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尔史密斯饰演一名家庭幸福美满、前途一片光明的执业律师,正当他心情愉快地帮太太选购圣诞礼物的当儿,巧遇一位久未谋面的朋友。但是这位朋友却好像后有追兵,并且看起来像受到极度惊吓[抱抱]。《Enemy Of The State(全民公敌)》影视原声。《Main Titles》https://t.cn/akv8K1#旅行团乐队# https://t.cn/8sc3Zcb
#男子强奸女童致死二审改判死缓##刑事辩护[超话]# 到底是“该死而不死”,还是“确不该死”?
2018年10月,广西灵山10岁女童杨晓燕卖百香果回家途中被同村男子杨某强奸后死亡。今年5月7日,红星新闻从杨晓燕家属处了解到,3月25日,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法院关于杨某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改判杨某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对杨某限制减刑。
二审法院认为,杨某父亲规劝陪同杨某到公安机关投案,投案后如实供诉犯罪事实,属自首,杨某的自首行为对案件侦破起至关重要的作用,依法对杨某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并限制减刑。
该案自媒体曝出,迅速引发舆论热议。而热议中最大的声音,当属杨某“该死而不死”的论调。由此引发的,还有对该死不死背后“黑幕”的汹涌猜测,甚至对法律,法官的质疑与唾骂。“是不是法官收钱了”、“是不是杨某花钱买命了”、“法官到底懂不懂法”,甚至还有人说“好榜样,杀人自首就行,随便杀”(虽是气话,但可见舆论反应之激烈)。
当然,先还是要解释一下,所谓的死缓并限制减刑,最后的结果,“基本”就是保命了,也不存在个别网友理解的,两年后再死的“表面含义”。而所谓的限制减刑,是指“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通俗点说,就是说,死立执这一板太重,仅有死缓这一板又太轻,故加了一个限制减刑的索套。
那回归到本案,二审将死刑立即执行改判为死缓,经得起推敲么?从律师有限的刑事办案经验,对刑事司法裁判规则的理解,以及司法实践的一贯调性来看,这个改判着实有点“反常”。
虽然律师未接触整个案卷材料,对于案件的整体事实并不掌握。若现有媒体披露的信息属实,即改判在于二审法院考量评估了“自首”对案件的侦破作用,且仅有此一点理由,那律师觉得,仅是依据这点理由改判,未免太过“单薄”了。
诚然,法律规定了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乃至可以免除处罚。但是,具体到强奸案件,死刑虽不是第一顺位考虑,但在本案犯罪情节中囊括了“未成年”“致人死亡”、“手段残忍”等因素,判处死刑可能更加相对符合司法实践中的死刑标准,而自首的“减刑保命功效”,显然也不太会起到更大的作用。
那自首成为“保命”的稻草,广西灵山的这起案件,倒也不是新事。在《刑事审判参考》总第50集第393号“闫新华故意杀人案”中,也存在自首保命的情况。闫新华案中,北京高院在二审中也是基于自首,将闫新华改判为死缓。但两相比较来看,闫新华案基于自首改判死缓的理由,显得更加合理,更容易被理解。闫新华系在盗窃被抓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不掌握”的两起故意杀人犯罪事实,因而构成余罪自首。明显可以看到,闫新华的余罪自首,对“侦破案件具有重大价值”的体现是“从无到有”的变化,而广西灵山该起案件,杨某自首对侦破案件的作用,显然与闫新华案的自首,不存在相当。虽然闫新华具有累犯情节,但累犯中对应的前罪并非人身危险性更大的故意杀人等暴力犯罪。故通俗点理解,从情节作用的大小上来比较,自首情节显然更大一些。
所以,面对广西灵山这起强奸致死二审改判死缓案件,从法律规则上来说,或许二审法官有其充分的改判依据,但之所以还会引发舆论哗然,可能还是在于若隐若现的“杀人偿命”朴素正义观,与我国刑事司法中“少杀慎杀”、“宽严相济”等刑事政策产生的个案冲突。
作为一名律师,在现阶段的我国,虽不主张全面废除死刑,但具体到个案的死刑适用,其得当与否,仍然不会有一个“止争”的效果。
文/朋礼松律师 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
2020.05.09
