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车划重点#9月29日,领克09 EM-P远航版正式亮相并开启预订。新车最大亮点就是搭载Drive-E 2.0TD高功率发动机加三电机系统,最大输出功率382kW,最大输出扭距844N·m。新车共推出2个版型:预订价为:35.8万元和37.8万元。新车将于11月初正式上市并开启交付。
1、新车延续了领克家族式的设计语言,前脸采用了“凌光战甲前格栅”设计,车头那独立的LED日问行车灯,具有很明显的家族特征,辨识度很高。
2、尾灯搭配新增的logo点亮功能,形成真正的贯穿式尾灯,同时匹配隐藏式排气尾管设计,造型更加浑然一体。另外,暮光紫车色也是领克09 EM-P远航版独有的。
3、内饰采用游艇设计风格,中控台造型简约,配合贯穿样式的空调出风口,让内饰看上去更具立体感。底部的Nappa皮手感还是非常细腻高级的,整体质感己经达到了豪华品牌车型该有的水平。此外,领克09 EM-P远航版提供棕色、晨雾灰两种内饰风格。
4、新车配备宁德时代为领克定制开发的三元锂电池,配备70L大油箱,可实现纯电续航里程150km(WLTC)/180km(CLTC),以及综合续航里程1100km(WLTC)/1430km(CLTC)。
5、动力方面,领克09 EM-P远航版采用了P1+P2+P4电机的混动最强驱动布局,搭载Drive-E 2.0TD T5发动机、3挡DHT Pro混动专用变速箱,动力系统最大输出功率382kW,最大输出扭距844N·m,综合油耗低至0.95L/100km(WLTC),馈电油耗仅7.5L/100km(WL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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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尾灯搭配新增的logo点亮功能,形成真正的贯穿式尾灯,同时匹配隐藏式排气尾管设计,造型更加浑然一体。另外,暮光紫车色也是领克09 EM-P远航版独有的。
3、内饰采用游艇设计风格,中控台造型简约,配合贯穿样式的空调出风口,让内饰看上去更具立体感。底部的Nappa皮手感还是非常细腻高级的,整体质感己经达到了豪华品牌车型该有的水平。此外,领克09 EM-P远航版提供棕色、晨雾灰两种内饰风格。
4、新车配备宁德时代为领克定制开发的三元锂电池,配备70L大油箱,可实现纯电续航里程150km(WLTC)/180km(CLTC),以及综合续航里程1100km(WLTC)/1430km(CLTC)。
5、动力方面,领克09 EM-P远航版采用了P1+P2+P4电机的混动最强驱动布局,搭载Drive-E 2.0TD T5发动机、3挡DHT Pro混动专用变速箱,动力系统最大输出功率382kW,最大输出扭距844N·m,综合油耗低至0.95L/100km(WLTC),馈电油耗仅7.5L/100km(WLTC)。
#Schön!听闻# 8月20日,瑞士高级制表品牌GP芝柏北京国贸商城精品店盛大开幕,这是品牌继上海、杭州、西安等地,倾力打造的又一家全新形象精品店,旨在为北京、华北等地的腕表爱好者提供GP芝柏表卓尔不凡的高级制表服务,彰显品牌深耕中国市场的决心。北京国贸商城精品店店面整体由沉稳低调的哑黑色和经典雅致的胡桃木组成,巧妙运用镜子所带来的延伸感,构筑出富有摩登动感的镜像世界,充分展现GP芝柏表所秉承的“内外兼美”的美学理念,店面设计与橱窗展示共同联结精尖技术与典范设计,演绎品牌两百多年超凡精湛、生生不息的制表艺术。
商标侵权认定的难点?#牛鲨打假公司[超话]#
商标侵权与普通民事侵权不同。商标侵权具有侵权对象的无形性、区域性和时间性。正是由于商标侵权的特点,其复杂性很高。那么,识别商标侵权有哪些困难呢?
