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超话]# 【#西宁[超话]# 居家不躺平 服务不断线】
按照西宁市疫情防控工作要求,5月10日1时起,全市(区)行政及各企事业单位和团体均实行居家办公。不同岗位上的人,利用有限的条件,用心用情用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实现疫情防控与为民服务两不误。
居家办公 服务不止
城市有难、人民有需要,他们不约而同选择坚守。一台电脑,一部手机,居家办公不过是换个环境继续服务群众,继续为民解难。
樊万宏:随时提供咨询
5月9日起,西宁市市民中心暂停对外办理线下相关业务,市民可通过“网上办、延后办、邮寄办”方式办理业务,公布了相关政务服务业务办理、咨询电话。
西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项目协调科科长樊万宏的电话在公布名单内。5月13日一早,咨询电话又来了,有市民询问如何办理规划许可证,有市民求助如何处理误填信息。他一一解答,并提供相关业务人员电话,方便市民进一步咨询。
“我们要求各区行政服务中心及时公布办事电话、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方便群众办事,让专业人员为大家提供专业解答。”樊万宏说。
(西海全媒体记者 彭娜)
葛文艳:心系辖区特殊家庭老人
5月13日,天刚亮,城中区民政局局长葛文艳拿起对讲机,打开电脑,开始一天的工作。
每天,她手机、对讲机不离手,随时询问特殊家庭的老人是否需要帮助,安排社会组织为居家老人提供心理辅导和相应帮助。得知辖区一位老人住在城北区,需要食品等生活物资,她赶紧对接城北区的社区工作人员,为老人送去生活物资。
居家办公期间,葛文艳几乎每天忙到凌晨3时。她说:“虽然是居家办公,但服务不打折,我们尽全力解决大家的困难。”
(西海全媒体记者 燕卓)
居家办公 驻守后方
虽然不能像过去一样冲锋在“疫”线,但居家办公的他们不敢有丝毫松懈。他们驻守好后方,只为能让前方的战士更从容地去战斗。
褚银蓉:尽力多做一些工作
在工作群看到同事们忙碌在各个核酸采样点,居家的城西区通海路街道办事处桃李路社区党委副书记褚银蓉,主动承担起社区所有报表工作。
5月12日晚,桃李路社区微信群招募志愿者,大家纷纷响应。第二天一早,褚银蓉第一时间电话联系志愿者。连日来,她每天都要向城西区委组织部上报在社区报名的志愿者信息台账,及临时下发到社区内的各种台账信息,每个电话、每个名字、每个数字她都打电话一一核对。
她说,自己尽力多做一些工作,把工作做细做实,就能减轻“疫”线同事们的负担。
(西海全媒体记者 季蓉)
宋生芯:解决7条12345转办求助
居家办公,负责接听12315热线及12345转办的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宋生芯,每天都有工作要忙。
5月12日上午,她接到大通县应急管理局转来的消息:建议某酒店的饭菜做清淡点……她立即将内容转发至辖区市场监管所,再将详细情况反馈给当事人。这几天,她接到的都是类似求助。目前,已处理7条12345转办求助。
虽然是居家办公,但她不敢有一丝松懈,尽力处理好每一条求助、每一条投诉和建议,驻守好后方,让奋战在“疫”线的同事们轻松上阵。
(西海全媒体记者 郭红霞)
居家办公 无比充实
居家办公,他们更忙碌了。他们深知,疫情尚未结束,战斗仍需继续,他们将以“满格”的战斗力与病毒赛跑,让每一天都无比充实。
肖丽婷:全力满足居民生活需求
城西区实施静态管理以来,青海夏都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肖丽婷更忙了。
纺织品百货大楼生活超市是保供的重点场所,接到静态管理通知,她第一时间为保供车辆、人员办理通行证。为解决人员不足问题,她安排工作人员住到就近的酒店,协调解决70多人的吃饭问题。为满足附近居民购物需求,超市一天的上货次数增加到六七次,生鲜、米面油等物资供应量增加至往常的两三倍,并严控物价。
5月13日6时30分,肖丽婷再次通过办公软件,安排当天的重点工作,在做好保供的同时,为复工复产做准备。
(西海全媒体记者 芦舜)
李瑞华:和同事一起调解3起案件
“原告和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主持微信调解,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同意!”“同意!”5月10日9时40分,湟中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李瑞华和同事在线上成功调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李瑞华每天的工作安排得满满当当,严格审判流程节点管理,对案件的排期开庭、审限等审判执行工作情况核查,对案件信息录入不及时、不准确的情况及时督促。居家办公,他和同事调解了3起案件,他感觉跟平时上班一样充实。(西海全媒体记者 郭红霞)
