕 72号)有关精神,财政电子票据可以作为正式的会计凭证入账。
17.如何使用财政电子票据入账报销?
对于满足《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条件的单位,可以财政电子票据数据文件为依据进行会计处理,并按照电子档案管理要求对电子票据进行归档保管。即单位在完成财务入账后,应通过向电子票据公众服务平台进行入账备案,避免重复入账、报销。
对于不满足《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条件的单位,可以将财政电子票据版式文件打印件入账,并对电子票据及纸质打印件进行归档保管,同时建立纸质中打印件与电子票据的检索关系。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确保票据真实可靠,并防止票据重复入账报销。
18.财政电子票据是否安全?
财政电子票据借助安全支撑体系,实现电子签名、数字证书管理等,所有的数字证书都在财政部门统一备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具有唯一性、防篡改、不可抵赖的特性。
19.如何查验甘肃省财政电子票据真伪?
可以使用360浏览器兼容模式或谷歌浏览器登录甘肃省财政电子票据公共服务平台。输入相关信息后查验甘肃省财政电子票据版式文件。也可以登陆财政部全国财政电子票据查验平台进行查验。登录网址:https://t.cn/A6oPvmZw
20.什么是医疗收费电子票据?
甘肃省医疗收费电子票据是财政电子票据的重要票据种类之一,分《甘肃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电子)》《甘肃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电子)》两种,是我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门诊、急诊、急救、住院、体检等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收款电子凭证。适应现代网络缴款、电子支付等新兴支付方式,使用医疗电子票据将助力实现从预约挂号、缴费到获取票据等“一站式”互联网服务;医疗电子票据取票便捷,易于保管,将有助提升患者的就医体验。(来源|甘肃省财政厅)
https://t.cn/A6oPvmZz
为了让大家了解财政电子票据的相关知识,特编写此文,供参考。
1.什么是财政电子票据?
财政电子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管的,行政事业单位在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运用计算机和信息网络技术开具、存储、传输和接收的数字电文形式的凭证。其基木特征是以数字信息代替纸质文件、以电子签名代替手工签章,通过网络手段进行传输流转,通过计算机、手机等电子载体进行存储保管。
2.财政电子票据基本要素有哪些?
财政电子票据的基本要素包括票据名称、票据代码、票据号码、交款人、收款项目、标准、收款金额、开票单位、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签章、财政部门监制签章等。
3.财政电子票据有哪些优点?
降低纸张消耗,绿色环保
无感数据传输,缴款人便捷取票
无需打印耗材,降低使用成本
减少人工流程,提升管理效率
数据信息存储,节约保管成本
根源杜绝假票,减少票据欺诈
4.对于单位和缴款人有哪些好处?
对于缴款人:大大提高了缴款人取票效率,电子票据不丢失、无损毁,提升了便民服务水平,彻底避免假票风险。
对于单位:优化内控管理流程,有效减轻财务人员负担,提高财务核算效率,进一步规范单位内部监管。
5.财政电子票据推行有什么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稳步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试点方亲>的通知》(财综〔2017〕32号)、《财政部关于全面推开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财综〔2018〕62号)、《财政部关于统一全国财政电子票据式样和财政机打票据式样的通知》(财综〔2018〕72号)、《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财综〔2019〕29号)、《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4号)
6.财政电子票据规范管理流程是怎样的?
我省财政电子票据主要依托省财政厅统一建设的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进行管理。财政部门通过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生成财政电子票据模板文件,发放财政电子票据;用票单位通过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申领、开具财政电子票据;缴款人通过甘肃财政电子票据公共服务平台获取财政电子票据,查验真伪;用票单位和缴款人使用真实有效的财政电子票据进行入账处理。按照上述管理流程,财政电子票据基本管理流程,包括制样、赋码、开具、传输、查验、入账和归档。
7.甘肃财政电子票据有哪些?
目前,我省启用的财政电子票据主要包括:甘肃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甘肃省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甘肃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甘肃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甘肃省医疔住院收费票据。
8.我省财政电子票据适用行业单位有哪些?
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都可使用财政电子票据。
9.如何开具财政电子票据?
