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发布三起交通违法典型案例#】 近期,哈尔滨市交通运输局联合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重拳出击,连续查处、侦破一批非法营运、扰乱市场突出典型案例。违法行为人均被严厉查处,并付出惨痛代价。在此公布三起案件,让正在从事非法营运行为人真正以为镜鉴,引起警醒,达到以儆效尤、警示教育的社会效果。
案例1:重拳打击“黑车”维护市场秩序
12月11日,哈尔滨市交通运输执法部门会同哈尔滨市公安局组成专案组,开展联合行动,重拳出击,连夜对非法营运进行集中整治,共抓获非法营运人员8人、扣押涉案车辆8台。
11日下午,执法人员在前期广泛收集非法营运线索的基础上,经过顺线侦查,很快摸排出重点非法载客区域。为尽快将非法营运人员绳之以法,执法人员雷霆出击,连夜冒着严寒和大雪,连续奋战5个多小时,分别在哈阿高速服务区、哈同高速成高子收费站、哈尔滨火车站南广场、道外区团结镇高速路口、平房区新疆大街地铁站等地,抓获非法营运人员5人、扣押涉案车辆5台。与此同时,在路面展开查控行动,共抓获非法营运人员3人、扣押涉案车辆3台。
经查明,8人中多数行为人以哈尔滨为中心,往返各县(市)进行非法营运活动。其客源多通过微信群介绍,在哈市没有固定揽客地址,每位乘客收取50至300元不等的车费。8人中,盈利金额少则几千元,多则高达20余万元。专案组在行动中发现,从事非法营运的部分司机有前科劣迹,曾因非法营运受到打击处理,仍然漠视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继续违法载客,收取高价车费,严重影响城市形象。
目前,姜某友、栗某滨、赵某3人因非法经营数额达到1万元以上涉嫌非法经营犯罪,已移交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余5人由属地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事非法营运行为,不仅要承担高额罚款的行政法律责任,当非法经营数额达到1万元以上,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行为人将付出惨痛的代价。
非法营运本身存在安全隐患,特别是在疫情防控期间,“黑车”极易成为新冠病毒的重要传播渠道。广大市民要自觉抵制“黑车”、举报“黑车”、不坐“黑车”。
案例2:严厉打击非法营运 严惩不贷暴力抗法
2021年12月20日,南岗区交通运输和站前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西宁北路执法期间,一辆车牌号为冀A6H340车辆疑似从事非法营运,执法人员对该车辆进行检查。期间,车辆驾驶员滕某,无视乘客、市民和执法人员人身安全,驾车极速逃离现场,三次冲撞执法人员车辆,造成三台执法车辆受损,预估车损价值超过1万元。在执法人员控制该车辆后,驾驶员滕某弃车逃离,被执法人员当场控制。
经查,驾驶员滕某驾驶车辆无运营手续,搭载8名乘客并收取车费,驾驶员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营运,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处以3万元罚款。驾驶员滕某妨碍公务暴力抗法、故意冲撞车辆的行为涉嫌犯罪,已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其采取刑事拘留。
驾驶员滕某因从事非法营运,为逃避检查,无视交通安全驾驶车辆撞损执法车辆,妨碍公务的行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由非法营运行为引发,驾驶员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在此告诫从事非法营运人员,我们将一如既往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呼吁广大市民:远离黑车,珍爱生命!在选择出行方式时,对自己负责、对家庭负责,认真甄别出行车辆,坚决拒绝乘坐黑车!
