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初,四川广汉,一村民在江边放牛时,随手捡起一块石头,朝着江滩上的柱状物扔了过去,意外的一幕出现了,柱状物的包裹物被敲落后,里面内层居然是铁质的!村民大喜过望,试图将它拔出来,谁知铁器纹丝不动。

村民叫唐兴凤,是四川省广汉市小汉镇柳林村人。那天,唐兴凤照例来到柳林村旁的石亭江放牛,突然发现江滩上有一个奇怪的柱状物。

唐兴凤正巧有点累,便一屁股坐了上去。不曾想,刚坐上去,墩子外面的包裹物突然掉落了一块,唐兴凤吓了一跳,“嗖”地一下跳得老远。

仔细一瞧,这个柱状物外面包裹着一层类似鹅暖石的沙土,早已硬化成壳,剥落之处隐约能看到铁锈。

唐兴凤颇为好奇,又不敢靠太近,于是随手捡起一块石头,朝着柱状物扔过去。意外的一幕出现了,柱状物被击中后,上面的包裹物一一脱落,里面的内层居然是铁质的!

原来是一坨铁,这可值不少钱!唐兴凤高兴坏了,连忙抱住铁疙瘩,试图将它拔出来。不料,这“铁疙瘩”好像生了根似的,即便唐兴凤使出了吃奶的劲,铁疙瘩仍纹丝不动。

唐兴凤不忧反喜,毕竟铁器越重越值钱!于是,他连忙跑回家,叫来10多名亲友,大家七手八脚将铁器上的外壳剥干净,接着手抬肩扛,费了九牛二虎之力,终于将这坨笨重的“废铁”装上农用三轮车。

彼时,日暮西沉,废品站早已关门,唐兴凤等人只好将铁器运往家中,准备等第二天再拿去卖了。

这铁疙瘩大概有一吨重,霸气外露,一路上,引得无数人驻足观望,议论纷纷。唐兴凤坐在三轮车前,脑袋高昂,好不得意。

翌日,唐兴凤起了个大早,谁知刚打开门,就发现院子里站满了人。原来,村民们都知道唐兴凤挖到了“宝贝”,于是天还没亮,便一窝蜂跑来他家看宝贝。此时,大家正围着铁器,热火朝天地讨论起它的来历。

有人说,这是大禹治水的镇水之器;还有人说,这是巨轮上的构件;也有人开玩笑说,这是UFO掉落下来的零件……

听到这里,唐兴凤顿时乐了,他心底暗想:管它是啥,能换钱才是正经。

就在此时,一名细心的村民突然喊道,铁柱子上面有字!这莫不是老祖宗埋下的镇邪物吧?

唐兴凤一听顿时慌了,他连忙凑近一看,果真发现铁柱子上有繁体字,他意识到,这铁疙瘩即便不是镇邪物体,恐怕也是古物,甚至可能是文物,于是连忙拨打了当地派出所的电话求助。

不多时,派出所工作人员带着文管专家来到现场。经过初步研究,专家发现铁柱子上确实有不少篆书铭文,其中“广汉郡雒江桥墩”几个字清晰可辨,说明这是一件桥墩子。遗憾的是,铸刻“年号”那一栏,字迹已经模糊了。不过,桥墩上的篆书足以证明,这件桥墩的年代应该是在秦汉时期。

而后,专家便向唐兴凤等人宣传文物保护知识,经过良好的沟通,唐兴凤等人主动上交了这件文物,文管部门也给予了一定的物资奖励,以资鼓励。

将铁桥墩带回文管所后,考古专家来到铁桥墩发现处,进行了发掘,发掘出陶片11片,筒瓦1块,板瓦7块。其中,最让专家惊喜的是,现场还发现桥墩“外范”残皮29块。

所谓“外范”,是古人铸造工艺中的名词。古人在铸造铜器或铁器时,必先制成想要铸物的模型,再用黏土和砂石敷在模型外面,脱出用来形成铸件外形,被称为“外范”。这正是词语“模范”的由来。

专家之所以惊喜,是因为其中8块外范上面有字,均为篆书,分别为雒、郡、广、江、重、年等字。这些字,对后期破解桥墩上的铭文,起到了极为关键的作用。

2014年,克服重重困难,考古专家终于解读出桥墩上的铭文:广汉郡雒江桥墩,重四十五石,太始元年造。

翻开历史,我们出现过4个“太始元年”,但真正统治过“广汉”地区的,唯有汉武帝。也就是说,这件雒江桥墩,是在汉武帝太始元年铸造的,而这个时期,又恰好是“西南大开发”的重要时期。

一石激起千层浪!

