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普大作战##甲状腺癌##健康科普不打烊#
重磅推出典型手术病例分享:
两位年轻患者都是一侧甲状腺癌,为什么一位选择甲状腺半切、而另一位选择甲状腺全切呢?
一、左侧甲状腺微小乳头状癌
男,32岁。一年前体检发现甲状腺左叶结节,结节不大,无任何不适症状,未引起患者重视。
2019年3月,患者到医院复查甲状腺B超提示:左叶囊实性结节,大小1.5x1.2厘米,边界清,形态不规则,钙化,患者依旧未重视。
2019年11月、12月,患者多次复查甲状腺B超,虽然左叶结节无明显长大,但结节边界不清、形态不规则、结节纵横比大于1、钙化,是典型的恶性形态特征。
患者看到多次甲状腺B超检查结果后,心里忐忑不安。随后,患者行甲穿提示左叶甲状腺乳头癌。
本来拟定春节后手术,因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手术一直拖到今年4月份才进行。
手术前再次复查甲状腺B超:甲状腺左叶可见低回声结节,大小1.36cm×1.12cm,形态欠规整,部分边缘呈角,边界欠清晰,纵横比>1,其内可见多发点状及短线状强回声,CDFI:周边内部丰富杂乱点条状血流信号。
双侧颈部可见淋巴结,左侧较大者1.8cm×0.7cm,右侧较大者1.6cm×0.8cm,结构清。
超声印象:甲状腺左叶实性结节伴钙化,考虑高风险。
从该患者的多次B超检查结果来看,即使该患者未做甲穿,我们依旧怀疑为甲状腺乳头状癌,其理论依据是:
甲状腺B超提示乳头状癌的形态特征有下面几项特点:
1.结节边界不清;
2.结节形态不规则;
3.结节纵横比>1;
4.结节内微钙化;
5.结节内血流信号丰富或紊乱。
当然,如果一定要确定,最好做甲穿,因为甲穿是细胞病理学检查!
患者诊断为左侧甲状腺乳头状癌,颈部淋巴结未见明显转移。
手术前我建议手术方案是:一侧腺叶及峡部、中央区淋巴结清扫。
手术方案的依据是:国内CTA指南(2012年版):患侧甲状腺全切+峡部切除适应证(满足以下所有)
1、局限于一侧腺叶内的单发DTC
2、肿瘤原发灶≤1cm
3、复发危险度低
4、无童年期头颈部放射线接触史无颈部淋巴结转移和远处转移对侧腺叶内无结节
患者同意了我的手术方案建议。
4月中旬,患者在全麻下行左侧及峡部甲状腺切除、中央区淋巴结清扫。
最终的病理结果是:左侧甲状腺微小乳头状癌、中央区淋巴结无转移。
二、右侧甲状腺微小乳头状癌
女,23岁。发现甲状腺结节一年余。
2019年2月份,患者在当地医院查甲状腺B超提示:甲状腺右叶多发结节,其中,右叶中上部有一结节约1.0厘米,边界欠清,形态规则。考虑为TI-RADS4a,桥本氏甲状腺炎,颈部淋巴结肿大。
因无任何不适症状,患者也未在意。
2019年11月份,患者在北京某医院检查,甲状腺功能正常,甲状腺球蛋白增高,B超提示:甲状腺右叶结节虽然无明显增大,但形态表现为恶性特点,且右颈侧方淋巴结肿大,不排除淋巴结转移可能。同月行甲穿:甲状腺右叶乳头状癌、桥本氏甲状腺炎、右颈侧方淋巴结炎。
患者对于是否做甲状腺手术犹豫不决。
2020年1月份,患者再次到某三甲医院,找一位有经验的超声医生再次详细检查了甲状腺,其B超检查结果提示如下:
甲状腺右叶上中部可见低回声,1.3×1.1×O.8cm,形态不规则,紧靠后方被膜,内部多处点状强回声,CDF:血流信号丰富、杂乱。
右叶中下部可见低回声,1.1×0.9cm,周边细晕,CDFI:周边血流部分环绕,内部穿入规则。
余腺体回声不均、减低,弥漫分布小片状低回声,小于0.5cm,CDFI:腺体内血流信号稍增多。
右颈中部颈内静脉内前方可见低回声淋巴结,1.2×0.3cm,皮髓质分界清,皮质内可见短条状强回声,CDFI:可见门型血流信号。
右颈中、下部交界处颈内静脉后方可见低回声淋巴结,1.1×0.5cm,皮髓质分界欠清,CDFI:未见明显血流信号。
气管周围可见多个大小不等低回声淋巴结,较大者约0.7×0.5cm,皮质增厚,皮髓质分界清,CDFI:未见明显血流信号。
超声印象:
1、甲状腺右叶实性结节合并多发钙化,高风险,甲状腺右叶散在点状强回声,考虑弥漫性Ca浸润.
