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期戏剧生活观察#
虽然是雪糕repo,但主要是充满冒犯的自省和思考,就不带剧名tag了。
“这部剧的轻松愉快全靠渺渺(绿毛)啊。”
从散场到排队领魏老师雪糕的三层之间,我一共跟前两天来看过雪糕的朋友发了两条语音:
“我知道你为什么说这剧‘有点俗’了。”
“我好像找到了一个新的观众出发的逻辑思路。”
先说第二个。
这周看的四场演出,我都有在刻意记录看戏时走神的时机、然后反推自己为什么会在这里走神,这是前提。
今晚我有两次明显的走神——不是那种想到了前文似乎有些关联的某句话、或突然俯瞰猜测了某段的剧本结构or功能,而是很彻底的放空、或不耐烦的那种——第1次是在周周插叙的自述,第二次是在周周和渺渺的摊牌。
在周周渺渺的摊牌part走神,显然台词间的琐碎拉扯占了主要原因,即使当时我也清楚这些沉默和周旋极其符合人物性格行事逻辑和现世真实状况:然而渺渺…… 我暂定把一切的功劳和责任都归结于渺渺这一角色上。
今晚的渺渺,以一个极其类似00/10年代情景喜剧里的京味讨喜大妞儿形象,传递了令人艳羡的生命力,带起了整个场子的热度节奏,也增强了所谓“间离”(/离间?反正是Verfremdung的那个V-Effekt)。这非常有趣,因为这类剧一般致力于彻底的共情,比如周周这个角色演绎的女性直面的故事:暗恋和菜刀。也许是渺渺的自述插叙追星part来得太晚了些,那些预期的追星女孩的共情 早已经被观众们铺天盖地的“养女儿心态”挤得再没有位置;或许还是因为渺渺表现得太过完美?太有笑点?
虽然也很难具体列表格写明白,但周周和渺渺传递的情感能量的差异对比是那样巨大,她们的初次见面/碰撞却又是那样的早——早过了周周的插叙回忆,于是当她在说着暗恋的创伤记忆时,我满脑子都还是那头绿毛(。)——我知道我应该快点和周周共情,去嚼那些为数不多的人设背景铺垫,但我满脑子都还是那头绿毛(。)。当舞台上有个小小的太阳,谁不会去念着她呢?三四五月之后,我越发有感觉自己向阳,或者是歇斯底里的痛苦。当然雪糕的舞台上没有那样严重的自*虐,所以我自然地向阳了。
“初次见面太早了啊…!”——正是这样立时三刻的惋惜的感叹,我开始思考起了我的走神动机,构建了以下这个观众跟随剧情走向而产生的期待和反馈逻辑:“过去——现在——未来”。
“过去”指的是发生在整部剧第1个冲突之前的内容,它主要由角色明显的回忆构成,比如:周渺之间的陪聊关系;在“过去”阶段,观众尚未理清台上状况,因此会对一切元素进行积极的猜测,也包括会更包容地对待那些意识流的输出。所有“过去”阶段出现的角色会因为“先入为主”而被定为观众心中的“主角”。
“现在”就是第1个冲突,“未来”则是这之后的所有内容。在摸清楚状况(前情提要)后,剧情发展和随之而来的人物反应则是观众更迫切想要用双眼立刻确认的了。在情节起伏较大的戏里,冲突和冲突之间可能还有稍微可以喘息的节点,观众自然也有余力去主动留意一些细节和抒情表达里蕴含的提示和伏笔,来迎接下一个冲突。
而在较短的剧中,观众对剧情发展的速度的贪婪则有些超出想象,这就是我为我的第二走神的原因,即“为什么我会在周周和渺渺的摊牌处走神”寻找的解答。在渺渺说出真相后,我甚至长久地等待着周周嘴里爆出一句国粹,去终结解放我对周周reaction的抓心挠肺。
再说第1个。其实还是与走神有关,但不再是放空或不耐烦的那种了。
(极其冒犯和偏见,仅代表我个人;不是全民制作人)
选择来看这部戏,当然是为了林溪er,特*指公主号。
全女班、林溪er,这两个放在一起作为掏兜来看的理由的话,那会筛选出怎样的一群观众,她们在期待些什么?她们面对有些剧情,又会联想到什么?
