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新流域[超话]#【佛典故事:真实语的力量 !】(摘编)
天上天下无如佛,十方世界亦无比。
世间所有我尽见,一切无有如佛者。
佛陀时期,僧团众比丘围绕着世尊,在摩揭陀国的周边地区,巡回着游行弘法。
一天,佛陀率领诸比丘,游行到摩揭陀郊外的一片大森林。才休息没多久,森林忽然起火,火势勇猛,铺天盖地而来。
佛陀周围的比丘,有的惊慌失措,有的冷静自如,有的恐惧万分。这是可以理解的,因为当时围绕着世尊的,三果以上的圣者比丘并不多。
那些火焰,夹杂着浓烟,不断地蔓延,很快就烧到了佛陀的附近。一些凡夫比丘,已经在恐怖死亡的来临!
有些比丘说:“我们来找找木材烧逆火吧,这样的话,也许那些大火不会烧到我们的面前。”于是,一些比丘信以为真,有的已动身去附近寻找木材了。
见到他们慌乱的样子,一位证果比丘说:“各位法友!你们究竟在干什么?!就像在大白天,却看不见天上的太阳;就像站在须弥山下,却看不见须弥山;你们与高贵无比的天人师相伴而行,却不思维佛陀的功德与力量,在那里自乱阵脚,成何体统!你们现在前往佛前,老老实实的呆在世尊的身边,这才是明智的选择!”
于是,那些慌乱的比丘纷纷集合,一起来到佛陀的面前。佛陀不语,面露微笑,宁静如夜空中那轮皎洁的明月!看到世尊胸有成竹的安祥面庞,那些慌乱比丘的心,刹那间安静下来。
森林大火强烈狂猛,不一会,已烧到佛陀周围方圆百米左右的范围。然而,大火只在百米开外狂烈焚烧,始终不敢越雷池半步!
比丘们惊奇万分,因为周围的树木、花草等,已经被大火全部吞没,唯独这块百米之地安然无恙!
抑制不住内心的激动,比丘们开始赞叹佛陀的功德:“这实在是佛的功德所至!没有生命的大火,竟然也通人性一般,就是不烧到佛陀的身边。或许,世尊使用了神通力?”
佛陀听到他们的议论,开口说话:“诸比丘!这大火不能烧进百米之内,并不是我今生的力量所导致。它的缘起,出自于某个过去世,我所使用的真实语的力量!之后,在一个大劫内,火焰到这里将永远不能燃烧!这即是所谓的劫内持续奇迹!”
这时,阿难长老扩展四叠衣作为佛座,恳请佛陀上座说法。众比丘也右绕佛陀,恭敬礼拜后坐于一边:“世尊!我们只知道现在的一些事情,过去世的因缘很深奥,请求佛陀明确开示!”于是佛为说过去之事。
昔日,在摩揭陀国的附近,释迦菩萨投生于鹌鹑的母胎。破卵飞出时,这只幼鹑美丽如月,呈月圆之状,小巧可爱。
过后,幼鹑的父母,将它放置于树上的鸟巢,每天找来食饵,用嘴巴喂幼鹑进食。
这只幼鹑虽然有翅膀,但目前没有腾空飞翔的能力;它虽然也有双腿,但目前没有在地上行走的能力。
而这座大森林,年年会出现一些火灾,扰乱鸟类及其他动物的生活。
某一天,森林又起大火,发出赫人的爆破声,一石激起千层浪,整个森林瞬时慌乱一片,众多动物纷纷逃命。
鸟群也都由自己的巢中飞出,因害怕死亡而腾空逃去。幼鹑的父母也不例外,置菩萨于巢中不顾,掠空而逃。
菩萨幼鹑抬头,看见大火已经逼近,心想:“如果我有展翅腾空的能力,我将随心所欲的飞到任何地方!如果我有扬足步行的力量,我将奋力徒步的走到任何地方!然而,现在只是空想。”
“父母尚且害怕死亡,为保自身而弃我不顾,如今我没有救助者,只能靠自己!今天能否保住性命,不得而知。”想到这里,怆然泪下。
俄顷,幼鹑心中浮起一念:“在这个世间,有戒德圆满者,有慧德圆满者。
昔日,为实现诸波罗蜜而坐于菩提树下,现身成正觉的佛陀,依戒律、禅定、智慧而得解脱。
依解脱完成知见,保持慈悲、真实、忍辱,慈爱所有众生,称为一切知智之佛。”
幼鹑继续思维:“在佛陀所具备的许多善德中,我也具有其中的一项,即是真实波罗蜜。昔日诸佛所行善德波罗蜜,必然是真实无误的!如果我以真实语,发真实波罗蜜誓愿,也许能够退去大火,保全生命!”