案例3:虚假宣传食恶果
哈尔滨XX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为招揽车辆、驾驶员,向取得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推荐赚取介绍费,通过微信朋友圈夸大事实发布虚假宣传信息。称“可以让驾龄不够、车辆超龄、有危险驾驶记录前科等不符合网约车规定的车辆通过滴滴平台注册”。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朋友在微信朋友圈和快手中再次转发,在社会中造成不良影响。
哈尔滨市交通运输局收到网民反映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调查组,核实情况。调查组约谈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负责人核实情况。负责人表示滴滴公司从未与哈尔滨XX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进行过任何商业合作,且滴滴出行APP因特殊原因在2021年7月9日下架,至今未上线,下架期间新司机(包括车辆)和新用户无法注册滴滴平台。经进一步调查,哈尔滨XX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为张飞快跑招募了十名驾驶员,十名驾驶员均无 “驾龄不够、有危险驾驶记录前科”等情况。张飞快跑为此已停止与公司合作,注销公司车队账号,封禁车队司机。
哈尔滨XX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招揽车辆和驾驶员信息的行为,已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哈尔滨市交通运输局将收集的线索材料,向属地道里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移送。道里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经调查,初步认定公司涉嫌发布虚假广告,已于2021年12月17日对其立案,将依法对其进行处罚。行业主管部门将视处罚结果,将公司列入行业失信黑名单。
企业要长远发展,就应诚信经营、依法经营。哈尔滨XX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依靠虚假、夸大信息进行广告宣传,严重影响网约车市场的形象,误导社会大众对运输市场的看法,不仅导致经营伙伴与其终止合作,更会受到行政管理部门的依法查处,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诚实为本、信誉第一、经商有道、营造和谐,理应成为企业秉持的经营理念。
版权声明:未经许可禁止以任何形式转载
通讯员:段长辛;记者:栾德谦
案例1:重拳打击“黑车”维护市场秩序
12月11日,哈尔滨市交通运输执法部门会同哈尔滨市公安局组成专案组,开展联合行动,重拳出击,连夜对非法营运进行集中整治,共抓获非法营运人员8人、扣押涉案车辆8台。
11日下午,执法人员在前期广泛收集非法营运线索的基础上,经过顺线侦查,很快摸排出重点非法载客区域。为尽快将非法营运人员绳之以法,执法人员雷霆出击,连夜冒着严寒和大雪,连续奋战5个多小时,分别在哈阿高速服务区、哈同高速成高子收费站、哈尔滨火车站南广场、道外区团结镇高速路口、平房区新疆大街地铁站等地,抓获非法营运人员5人、扣押涉案车辆5台。与此同时,在路面展开查控行动,共抓获非法营运人员3人、扣押涉案车辆3台。
经查明,8人中多数行为人以哈尔滨为中心,往返各县(市)进行非法营运活动。其客源多通过微信群介绍,在哈市没有固定揽客地址,每位乘客收取50至300元不等的车费。8人中,盈利金额少则几千元,多则高达20余万元。专案组在行动中发现,从事非法营运的部分司机有前科劣迹,曾因非法营运受到打击处理,仍然漠视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继续违法载客,收取高价车费,严重影响城市形象。
目前,姜某友、栗某滨、赵某3人因非法经营数额达到1万元以上涉嫌非法经营犯罪,已移交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余5人由属地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事非法营运行为,不仅要承担高额罚款的行政法律责任,当非法经营数额达到1万元以上,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行为人将付出惨痛的代价。
非法营运本身存在安全隐患,特别是在疫情防控期间,“黑车”极易成为新冠病毒的重要传播渠道。广大市民要自觉抵制“黑车”、举报“黑车”、不坐“黑车”。
案例2:严厉打击非法营运 严惩不贷暴力抗法
2021年12月20日,南岗区交通运输和站前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西宁北路执法期间,一辆车牌号为冀A6H340车辆疑似从事非法营运,执法人员对该车辆进行检查。期间,车辆驾驶员滕某,无视乘客、市民和执法人员人身安全,驾车极速逃离现场,三次冲撞执法人员车辆,造成三台执法车辆受损,预估车损价值超过1万元。在执法人员控制该车辆后,驾驶员滕某弃车逃离,被执法人员当场控制。
经查,驾驶员滕某驾驶车辆无运营手续,搭载8名乘客并收取车费,驾驶员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营运,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处以3万元罚款。驾驶员滕某妨碍公务暴力抗法、故意冲撞车辆的行为涉嫌犯罪,已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其采取刑事拘留。
驾驶员滕某因从事非法营运,为逃避检查,无视交通安全驾驶车辆撞损执法车辆,妨碍公务的行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由非法营运行为引发,驾驶员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在此告诫从事非法营运人员,我们将一如既往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呼吁广大市民:远离黑车,珍爱生命!在选择出行方式时,对自己负责、对家庭负责,认真甄别出行车辆,坚决拒绝乘坐黑车!
