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房价##房产# 湖北武汉,65岁男子舒某某的房子被强拆,他和老伴运来集装箱,在里面住了近半年,警方也对强拆予以立案。当拆迁方人员再次来到拆迁现场时,舒某某拿出手机拍照,双方发生冲突。舒某某从集装箱中拿出刀子,捅死1人,捅伤2人。之后舒某某又拿刀来到拆迁公司,将遇到的熊某某捅刺致死。近日,舒某某被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
刚开始看媒体报道的标题:“65岁男子与拆迁方发生冲突后持刀捅死2人”,以为是在强拆过程中,男子捅死人。这样的话,这个案子还可能出现正当防卫的可能,或者防卫过当的可能。
但仔细看完报道,却发现,舒某某的行为与正当防卫基本不可能有关。而舒某某也大概率会被判处死刑。
用拆迁者指拆迁公司的工作人员,可能也不是太合适。毕竟,事件发生在拆迁完成之后,而这些被害人,恐怕也大概率并非是当初直接实施拆迁的人员。
所谓正当防卫,是指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的一个基本要求是,必须是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而在这个事件里,舒某莫是在冲突之后,返回集装箱,拿出刀子实施的杀人行为。
这个杀人行为,发生在不法侵害结束后。
对于之前的冲突,舒某某的老伴说,是对方看到舒某某拍照后,抢夺手机,还殴打舒某某。
具体的经过现在没有看到官方通报。
但即便确实是这样,在冲突结束后,不法侵害已经结束,舒某某可以采取报警等方式解决,而他却并没有这样做,直接拿出刀子实施杀人行为,是无法构成正当防卫的。也不具有防卫的性质。
当然,如果舒某某的行为就此停止,如果之前这些人确实对舒某某进行过毫无理由的殴打,有错在先,属于被害人过错,在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
但舒某某却并没有停止犯罪行为,而是持刀冲进其他地方,对并没有与他发生冲突的熊某某杀死,这一故意杀人行为却没有任何可以辩解的理由了。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故意杀人的,应当优先适用死刑,如果有从轻、减轻情节,再考虑其他量刑。
现在舒某某连杀两人,尤其第二个杀人行为,没有什么可以从轻的情节,估计大概率是要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了。
当然,这并非说之前的强拆行为就没有问题了,在没有签订拆迁协议的情况下,强行拆除他人房屋,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这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但在遇到问题时,还是要冷静客观对待,不能用违法犯罪的手段来发泄情绪,否则就从被害人变成了加害人,变成了犯罪者,这就得不偿失了。
你觉得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你的看法吧!
刚开始看媒体报道的标题:“65岁男子与拆迁方发生冲突后持刀捅死2人”,以为是在强拆过程中,男子捅死人。这样的话,这个案子还可能出现正当防卫的可能,或者防卫过当的可能。
但仔细看完报道,却发现,舒某某的行为与正当防卫基本不可能有关。而舒某某也大概率会被判处死刑。
用拆迁者指拆迁公司的工作人员,可能也不是太合适。毕竟,事件发生在拆迁完成之后,而这些被害人,恐怕也大概率并非是当初直接实施拆迁的人员。
所谓正当防卫,是指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的一个基本要求是,必须是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而在这个事件里,舒某莫是在冲突之后,返回集装箱,拿出刀子实施的杀人行为。
这个杀人行为,发生在不法侵害结束后。
对于之前的冲突,舒某某的老伴说,是对方看到舒某某拍照后,抢夺手机,还殴打舒某某。
具体的经过现在没有看到官方通报。
但即便确实是这样,在冲突结束后,不法侵害已经结束,舒某某可以采取报警等方式解决,而他却并没有这样做,直接拿出刀子实施杀人行为,是无法构成正当防卫的。也不具有防卫的性质。
当然,如果舒某某的行为就此停止,如果之前这些人确实对舒某某进行过毫无理由的殴打,有错在先,属于被害人过错,在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
但舒某某却并没有停止犯罪行为,而是持刀冲进其他地方,对并没有与他发生冲突的熊某某杀死,这一故意杀人行为却没有任何可以辩解的理由了。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故意杀人的,应当优先适用死刑,如果有从轻、减轻情节,再考虑其他量刑。
现在舒某某连杀两人,尤其第二个杀人行为,没有什么可以从轻的情节,估计大概率是要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了。
当然,这并非说之前的强拆行为就没有问题了,在没有签订拆迁协议的情况下,强行拆除他人房屋,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这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但在遇到问题时,还是要冷静客观对待,不能用违法犯罪的手段来发泄情绪,否则就从被害人变成了加害人,变成了犯罪者,这就得不偿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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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按摩师反杀强行入室者:二审认定防卫过当,维持有期徒刑四年判决】9月10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残疾人按摩师反杀深夜强行入室者”一案进行宣判,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被告人于海义属于防卫过当,判处有期徒刑4年。二审宣判后,于海义姐姐告诉记者,将提起申诉。在法院等待判决结果的被害人吕某家属表示,对审判结果不服,会进行申诉。
此前报道称,2018年9月18日凌晨,辽宁抚顺一家足疗店已打烊上锁,残疾员工于海义在店中一楼休息。男子吕某酒后来到足疗店,在叫门无果后,强行将门锁拧开入室,后与于海义厮打起来。在吕某强行进入前,于海义准备了折叠刀,冲突中,于海义持折叠尖刀刺中吕某腹部,致其倒地。