于是,菩萨幼鹑开口说偈:“世有戒德有真实,对此清净有慈悲。依此真实自性法,我为无上之誓言。”接着,菩萨以真实语发愿:“有翅不得飞,有足不能步,父母双飞离,此火速归去。”
在这真实语誓愿发出的同时,大火停止于百米方圆处。不一会,整个森林火焰开始退去,就像一只火把被投入到水中,森林火退时居然不再燃烧,瞬间就消失于无形。
菩萨幼鹑见状,说偈一首:“炽燃大火聚,与我誓言俱,一旦皆消去,恰如一火把,投向水中灭。”
此后,这块场地在一劫的时间内,永远不会燃烧,称为大劫持续奇迹!如是,菩萨以真实语避过火灾,享尽正常寿命后,随其业报离世而去。
佛陀说完这个本生故事,接着便说明四谛义理,说完四圣谛,多位比丘证得初果至四果。
最后,佛陀连结过去、今生,作因缘结语:“那时,幼鹑的父母,是我今世的父母,而幼鹑即是我。”
——故事选自《本生经》(南传)
.#佛教##佛教正法故事#
天上天下无如佛,十方世界亦无比。
世间所有我尽见,一切无有如佛者。
佛陀时期,僧团众比丘围绕着世尊,在摩揭陀国的周边地区,巡回着游行弘法。
一天,佛陀率领诸比丘,游行到摩揭陀郊外的一片大森林。才休息没多久,森林忽然起火,火势勇猛,铺天盖地而来。
佛陀周围的比丘,有的惊慌失措,有的冷静自如,有的恐惧万分。这是可以理解的,因为当时围绕着世尊的,三果以上的圣者比丘并不多。
那些火焰,夹杂着浓烟,不断地蔓延,很快就烧到了佛陀的附近。一些凡夫比丘,已经在恐怖死亡的来临!
有些比丘说:“我们来找找木材烧逆火吧,这样的话,也许那些大火不会烧到我们的面前。”于是,一些比丘信以为真,有的已动身去附近寻找木材了。
见到他们慌乱的样子,一位证果比丘说:“各位法友!你们究竟在干什么?!就像在大白天,却看不见天上的太阳;就像站在须弥山下,却看不见须弥山;你们与高贵无比的天人师相伴而行,却不思维佛陀的功德与力量,在那里自乱阵脚,成何体统!你们现在前往佛前,老老实实的呆在世尊的身边,这才是明智的选择!”
于是,那些慌乱的比丘纷纷集合,一起来到佛陀的面前。佛陀不语,面露微笑,宁静如夜空中那轮皎洁的明月!看到世尊胸有成竹的安祥面庞,那些慌乱比丘的心,刹那间安静下来。
森林大火强烈狂猛,不一会,已烧到佛陀周围方圆百米左右的范围。然而,大火只在百米开外狂烈焚烧,始终不敢越雷池半步!
比丘们惊奇万分,因为周围的树木、花草等,已经被大火全部吞没,唯独这块百米之地安然无恙!
抑制不住内心的激动,比丘们开始赞叹佛陀的功德:“这实在是佛的功德所至!没有生命的大火,竟然也通人性一般,就是不烧到佛陀的身边。或许,世尊使用了神通力?”
佛陀听到他们的议论,开口说话:“诸比丘!这大火不能烧进百米之内,并不是我今生的力量所导致。它的缘起,出自于某个过去世,我所使用的真实语的力量!之后,在一个大劫内,火焰到这里将永远不能燃烧!这即是所谓的劫内持续奇迹!”
