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化专栏|汽车行业数字化升级实践:二手车电商(三)】#大V聊车#二手车电商四种运营模式的实践案例实践案例3: B2B模式——车易拍平台车易拍是大搜车集团旗下2006年成立的二手车拍卖产业互联网平台。车易拍聚合大搜车的SaaS(软件即服务)服务能力和车易拍的在线拍卖交易能力,搭建了以拍卖交易为核心的二手车数字化供应链服务平台。拍卖生态伙伴基于SaaS产品实现业务在线和数据协同,形成行业聚合的数据共享和社会化服务能力共享。目前合作超过9千家4S经销商、10万二手车商、主流的检测服务商及车务服务商。车易拍的一大亮点是拥有国内应用广泛的268V车况检测标准(云检测和估价助手)。山东临沂远通集团二手车负责人周景霞介绍,与车易拍合作后,置换率从7.47%提升到了16.63%,二手车单车毛利也从1268.1元提升至1759.13元[6]。
车易拍的运营模式为B2B模式, B1端包括4S店、各大企业和单位的二手车源(包括客户购置新车时所置换的旧车)。车易拍进行线下的车检并收车后,再将这些车源信息接入车易拍平台,车易拍的注册车商会员(B2端)上线参与竞拍。按最高价成交后,线下服务商向购方车商过户车辆,并采取一定的配套金融该方案达成交易。若交易意向未达成,平台继续按照双方需求调整线上竞拍车源[4]。
实践案例4: C2B模式——车置宝模式车置宝创立于2012年,主要是面向全国的二手车回收,致力于为车主提供全程免费的一站式卖车服务。车置宝是全国二手车平台中唯一能做到超过60%交易量为跨区域交易的平台,其VPQS检测系统(专业检测工程师依此标准上门后30分钟内对车辆进行全方位、立体式的117个项目检测,依据1027个监测标准评分,出具权威的检测报告)得到业界认可。从2016年底的15家分公司扩展至2018年底的102家分公司。车置宝现已开设133个服务中心,服务近1000万名车主,在“收车”领域确立了领先地位。2018年4月12日,二手车拍卖平台车置宝宣布和阿里二手车达成战略合作,双方将落地超过200个城市,开展C2B卖车服务。
车置宝的运营模式为C2B模式,主要覆盖C端个人车源到达B端二手零售商。在收车环节,由卖车顾问咨询C端客户,客户预约上门检测。车置宝线下服务网点就近上门检测,将检测成果进行可视化、电子化并上传至车置宝竞拍平台。在竞拍环节,全国范围内的车商,进行暗拍,取最高价成交。在交车环节,引导客户到店过户,同时给予B端置车贷款等金融解决方案。车置宝平台的亮点是有“伏羲工程”、 “北极星工程”等AI算法工程服务提升交易效率[4]。
后记:各类电商平台模式面临不同程度的难题,“柠檬市场”要想变甜任重道远C2C模式,交易链条长,交易效率较低,获客成本较高,面临收入来源与成本结构不匹配的问题。B2C模式,电商处于弱势地位,核心交易环节参与度低,发挥作用小,其盈利空间有限;C端客户无法实地考察和试驾二手车,服务体系与监管体系不健全。B2B模式,车源混杂且质量参差不齐,售后服务没有保证。C2B模式,C端车主的车辆在经过检测后,真正在平台上的成交效率低(有数据显示为约1%),投入与收入不匹配;也存在下游B端商家跳过平台联系客户的现象。
综上所述,对于二手车电商平台和线下零售商,收入与投入不对称、获客成本高等难尚不能完全解决;对于买家,信息不对称、车源质量不一的风险始终存在。要想让“柠檬市场”要想变甜,在O2O新零售模式转型,精细化打磨运营环节,运用数字化技术和大数据驱动提升经营质量和服务质量,将是二手车行业共同努力的发展方向。