居家办公 勤练本领
居家办公之余,他们利用零碎时间为自己充电,抓住一切机会提升自己,待疫情结束,以更加饱满的姿态回归岗位。
马占红:利用零碎时间为自己充电
5月13日7时,西宁市就业服务局办公室主任马占红一起床就走向电脑,开始批转办公系统上传来的文件。随后拿起手机,在微信群里为冲到“疫”线的同事们点赞,提醒他们做好个人防护。
这些天,她和同事们整理出就业服务政策,以及西宁市各级就业服务部门工作人员电话等信息,发布到网上,方便求职、创业人员在线求职、咨询。
在家办公,马占红有时会忙到半夜。尽管如此,她为自己制订了读书计划,每天看30页书,利用零碎时间为自己充电。
(西海全媒体记者 芦舜)
马洁冰:线上探索婚姻家庭服务模式
群众的红白二事、救助管理等,是青海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三级主任科员马洁冰工作的重点。除日常工作外,今年她还有一项重要任务——设立婚姻家庭辅导室,开展婚姻家庭知识宣传和婚姻家庭问题调解调适工作。
这段时间,她和同事积极协调法院、司法、团委、妇联等部门,先在线上探索“法律+婚姻家庭”“社工+婚姻家庭”“志愿服务+婚姻家庭”等服务模式。待一切恢复正常,便快速开展线下工作,帮助当事人做好进入婚姻状态的准备,培养婚姻意识,增强婚姻稳定性。
(西海全媒体记者 周建萍)
闫沛学:钻研业务难题
闫沛学是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处工作人员,家住城东区,已居家办公一个月。
他的主要工作是及时在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微信公众号、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平台,发布市场主体登记业务办理相关提示;每日统计市场主体登记业务申报情况,督促相关登记机关及时联系市场主体,做好沟通解释工作,确保市场主体登记业务“有人管、有回应”;及时处理各类公文,尽可能保证公文处理的效率和质量。
办公之余,他静心钻研业务领域疑难问题,为基层窗口工作人员解决业务上的实际问题。
(西海全媒体记者 彭娜)
微评
让每一份坚守都汇聚光亮
视频会议、电话沟通、线上办公、直播教学……疫情当前,曾经熟悉的工作场景,搬到了家中,居家办公成为另一种战疫状态。无论你从事什么职业,无论你身在何处,居家办公模式让我们“一直在线”。
疫情发生以来,有人负重前行,有人“云端”守候,每一个人全力以赴,每一份坚守汇聚光亮。特殊时期,我们不需要闹钟提醒,我们不用上下班打卡,责任和使命促使我们每天尽力多提供一项服务、多解决一个问题、多处理一个案件,让冲锋在“疫”线的战友们战斗更有底气、更有力量。
居家办公以来,西宁人上下齐心、众志成城,做到了战疫不停步、居家不躺平、服务不断线,绘制出一幅幅线上战疫的工作图景,努力实现疫情防控和生产服务的双胜利。
按照西宁市疫情防控工作要求,5月10日1时起,全市(区)行政及各企事业单位和团体均实行居家办公。不同岗位上的人,利用有限的条件,用心用情用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实现疫情防控与为民服务两不误。
居家办公 服务不止
城市有难、人民有需要,他们不约而同选择坚守。一台电脑,一部手机,居家办公不过是换个环境继续服务群众,继续为民解难。
樊万宏:随时提供咨询
5月9日起,西宁市市民中心暂停对外办理线下相关业务,市民可通过“网上办、延后办、邮寄办”方式办理业务,公布了相关政务服务业务办理、咨询电话。
西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项目协调科科长樊万宏的电话在公布名单内。5月13日一早,咨询电话又来了,有市民询问如何办理规划许可证,有市民求助如何处理误填信息。他一一解答,并提供相关业务人员电话,方便市民进一步咨询。
“我们要求各区行政服务中心及时公布办事电话、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方便群众办事,让专业人员为大家提供专业解答。”樊万宏说。
(西海全媒体记者 彭娜)
葛文艳:心系辖区特殊家庭老人
5月13日,天刚亮,城中区民政局局长葛文艳拿起对讲机,打开电脑,开始一天的工作。
每天,她手机、对讲机不离手,随时询问特殊家庭的老人是否需要帮助,安排社会组织为居家老人提供心理辅导和相应帮助。得知辖区一位老人住在城北区,需要食品等生活物资,她赶紧对接城北区的社区工作人员,为老人送去生活物资。
