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时候都不要赌人性,别觉得自己特殊,是个例外,要做好输的准备,在这个路遥马急的人间,时间会帮你过滤掉不属于你的东西。只有尝遍了人情冷暖,才会明白何为世态炎凉!所有的坚持,都是孤独的,回报越高的事,坚持的人越少。所以我们才说,优秀是孤独者的游戏。什么都要经历,没有经历就没有答案,多数时候,经历就是唯一的答案。
我们信佛,
有没有想过佛陀希望我们信甚么
佛教的终极思想是成佛,
进入佛的境界
( 净土 )
「 信佛信甚么 」,
理所当然是信佛!
佛不是神,
我们不用怀疑佛是否存在,
起码释迦牟尼佛在歷史上是一个人。
信佛与不信佛与我们何干?
为甚么我们要信佛?
佛教徒信佛,
是信佛所言、
所教的
「 终极 」 思想,
亦即人死后的最终归宿、
依止之处。
佛教的
「 终极 」 思想是甚么呢?
是成佛,
悟佛知见,
入佛境界
( 净土 ),
得大安稳、
得大自在,
寂灭为乐。
作为宗教,
佛教不止于有
「 终极 」 思想,
给佛教徒,
乃至每个人一个明确的、
崇高的人生目的,
而且必须提出达到这个目标的具体方法。
但人知道佛有多少,
佛的知见是不可说、
不可思议,
所以,
人如果没有值遇佛、
认识佛、
信靠佛,
并有佛在旁,
与佛同行,
得佛悲救、
持佛愿力、
仗佛功德,
人是几乎不可能悟佛知见,
入佛境界,
往生净土,
度生成佛,
成佛度生。
因此,
释迦牟尼佛在八十岁入灭之前,
推介一位最适合我等娑婆世界众生根机的
「 现在佛 」,
让我们常常值遇彼佛、
信靠彼佛,
常常有彼佛同行,
得彼佛悲救、
乘彼佛愿力、
仗彼佛功德,
从而入彼佛境界
( 净土 )。
佛陀所指的彼佛,
正是阿弥陀佛也!
佛言 :
一佛即一切佛,
一佛土即一切佛土,
所以,
任何众生只要得一佛悲救、
乘一佛愿力、
仗一佛功德,
从而入一佛净土,
即入一切诸佛净土,
因此,
释迦牟尼佛希望我们信佛,
就是信阿弥陀佛!
何以见得?
佛陀出世及十方诸佛的本怀,
是信受阿弥陀佛本愿名号功德力救度
曾引
《 无量寿经 》
明佛陀的出世本怀,
在于
「 光阐道教,
欲拯群萌,
惠以真实之利 」,
而整部
《 无量寿经 》
从头到尾只介绍阿弥陀一佛及其极乐世界一土,
宣示弥陀本愿名号功德力救度、
念佛往生的净土法门。
佛陀在卷下说阿弥陀佛第十八愿的成就文 :
「 十方恆沙诸佛如来,
皆共赞叹无量寿佛威神功德不可思议。
诸有众生,
闻其名号,
信心欢喜,
乃至一念,
至心迴向,
愿生彼国,
即得往生,
住不退转。
唯除五逆,
诽谤正法。」
即得往生,
住不退转,
即必成佛道。
佛陀的出世本怀,
也是十方诸佛的本怀,
就是
「 赞叹无量寿佛威神功德不可思议 」,
实即赞叹无量寿佛
( 即阿弥陀佛 ) 名号,
如阿弥陀佛第十七愿言,
因为有闻名号者能生起对名号信心欢喜,
并欲生其国,
即得往生,
必成佛道。
出世本怀所说的
「 真实之利 」 者,
是人
「 得闻彼佛名号,
欢喜踊跃,
乃至一念;
当知此人,
为得大利,
则是具足无上功德 」,
说明阿弥陀佛名号具足无上不可思议功德。
「 大利 」 即是
「 真实之利 」,
指称念弥陀佛名、
往生净土之利,
是阿弥陀佛本愿成就之利,
惠施给予念佛众生。
信释迦牟尼佛及一切诸佛者,
应决定深信阿弥陀一佛,
念释迦牟尼佛及一切诸佛者,
应一心专念阿弥陀一佛,
因为得闻及称念
「 南无阿弥陀佛 」
这句名号,
致使念佛人永离轮迴之苦,
即得往生净土,
常住涅槃之乐,
进入佛的境界,
得大安稳、
得大自在,
寂灭为乐。
诸佛出世种种方便,
不欲直令制恶修福,
但劝即令求生净土
佛陀在
《 观经 》
第三地观文,
言 :
「 佛告阿难 :
汝持佛语,
为未来世一切大众,
欲脱苦者,
说是观地法。」
其后在流通分释 :
汝好持是语者,
持无量寿佛名!