这时,阿难长老扩展四叠衣作为佛座,恳请佛陀上座说法。众比丘也右绕佛陀,恭敬礼拜后坐于一边:“世尊!我们只知道现在的一些事情,过去世的因缘很深奥,请求佛陀明确开示!”于是佛为说过去之事。
昔日,在摩揭陀国的附近,释迦菩萨投生于鹌鹑的母胎。破卵飞出时,这只幼鹑美丽如月,呈月圆之状,小巧可爱。
过后,幼鹑的父母,将它放置于树上的鸟巢,每天找来食饵,用嘴巴喂幼鹑进食。
这只幼鹑虽然有翅膀,但目前没有腾空飞翔的能力;它虽然也有双腿,但目前没有在地上行走的能力。
而这座大森林,年年会出现一些火灾,扰乱鸟类及其他动物的生活。
某一天,森林又起大火,发出赫人的爆破声,一石激起千层浪,整个森林瞬时慌乱一片,众多动物纷纷逃命。
鸟群也都由自己的巢中飞出,因害怕死亡而腾空逃去。幼鹑的父母也不例外,置菩萨于巢中不顾,掠空而逃。
菩萨幼鹑抬头,看见大火已经逼近,心想:“如果我有展翅腾空的能力,我将随心所欲的飞到任何地方!如果我有扬足步行的力量,我将奋力徒步的走到任何地方!然而,现在只是空想。”
“父母尚且害怕死亡,为保自身而弃我不顾,如今我没有救助者,只能靠自己!今天能否保住性命,不得而知。”想到这里,怆然泪下。
俄顷,幼鹑心中浮起一念:“在这个世间,有戒德圆满者,有慧德圆满者。
昔日,为实现诸波罗蜜而坐于菩提树下,现身成正觉的佛陀,依戒律、禅定、智慧而得解脱。
依解脱完成知见,保持慈悲、真实、忍辱,慈爱所有众生,称为一切知智之佛。”
幼鹑继续思维:“在佛陀所具备的许多善德中,我也具有其中的一项,即是真实波罗蜜。昔日诸佛所行善德波罗蜜,必然是真实无误的!如果我以真实语,发真实波罗蜜誓愿,也许能够退去大火,保全生命!”
于是,菩萨幼鹑开口说偈:“世有戒德有真实,对此清净有慈悲。依此真实自性法,我为无上之誓言。”接着,菩萨以真实语发愿:“有翅不得飞,有足不能步,父母双飞离,此火速归去。”
在这真实语誓愿发出的同时,大火停止于百米方圆处。不一会,整个森林火焰开始退去,就像一只火把被投入到水中,森林火退时居然不再燃烧,瞬间就消失于无形。
菩萨幼鹑见状,说偈一首:“炽燃大火聚,与我誓言俱,一旦皆消去,恰如一火把,投向水中灭。”
此后,这块场地在一劫的时间内,永远不会燃烧,称为大劫持续奇迹!如是,菩萨以真实语避过火灾,享尽正常寿命后,随其业报离世而去。
佛陀说完这个本生故事,接着便说明四谛义理,说完四圣谛,多位比丘证得初果至四果。
最后,佛陀连结过去、今生,作因缘结语:“那时,幼鹑的父母,是我今世的父母,而幼鹑即是我。”
——故事选自《本生经》(南传)
.#佛教##佛教正法故事#
两位如来
为我等娑婆凡夫
选择往生净土的要法
「 摄生三愿 」
提出三个往生方案,
哪一个是娑婆凡夫最容易得生呢?
净土法门被称之为易行道,
是龙树菩萨依阿弥陀佛第十八愿 ────
念佛往生愿为根源判教而立,
也相应释迦牟尼佛在
《 无量寿经 》言 :
「 昇道无穷极,
易往而无人 」,
故知念佛往生的净土法门为最
「 易 」。
净土法门的主要行持方法是念佛,
而目的是往生净土。
依阿弥陀佛所发四十八愿,
为 「 欲生我国 」 的众生者
提供三种方法,
即第十八愿 ────
念佛往生愿、
第十九愿 ────
临终来迎愿,
及第二十愿 ────
繫念果遂愿,
所谓
「 摄生三愿 」。
此三愿是阿弥陀佛为不同根机的众生,
使他们依不同的生因,
得生净土。
乘第十八愿者是任何闻名信乐的众生,
只要念佛,
阿弥陀佛便誓诺一力承担,
保证念佛人得生。
乘第十九愿者是发菩提心、
修诸功德的佛弟子,
只要迴愿,
阿弥陀佛誓诺受法人临终来迎,
但是否往生,
视乎法子作最后决定。
至于乘第二十愿者,
虽繫念极乐,
也有念佛,
但不明信佛智、
不知或不信受弥陀愿力救度,
在念佛行业上,
仍抱有自力种善根的想法,
犹信因果罪福,
欲他朝一日修成正果,
阿弥陀佛誓诺在机缘成熟时,
令他们得成果愿。
释尊付嘱弥勒菩萨流通念佛往生一法,
当令是法,
久住不灭
相比以上
「 摄生三愿 」 的
三个往生方案,
哪一个是我等娑婆凡夫最容易做得到?