原来,西南大开发出现在2000多年前,由于年代久远,已经很难找到相关记载或史证,所以,当时的历史学界,一直对汉武帝在西南的统治表示怀疑。而雒江桥墩的发现,则是汉武帝“西南大开发”有力的佐证。

此外,雒江桥墩的发现,还证实了,早在2000多年前,我们的铸铁工艺,已经攀升到惊人的高度。

大凡谈到汉武帝实现大一统的原因,无外乎是汉武帝雄才大略,善于用人,让卫青、霍去病等名将得以施展开来,才有了强盛至极的西汉王朝。诚然,这些是重要的原因,但我们同样不能忽视铸铁工艺的威力。

汉武帝之前,无论匈奴还是汉王朝,“青铜器”才是主流,但对比青铜,“铁”在硬度、重量、锋利度上都占有绝对优势。而雒江桥墩的发现,证明早在汉武帝时期,西汉的“冶铁技术”已经普及到民用,既然如此,军用更不在话下。所以,正是有了先进铁器装备的加持,汉朝才能“一汉敌五胡”,战无不胜,攻无不克,最终实现“王者无外”的“大一统”的局面。

岁月悠悠,转瞬千年,这件沉睡千年、见证了汉武帝伟大功绩的雒江桥墩,现珍藏在三星堆博物馆,由于铁器易腐蚀,因而很少公开展出,不知你见过吗?

“谁让他调戏我儿媳妇,我是正当防卫!”陕西安康,儿媳妇遭到同村男子调戏,六旬公公见状反击致对方重伤,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向某与华某系同村村民,事发当天,该村村民周某之父去世,向某与妻子、华某均在周家事场帮忙。当天晚上七时十分许,华某酒后以喝水为由来到向某家中。

此时,向某家中只有其儿媳妇田某一人在家,华某见状,顿生歹心,便对田某提出不轨要求并将手伸入其衣服内。

正恰向某回到家中撞见华某,便对其进行质问并要求离开,华某拒不离开。向某遂拿起榔头恐吓对方,华某仍不离开,向某便朝着其额头进行击打致其流血昏倒。

事后经鉴定,华某系因他人打伤致急性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导致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颅内出血,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均属重伤二级。

那么对于本案又该如何认定呢?在实践中则有三种看法,其一,向某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不应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首先,成立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为要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且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尚未结束,本案中,华某醉酒后来到向某家中对其儿媳妇田某调戏在先,其调戏猥亵行为属于不法侵害。

向某为了保护田某免受不法侵害,要求华某离开,在遭到拒绝后遂采取相应手段强制其退出,最终致其受伤。

由于华某尚且处于醉酒状态,其又刚实施了对田某猥亵的行为,其人身仍具有较大的危险性,因此,根据向某的防卫方式与手段来看,其防卫行为尚且属于法定限度内,并不过当,因此成立正当防卫,无须承担刑事责任。

其二,向某的行为成立防卫过当,本案中,华某虽然侵犯田某在先,向某为了保护其儿媳妇田某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可以对华某进行防卫。

但从本案来看,华某已停止对田某的侵犯行为,该不法侵害业已结束,此时华某拒不退出向某家中的行为属于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

向某为了让华某离开,从而采取使用榔头殴打华某头部的方式最终致华某重伤,从向某防卫的方式与打击的部位来看,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故向某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其三,向某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本案中,虽然华某先前实施了侵害田某的行为,但在向某回到家对其进行斥责之后,华某停止了其不法侵害。

华某在经劝说拒不离开后,向某便使用榔头对华某进行击打致其重伤,向某主观上存在着伤害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致对方重伤的行为,向某的行为符合成立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因此成立故意伤害罪。

那么最终,法院采纳了第三种观点,认为向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234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由于向某的行为致华某重伤二级,故其量刑幅度一般在三至十年之间。由于华某对矛盾的引发及激化存在过错,依法可以减轻向某的部分责任,且向某属初犯、偶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向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华某各项费用共计18万余元。

那么对于本案,就个人而言,我更支持第二种观点,向某的行为成立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本案中,华某虽然停止了对田某的不法侵害行为,但此时由于其非法侵入向某家中,在向某要求其退出后又拒不退出,其行为侵害了向某的住宅安宁权,仍属于一种不法侵害,对此,向某可以进行防卫。

但华某的不法侵害尚未威胁到向某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故向某不具有行使无限防卫权icon的构成要件,其持榔头殴打华某头部致其重伤的行为明显与其要保护的法益不对等。

向某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成立防卫过当,应当按故意伤害或过失致人重伤罪论处,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总而言之,公公保护儿媳妇,无可厚非,这种精神无疑是值得称颂与赞扬的。但在此过程中,也要讲究方式与方法,不能过于意气用事,一旦如此,那么最终的结果可能会适得其反,有理也变成了无理!

对此,你有什么看法?欢迎大家在评论区下方留言。 (注:图片仅供示意)

非常认同这样一句话:

“跟不同的人结婚,需要面对不同的问题,没有一份婚姻不需要努力经营。”

能够携手一生的婚姻,期间也未必都是幸福,有时也会经历鸡毛蒜皮。

婚姻有了裂痕,到底是终止还是修复,从来就没有标准的答案。

它本就是要基于个人需求而做的决定,往往要看自己的选择。

要么选择自己能承受的,要么承受自己选择的。

对于婚姻,不管是安静离开,还是勇敢留下来,都要朝着幸福的方向奔赴。

愿你婚姻顺利时,能好好珍惜枕边人;遇到波折时,也能拥有随时转身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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