用票单位可以直接通过互联网在线访问财政电子票据,使用CA身份认证登陆办理业务开具财政电子票据。也可以通过单位自建业务系统与财政电子票据对接,实现财政电子票据一站式开具。
10.如何访问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
我省财政电子票据采用省级统一部署,各级财政分级实施的模式,系统部署在政务云。
财政端登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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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上线财政电子票据对单位带来最大的变化是什么?
提高票据领用、传递、整理和保管等环节的工作效率。最大限度的减轻了财务人员工作量。同时,可以掌握电子票据在每个环节的使用情况,自动对票据信息进行防伪认证。
12.财政电子票据使用便捷度体现在哪些方面?
开票单位在开具财政电子票据时,减少了纸质票据的领取、运输、打印、保管等环节,节省了人力和物力,同时避免了纸质票据在流转、保管时出现遗失、损毁等风险。交款人在缴费后即时获取票据信息,通过财政电子票据服务平台获取财政电子票据,节省了排队取票或缴款后换票的时间成本。
13.缴款人如何获取财政电子票据?
除了传统窗口缴费取票的方式,财政电子票据也可以拓展单位票据交付渠道,支持缴款人通过自助机或互联网上一站式完成缴费及取票,不跑腿、不排队。
14.如何打印财政电子票据?
缴款人在完成缴款后,财政电子票据信息会通过短信、关注收款单位微信公众号等途径推送给缴款人,缴款人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通过收款单位自助打印设备打印或在甘肃省财政电子票据公共服务平台下载财政电子票据版式文件自行打印。
15.持财政电子票据可否报销?
财政电子票据与财政纸质票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可作为缴款凭证和维权的法律依据。
16.财政电子票据可否直接入账?
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全国财政电子票据式样和财政机打票据式样的通知》(财综〔2018〕 72号)有关精神,财政电子票据可以作为正式的会计凭证入账。
17.如何使用财政电子票据入账报销?
对于满足《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条件的单位,可以财政电子票据数据文件为依据进行会计处理,并按照电子档案管理要求对电子票据进行归档保管。即单位在完成财务入账后,应通过向电子票据公众服务平台进行入账备案,避免重复入账、报销。
对于不满足《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条件的单位,可以将财政电子票据版式文件打印件入账,并对电子票据及纸质打印件进行归档保管,同时建立纸质中打印件与电子票据的检索关系。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确保票据真实可靠,并防止票据重复入账报销。
18.财政电子票据是否安全?
财政电子票据借助安全支撑体系,实现电子签名、数字证书管理等,所有的数字证书都在财政部门统一备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具有唯一性、防篡改、不可抵赖的特性。
19.如何查验甘肃省财政电子票据真伪?
可以使用360浏览器兼容模式或谷歌浏览器登录甘肃省财政电子票据公共服务平台。输入相关信息后查验甘肃省财政电子票据版式文件。也可以登陆财政部全国财政电子票据查验平台进行查验。登录网址:https://t.cn/A6oPvmZw
20.什么是医疗收费电子票据?
甘肃省医疗收费电子票据是财政电子票据的重要票据种类之一,分《甘肃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电子)》《甘肃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电子)》两种,是我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门诊、急诊、急救、住院、体检等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收款电子凭证。适应现代网络缴款、电子支付等新兴支付方式,使用医疗电子票据将助力实现从预约挂号、缴费到获取票据等“一站式”互联网服务;医疗电子票据取票便捷,易于保管,将有助提升患者的就医体验。(来源|甘肃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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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播报#【“我不是杀人犯的老婆!”】“我没想到,结婚十多年的丈夫是改名换姓、逍遥法外的杀人犯,我不愿意背负‘杀人犯的老婆’的名声,能不能帮我撤销这段婚姻……”近日,辽宁省大连市检察机关启动一体化办案模式,召开公开听证、制发检察建议,依法监督撤销一起受欺诈婚姻案,并促成该市多部门建立溯源治理长效机制,共同推动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婚姻登记类行政案件妥善处理。