是庸才观众?她们可能也是来自象牙塔,或者更广泛一些吧,一些能够体会文字间浪漫的、受良好教育的、颇有些感慨的20代至30代。比起庸才,今晚的互文不多。
是当代戏剧同好?她们也是纵览全球,什么好吃的都吃过。所以要么是彻底共情,要么是在呈现方式上玩出花儿来,只求能够每一分都牢牢抓住她们的注意力、每一秒都填满她们的思考。
如上如下,我走神颇多。
努力回忆这些走神片刻:
•渺渺上面又有姐姐又有哥哥?这么早就仨孩达成了?为了引出“货不对板”而挖了这个稍令人困惑的注意力陷阱是不是有些得不偿失,虽然这段嘴快很凸显角色个性;
•塌房的原因那句好像力度不够啊……或许渺渺对于恶臭的高敏锐性需要更多的铺垫?还是说不能再用更加过分的例子了?力度不够的话女儿会不会被打上负面标签啊呜呜我的绿毛女儿(。);
•第三个角色怎么还没出场…为什么要给那堆沙发土豆打光难道里面会蹦出来人吗…哦我想多了…28追逐戏红线媒人都蛮好的诶,让我算算有多少种了…墙上画这些也要算吗……… 怎么只有独白了!…噢控台大灯逆光也算,但“陌生人”最后不走向光吗?我们也想看逆光诶(。);
•沙包和沙发土豆似乎甚至没办法当作简单的小球意象来看待……因为就算没有这些沙包,舞台上的隐喻可能性思考的范围也没有多大变化,总之沙包的功能性太弱了(当然作为填充肢体的便宜干净的道具真是棒呆了)。如果要强调“简单 美好”,或许实景会更好,毕竟镜框式下落雨过痕的咖啡店玻璃窗、能够踩出水花的街道……听起来就又直观又贵、又美丽又贵的;
•“陌生人”往墙上一靠,就是在说出主旨类和“希望观众带出剧场”的话了。就这些了吗…?开始走神回顾全剧:或许没有人在盼望“全*女班”就一定要呼天抢地,没有人在拿着庸才想再看一部“以设想中的殉*道姿态划开一片天(或者终究没划开)”。但至少,我的当代象牙塔朋友们里多的是愿意将目光投向更远地方的女孩儿,至少不是放在自己身上。这三个姑娘都聪明、受教育、还有希望,她们是在座的大多数,她们也应该是少数人。
我很难启齿“无病呻吟”这四个字,因为有关爱情和友情、这确实是一个群体存在的小烦恼,也因为主创没有那么把“小烦恼”定义成“烦恼”,而只是一件简单、轻松、快乐的小事(,甚至可以是一个捡绿毛女儿的surprise),只是为了“让天枰倾斜一点点”。但在反反复复看主创制作过程中的那些文字,我还是挥不去一些负面记忆和定义:
因为和周周的过去的不愉快共情了,因为在三四五月之后,我不能这么快地、毫无顾虑地只拥抱自己的简单快乐了。
绿毛女儿还是很可爱的,空气还是很甜的。
虽然是雪糕repo,但主要是充满冒犯的自省和思考,就不带剧名tag了。
“这部剧的轻松愉快全靠渺渺(绿毛)啊。”
从散场到排队领魏老师雪糕的三层之间,我一共跟前两天来看过雪糕的朋友发了两条语音:
“我知道你为什么说这剧‘有点俗’了。”
“我好像找到了一个新的观众出发的逻辑思路。”
先说第二个。
这周看的四场演出,我都有在刻意记录看戏时走神的时机、然后反推自己为什么会在这里走神,这是前提。
今晚我有两次明显的走神——不是那种想到了前文似乎有些关联的某句话、或突然俯瞰猜测了某段的剧本结构or功能,而是很彻底的放空、或不耐烦的那种——第1次是在周周插叙的自述,第二次是在周周和渺渺的摊牌。
在周周渺渺的摊牌part走神,显然台词间的琐碎拉扯占了主要原因,即使当时我也清楚这些沉默和周旋极其符合人物性格行事逻辑和现世真实状况:然而渺渺…… 我暂定把一切的功劳和责任都归结于渺渺这一角色上。
今晚的渺渺,以一个极其类似00/10年代情景喜剧里的京味讨喜大妞儿形象,传递了令人艳羡的生命力,带起了整个场子的热度节奏,也增强了所谓“间离”(/离间?反正是Verfremdung的那个V-Effekt)。这非常有趣,因为这类剧一般致力于彻底的共情,比如周周这个角色演绎的女性直面的故事:暗恋和菜刀。也许是渺渺的自述插叙追星part来得太晚了些,那些预期的追星女孩的共情 早已经被观众们铺天盖地的“养女儿心态”挤得再没有位置;或许还是因为渺渺表现得太过完美?太有笑点?
