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心伏藏#
空性离执的智慧~
有一则佛教故事,讲一位没有穿鞋的人出去旅行,
为了保护已经磨破流血的双脚,
他收集动物的皮革铺在路上,一路走一路铺。
直到有一天,他用皮革裹住自己的双脚,
就再也不觉得道路不平了。
认识空性的真理,
会同时破除我们所有的迷惑投射,
瓦解苦的根基,将轮回转成涅槃。
不能理解空性,会让我们甘愿一块块的在路上铺皮革来寻求安慰,而徒劳无望。
——明就仁波切《自心伏藏》10月31日
空性离执的智慧~
有一则佛教故事,讲一位没有穿鞋的人出去旅行,
为了保护已经磨破流血的双脚,
他收集动物的皮革铺在路上,一路走一路铺。
直到有一天,他用皮革裹住自己的双脚,
就再也不觉得道路不平了。
认识空性的真理,
会同时破除我们所有的迷惑投射,
瓦解苦的根基,将轮回转成涅槃。
不能理解空性,会让我们甘愿一块块的在路上铺皮革来寻求安慰,而徒劳无望。
——明就仁波切《自心伏藏》10月31日
试用期变“白用期”,还延长试用?不能忍!
初入社会的“职场萌新”#初入职场的我们#
难免会在求职路上踩雷
而试用期是步入职场的第一步
更属于“事故多发地段”
为了帮助小伙伴们有效避雷
团团整理了一些“试用期陷阱”
一起往下看吧~
【案例1】刘洋是应届大学毕业生,经过一番“海投”终于找到了工作,并和公司商议试用期3个月。“疫情期间工作不好找,公司说试用期没工资,我想着熬一熬就过去了,于是便答应了。”但让他无法接受的是,试用期结束公司却拒绝给他转正,也不支付任何工资。刘洋不愿再耗下去,选择了离职。(新华网:试用期“白用”、培训“被贷款”……“职场小白”需要躲避哪些“坑”?)
事实上,在试用期期间
工作单位不仅要支付试用期工资
工资的支付标准也有法律最低限制
所以在试用期期间
遇到用人单位不支付工资的情况时
小伙伴们是可以随时提起仲裁的
并且在劳动纠纷中
一般是采用劳动仲裁前置模式
如未经仲裁
法院是不受理诉讼案件的哟
团团普法小贴士:
《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5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关于以上法条中80%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适用不同的限制;但是硬性标准是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团团在这里提醒小伙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不符合录用条件”
对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有较高要求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充分举证
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当然,并不是经过了试用期
用人单位就一定要录取
小伙伴们在试用期内还是要好好加油呀
《三方协议》是什么
【案例2】毕业生小李在毕业时获得某网络公司的软件开发助理工程师职位,在未毕业时即签订了学校、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三方协议》。其后,小李顺利毕业并入职该公司就业。半年后,小李发现其他非应届毕业的同事都签订过书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工资、社保等内容。小李因此要求公司与其订立劳动合同,而公司则以双方存在三方协议为由,认为已经订立了劳动合同。(北京日报:“职场小白”当心试用期成“白用期”)
“三方协议”
并非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书面劳动合同
而是一种预告性质的合同
目的在于约定未来劳动合同的签订
未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双方就没有具有约束力的权利义务关系
团团普法小贴士:
比较“三方协议”与“劳动合同”区别
“三方协议”是教育部门统一制定的,主要用于毕业生还未毕业时明确就业去向,同时作为报到和办理户口、档案关系的法律依据,一般由毕业院校、用人单位和毕业生三方共同签订;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就双方劳动报酬、工作岗位及工作内容等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合同文件。
二者并非同一法律文件。
团团普法小贴士: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小伙伴们在面对此类情形时
应当及时签订劳动合同
如果公司拒绝
那么也不要紧
小伙伴们可以依据法律规定
拿回属于自己的劳动报酬
那试用期发放工资了
劳动合同也签订好了
是不是就没有问题了呢
那可不一定
下面这个案例
就讲述了当试用期无故延长时
小伙伴们应该怎么办呢
【案例3】毕业生小张入职了一家产品设计公司,担任产品经理。劳动合同中约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内发放正常工资的50%。入职三个月时,公司举行新员工述职会。会后,小张被告知未能通过考核,需要增加三个月试用期。满六个月后,人事部门又通知小张,因其未达到公司录用条件,须尽快离职。小张认为公司的行为毫无道理,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公司则认为,只要公司认为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便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北京晚报:试用期工资多少合适?"三方协议"到底多大约束力?)