主要参考文献[1] 王乾,冯强. 2019年中国二手车电商行业研究报告[J]. 互联网经济,2019(6):62-67.[2] iResearch. 2019年中国二手车电商行业研究报告[R]. 艾瑞咨询,2019.[3] 韦玲艳. 数字化探索全业务生态,助力二手车电商在汽车存量时代逆势增长[R]. 易观分析,2019.[4] 马加奇,李学迁. 二手车平台运营模式研究[J]. 电子商务,2019(7): 34-35. [5] 田朝辉. 新零售时代二手车电商运营模式研究[J]. 福建江夏学院学报,2020(8): 28-35. [6]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 构建新车与二手车联动体系,车易拍赋能经销商攻守之道[EB/OL]. 汽车威客. 2021.2,https://t.cn/A6ISuVh2
#大V聊车# 作者简介:
穆天宇,现任华晨自主品牌汽车公司副总经理。拥有工学学士学位和工商管理硕士学位,高级工程师。2001年大学毕业后进入华晨汽车集团工作,曾任研发中心产品战略处处长,销售公司副总经理,集团发展规划部副部长,整车事业部副总经理。主要从事产品管理、营销管理和战略管理工作,产品业务涵盖乘用车、商用车和共享出行。经历二十年来华晨自主品牌整车从前期立项、设计开发、上市营销、迭代升级的生命周期全过程。负责和参与新产品立项策划50个,新产品上市营销管理项目16个,市场客户调研项目44个,组织编写集团发展战略规划、出行业务战略规划,制定品牌内涵方案,参与建立战略规划体系、产业整合优化、混合所有制改革等综合改革项目。当前工作的主要方向企业战略管理、产品战略管理、商业模式创新、汽车企业数字化转型升级。该文章首发于微信号:易简萃升书院。
车易拍的运营模式为B2B模式, B1端包括4S店、各大企业和单位的二手车源(包括客户购置新车时所置换的旧车)。车易拍进行线下的车检并收车后,再将这些车源信息接入车易拍平台,车易拍的注册车商会员(B2端)上线参与竞拍。按最高价成交后,线下服务商向购方车商过户车辆,并采取一定的配套金融该方案达成交易。若交易意向未达成,平台继续按照双方需求调整线上竞拍车源[4]。
实践案例4: C2B模式——车置宝模式车置宝创立于2012年,主要是面向全国的二手车回收,致力于为车主提供全程免费的一站式卖车服务。车置宝是全国二手车平台中唯一能做到超过60%交易量为跨区域交易的平台,其VPQS检测系统(专业检测工程师依此标准上门后30分钟内对车辆进行全方位、立体式的117个项目检测,依据1027个监测标准评分,出具权威的检测报告)得到业界认可。从2016年底的15家分公司扩展至2018年底的102家分公司。车置宝现已开设133个服务中心,服务近1000万名车主,在“收车”领域确立了领先地位。2018年4月12日,二手车拍卖平台车置宝宣布和阿里二手车达成战略合作,双方将落地超过200个城市,开展C2B卖车服务。
车置宝的运营模式为C2B模式,主要覆盖C端个人车源到达B端二手零售商。在收车环节,由卖车顾问咨询C端客户,客户预约上门检测。车置宝线下服务网点就近上门检测,将检测成果进行可视化、电子化并上传至车置宝竞拍平台。在竞拍环节,全国范围内的车商,进行暗拍,取最高价成交。在交车环节,引导客户到店过户,同时给予B端置车贷款等金融解决方案。车置宝平台的亮点是有“伏羲工程”、 “北极星工程”等AI算法工程服务提升交易效率[4]。