2、甲状腺右叶实性结节.
3、甲状腺弥漫性病变,考虑桥本氏甲状腺炎.
4、右颈部多发淋巴结肿大,请结合临床气管周围多发淋巴结,考虑反应增生性。
此时,患者有些担心,正准备春节后预约手术,正好赶上新冠肺炎疫情拖延至今。
患者今年4月初找到我,我详细分析了患者的检查结果,建议如下:
1、考虑到患者右侧甲状腺癌伴桥本氏甲状腺炎及多发结节,右侧颈部侧方淋巴结肿大,虽然淋巴结穿刺提示淋巴结炎,但淋巴结转移还是不能除外。
左侧甲状腺考虑为桥本氏甲状腺炎伴结节。
故手术方案建议为:双侧甲状腺全切、中央区及右颈侧方淋巴结清扫。
2、为了让患者明白为什么要行甲状腺全切的原因,我给患者解释了国内CTA指南(2012年版):双侧甲状腺全切或患侧全切+对侧近全切
适应证(确定满足一下任一)
a、童年期有头颈部放射史。
b、原发灶最大直径>4cm。
c、多癌灶,尤其是双侧癌灶;不良的病理亚型。
d、已有远处转移,需行术后3治疗;伴有双侧颈部淋巴结转移;伴有腺外侵犯。
f、相对适应症:肿瘤最大直径介于1-4cm之间,伴有甲状腺癌高危因素或合并对侧甲状腺结节。
患者完全同意了我的建议。
手术在全麻下进行,手术顺利。
术后的最终病理结果是:右侧及峡部微小乳头状癌,癌结节0.7厘米,侵及甲状腺被膜,腺瘤性结节性甲状腺肿;左侧桥本氏甲状腺炎;右侧颈部淋巴结转移(11/13)。
手术后病理检查结果完全证实了术前分析判断。
为了巩固疗效,术后建议进一步行碘131治疗,患者愉快地接受了我的建议。
重磅推出典型手术病例分享:
两位年轻患者都是一侧甲状腺癌,为什么一位选择甲状腺半切、而另一位选择甲状腺全切呢?
一、左侧甲状腺微小乳头状癌
男,32岁。一年前体检发现甲状腺左叶结节,结节不大,无任何不适症状,未引起患者重视。
2019年3月,患者到医院复查甲状腺B超提示:左叶囊实性结节,大小1.5x1.2厘米,边界清,形态不规则,钙化,患者依旧未重视。
2019年11月、12月,患者多次复查甲状腺B超,虽然左叶结节无明显长大,但结节边界不清、形态不规则、结节纵横比大于1、钙化,是典型的恶性形态特征。
患者看到多次甲状腺B超检查结果后,心里忐忑不安。随后,患者行甲穿提示左叶甲状腺乳头癌。
本来拟定春节后手术,因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手术一直拖到今年4月份才进行。
手术前再次复查甲状腺B超:甲状腺左叶可见低回声结节,大小1.36cm×1.12cm,形态欠规整,部分边缘呈角,边界欠清晰,纵横比>1,其内可见多发点状及短线状强回声,CDFI:周边内部丰富杂乱点条状血流信号。
双侧颈部可见淋巴结,左侧较大者1.8cm×0.7cm,右侧较大者1.6cm×0.8cm,结构清。
超声印象:甲状腺左叶实性结节伴钙化,考虑高风险。
从该患者的多次B超检查结果来看,即使该患者未做甲穿,我们依旧怀疑为甲状腺乳头状癌,其理论依据是:
甲状腺B超提示乳头状癌的形态特征有下面几项特点:
1.结节边界不清;
2.结节形态不规则;
3.结节纵横比>1;
4.结节内微钙化;
5.结节内血流信号丰富或紊乱。
当然,如果一定要确定,最好做甲穿,因为甲穿是细胞病理学检查!