案例3:虚假宣传食恶果
哈尔滨XX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为招揽车辆、驾驶员,向取得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推荐赚取介绍费,通过微信朋友圈夸大事实发布虚假宣传信息。称“可以让驾龄不够、车辆超龄、有危险驾驶记录前科等不符合网约车规定的车辆通过滴滴平台注册”。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朋友在微信朋友圈和快手中再次转发,在社会中造成不良影响。
哈尔滨市交通运输局收到网民反映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调查组,核实情况。调查组约谈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负责人核实情况。负责人表示滴滴公司从未与哈尔滨XX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进行过任何商业合作,且滴滴出行APP因特殊原因在2021年7月9日下架,至今未上线,下架期间新司机(包括车辆)和新用户无法注册滴滴平台。经进一步调查,哈尔滨XX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为张飞快跑招募了十名驾驶员,十名驾驶员均无 “驾龄不够、有危险驾驶记录前科”等情况。张飞快跑为此已停止与公司合作,注销公司车队账号,封禁车队司机。
哈尔滨XX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招揽车辆和驾驶员信息的行为,已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哈尔滨市交通运输局将收集的线索材料,向属地道里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移送。道里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经调查,初步认定公司涉嫌发布虚假广告,已于2021年12月17日对其立案,将依法对其进行处罚。行业主管部门将视处罚结果,将公司列入行业失信黑名单。
企业要长远发展,就应诚信经营、依法经营。哈尔滨XX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依靠虚假、夸大信息进行广告宣传,严重影响网约车市场的形象,误导社会大众对运输市场的看法,不仅导致经营伙伴与其终止合作,更会受到行政管理部门的依法查处,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诚实为本、信誉第一、经商有道、营造和谐,理应成为企业秉持的经营理念。
版权声明:未经许可禁止以任何形式转载
通讯员:段长辛;记者:栾德谦
【防范非法集资】“刷手”入坑,9个月被圈走1400万
网店卖家提供购买费用,安排人员在指定的网店购买商品,并填写虚假好评,从而提高该店的销量和信用度,这种行为叫“刷单”,被安排的人员则被称为“刷手”。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的小婷曾经是一个“刷手”,本想赚点零花钱,不料她在刷了高利率的“大额单”“转账单”后,连本钱也没拿回。
日前,经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认定被告人刘某、林某在未取得国家金融许可的情况下,以网店刷单和“转账单”的名义公开宣传,以高息返利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金”,形成“资金池”,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刘某、林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三年四个月,各并处罚金。
用高回报率吸引“刷手”
一个偶然的机会,小婷和林某互加了微信好友。2019年7月,小婷看到林某在朋友圈招募“刷手”:只要在网店虚假购物并给出好评,就能获得佣金。小婷与林某联系后刷了两单,并顺利收到了相应的佣金。随后,林某将小婷拉进了一个群,这个群不仅用来发布刷单信息,还发布“转账单”的消息。
什么是“转账单”?林某告诉大家,“转账单”就是不经过网店、平台,直接转账到个人账户,再按照一定比例返还投资者利息,过程比刷单方便。林某承诺,只要每人投资3万元,每月就能拿到3%的佣金;如果将钱放满3个月,就能每个月拿到4%的佣金。为了让大家相信,林某还在群里晒了一些收到转账以及返还佣金的截图。