哪一个最相应我等娑婆凡夫的根机呢?
当然首推第十八愿的念佛 ────
阿弥陀佛的本愿行,
最易行、
最易往。
其实,
身为娑婆世界的化主,
释尊在
《 无量寿经 》 的
流通分,
早已付嘱弥勒菩萨只流通念佛往生
( 非诸行往生 ) ,
为佛灭后未来世凡夫选取此要法。
释尊续言 :
将来释迦一代时教,
「 经道灭尽,
特留此经 」,
「 当令是法,
久住不灭 」。
换言之,
就连法灭时期无善根的罪苦众生,
也可以靠念佛得生净土。
若然今人竟喊
「 念佛难往生 」,
那么,
诸佛留此经法给后世来者,
岂非形同虚设,
成戏论乎!
可知
「 弥陀本愿名号功德力救度法 」
是纯佛力救度、
全佛功德的念佛往生法门。
以净业三福为生因,
娑婆众生修九品行之中,
哪一个最应机?
此外,
释尊在
《 观经 》
藉罪恶凡夫韦提希提请,
许说以十三观行定善方法往生极乐世界;
又应韦提希根机,
自开净业三福,
以散善修福方法,
往生极乐世界。
最后,
在第十六观中,
为遇恶凡夫,
唯说念佛,
往生极乐。
以上三种往生极乐的方法 ────
定善观行、
散善三福、
念佛,
那一种最
「 易往 」 呢?
不用多说,
必然是念佛!
若然平生闻名诵经者竟喊
「 念佛难往生 」,
那么,
释尊举下下品之机为例,
此愚恶之人可以在
「 三业无功 」 的
情况下念佛,
即蒙佛来迎,
接引往生,
难道是戏论?
释尊在
《 观经 》 的
流通分回答阿难问
「 此经法要,
云何受持 」,
云 :
「 汝好持是语。
持是语者,
即是持无量寿佛名。」
善导大师更以神来之笔释此
「 经眼 」,
言 :
「 上来虽说定散两门之益,
望佛本愿,
意在众生,
一向专称,
弥陀佛名。」
是谁在
《 观经 》
说定散两门之益?
是释尊向佛弟子说;
是谁在望哪一位佛的本愿?
是释迦牟尼佛望向阿弥陀佛的本愿 ────
第十八愿。
故知释尊的出世本怀、
说法密意,
在于娑婆众生一向专称,
弥陀佛名。
弥陀的光明名号,
别异诸佛,
光中至尊,
故释迦偏叹西方,
劝专礼念
诸佛如来皆能以身相光明、
口业说法、
意业神通及名号等四种方法度脱众生。
从如来那边来说是名号;
从众生这边来说是念佛。
阿弥陀佛选择以最简易的方法 ────
名号度生,
将其法身的光明,
遍照十方世界,
无所障碍,
摄取念佛众生而不捨。
善导大师在
《 往生礼赞 》
有一对问答,
突显弥陀的光明名号是光中至尊,
别异诸佛,
云 :
「 问曰 :
『 一切诸佛,
三身同证,
悲智果圆,
亦应无二;
随方礼念,
课称一佛,
亦应得生。
何故偏叹西方,
劝专礼念等,
有何义也?』
「 答曰 :
『 诸佛所证,
平等是一;
若以愿行来收,
非无因缘。
然弥陀世尊,
本发深重誓愿,
以光明名号,
摄化十方,
但使信心求念;
上尽一形,
下至十声、
一声等,
以佛愿力,
易得往生。』」
是故释迦,
及以诸佛,
劝向西方,
为别异耳。
亦非是称念余佛不能除障灭罪也。
应知。
可知称念余佛名号,
虽能除障灭罪;
但知
「 弥陀身色如金山,
相好光明照十方。
唯有念佛蒙光摄,
当知本愿最为强。
六方如来舒舌证,
专称名号至西方。
到彼华开闻妙法,
十地愿行自然彰 」,
故此释迦如来偏叹西方极乐世界,
劝专礼念阿弥陀佛。
纯粹净土法门是名号独运,
称名独达的法门,
诸佛皆咨嗟称赞名号
净土法门之所以是易往、
易行,
全因为阿弥陀佛的光明名号,
具有不可思议威德神力,
具有无量无边不可思议功德,
致使最罪苦的无善根众生、
最愚恶的五逆凡夫,
乃至在临命终时为求脱苦解难,
起一念或喊一句
「 南无阿弥陀佛 」,
亦能得生!