未来世一切大众者,
泛指末法浊世一切凡夫;
欲脱苦者,
即欲捨苦出生死的人,
详见下段。
善导大师在
《 观经四帖疏 》 释上段,
云
「 欲得捨此娑婆生死之身,
八苦、
五苦、
三恶道苦等 ,
闻即信行者,
不惜身命,
急为说之。
若得一人捨苦出生死者,
是名真报佛恩。
何以故?」
轮迴六道生死之苦是诸苦之本,
佛不忍见众生长时受苦。
续云 :
「 诸佛出世,
种种方便劝化众生者,
不欲直令制恶修福,
受人天乐也。
人天之乐,
犹如电光,
须臾即捨,
还入三恶,
长时受苦。」
大师深明佛意,
知道世人信佛、
学佛,
欲以制恶修福,
求得受人天乐,
但还要堕入三恶道,
没法彻底离苦得乐,
究竟解脱。
续云 :
「 为此因缘,
但劝即令求生净土,
向无上菩提。
是故今时有缘相劝,
誓生净土者,
即称诸佛本愿意也。」
佛以一大事因缘出现于世,
是劝世人厌捨人天福乐,
欣求愿生极乐净土,
趣向无上佛道,
乃称诸佛本愿意!
有流见解心非一,
故有八万四千门;
门门不同亦非别,
别别之门还是同
我们信佛的因缘各有不同,
彼此学佛的目的亦有别,
所以,
信佛的程度有深有浅,
学佛的利益有多有少!
但诸佛出世因缘的悲心同,
教化众生目的是等无别。
善导大师在
《 法事赞 》
( 以偈释 《 阿弥陀经 》)
有偈释
「 如是 」 头两个字,
发人深省,
如下 :
诸佛大悲心无二,
方便化门等无殊;
捨彼庄严无胜土,
八相示现出阎浮;
或现真形而利物,
或同杂类化凡愚;
分身六道无停息,
变现随宜度有流;
有流见解心非一,
故有八万四千门;
门门不同亦非别,
别别之门还是同;
同故即是如来致,
别故復是慈悲心。
《 阿弥陀经 》
是一部总结性的经典,
此经不单止总结了净土法门的三部正依经典——
《 无量寿经 》、
《 观经 》 及
《 阿弥陀经 》 ——
专念弥陀名号得生净土,
而且总结了释迦牟尼佛一代时教。
因此,
佛陀在无问自说下,
畅说如来出世本怀,
是
「 为一切世间说此难信之法 」 -
阿弥陀佛本愿名号功德力救度法,
故有
「 弥陀化身 」 之称的善导大师,
从佛陀一代时教的高度来看待和演绎
《 阿弥陀经 》,
另一番深义。
有没有想过佛陀希望我们信甚么
佛教的终极思想是成佛,
进入佛的境界
( 净土 )
「 信佛信甚么 」,
理所当然是信佛!
佛不是神,
我们不用怀疑佛是否存在,
起码释迦牟尼佛在歷史上是一个人。
信佛与不信佛与我们何干?
为甚么我们要信佛?
佛教徒信佛,
是信佛所言、
所教的
「 终极 」 思想,
亦即人死后的最终归宿、
依止之处。
佛教的
「 终极 」 思想是甚么呢?