丈夫竟是杀人犯
“他是个骗子,骗了我10多年!没想到他还杀过人!”钱某口中的他,正是和她登记结婚多年的丈夫。2006年,钱某经人介绍认识了自称高某的河北籍男人,二人迅速发展为恋人关系。2007年2月,钱某与高某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大连庄河市民政局向其颁发了结婚登记证,此后二人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女。
看似平静的生活,在2020年4月8日这天被打破。
河北某县公安局刑警来到钱某家中,将其丈夫高某抓捕。原来高某并不姓高,而是姓张。1999年6月2日,张某手持钢管在河北一工地将工友击打致死后潜逃。潜逃期间,为了正常活动,张某办理了身份信息为高某的虚假身份证明。潜逃至庄河市后,张某冒用高某的姓名和身份证明与钱某结婚生子。张某归案后,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丈夫身份突如其来的大反转,让钱某彻底懵了,她做梦也没想到与自己结婚多年的丈夫不仅身份是虚构的,而且竟然是个杀人犯!感受到被深深地欺骗的钱某,决定向民政机关申请撤销这一“荒唐的”婚姻关系。
2020年5月初,钱某向庄河市民政局申请撤销结婚登记,民政局以结婚登记行为不存在胁迫等情形为由不予撤销。同年5月29日,钱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民政局撤销其作出的准予钱某与张某(冒名高某)结婚登记的行政行为,一审法院以该行为已超过起诉期限为由裁定不予立案。钱某不服,提起上诉,亦未获得支持。
2021年4月9日,钱某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与张某(冒名高某)解决子女抚养及财产问题,一审法院以相关纠纷未先行确定为由驳回起诉。钱某再次申请上诉也未获得支持。
生活重新开启
走了这么多法律程序,钱某的婚姻登记还是没有被撤销,抱着最后一线希望,今年5月,钱某向大连市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机关受理了此案。
“经初步审查后,我们发现钱某的起诉已超过起诉期限,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但案涉婚姻登记对象存在明显错误且对钱某造成重大影响,其要求撤销婚姻登记的诉求合法合理。”办案检察官、大连市检察院第十检察部副主任刘世红介绍说,“在提起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均未获法院裁判支持,行政机关又表示无权主动撤销的情况下,钱某的正当诉求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实现,为打破‘程序空转’困境,切实为民排忧解难,我们决定对此案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此案是《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出台后,大连市检察机关受理的首例案件,市检察院高度重视,采取“一体化”工作模式与庄河市检察院组成联合办案组,由市检察院分管副检察长亲自主办,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案件调查期间,我们先后调取张某故意杀人案件的刑事裁定书和刑事案件讯问笔录,对案涉民事、行政裁判卷宗等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阅,并多次走访庄河市民政局,沟通案情并了解婚姻登记有关工作。”联合办案组办案检察官、大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房明说,经过细致的调查核实,办案组全面掌握了案件具体情况和有关细节。
今年7月6日,大连市检察院组织召开听证会,邀请市政协委员、法学专家、特约检察员等参与评议。听证会上,听证员们围绕庄河市民政局是否应当撤销案涉婚姻登记,对案涉有关问题进行询问并发表评议意见,一致认为民政局应当撤销案涉婚姻登记。
听证会后,大连市检察院于7月7日向庄河市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并进行了公开送达,建议该局依法撤销案涉婚姻登记,同时加大婚姻登记工作信息审查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对同类问题进行整改,规范婚姻登记行为。庄河市民政局予以采纳,于9月1日作出撤销婚姻登记的决定,钱某的生活终于可以步入正轨。钱某说:“我终于不再是杀人犯的老婆了!”
