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 一女子在搬家时将多出来的个人物品交给了闺蜜。不久后,她偶然得知闺蜜说她的坏话,于是当即给闺蜜发了律师函,要对方交还那些闲置物,还向法院起诉闺蜜,要她赔偿自己闲置物的损失。
2021年5月,年轻女孩潇潇准备重新租房,就给闺蜜茹茹打了电话,让她过来取走了一些旧房子里自己不再需要的多余物品。几个月后, 潇潇偶然从友人处听到茹茹说她“人傻钱多”,她越想越气,便联系茹茹,要她退还从旧家里拿走的东西。
不仅如此,为了能把东西要回来,潇潇还给茹茹发了律师函。茹茹本想问潇潇的住址,好把东西给她送过去,但潇潇听到这些物品中有一些已经被茹茹用过了,她当即表示:闺蜜用过的她不要,并提起诉讼,要对方赔偿自己5000元。
在诉讼中,作为原告的潇潇称:她交给茹茹的所有物品都是让对方替自己保管的,那些东西并不是送给她的。因此,对方必须赔钱。
对此,被告茹茹则表示:她和潇潇之间并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二人就闲置物的交付上属于赠与关系。这些物品中的面膜、洗衣液、瑜伽垫等已被自己使用,无法返还,其余物品是可以还给潇潇的。不过,自己绝对不会就这些物品向潇潇负赔偿责任。
总而言之,本案的争议焦点就是潇潇将闲置物品交给茹茹究竟属于保管合同,还是属于赠与合同。在《民法典》上,两种合同都有各自的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彼此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也各不相同。
结合双方各自提交的证据及《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法院认为:
1.潇潇和茹茹之间是赠与合同关系, 而非保管合同关系
《民法典》第888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财物,并在未来返还该物的合同。
结合合同成立的条件来看,当事人之间成立保管合同,必须要达成保管财物的合意。即寄存人必须向保管人提出保管财物的请求,然后保管人表示同意,且在该财物已经交付给保管人的情况下,保管合同才成立并产生效力。
在本案中, 潇潇提供了她和茹茹关于交付这些闲置物的微信聊天记录,根据该记录的内容来看,其中只说让茹茹到潇潇处取东西,而就茹茹是否要帮潇潇保管好这些闲置物,以及潇潇将来是否会回茹茹处取走它们的问题,双方并没有聊到。
此外,在该聊天记录中,潇潇还特别强调问茹茹可以在这些闲置物中拿走一些自己想要的东西。
因此,结合聊天记录来看,潇潇和茹茹并未就这些闲置物达成保管的合意,双方并不成立保管合同关系,而成立赠与合同关系。
2.原被告之间的赠与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原告无权要求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因此,在潇潇和茹茹达成了赠与财物的合意,且潇潇已经把物品交给茹茹的时候,双方的赠与合同就已经履行完毕。任何一方都不得再反悔。
此外, 潇潇在让茹茹拿走自己的闲置物品时也没有对茹茹附加条件和义务,所以在茹茹拿到这些闲置物品后,其所有权就归茹茹享有。茹茹可以自由处分这些物品,而不用对潇潇负责任。
最终,法院驳回了潇潇的诉讼请求。她既无权撤销赠与,也无权向茹茹索要赔偿。不过,如果茹茹表示愿意归还物品,则双方可以在案外协商。
那么各位读者,对此案你怎么看呢?
