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城事# 【上位即贪的奉新县公安局原局长彭添奎:炒股票期货亏损1100多万】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原副县长、县公安局原局长彭添奎从2006年起就在工作之余,一头扎进股票和期货市场,期待实现暴富。此后10余年间,彭添奎赚少亏多,累计亏损高达1100多万元,为填补亏空向他人借款的总额更是超过了2000万元。背上巨大债务压力后,两次关键的提职,都成了彭添奎利用职务影响和职务便利换取金钱利益的更大“契机”。他或向管理服务对象大笔借钱,或直接收受贿赂,直至沦为奉新县一些黑恶势力的“保护伞”。2019年11月18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彭添奎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政法队伍教育整顿# 称多县法院:“巡回办案﹢诉前调解”高效解纠纷

“欢迎玉树行采访组来到我们法院!”8月25日,玉树藏族自治州称多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苏小龙见到本报“庆百年华诞·看法治青海”大型采访玉树行采访组一行后热情地说道。

近年来,称多县法院始终把基层法律案件调撤作为重点来抓,案件调撤率达90%以上。值得一提的是,作为全国第一批“马背法庭”,称多县法院以“宁愿自己多跑路,也要让群众少跑腿”为宗旨,使审判工作更贴近基层、贴近群众,不断满足群众的司法新需求。

继承发扬“马背法庭”精神

继承发扬“马背法庭”精神“马背法庭”犹如流动的符号,“群众在哪里,法律服务就延伸到哪里”,写下司法为民的法治信仰。称多县法院法官南龙介绍,为了满足牧民群众的司法需求,1989年,称多县法院决定组建一个特殊的法庭——“马背法庭”,这也是全国第一批“马背法庭”。他有幸成为第一批“马背法官”中的一员。“巴颜喀拉山海拔4824米,离称多县清水河镇40公里,当时我们自称是‘屹立在巴颜喀山脚下的马背法庭’,通过巡回审判的方式,开展“巡、立、审、执、教”一体化的巡回‘马背法庭’,以现场立案,就地审理的方式,使牧民群众在帐篷前就可以解决纠纷,这样不仅方便了群众的诉讼,也减少了群众的诉累。因此,称多县法院的案件调解率直线上升,调撤率达90%以上。”南龙说道。“马背法庭”,是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少数民族地区化解农牧民矛盾纠纷的重要工作方式,其中一起案件令南龙记忆深刻。有一年,南龙接到一起同居关系分家析产纠纷案,原告白某与被告扎某是生活在离乡镇很远的牧民,于是南龙与同事骑马到男方扎某家处理此案。到达目的地后,经过调解,两人达成了协议,分割了共同财产。南龙说,“女方白某想将分到的50多头牛羊以及酥油、曲拉等运回清水河镇的家中,但她一人势单力薄无法运回,就请求我们帮忙!”没有多想,南龙与同事用3匹马将白某所得的财物驮在马背上,同时将50多头牛羊赶上,前往距离60公里开外的目的地,途中下起了鹅毛大雪,零下20多摄氏度的极寒天气下,积雪有50公分左右,每迈一步都很困难。从下午7时左右出发,直到次日的早晨才到。“记得到达清水河镇时,我们已被冻得手脚麻木、意识模糊。现在想想,如果再让我们多走10公里左右,可能命都没了,但我们从不后怕也不后悔,作为马背上的法官,就是要将司法为民落到实处。”南龙说。称多县法院法官发扬与继承“马背法庭”精神,深入农村牧区、田间地头化解纠纷,奔赴扎朵、清水河、歇武等偏远乡镇,开展巡回办案,就地立案、就地调解。自今年4月15日至今,共组织开展大规模巡回办案3次,结合巡回办案开展法治宣讲3场次。现场立案民事案件17件、执行案件4件,办结或执结21件,巡回办案及法治宣传行程800余公里。此外,现场调处矛盾纠纷18起,发放法治宣传资料300余份,接待群众法律咨询60人次。