事发后,在按摩店二楼休息的工作人员丛某和王某听到声音来到一楼,并拨打120及110,于海义随120救护车将吕某送至抚顺市矿务局医院。吕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吕某系被带刃刺器刺中上腹部造成肠系膜动脉断裂大失血而死亡。案发后,经家人劝说,于海义于案发当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2020年11月18日,此案在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看守所法庭公开宣判,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于海义防卫过当,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5000元。庭审结束后,于海义本人与家属对审判结果不服,表示上诉。
2021年7月20日,“残疾按摩师反杀案”二审在抚顺市看守所开庭,法院未当庭宣判。(来源:极目新闻)https://t.cn/A6Ikvbik
此前报道称,2018年9月18日凌晨,辽宁抚顺一家足疗店已打烊上锁,残疾员工于海义在店中一楼休息。男子吕某酒后来到足疗店,在叫门无果后,强行将门锁拧开入室,后与于海义厮打起来。在吕某强行进入前,于海义准备了折叠刀,冲突中,于海义持折叠尖刀刺中吕某腹部,致其倒地。
事发后,在按摩店二楼休息的工作人员丛某和王某听到声音来到一楼,并拨打120及110,于海义随120救护车将吕某送至抚顺市矿务局医院。吕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吕某系被带刃刺器刺中上腹部造成肠系膜动脉断裂大失血而死亡。案发后,经家人劝说,于海义于案发当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2020年11月18日,此案在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看守所法庭公开宣判,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于海义防卫过当,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5000元。庭审结束后,于海义本人与家属对审判结果不服,表示上诉。
2021年7月20日,“残疾按摩师反杀案”二审在抚顺市看守所开庭,法院未当庭宣判。(来源:极目新闻)https://t.cn/A6Ikvbik
【案例1002----徐某、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审案例,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上诉人徐某及辩护人上诉提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2018)新4322刑初94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并依法改判、撤销第四项并依法改判“责令被告人徐某退赔违法所得47041950.60元并分别返还各集资人”。原审认定事实有误,量刑明显过重且有不当。
上诉人高某某上诉提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2018)新4322刑初94号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上诉理由:1、原审判决认定“2016年4月22日向王某1退赔了24000元,因该款未打入龙炎公司账户,不应作为退赔款项认定”与事实不符,认定事实错误,高某某向王某1退赔了54000元。2、原审判处罚金过高,不符合法律规定。3、责令退赔的金额应仅限于本人违法所得范围。
上诉人牟某某及辩护人上诉提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2018)新4322刑初94号刑事判决书第三项并依法改判。上诉理由,牟某某在本案中系普通业务人员,每月领取固定工资,根据两高一部司法解释,牟某某属于一般工作人员,不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阿勒泰分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徐某、高某某、牟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徐某、高某某并非本人吸收公众存款,均按上线要求转入龙炎公司指定的账户,二人对吸收的资金无支配权,仅获取提成款,对被害人无法收回的投资款,应根据二人在共同犯罪中应负的罪责承担退赔责任。
综上,建议二审法院对本案量刑上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但在追缴退赔上予以纠正。
经审理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对原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2016年3月,高某某介绍王某1投资龙炎公司理财产品,经富蕴县法院组织双方调解,于2016年6月15日作出(2016)新4322民初663号民事调解书,高某某于2016年4月22日支付王某124000元,经富蕴县法院执行局执行,高某某支付王某129697元,已经执行完毕。
关于徐某、高某某提出责令退赔的金额应仅限于本人违法所得范围的辩护意见,经查,徐某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将受害人款项打入龙炎公司账户;富蕴县公安局调取的杭州龙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投资平台的后台大数据、龙炎数据库整理报告浙科咨中心[2016]咨字第14号,证实徐某非法吸收47041950.62元,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吸收11936733.95元