是成佛,
悟佛知见,
入佛境界
( 净土 ),
得大安稳、
得大自在,
寂灭为乐。
作为宗教,
佛教不止于有
「 终极 」 思想,
给佛教徒,
乃至每个人一个明确的、
崇高的人生目的,
而且必须提出达到这个目标的具体方法。
但人知道佛有多少,
佛的知见是不可说、
不可思议,
所以,
人如果没有值遇佛、
认识佛、
信靠佛,
并有佛在旁,
与佛同行,
得佛悲救、
持佛愿力、
仗佛功德,
人是几乎不可能悟佛知见,
入佛境界,
往生净土,
度生成佛,
成佛度生。
因此,
释迦牟尼佛在八十岁入灭之前,
推介一位最适合我等娑婆世界众生根机的
「 现在佛 」,
让我们常常值遇彼佛、
信靠彼佛,
常常有彼佛同行,
得彼佛悲救、
乘彼佛愿力、
仗彼佛功德,
从而入彼佛境界
( 净土 )。
佛陀所指的彼佛,
正是阿弥陀佛也!
佛言 :
一佛即一切佛,
一佛土即一切佛土,
所以,
任何众生只要得一佛悲救、
乘一佛愿力、
仗一佛功德,
从而入一佛净土,
即入一切诸佛净土,
因此,
释迦牟尼佛希望我们信佛,
就是信阿弥陀佛!
何以见得?
佛陀出世及十方诸佛的本怀,
是信受阿弥陀佛本愿名号功德力救度
曾引
《 无量寿经 》
明佛陀的出世本怀,
在于
「 光阐道教,
欲拯群萌,
惠以真实之利 」,
而整部
《 无量寿经 》
从头到尾只介绍阿弥陀一佛及其极乐世界一土,
宣示弥陀本愿名号功德力救度、
念佛往生的净土法门。
佛陀在卷下说阿弥陀佛第十八愿的成就文 :
「 十方恆沙诸佛如来,
皆共赞叹无量寿佛威神功德不可思议。
诸有众生,
闻其名号,
信心欢喜,
乃至一念,
至心迴向,
愿生彼国,
即得往生,
住不退转。
唯除五逆,
诽谤正法。」
即得往生,
住不退转,
即必成佛道。
佛陀的出世本怀,
也是十方诸佛的本怀,
就是
「 赞叹无量寿佛威神功德不可思议 」,
实即赞叹无量寿佛
( 即阿弥陀佛 ) 名号,
如阿弥陀佛第十七愿言,
因为有闻名号者能生起对名号信心欢喜,
并欲生其国,
即得往生,
必成佛道。
出世本怀所说的
「 真实之利 」 者,
是人
「 得闻彼佛名号,
欢喜踊跃,
乃至一念;
当知此人,
为得大利,
则是具足无上功德 」,
说明阿弥陀佛名号具足无上不可思议功德。
「 大利 」 即是
「 真实之利 」,
指称念弥陀佛名、
往生净土之利,
是阿弥陀佛本愿成就之利,
惠施给予念佛众生。
信释迦牟尼佛及一切诸佛者,
应决定深信阿弥陀一佛,
念释迦牟尼佛及一切诸佛者,
应一心专念阿弥陀一佛,
因为得闻及称念
「 南无阿弥陀佛 」
这句名号,
致使念佛人永离轮迴之苦,
即得往生净土,
常住涅槃之乐,
进入佛的境界,
得大安稳、
得大自在,
寂灭为乐。
诸佛出世种种方便,
不欲直令制恶修福,
但劝即令求生净土
佛陀在
《 观经 》
第三地观文,
言 :
「 佛告阿难 :
汝持佛语,
为未来世一切大众,
欲脱苦者,
说是观地法。」
其后在流通分释 :
汝好持是语者,
持无量寿佛名!
