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哪, 我崩溃了!”湖南长沙,段先生在某小区买了一套新房供结婚用。今年9月11日,他为办婚礼回了趟老家。哪知在他3天后返回新房时,眼前的一幕让他惊呆了:房间的木地板上全是粪水,墙面也被粪水浸泡,整间房子奇臭无比。段先生立刻请师傅上门疏通,奈何这是治标不治本:地板被泡发了,墙纸开裂了,他还要再花20—30万元将房子翻新。
次日,小区物业上门对这起事故进行调查,经确认:段先生所住楼栋的高层用户存在不文明用水现象,擅自把生活杂物扔进水流主管道,这才导致段先生家反水。
不过,段先生对这个说法并不满意,因为在此次事故发生前,他的新房就已经出现过一次反水现象了。他说:当时物业虽然疏通了管道,但没查明具体原因。
如今,面对段先生的巨额翻新费,物业表示段先生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处理。只要法院判决物业该担责,则他们一定会对段先生承担应有的赔偿责任。
说真的, 段先生的遭遇才叫“隔着屏幕都能闻到味”。对任何人来讲,看到自己的新房变成了粪水房,恐怕没几个人能坐得住。
既然如此在段先生要依法维权的情况下,关于谁该为他的损失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笔者有如下两点看法:
1.如果段先生楼上的所有住户都无法证明杂物不是自己扔的,则他们应该共同对段先生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段先生的遭遇属于典型的侵权案件。对此,根据《 民法典》的规定:对高空抛物、楼上漏水导致自家被淹等同一栋楼上下住户之间的类似侵权纠纷,应适用“过错推定”的举证原则。
在一般的民事侵权案件中,我们要遵守“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即原告要证明被告对自己实施了侵权行为, 且因此给自己造成了损害后果。
但是,“过错推定”则与一般的举证规则不同, 它不要求原告对被告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及因此造成自己受损的事实进行证明,而是要求被告证明自己没有侵犯原告的民事权益。如果被告无法证明,就推定被告存在侵权事实,他们应当对原告承担侵权责任。
而对段先生的这件事来说,“过错推定”就意味着在他已经明确是楼上住户的行为导致自家反水,但尚不明确具体是哪一家楼上住户实施侵权行为的前提下,段先生可以把楼上的所有住户全部起诉到法院。
接着,如果被起诉的住户拿不出证据证明自己没有向水管里乱扔杂物的话,则他们应该共同对段先生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2.物业应当按照其过错程度向段先生承担赔偿责任
既然有住户乱扔杂物导致段先生受损,那么该住户就要对段先生的损失负主要责任。加上如果物业对段先生的损失也有过错的,则物业也该按其过错向段先生赔偿损失。
因此,如果段先生所述属实,即物业在段先生家首次反水时仅负责修理表面,而没有查明具体原因,并一次修复到位,进而再次致反水情况发生的话,那就证明物业的这种过失也同段先生的房子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他们需要对段先生的损失承担次要的赔偿责任。
总之对段先生来说, 当务之急是尽快翻新房子。至于向侵权人追责, 则是后话。
那么各位读者, 对此事你怎么看呢?
