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补缴可追溯多少年?你的公积金补缴了吗?
核心提示: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第六条规定,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至《条例》发布之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即单位最长的补缴年限可追溯到1999年4月。
【基本案情】
桂仲明是东莞某公司的员工,于1999年6月25日入职,2015年12月29日解除劳动关系。
2015年12月30日,桂仲明到住房公积金中心投诉称公司未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要求公司补交其在职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中心于2016年1月7日受理后,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认为公司未按规定为桂仲明缴存1999年7月至2015年12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公司为桂仲明缴存1999年7月至2015年12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合计人民币19398元。
公司不服,向东莞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东莞市政府经审查,于2016年7月27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住房公积金中心的决定。公司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公司未为桂仲明开设账户和缴存住房公积金属违法行为,应予补缴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住房公积金中心制作的执法查询可知,公司未为桂仲明开设账户和缴存住房公积金。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住房公积金中心依据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作出《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关于补缴的数额问题。桂仲明已经在投诉表中声明如果用人单位不提交工资表,同意按照东莞社平工资为基数进行计算,并且在2016年3月4日签名确认了住房公积金中心制作的《住房公积金应缴数额统计表》,而公司收到住房公积金中心向其送达的《核查通知书》及《住房公积金应缴数额统计表》后并未提供相关证据和提出异议。因此住房公积金中心作出《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认定公司应当为桂仲明补缴的公积金的数额为19398元,并无不当。
此外,东莞市政府经审查后,维持了住房公积金中心的上述决定,证据充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公司提出的关于追诉期限以及桂仲明不再是其员工所以无需补缴公积金的主张并无法律上的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公司上诉】
公司上诉:桂仲明在职期间放弃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住房公积金处理应受到两年时限的限制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要理由有:
1、《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认定事实错误。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需要承担费用,桂仲明在公司就职期间从未向公司提出需要缴存住房公积金,对未缴存住房公积金也从未向公司提出异议,属于桂仲明本人放弃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
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桂仲明就未缴存住房公积金请求住房公积金中心处理和住房公积金中心进行处理也应该受到两年时限的限制,住房公积金中心在《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认定公司未按规定为桂仲明缴存1999年7月至2015年12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公司为桂仲明缴存1999年7月至2015年12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19398元有误,两年部分无权再进行处理。
2、《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只对在职职工负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责任,桂仲明因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公司的规章制度,于2015年12月29日解除劳动合同,自该日起桂仲明己不是公司的在职职工,公司为桂仲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事实基础消灭,公司不再负为桂仲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责任。桂仲明属于进城务工人员,根据(建金管〔2005〕5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的规定,桂仲明不属于强制缴存住房公积金人员的范围。
【住房公积金中心辩称】
住房公积金中心答辩: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强制义务,追溯无时效限制,单位最长的补缴年限可追溯到1999年4月
住房公积金中心答辩称:1、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及第二十条规定可知,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带有强制性,不是单位和职工可以擅自处分的一般权利义务,所以公司不能以桂仲明从未提出需要缴存住房公积金和桂仲明未对未缴存住房公积金提出异议为由来免除其缴存义务。
2、根据《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第六条规定,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至《条例》发布之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即单位最长的补缴年限可追溯到1999年4月。同时结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关于本条实施前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的60日办理时限规定可知,桂仲明可追溯的最长追缴年限为1999年6月。
另外,职工与单位关于住房公积金的争议是行政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住房公积金的追缴无诉讼时效的限制。追溯时效必须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住房公积金补缴追缴的时效没有限制规定。因此,职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单位追缴住房公积金不受时间限制,本案不适用2年诉讼时效的规定。
【二审法院认为】
二审法院: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必须依法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当然要补缴
东莞中院经审理认为:首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于1999年4月3日由国务院发布并开始施行。该行政法规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上述行政法规规定,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必须依法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公司上诉主张桂仲明在职期间未提出需要缴存住房公积金,故其无须为桂仲明补缴住房公积金的理由不成立,依法予以驳回。
其次,《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第十七条规定:“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六条规定:“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包括单位自行补缴和人民法院强制补缴)的数额,可根据实际采取不同方式确定: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之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管理中心可依据当地劳动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本案中,根据桂仲明提供公司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以及劳动合同显示,桂仲明于1999年6月25日入职,双方于2015年12月29日解除劳动关系,桂仲明投诉要求公司为其补缴在职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应依照上述规定予以处理。
住房公积金中心在作出责令限期决定前,向公司送达了《调查函》和《核查通知书》,要求公司提供并核实桂仲明1999年7月至2015年12月期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等情况,而公司并未提供桂仲明的工资情况以及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也未对住房公积金中心按桂仲明提供劳动合同情况以及东莞市同期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提出异议,东莞住公并按单位缴存比例5%核定公司应当为桂仲明缴存住房公积金金额,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公司的上诉理由不充分,依法予以驳回。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核心提示: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第六条规定,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至《条例》发布之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即单位最长的补缴年限可追溯到1999年4月。
【基本案情】
桂仲明是东莞某公司的员工,于1999年6月25日入职,2015年12月29日解除劳动关系。