助推类案溯源治理
在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同时,就张某请托他人为其违法办理虚假身份证明的情况,大连市检察院还向刑事案件管辖地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线索,建议予以核查。
以此案为契机,怎样才能从源头上解决虚假婚姻登记问题,以及出现该类问题后怎样才能及时有效应对解决,引起了大连市检察机关的深入思考。
为此,大连市检察院会同市法院、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制定下发《关于建立办理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婚姻登记案件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试行)》,在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婚姻登记案件线索移送、职责分工、信息共享、联席会议等方面加强协作,汇聚多方合力,建立溯源治理长效机制,共同推动婚姻登记类行政案件的妥善处理。截至目前,经检察机关梳理排查已发现同类案件线索,正在办理中。
检察机关主动联合多部门建立长效机制,助推类案溯源治理的做法得到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群众的充分认可。
辽宁省人大代表、大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王岚认为:“婚姻登记作为夫妻关系合法化的重要载体,兼具确认人身和财产关系的双重属性,是一种与民生息息相关的行政确认行为。实践中,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婚姻登记,不仅影响正常的婚姻登记秩序,而且受害方往往因为‘过期之诉’遭遇维权难题,引发行政争议,进而影响社会关系的和谐稳定。大连市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行政检察监督职能,加强诉源治理,对这类行为实施有效的法律监督,充分体现了其对消除实质违法行为、彻底化解法律争议、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努力和决心,真正在践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历史使命。”(来源: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韩宇 通讯员:窦晓峰 栾忠贤)https://t.cn/A6SFpjrv
丈夫竟是杀人犯
“他是个骗子,骗了我10多年!没想到他还杀过人!”钱某口中的他,正是和她登记结婚多年的丈夫。2006年,钱某经人介绍认识了自称高某的河北籍男人,二人迅速发展为恋人关系。2007年2月,钱某与高某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大连庄河市民政局向其颁发了结婚登记证,此后二人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女。
看似平静的生活,在2020年4月8日这天被打破。
河北某县公安局刑警来到钱某家中,将其丈夫高某抓捕。原来高某并不姓高,而是姓张。1999年6月2日,张某手持钢管在河北一工地将工友击打致死后潜逃。潜逃期间,为了正常活动,张某办理了身份信息为高某的虚假身份证明。潜逃至庄河市后,张某冒用高某的姓名和身份证明与钱某结婚生子。张某归案后,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丈夫身份突如其来的大反转,让钱某彻底懵了,她做梦也没想到与自己结婚多年的丈夫不仅身份是虚构的,而且竟然是个杀人犯!感受到被深深地欺骗的钱某,决定向民政机关申请撤销这一“荒唐的”婚姻关系。
2020年5月初,钱某向庄河市民政局申请撤销结婚登记,民政局以结婚登记行为不存在胁迫等情形为由不予撤销。同年5月29日,钱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民政局撤销其作出的准予钱某与张某(冒名高某)结婚登记的行政行为,一审法院以该行为已超过起诉期限为由裁定不予立案。钱某不服,提起上诉,亦未获得支持。
2021年4月9日,钱某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与张某(冒名高某)解决子女抚养及财产问题,一审法院以相关纠纷未先行确定为由驳回起诉。钱某再次申请上诉也未获得支持。
生活重新开启
走了这么多法律程序,钱某的婚姻登记还是没有被撤销,抱着最后一线希望,今年5月,钱某向大连市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机关受理了此案。
“经初步审查后,我们发现钱某的起诉已超过起诉期限,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但案涉婚姻登记对象存在明显错误且对钱某造成重大影响,其要求撤销婚姻登记的诉求合法合理。”办案检察官、大连市检察院第十检察部副主任刘世红介绍说,“在提起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均未获法院裁判支持,行政机关又表示无权主动撤销的情况下,钱某的正当诉求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实现,为打破‘程序空转’困境,切实为民排忧解难,我们决定对此案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此案是《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出台后,大连市检察机关受理的首例案件,市检察院高度重视,采取“一体化”工作模式与庄河市检察院组成联合办案组,由市检察院分管副检察长亲自主办,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案件调查期间,我们先后调取张某故意杀人案件的刑事裁定书和刑事案件讯问笔录,对案涉民事、行政裁判卷宗等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阅,并多次走访庄河市民政局,沟通案情并了解婚姻登记有关工作。”联合办案组办案检察官、大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房明说,经过细致的调查核实,办案组全面掌握了案件具体情况和有关细节。
今年7月6日,大连市检察院组织召开听证会,邀请市政协委员、法学专家、特约检察员等参与评议。听证会上,听证员们围绕庄河市民政局是否应当撤销案涉婚姻登记,对案涉有关问题进行询问并发表评议意见,一致认为民政局应当撤销案涉婚姻登记。
听证会后,大连市检察院于7月7日向庄河市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并进行了公开送达,建议该局依法撤销案涉婚姻登记,同时加大婚姻登记工作信息审查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对同类问题进行整改,规范婚姻登记行为。庄河市民政局予以采纳,于9月1日作出撤销婚姻登记的决定,钱某的生活终于可以步入正轨。钱某说:“我终于不再是杀人犯的老婆了!”