“反正帮网店刷单也要垫付本金,还要来回打钱,不如把这些钱投放到‘转账单’里,回报率高,操作也方便。”小婷心动了。
2019年7月至9月期间,小婷先后多次投资“转账单”,同时还在林某指定的网店刷“大额单”(金额上万,约定一个月后返还本金和佣金),总共转账7万余元。
此时的小婷还没意识到,跟普通刷单相比,所谓的“大额单”“转账单”看似差不多,但本金数额大,投放周期也长,早已脱离了给网店刷信誉的目的。
刚开始的两个月,小婷还能如期收到佣金;从2019年10月开始,小婷便再也没有收到过佣金,就连7万余元本金也要不回来了。
百余名“刷手”向警方报案
眼看拿不到本金,小婷追着林某询问资金下落,林某声称自己只是代为操作,真正的老板是刘某,还将刘某拉进了微信群。然而,这个刘某明显不是来还钱的。“这段时间返款会慢点,大家先准备下应急措施。”“提前返款的一律扣30%违约金,扣除历史佣金。”“威胁、报警的一律不返款,并踢群处理!”……刘某花样百出,一拖再拖。
小婷的遭遇并不是个例。案发后,公安机关已收到100余名与小婷有相同经历的“刷手”投资者报案。
林某归案后交代,他原本是做网店刷单的,也帮刘某的网店招募过“刷手”、发放刷单任务。2018年底,刘某找到林某,让他帮忙对外发放“大额单”,且要求“刷单周期久一点,最好做到30天以上”,目的就是形成“资金池”并加以利用。
林某便帮助刘某,开始在一些刷单群发放数额为5000元至10万元不等的刷单业务,每天放单总数额都在10万元以上。
到了2019年4月,刘某的一个网店因为刷单被平台关停了,林某便建议改用“转账单”的方式吸收资金,即让“刷手”们直接转账,到期后返还本金及佣金。为了钱,刘某接受了这个提议。
接下来,林某就在微信群和朋友圈发布“转账单”相关信息,并许诺高额佣金,吸引了小婷等上百名“刷手”参与。
刚开始,刘某还及时返还本金及佣金,借此吸引他人继续参与。2019年9月起,由于投资失败,资金兑付陆续出现问题,刘某开始拖欠,最后变成赖账。
刷单脱轨滑向非法集资
经查,2019年1月至9月期间,刘某在未取得国家金融许可情况下,通过林某在社交软件宣传,以网店刷单和“转账单”的名义,承诺高息返利作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共计1400余万元,造成参与人实际损失500万元。其间,刘某管理支配吸收资金并还本付息;林某向公众宣传、接收资金并参与还本付息。
临平区检察院检察官认为,该案中“大额单”和“转账单”的本质均为投资,刘某、林某从事的活动已偏离刷单行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属于非法集资。根据刑法规定,二人均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今年1月15日,临平区检察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对刘某、林某提起公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刘某、林某均表示服判。目前判决已生效。
(来源于“天津市非法集资举报中心”)
网店卖家提供购买费用,安排人员在指定的网店购买商品,并填写虚假好评,从而提高该店的销量和信用度,这种行为叫“刷单”,被安排的人员则被称为“刷手”。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的小婷曾经是一个“刷手”,本想赚点零花钱,不料她在刷了高利率的“大额单”“转账单”后,连本钱也没拿回。
日前,经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认定被告人刘某、林某在未取得国家金融许可的情况下,以网店刷单和“转账单”的名义公开宣传,以高息返利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金”,形成“资金池”,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刘某、林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三年四个月,各并处罚金。
用高回报率吸引“刷手”
一个偶然的机会,小婷和林某互加了微信好友。2019年7月,小婷看到林某在朋友圈招募“刷手”:只要在网店虚假购物并给出好评,就能获得佣金。小婷与林某联系后刷了两单,并顺利收到了相应的佣金。随后,林某将小婷拉进了一个群,这个群不仅用来发布刷单信息,还发布“转账单”的消息。
什么是“转账单”?林某告诉大家,“转账单”就是不经过网店、平台,直接转账到个人账户,再按照一定比例返还投资者利息,过程比刷单方便。林某承诺,只要每人投资3万元,每月就能拿到3%的佣金;如果将钱放满3个月,就能每个月拿到4%的佣金。为了让大家相信,林某还在群里晒了一些收到转账以及返还佣金的截图。