公司要求追加试用期期限
是毫无道理的
首先,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
其次,试用期的期限
是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期限相联系的
不可随意变动
团团普法小贴士:
《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与公司约定试用期时
小伙伴们一定要慎重考虑
如果公司要追加试用期
要学会保护自己的时间与财产利益哦~
团团提醒:
(1)根据我国的《劳动合同法》,试用期的长短是根据劳务合同的长短来决定的。某些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为考察期,往往在第一次试用快要结束时,以劳动者表现欠佳,要想达到本单位的录用条件,还需继续努力为由,再次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或者是对原来的试用期进行延长。试用期不是白用期,也不是廉价期,这样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有些公司经常以“试用不合格”为借口,随意辞退试用期的员工,而且不发劳动报酬,不给员工应得的待遇,试用期成了一些用工单位使用“廉价劳动力”的法宝。《劳动合同法》第21条规定:在试用期中,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可是现实中,辞退理由往往简化到“不过关”“不适合”“不符合条件”等模糊的说法上去。应届毕业生可以针对莫名其妙被辞退提出仲裁,或者寻求劳动监察部门的帮助。
(3)不少用人单位利用毕业生求职心切的心理,提出先“试用”一段时间,后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或者先签订“试用期合同”,试用期满后并且达到考核要求再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可事实上,无论哪种做法都是违法的行为。《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应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试用期并不是一段孤立的期限,而是劳动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试用期
其实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
相互了解的过程
用来确定对方是否符合自己的招聘条件
或者求职意愿而定的一个考察期
是一个双向选择、双向考察的过程
在试用期过程中
应聘者应勤奋工作、爱岗敬业
但也绝不能容忍部分用人单位的“套路”
坚决对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说“不”
初入社会的“职场萌新”#初入职场的我们#
难免会在求职路上踩雷
而试用期是步入职场的第一步
更属于“事故多发地段”
为了帮助小伙伴们有效避雷
团团整理了一些“试用期陷阱”
一起往下看吧~
【案例1】刘洋是应届大学毕业生,经过一番“海投”终于找到了工作,并和公司商议试用期3个月。“疫情期间工作不好找,公司说试用期没工资,我想着熬一熬就过去了,于是便答应了。”但让他无法接受的是,试用期结束公司却拒绝给他转正,也不支付任何工资。刘洋不愿再耗下去,选择了离职。(新华网:试用期“白用”、培训“被贷款”……“职场小白”需要躲避哪些“坑”?)
事实上,在试用期期间
工作单位不仅要支付试用期工资
工资的支付标准也有法律最低限制
所以在试用期期间
遇到用人单位不支付工资的情况时
小伙伴们是可以随时提起仲裁的
并且在劳动纠纷中
一般是采用劳动仲裁前置模式
如未经仲裁
法院是不受理诉讼案件的哟
团团普法小贴士:
《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5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关于以上法条中80%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适用不同的限制;但是硬性标准是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团团在这里提醒小伙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不符合录用条件”
对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有较高要求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充分举证
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当然,并不是经过了试用期
用人单位就一定要录取
小伙伴们在试用期内还是要好好加油呀
《三方协议》是什么
【案例2】毕业生小李在毕业时获得某网络公司的软件开发助理工程师职位,在未毕业时即签订了学校、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三方协议》。其后,小李顺利毕业并入职该公司就业。半年后,小李发现其他非应届毕业的同事都签订过书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工资、社保等内容。小李因此要求公司与其订立劳动合同,而公司则以双方存在三方协议为由,认为已经订立了劳动合同。(北京日报:“职场小白”当心试用期成“白用期”)
“三方协议”
并非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书面劳动合同
而是一种预告性质的合同
目的在于约定未来劳动合同的签订
未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双方就没有具有约束力的权利义务关系
团团普法小贴士:
比较“三方协议”与“劳动合同”区别
“三方协议”是教育部门统一制定的,主要用于毕业生还未毕业时明确就业去向,同时作为报到和办理户口、档案关系的法律依据,一般由毕业院校、用人单位和毕业生三方共同签订;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就双方劳动报酬、工作岗位及工作内容等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合同文件。
二者并非同一法律文件。
团团普法小贴士: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小伙伴们在面对此类情形时
应当及时签订劳动合同
如果公司拒绝
那么也不要紧
小伙伴们可以依据法律规定
拿回属于自己的劳动报酬
那试用期发放工资了
劳动合同也签订好了
是不是就没有问题了呢
那可不一定
下面这个案例
就讲述了当试用期无故延长时
小伙伴们应该怎么办呢
【案例3】毕业生小张入职了一家产品设计公司,担任产品经理。劳动合同中约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内发放正常工资的50%。入职三个月时,公司举行新员工述职会。会后,小张被告知未能通过考核,需要增加三个月试用期。满六个月后,人事部门又通知小张,因其未达到公司录用条件,须尽快离职。小张认为公司的行为毫无道理,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公司则认为,只要公司认为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便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北京晚报:试用期工资多少合适?"三方协议"到底多大约束力?)