未来世一切大众者,
泛指末法浊世一切凡夫;
欲脱苦者,
即欲捨苦出生死的人,
详见下段。
善导大师在
《 观经四帖疏 》 释上段,
云
「 欲得捨此娑婆生死之身,
八苦、
五苦、
三恶道苦等 ,
闻即信行者,
不惜身命,
急为说之。
若得一人捨苦出生死者,
是名真报佛恩。
何以故?」
轮迴六道生死之苦是诸苦之本,
佛不忍见众生长时受苦。
续云 :
「 诸佛出世,
种种方便劝化众生者,
不欲直令制恶修福,
受人天乐也。
人天之乐,
犹如电光,
须臾即捨,
还入三恶,
长时受苦。」
大师深明佛意,
知道世人信佛、
学佛,
欲以制恶修福,
求得受人天乐,
但还要堕入三恶道,
没法彻底离苦得乐,
究竟解脱。
续云 :
「 为此因缘,
但劝即令求生净土,
向无上菩提。
是故今时有缘相劝,
誓生净土者,
即称诸佛本愿意也。」
佛以一大事因缘出现于世,
是劝世人厌捨人天福乐,
欣求愿生极乐净土,
趣向无上佛道,
乃称诸佛本愿意!
有流见解心非一,
故有八万四千门;
门门不同亦非别,
别别之门还是同
我们信佛的因缘各有不同,
彼此学佛的目的亦有别,
所以,
信佛的程度有深有浅,
学佛的利益有多有少!
但诸佛出世因缘的悲心同,
教化众生目的是等无别。
善导大师在
《 法事赞 》
( 以偈释 《 阿弥陀经 》)
有偈释
「 如是 」 头两个字,
发人深省,
如下 :
诸佛大悲心无二,
方便化门等无殊;
捨彼庄严无胜土,
八相示现出阎浮;
或现真形而利物,
或同杂类化凡愚;
分身六道无停息,
变现随宜度有流;
有流见解心非一,
故有八万四千门;
门门不同亦非别,
别别之门还是同;
同故即是如来致,
别故復是慈悲心。
《 阿弥陀经 》
是一部总结性的经典,
此经不单止总结了净土法门的三部正依经典——
《 无量寿经 》、
《 观经 》 及
《 阿弥陀经 》 ——
专念弥陀名号得生净土,
而且总结了释迦牟尼佛一代时教。
因此,
佛陀在无问自说下,
畅说如来出世本怀,
是
「 为一切世间说此难信之法 」 -
阿弥陀佛本愿名号功德力救度法,
故有
「 弥陀化身 」 之称的善导大师,
从佛陀一代时教的高度来看待和演绎
《 阿弥陀经 》,
另一番深义。
【以案普法】被执行人没车、没房、没存款怎么办?法院这样做!
没房、没车、没存款,
被执行人名下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
法院执行过程中遇到这样的情况咋办?
别急,这些都可以扣划!
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支付宝账户、
退休金等存款
均可用于清偿赔偿债务!
来了解一下!
借款不还
公积金被强制执行
李某杞因生意需要向李某借款13万元。后经李某多次催要无果,李某将李某杞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后李某杞13万元一分未还。今年3月,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李某杞一直以没能力还款为由,拒不履行。执行干警随后查询李某杞名下的银行账户、互联网账户、车辆、不动产等信息,均未发现任何可供执行财产。
了解到被执行人李某杞为某企业职工,执行法官立即到某县住房公积金中心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李某杞名下公积金账户有15万余元的余额,法院当场予以冻结。经与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沟通,同意划拨李某杞的公积金13万元来履行本案义务。至此,本案拖欠三年的13万元欠款,全部履行完毕。
被执行人名下
这些均可扣划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住房公积金属前述法律规定的其他财产权利的范围。虽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公积金的提取作出了限制性前提条件,但在穷尽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人民法院经征得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同意,可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公积金进行强制执行,不受公积金提取条件的限制。
目前,法院查控系统与公积金系统、证券系统、保险行业系统、不动产登记系统、财付通、支付宝等多个系统进行了联网,将公积金、不动产、股票、财付通、支付宝、保险产品(分红理财型)均纳入查控范围,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法院将依法冻结、划拨或提取,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强制执行。
此外,被执行人的退休金、公司股权、上市公司股票、基金份额、债券等其他有价证券、金银首饰贵金属、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到期债权、游戏账号等网络平台中的虚拟财产以及其他有较高变现价值的财产,法院均可依法强制执行。
所以,奉劝那些心存侥幸的被执行人,主动申报财产、早日履行义务才是唯一出路!