助推类案溯源治理
在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同时,就张某请托他人为其违法办理虚假身份证明的情况,大连市检察院还向刑事案件管辖地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线索,建议予以核查。
以此案为契机,怎样才能从源头上解决虚假婚姻登记问题,以及出现该类问题后怎样才能及时有效应对解决,引起了大连市检察机关的深入思考。
为此,大连市检察院会同市法院、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制定下发《关于建立办理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婚姻登记案件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试行)》,在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婚姻登记案件线索移送、职责分工、信息共享、联席会议等方面加强协作,汇聚多方合力,建立溯源治理长效机制,共同推动婚姻登记类行政案件的妥善处理。截至目前,经检察机关梳理排查已发现同类案件线索,正在办理中。
检察机关主动联合多部门建立长效机制,助推类案溯源治理的做法得到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群众的充分认可。
辽宁省人大代表、大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王岚认为:“婚姻登记作为夫妻关系合法化的重要载体,兼具确认人身和财产关系的双重属性,是一种与民生息息相关的行政确认行为。实践中,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婚姻登记,不仅影响正常的婚姻登记秩序,而且受害方往往因为‘过期之诉’遭遇维权难题,引发行政争议,进而影响社会关系的和谐稳定。大连市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行政检察监督职能,加强诉源治理,对这类行为实施有效的法律监督,充分体现了其对消除实质违法行为、彻底化解法律争议、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努力和决心,真正在践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历史使命。”(来源: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韩宇 通讯员:窦晓峰 栾忠贤)https://t.cn/A6SFpjrv
#案件播报#【“我不是杀人犯的老婆!”】“我没想到,结婚十多年的丈夫是改名换姓、逍遥法外的杀人犯,我不愿意背负‘杀人犯的老婆’的名声,能不能帮我撤销这段婚姻……”近日,辽宁省大连市检察机关启动一体化办案模式,召开公开听证、制发检察建议,依法监督撤销一起受欺诈婚姻案,并促成该市多部门建立溯源治理长效机制,共同推动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婚姻登记类行政案件妥善处理。
丈夫竟是杀人犯
“他是个骗子,骗了我10多年!没想到他还杀过人!”钱某口中的他,正是和她登记结婚多年的丈夫。2006年,钱某经人介绍认识了自称高某的河北籍男人,二人迅速发展为恋人关系。2007年2月,钱某与高某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大连庄河市民政局向其颁发了结婚登记证,此后二人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女。
看似平静的生活,在2020年4月8日这天被打破。
河北某县公安局刑警来到钱某家中,将其丈夫高某抓捕。原来高某并不姓高,而是姓张。1999年6月2日,张某手持钢管在河北一工地将工友击打致死后潜逃。潜逃期间,为了正常活动,张某办理了身份信息为高某的虚假身份证明。潜逃至庄河市后,张某冒用高某的姓名和身份证明与钱某结婚生子。张某归案后,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丈夫身份突如其来的大反转,让钱某彻底懵了,她做梦也没想到与自己结婚多年的丈夫不仅身份是虚构的,而且竟然是个杀人犯!感受到被深深地欺骗的钱某,决定向民政机关申请撤销这一“荒唐的”婚姻关系。
2020年5月初,钱某向庄河市民政局申请撤销结婚登记,民政局以结婚登记行为不存在胁迫等情形为由不予撤销。同年5月29日,钱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民政局撤销其作出的准予钱某与张某(冒名高某)结婚登记的行政行为,一审法院以该行为已超过起诉期限为由裁定不予立案。钱某不服,提起上诉,亦未获得支持。
2021年4月9日,钱某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与张某(冒名高某)解决子女抚养及财产问题,一审法院以相关纠纷未先行确定为由驳回起诉。钱某再次申请上诉也未获得支持。
生活重新开启
走了这么多法律程序,钱某的婚姻登记还是没有被撤销,抱着最后一线希望,今年5月,钱某向大连市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机关受理了此案。