调判结合案结事了

2018年12月1日,达某从普某处购买了一部手机作价3500元,后只支付了1100元,剩余钱款未支付。为此,普某将其诉至称多县法院。称多县法院汉藏双语法官更松文毛告诉记者,普某与达某的买卖合同纠纷案是一起很普通的案件,由于被告达某法律意识淡薄,不知道自己的行为侵犯了普某的利益。普某多次向其催要,达某不但不履行义务,还扬言要钱没有,要命一条,矛盾不断激化,两人积怨无法消除,很可能会通过极端武力行为解决此事,从民事诉讼案件演变为刑事案件。对于此案,不能一味地以涉案金额多少作为案件处理的理由,而应先以调解双方矛盾为核心。这起案件经过更松文毛的耐心调解,最终达某表示愿意支付剩下的欠款。更松文毛说,26年的基层法律工作,让她感触最深的就是法律带给群众的公正性,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多年的基层法律经验告诉她,在开展基层法律调解工作中,应找到一套适合基层农牧区的办案方法,最大限度化解群众之间的矛盾,消除各类隐患,法律调解的同时也得注重法律宣传,法律宣传可以提升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储备。同时,可减少一个区域内的民、刑事诉讼案件,减少法律成本,优化法律资源,取得良好社会效果。“我们在基层开展民事案件调处过程中,不论案子涉及的标的额是多少,一律采取以‘调解为主,判决为辅,调判结合’的原则。首先要对当事人的思想动态、认知能力进行详细了解,在此基础上结合地区特色,尊重地区村规民约,通过‘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细心、耐心地调解双方矛盾,明确双方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从而达成和解协议,最终撤案。”更松文毛说。

多举措为民办实事

今年6月10日,称多县法院为务工人员劳务诉讼开“绿灯”,快立、快审、快执一系列案,用时2个月为30名务工人员追回劳务费160余万元。称多县法院相关处室负责人介绍,在执行工作中,称多县法院力争在破解“执行难”上有新作为,执行干警坚持能动司法,为大局服务,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自觉加快办案进度,提高执行效率,通过集中执行、突击执行,执结了一批涉及务工人员讨薪、易地搬迁以及其他疑难复杂案件。今年上半年,称多县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82件,执结48件,执结率为58.54%,执行标的到位金额191.49万元。称多县法院全面开展涉诉信访及基层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扎实推进岁末年初“根治欠薪”冬季专项行动,及时审理欠薪案件,强化违法惩戒,积极化解劳资矛盾纠纷,有力推进务工人员工资清欠工作,全力化解矛盾纠纷,确保称多县政治和社会大局持续稳定,为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提供法律保障。“今后,称多县法院将继续推进法院建设,发扬‘马背法庭’优良传统,做好基层法律案件调解,继续探索为民服务的新路子、新方法,主动延伸审判职能,不断提升群众司法满意度,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苏小龙说道。(来源:青海法治报)

如何提高刑事案件报案成功率

-------以非法集资案件为例

非法集资类案件的参与人众多,且分布较广,参与人与嫌疑人多为单线联系,参与者之间联系也较少,但是根据非法集资类案件立案标准,必须是参与人数及数额必须达到一定数量,公安机关才给予立案。实践中,参与人发现自己被骗后独自或几人到公安机关报案,因人数和数额均未达到立案标准,未能刑事立案,嫌疑人未能受到惩处。

本文将有关非法集资类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及程序进行整理,以便于参与人提高报案的成功率。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主要有两种,根据《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或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或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或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或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集资诈骗罪】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应予立案追诉。

根据上述规定,为了提高报案的成功率,非吸集资的参与人应在具有管辖权的公安部门报案,最好报案人达到“30人以上”,虽然“数额在20万以上的”也达到立案标准,但是实践中,已立非吸集资刑事案件的人数基本都在千百人以上,多的上万人,即符合“向不特定人员”非法集资的犯罪要件,而在“数额在20万以上”情况下,人数规模较小,一般很难达到向“不特定”人非吸的犯罪要件,司法实践说明刑事立案更注重受害者的数量而非金额大小。

报案人达到30人以上,并不意味着30人一同到公安部门,如果报案人过多,容易形成群体性事件,建议报案人将报案材料进行整理,推选三名左右的代表人携带全部材料到公安机关进行报案,同时说明报案人的基本情况,根据公安机关的指示,有序安排其他参与人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刑事立案一般分为“受案”和“立案”两个过程:

