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上市”找开曼,“避税”找塞舌尔,“架构搭建”找BVI,今天就来给大家分析一下“避税”找的塞舌尔公司注册到底有着什么样的优势,让选择塞舌尔公司注册的企业主日益增多的原因又是什么?1.注册塞舌尔公司时可另加中文公司名称;
2.保障董事及股东个人资料,隐密性极高;
3.无需公司秘书,股份转让容易且免收费;
4.不受限制可选择发行不记名股票 (以持有人名义Bearer Certificate);
5.注册塞舌尔公司后可于香港开立银行账户;
6.不用缴交周年申报表;
7.无须每年递交公司帐目,如非在本土经营业务,可免收任何税款;
8.非当地经营所得利润无须税务申报,无须缴纳利得税,完全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塞舌尔公司注册##群岛公司注册#
2.保障董事及股东个人资料,隐密性极高;
3.无需公司秘书,股份转让容易且免收费;
4.不受限制可选择发行不记名股票 (以持有人名义Bearer Certificate);
5.注册塞舌尔公司后可于香港开立银行账户;
6.不用缴交周年申报表;
7.无须每年递交公司帐目,如非在本土经营业务,可免收任何税款;
8.非当地经营所得利润无须税务申报,无须缴纳利得税,完全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塞舌尔公司注册##群岛公司注册#
注册新加坡公司是提高企业国际知名度,灵活合理避税,提高产品国际市场竞争力和减低出口关税的重要原因。但是新加坡公司和香港公司一样,也需要年审和报税做账。
新加坡是全球企业和个人所得税率最低的国家之一,个人所得税率为3.5%-20%,企业所得税率仅为0%-17%,新公司注册前三年,年营业额低于10万新元免税,不涉及到新加坡本地业务,既离岸业务是免税的。
新加坡的年审年报:年审是18个月,可延期6个月;年报最好是在每年的10月30日之前;每年的4月15日之前交个人所得税。
新加坡公司审计报税需提供文件如下:
1.公司成立文件一份(公司注册登记证、公司章程);
2.公司支出单(银行现金收支帐单);
3.公司入息单;
4.现金帐单(现金收支凭证);
5.银行月结单;
6.员工薪水年结单。#新加坡公司做账报税##注册新加坡公司#
新加坡是全球企业和个人所得税率最低的国家之一,个人所得税率为3.5%-20%,企业所得税率仅为0%-17%,新公司注册前三年,年营业额低于10万新元免税,不涉及到新加坡本地业务,既离岸业务是免税的。
新加坡的年审年报:年审是18个月,可延期6个月;年报最好是在每年的10月30日之前;每年的4月15日之前交个人所得税。
新加坡公司审计报税需提供文件如下:
1.公司成立文件一份(公司注册登记证、公司章程);
2.公司支出单(银行现金收支帐单);
3.公司入息单;
4.现金帐单(现金收支凭证);
5.银行月结单;
6.员工薪水年结单。#新加坡公司做账报税##注册新加坡公司#
【#买卖一套房竟签三份阴阳合同#】在房屋交易中,部分交易方心存侥幸,为逃避国家税收而签订“阴阳合同”的情形时有发生。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签订“阴阳合同”引发的诉讼,支持了卖家要求买家支付购房款300万元的请求。
据了解,小王将房屋出售给小永,涉案房屋争议的房屋买卖合同有三份,日期均为2018年8月24日。
第一份合同房屋价款为300万元,该合同中注明,双方在产权交易大厅所签的对公合同每套价格只做乙方合理避税使用,双方成交价格以本合同为准。第二份合同为建委的备案合同,房屋价款为55万元。第三份合同为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格式合同,房屋价款为76万元。
小王主张第一份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小永则主张第一份合同系伪造,第二、三份合同合法有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2018年8月24日房屋价款为300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小永虽对该合同真实性不予认可,但在申请鉴定过程中未交纳鉴定费,且不再申请鉴定。在没有其他相反证据证实的情况下,该合同应当视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院认为,涉案房屋的买卖存在三份价款不同的合同文本,但价款为300万元的合同注明:“双方在产权交易大厅所签的对公合同每套价格只做乙方合理避税使用,双方成交价格以本合同为准。”故该份合同中对价款的约定应为双方对于房屋交易价款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对该合同标明的价款应予遵守。故法院判决支持了小王的诉讼请求,小永应支付购房款300万元。
该案审理法官表示,房屋交易中,当事人之间就转让同一房屋分别签订数份买卖合同,合同中关于房屋价款、履行方式等约定存在不一致,当事人就此产生争议的,一般需要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房屋的市场价值等因素,从而确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依据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约定继续履行。
实践中,为了规避房屋交易税费,有些交易方会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阴阳合同”,对外的“阳”合同用于建委备案,以减少缴纳税款,对内的“阴”合同则是双方真实意思的合同。但“阴阳合同”潜藏巨大的法律风险,给了不诚信的当事人以可乘之机。对于“阳”合同中为规避国家税收监管故意隐瞒真实的交易价款,该价格条款应为无效,当事人如主张按照该条款履行合同,不应予以支持。(工人日报记者 卢越)
据了解,小王将房屋出售给小永,涉案房屋争议的房屋买卖合同有三份,日期均为2018年8月24日。
第一份合同房屋价款为300万元,该合同中注明,双方在产权交易大厅所签的对公合同每套价格只做乙方合理避税使用,双方成交价格以本合同为准。第二份合同为建委的备案合同,房屋价款为55万元。第三份合同为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格式合同,房屋价款为76万元。
小王主张第一份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小永则主张第一份合同系伪造,第二、三份合同合法有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2018年8月24日房屋价款为300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小永虽对该合同真实性不予认可,但在申请鉴定过程中未交纳鉴定费,且不再申请鉴定。在没有其他相反证据证实的情况下,该合同应当视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院认为,涉案房屋的买卖存在三份价款不同的合同文本,但价款为300万元的合同注明:“双方在产权交易大厅所签的对公合同每套价格只做乙方合理避税使用,双方成交价格以本合同为准。”故该份合同中对价款的约定应为双方对于房屋交易价款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对该合同标明的价款应予遵守。故法院判决支持了小王的诉讼请求,小永应支付购房款300万元。
该案审理法官表示,房屋交易中,当事人之间就转让同一房屋分别签订数份买卖合同,合同中关于房屋价款、履行方式等约定存在不一致,当事人就此产生争议的,一般需要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房屋的市场价值等因素,从而确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依据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约定继续履行。
实践中,为了规避房屋交易税费,有些交易方会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阴阳合同”,对外的“阳”合同用于建委备案,以减少缴纳税款,对内的“阴”合同则是双方真实意思的合同。但“阴阳合同”潜藏巨大的法律风险,给了不诚信的当事人以可乘之机。对于“阳”合同中为规避国家税收监管故意隐瞒真实的交易价款,该价格条款应为无效,当事人如主张按照该条款履行合同,不应予以支持。(工人日报记者 卢越)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