释尊
《 观经 》
下辈生文叙述弥陀赞言 :
「 善男子!
以汝称佛名故,
诸罪消灭,
我来迎汝 」;
龙树菩萨在
《 易行品 》 说的
「 称名自归 」,
反映纯粹净土法门是
「 名号独运,
称名独达 」 的法门,
意即 :
这句名号具有独立运作的自然功能,
因此念佛人只要单独称名,
即可达到往生极乐世界去。
阿弥陀佛成就第十七愿 ────
设我得佛,
十方世界无量诸佛,
不悉咨嗟,
称我名者,
不取正觉。
阿弥陀佛又成就了本愿,
以称念佛名
「 易行 」
一法,
使十方众生
「 易往 」
净土成佛,
不单是弥陀的本愿行,
也是释尊的本怀、
是一切诸佛本愿意也。
为我等娑婆凡夫
选择往生净土的要法
「 摄生三愿 」
提出三个往生方案,
哪一个是娑婆凡夫最容易得生呢?
净土法门被称之为易行道,
是龙树菩萨依阿弥陀佛第十八愿 ────
念佛往生愿为根源判教而立,
也相应释迦牟尼佛在
《 无量寿经 》言 :
「 昇道无穷极,
易往而无人 」,
故知念佛往生的净土法门为最
「 易 」。
净土法门的主要行持方法是念佛,
而目的是往生净土。
依阿弥陀佛所发四十八愿,
为 「 欲生我国 」 的众生者
提供三种方法,
即第十八愿 ────
念佛往生愿、
第十九愿 ────
临终来迎愿,
及第二十愿 ────
繫念果遂愿,
所谓
「 摄生三愿 」。
此三愿是阿弥陀佛为不同根机的众生,
使他们依不同的生因,
得生净土。
乘第十八愿者是任何闻名信乐的众生,
只要念佛,
阿弥陀佛便誓诺一力承担,
保证念佛人得生。
乘第十九愿者是发菩提心、
修诸功德的佛弟子,
只要迴愿,
阿弥陀佛誓诺受法人临终来迎,
但是否往生,
视乎法子作最后决定。
至于乘第二十愿者,
虽繫念极乐,
也有念佛,
但不明信佛智、
不知或不信受弥陀愿力救度,
在念佛行业上,
仍抱有自力种善根的想法,
犹信因果罪福,
欲他朝一日修成正果,
阿弥陀佛誓诺在机缘成熟时,
令他们得成果愿。
释尊付嘱弥勒菩萨流通念佛往生一法,
当令是法,
久住不灭
相比以上
「 摄生三愿 」 的
三个往生方案,
哪一个是我等娑婆凡夫最容易做得到?
哪一个最相应我等娑婆凡夫的根机呢?
当然首推第十八愿的念佛 ────
阿弥陀佛的本愿行,
最易行、
最易往。
其实,
身为娑婆世界的化主,
释尊在
《 无量寿经 》 的
流通分,
早已付嘱弥勒菩萨只流通念佛往生
( 非诸行往生 ) ,
为佛灭后未来世凡夫选取此要法。
释尊续言 :
将来释迦一代时教,
「 经道灭尽,
特留此经 」,
「 当令是法,
久住不灭 」。
换言之,
就连法灭时期无善根的罪苦众生,
也可以靠念佛得生净土。
若然今人竟喊
「 念佛难往生 」,
那么,
诸佛留此经法给后世来者,
岂非形同虚设,
成戏论乎!
可知
「 弥陀本愿名号功德力救度法 」
是纯佛力救度、
全佛功德的念佛往生法门。
以净业三福为生因,
娑婆众生修九品行之中,
哪一个最应机?