“经初步审查后,我们发现钱某的起诉已超过起诉期限,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但案涉婚姻登记对象存在明显错误且对钱某造成重大影响,其要求撤销婚姻登记的诉求合法合理。”办案检察官、大连市检察院第十检察部副主任刘世红介绍说,“在提起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均未获法院裁判支持,行政机关又表示无权主动撤销的情况下,钱某的正当诉求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实现,为打破‘程序空转’困境,切实为民排忧解难,我们决定对此案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此案是《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出台后,大连市检察机关受理的首例案件,市检察院高度重视,采取“一体化”工作模式与庄河市检察院组成联合办案组,由市检察院分管副检察长亲自主办,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案件调查期间,我们先后调取张某故意杀人案件的刑事裁定书和刑事案件讯问笔录,对案涉民事、行政裁判卷宗等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阅,并多次走访庄河市民政局,沟通案情并了解婚姻登记有关工作。”联合办案组办案检察官、大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房明说,经过细致的调查核实,办案组全面掌握了案件具体情况和有关细节。
今年7月6日,大连市检察院组织召开听证会,邀请市政协委员、法学专家、特约检察员等参与评议。听证会上,听证员们围绕庄河市民政局是否应当撤销案涉婚姻登记,对案涉有关问题进行询问并发表评议意见,一致认为民政局应当撤销案涉婚姻登记。
听证会后,大连市检察院于7月7日向庄河市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并进行了公开送达,建议该局依法撤销案涉婚姻登记,同时加大婚姻登记工作信息审查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对同类问题进行整改,规范婚姻登记行为。庄河市民政局予以采纳,于9月1日作出撤销婚姻登记的决定,钱某的生活终于可以步入正轨。钱某说:“我终于不再是杀人犯的老婆了!”
助推类案溯源治理
在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同时,就张某请托他人为其违法办理虚假身份证明的情况,大连市检察院还向刑事案件管辖地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线索,建议予以核查。
以此案为契机,怎样才能从源头上解决虚假婚姻登记问题,以及出现该类问题后怎样才能及时有效应对解决,引起了大连市检察机关的深入思考。
为此,大连市检察院会同市法院、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制定下发《关于建立办理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婚姻登记案件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试行)》,在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婚姻登记案件线索移送、职责分工、信息共享、联席会议等方面加强协作,汇聚多方合力,建立溯源治理长效机制,共同推动婚姻登记类行政案件的妥善处理。截至目前,经检察机关梳理排查已发现同类案件线索,正在办理中。
检察机关主动联合多部门建立长效机制,助推类案溯源治理的做法得到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群众的充分认可。
辽宁省人大代表、大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王岚认为:“婚姻登记作为夫妻关系合法化的重要载体,兼具确认人身和财产关系的双重属性,是一种与民生息息相关的行政确认行为。实践中,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婚姻登记,不仅影响正常的婚姻登记秩序,而且受害方往往因为‘过期之诉’遭遇维权难题,引发行政争议,进而影响社会关系的和谐稳定。大连市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行政检察监督职能,加强诉源治理,对这类行为实施有效的法律监督,充分体现了其对消除实质违法行为、彻底化解法律争议、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努力和决心,真正在践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历史使命。”(来源:法治日报 全媒体记者:韩宇 通讯员:窦晓峰 栾忠贤)https://t.cn/A6SFpjrv
丈夫竟是杀人犯
“他是个骗子,骗了我10多年!没想到他还杀过人!”钱某口中的他,正是和她登记结婚多年的丈夫。2006年,钱某经人介绍认识了自称高某的河北籍男人,二人迅速发展为恋人关系。2007年2月,钱某与高某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大连庄河市民政局向其颁发了结婚登记证,此后二人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女。
看似平静的生活,在2020年4月8日这天被打破。
河北某县公安局刑警来到钱某家中,将其丈夫高某抓捕。原来高某并不姓高,而是姓张。1999年6月2日,张某手持钢管在河北一工地将工友击打致死后潜逃。潜逃期间,为了正常活动,张某办理了身份信息为高某的虚假身份证明。潜逃至庄河市后,张某冒用高某的姓名和身份证明与钱某结婚生子。张某归案后,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丈夫身份突如其来的大反转,让钱某彻底懵了,她做梦也没想到与自己结婚多年的丈夫不仅身份是虚构的,而且竟然是个杀人犯!感受到被深深地欺骗的钱某,决定向民政机关申请撤销这一“荒唐的”婚姻关系。
2020年5月初,钱某向庄河市民政局申请撤销结婚登记,民政局以结婚登记行为不存在胁迫等情形为由不予撤销。同年5月29日,钱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民政局撤销其作出的准予钱某与张某(冒名高某)结婚登记的行政行为,一审法院以该行为已超过起诉期限为由裁定不予立案。钱某不服,提起上诉,亦未获得支持。