“反正帮网店刷单也要垫付本金,还要来回打钱,不如把这些钱投放到‘转账单’里,回报率高,操作也方便。”小婷心动了。
2019年7月至9月期间,小婷先后多次投资“转账单”,同时还在林某指定的网店刷“大额单”(金额上万,约定一个月后返还本金和佣金),总共转账7万余元。
此时的小婷还没意识到,跟普通刷单相比,所谓的“大额单”“转账单”看似差不多,但本金数额大,投放周期也长,早已脱离了给网店刷信誉的目的。
刚开始的两个月,小婷还能如期收到佣金;从2019年10月开始,小婷便再也没有收到过佣金,就连7万余元本金也要不回来了。
百余名“刷手”向警方报案
眼看拿不到本金,小婷追着林某询问资金下落,林某声称自己只是代为操作,真正的老板是刘某,还将刘某拉进了微信群。然而,这个刘某明显不是来还钱的。“这段时间返款会慢点,大家先准备下应急措施。”“提前返款的一律扣30%违约金,扣除历史佣金。”“威胁、报警的一律不返款,并踢群处理!”……刘某花样百出,一拖再拖。
小婷的遭遇并不是个例。案发后,公安机关已收到100余名与小婷有相同经历的“刷手”投资者报案。
林某归案后交代,他原本是做网店刷单的,也帮刘某的网店招募过“刷手”、发放刷单任务。2018年底,刘某找到林某,让他帮忙对外发放“大额单”,且要求“刷单周期久一点,最好做到30天以上”,目的就是形成“资金池”并加以利用。
林某便帮助刘某,开始在一些刷单群发放数额为5000元至10万元不等的刷单业务,每天放单总数额都在10万元以上。
到了2019年4月,刘某的一个网店因为刷单被平台关停了,林某便建议改用“转账单”的方式吸收资金,即让“刷手”们直接转账,到期后返还本金及佣金。为了钱,刘某接受了这个提议。
接下来,林某就在微信群和朋友圈发布“转账单”相关信息,并许诺高额佣金,吸引了小婷等上百名“刷手”参与。
刚开始,刘某还及时返还本金及佣金,借此吸引他人继续参与。2019年9月起,由于投资失败,资金兑付陆续出现问题,刘某开始拖欠,最后变成赖账。
刷单脱轨滑向非法集资
经查,2019年1月至9月期间,刘某在未取得国家金融许可情况下,通过林某在社交软件宣传,以网店刷单和“转账单”的名义,承诺高息返利作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共计1400余万元,造成参与人实际损失500万元。其间,刘某管理支配吸收资金并还本付息;林某向公众宣传、接收资金并参与还本付息。
临平区检察院检察官认为,该案中“大额单”和“转账单”的本质均为投资,刘某、林某从事的活动已偏离刷单行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属于非法集资。根据刑法规定,二人均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今年1月15日,临平区检察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对刘某、林某提起公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刘某、林某均表示服判。目前判决已生效。
(来源于“天津市非法集资举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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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店卖家提供购买费用,安排人员在指定的网店购买商品,并填写虚假好评,从而提高该店的销量和信用度,这种行为叫“刷单”,被安排的人员则被称为“刷手”。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的小婷曾经是一个“刷手”,本想赚点零花钱,不料她在刷了高利率的“大额单”“转账单”后,连本钱也没拿回。
日前,经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认定被告人刘某、林某在未取得国家金融许可的情况下,以网店刷单和“转账单”的名义公开宣传,以高息返利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金”,形成“资金池”,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刘某、林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三年四个月,各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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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偶然的机会,小婷和林某互加了微信好友。2019年7月,小婷看到林某在朋友圈招募“刷手”:只要在网店虚假购物并给出好评,就能获得佣金。小婷与林某联系后刷了两单,并顺利收到了相应的佣金。随后,林某将小婷拉进了一个群,这个群不仅用来发布刷单信息,还发布“转账单”的消息。