此外,
释尊在
《 观经 》
藉罪恶凡夫韦提希提请,
许说以十三观行定善方法往生极乐世界;
又应韦提希根机,
自开净业三福,
以散善修福方法,
往生极乐世界。
最后,
在第十六观中,
为遇恶凡夫,
唯说念佛,
往生极乐。
以上三种往生极乐的方法 ────
定善观行、
散善三福、
念佛,
那一种最
「 易往 」 呢?
不用多说,
必然是念佛!
若然平生闻名诵经者竟喊
「 念佛难往生 」,
那么,
释尊举下下品之机为例,
此愚恶之人可以在
「 三业无功 」 的
情况下念佛,
即蒙佛来迎,
接引往生,
难道是戏论?
释尊在
《 观经 》 的
流通分回答阿难问
「 此经法要,
云何受持 」,
云 :
「 汝好持是语。
持是语者,
即是持无量寿佛名。」
善导大师更以神来之笔释此
「 经眼 」,
言 :
「 上来虽说定散两门之益,
望佛本愿,
意在众生,
一向专称,
弥陀佛名。」
是谁在
《 观经 》
说定散两门之益?
是释尊向佛弟子说;
是谁在望哪一位佛的本愿?
是释迦牟尼佛望向阿弥陀佛的本愿 ────
第十八愿。
故知释尊的出世本怀、
说法密意,
在于娑婆众生一向专称,
弥陀佛名。
弥陀的光明名号,
别异诸佛,
光中至尊,
故释迦偏叹西方,
劝专礼念
诸佛如来皆能以身相光明、
口业说法、
意业神通及名号等四种方法度脱众生。
从如来那边来说是名号;
从众生这边来说是念佛。
阿弥陀佛选择以最简易的方法 ────
名号度生,
将其法身的光明,
遍照十方世界,
无所障碍,
摄取念佛众生而不捨。
善导大师在
《 往生礼赞 》
有一对问答,
突显弥陀的光明名号是光中至尊,
别异诸佛,
云 :
「 问曰 :
『 一切诸佛,
三身同证,
悲智果圆,
亦应无二;
随方礼念,
课称一佛,
亦应得生。
何故偏叹西方,
劝专礼念等,
有何义也?』
「 答曰 :
『 诸佛所证,
平等是一;
若以愿行来收,
非无因缘。
然弥陀世尊,
本发深重誓愿,
以光明名号,
摄化十方,
但使信心求念;
上尽一形,
下至十声、
一声等,
以佛愿力,
易得往生。』」
是故释迦,
及以诸佛,
劝向西方,
为别异耳。
亦非是称念余佛不能除障灭罪也。
应知。
可知称念余佛名号,
虽能除障灭罪;
但知
「 弥陀身色如金山,
相好光明照十方。
唯有念佛蒙光摄,
当知本愿最为强。
六方如来舒舌证,
专称名号至西方。
到彼华开闻妙法,
十地愿行自然彰 」,
故此释迦如来偏叹西方极乐世界,
劝专礼念阿弥陀佛。
纯粹净土法门是名号独运,
称名独达的法门,
诸佛皆咨嗟称赞名号
净土法门之所以是易往、
易行,
全因为阿弥陀佛的光明名号,
具有不可思议威德神力,
具有无量无边不可思议功德,
致使最罪苦的无善根众生、
最愚恶的五逆凡夫,
乃至在临命终时为求脱苦解难,
起一念或喊一句
「 南无阿弥陀佛 」,
亦能得生!
释尊
《 观经 》
下辈生文叙述弥陀赞言 :
「 善男子!
以汝称佛名故,
诸罪消灭,
我来迎汝 」;
龙树菩萨在
《 易行品 》 说的
「 称名自归 」,
反映纯粹净土法门是
「 名号独运,
称名独达 」 的法门,
意即 :
这句名号具有独立运作的自然功能,
因此念佛人只要单独称名,
即可达到往生极乐世界去。
阿弥陀佛成就第十七愿 ────
设我得佛,
十方世界无量诸佛,
不悉咨嗟,
称我名者,
不取正觉。
阿弥陀佛又成就了本愿,
以称念佛名
「 易行 」
一法,
使十方众生
「 易往 」
净土成佛,
不单是弥陀的本愿行,
也是释尊的本怀、
是一切诸佛本愿意也。
不要动不属于你的东西!不要做不属于你的事!
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属于侵占罪吗?