一、商标侵权的概念。
要了解商标侵权,首先要了解商标权的概念,商标专用权又称商标权。法律赋予商标所有人控制其商标的权利,包括使用权、禁止权和处罚权。就注册商标而言,使用权和处置权要求商标所有人或者商标权受让人在批准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批准注册的商标。但禁止的范围并不局限于此。商标所有人可以禁止他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
商标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损害商标注册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法律解释
《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批准的注册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体合伙企业依法取得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可见,经商标局批准注册的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任何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都构成商标侵权。
二、如何认定商标侵权。
一般来说,侵权必须具备以下四个要素:
(一)有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的行为人。即行为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或者阻碍商标注册人行使商标专用权。商标违法行为的存在是侵权的前提。
(二)发生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商标侵权的特殊条件。至于损害事实,可以是物质损害,也可以是非物质损害。物质损害是为了减少和消除商标注册人的经济利益。非物质损害是商品声誉和企业形象的侵犯和商标专用权的贬低。当时无法计算非物质损害,但最终会减少权利人的财产利益。在实践中,侵权人应当提供物质损害识别的证据。鉴别非物质损害很难证明,因此侵权人无需证明。被侵权人可以要求停止侵权,只要有违法行为,就被认定为非物质损害。
(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
不同的损害事实形成了不同的因果关系。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导致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形成因果关系。例如,假冒名牌酒的质量很差。饮用后,消费者会误以为名牌葡萄酒质量下降了。这就是侵权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因其他原因造成损害的,不构成商标侵权的构成要素。
(四)行为人的主观过错。
新的《商标法》删除了原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知识,即取消了认定侵权的主观因素。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观故意或者过失的法律责任。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1)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3)伪造、擅自制作、销售注册商标标志;(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注册商标,将更换商标的商品投放市场;(4)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商标侵权认定过程。
第一步: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
第二步:确定被控侵权的具体对象。
第三步:将被控侵权对象与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批准的商品进行比较。确定被控侵权的商标是否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似。被控侵权商标使用的商品是否与注册商标批准的商品属于同一类别或者类似。
侵权行为三个步骤来确定侵权行为。特别是与注册商标和注册商标批准的商品进行比较后,可以确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确定商标侵权的难点。
(1)侵权对象的时间限于批准注册商标和批准使用的商品。
将被控侵权对象与注册商标和注册商标批准的商标进行比较。一是以原告商标注册证上记载的注册商标和商品为准。实际使用的商标和商标不得以实际使用的商标为准;二是必须从商标和商标使用的商品两个方面进行比较。而不仅仅是比较商标或商标使用的商品。
(2)如何准确识别近似商品。
(1)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定义:所谓商标相同,是指被指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注册商标基本没有视觉区别。所谓商标相似,是指与原告注册商标相比,被控侵权的商标。文本的形状、发音、意义或图形的构图和颜色,或各元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或其三维形状和颜色组合。相关公众容易误解或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有特定关系。
(2)确定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原则:一是以相关公众的一般关注为准。所谓相关公众,是指与上述商品或服务营销密切相关的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也就是说,相关公众包括两部分。在这两部分公众中,涉及的任何一部分都是法律规定的相关公众。并非两部分人都参与了《商标法》所称的相关公众。二是对商标进行整体比较,对商标的主要部分进行比较,隔离。三是判断商标是否相似,要考虑保护注册商标的重要性和知名度。
(3)类似商品、服务和类似商品和服务的识别。
(1)定义:类似商品是指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的商品。或者相关公众普遍认为有特定的联系,容易引起混淆。类似的服务是指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对象等。或者相关公众普遍认为服务有特定的联系,容易引起混淆。商品与服务相似,是指商品与服务之间有特定的联系,容易混淆相关公众。
(2)商品和服务相似的判断标准:确定商品或服务是否相似,综合判断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一般理解;商标注册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和类似商品和服务分类表可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服务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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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商标打假怎样高效?#牛鲨打假公司[超话]#
商标权利人、品牌厂商发现侵权,法院起诉索赔时,一般会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品牌打假机构)公司,尤其承担全部费用(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采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标权利人,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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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侵权的概念。
要了解商标侵权,首先要了解商标权的概念,商标专用权又称商标权。法律赋予商标所有人控制其商标的权利,包括使用权、禁止权和处罚权。就注册商标而言,使用权和处置权要求商标所有人或者商标权受让人在批准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批准注册的商标。但禁止的范围并不局限于此。商标所有人可以禁止他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
商标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损害商标注册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法律解释
《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批准的注册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体合伙企业依法取得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可见,经商标局批准注册的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任何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都构成商标侵权。
二、如何认定商标侵权。
一般来说,侵权必须具备以下四个要素:
(一)有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的行为人。即行为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或者阻碍商标注册人行使商标专用权。商标违法行为的存在是侵权的前提。
(二)发生损害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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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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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为人的主观过错。
新的《商标法》删除了原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知识,即取消了认定侵权的主观因素。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观故意或者过失的法律责任。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1)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3)伪造、擅自制作、销售注册商标标志;(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注册商标,将更换商标的商品投放市场;(4)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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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确定被控侵权的具体对象。
第三步:将被控侵权对象与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批准的商品进行比较。确定被控侵权的商标是否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似。被控侵权商标使用的商品是否与注册商标批准的商品属于同一类别或者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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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确定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原则:一是以相关公众的一般关注为准。所谓相关公众,是指与上述商品或服务营销密切相关的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也就是说,相关公众包括两部分。在这两部分公众中,涉及的任何一部分都是法律规定的相关公众。并非两部分人都参与了《商标法》所称的相关公众。二是对商标进行整体比较,对商标的主要部分进行比较,隔离。三是判断商标是否相似,要考虑保护注册商标的重要性和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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