患者诊断为左侧甲状腺乳头状癌,颈部淋巴结未见明显转移。
手术前我建议手术方案是:一侧腺叶及峡部、中央区淋巴结清扫。
手术方案的依据是:国内CTA指南(2012年版):患侧甲状腺全切+峡部切除适应证(满足以下所有)
1、局限于一侧腺叶内的单发DTC
2、肿瘤原发灶≤1cm
3、复发危险度低
4、无童年期头颈部放射线接触史无颈部淋巴结转移和远处转移对侧腺叶内无结节
患者同意了我的手术方案建议。
4月中旬,患者在全麻下行左侧及峡部甲状腺切除、中央区淋巴结清扫。
最终的病理结果是:左侧甲状腺微小乳头状癌、中央区淋巴结无转移。
二、右侧甲状腺微小乳头状癌
女,23岁。发现甲状腺结节一年余。
2019年2月份,患者在当地医院查甲状腺B超提示:甲状腺右叶多发结节,其中,右叶中上部有一结节约1.0厘米,边界欠清,形态规则。考虑为TI-RADS4a,桥本氏甲状腺炎,颈部淋巴结肿大。
因无任何不适症状,患者也未在意。
2019年11月份,患者在北京某医院检查,甲状腺功能正常,甲状腺球蛋白增高,B超提示:甲状腺右叶结节虽然无明显增大,但形态表现为恶性特点,且右颈侧方淋巴结肿大,不排除淋巴结转移可能。同月行甲穿:甲状腺右叶乳头状癌、桥本氏甲状腺炎、右颈侧方淋巴结炎。
患者对于是否做甲状腺手术犹豫不决。
2020年1月份,患者再次到某三甲医院,找一位有经验的超声医生再次详细检查了甲状腺,其B超检查结果提示如下:
甲状腺右叶上中部可见低回声,1.3×1.1×O.8cm,形态不规则,紧靠后方被膜,内部多处点状强回声,CDF:血流信号丰富、杂乱。
右叶中下部可见低回声,1.1×0.9cm,周边细晕,CDFI:周边血流部分环绕,内部穿入规则。
余腺体回声不均、减低,弥漫分布小片状低回声,小于0.5cm,CDFI:腺体内血流信号稍增多。
右颈中部颈内静脉内前方可见低回声淋巴结,1.2×0.3cm,皮髓质分界清,皮质内可见短条状强回声,CDFI:可见门型血流信号。
右颈中、下部交界处颈内静脉后方可见低回声淋巴结,1.1×0.5cm,皮髓质分界欠清,CDFI:未见明显血流信号。
气管周围可见多个大小不等低回声淋巴结,较大者约0.7×0.5cm,皮质增厚,皮髓质分界清,CDFI:未见明显血流信号。
超声印象:
1、甲状腺右叶实性结节合并多发钙化,高风险,甲状腺右叶散在点状强回声,考虑弥漫性Ca浸润.
2、甲状腺右叶实性结节.
3、甲状腺弥漫性病变,考虑桥本氏甲状腺炎.