这六个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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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可被执行
被执行人已经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问题的答复》(﹝2013﹞执他字第14号)
住房公积金包括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国务院发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2.被执行人为离、退休职工的,可以执行社保机构发放给被执行人的养老金
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43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划。
但是,在冻结、扣划前,应当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必需的生活费用;社会保障机构作为养老金发放机构,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在执行被执行人的养老金时,应当注意向社会保障机构做好解释工作,讲清法律规定的精神,取得理解和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2014〕执他字第22号)
3.行政单位作为被执行人时,可执行其财政资金以外的自有资金
人民法院在执行涉及行政性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生效法律文书时,只能用该行政单位财政资金以外的自有资金清偿债务。
为保证行政单位正常履行职能,不得对行政单位的办公用房、车辆等其他办公必需品采取执行措施。
行政单位的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均属国家财政性资金,其用途国家有严格规定,不能用来承担连带经济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能否强制执行金昌市东区管委会有关财产的请示的复函》(〔2001〕执他字第1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8号)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第15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移交、撤销、脱钩的企业的案件时,认定开办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得对开办单位的国库款、军费、财政经费账户、办公用房、车辆等其他办公必需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保全和执行措施。”
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涉及开办单位承担民事责任的生效判决时,只能用开办单位财政资金以外的自有资金清偿债务。如果开办单位没有财政资金以外自有资金的,应当依法裁定终结执行。”
4.可冻结、扣划企业党组织的党费账户中非党费资产
企业党组织的党费是企业每个党员按月工资比例向党组织交纳的用于党组织活动的经费。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单立账户,专款专用,不属于企业的责任财产。
在企业作为被执行人时,人民法院不得冻结或划拨该企业党组织的党费,不得用党费偿还该企业的债务。
执行中,如果申请执行人提供证据证明企业的资金存入党费账户,并申请人民法院对该项资金予以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该项资金先行冻结;被执行人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项资金属于党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中不应将企业党组织的党费作为企业财产予以冻结或划拨的通知》(法〔2005〕209号)
党员交纳的党费,除要上缴中组部党费总额的5%之外,在各级党委按不同比例留存。党费使用主要用于培训党员、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等,不能用企业党组织的党费来清偿企业所欠债务。
5.对被执行人大宗商品交易资金结算账户内的资金能否执行
对被执行人名下大宗商品交易资金结算账户,执行法院应当查明账户资金的性质,严格区分账户内被执行人自有资金与客户交易资金,并只能对被执行人自有资金予以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执行人大宗商品交易资金结算账户内资金能否采取执行措施的答复》(〔2012〕执他字第7号)
启示:在执行证券交易结算机构、期货交易结算机构等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时,切记要核实清楚相关账户以及账户内资金的性质,避免错误扣划投资者的资金。
6.银行客户作为被执行人时,对其购买的金融理财产品能否执行
客户购买的金融理财产品,无论是银行自己发行的(包括总行和省分行发行的,简称自营产品),还是银行代理销售的(简称代售产品),都属于客户拥有的财产权。当客户作为被执行人时,该财产权属于责任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银行业协会、工行浙江省分行、农行浙江省分行、中行浙江省分行、建行浙江省分行、交行浙江省分行关于规范人民法院执行金融理财产品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纪要》
来源:中国普法、豫法天平、湖南高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没房、没车、没存款,
被执行人名下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
法院执行过程中遇到这样的情况咋办?
别急,这些都可以扣划!