公司要求追加试用期期限
是毫无道理的
首先,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
其次,试用期的期限
是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期限相联系的
不可随意变动
团团普法小贴士:
《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与公司约定试用期时
小伙伴们一定要慎重考虑
如果公司要追加试用期
要学会保护自己的时间与财产利益哦~
团团提醒:
(1)根据我国的《劳动合同法》,试用期的长短是根据劳务合同的长短来决定的。某些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为考察期,往往在第一次试用快要结束时,以劳动者表现欠佳,要想达到本单位的录用条件,还需继续努力为由,再次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或者是对原来的试用期进行延长。试用期不是白用期,也不是廉价期,这样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有些公司经常以“试用不合格”为借口,随意辞退试用期的员工,而且不发劳动报酬,不给员工应得的待遇,试用期成了一些用工单位使用“廉价劳动力”的法宝。《劳动合同法》第21条规定:在试用期中,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可是现实中,辞退理由往往简化到“不过关”“不适合”“不符合条件”等模糊的说法上去。应届毕业生可以针对莫名其妙被辞退提出仲裁,或者寻求劳动监察部门的帮助。
(3)不少用人单位利用毕业生求职心切的心理,提出先“试用”一段时间,后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或者先签订“试用期合同”,试用期满后并且达到考核要求再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可事实上,无论哪种做法都是违法的行为。《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应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试用期并不是一段孤立的期限,而是劳动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试用期
其实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
相互了解的过程
用来确定对方是否符合自己的招聘条件
或者求职意愿而定的一个考察期
是一个双向选择、双向考察的过程
在试用期过程中
应聘者应勤奋工作、爱岗敬业
但也绝不能容忍部分用人单位的“套路”
坚决对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说“不”
1楼:反对装电梯,不需要、没商量!专家提出“双赢”解决方案#买房者说#
小小的电梯,承载了道德、经济利益等权利博弈,安装电梯事宜看似简单容易,实则牵扯着复杂的利益分配问题。直白点说,老楼加装电梯最大的阻力在1楼。
1楼:坚决反对装电梯,不需要、没商量!