4、右颈部多发淋巴结肿大,请结合临床气管周围多发淋巴结,考虑反应增生性。
此时,患者有些担心,正准备春节后预约手术,正好赶上新冠肺炎疫情拖延至今。
患者今年4月初找到我,我详细分析了患者的检查结果,建议如下:
1、考虑到患者右侧甲状腺癌伴桥本氏甲状腺炎及多发结节,右侧颈部侧方淋巴结肿大,虽然淋巴结穿刺提示淋巴结炎,但淋巴结转移还是不能除外。
左侧甲状腺考虑为桥本氏甲状腺炎伴结节。
故手术方案建议为:双侧甲状腺全切、中央区及右颈侧方淋巴结清扫。
2、为了让患者明白为什么要行甲状腺全切的原因,我给患者解释了国内CTA指南(2012年版):双侧甲状腺全切或患侧全切+对侧近全切
适应证(确定满足一下任一)
a、童年期有头颈部放射史。
b、原发灶最大直径>4cm。
c、多癌灶,尤其是双侧癌灶;不良的病理亚型。
d、已有远处转移,需行术后3治疗;伴有双侧颈部淋巴结转移;伴有腺外侵犯。
f、相对适应症:肿瘤最大直径介于1-4cm之间,伴有甲状腺癌高危因素或合并对侧甲状腺结节。
患者完全同意了我的建议。
手术在全麻下进行,手术顺利。
术后的最终病理结果是:右侧及峡部微小乳头状癌,癌结节0.7厘米,侵及甲状腺被膜,腺瘤性结节性甲状腺肿;左侧桥本氏甲状腺炎;右侧颈部淋巴结转移(11/13)。
手术后病理检查结果完全证实了术前分析判断。
为了巩固疗效,术后建议进一步行碘131治疗,患者愉快地接受了我的建议。
人生下来就是孤独的,我一直觉得这个世界是清冷的 好像来到这个世界就是为了感受孤独的 压抑的学生时代不敢活出自己 压力的成年世界敢于活出自己了却不能活出自己 我好像就是个出厂设置没有拟定好的机器人 挣扎一世想让自己活得像个人 但却逃不脱即使重塑一切仍然改变不了是一块破铜烂铁的事实 不想再问怎么解决心里的阴霾 我不会解决问题 我不会面对问题 这么多年过去了 我仍然还是那个我
邓州市大东关金雷村拆迁补偿标准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南阳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试行)》(宛政﹝2018﹞37号)、《邓州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及地面附属物暂行办法》(邓政﹝2017﹞3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房屋征收时市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对征收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一并实施征收。资金拨付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将房屋征收的补偿票据及时报市自然资源部门,用于网上报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上房屋是指在集体土地上依法依规建成住宅的房屋。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应当统筹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遵循决策民主、程序规范、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与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该项工作的业务指导。各办事处(乡镇)负责本辖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加强档案管理,做到“一户一档”,规范相关责任人的签字确认手续。
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与改革、财政、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城市综合执法、电力、通讯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互相配合,确保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 征收程序
第五条 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实施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项目,由市政府发布区域范围征收公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书面告知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税务、城市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及辖区办事处(乡镇)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的相关手续,各有关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暂停办理。
第六条 区域范围征收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收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第七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据实登记。含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以及地上其它附着物、构筑物等。调查结果应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10天,公布期间接受各方监督。
被征收人应当配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调查登记工作。
第八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拟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征收依据、补偿安置方式、房屋货币补偿价款的确定原则和支付方式、安置房面积确定原则、安置地点等情况,以及选房原则、回迁政策、临时安置方式和过渡期限、补助与奖励标准等。
第九条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报市政府,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
市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第十条 市政府组织办事处(乡镇)在完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补偿安置费足额到位、专户存储的前提下,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公告应载明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补偿安置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第十一条 被征收人应当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按期搬迁。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内容应当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安置房屋的地点、户型和面积、搬迁费、过渡费、过渡方式、过渡期限、搬迁期限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二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市政府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依据有关规定直接作出补偿安置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宣传、解释工作。
第三章 补偿与安置
