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 #出租房装修# #租房改造家#
最近网上很流行出租屋改造、租房改造的。
很多朋友都说,租房后使用权就归自己了,想怎么拆、装修就怎么造。
实际上,可能会违法的。
如果承租人与出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对此有约定,可以按照约定执行装修工作。
没有约定的,根据《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
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装修租来的屋子,一定要经房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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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朋友都说,租房后使用权就归自己了,想怎么拆、装修就怎么造。
实际上,可能会违法的。
如果承租人与出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对此有约定,可以按照约定执行装修工作。
没有约定的,根据《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
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装修租来的屋子,一定要经房东同意!
案例:
小张和出租人小吴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小张承租小吴名下的房屋,租期1年。合同到期后,双方在办理交接时发生分歧。小张称其在居住期间,卫生间的水龙头、热水器、下水口存在损坏情形,其多次要求小吴维修未果,无奈之下,小张自行更换和维修共支出1000元,小张要求小吴支付该费用,小吴不同意。那么,这笔维修费用该谁承担?
以案说法:
由房东小吴承担。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法律求助##普法课堂##律师咨询#
小张和出租人小吴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小张承租小吴名下的房屋,租期1年。合同到期后,双方在办理交接时发生分歧。小张称其在居住期间,卫生间的水龙头、热水器、下水口存在损坏情形,其多次要求小吴维修未果,无奈之下,小张自行更换和维修共支出1000元,小张要求小吴支付该费用,小吴不同意。那么,这笔维修费用该谁承担?
以案说法:
由房东小吴承担。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法律求助##普法课堂##律师咨询#
[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法官上门调解,化解双方纠纷
9月16日,辉县市人民法院薄壁法庭刘东升法官到辖区回访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了解当事人的经营状况,及该案件审理的社会效果,总结办案经验。
2021年4月,原告宋某与被告李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被告将其的一处民宿出租给原告经营,双方约定租期5年,租赁费40万元。协议签订后,原告支付被告租赁费15万元后开始装修,2021年7月初,原告装修完毕,开始营业。因汛期暴雨,冲毁了通往民宿的唯一道路,外加疫情反复,致使原告经营的民宿一直无法正常营业。原告想解除合同与被告协商无果,将被告诉至辉县市人民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被告退还原告租赁费15万元。
被告辩称,自己不存在违约行为,要求原告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提起反诉称,因原告解除合同,要求赔偿损失8万余元。
薄壁法庭受理该案后,庭长刘东升发现民宿经营的旺季即将到来,如果不及时处理,又会错失一年的经营时机。于是,尽快安排庭审,并在庭审结束后带领双方当事人到现场进行勘验,结合实际情况,给当事人分析利弊,现场进行调解。经过多次反复做双方当事人工作,原被告双方同意对方的意见,协议达成后,法官及时组织当事人将房屋及物品进行了移交。就租金及损失问题,定下开庭时间,告知双方当事人。
再次开庭后,法官又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被告同意返还原告租赁费30000余元,双方就其他纠纷互不追究。至此,原被告就房屋租赁问题全部协商解决到底。
在“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过程中,辉县市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多元化纠纷解决方案和权利救济渠道,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源头。
9月16日,辉县市人民法院薄壁法庭刘东升法官到辖区回访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了解当事人的经营状况,及该案件审理的社会效果,总结办案经验。
2021年4月,原告宋某与被告李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被告将其的一处民宿出租给原告经营,双方约定租期5年,租赁费40万元。协议签订后,原告支付被告租赁费15万元后开始装修,2021年7月初,原告装修完毕,开始营业。因汛期暴雨,冲毁了通往民宿的唯一道路,外加疫情反复,致使原告经营的民宿一直无法正常营业。原告想解除合同与被告协商无果,将被告诉至辉县市人民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被告退还原告租赁费15万元。
被告辩称,自己不存在违约行为,要求原告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提起反诉称,因原告解除合同,要求赔偿损失8万余元。
薄壁法庭受理该案后,庭长刘东升发现民宿经营的旺季即将到来,如果不及时处理,又会错失一年的经营时机。于是,尽快安排庭审,并在庭审结束后带领双方当事人到现场进行勘验,结合实际情况,给当事人分析利弊,现场进行调解。经过多次反复做双方当事人工作,原被告双方同意对方的意见,协议达成后,法官及时组织当事人将房屋及物品进行了移交。就租金及损失问题,定下开庭时间,告知双方当事人。
再次开庭后,法官又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被告同意返还原告租赁费30000余元,双方就其他纠纷互不追究。至此,原被告就房屋租赁问题全部协商解决到底。
在“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过程中,辉县市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多元化纠纷解决方案和权利救济渠道,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源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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