1.受案的程序。根据2020年9月1日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称程序规定),报案人到公安机关报案时,公安机关一般先听你口述事情的来龙去脉,民警通过常识可以判断你报案的案件性质,如认为是刑事案件,便会给报案人做笔录,由报案人签字确认。此部分程序报案人均知晓,报案人此时多数选择离开。根据程序规定,民警“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和“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由报案人人签名,并妥善保管”,回想一下,报案人是不是在做完询问笔录后,把证据材料清单扔给民警后就离开,回家等着公安机关去抓嫌疑人了?如果这样,你的报非法集资案多会以失败结束。

现在民警办案都要求无纸化办公,所有程序性文件均由办案系统自动形成,不能再用以前的填充式的空白格式文书手写,《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均需要由办案系统生成,你拿到这两份法律文书就说明你的报案已经进入了公安局的办案系统。民警给你做的询问笔录是否录入办案系统没有强制要求,报案人也无法确定,但是报案人拿到这两份法律文书,就已经证实报案已经录入公安办案系统,系统会要求民警必须以立案或不立案的处理方式结案。

2.立案的程序。公安机关受案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就应当立案,此时公安机关会给报案人一份《立案决定书》,此时标志着报案人报案成功。

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时,便做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会通知报案人领取《不予立案通知书》,并让报案人三日内领取,为什么要领取而不是口头通知?按正规程序要求,前边有《受案通知书》了,办案系统要求民警只能通过《立案通知书》或《不予立案通知书》才能让这个案件程序走下去。《立案通知书》是对案件正式立案侦查,比如对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接着是审查起诉和审判程序。《不予立案通知书》是案件不够刑事立案标准,不再继续侦查,宣告报案人报案失败。

报案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怎么办?根据该程序规定,控告人对不立案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此时是不是恍然大悟了,如果第一个接受报案的民警没有给报案人《受案通知书》,就不会给报案人《不予立案通知书》,如果没有《不予立案通知书》,报案人就无法对不立案提出复议,就更不会后续的对复议决定不服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了。

实践中,民警多以管辖问题拒绝立案。通常是民警确认属于刑事案件后,认为本地对案件无管辖权,让你到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报案,这样做是不符合程序规定的。我们理解民警的苦衷,民警在他自己的办案系统内按程序进行了受(立)案登记,当地对本案又无管辖权,案件要经过层层审批后通过办案系统或书面形式转到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如果不接受移送,这个案件就“扎”在他的手里了,“立案”所长或队长签字即可,“撤案”一般需要公安局负责人签字。理解归理解,同情归同情,民警还要依法办事,根据该程序规定:“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立即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在二十四小时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并告知报案人”。由于移送案件涉及人员的层级高,时效性又强,操作难度大,所以在实务中,异地刑事立案难度特别大,除非涉及重大刑事案件且有案情紧迫,否则基本上不会成功,所以建议报案人到具有管辖权的公安部门报案,才能提高刑事立案的成功率。

附法律规定:
根据2020年9月1日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关于受案和立案的规定如下:
(一)有关受案部分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笔者以下均称报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对接受过程录音录像。
第一百七十条 公安机关对报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等应当登记,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由报案人人签名,并妥善保管。必要时,应当拍照或者录音录像。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报案人无法取得联系或者拒绝接受回执的,应当在回执中注明。
第一百七十五条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立即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在二十四小时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并告知报案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机关。
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
对于重复报案、案件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的,应当向报案人作出解释,不再登记,但有新的事实或者证据的除外。
(二)立案部分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决定不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立案处理。
第一百七十九条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案情重大、复杂的,公安机关可以延长复议、复核时限,但是延长时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一百八十二条对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对不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回复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的,应当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十五日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八十三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提出纠正意见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回复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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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朱义全律师,从事刑事工作十五年,办理职务犯罪、涉黑涉恶、故意杀人、诈骗等类型案件刑事案件1500余件,始终坚持“专注、极致”的办案理念,只为当事人提供最优的应诉方案,在且行且远中固守初心。
进一步沟通相关案件,可加作者微信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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