第十五条 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地上其它附着物、构筑物的补偿。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十六条 办事处(乡镇)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据《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和“宅基地户均不超过134㎡”的规定,符合分户规定条件的可以分户,子女户口在本村的,父母不能单独立户,户口必须随在本村的一子或一女;超出部分收归集体。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合法性予以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已进行房屋产权登记的,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为准。
(二)未进行房屋产权登记的,由乡镇(办事处)、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结合相关资料或实际情况对房屋所占土地是否为合法宅基地进行认定。若认定为合法宅基地,则据实测量地上房屋建筑面积,并区分出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和超建建筑面积。
第十七条 安置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户口在本村的农业人口以及符合安置条件的其他人口。
(二)本村在校大中专学生,正在服役的义务兵和服刑人员按照本村农业人口安置标准安置。
(三)原籍在本村,户口已迁出的非农业人口,在征迁范围内有宅基地和房产且经三级认定的,每户置换一套120平方米安置房,剩余部分建筑面积一、二层部分扣除置换面积后,按现有房屋对应基准价(邓政〔2017〕35号文)给予补偿。
(四)空挂户(在本村没有宅基地,没有承包地,不参加村里财物分配的)、临时迁入的非本村村民不予安置;户口不在本村,通过买卖、赠与、继承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的,只作货币补偿,不进行房屋安置;被征迁的企、事业单位,根据土地性质,按照省、市有关规定依法征迁,合理补偿。
第十八条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和货币化安置与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相结合,由被征收人选择其中一种。
(一)货币补偿
对合法房屋(含地)进行价值评估,据实补偿。具体为: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参照国有无偿划拨土地上住宅房屋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地产估价机构由房管部门推荐,被征收人以协商方式确定;协商方式无法进行的,可由市房屋征收部门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以摇号或抽签的方式确定房地产估价机构。
(二)货币化安置与产权调换相结合
1.对选择货币化安置与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坚持一户一宅、按人安置的原则。每户按照合法宅基地面积134平方米的2倍进行货币化安置和产权调换。被征迁的本村村民按人均50平方米、每平方米按照保障房的当年政府指导价标准先进行货币化补偿,再按产权调换面积人均40平方米进行安置。货币化安置与产权调换面积合计超过268平方米,可按棚户区改造房屋当年建安成本价补足差额部分。货币化安置与产权调换面积合计小于268平方米的,扣除货币化安置面积及产权调换面积后,剩余部分由征收人按现有房屋结构对应基准价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2.被征迁人合法宅基地内第三层房屋只作货币补偿。砖混房屋按650元/㎡标准补偿,简易结构按照200元/㎡标准补偿。合法宅基地以外的实有建筑面积按房屋结构对应基准价予以补偿。四层(含四层)以上不予补偿。
3.地下室只作货币补偿。净高2.2米以下按350元/㎡标准补偿;净高2.2米(含2.2米)以上的按450元/㎡标准补偿。
4.被征收户在选房时,安置面积与所选户型面积不符时,允许被征收户选择安置面积大于产权调换面积,每户选择的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的超出部分不得大于20平方米,在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内的,由被征收人按安置房的成本价支付价款;超出20平方米的,由被征收人按市场价格支付价款。
5.一户一宅之外的房屋,不予产权调换和货币安置。但本着尊重事实的原则,按期拆除的,给予适当补偿。
6.临时抢搭、抢建的建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以外的合法宅基地上的其它附着物、构筑物等,只进行货币补偿。补偿标准按《邓州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及地面附属物暂行办法》(邓政﹝2017﹞35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要产权清晰。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房屋征收前,应做好安置房屋用地的立项、规划、土地组卷报批、供地等前置工作。房屋安置用地原则上使用国有划拨土地。
第四章 补助与奖励
第二十一条 房屋征收协议签订后,在协议规定期限内腾空房屋,交付钥匙的,给予补助和奖励。含:临时安置补助、搬迁补助费、生活补助费、搬迁奖励等。
(一)临时安置补助。选择产权调换期房安置的(不含提供过渡周转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补助6元,按实际过渡期限据实支付。每户每月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支付。选择全额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6元,一次性奖励2个月临时安置费。
(二)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8元。
(三)生活补助费。按常住人口,每人一次性补助200元。
(四)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按期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完成搬迁的,分别给予一定的奖励。对选择货币补偿的,在评估价的基础上给予20%奖励;对选择产权调换的,奖励标准根据被征收人合法宅基地一二层房屋面积、结构、搬迁时间计算奖金数额。
房屋征收公告第一阶段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腾空房屋、交钥匙的,各类结构房屋奖励标准如下:
砖混300元/m2砖木200元/m2土木100元/m2
房屋征收公告第二阶段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腾空房屋、交钥匙的,各类结构房屋奖励标准如下:
砖混200元/m2砖木100元/m2土木50元/m2
超过公告规定期限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腾空房屋、交钥匙的,不再享受房屋奖励。
第二十二条 附属物与装饰装修补偿,依据邓政〔2017〕35号文件规定标准补偿。
第二十三条 个人住宅房屋私自改为经营性房屋的,仍按住宅房屋补偿。但按期完成搬迁的,同时在市政府下发征收公告前已取得以本房屋为经营场所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提供纳税证明的,可按实际营业面积一次性给予每平方米80-150元的奖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围攻、谩骂、殴打工作人员,无理阻挠和干扰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的。
(二)被征收人伪造、涂改有关权属证明文件,谎报虚报数据、冒领多领补偿安置款的。
(三)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中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等行为的,按照《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征收过程中产生的评估费、公证费、拆除工地扬尘治理及安全措施费用、拆除清运费应当纳入征迁成本。
第二十八条 为保障征收房屋项目顺利实施,按照征收补偿总费用的2%作为协调工作经费、1%作为不可预见经费,另行安排予以拨付。