虽然也很难具体列表格写明白,但周周和渺渺传递的情感能量的差异对比是那样巨大,她们的初次见面/碰撞却又是那样的早——早过了周周的插叙回忆,于是当她在说着暗恋的创伤记忆时,我满脑子都还是那头绿毛(。)——我知道我应该快点和周周共情,去嚼那些为数不多的人设背景铺垫,但我满脑子都还是那头绿毛(。)。当舞台上有个小小的太阳,谁不会去念着她呢?三四五月之后,我越发有感觉自己向阳,或者是歇斯底里的痛苦。当然雪糕的舞台上没有那样严重的自*虐,所以我自然地向阳了。
“初次见面太早了啊…!”——正是这样立时三刻的惋惜的感叹,我开始思考起了我的走神动机,构建了以下这个观众跟随剧情走向而产生的期待和反馈逻辑:“过去——现在——未来”。
“过去”指的是发生在整部剧第1个冲突之前的内容,它主要由角色明显的回忆构成,比如:周渺之间的陪聊关系;在“过去”阶段,观众尚未理清台上状况,因此会对一切元素进行积极的猜测,也包括会更包容地对待那些意识流的输出。所有“过去”阶段出现的角色会因为“先入为主”而被定为观众心中的“主角”。
“现在”就是第1个冲突,“未来”则是这之后的所有内容。在摸清楚状况(前情提要)后,剧情发展和随之而来的人物反应则是观众更迫切想要用双眼立刻确认的了。在情节起伏较大的戏里,冲突和冲突之间可能还有稍微可以喘息的节点,观众自然也有余力去主动留意一些细节和抒情表达里蕴含的提示和伏笔,来迎接下一个冲突。
而在较短的剧中,观众对剧情发展的速度的贪婪则有些超出想象,这就是我为我的第二走神的原因,即“为什么我会在周周和渺渺的摊牌处走神”寻找的解答。在渺渺说出真相后,我甚至长久地等待着周周嘴里爆出一句国粹,去终结解放我对周周reaction的抓心挠肺。
再说第1个。其实还是与走神有关,但不再是放空或不耐烦的那种了。
(极其冒犯和偏见,仅代表我个人;不是全民制作人)
选择来看这部戏,当然是为了林溪er,特*指公主号。
全女班、林溪er,这两个放在一起作为掏兜来看的理由的话,那会筛选出怎样的一群观众,她们在期待些什么?她们面对有些剧情,又会联想到什么?
是庸才观众?她们可能也是来自象牙塔,或者更广泛一些吧,一些能够体会文字间浪漫的、受良好教育的、颇有些感慨的20代至30代。比起庸才,今晚的互文不多。
是当代戏剧同好?她们也是纵览全球,什么好吃的都吃过。所以要么是彻底共情,要么是在呈现方式上玩出花儿来,只求能够每一分都牢牢抓住她们的注意力、每一秒都填满她们的思考。
如上如下,我走神颇多。
努力回忆这些走神片刻:
•渺渺上面又有姐姐又有哥哥?这么早就仨孩达成了?为了引出“货不对板”而挖了这个稍令人困惑的注意力陷阱是不是有些得不偿失,虽然这段嘴快很凸显角色个性;
•塌房的原因那句好像力度不够啊……或许渺渺对于恶臭的高敏锐性需要更多的铺垫?还是说不能再用更加过分的例子了?力度不够的话女儿会不会被打上负面标签啊呜呜我的绿毛女儿(。);
•第三个角色怎么还没出场…为什么要给那堆沙发土豆打光难道里面会蹦出来人吗…哦我想多了…28追逐戏红线媒人都蛮好的诶,让我算算有多少种了…墙上画这些也要算吗……… 怎么只有独白了!…噢控台大灯逆光也算,但“陌生人”最后不走向光吗?我们也想看逆光诶(。);
•沙包和沙发土豆似乎甚至没办法当作简单的小球意象来看待……因为就算没有这些沙包,舞台上的隐喻可能性思考的范围也没有多大变化,总之沙包的功能性太弱了(当然作为填充肢体的便宜干净的道具真是棒呆了)。如果要强调“简单 美好”,或许实景会更好,毕竟镜框式下落雨过痕的咖啡店玻璃窗、能够踩出水花的街道……听起来就又直观又贵、又美丽又贵的;
•“陌生人”往墙上一靠,就是在说出主旨类和“希望观众带出剧场”的话了。就这些了吗…?开始走神回顾全剧:或许没有人在盼望“全*女班”就一定要呼天抢地,没有人在拿着庸才想再看一部“以设想中的殉*道姿态划开一片天(或者终究没划开)”。但至少,我的当代象牙塔朋友们里多的是愿意将目光投向更远地方的女孩儿,至少不是放在自己身上。这三个姑娘都聪明、受教育、还有希望,她们是在座的大多数,她们也应该是少数人。