2021年5月,年轻女孩潇潇准备重新租房,就给闺蜜茹茹打了电话,让她过来取走了一些旧房子里自己不再需要的多余物品。几个月后, 潇潇偶然从友人处听到茹茹说她“人傻钱多”,她越想越气,便联系茹茹,要她退还从旧家里拿走的东西。
不仅如此,为了能把东西要回来,潇潇还给茹茹发了律师函。茹茹本想问潇潇的住址,好把东西给她送过去,但潇潇听到这些物品中有一些已经被茹茹用过了,她当即表示:闺蜜用过的她不要,并提起诉讼,要对方赔偿自己5000元。
在诉讼中,作为原告的潇潇称:她交给茹茹的所有物品都是让对方替自己保管的,那些东西并不是送给她的。因此,对方必须赔钱。
对此,被告茹茹则表示:她和潇潇之间并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二人就闲置物的交付上属于赠与关系。这些物品中的面膜、洗衣液、瑜伽垫等已被自己使用,无法返还,其余物品是可以还给潇潇的。不过,自己绝对不会就这些物品向潇潇负赔偿责任。
总而言之,本案的争议焦点就是潇潇将闲置物品交给茹茹究竟属于保管合同,还是属于赠与合同。在《民法典》上,两种合同都有各自的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彼此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也各不相同。
结合双方各自提交的证据及《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法院认为:
1.潇潇和茹茹之间是赠与合同关系, 而非保管合同关系
《民法典》第888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财物,并在未来返还该物的合同。
结合合同成立的条件来看,当事人之间成立保管合同,必须要达成保管财物的合意。即寄存人必须向保管人提出保管财物的请求,然后保管人表示同意,且在该财物已经交付给保管人的情况下,保管合同才成立并产生效力。
在本案中, 潇潇提供了她和茹茹关于交付这些闲置物的微信聊天记录,根据该记录的内容来看,其中只说让茹茹到潇潇处取东西,而就茹茹是否要帮潇潇保管好这些闲置物,以及潇潇将来是否会回茹茹处取走它们的问题,双方并没有聊到。
此外,在该聊天记录中,潇潇还特别强调问茹茹可以在这些闲置物中拿走一些自己想要的东西。
因此,结合聊天记录来看,潇潇和茹茹并未就这些闲置物达成保管的合意,双方并不成立保管合同关系,而成立赠与合同关系。
2.原被告之间的赠与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原告无权要求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因此,在潇潇和茹茹达成了赠与财物的合意,且潇潇已经把物品交给茹茹的时候,双方的赠与合同就已经履行完毕。任何一方都不得再反悔。
此外, 潇潇在让茹茹拿走自己的闲置物品时也没有对茹茹附加条件和义务,所以在茹茹拿到这些闲置物品后,其所有权就归茹茹享有。茹茹可以自由处分这些物品,而不用对潇潇负责任。
最终,法院驳回了潇潇的诉讼请求。她既无权撤销赠与,也无权向茹茹索要赔偿。不过,如果茹茹表示愿意归还物品,则双方可以在案外协商。
那么各位读者,对此案你怎么看呢?
#女子网购毒蛇被咬致死家属获赔33万# 当年的网购银环蛇事件,焦点的平台有三,一个是银环蛇卖家来源的转转平台,另一个是申通、百世两家负责发货活体银环蛇的快递公司。“转转”是58集团在2015年成立的闲置二手交易平台,当时宣称腾讯投资提供微信支付、担保交易,并强调有各项实名认证、层层把关的真实个人验证。但银环蛇事件发生,所谓“层层把关”似乎是形同虚设。今天的33万赔偿金,转转公司赔偿约3.37万元,两家快递公司赔偿约5.05万元。
厦门, 一女子在搬家时将多出来的个人物品交给了闺蜜。不久后,她偶然得知闺蜜说她的坏话,于是当即给闺蜜发了律师函,要对方交还那些闲置物,还向法院起诉闺蜜,要她赔偿自己闲置物的损失。
2021年5月,年轻女孩潇潇准备重新租房,就给闺蜜茹茹打了电话,让她过来取走了一些旧房子里自己不再需要的多余物品。几个月后, 潇潇偶然从友人处听到茹茹说她“人傻钱多”,她越想越气,便联系茹茹,要她退还从旧家里拿走的东西。
不仅如此,为了能把东西要回来,潇潇还给茹茹发了律师函。茹茹本想问潇潇的住址,好把东西给她送过去,但潇潇听到这些物品中有一些已经被茹茹用过了,她当即表示:闺蜜用过的她不要,并提起诉讼,要对方赔偿自己5000元。
在诉讼中,作为原告的潇潇称:她交给茹茹的所有物品都是让对方替自己保管的,那些东西并不是送给她的。因此,对方必须赔钱。
对此,被告茹茹则表示:她和潇潇之间并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二人就闲置物的交付上属于赠与关系。这些物品中的面膜、洗衣液、瑜伽垫等已被自己使用,无法返还,其余物品是可以还给潇潇的。不过,自己绝对不会就这些物品向潇潇负赔偿责任。
总而言之,本案的争议焦点就是潇潇将闲置物品交给茹茹究竟属于保管合同,还是属于赠与合同。在《民法典》上,两种合同都有各自的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彼此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也各不相同。
结合双方各自提交的证据及《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法院认为:
1.潇潇和茹茹之间是赠与合同关系, 而非保管合同关系
《民法典》第888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财物,并在未来返还该物的合同。
结合合同成立的条件来看,当事人之间成立保管合同,必须要达成保管财物的合意。即寄存人必须向保管人提出保管财物的请求,然后保管人表示同意,且在该财物已经交付给保管人的情况下,保管合同才成立并产生效力。
在本案中, 潇潇提供了她和茹茹关于交付这些闲置物的微信聊天记录,根据该记录的内容来看,其中只说让茹茹到潇潇处取东西,而就茹茹是否要帮潇潇保管好这些闲置物,以及潇潇将来是否会回茹茹处取走它们的问题,双方并没有聊到。
此外,在该聊天记录中,潇潇还特别强调问茹茹可以在这些闲置物中拿走一些自己想要的东西。
因此,结合聊天记录来看,潇潇和茹茹并未就这些闲置物达成保管的合意,双方并不成立保管合同关系,而成立赠与合同关系。
2.原被告之间的赠与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原告无权要求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因此,在潇潇和茹茹达成了赠与财物的合意,且潇潇已经把物品交给茹茹的时候,双方的赠与合同就已经履行完毕。任何一方都不得再反悔。
此外, 潇潇在让茹茹拿走自己的闲置物品时也没有对茹茹附加条件和义务,所以在茹茹拿到这些闲置物品后,其所有权就归茹茹享有。茹茹可以自由处分这些物品,而不用对潇潇负责任。
最终,法院驳回了潇潇的诉讼请求。她既无权撤销赠与,也无权向茹茹索要赔偿。不过,如果茹茹表示愿意归还物品,则双方可以在案外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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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年轻女孩潇潇准备重新租房,就给闺蜜茹茹打了电话,让她过来取走了一些旧房子里自己不再需要的多余物品。几个月后, 潇潇偶然从友人处听到茹茹说她“人傻钱多”,她越想越气,便联系茹茹,要她退还从旧家里拿走的东西。
不仅如此,为了能把东西要回来,潇潇还给茹茹发了律师函。茹茹本想问潇潇的住址,好把东西给她送过去,但潇潇听到这些物品中有一些已经被茹茹用过了,她当即表示:闺蜜用过的她不要,并提起诉讼,要对方赔偿自己5000元。
在诉讼中,作为原告的潇潇称:她交给茹茹的所有物品都是让对方替自己保管的,那些东西并不是送给她的。因此,对方必须赔钱。
对此,被告茹茹则表示:她和潇潇之间并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二人就闲置物的交付上属于赠与关系。这些物品中的面膜、洗衣液、瑜伽垫等已被自己使用,无法返还,其余物品是可以还给潇潇的。不过,自己绝对不会就这些物品向潇潇负赔偿责任。
总而言之,本案的争议焦点就是潇潇将闲置物品交给茹茹究竟属于保管合同,还是属于赠与合同。在《民法典》上,两种合同都有各自的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彼此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也各不相同。
结合双方各自提交的证据及《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法院认为:
1.潇潇和茹茹之间是赠与合同关系, 而非保管合同关系
《民法典》第888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财物,并在未来返还该物的合同。
结合合同成立的条件来看,当事人之间成立保管合同,必须要达成保管财物的合意。即寄存人必须向保管人提出保管财物的请求,然后保管人表示同意,且在该财物已经交付给保管人的情况下,保管合同才成立并产生效力。
在本案中, 潇潇提供了她和茹茹关于交付这些闲置物的微信聊天记录,根据该记录的内容来看,其中只说让茹茹到潇潇处取东西,而就茹茹是否要帮潇潇保管好这些闲置物,以及潇潇将来是否会回茹茹处取走它们的问题,双方并没有聊到。
此外,在该聊天记录中,潇潇还特别强调问茹茹可以在这些闲置物中拿走一些自己想要的东西。
因此,结合聊天记录来看,潇潇和茹茹并未就这些闲置物达成保管的合意,双方并不成立保管合同关系,而成立赠与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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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因此,在潇潇和茹茹达成了赠与财物的合意,且潇潇已经把物品交给茹茹的时候,双方的赠与合同就已经履行完毕。任何一方都不得再反悔。
此外, 潇潇在让茹茹拿走自己的闲置物品时也没有对茹茹附加条件和义务,所以在茹茹拿到这些闲置物品后,其所有权就归茹茹享有。茹茹可以自由处分这些物品,而不用对潇潇负责任。
最终,法院驳回了潇潇的诉讼请求。她既无权撤销赠与,也无权向茹茹索要赔偿。不过,如果茹茹表示愿意归还物品,则双方可以在案外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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