第二十九条 在具体房屋征收实施过程中本办法未涵盖的事宜,本着依法依规、统筹兼顾、不与本办法冲突的原则,针对具体情况,采取民主集中的方法给予解决。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下发前已经实施和正在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按原补偿安置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与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解释。 https://t.cn/R0QhV0T https://t.cn/R0QhV0T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南阳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试行)》(宛政﹝2018﹞37号)、《邓州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及地面附属物暂行办法》(邓政﹝2017﹞3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房屋征收时市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对征收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一并实施征收。资金拨付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将房屋征收的补偿票据及时报市自然资源部门,用于网上报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上房屋是指在集体土地上依法依规建成住宅的房屋。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应当统筹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遵循决策民主、程序规范、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与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该项工作的业务指导。各办事处(乡镇)负责本辖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加强档案管理,做到“一户一档”,规范相关责任人的签字确认手续。
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与改革、财政、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城市综合执法、电力、通讯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互相配合,确保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 征收程序
第五条 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实施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项目,由市政府发布区域范围征收公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书面告知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税务、城市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及辖区办事处(乡镇)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的相关手续,各有关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暂停办理。
第六条 区域范围征收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收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第七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据实登记。含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以及地上其它附着物、构筑物等。调查结果应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10天,公布期间接受各方监督。
被征收人应当配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调查登记工作。
第八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拟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征收依据、补偿安置方式、房屋货币补偿价款的确定原则和支付方式、安置房面积确定原则、安置地点等情况,以及选房原则、回迁政策、临时安置方式和过渡期限、补助与奖励标准等。
第九条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报市政府,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
市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第十条 市政府组织办事处(乡镇)在完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补偿安置费足额到位、专户存储的前提下,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公告应载明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补偿安置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第十一条 被征收人应当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按期搬迁。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内容应当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安置房屋的地点、户型和面积、搬迁费、过渡费、过渡方式、过渡期限、搬迁期限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二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市政府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依据有关规定直接作出补偿安置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宣传、解释工作。
第三章 补偿与安置
第十五条 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地上其它附着物、构筑物的补偿。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十六条 办事处(乡镇)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据《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和“宅基地户均不超过134㎡”的规定,符合分户规定条件的可以分户,子女户口在本村的,父母不能单独立户,户口必须随在本村的一子或一女;超出部分收归集体。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合法性予以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已进行房屋产权登记的,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为准。
(二)未进行房屋产权登记的,由乡镇(办事处)、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结合相关资料或实际情况对房屋所占土地是否为合法宅基地进行认定。若认定为合法宅基地,则据实测量地上房屋建筑面积,并区分出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和超建建筑面积。