次日,小区物业上门对这起事故进行调查,经确认:段先生所住楼栋的高层用户存在不文明用水现象,擅自把生活杂物扔进水流主管道,这才导致段先生家反水。
不过,段先生对这个说法并不满意,因为在此次事故发生前,他的新房就已经出现过一次反水现象了。他说:当时物业虽然疏通了管道,但没查明具体原因。
如今,面对段先生的巨额翻新费,物业表示段先生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处理。只要法院判决物业该担责,则他们一定会对段先生承担应有的赔偿责任。
说真的, 段先生的遭遇才叫“隔着屏幕都能闻到味”。对任何人来讲,看到自己的新房变成了粪水房,恐怕没几个人能坐得住。
既然如此在段先生要依法维权的情况下,关于谁该为他的损失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笔者有如下两点看法:
1.如果段先生楼上的所有住户都无法证明杂物不是自己扔的,则他们应该共同对段先生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段先生的遭遇属于典型的侵权案件。对此,根据《 民法典》的规定:对高空抛物、楼上漏水导致自家被淹等同一栋楼上下住户之间的类似侵权纠纷,应适用“过错推定”的举证原则。
在一般的民事侵权案件中,我们要遵守“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即原告要证明被告对自己实施了侵权行为, 且因此给自己造成了损害后果。
但是,“过错推定”则与一般的举证规则不同, 它不要求原告对被告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及因此造成自己受损的事实进行证明,而是要求被告证明自己没有侵犯原告的民事权益。如果被告无法证明,就推定被告存在侵权事实,他们应当对原告承担侵权责任。
而对段先生的这件事来说,“过错推定”就意味着在他已经明确是楼上住户的行为导致自家反水,但尚不明确具体是哪一家楼上住户实施侵权行为的前提下,段先生可以把楼上的所有住户全部起诉到法院。
接着,如果被起诉的住户拿不出证据证明自己没有向水管里乱扔杂物的话,则他们应该共同对段先生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2.物业应当按照其过错程度向段先生承担赔偿责任
既然有住户乱扔杂物导致段先生受损,那么该住户就要对段先生的损失负主要责任。加上如果物业对段先生的损失也有过错的,则物业也该按其过错向段先生赔偿损失。
因此,如果段先生所述属实,即物业在段先生家首次反水时仅负责修理表面,而没有查明具体原因,并一次修复到位,进而再次致反水情况发生的话,那就证明物业的这种过失也同段先生的房子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他们需要对段先生的损失承担次要的赔偿责任。
总之对段先生来说, 当务之急是尽快翻新房子。至于向侵权人追责, 则是后话。
那么各位读者, 对此事你怎么看呢?
“我自己的床都不知道有多少人睡过”!湖南长沙。曹女士有一套新房。一次回家时发现门锁打不开了,敲门后两个老爷们把门打开,这给曹女士吓得不轻。明明自己的房子,为什么却被陌生人住着?一番了解后发现,自己的房子竟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邻居租出去了。
曹女士的这套公寓是2020年交付的,因为工作原因,装修后一直都没有居住,前不久她从外地回来,准备入住新房时却发现密码锁打不开了,而且门口还放着两袋垃圾,这让她心里有了不太好的想法,敲门后,屋里两名男子把门打开。刚好当时还是晚上,这给她吓得够呛。
询问得知,两人是从一名姓杨的人手中租的房子,不过这个名字让她很陌生。后来想起来,这个人是好心是她的邻居,之前对方通过业主群添加过好友,询问她是否要将房子出租。
曹女士心想,一时半会自己也不能入住,如果遇到干净的人,把房子租出去也未尝不可,就说明了情况,对方告知可能会带人来看房,所以曹女士将密码告诉了对方。万万没想到的是,对方直接背着她把房子租了出去。
曹女士报警后,在派出所见到对方,结果杨某说的话令她始料未及:“你把密码告诉我不就是把房子授权给我吗?那我就有权利把房子出租”
这样的说法其实挺好笑的,要知道曹女士把密码告诉对方,确实有所疏忽,但告诉对方密码不代表把房产证给对方,房子所有权还是房主的。在房东不知情的情况下把房子租给别人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好好的一套新房,自己几乎都没有入住过,结果被陌生人租了出去,而且所租的人也不爱干净,本来不大的房间,对方弄得到处都是烟头和油烟。曹女士认为,这样的折旧损失,应由杨某来承担。
协商之下,杨某愿意承担5000元的折旧费,同时把1600元的房租给曹女士,可答应得好好的,对方却没有照办。后来曹女士找到媒体反映此事,对方表示遇到困难了,会尽快把钱给曹女士的。
有网友调侃说,这就是奇葩业主遇见了奇葩的邻居朋友。密码怎么能随便告诉别人呢。
其实当事人确实有不对的地方,不过毕竟对方是邻居,可能这才放下了戒备之心。真正说比较奇葩的,那还是这个邻居,不知道是不懂法,还是感觉别人发现不了。新房子只要被人住过,就会有痕迹,难道这还能隐瞒吗?