什么是“转账单”?林某告诉大家,“转账单”就是不经过网店、平台,直接转账到个人账户,再按照一定比例返还投资者利息,过程比刷单方便。林某承诺,只要每人投资3万元,每月就能拿到3%的佣金;如果将钱放满3个月,就能每个月拿到4%的佣金。为了让大家相信,林某还在群里晒了一些收到转账以及返还佣金的截图。
“反正帮网店刷单也要垫付本金,还要来回打钱,不如把这些钱投放到‘转账单’里,回报率高,操作也方便。”小婷心动了。
2019年7月至9月期间,小婷先后多次投资“转账单”,同时还在林某指定的网店刷“大额单”(金额上万,约定一个月后返还本金和佣金),总共转账7万余元。
此时的小婷还没意识到,跟普通刷单相比,所谓的“大额单”“转账单”看似差不多,但本金数额大,投放周期也长,早已脱离了给网店刷信誉的目的。
刚开始的两个月,小婷还能如期收到佣金;从2019年10月开始,小婷便再也没有收到过佣金,就连7万余元本金也要不回来了。
百余名“刷手”向警方报案
眼看拿不到本金,小婷追着林某询问资金下落,林某声称自己只是代为操作,真正的老板是刘某,还将刘某拉进了微信群。然而,这个刘某明显不是来还钱的。“这段时间返款会慢点,大家先准备下应急措施。”“提前返款的一律扣30%违约金,扣除历史佣金。”“威胁、报警的一律不返款,并踢群处理!”……刘某花样百出,一拖再拖。
小婷的遭遇并不是个例。案发后,公安机关已收到100余名与小婷有相同经历的“刷手”投资者报案。
林某归案后交代,他原本是做网店刷单的,也帮刘某的网店招募过“刷手”、发放刷单任务。2018年底,刘某找到林某,让他帮忙对外发放“大额单”,且要求“刷单周期久一点,最好做到30天以上”,目的就是形成“资金池”并加以利用。
林某便帮助刘某,开始在一些刷单群发放数额为5000元至10万元不等的刷单业务,每天放单总数额都在10万元以上。
到了2019年4月,刘某的一个网店因为刷单被平台关停了,林某便建议改用“转账单”的方式吸收资金,即让“刷手”们直接转账,到期后返还本金及佣金。为了钱,刘某接受了这个提议。
接下来,林某就在微信群和朋友圈发布“转账单”相关信息,并许诺高额佣金,吸引了小婷等上百名“刷手”参与。
刚开始,刘某还及时返还本金及佣金,借此吸引他人继续参与。2019年9月起,由于投资失败,资金兑付陆续出现问题,刘某开始拖欠,最后变成赖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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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2019年1月至9月期间,刘某在未取得国家金融许可情况下,通过林某在社交软件宣传,以网店刷单和“转账单”的名义,承诺高息返利作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共计1400余万元,造成参与人实际损失500万元。其间,刘某管理支配吸收资金并还本付息;林某向公众宣传、接收资金并参与还本付息。
临平区检察院检察官认为,该案中“大额单”和“转账单”的本质均为投资,刘某、林某从事的活动已偏离刷单行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属于非法集资。根据刑法规定,二人均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今年1月15日,临平区检察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对刘某、林某提起公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刘某、林某均表示服判。目前判决已生效。
(来源于“天津市非法集资举报中心”)
网店卖家提供购买费用,安排人员在指定的网店购买商品,并填写虚假好评,从而提高该店的销量和信用度,这种行为叫“刷单”,被安排的人员则被称为“刷手”。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的小婷曾经是一个“刷手”,本想赚点零花钱,不料她在刷了高利率的“大额单”“转账单”后,连本钱也没拿回。