我很难启齿“无病呻吟”这四个字,因为有关爱情和友情、这确实是一个群体存在的小烦恼,也因为主创没有那么把“小烦恼”定义成“烦恼”,而只是一件简单、轻松、快乐的小事(,甚至可以是一个捡绿毛女儿的surprise),只是为了“让天枰倾斜一点点”。但在反反复复看主创制作过程中的那些文字,我还是挥不去一些负面记忆和定义:
因为和周周的过去的不愉快共情了,因为在三四五月之后,我不能这么快地、毫无顾虑地只拥抱自己的简单快乐了。
绿毛女儿还是很可爱的,空气还是很甜的。
大庆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江湾乡九扇门村土地权属问题多年未解决
2022年4月份,大庆市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江湾乡九扇门村村民段双林、肖俊奇,霍永志,王伟去杜蒙县信访局反应九扇门村土地权属问题,杜尔伯特县政府推给江湾乡政府去解决,没有得到解决。
2022年5月27日黑龙江省第十巡视进入杜蒙县,上述四名村民于6月23日代表九扇门全体村民签名单实名举报,要求杜蒙县政府对九扇门村辖区内存国有地作出书面答复。当时黑龙江省第十巡视组负责人接见,让填写了一张表,把举报材料和证据,村民连名签字单全都留下,表示已经受理,村民回家等消息。
2022年7月13号村民霍永志再次去县信访局问巡视组村民反应的问题有答复没有?巡视组接见人员说把材料上交了直今没有回话,就这么过程。从黑龙江省巡视组接见至今,没有一个部门给予我们村民满意的答复。
不仅仅是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县委县政府和江湾乡党委及乡政府欺骗我们老百姓,违反政策和不执行杜蒙县《关于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领证工作有关问题处理的指导意见》,对江湾乡九扇门村土地确权工作一拖再拖,不给农民土地确权。就是黑龙江省第十巡视组也是徒有虚名,打着为民巡视的旗号,不为人民群众办实事,不把人民群众的冷暖放在心上,没有真正的把为人民服务作为党员干部的从政宗旨!
今天我们借助媒体的力量,向全国人民实名举报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县委县政府、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江湾乡党委政府行政不作为,懒政怠政,对于我们举报的问题漠不关心,麻木不仁,导致我们村民权益受到极大损害!
举报实际情况和问题如下;
一、九扇门村上数百年老村,幅圆面积约七万多亩,现有户数726户,现有人口1864口人,耕地面积33233.47万亩。(分旱田、水田)
二、杜蒙县关于国有资源即村集体资源权属划分共两次。
三、据杜蒙县草原使用权档案中九扇门村26046.7亩草原使用期限为永久,性质:村集体所有。九扇门村现有可利用草原面积:26046.7亩,其中:采草场9500亩、放牧场14346.7亩、三化草场2200亩。
四、杜蒙县资源第二次权属划分【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革命委员会文件、杜革发(1978)24号】文件关于拉海至太和江湾国有荒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的决定与实际情祝不真实,与九扇门村第一次1965年草原协议划分的草原使用不符。
第一、“关于堤内国有荒地资源的划分问题”有误,法律规定行洪区为是内,泄洪区为堤外,位置错误。
第二、“关于荒地资源划分界限问题”,1978年24号文件中总幅圆面积为十五万三千亩除划分给新建的拉海农场九万五千亩以外,其余(五万八千亩)划给赛罕他拉公社九扇门大队、马场大队、白音诺尔大队、永丰大队和巴彦查干公社太和大队。按每村的幅圆面积分给以上五个大队。现太和大队、马场大队、白音诺尔大队、不存在国有资源,可九扇门村同在五万八千亩之内的土地资源却变成国有。
五、因1997年江湾乡政府在九扇门村召开全体党员会议将草原开发为耕地(当时党员会议没有通过,会议记录由当任村党委书记王念青改写),于1997年7月17日引起九扇门村全体村民上访事件,当时免去王念青九扇门村党委支部书记职务。