后记:各类电商平台模式面临不同程度的难题,“柠檬市场”要想变甜任重道远C2C模式,交易链条长,交易效率较低,获客成本较高,面临收入来源与成本结构不匹配的问题。B2C模式,电商处于弱势地位,核心交易环节参与度低,发挥作用小,其盈利空间有限;C端客户无法实地考察和试驾二手车,服务体系与监管体系不健全。B2B模式,车源混杂且质量参差不齐,售后服务没有保证。C2B模式,C端车主的车辆在经过检测后,真正在平台上的成交效率低(有数据显示为约1%),投入与收入不匹配;也存在下游B端商家跳过平台联系客户的现象。
综上所述,对于二手车电商平台和线下零售商,收入与投入不对称、获客成本高等难尚不能完全解决;对于买家,信息不对称、车源质量不一的风险始终存在。要想让“柠檬市场”要想变甜,在O2O新零售模式转型,精细化打磨运营环节,运用数字化技术和大数据驱动提升经营质量和服务质量,将是二手车行业共同努力的发展方向。
主要参考文献[1] 王乾,冯强. 2019年中国二手车电商行业研究报告[J]. 互联网经济,2019(6):62-67.[2] iResearch. 2019年中国二手车电商行业研究报告[R]. 艾瑞咨询,2019.[3] 韦玲艳. 数字化探索全业务生态,助力二手车电商在汽车存量时代逆势增长[R]. 易观分析,2019.[4] 马加奇,李学迁. 二手车平台运营模式研究[J]. 电子商务,2019(7): 34-35. [5] 田朝辉. 新零售时代二手车电商运营模式研究[J]. 福建江夏学院学报,2020(8): 28-35. [6]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 构建新车与二手车联动体系,车易拍赋能经销商攻守之道[EB/OL]. 汽车威客. 2021.2,https://t.cn/A6ISuVh2
#大V聊车# 作者简介:
穆天宇,现任华晨自主品牌汽车公司副总经理。拥有工学学士学位和工商管理硕士学位,高级工程师。2001年大学毕业后进入华晨汽车集团工作,曾任研发中心产品战略处处长,销售公司副总经理,集团发展规划部副部长,整车事业部副总经理。主要从事产品管理、营销管理和战略管理工作,产品业务涵盖乘用车、商用车和共享出行。经历二十年来华晨自主品牌整车从前期立项、设计开发、上市营销、迭代升级的生命周期全过程。负责和参与新产品立项策划50个,新产品上市营销管理项目16个,市场客户调研项目44个,组织编写集团发展战略规划、出行业务战略规划,制定品牌内涵方案,参与建立战略规划体系、产业整合优化、混合所有制改革等综合改革项目。当前工作的主要方向企业战略管理、产品战略管理、商业模式创新、汽车企业数字化转型升级。该文章首发于微信号:易简萃升书院。
本季最重磅的优衣库大师联名—INES 2021秋冬系列浪漫来袭。真丝衬衫轻薄柔软,上身轻盈垂坠,浓郁莓果红,复古松石绿的鲜艳色彩也很适合秋冬搭配,无论作为内搭还是单穿都能用一抹亮色让你成为人群中的焦点。灯芯绒茄克材质摩登复古,温柔暖阳黄元气十足,穿上它的秋日,每一天都是活力满满。印花连衣裙,前襟纽扣设计,完美修饰身材,放大长腿优势,经典花卉图案洋溢自然气息。#优衣库ines#
PS:本系列将于8月27日发售,可以在优衣库官方微信小程序提前预览加购哦~超多单品供你挑选,不容错过哈~
PS:本系列将于8月27日发售,可以在优衣库官方微信小程序提前预览加购哦~超多单品供你挑选,不容错过哈~
故意买过期面包索赔遭拒,二审法院:支持惩罚性赔偿!