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支付宝账户、
退休金等存款
均可用于清偿赔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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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不还
公积金被强制执行
李某杞因生意需要向李某借款13万元。后经李某多次催要无果,李某将李某杞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后李某杞13万元一分未还。今年3月,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李某杞一直以没能力还款为由,拒不履行。执行干警随后查询李某杞名下的银行账户、互联网账户、车辆、不动产等信息,均未发现任何可供执行财产。
了解到被执行人李某杞为某企业职工,执行法官立即到某县住房公积金中心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李某杞名下公积金账户有15万余元的余额,法院当场予以冻结。经与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沟通,同意划拨李某杞的公积金13万元来履行本案义务。至此,本案拖欠三年的13万元欠款,全部履行完毕。
被执行人名下
这些均可扣划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住房公积金属前述法律规定的其他财产权利的范围。虽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公积金的提取作出了限制性前提条件,但在穷尽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人民法院经征得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同意,可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公积金进行强制执行,不受公积金提取条件的限制。
目前,法院查控系统与公积金系统、证券系统、保险行业系统、不动产登记系统、财付通、支付宝等多个系统进行了联网,将公积金、不动产、股票、财付通、支付宝、保险产品(分红理财型)均纳入查控范围,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法院将依法冻结、划拨或提取,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强制执行。
此外,被执行人的退休金、公司股权、上市公司股票、基金份额、债券等其他有价证券、金银首饰贵金属、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到期债权、游戏账号等网络平台中的虚拟财产以及其他有较高变现价值的财产,法院均可依法强制执行。
所以,奉劝那些心存侥幸的被执行人,主动申报财产、早日履行义务才是唯一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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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可被执行
被执行人已经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问题的答复》(﹝2013﹞执他字第14号)
住房公积金包括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国务院发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2.被执行人为离、退休职工的,可以执行社保机构发放给被执行人的养老金
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43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划。
但是,在冻结、扣划前,应当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必需的生活费用;社会保障机构作为养老金发放机构,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在执行被执行人的养老金时,应当注意向社会保障机构做好解释工作,讲清法律规定的精神,取得理解和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2014〕执他字第22号)
3.行政单位作为被执行人时,可执行其财政资金以外的自有资金
人民法院在执行涉及行政性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生效法律文书时,只能用该行政单位财政资金以外的自有资金清偿债务。
为保证行政单位正常履行职能,不得对行政单位的办公用房、车辆等其他办公必需品采取执行措施。
行政单位的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均属国家财政性资金,其用途国家有严格规定,不能用来承担连带经济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能否强制执行金昌市东区管委会有关财产的请示的复函》(〔2001〕执他字第1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8号)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第15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移交、撤销、脱钩的企业的案件时,认定开办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得对开办单位的国库款、军费、财政经费账户、办公用房、车辆等其他办公必需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保全和执行措施。”
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涉及开办单位承担民事责任的生效判决时,只能用开办单位财政资金以外的自有资金清偿债务。如果开办单位没有财政资金以外自有资金的,应当依法裁定终结执行。”
4.可冻结、扣划企业党组织的党费账户中非党费资产
企业党组织的党费是企业每个党员按月工资比例向党组织交纳的用于党组织活动的经费。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单立账户,专款专用,不属于企业的责任财产。
在企业作为被执行人时,人民法院不得冻结或划拨该企业党组织的党费,不得用党费偿还该企业的债务。
执行中,如果申请执行人提供证据证明企业的资金存入党费账户,并申请人民法院对该项资金予以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该项资金先行冻结;被执行人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项资金属于党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中不应将企业党组织的党费作为企业财产予以冻结或划拨的通知》(法〔2005〕209号)
党员交纳的党费,除要上缴中组部党费总额的5%之外,在各级党委按不同比例留存。党费使用主要用于培训党员、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等,不能用企业党组织的党费来清偿企业所欠债务。
5.对被执行人大宗商品交易资金结算账户内的资金能否执行
对被执行人名下大宗商品交易资金结算账户,执行法院应当查明账户资金的性质,严格区分账户内被执行人自有资金与客户交易资金,并只能对被执行人自有资金予以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执行人大宗商品交易资金结算账户内资金能否采取执行措施的答复》(〔2012〕执他字第7号)
启示:在执行证券交易结算机构、期货交易结算机构等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时,切记要核实清楚相关账户以及账户内资金的性质,避免错误扣划投资者的资金。
6.银行客户作为被执行人时,对其购买的金融理财产品能否执行
客户购买的金融理财产品,无论是银行自己发行的(包括总行和省分行发行的,简称自营产品),还是银行代理销售的(简称代售产品),都属于客户拥有的财产权。当客户作为被执行人时,该财产权属于责任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银行业协会、工行浙江省分行、农行浙江省分行、中行浙江省分行、建行浙江省分行、交行浙江省分行关于规范人民法院执行金融理财产品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纪要》
来源:中国普法、豫法天平、湖南高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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