居家办公期间,葛文艳几乎每天忙到凌晨3时。她说:“虽然是居家办公,但服务不打折,我们尽全力解决大家的困难。”
(西海全媒体记者 燕卓)
居家办公 驻守后方
虽然不能像过去一样冲锋在“疫”线,但居家办公的他们不敢有丝毫松懈。他们驻守好后方,只为能让前方的战士更从容地去战斗。
褚银蓉:尽力多做一些工作
在工作群看到同事们忙碌在各个核酸采样点,居家的城西区通海路街道办事处桃李路社区党委副书记褚银蓉,主动承担起社区所有报表工作。
5月12日晚,桃李路社区微信群招募志愿者,大家纷纷响应。第二天一早,褚银蓉第一时间电话联系志愿者。连日来,她每天都要向城西区委组织部上报在社区报名的志愿者信息台账,及临时下发到社区内的各种台账信息,每个电话、每个名字、每个数字她都打电话一一核对。
她说,自己尽力多做一些工作,把工作做细做实,就能减轻“疫”线同事们的负担。
(西海全媒体记者 季蓉)
宋生芯:解决7条12345转办求助
居家办公,负责接听12315热线及12345转办的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宋生芯,每天都有工作要忙。
5月12日上午,她接到大通县应急管理局转来的消息:建议某酒店的饭菜做清淡点……她立即将内容转发至辖区市场监管所,再将详细情况反馈给当事人。这几天,她接到的都是类似求助。目前,已处理7条12345转办求助。
虽然是居家办公,但她不敢有一丝松懈,尽力处理好每一条求助、每一条投诉和建议,驻守好后方,让奋战在“疫”线的同事们轻松上阵。
(西海全媒体记者 郭红霞)
居家办公 无比充实
居家办公,他们更忙碌了。他们深知,疫情尚未结束,战斗仍需继续,他们将以“满格”的战斗力与病毒赛跑,让每一天都无比充实。
肖丽婷:全力满足居民生活需求
城西区实施静态管理以来,青海夏都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肖丽婷更忙了。
纺织品百货大楼生活超市是保供的重点场所,接到静态管理通知,她第一时间为保供车辆、人员办理通行证。为解决人员不足问题,她安排工作人员住到就近的酒店,协调解决70多人的吃饭问题。为满足附近居民购物需求,超市一天的上货次数增加到六七次,生鲜、米面油等物资供应量增加至往常的两三倍,并严控物价。
5月13日6时30分,肖丽婷再次通过办公软件,安排当天的重点工作,在做好保供的同时,为复工复产做准备。
(西海全媒体记者 芦舜)
李瑞华:和同事一起调解3起案件
“原告和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主持微信调解,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同意!”“同意!”5月10日9时40分,湟中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李瑞华和同事在线上成功调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李瑞华每天的工作安排得满满当当,严格审判流程节点管理,对案件的排期开庭、审限等审判执行工作情况核查,对案件信息录入不及时、不准确的情况及时督促。居家办公,他和同事调解了3起案件,他感觉跟平时上班一样充实。(西海全媒体记者 郭红霞)
居家办公 勤练本领
居家办公之余,他们利用零碎时间为自己充电,抓住一切机会提升自己,待疫情结束,以更加饱满的姿态回归岗位。
马占红:利用零碎时间为自己充电
5月13日7时,西宁市就业服务局办公室主任马占红一起床就走向电脑,开始批转办公系统上传来的文件。随后拿起手机,在微信群里为冲到“疫”线的同事们点赞,提醒他们做好个人防护。
这些天,她和同事们整理出就业服务政策,以及西宁市各级就业服务部门工作人员电话等信息,发布到网上,方便求职、创业人员在线求职、咨询。
在家办公,马占红有时会忙到半夜。尽管如此,她为自己制订了读书计划,每天看30页书,利用零碎时间为自己充电。
(西海全媒体记者 芦舜)
马洁冰:线上探索婚姻家庭服务模式
群众的红白二事、救助管理等,是青海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三级主任科员马洁冰工作的重点。除日常工作外,今年她还有一项重要任务——设立婚姻家庭辅导室,开展婚姻家庭知识宣传和婚姻家庭问题调解调适工作。
这段时间,她和同事积极协调法院、司法、团委、妇联等部门,先在线上探索“法律+婚姻家庭”“社工+婚姻家庭”“志愿服务+婚姻家庭”等服务模式。待一切恢复正常,便快速开展线下工作,帮助当事人做好进入婚姻状态的准备,培养婚姻意识,增强婚姻稳定性。
(西海全媒体记者 周建萍)
闫沛学:钻研业务难题
闫沛学是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处工作人员,家住城东区,已居家办公一个月。