通过这件事,还是要提醒大家,防人之心不可无。不能因为对方是邻居或者是朋友等关系,就随便把自己隐私问题告诉对方,你把对方当朋友,人家可能惦记着你这里的好处。
曹女士的这套公寓是2020年交付的,因为工作原因,装修后一直都没有居住,前不久她从外地回来,准备入住新房时却发现密码锁打不开了,而且门口还放着两袋垃圾,这让她心里有了不太好的想法,敲门后,屋里两名男子把门打开。刚好当时还是晚上,这给她吓得够呛。
询问得知,两人是从一名姓杨的人手中租的房子,不过这个名字让她很陌生。后来想起来,这个人是好心是她的邻居,之前对方通过业主群添加过好友,询问她是否要将房子出租。
曹女士心想,一时半会自己也不能入住,如果遇到干净的人,把房子租出去也未尝不可,就说明了情况,对方告知可能会带人来看房,所以曹女士将密码告诉了对方。万万没想到的是,对方直接背着她把房子租了出去。
曹女士报警后,在派出所见到对方,结果杨某说的话令她始料未及:“你把密码告诉我不就是把房子授权给我吗?那我就有权利把房子出租”
这样的说法其实挺好笑的,要知道曹女士把密码告诉对方,确实有所疏忽,但告诉对方密码不代表把房产证给对方,房子所有权还是房主的。在房东不知情的情况下把房子租给别人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好好的一套新房,自己几乎都没有入住过,结果被陌生人租了出去,而且所租的人也不爱干净,本来不大的房间,对方弄得到处都是烟头和油烟。曹女士认为,这样的折旧损失,应由杨某来承担。
协商之下,杨某愿意承担5000元的折旧费,同时把1600元的房租给曹女士,可答应得好好的,对方却没有照办。后来曹女士找到媒体反映此事,对方表示遇到困难了,会尽快把钱给曹女士的。
有网友调侃说,这就是奇葩业主遇见了奇葩的邻居朋友。密码怎么能随便告诉别人呢。
其实当事人确实有不对的地方,不过毕竟对方是邻居,可能这才放下了戒备之心。真正说比较奇葩的,那还是这个邻居,不知道是不懂法,还是感觉别人发现不了。新房子只要被人住过,就会有痕迹,难道这还能隐瞒吗?
通过这件事,还是要提醒大家,防人之心不可无。不能因为对方是邻居或者是朋友等关系,就随便把自己隐私问题告诉对方,你把对方当朋友,人家可能惦记着你这里的好处。
“男邻居干的!”湖南长沙,曹女士买了套新房,因为在外地,一直没住。最近她准备入住,竟然发现密码被改了,敲开门,里面是两个陌生的男人,说是租户,曹女士顿时愣住了。
她说自己就是房东,问对方是谁租给他们的。对方说是杨某,曹女士想了半天,才反应过来,这个杨某是自己的一个邻居。她说,之前杨某在业主群里问过自己,房子要不要出租,她说要是有合适的人,可以考虑出租。对方说自己有个朋友想看看,问曹女士要了房子的密码,之后就没下文了。没想到对方竟然把房子租给别人了,也没告诉她。
两个租客说,他们是在朋友介绍下租的房子,没有见过杨某,在微信上联系好,一下租了半年,对方把门锁密码给他们,钱也是直接转过去的,租房合同是别人送过来的。
曹女士找到杨某,杨某说密码给他,就是授权他出租房子。曹女士气坏了,说这次是发现了,不知道房子之前还租给过多少人,看着床她都膈应,不知道上面有多少人睡过。经过协商,杨某同意赔她5000元折旧费,100元的床罩钱,再给她1500元的租金。但一直没给。
记者联系他,对为什么出租房子他避而不谈,但承诺27号之前给钱。
1、还有这种人,别人的房子就敢随便出租,要是曹女士一直不回来,这房子不知道还会出租多久,赚多少钱呢!但这件事里,曹女士也是有点心大,自己不熟悉、不信任的人,就敢随便把密码给对方吗?而这些租客,也是,房东面都没见过,房本也没有,就敢一下租半年,钱也敢直接转过去。
2、目前因为杨某对为什么敢出租房子避而不谈,不知道具体事情经过是不是如曹女士说的那样。如果真的是那样,那杨某的行为很可能已经涉嫌刑事犯罪了。
杨某使用虚构其是房东的方式,将他人的房屋出租出去,意图非法获取钱款,而且一下租半年。按照1500元每月计算,半年7500元,已经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涉嫌诈骗罪了。
3、当然,如果曹女士和杨某之前确实协商过考洽谈过委托杨某出租房屋,但是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或者有其他原因导致双方发生纠纷,那可能杨某不一定能够构成诈骗罪,双方属于民事纠纷。
如果属于民事纠纷的话,杨某可能属于无权处分。不过,虽然是无权处分,但从法律上来说,杨某与租客之间的租赁合同仍然是有效的。