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 2021-08-12
裁判观点
一审:本案徐昊楠在2018年至2019年期间,几十次因过期面包问题针对不同的经营者在不同法院多次提起诉讼,主张经营者承担十倍赔偿责任,并非一般意义上的消费者,其行为具有牟利性,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立法本意,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浪费司法诉讼资源,故一审法院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条款。
二审:虽然,根据上诉人在一、二审的自认,可以认定上诉人是经常、且故意留有证据的购买超过保质期的小额食品,后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购买者,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年1月26日通过发布的23号指导案例《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确定了“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销售者或者生产者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赔偿的,不论其购买时是否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人民法院都应予以支持。”的裁判规则,这是因为食品、药品是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大事,因此,法律赋以食品、药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更严苛的安全责任,赋以消费者主张处罚性赔偿的权利。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辽01民终99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昊楠,男,汉族,住沈阳市辽中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铁西区聚隆佳缘购物店,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
经营者:姚文阁,系个体工商户。
上诉人徐昊楠因与被上诉人沈阳市铁西区聚隆佳缘购物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辽0191民初36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徐昊楠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法庭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认为我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消费者,那么作为公民还没有权利购物了吗?面包是生活中必不可少的用品,确实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购买多了就被认定为非消费者,那么法律有无明确规定消费者应当怎样购买才算是一般意义上的消费者,居住在辽中区就不可以到外地购物吗?在购物中遇到一些问题是所有消费者都会遇到的事情,没有与商家纠缠商品的问题,而是选择法律诉讼,难道不是最明智的选择吗?如果与商家争执过程中发生口角、互殴,责任又算谁的?食品安全关系国家社会稳定发展,关系公民生命健康,应适用食品安全法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在客观上使本案原告可能获得比实际损失更大的赔偿,但其系建立在惩罚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或者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这一性质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上的,且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五条等规定,消费者举证证明所购买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主张经营者赔偿,不论是否明知故买,人民法院都应予支持。但开发区法院没有遵守最高人民法院的这项规定,属于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撤销。已有多个类似本案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件全部遵守最高法颁布的规定判决,对违法商家做出惩罚性赔偿。如果其他消费者往后的这类案件再如本案判决,那么不法商家岂不是无法无天了,法官本应打击违法犯罪,维护正义。一审法官明知经营者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但不履行法定义务,放纵违法的经营者,丧失了基本的职业道德。
沈阳市铁西区聚隆佳缘购物店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意见。
徐昊楠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沈阳市铁西区聚隆佳缘购物店赔偿徐昊楠1000元并返还商品价款3元,共计1003元;诉讼费由沈阳市铁西区聚隆佳缘购物店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4月22日,徐昊楠于沈阳市铁西区聚隆佳缘购物店处购买桃李牌优毛面包一个,并向沈阳市铁西区聚隆佳缘购物店支付货款3元。面包外包装载明:“生产日期20190417,保质期常温下4月份至9月份为4天。”徐昊楠用手机间断录制了购买过程。购买过程中及之后均未向沈阳市铁西区聚隆佳缘购物店提及产品过期之事。
在审理过程中,徐昊楠自称其长期居住在辽中区,未婚,独自居住在父母提供的住处,靠爷爷和爸爸提供生活费。2019年3、4月份期间多次来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但不能陈述具体的旅游地点。在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卖部,进超市后只买面包(因为其他产品看生产日期太麻烦,面包保质期短,如果这个超市面包没过期,其他商品基本就不会过期)。每次从进店就开始录像,如果没发现过期产品,有时就买瓶饮料。另外,徐昊楠自称在2018年至2019年期间,曾在辽中区因买面包诉讼过30余次,这次以同一类事由在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诉讼39件。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由此可见,该法所保护的对象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而本案徐昊楠长期居住在辽中区,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多家超市购买单只桃李面包的行为明显不是满足个人的生活消费需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界定,故其不应被认定为消费者,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
关于徐昊楠要求1000元赔偿的诉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本案徐昊楠在2018年至2019年期间,几十次因过期面包问题针对不同的经营者在不同法院多次提起诉讼,主张经营者承担十倍赔偿责任,并非一般意义上的消费者,其行为具有牟利性,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立法本意,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浪费司法诉讼资源,故一审法院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条款。关于徐昊楠要求返还购买面包的价款及1000元赔偿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本案经一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徐昊楠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徐昊楠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提供的在被上诉人处购买案涉面包的证据,被上诉人出售给上诉人的面包已过保质期,而且,被上诉人对案涉的已超过保质期的面包仍然对外销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正)第五十四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主观上具有过错。