六、1997年10月5日江湾乡双富工程领导小组下发“关于双富工程项目有关事宜的说明”。这项工程的开发是经过市县有关专家实地勘查和多项论证,一直感到这块地很适宜种植农作物,并且必将创造出现有注地高出几倍乃至十几倍的经济价值,是一项富村富民得工程。因此在省、市、县有关部门,正式批准后才开发的。
七、2017年杜尔伯特蒙族自治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杜农确权发【2017】6号文件第八条“关于村、组实测耕地面积大于或小于村、组掌握的账证面积问题的处理:根据如下原因分类逐项处理。”中第三条“双富工程”地的处置:把不适于采草、植树的地块开发为耕地。对已经通过合法手续按照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到户予以确权登记颁证;以其他承包方式发包、并依法签订承包合同,按原合同执行。
八、综上所述足以证明九扇门村1997年开发的双富工程地前身是草原而不是荒地。
九、在“双富工程”项目开发后使用,现所谓的国有耕地1.4万亩,自1997年至2008年都有九扇门村集体向外做竞价发包合同承包费每亩50元,1997年至2008年11年共计竞价发包费770万元,全部由乡政府收取,九扇门村集体分文没有得到。因2004年国家取消农业税农民种地不花钱,才引起了该争议地为国有的说法。
十、2007年杜尔伯特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关于确定九扇门村西侧荒地土地权属的决定》为国有土地,九扇门村委会对一审判决有异议其中判决书没有体现准确位置及面积提起上诉,经中院审理撤销杜尔伯特县(2007)杜行初字第3号判决,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杜尔伯特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杜尔伯特县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判决依然坚持国有只给九扇门村委会使用权。可九扇门村西侧现实际情况有鱼池三处草原一处、由九扇门村集体向外竞价发包承包费由九
扇门村集体管理使用。
十一、九扇门村没有完成土地确权工作,是因九扇门村第十届村委会没有按杜蒙县《2017年杜尔伯特蒙族自治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杜农确权发【2017】6号文件》执行,此文件只有当时九扇门村书记叶晓东一人掌握,村两委成员都不知道有此文件,也没有开过村两委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更没有做到家喻户晓人尽皆知,土地实测时农户没有全部到场确认,农户之间的地块混乱,确权的亩数不清,结果农户对土地确权公示表中的亩数不认可,拒绝签字,导致争议!
十二、2019年3月经过村乡两级协商从新启动九扇门村土地确权工作,并于2019年3月13日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会上由李艳春乡长宜读《2017年杜尔伯特蒙族自治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杜农确权发【2017】6号文件》,会后由乡政府申请测绘公司到九扇门村委会将九扇门村西侧岗下人均6亩地填入土地确权表中,负责人:乡长李艳春,当时江湾乡党委书记曲世炜与九扇门村主任段双林协商填表完成之后一起到县政府礼报、争取给6亩地确权,之后乡政府却没了音讯,九扇门村委会多次催促乡政府,结果乡政府以各种理由一拖再拖,不是张县长有事就是任县长没时间,之后又在群众中说6亩地不能填到确权表中,可以以其他方式给予确权,2020年8月又因种植补贴引起百姓上访,至今九扇门村村民还有以下问题没有解决:
江湾乡污水排放至九扇门村耕地问题。
2、秸秆离田,水田离田多少?早田还田多少?
3、种植补贴为何未按每年发放?