导读:将别人的财产占为具有,并且不肯返还是属于违法的行为,人们需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有些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之后,受害者就打算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但不知道定什么罪。那么,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属于侵占罪吗?更多相关知识,请您阅读华律网内容。
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属于侵占罪吗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 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侵占罪的概念可表述为: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交出的行为。由此可见,这里的侵占是从狭义上理解的,它是指盗窃、诈骗、贪污、抢夺之外的侵犯财产的一种特定犯罪行为方式。
非法侵占他们财产罪的构成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侵占罪的客体是私有财产所有权,具体说是行为人自己所持有的他人财产的所有权或脱离物主占有的他人财产所有权。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
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占有的财物为他人合法所有,自己按法律或依约定有义务将该财物交还他人(财物所有人),但故意拒不交还。
认定:
(一)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侵占罪与盗窃罪同属侵犯财产罪,其主体都是一般主体。其区别主要表现在: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在盗窃时,财物并不在行为人控制之下:而侵占罪则是行为人侵占物主委托管理的财物,其实施侵占行为时,被侵占之物当时已在他的实际控制之下。
(二)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两罪的区别是:
1、犯罪对象不同,贪污罪只限于公共财产,且不能是不动产而侵占罪不仅可以是公共财物,还可以是私人财物,且包括不动产;
2、犯罪主体不同。侵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是代为保管他人财物且对其加以侵占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3、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同。贪污罪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已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而侵占罪中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并不影响该罪的成立。
非法占有的法律定性
1、《刑法》中的非法占有。
《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是通过实施犯罪的手段将物(财产)占有。也就是说《刑法》中的非法占有是通过《刑法》所禁止的手段将他人所有的财物进行实际掌握和控制,使物主对物失去控制。这种非法占有决不仅仅是占为行为人自己所有,也包括行为人非法处理自己控制和占有的物,如销赃等。《刑法》中的非法占有是这类犯罪主观故意的集中表现,而抢劫、盗窃、诈骗、贪污等则是实现非法占有故意的外在表现形式。此类犯罪的既遂大多是非法占有目的实现,非法占有的状态形成。《刑法》中的非法占有所侵犯的是《刑法》所保护的所有权和实际占有的状态,使物主丧失对财物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2、非法占有故意产生时间的先后是否影响定罪。
首先需要搞清的问题是非法占有的故意产生在非法占有的行为之前还是之后。有的犯罪是在占有财物前产生,如盗窃、抢劫等,都是先产生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后去实施非法占有的行为;有的犯罪则是在依法取得财产的事实占有后产生非法占有的故意,再实施侵犯他人所有权的行为,如侵占罪,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虽然这种情形下是先有犯罪行为后有犯罪故意,但这种非法占有的故意也是产生在逃匿之前而不是之后,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因此,非法占有故意产生先后不影响定罪,先有犯罪行为后有犯罪故意或者先有犯罪故意后有犯罪行为均不影响对其定罪。
3、犯罪后非法占有故意的转变是否影响定罪。
有的行为人在实施贪污行为后,将公共财物非法占有,已经完全改变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所有权人已完全失去了对这部分公共财产的控制和掌握,丧失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属于贪污犯罪既遂。至于这部分被犯罪行为人掌握和控制的公共财物即赃款赃物是用于行为人自己消费、挥霍,还是用于为公支出消费,原所有权人实际已无权问津。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终了后怕被查处而坐牢丢官,将赃款赃物用于为公支出消费或捐赠公益事业是犯罪既遂后的自主行为,至于其将犯罪所得给谁并不影响犯罪之构成,也改变不了其犯罪的性质,只能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将用于为公支出消费的扣除,实际是放纵了犯罪。总之,非法占有的故意在犯罪实施终了后的转变不能改变犯罪既遂后的性质。
4、非法占有他人占有的属于自己的财物是否构成犯罪。
行为人由于与对方产生了民事纠纷,以盗窃抢劫等方式去非法占有对方财产的话,很显然要按所触犯的罪名定罪。《刑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了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的范围,依法取得的财产才是合法的财产。公民通过合法方式取得的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不得以非法方式去改变。当事人应依法向法院起诉或通过其他合法形式去追索债务,而不应该用非法形式去取得,这种行为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对这种行为不依法追究,必然导致社会秩序大乱,盗窃、抢夺等犯罪横行,司法机关就丧失了其解决纠纷的作用,影响社会稳定。当然,对此类行为在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理。
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属于侵占罪吗?