2021年4月9日,钱某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与张某(冒名高某)解决子女抚养及财产问题,一审法院以相关纠纷未先行确定为由驳回起诉。钱某再次申请上诉也未获得支持。
生活重新开启
走了这么多法律程序,钱某的婚姻登记还是没有被撤销,抱着最后一线希望,今年5月,钱某向大连市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机关受理了此案。
“经初步审查后,我们发现钱某的起诉已超过起诉期限,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但案涉婚姻登记对象存在明显错误且对钱某造成重大影响,其要求撤销婚姻登记的诉求合法合理。”办案检察官、大连市检察院第十检察部副主任刘世红介绍说,“在提起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均未获法院裁判支持,行政机关又表示无权主动撤销的情况下,钱某的正当诉求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实现,为打破‘程序空转’困境,切实为民排忧解难,我们决定对此案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此案是《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出台后,大连市检察机关受理的首例案件,市检察院高度重视,采取“一体化”工作模式与庄河市检察院组成联合办案组,由市检察院分管副检察长亲自主办,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案件调查期间,我们先后调取张某故意杀人案件的刑事裁定书和刑事案件讯问笔录,对案涉民事、行政裁判卷宗等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阅,并多次走访庄河市民政局,沟通案情并了解婚姻登记有关工作。”联合办案组办案检察官、大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房明说,经过细致的调查核实,办案组全面掌握了案件具体情况和有关细节。
今年7月6日,大连市检察院组织召开听证会,邀请市政协委员、法学专家、特约检察员等参与评议。听证会上,听证员们围绕庄河市民政局是否应当撤销案涉婚姻登记,对案涉有关问题进行询问并发表评议意见,一致认为民政局应当撤销案涉婚姻登记。
听证会后,大连市检察院于7月7日向庄河市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并进行了公开送达,建议该局依法撤销案涉婚姻登记,同时加大婚姻登记工作信息审查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对同类问题进行整改,规范婚姻登记行为。庄河市民政局予以采纳,于9月1日作出撤销婚姻登记的决定,钱某的生活终于可以步入正轨。钱某说:“我终于不再是杀人犯的老婆了!”
助推类案溯源治理
在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同时,就张某请托他人为其违法办理虚假身份证明的情况,大连市检察院还向刑事案件管辖地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线索,建议予以核查。
以此案为契机,怎样才能从源头上解决虚假婚姻登记问题,以及出现该类问题后怎样才能及时有效应对解决,引起了大连市检察机关的深入思考。
为此,大连市检察院会同市法院、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制定下发《关于建立办理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婚姻登记案件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试行)》,在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婚姻登记案件线索移送、职责分工、信息共享、联席会议等方面加强协作,汇聚多方合力,建立溯源治理长效机制,共同推动婚姻登记类行政案件的妥善处理。截至目前,经检察机关梳理排查已发现同类案件线索,正在办理中。
检察机关主动联合多部门建立长效机制,助推类案溯源治理的做法得到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群众的充分认可。
辽宁省人大代表、大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王岚认为:“婚姻登记作为夫妻关系合法化的重要载体,兼具确认人身和财产关系的双重属性,是一种与民生息息相关的行政确认行为。实践中,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婚姻登记,不仅影响正常的婚姻登记秩序,而且受害方往往因为‘过期之诉’遭遇维权难题,引发行政争议,进而影响社会关系的和谐稳定。大连市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行政检察监督职能,加强诉源治理,对这类行为实施有效的法律监督,充分体现了其对消除实质违法行为、彻底化解法律争议、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努力和决心,真正在践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历史使命。”(来源:法治日报 全媒体记者:韩宇 通讯员:窦晓峰 栾忠贤)https://t.cn/A6SFpjr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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