本案上诉人明确其要求被上诉人赔偿1000元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3〕28号)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五条规定:“消费者举证证明所购买食品、药品的事实以及所购食品、药品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主张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五条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被上诉人明知销售的面包已过保质期,却仍然对外销售,依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赔偿1000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得到支持。由于上诉人所购买的面包早已过保质期,且被上诉人没有抗辩由上诉人予以返还,故本案没有必要判决由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返还所购买的面包。
虽然,根据上诉人在一、二审的自认,可以认定上诉人是经常、且故意留有证据的购买超过保质期的小额食品,后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购买者,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年1月26日通过发布的23号指导案例《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确定了“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销售者或者生产者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赔偿的,不论其购买时是否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人民法院都应予以支持。”的裁判规则,这是因为食品、药品是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大事,因此,法律赋以食品、药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更严苛的安全责任,赋以消费者主张处罚性赔偿的权利。
综上所述,上诉人徐昊楠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辽0191民初3626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沈阳市铁西区聚隆佳缘购物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退还上诉人徐昊楠购买面包价款3元;
三、被上诉人沈阳市铁西区聚隆佳缘购物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上诉人徐昊楠支付赔偿金1000元。
四、驳回当事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均由被上诉人沈阳市铁西区聚隆佳缘购物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小丹
审判员 陈兴田
审判员 宋 刚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程曦
书记员 韩金豆
(责任编辑:童悦敏)
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 2021-08-12
裁判观点
一审:本案徐昊楠在2018年至2019年期间,几十次因过期面包问题针对不同的经营者在不同法院多次提起诉讼,主张经营者承担十倍赔偿责任,并非一般意义上的消费者,其行为具有牟利性,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立法本意,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浪费司法诉讼资源,故一审法院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条款。
二审:虽然,根据上诉人在一、二审的自认,可以认定上诉人是经常、且故意留有证据的购买超过保质期的小额食品,后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购买者,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年1月26日通过发布的23号指导案例《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确定了“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销售者或者生产者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赔偿的,不论其购买时是否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人民法院都应予以支持。”的裁判规则,这是因为食品、药品是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大事,因此,法律赋以食品、药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更严苛的安全责任,赋以消费者主张处罚性赔偿的权利。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辽01民终99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昊楠,男,汉族,住沈阳市辽中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铁西区聚隆佳缘购物店,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
经营者:姚文阁,系个体工商户。
上诉人徐昊楠因与被上诉人沈阳市铁西区聚隆佳缘购物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辽0191民初36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徐昊楠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法庭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认为我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消费者,那么作为公民还没有权利购物了吗?面包是生活中必不可少的用品,确实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购买多了就被认定为非消费者,那么法律有无明确规定消费者应当怎样购买才算是一般意义上的消费者,居住在辽中区就不可以到外地购物吗?在购物中遇到一些问题是所有消费者都会遇到的事情,没有与商家纠缠商品的问题,而是选择法律诉讼,难道不是最明智的选择吗?如果与商家争执过程中发生口角、互殴,责任又算谁的?食品安全关系国家社会稳定发展,关系公民生命健康,应适用食品安全法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在客观上使本案原告可能获得比实际损失更大的赔偿,但其系建立在惩罚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或者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这一性质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上的,且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五条等规定,消费者举证证明所购买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主张经营者赔偿,不论是否明知故买,人民法院都应予支持。但开发区法院没有遵守最高人民法院的这项规定,属于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撤销。已有多个类似本案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件全部遵守最高法颁布的规定判决,对违法商家做出惩罚性赔偿。如果其他消费者往后的这类案件再如本案判决,那么不法商家岂不是无法无天了,法官本应打击违法犯罪,维护正义。一审法官明知经营者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但不履行法定义务,放纵违法的经营者,丧失了基本的职业道德。