导读:将别人的财产占为具有,并且不肯返还是属于违法的行为,人们需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有些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之后,受害者就打算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但不知道定什么罪。那么,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属于侵占罪吗?更多相关知识,请您阅读华律网内容。
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属于侵占罪吗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 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侵占罪的概念可表述为: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交出的行为。由此可见,这里的侵占是从狭义上理解的,它是指盗窃、诈骗、贪污、抢夺之外的侵犯财产的一种特定犯罪行为方式。
非法侵占他们财产罪的构成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侵占罪的客体是私有财产所有权,具体说是行为人自己所持有的他人财产的所有权或脱离物主占有的他人财产所有权。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
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占有的财物为他人合法所有,自己按法律或依约定有义务将该财物交还他人(财物所有人),但故意拒不交还。
认定:
(一)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侵占罪与盗窃罪同属侵犯财产罪,其主体都是一般主体。其区别主要表现在: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在盗窃时,财物并不在行为人控制之下:而侵占罪则是行为人侵占物主委托管理的财物,其实施侵占行为时,被侵占之物当时已在他的实际控制之下。
(二)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两罪的区别是:
1、犯罪对象不同,贪污罪只限于公共财产,且不能是不动产而侵占罪不仅可以是公共财物,还可以是私人财物,且包括不动产;
2、犯罪主体不同。侵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是代为保管他人财物且对其加以侵占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3、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同。贪污罪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已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而侵占罪中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并不影响该罪的成立。
非法占有的法律定性
1、《刑法》中的非法占有。
《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是通过实施犯罪的手段将物(财产)占有。也就是说《刑法》中的非法占有是通过《刑法》所禁止的手段将他人所有的财物进行实际掌握和控制,使物主对物失去控制。这种非法占有决不仅仅是占为行为人自己所有,也包括行为人非法处理自己控制和占有的物,如销赃等。《刑法》中的非法占有是这类犯罪主观故意的集中表现,而抢劫、盗窃、诈骗、贪污等则是实现非法占有故意的外在表现形式。此类犯罪的既遂大多是非法占有目的实现,非法占有的状态形成。《刑法》中的非法占有所侵犯的是《刑法》所保护的所有权和实际占有的状态,使物主丧失对财物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2、非法占有故意产生时间的先后是否影响定罪。
首先需要搞清的问题是非法占有的故意产生在非法占有的行为之前还是之后。有的犯罪是在占有财物前产生,如盗窃、抢劫等,都是先产生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后去实施非法占有的行为;有的犯罪则是在依法取得财产的事实占有后产生非法占有的故意,再实施侵犯他人所有权的行为,如侵占罪,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虽然这种情形下是先有犯罪行为后有犯罪故意,但这种非法占有的故意也是产生在逃匿之前而不是之后,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因此,非法占有故意产生先后不影响定罪,先有犯罪行为后有犯罪故意或者先有犯罪故意后有犯罪行为均不影响对其定罪。
3、犯罪后非法占有故意的转变是否影响定罪。
有的行为人在实施贪污行为后,将公共财物非法占有,已经完全改变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所有权人已完全失去了对这部分公共财产的控制和掌握,丧失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属于贪污犯罪既遂。至于这部分被犯罪行为人掌握和控制的公共财物即赃款赃物是用于行为人自己消费、挥霍,还是用于为公支出消费,原所有权人实际已无权问津。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终了后怕被查处而坐牢丢官,将赃款赃物用于为公支出消费或捐赠公益事业是犯罪既遂后的自主行为,至于其将犯罪所得给谁并不影响犯罪之构成,也改变不了其犯罪的性质,只能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将用于为公支出消费的扣除,实际是放纵了犯罪。总之,非法占有的故意在犯罪实施终了后的转变不能改变犯罪既遂后的性质。
4、非法占有他人占有的属于自己的财物是否构成犯罪。
行为人由于与对方产生了民事纠纷,以盗窃抢劫等方式去非法占有对方财产的话,很显然要按所触犯的罪名定罪。《刑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了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的范围,依法取得的财产才是合法的财产。公民通过合法方式取得的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不得以非法方式去改变。当事人应依法向法院起诉或通过其他合法形式去追索债务,而不应该用非法形式去取得,这种行为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对这种行为不依法追究,必然导致社会秩序大乱,盗窃、抢夺等犯罪横行,司法机关就丧失了其解决纠纷的作用,影响社会稳定。当然,对此类行为在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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