他的主要工作是及时在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微信公众号、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平台,发布市场主体登记业务办理相关提示;每日统计市场主体登记业务申报情况,督促相关登记机关及时联系市场主体,做好沟通解释工作,确保市场主体登记业务“有人管、有回应”;及时处理各类公文,尽可能保证公文处理的效率和质量。
办公之余,他静心钻研业务领域疑难问题,为基层窗口工作人员解决业务上的实际问题。
(西海全媒体记者 彭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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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发生以来,有人负重前行,有人“云端”守候,每一个人全力以赴,每一份坚守汇聚光亮。特殊时期,我们不需要闹钟提醒,我们不用上下班打卡,责任和使命促使我们每天尽力多提供一项服务、多解决一个问题、多处理一个案件,让冲锋在“疫”线的战友们战斗更有底气、更有力量。
居家办公以来,西宁人上下齐心、众志成城,做到了战疫不停步、居家不躺平、服务不断线,绘制出一幅幅线上战疫的工作图景,努力实现疫情防控和生产服务的双胜利。
#法考[超话]#【招募普法志愿者】为大力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推动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务活动科学化、制度化、专业化健康发展,根据司法部、中央文明办《法律援助志愿者管理办法》精神, 西安市法律援助中心公开招募法律援助志愿者,热爱志愿活动的你赶紧加入我们吧!现将招募要求公告如下:
01招募时间
即日起至2022年6月底。
02招募原则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有序、择优选择的原则招募法律援助志愿者。
03招募对象
全市范围内的高校学生、法学专家、律师(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
相关问题可评论或私信咨询哈
01招募时间
即日起至2022年6月底。
02招募原则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有序、择优选择的原则招募法律援助志愿者。
03招募对象
全市范围内的高校学生、法学专家、律师(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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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分家析产后因干涉房屋使用引发家庭矛盾,律师正本清源解决纠纷修复亲情。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盼
【导读】 甲乙兄弟以协议约定涉案房屋所有权归甲,甲继承人丙丁出租房屋后遭乙多次干涉,丙丁要求依约过户,乙以非农村户籍无法继承宅基地为由拒绝。张盼律师认为该协议真实有效,丙丁继承房屋而非继承宅基地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赞同律师观点并调解了双方之间矛盾。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法理清晰,纲举目张。说理透彻,法情兼顾。既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修复了当事人之间的亲情关系。
【基本案情】 甲、乙双方系兄弟关系,户籍均在A市A村A房屋(以下简称:原涉案房屋)中。若干年前,乙的长兄甲因为在外务工的需要,要将自己的户籍从原涉案房屋迁出。为了甲在务工期间以及今后能够回老家居住,甲、乙双方经协商签订《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一》) 一份 。《协议书一》约定:
乙同意将原涉案房屋中的1间房屋B(层数2),让与在外工作多年的长兄甲居住,此后,B房屋的维修由长兄甲负责,弟乙不再干涉。
后甲、乙双方在《协议书一》签订二年后,又订立《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二》)一份。《协议书二》约定:
①甲外出工作后,乙对连同甲的B房屋在内的原涉案房屋A,一并进行了翻建。将原涉案房屋翻建了三间两层的楼房(以下简称:C房屋),并且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
②甲退休回家居住,乙应将C房屋后排东边的一间两层楼房(以下简称:K房屋)让还给甲,甲一次性补贴R万元给乙,甲享有居住以及K房屋所有权证的权利。
《协议书二》签订两个月后,甲将《协议书二》中约定R万元一次性支付给乙,乙向甲出具《收条》。《收条》载明:“今日收到甲东间房款R万元整,特此收条。落款人乙”。
在前述《协议书一》和《协议书二》上,当地村民委员会均加盖印章证明:《协议书一》和《协议书二》系甲、乙双方自愿、真实签字认可的。
BBBB年B月B日,甲因病去世。
CCCC年,因K房屋年久失修,破败不堪,已经严重影响使用,乙便将K房屋交付给甲的妻子丙和孩子丁,并且要求丙、丁对K房屋进行修补装修。丙、丁对K房屋进行了翻建和装修。并在此后将K房屋通过挂牌出租给他人(以下简称:租客)使用。
不久后,租客数次联系丙、丁称,乙多次找到租客,表示乙才是K房屋的屋主并严重影响租客正常使用K房屋。
丙、丁多次联系乙,要求乙按照其与甲生前所签订的协议,将K房屋产权过户到丙、丁名下,遭到乙的拒绝。
丙、丁在与乙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丙、丁认为,自己是甲的继承人,要求继承K房屋。
乙和乙的律师答辩,乙对丙、丁是甲的继承人没有任何异议。但是,因为甲到城市工作多年且户籍早已从A村迁移到城市,所以,甲早已不具备A村的户籍,目前,甲父母已逝世,甲的配偶(丙)、子女(丁)均不是农村(A村)户籍。因此,在甲于A村的宅基地使用权自甲的户籍迁出A村之日起即丧失的情况下,在A村拥有K房屋就是不合法的,据此,丙、丁要求继承甲非法拥有的K房屋,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丙、丁向我们的律师咨询,应该如何依法处理本案。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的部分律师认为,乙和乙的律师答辩的内容,是有法律根据的,所以,本案的诉讼前景对丙、丁而言是不乐观的。我们的另外一部分律师认为,根据涉案事实和证据,如果丙、丁作为甲的合法继承人,不能继承K房屋,那么,将K房屋真正产权人推定为乙,明显没有道理,而将随便推定为其他人或单位的财产,或推定为无主财产,那就更加荒唐。所以,按照乙和乙的律师的观点,K房屋真正产权人该是谁,就变成了一个难以认定的问题。
我们认为,前述二种意见中,后一种意见是有法理意义的思考。这种思考,让我们进一步发现,乙和乙的律师是在概念上将“宅基地不能简单适用继承法继承”和“房屋肯定要按照继承法继承”这二个概念进行了偷换。此偷换,对依法正确认知本案的法律核心所带来的认识混乱作用,是不可忽视的。
正本清源的依法正确认知本案的法律核心,我们可以因为“甲的配偶(丙)、子女(丁)均不是农村(A村)户籍”,而不去探讨“宅基地不能简单适用继承法继承”的问题,但是,我们绝对不能忽视“房屋肯定要按照继承法继承”这个基本法律原则。
据此,具体承办本案的张盼律师向法院提出:
1、《协议书一》和《协议书二》的协议内容,字里行间没有一处涉及到“宅基地”的内容,因此,关于“宅基地和宅基地继承”的问题,不能成为本案法院审理的内容而混淆法庭的视听。
2、《协议书一》和《协议书二》的协议内容,是甲、乙双方关于“宅基地以上K房屋归属的问题的约定”,当地村民委员会均加盖印章证明:《协议书一》和《协议书二》系甲、乙双方自愿、真实签字认可的,这是不可否认的事实。
3、《民法典》延续了以往法律法规关于宅基地问题的相关规定,在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因此,当地村民委员会均加盖印章证明:《协议书一》和《协议书二》系甲、乙双方自愿、真实签字认可的事实,我们可以理解为当地村民委员会是以不反对的形式,以基本同意《协议书一》和《协议书二》为内容,在履行村民委员会对本村集体土地的管理权。
以上三点,应该可以首先证明这样一个事实,即存在于A村宅基地以上的K房屋之真正权利人是甲,是基本合法的,是正确认定K房屋之真正权利人的不二归属。在此前提下:
CCCC年,因K房屋年久失修,破败不堪,已经严重影响使用,乙便将K房屋交付给甲的妻子丙和孩子丁,并且要求丙、丁对K房屋进行修补装修,作为已知事实是完全可以推定出“乙也承认并认为与K房屋有关的义务,应该由丙、丁继受的”。
所以,虽然“甲的配偶(丙)、子女(丁)均不是农村(A村)村户籍”,不能有条件继承K房屋座下的宅基地,但是,只要不将丙、丁要求“继承K房屋”混淆为丙、丁要求“继承K房屋座下的宅基地”刻意或者不自觉的混为一谈,丙、丁作为甲的继承人,要求继承K房屋,合法、合理。