沈阳市铁西区聚隆佳缘购物店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意见。
徐昊楠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沈阳市铁西区聚隆佳缘购物店赔偿徐昊楠1000元并返还商品价款3元,共计1003元;诉讼费由沈阳市铁西区聚隆佳缘购物店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4月22日,徐昊楠于沈阳市铁西区聚隆佳缘购物店处购买桃李牌优毛面包一个,并向沈阳市铁西区聚隆佳缘购物店支付货款3元。面包外包装载明:“生产日期20190417,保质期常温下4月份至9月份为4天。”徐昊楠用手机间断录制了购买过程。购买过程中及之后均未向沈阳市铁西区聚隆佳缘购物店提及产品过期之事。
在审理过程中,徐昊楠自称其长期居住在辽中区,未婚,独自居住在父母提供的住处,靠爷爷和爸爸提供生活费。2019年3、4月份期间多次来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但不能陈述具体的旅游地点。在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卖部,进超市后只买面包(因为其他产品看生产日期太麻烦,面包保质期短,如果这个超市面包没过期,其他商品基本就不会过期)。每次从进店就开始录像,如果没发现过期产品,有时就买瓶饮料。另外,徐昊楠自称在2018年至2019年期间,曾在辽中区因买面包诉讼过30余次,这次以同一类事由在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诉讼39件。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由此可见,该法所保护的对象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而本案徐昊楠长期居住在辽中区,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多家超市购买单只桃李面包的行为明显不是满足个人的生活消费需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界定,故其不应被认定为消费者,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
关于徐昊楠要求1000元赔偿的诉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本案徐昊楠在2018年至2019年期间,几十次因过期面包问题针对不同的经营者在不同法院多次提起诉讼,主张经营者承担十倍赔偿责任,并非一般意义上的消费者,其行为具有牟利性,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立法本意,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浪费司法诉讼资源,故一审法院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条款。关于徐昊楠要求返还购买面包的价款及1000元赔偿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本案经一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徐昊楠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徐昊楠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提供的在被上诉人处购买案涉面包的证据,被上诉人出售给上诉人的面包已过保质期,而且,被上诉人对案涉的已超过保质期的面包仍然对外销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正)第五十四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主观上具有过错。
本案上诉人明确其要求被上诉人赔偿1000元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3〕28号)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五条规定:“消费者举证证明所购买食品、药品的事实以及所购食品、药品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主张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五条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被上诉人明知销售的面包已过保质期,却仍然对外销售,依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赔偿1000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得到支持。由于上诉人所购买的面包早已过保质期,且被上诉人没有抗辩由上诉人予以返还,故本案没有必要判决由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返还所购买的面包。
虽然,根据上诉人在一、二审的自认,可以认定上诉人是经常、且故意留有证据的购买超过保质期的小额食品,后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购买者,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年1月26日通过发布的23号指导案例《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确定了“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销售者或者生产者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赔偿的,不论其购买时是否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人民法院都应予以支持。”的裁判规则,这是因为食品、药品是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大事,因此,法律赋以食品、药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更严苛的安全责任,赋以消费者主张处罚性赔偿的权利。
综上所述,上诉人徐昊楠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辽0191民初3626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沈阳市铁西区聚隆佳缘购物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退还上诉人徐昊楠购买面包价款3元;
三、被上诉人沈阳市铁西区聚隆佳缘购物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上诉人徐昊楠支付赔偿金1000元。
四、驳回当事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均由被上诉人沈阳市铁西区聚隆佳缘购物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小丹
审判员 陈兴田
审判员 宋 刚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程曦
书记员 韩金豆
(责任编辑:童悦敏)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