但作为一个旁观者,我们深深知道,1楼反对安装电梯其实完全是出于对自我的保护。1楼反对安装电梯其实是有充足的三大理由:
其一、1楼对电梯没有需求;
其二、安装电梯对于1楼住户不仅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好处的,相反还会给1楼住户带来负面影响。其中最显而易见的影响是,加装电梯可能会遮挡采光、影响通风、制造噪音;
其三、老房子安装电梯,原有的各楼层价值体系会被打乱,未加装电梯之前,1楼较为吃香,且市场定价也高于顶楼,但安装电梯后,1楼的弊端会更明显,这不仅会降低1楼的居住舒适度,更会导致1楼贬值。
此外,安装电梯后需要定期维护保养,还会涉及用电消耗,维保费用和电费一年也不少,按照要求,这些费用1楼都需要分摊,对于1楼而言终究是付得不开心。
但是,未来老房子加装电梯是大势所趋,更是国家重点推进的民生工程。所以纵使1楼不同意,很多城市也在积极推动这项工程的顺利实施。具体而言有三大措施:
其一、越来越多的城市,更改了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法律依据,即取消了“一票否决制”。
其二、为了鼓励符合条件的老旧小区早日加装电梯,去年10月29日,国家发改委联合教育部、工信部、财政部、住建部、商务部、文旅部等13个部委,出台了《近期扩内需促消费的工作方案》,在住房等方面,明确提出“加快落实支持城镇老旧小区居民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等自住住房改造个人支付部分的政策”;
其三、研究制定了两种可行性且相对较为合理的电梯安装方案。第一个是“按楼层高低设系数分摊费用”方案,费用分摊的比例永远是:受益越多,出的金额越多。电费和电梯维护费用同样是按此比例出资。这种出资分摊方式,在已加装电梯的调研案例中占比达到69.12%。以上海某小区为例,各楼层出资的比例分别是:一楼不出资,二楼6%,三楼12%,四楼20%,五楼28%,六楼36%。这种方案虽然公平合理,但是有一个问题不容忽视,那就是高楼层的出资比例较高,以加装一部造价为70万的电梯计算,6楼需要出资25万,假设补贴是一半,那也要出资多达12.5万;
第二个是“公交电梯”方案。
简单来说就是,电梯的安装和维护都是由第三方电梯公司承担,安装免费,维护费用照常收取,采取和公交车一样的“刷卡乘车”的模式。以杭州为例,上下楼乘坐电梯1元/次。电梯公司的盈利来源于两方面:一是居民乘坐电梯的刷卡付费,二是电梯内外轿厢的广告投放收益。这种方案下,各楼层的居民都不需要承担安装电梯的巨额费用,毫无疑问这大大降低了居民的压力。
专家提出“双赢”方案后,1楼同意,6楼反对
不得不说,上述两种方案都存在一定的缺陷,尤其是第一种方案,经济条件差的高楼层住户很难承担较高的资金分摊,这很容易导致加装电梯事宜无法正常推进。而以上两种方案存在的一个共同问题是:都没有考虑到对低楼层的影响补偿。
基于上述两种方案,专家提出了“双赢”方案:公交电梯+高对低补偿方案。简单来说就是,加装电梯依然按照现有的公交电梯模式进行,不同的是,新方案新增了高楼层对低楼层的补偿方案——如果加装电梯对1楼和2楼采光、通风、噪音等影响非常严重,必须要考虑给予被影响的业主进行补偿。专家给出的补偿建议是:6楼对1楼补偿5万,5楼对2楼补偿2万。这个补偿资金数额只占到第一种方案分摊出资比例的40%-60%。可以理解为帮助高楼层住户节省了近一半的支出。
平心而论,专家提出的解决方案,可以说是现阶段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双赢”解决方案,不仅解决了加装电梯的高楼层出资问题,也最大程度补偿了低楼层的损失,可以做到让楼上楼下都满意。按理说这种方案应该是皆大欢喜的,但这个方案提出后,1楼虽然同意了,但6楼又反对了。6楼业主认为,自己的房子究竟会不会升值,现在还很难说。自己的房子没升值,现在就必须对1楼补偿5万元,这不是一笔小数目,而且这完全是拍脑袋想出来的,根本不具备科学性,所以自己很难接受。更为重要的一点是,一旦现在的1、2楼房主把房子卖掉了,那么未来新购房的业主,会不会提出同样的“补偿”要求呢?
老楼加装电梯,虽然当前推行的阻力很大,但上至国家,下至居民自己,都在费尽脑汁寻求双赢解决方案。归根结底是因为,老房子加装电梯是关乎亿万民众的惠民工程,更是国家鼓励的重点工程。但加装电梯一事毕竟牵扯到楼上楼下的经济利益,而且有利有弊,所以注定了不可能一帆风顺。#买房#
小小的电梯,承载了道德、经济利益等权利博弈,安装电梯事宜看似简单容易,实则牵扯着复杂的利益分配问题。直白点说,老楼加装电梯最大的阻力在1楼。
1楼:坚决反对装电梯,不需要、没商量!