徐某、高某某并非本人吸收公众存款,均按上线要求转入龙炎公司指定的账户,二人对吸收的资金无支配权,仅获取提成款,对被害人无法收回的投资款,徐某、高某某应在其犯罪所得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至于投资人的其他经济损失,应在杭州龙炎电子公司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判决书生效并进入执行阶段后,通过对追缴违法所得和责令退赔等执行途径解决。对上诉人徐某、高某某的上述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关于牟某某及辩护人提出牟某某属于一般工作人员,不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经查,徐某、高某某、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牟某某是受雇于徐某、高某某,其职责是打款和统计,帮助徐某、高某某完成了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属于共同犯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牟某某及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原审法院量刑时已考虑上诉人徐某、高某某、牟某某具有从犯、部分退赔、得到部分被害人谅解、悔罪等情节,已对其从轻处罚。高某某退赔王某1款项虽然在二审中得到确认,但原审对高某某量刑适当。原审法院关于退赔范围的认定不当,应予以纠正。 https://t.cn/RI7nYAL
上诉人徐某及辩护人上诉提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2018)新4322刑初94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并依法改判、撤销第四项并依法改判“责令被告人徐某退赔违法所得47041950.60元并分别返还各集资人”。原审认定事实有误,量刑明显过重且有不当。
上诉人高某某上诉提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2018)新4322刑初94号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上诉理由:1、原审判决认定“2016年4月22日向王某1退赔了24000元,因该款未打入龙炎公司账户,不应作为退赔款项认定”与事实不符,认定事实错误,高某某向王某1退赔了54000元。2、原审判处罚金过高,不符合法律规定。3、责令退赔的金额应仅限于本人违法所得范围。
上诉人牟某某及辩护人上诉提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2018)新4322刑初94号刑事判决书第三项并依法改判。上诉理由,牟某某在本案中系普通业务人员,每月领取固定工资,根据两高一部司法解释,牟某某属于一般工作人员,不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阿勒泰分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徐某、高某某、牟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徐某、高某某并非本人吸收公众存款,均按上线要求转入龙炎公司指定的账户,二人对吸收的资金无支配权,仅获取提成款,对被害人无法收回的投资款,应根据二人在共同犯罪中应负的罪责承担退赔责任。
综上,建议二审法院对本案量刑上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但在追缴退赔上予以纠正。
经审理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对原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2016年3月,高某某介绍王某1投资龙炎公司理财产品,经富蕴县法院组织双方调解,于2016年6月15日作出(2016)新4322民初663号民事调解书,高某某于2016年4月22日支付王某124000元,经富蕴县法院执行局执行,高某某支付王某129697元,已经执行完毕。
关于徐某、高某某提出责令退赔的金额应仅限于本人违法所得范围的辩护意见,经查,徐某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将受害人款项打入龙炎公司账户;富蕴县公安局调取的杭州龙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投资平台的后台大数据、龙炎数据库整理报告浙科咨中心[2016]咨字第14号,证实徐某非法吸收47041950.62元,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吸收11936733.95元
徐某、高某某并非本人吸收公众存款,均按上线要求转入龙炎公司指定的账户,二人对吸收的资金无支配权,仅获取提成款,对被害人无法收回的投资款,徐某、高某某应在其犯罪所得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至于投资人的其他经济损失,应在杭州龙炎电子公司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判决书生效并进入执行阶段后,通过对追缴违法所得和责令退赔等执行途径解决。对上诉人徐某、高某某的上述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关于牟某某及辩护人提出牟某某属于一般工作人员,不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经查,徐某、高某某、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牟某某是受雇于徐某、高某某,其职责是打款和统计,帮助徐某、高某某完成了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属于共同犯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牟某某及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原审法院量刑时已考虑上诉人徐某、高某某、牟某某具有从犯、部分退赔、得到部分被害人谅解、悔罪等情节,已对其从轻处罚。高某某退赔王某1款项虽然在二审中得到确认,但原审对高某某量刑适当。原审法院关于退赔范围的认定不当,应予以纠正。 https://t.cn/RI7nY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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