第十七条 安置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户口在本村的农业人口以及符合安置条件的其他人口。
(二)本村在校大中专学生,正在服役的义务兵和服刑人员按照本村农业人口安置标准安置。
(三)原籍在本村,户口已迁出的非农业人口,在征迁范围内有宅基地和房产且经三级认定的,每户置换一套120平方米安置房,剩余部分建筑面积一、二层部分扣除置换面积后,按现有房屋对应基准价(邓政〔2017〕35号文)给予补偿。
(四)空挂户(在本村没有宅基地,没有承包地,不参加村里财物分配的)、临时迁入的非本村村民不予安置;户口不在本村,通过买卖、赠与、继承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的,只作货币补偿,不进行房屋安置;被征迁的企、事业单位,根据土地性质,按照省、市有关规定依法征迁,合理补偿。
第十八条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和货币化安置与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相结合,由被征收人选择其中一种。
(一)货币补偿
对合法房屋(含地)进行价值评估,据实补偿。具体为: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参照国有无偿划拨土地上住宅房屋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地产估价机构由房管部门推荐,被征收人以协商方式确定;协商方式无法进行的,可由市房屋征收部门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以摇号或抽签的方式确定房地产估价机构。
(二)货币化安置与产权调换相结合
1.对选择货币化安置与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坚持一户一宅、按人安置的原则。每户按照合法宅基地面积134平方米的2倍进行货币化安置和产权调换。被征迁的本村村民按人均50平方米、每平方米按照保障房的当年政府指导价标准先进行货币化补偿,再按产权调换面积人均40平方米进行安置。货币化安置与产权调换面积合计超过268平方米,可按棚户区改造房屋当年建安成本价补足差额部分。货币化安置与产权调换面积合计小于268平方米的,扣除货币化安置面积及产权调换面积后,剩余部分由征收人按现有房屋结构对应基准价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2.被征迁人合法宅基地内第三层房屋只作货币补偿。砖混房屋按650元/㎡标准补偿,简易结构按照200元/㎡标准补偿。合法宅基地以外的实有建筑面积按房屋结构对应基准价予以补偿。四层(含四层)以上不予补偿。
3.地下室只作货币补偿。净高2.2米以下按350元/㎡标准补偿;净高2.2米(含2.2米)以上的按450元/㎡标准补偿。
4.被征收户在选房时,安置面积与所选户型面积不符时,允许被征收户选择安置面积大于产权调换面积,每户选择的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的超出部分不得大于20平方米,在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内的,由被征收人按安置房的成本价支付价款;超出20平方米的,由被征收人按市场价格支付价款。
5.一户一宅之外的房屋,不予产权调换和货币安置。但本着尊重事实的原则,按期拆除的,给予适当补偿。
6.临时抢搭、抢建的建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以外的合法宅基地上的其它附着物、构筑物等,只进行货币补偿。补偿标准按《邓州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及地面附属物暂行办法》(邓政﹝2017﹞35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要产权清晰。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房屋征收前,应做好安置房屋用地的立项、规划、土地组卷报批、供地等前置工作。房屋安置用地原则上使用国有划拨土地。
第四章 补助与奖励
第二十一条 房屋征收协议签订后,在协议规定期限内腾空房屋,交付钥匙的,给予补助和奖励。含:临时安置补助、搬迁补助费、生活补助费、搬迁奖励等。
(一)临时安置补助。选择产权调换期房安置的(不含提供过渡周转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补助6元,按实际过渡期限据实支付。每户每月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支付。选择全额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6元,一次性奖励2个月临时安置费。
(二)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8元。
(三)生活补助费。按常住人口,每人一次性补助200元。
(四)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按期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完成搬迁的,分别给予一定的奖励。对选择货币补偿的,在评估价的基础上给予20%奖励;对选择产权调换的,奖励标准根据被征收人合法宅基地一二层房屋面积、结构、搬迁时间计算奖金数额。
房屋征收公告第一阶段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腾空房屋、交钥匙的,各类结构房屋奖励标准如下:
砖混300元/m2砖木200元/m2土木100元/m2
房屋征收公告第二阶段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腾空房屋、交钥匙的,各类结构房屋奖励标准如下:
砖混200元/m2砖木100元/m2土木50元/m2
超过公告规定期限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腾空房屋、交钥匙的,不再享受房屋奖励。
第二十二条 附属物与装饰装修补偿,依据邓政〔2017〕35号文件规定标准补偿。
第二十三条 个人住宅房屋私自改为经营性房屋的,仍按住宅房屋补偿。但按期完成搬迁的,同时在市政府下发征收公告前已取得以本房屋为经营场所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提供纳税证明的,可按实际营业面积一次性给予每平方米80-150元的奖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围攻、谩骂、殴打工作人员,无理阻挠和干扰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的。
(二)被征收人伪造、涂改有关权属证明文件,谎报虚报数据、冒领多领补偿安置款的。
(三)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中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等行为的,按照《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征收过程中产生的评估费、公证费、拆除工地扬尘治理及安全措施费用、拆除清运费应当纳入征迁成本。
第二十八条 为保障征收房屋项目顺利实施,按照征收补偿总费用的2%作为协调工作经费、1%作为不可预见经费,另行安排予以拨付。
第二十九条 在具体房屋征收实施过程中本办法未涵盖的事宜,本着依法依规、统筹兼顾、不与本办法冲突的原则,针对具体情况,采取民主集中的方法给予解决。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下发前已经实施和正在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按原补偿安置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与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解释。 https://t.cn/R0QhV0T https://t.cn/R0QhV0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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