但作为一个旁观者,我们深深知道,1楼反对安装电梯其实完全是出于对自我的保护。1楼反对安装电梯其实是有充足的三大理由:
其一、1楼对电梯没有需求;
其二、安装电梯对于1楼住户不仅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好处的,相反还会给1楼住户带来负面影响。其中最显而易见的影响是,加装电梯可能会遮挡采光、影响通风、制造噪音;
其三、老房子安装电梯,原有的各楼层价值体系会被打乱,未加装电梯之前,1楼较为吃香,且市场定价也高于顶楼,但安装电梯后,1楼的弊端会更明显,这不仅会降低1楼的居住舒适度,更会导致1楼贬值。
此外,安装电梯后需要定期维护保养,还会涉及用电消耗,维保费用和电费一年也不少,按照要求,这些费用1楼都需要分摊,对于1楼而言终究是付得不开心。
但是,未来老房子加装电梯是大势所趋,更是国家重点推进的民生工程。所以纵使1楼不同意,很多城市也在积极推动这项工程的顺利实施。具体而言有三大措施:
其一、越来越多的城市,更改了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法律依据,即取消了“一票否决制”。
其二、为了鼓励符合条件的老旧小区早日加装电梯,去年10月29日,国家发改委联合教育部、工信部、财政部、住建部、商务部、文旅部等13个部委,出台了《近期扩内需促消费的工作方案》,在住房等方面,明确提出“加快落实支持城镇老旧小区居民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等自住住房改造个人支付部分的政策”;
其三、研究制定了两种可行性且相对较为合理的电梯安装方案。第一个是“按楼层高低设系数分摊费用”方案,费用分摊的比例永远是:受益越多,出的金额越多。电费和电梯维护费用同样是按此比例出资。这种出资分摊方式,在已加装电梯的调研案例中占比达到69.12%。以上海某小区为例,各楼层出资的比例分别是:一楼不出资,二楼6%,三楼12%,四楼20%,五楼28%,六楼36%。这种方案虽然公平合理,但是有一个问题不容忽视,那就是高楼层的出资比例较高,以加装一部造价为70万的电梯计算,6楼需要出资25万,假设补贴是一半,那也要出资多达12.5万;
第二个是“公交电梯”方案。
简单来说就是,电梯的安装和维护都是由第三方电梯公司承担,安装免费,维护费用照常收取,采取和公交车一样的“刷卡乘车”的模式。以杭州为例,上下楼乘坐电梯1元/次。电梯公司的盈利来源于两方面:一是居民乘坐电梯的刷卡付费,二是电梯内外轿厢的广告投放收益。这种方案下,各楼层的居民都不需要承担安装电梯的巨额费用,毫无疑问这大大降低了居民的压力。
专家提出“双赢”方案后,1楼同意,6楼反对
不得不说,上述两种方案都存在一定的缺陷,尤其是第一种方案,经济条件差的高楼层住户很难承担较高的资金分摊,这很容易导致加装电梯事宜无法正常推进。而以上两种方案存在的一个共同问题是:都没有考虑到对低楼层的影响补偿。
基于上述两种方案,专家提出了“双赢”方案:公交电梯+高对低补偿方案。简单来说就是,加装电梯依然按照现有的公交电梯模式进行,不同的是,新方案新增了高楼层对低楼层的补偿方案——如果加装电梯对1楼和2楼采光、通风、噪音等影响非常严重,必须要考虑给予被影响的业主进行补偿。专家给出的补偿建议是:6楼对1楼补偿5万,5楼对2楼补偿2万。这个补偿资金数额只占到第一种方案分摊出资比例的40%-60%。可以理解为帮助高楼层住户节省了近一半的支出。
平心而论,专家提出的解决方案,可以说是现阶段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双赢”解决方案,不仅解决了加装电梯的高楼层出资问题,也最大程度补偿了低楼层的损失,可以做到让楼上楼下都满意。按理说这种方案应该是皆大欢喜的,但这个方案提出后,1楼虽然同意了,但6楼又反对了。6楼业主认为,自己的房子究竟会不会升值,现在还很难说。自己的房子没升值,现在就必须对1楼补偿5万元,这不是一笔小数目,而且这完全是拍脑袋想出来的,根本不具备科学性,所以自己很难接受。更为重要的一点是,一旦现在的1、2楼房主把房子卖掉了,那么未来新购房的业主,会不会提出同样的“补偿”要求呢?
老楼加装电梯,虽然当前推行的阻力很大,但上至国家,下至居民自己,都在费尽脑汁寻求双赢解决方案。归根结底是因为,老房子加装电梯是关乎亿万民众的惠民工程,更是国家鼓励的重点工程。但加装电梯一事毕竟牵扯到楼上楼下的经济利益,而且有利有弊,所以注定了不可能一帆风顺。#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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