日前,经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认定被告人刘某、林某在未取得国家金融许可的情况下,以网店刷单和“转账单”的名义公开宣传,以高息返利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金”,形成“资金池”,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刘某、林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三年四个月,各并处罚金。
用高回报率吸引“刷手”
一个偶然的机会,小婷和林某互加了微信好友。2019年7月,小婷看到林某在朋友圈招募“刷手”:只要在网店虚假购物并给出好评,就能获得佣金。小婷与林某联系后刷了两单,并顺利收到了相应的佣金。随后,林某将小婷拉进了一个群,这个群不仅用来发布刷单信息,还发布“转账单”的消息。
什么是“转账单”?林某告诉大家,“转账单”就是不经过网店、平台,直接转账到个人账户,再按照一定比例返还投资者利息,过程比刷单方便。林某承诺,只要每人投资3万元,每月就能拿到3%的佣金;如果将钱放满3个月,就能每个月拿到4%的佣金。为了让大家相信,林某还在群里晒了一些收到转账以及返还佣金的截图。
“反正帮网店刷单也要垫付本金,还要来回打钱,不如把这些钱投放到‘转账单’里,回报率高,操作也方便。”小婷心动了。
2019年7月至9月期间,小婷先后多次投资“转账单”,同时还在林某指定的网店刷“大额单”(金额上万,约定一个月后返还本金和佣金),总共转账7万余元。
此时的小婷还没意识到,跟普通刷单相比,所谓的“大额单”“转账单”看似差不多,但本金数额大,投放周期也长,早已脱离了给网店刷信誉的目的。
刚开始的两个月,小婷还能如期收到佣金;从2019年10月开始,小婷便再也没有收到过佣金,就连7万余元本金也要不回来了。
百余名“刷手”向警方报案
眼看拿不到本金,小婷追着林某询问资金下落,林某声称自己只是代为操作,真正的老板是刘某,还将刘某拉进了微信群。然而,这个刘某明显不是来还钱的。“这段时间返款会慢点,大家先准备下应急措施。”“提前返款的一律扣30%违约金,扣除历史佣金。”“威胁、报警的一律不返款,并踢群处理!”……刘某花样百出,一拖再拖。
小婷的遭遇并不是个例。案发后,公安机关已收到100余名与小婷有相同经历的“刷手”投资者报案。
林某归案后交代,他原本是做网店刷单的,也帮刘某的网店招募过“刷手”、发放刷单任务。2018年底,刘某找到林某,让他帮忙对外发放“大额单”,且要求“刷单周期久一点,最好做到30天以上”,目的就是形成“资金池”并加以利用。
林某便帮助刘某,开始在一些刷单群发放数额为5000元至10万元不等的刷单业务,每天放单总数额都在10万元以上。
到了2019年4月,刘某的一个网店因为刷单被平台关停了,林某便建议改用“转账单”的方式吸收资金,即让“刷手”们直接转账,到期后返还本金及佣金。为了钱,刘某接受了这个提议。
接下来,林某就在微信群和朋友圈发布“转账单”相关信息,并许诺高额佣金,吸引了小婷等上百名“刷手”参与。
刚开始,刘某还及时返还本金及佣金,借此吸引他人继续参与。2019年9月起,由于投资失败,资金兑付陆续出现问题,刘某开始拖欠,最后变成赖账。
刷单脱轨滑向非法集资
经查,2019年1月至9月期间,刘某在未取得国家金融许可情况下,通过林某在社交软件宣传,以网店刷单和“转账单”的名义,承诺高息返利作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共计1400余万元,造成参与人实际损失500万元。其间,刘某管理支配吸收资金并还本付息;林某向公众宣传、接收资金并参与还本付息。
临平区检察院检察官认为,该案中“大额单”和“转账单”的本质均为投资,刘某、林某从事的活动已偏离刷单行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属于非法集资。根据刑法规定,二人均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今年1月15日,临平区检察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对刘某、林某提起公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刘某、林某均表示服判。目前判决已生效。
(来源于“天津市非法集资举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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