4、九扇门村幅员面积、边界给予划分确定。
5、国有资源位置认定。
6、村民土地确权。
以上反映情况全部属实,如有不实之处,九扇门村村民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2022年4月份,大庆市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江湾乡九扇门村村民段双林、肖俊奇,霍永志,王伟去杜蒙县信访局反应九扇门村土地权属问题,杜尔伯特县政府推给江湾乡政府去解决,没有得到解决。
2022年5月27日黑龙江省第十巡视进入杜蒙县,上述四名村民于6月23日代表九扇门全体村民签名单实名举报,要求杜蒙县政府对九扇门村辖区内存国有地作出书面答复。当时黑龙江省第十巡视组负责人接见,让填写了一张表,把举报材料和证据,村民连名签字单全都留下,表示已经受理,村民回家等消息。
2022年7月13号村民霍永志再次去县信访局问巡视组村民反应的问题有答复没有?巡视组接见人员说把材料上交了直今没有回话,就这么过程。从黑龙江省巡视组接见至今,没有一个部门给予我们村民满意的答复。
不仅仅是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县委县政府和江湾乡党委及乡政府欺骗我们老百姓,违反政策和不执行杜蒙县《关于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领证工作有关问题处理的指导意见》,对江湾乡九扇门村土地确权工作一拖再拖,不给农民土地确权。就是黑龙江省第十巡视组也是徒有虚名,打着为民巡视的旗号,不为人民群众办实事,不把人民群众的冷暖放在心上,没有真正的把为人民服务作为党员干部的从政宗旨!
今天我们借助媒体的力量,向全国人民实名举报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县委县政府、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江湾乡党委政府行政不作为,懒政怠政,对于我们举报的问题漠不关心,麻木不仁,导致我们村民权益受到极大损害!
举报实际情况和问题如下;
一、九扇门村上数百年老村,幅圆面积约七万多亩,现有户数726户,现有人口1864口人,耕地面积33233.47万亩。(分旱田、水田)
二、杜蒙县关于国有资源即村集体资源权属划分共两次。
三、据杜蒙县草原使用权档案中九扇门村26046.7亩草原使用期限为永久,性质:村集体所有。九扇门村现有可利用草原面积:26046.7亩,其中:采草场9500亩、放牧场14346.7亩、三化草场2200亩。
四、杜蒙县资源第二次权属划分【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革命委员会文件、杜革发(1978)24号】文件关于拉海至太和江湾国有荒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的决定与实际情祝不真实,与九扇门村第一次1965年草原协议划分的草原使用不符。
第一、“关于堤内国有荒地资源的划分问题”有误,法律规定行洪区为是内,泄洪区为堤外,位置错误。
第二、“关于荒地资源划分界限问题”,1978年24号文件中总幅圆面积为十五万三千亩除划分给新建的拉海农场九万五千亩以外,其余(五万八千亩)划给赛罕他拉公社九扇门大队、马场大队、白音诺尔大队、永丰大队和巴彦查干公社太和大队。按每村的幅圆面积分给以上五个大队。现太和大队、马场大队、白音诺尔大队、不存在国有资源,可九扇门村同在五万八千亩之内的土地资源却变成国有。
五、因1997年江湾乡政府在九扇门村召开全体党员会议将草原开发为耕地(当时党员会议没有通过,会议记录由当任村党委书记王念青改写),于1997年7月17日引起九扇门村全体村民上访事件,当时免去王念青九扇门村党委支部书记职务。
六、1997年10月5日江湾乡双富工程领导小组下发“关于双富工程项目有关事宜的说明”。这项工程的开发是经过市县有关专家实地勘查和多项论证,一直感到这块地很适宜种植农作物,并且必将创造出现有注地高出几倍乃至十几倍的经济价值,是一项富村富民得工程。因此在省、市、县有关部门,正式批准后才开发的。
七、2017年杜尔伯特蒙族自治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杜农确权发【2017】6号文件第八条“关于村、组实测耕地面积大于或小于村、组掌握的账证面积问题的处理:根据如下原因分类逐项处理。”中第三条“双富工程”地的处置:把不适于采草、植树的地块开发为耕地。对已经通过合法手续按照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到户予以确权登记颁证;以其他承包方式发包、并依法签订承包合同,按原合同执行。
八、综上所述足以证明九扇门村1997年开发的双富工程地前身是草原而不是荒地。
九、在“双富工程”项目开发后使用,现所谓的国有耕地1.4万亩,自1997年至2008年都有九扇门村集体向外做竞价发包合同承包费每亩50元,1997年至2008年11年共计竞价发包费770万元,全部由乡政府收取,九扇门村集体分文没有得到。因2004年国家取消农业税农民种地不花钱,才引起了该争议地为国有的说法。
十、2007年杜尔伯特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关于确定九扇门村西侧荒地土地权属的决定》为国有土地,九扇门村委会对一审判决有异议其中判决书没有体现准确位置及面积提起上诉,经中院审理撤销杜尔伯特县(2007)杜行初字第3号判决,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杜尔伯特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杜尔伯特县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判决依然坚持国有只给九扇门村委会使用权。可九扇门村西侧现实际情况有鱼池三处草原一处、由九扇门村集体向外竞价发包承包费由九
扇门村集体管理使用。
十一、九扇门村没有完成土地确权工作,是因九扇门村第十届村委会没有按杜蒙县《2017年杜尔伯特蒙族自治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杜农确权发【2017】6号文件》执行,此文件只有当时九扇门村书记叶晓东一人掌握,村两委成员都不知道有此文件,也没有开过村两委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更没有做到家喻户晓人尽皆知,土地实测时农户没有全部到场确认,农户之间的地块混乱,确权的亩数不清,结果农户对土地确权公示表中的亩数不认可,拒绝签字,导致争议!