本案的主审法官赞同张盼律师的观点并认为,①丙、丁作为甲的继承人,要求继承K房屋,应该是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②宅基地问题,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不能作为本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
在从根本上厘清了“宅基地不能简单适用继承法继承”和“房屋肯定要按照继承法继承”这二个概念的认识混乱,对本案法律认知带来的困扰以后,张盼律师又对法庭和乙同时提出,《协议书一》和《协议书二》从产生到内容,本质上贯穿了甲、乙二人之间的亲情,这种亲情是应该按照公序良俗延续到乙、丙、丁之间的。所以,在丙、丁作为甲的继承人,要求继承K房屋,合法、合理的前提下,关于K房屋座下的宅基地的问题,按照法官对相关法律的释明,乙、丙、丁回到当地村民委员会去具体处理,是合法而且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相关问题的。
【案件处理结果】 经法院的主持调解,乙、丙、丁三方就①“丙、丁可以继承K房屋”;②关于“K房屋座下的宅基地的问题”乙、丙、丁回到当地村民委员会去具体处理”这二个问题,达成调解协议。乙、丙、丁三方的亲情也得到了修复。#法律##法律咨询##维权##宅基地##继承#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盼
【导读】 甲乙兄弟以协议约定涉案房屋所有权归甲,甲继承人丙丁出租房屋后遭乙多次干涉,丙丁要求依约过户,乙以非农村户籍无法继承宅基地为由拒绝。张盼律师认为该协议真实有效,丙丁继承房屋而非继承宅基地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赞同律师观点并调解了双方之间矛盾。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法理清晰,纲举目张。说理透彻,法情兼顾。既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修复了当事人之间的亲情关系。
【基本案情】 甲、乙双方系兄弟关系,户籍均在A市A村A房屋(以下简称:原涉案房屋)中。若干年前,乙的长兄甲因为在外务工的需要,要将自己的户籍从原涉案房屋迁出。为了甲在务工期间以及今后能够回老家居住,甲、乙双方经协商签订《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一》) 一份 。《协议书一》约定:
乙同意将原涉案房屋中的1间房屋B(层数2),让与在外工作多年的长兄甲居住,此后,B房屋的维修由长兄甲负责,弟乙不再干涉。
后甲、乙双方在《协议书一》签订二年后,又订立《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二》)一份。《协议书二》约定:
①甲外出工作后,乙对连同甲的B房屋在内的原涉案房屋A,一并进行了翻建。将原涉案房屋翻建了三间两层的楼房(以下简称:C房屋),并且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
②甲退休回家居住,乙应将C房屋后排东边的一间两层楼房(以下简称:K房屋)让还给甲,甲一次性补贴R万元给乙,甲享有居住以及K房屋所有权证的权利。
《协议书二》签订两个月后,甲将《协议书二》中约定R万元一次性支付给乙,乙向甲出具《收条》。《收条》载明:“今日收到甲东间房款R万元整,特此收条。落款人乙”。
在前述《协议书一》和《协议书二》上,当地村民委员会均加盖印章证明:《协议书一》和《协议书二》系甲、乙双方自愿、真实签字认可的。
BBBB年B月B日,甲因病去世。
CCCC年,因K房屋年久失修,破败不堪,已经严重影响使用,乙便将K房屋交付给甲的妻子丙和孩子丁,并且要求丙、丁对K房屋进行修补装修。丙、丁对K房屋进行了翻建和装修。并在此后将K房屋通过挂牌出租给他人(以下简称:租客)使用。
不久后,租客数次联系丙、丁称,乙多次找到租客,表示乙才是K房屋的屋主并严重影响租客正常使用K房屋。
丙、丁多次联系乙,要求乙按照其与甲生前所签订的协议,将K房屋产权过户到丙、丁名下,遭到乙的拒绝。
丙、丁在与乙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丙、丁认为,自己是甲的继承人,要求继承K房屋。