2018年10月,广西灵山10岁女童杨晓燕卖百香果回家途中被同村男子杨某强奸后死亡。今年5月7日,红星新闻从杨晓燕家属处了解到,3月25日,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法院关于杨某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改判杨某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对杨某限制减刑。
二审法院认为,杨某父亲规劝陪同杨某到公安机关投案,投案后如实供诉犯罪事实,属自首,杨某的自首行为对案件侦破起至关重要的作用,依法对杨某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并限制减刑。
该案自媒体曝出,迅速引发舆论热议。而热议中最大的声音,当属杨某“该死而不死”的论调。由此引发的,还有对该死不死背后“黑幕”的汹涌猜测,甚至对法律,法官的质疑与唾骂。“是不是法官收钱了”、“是不是杨某花钱买命了”、“法官到底懂不懂法”,甚至还有人说“好榜样,杀人自首就行,随便杀”(虽是气话,但可见舆论反应之激烈)。
当然,先还是要解释一下,所谓的死缓并限制减刑,最后的结果,“基本”就是保命了,也不存在个别网友理解的,两年后再死的“表面含义”。而所谓的限制减刑,是指“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通俗点说,就是说,死立执这一板太重,仅有死缓这一板又太轻,故加了一个限制减刑的索套。
那回归到本案,二审将死刑立即执行改判为死缓,经得起推敲么?从律师有限的刑事办案经验,对刑事司法裁判规则的理解,以及司法实践的一贯调性来看,这个改判着实有点“反常”。
虽然律师未接触整个案卷材料,对于案件的整体事实并不掌握。若现有媒体披露的信息属实,即改判在于二审法院考量评估了“自首”对案件的侦破作用,且仅有此一点理由,那律师觉得,仅是依据这点理由改判,未免太过“单薄”了。
诚然,法律规定了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乃至可以免除处罚。但是,具体到强奸案件,死刑虽不是第一顺位考虑,但在本案犯罪情节中囊括了“未成年”“致人死亡”、“手段残忍”等因素,判处死刑可能更加相对符合司法实践中的死刑标准,而自首的“减刑保命功效”,显然也不太会起到更大的作用。
那自首成为“保命”的稻草,广西灵山的这起案件,倒也不是新事。在《刑事审判参考》总第50集第393号“闫新华故意杀人案”中,也存在自首保命的情况。闫新华案中,北京高院在二审中也是基于自首,将闫新华改判为死缓。但两相比较来看,闫新华案基于自首改判死缓的理由,显得更加合理,更容易被理解。闫新华系在盗窃被抓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不掌握”的两起故意杀人犯罪事实,因而构成余罪自首。明显可以看到,闫新华的余罪自首,对“侦破案件具有重大价值”的体现是“从无到有”的变化,而广西灵山该起案件,杨某自首对侦破案件的作用,显然与闫新华案的自首,不存在相当。虽然闫新华具有累犯情节,但累犯中对应的前罪并非人身危险性更大的故意杀人等暴力犯罪。故通俗点理解,从情节作用的大小上来比较,自首情节显然更大一些。
所以,面对广西灵山这起强奸致死二审改判死缓案件,从法律规则上来说,或许二审法官有其充分的改判依据,但之所以还会引发舆论哗然,可能还是在于若隐若现的“杀人偿命”朴素正义观,与我国刑事司法中“少杀慎杀”、“宽严相济”等刑事政策产生的个案冲突。
作为一名律师,在现阶段的我国,虽不主张全面废除死刑,但具体到个案的死刑适用,其得当与否,仍然不会有一个“止争”的效果。
文/朋礼松律师 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
2020.05.09
【政法人群像 | 李崇杰:主动作为!积极投身最前线持续发光发热】“有一分热,发一分光,就像萤火虫一般,在黑暗里也可以发一点光。”作为政法部门一名普通党员,顺德区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科(审批服务科)负责人、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李崇杰在日常工作中,忠诚履责做好本职工作,特别是在参与平安建设,开展扫黑除恶治乱,做好疫情防控以及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等方面勇于担当、冲锋在前,为平安顺德建设贡献了力量,展现了政法铁军的精气神。https://t.cn/A6AWlF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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