十二、2019年3月经过村乡两级协商从新启动九扇门村土地确权工作,并于2019年3月13日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会上由李艳春乡长宜读《2017年杜尔伯特蒙族自治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杜农确权发【2017】6号文件》,会后由乡政府申请测绘公司到九扇门村委会将九扇门村西侧岗下人均6亩地填入土地确权表中,负责人:乡长李艳春,当时江湾乡党委书记曲世炜与九扇门村主任段双林协商填表完成之后一起到县政府礼报、争取给6亩地确权,之后乡政府却没了音讯,九扇门村委会多次催促乡政府,结果乡政府以各种理由一拖再拖,不是张县长有事就是任县长没时间,之后又在群众中说6亩地不能填到确权表中,可以以其他方式给予确权,2020年8月又因种植补贴引起百姓上访,至今九扇门村村民还有以下问题没有解决:
江湾乡污水排放至九扇门村耕地问题。
2、秸秆离田,水田离田多少?早田还田多少?
3、种植补贴为何未按每年发放?
4、九扇门村幅员面积、边界给予划分确定。
5、国有资源位置认定。
6、村民土地确权。
以上反映情况全部属实,如有不实之处,九扇门村村民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普法园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上)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五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
第三章 考古发掘
第四章 馆藏文物
第五章 民间收藏文物
第六章 文物出境进境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工作,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第三条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第四条 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
下列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一)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三)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
(五)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文物。
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保管、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
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
第六条 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
第八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文物保护,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
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遵守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其活动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
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认真履行所承担的保护文物的职责,维护文物管理秩序。
第十条 国家发展文物保护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
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国家鼓励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文物保护社会基金,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十一条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国家加强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文物保护的意识,鼓励文物保护的科学研究,提高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二条 有下列事迹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国家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一)认真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保护文物成绩显著的;
(二)为保护文物与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的;
(三)将个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献给国家或者为文物保护事业作出捐赠的;
(四)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
(五)在考古发掘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
(六)在文物保护科学技术方面有重要发明创造或者其他重要贡献的;
(七)在文物面临破坏危险时,抢救文物有功的;
(八)长期从事文物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
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
第十三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直接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
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
第十四条 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由国务院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
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镇、街道、村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并报国务院备案。
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十五条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记录档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文物的保护需要,制定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城乡建设规划,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事先由城乡建设规划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商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并纳入规划。
第十七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第十八条 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依照前款规定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本条规定的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第二十一条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三条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省级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第二十五条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
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对该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拆迁。
(未完待续)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五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
第三章 考古发掘
第四章 馆藏文物
第五章 民间收藏文物
第六章 文物出境进境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工作,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第三条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第四条 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
下列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一)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三)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
(五)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文物。
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保管、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
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
第六条 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
第八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文物保护,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
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遵守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其活动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
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认真履行所承担的保护文物的职责,维护文物管理秩序。
第十条 国家发展文物保护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
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国家鼓励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文物保护社会基金,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十一条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国家加强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文物保护的意识,鼓励文物保护的科学研究,提高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二条 有下列事迹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国家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一)认真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保护文物成绩显著的;
(二)为保护文物与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的;
(三)将个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献给国家或者为文物保护事业作出捐赠的;
(四)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
(五)在考古发掘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
(六)在文物保护科学技术方面有重要发明创造或者其他重要贡献的;
(七)在文物面临破坏危险时,抢救文物有功的;
(八)长期从事文物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
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
第十三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直接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
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
第十四条 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由国务院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
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镇、街道、村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并报国务院备案。
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十五条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记录档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文物的保护需要,制定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城乡建设规划,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事先由城乡建设规划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商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并纳入规划。
第十七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第十八条 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依照前款规定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本条规定的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第二十一条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三条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省级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第二十五条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
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对该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拆迁。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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