乙和乙的律师答辩,乙对丙、丁是甲的继承人没有任何异议。但是,因为甲到城市工作多年且户籍早已从A村迁移到城市,所以,甲早已不具备A村的户籍,目前,甲父母已逝世,甲的配偶(丙)、子女(丁)均不是农村(A村)户籍。因此,在甲于A村的宅基地使用权自甲的户籍迁出A村之日起即丧失的情况下,在A村拥有K房屋就是不合法的,据此,丙、丁要求继承甲非法拥有的K房屋,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丙、丁向我们的律师咨询,应该如何依法处理本案。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的部分律师认为,乙和乙的律师答辩的内容,是有法律根据的,所以,本案的诉讼前景对丙、丁而言是不乐观的。我们的另外一部分律师认为,根据涉案事实和证据,如果丙、丁作为甲的合法继承人,不能继承K房屋,那么,将K房屋真正产权人推定为乙,明显没有道理,而将随便推定为其他人或单位的财产,或推定为无主财产,那就更加荒唐。所以,按照乙和乙的律师的观点,K房屋真正产权人该是谁,就变成了一个难以认定的问题。
我们认为,前述二种意见中,后一种意见是有法理意义的思考。这种思考,让我们进一步发现,乙和乙的律师是在概念上将“宅基地不能简单适用继承法继承”和“房屋肯定要按照继承法继承”这二个概念进行了偷换。此偷换,对依法正确认知本案的法律核心所带来的认识混乱作用,是不可忽视的。
正本清源的依法正确认知本案的法律核心,我们可以因为“甲的配偶(丙)、子女(丁)均不是农村(A村)户籍”,而不去探讨“宅基地不能简单适用继承法继承”的问题,但是,我们绝对不能忽视“房屋肯定要按照继承法继承”这个基本法律原则。
据此,具体承办本案的张盼律师向法院提出:
1、《协议书一》和《协议书二》的协议内容,字里行间没有一处涉及到“宅基地”的内容,因此,关于“宅基地和宅基地继承”的问题,不能成为本案法院审理的内容而混淆法庭的视听。
2、《协议书一》和《协议书二》的协议内容,是甲、乙双方关于“宅基地以上K房屋归属的问题的约定”,当地村民委员会均加盖印章证明:《协议书一》和《协议书二》系甲、乙双方自愿、真实签字认可的,这是不可否认的事实。
3、《民法典》延续了以往法律法规关于宅基地问题的相关规定,在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因此,当地村民委员会均加盖印章证明:《协议书一》和《协议书二》系甲、乙双方自愿、真实签字认可的事实,我们可以理解为当地村民委员会是以不反对的形式,以基本同意《协议书一》和《协议书二》为内容,在履行村民委员会对本村集体土地的管理权。
以上三点,应该可以首先证明这样一个事实,即存在于A村宅基地以上的K房屋之真正权利人是甲,是基本合法的,是正确认定K房屋之真正权利人的不二归属。在此前提下:
CCCC年,因K房屋年久失修,破败不堪,已经严重影响使用,乙便将K房屋交付给甲的妻子丙和孩子丁,并且要求丙、丁对K房屋进行修补装修,作为已知事实是完全可以推定出“乙也承认并认为与K房屋有关的义务,应该由丙、丁继受的”。
所以,虽然“甲的配偶(丙)、子女(丁)均不是农村(A村)村户籍”,不能有条件继承K房屋座下的宅基地,但是,只要不将丙、丁要求“继承K房屋”混淆为丙、丁要求“继承K房屋座下的宅基地”刻意或者不自觉的混为一谈,丙、丁作为甲的继承人,要求继承K房屋,合法、合理。
本案的主审法官赞同张盼律师的观点并认为,①丙、丁作为甲的继承人,要求继承K房屋,应该是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②宅基地问题,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不能作为本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
在从根本上厘清了“宅基地不能简单适用继承法继承”和“房屋肯定要按照继承法继承”这二个概念的认识混乱,对本案法律认知带来的困扰以后,张盼律师又对法庭和乙同时提出,《协议书一》和《协议书二》从产生到内容,本质上贯穿了甲、乙二人之间的亲情,这种亲情是应该按照公序良俗延续到乙、丙、丁之间的。所以,在丙、丁作为甲的继承人,要求继承K房屋,合法、合理的前提下,关于K房屋座下的宅基地的问题,按照法官对相关法律的释明,乙、丙、丁回到当地村民委员会去具体处理,是合法而且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相关问题的。
【案件处理结果】 经法院的主持调解,乙、丙、丁三方就①“丙、丁可以继承K房屋”;②关于“K房屋座下的宅基地的问题”乙、丙、丁回到当地村民委员会去具体处理”这二个问题,达成调解协议。乙、丙、丁三方的亲情也得到了修复。#法律##法律咨询##维权##宅基地##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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