但由于杨某是无权处分,租客不可能基于租赁合同取得房屋的使用权,所以曹女士可以直接从租客手里收回房屋。租客再根据租赁合同,要求杨某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而对于曹女士而言,她的损失是由杨某与租客共同造成的。
在这件事里,杨某在未经过曹女士同意的情况下,将曹女士的房屋出租出去,显然存在过错。而租客再未看到房屋的产权证,也未核实其是否是真正房东的情况下,就签订了租赁合同,占有了他人的房屋,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杨某与租客都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如果租客承担责任的话,将来可以基于租赁合同,要求杨某赔偿。
当然,现在杨某自己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与曹女士达成了赔偿协议。那曹女士的损失得到赔偿,就不需要再向租客赔偿了。
4、最后,还是要提醒大家,不要随意把钥匙或者密码给别人,以免造成损失。
她说自己就是房东,问对方是谁租给他们的。对方说是杨某,曹女士想了半天,才反应过来,这个杨某是自己的一个邻居。她说,之前杨某在业主群里问过自己,房子要不要出租,她说要是有合适的人,可以考虑出租。对方说自己有个朋友想看看,问曹女士要了房子的密码,之后就没下文了。没想到对方竟然把房子租给别人了,也没告诉她。
两个租客说,他们是在朋友介绍下租的房子,没有见过杨某,在微信上联系好,一下租了半年,对方把门锁密码给他们,钱也是直接转过去的,租房合同是别人送过来的。
曹女士找到杨某,杨某说密码给他,就是授权他出租房子。曹女士气坏了,说这次是发现了,不知道房子之前还租给过多少人,看着床她都膈应,不知道上面有多少人睡过。经过协商,杨某同意赔她5000元折旧费,100元的床罩钱,再给她1500元的租金。但一直没给。
记者联系他,对为什么出租房子他避而不谈,但承诺27号之前给钱。
1、还有这种人,别人的房子就敢随便出租,要是曹女士一直不回来,这房子不知道还会出租多久,赚多少钱呢!但这件事里,曹女士也是有点心大,自己不熟悉、不信任的人,就敢随便把密码给对方吗?而这些租客,也是,房东面都没见过,房本也没有,就敢一下租半年,钱也敢直接转过去。
2、目前因为杨某对为什么敢出租房子避而不谈,不知道具体事情经过是不是如曹女士说的那样。如果真的是那样,那杨某的行为很可能已经涉嫌刑事犯罪了。
杨某使用虚构其是房东的方式,将他人的房屋出租出去,意图非法获取钱款,而且一下租半年。按照1500元每月计算,半年7500元,已经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涉嫌诈骗罪了。
3、当然,如果曹女士和杨某之前确实协商过考洽谈过委托杨某出租房屋,但是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或者有其他原因导致双方发生纠纷,那可能杨某不一定能够构成诈骗罪,双方属于民事纠纷。
如果属于民事纠纷的话,杨某可能属于无权处分。不过,虽然是无权处分,但从法律上来说,杨某与租客之间的租赁合同仍然是有效的。
但由于杨某是无权处分,租客不可能基于租赁合同取得房屋的使用权,所以曹女士可以直接从租客手里收回房屋。租客再根据租赁合同,要求杨某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而对于曹女士而言,她的损失是由杨某与租客共同造成的。
在这件事里,杨某在未经过曹女士同意的情况下,将曹女士的房屋出租出去,显然存在过错。而租客再未看到房屋的产权证,也未核实其是否是真正房东的情况下,就签订了租赁合同,占有了他人的房屋,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杨某与租客都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如果租客承担责任的话,将来可以基于租赁合同,要求杨某赔偿。
当然,现在杨某自己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与曹女士达成了赔偿协议。那曹女士的损失得到赔偿,就不需要再向租客赔偿了。
4、最后,还是要提醒大家,不要随意把钥匙或者密码给别人,以免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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