2015年12月30日,桂仲明到住房公积金中心投诉称公司未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要求公司补交其在职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中心于2016年1月7日受理后,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认为公司未按规定为桂仲明缴存1999年7月至2015年12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公司为桂仲明缴存1999年7月至2015年12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合计人民币19398元。
公司不服,向东莞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东莞市政府经审查,于2016年7月27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住房公积金中心的决定。公司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公司未为桂仲明开设账户和缴存住房公积金属违法行为,应予补缴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住房公积金中心制作的执法查询可知,公司未为桂仲明开设账户和缴存住房公积金。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住房公积金中心依据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作出《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关于补缴的数额问题。桂仲明已经在投诉表中声明如果用人单位不提交工资表,同意按照东莞社平工资为基数进行计算,并且在2016年3月4日签名确认了住房公积金中心制作的《住房公积金应缴数额统计表》,而公司收到住房公积金中心向其送达的《核查通知书》及《住房公积金应缴数额统计表》后并未提供相关证据和提出异议。因此住房公积金中心作出《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认定公司应当为桂仲明补缴的公积金的数额为19398元,并无不当。
此外,东莞市政府经审查后,维持了住房公积金中心的上述决定,证据充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公司提出的关于追诉期限以及桂仲明不再是其员工所以无需补缴公积金的主张并无法律上的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公司上诉】
公司上诉:桂仲明在职期间放弃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住房公积金处理应受到两年时限的限制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要理由有:
1、《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认定事实错误。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需要承担费用,桂仲明在公司就职期间从未向公司提出需要缴存住房公积金,对未缴存住房公积金也从未向公司提出异议,属于桂仲明本人放弃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
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桂仲明就未缴存住房公积金请求住房公积金中心处理和住房公积金中心进行处理也应该受到两年时限的限制,住房公积金中心在《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认定公司未按规定为桂仲明缴存1999年7月至2015年12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公司为桂仲明缴存1999年7月至2015年12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19398元有误,两年部分无权再进行处理。
2、《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只对在职职工负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责任,桂仲明因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公司的规章制度,于2015年12月29日解除劳动合同,自该日起桂仲明己不是公司的在职职工,公司为桂仲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事实基础消灭,公司不再负为桂仲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责任。桂仲明属于进城务工人员,根据(建金管〔2005〕5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的规定,桂仲明不属于强制缴存住房公积金人员的范围。
【住房公积金中心辩称】
住房公积金中心答辩: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强制义务,追溯无时效限制,单位最长的补缴年限可追溯到1999年4月
住房公积金中心答辩称:1、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及第二十条规定可知,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带有强制性,不是单位和职工可以擅自处分的一般权利义务,所以公司不能以桂仲明从未提出需要缴存住房公积金和桂仲明未对未缴存住房公积金提出异议为由来免除其缴存义务。
2、根据《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第六条规定,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至《条例》发布之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即单位最长的补缴年限可追溯到1999年4月。同时结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关于本条实施前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的60日办理时限规定可知,桂仲明可追溯的最长追缴年限为1999年6月。
另外,职工与单位关于住房公积金的争议是行政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住房公积金的追缴无诉讼时效的限制。追溯时效必须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住房公积金补缴追缴的时效没有限制规定。因此,职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单位追缴住房公积金不受时间限制,本案不适用2年诉讼时效的规定。
【二审法院认为】
二审法院: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必须依法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当然要补缴
东莞中院经审理认为:首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于1999年4月3日由国务院发布并开始施行。该行政法规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上述行政法规规定,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必须依法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公司上诉主张桂仲明在职期间未提出需要缴存住房公积金,故其无须为桂仲明补缴住房公积金的理由不成立,依法予以驳回。
其次,《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第十七条规定:“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六条规定:“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包括单位自行补缴和人民法院强制补缴)的数额,可根据实际采取不同方式确定: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之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管理中心可依据当地劳动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本案中,根据桂仲明提供公司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以及劳动合同显示,桂仲明于1999年6月25日入职,双方于2015年12月29日解除劳动关系,桂仲明投诉要求公司为其补缴在职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应依照上述规定予以处理。
住房公积金中心在作出责令限期决定前,向公司送达了《调查函》和《核查通知书》,要求公司提供并核实桂仲明1999年7月至2015年12月期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等情况,而公司并未提供桂仲明的工资情况以及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也未对住房公积金中心按桂仲明提供劳动合同情况以及东莞市同期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提出异议,东莞住公并按单位缴存比例5%核定公司应当为桂仲明缴存住房公积金金额,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公司的上诉理由不充分,依法予以驳回。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全天候守护的医生妈妈 记三六三医院儿科副主任医师王燕霞
一双手,散发杏林的香气,一颗心,不负圣洁的白衣。她是患儿眼中笑容可掬的医生妈妈;她是家属眼中医术精湛的白衣天使,她用医者仁心让孩子免受病痛的折磨,她就是三六三医院儿科副主任医师王燕霞。
王燕霞,副主任医师。从事新生儿科及儿科临床工作近20年,能够熟练地诊断和治疗普儿科及新生儿的常见病和多发病,特别擅长儿童呼吸系统、消化系统及感染性疾病的预防和治疗,诊治经验丰富。
王燕霞将搓热的听诊器搭在小患者身上,温柔地安抚着患儿,“你身上有个小兔子,阿姨帮你捉住它,哎呀,小兔子跑的太快了,跑到后面去了。”原本看到听诊器害怕啼哭的孩子瞬间开心地配合起来。儿科门诊量大,一个医生一天要接诊100多个患儿。王燕霞说,从早晨进诊室,基本就没时间去卫生间,不敢多喝水,都是等上午下班后赶紧往卫生间跑;中午吃饭的时间也像在打仗一样,吃饭必须在半小时之内解决。她说,父母带孩子来找她,都是出于信任,只要来了就会尽全力为孩子看诊。
记得有一次,急诊120接回一名药物中毒的孩子,2岁孩子误将降压药当糖吃了,王燕霞接诊后立即查看患儿,患儿意识模糊,反应差,四肢肌张力差,心率呼吸均偏快,并出现恶心呕吐、腹痛等情况,由于孩子年龄小,误服成人药物会造成心律失常、血压过低等情况,王燕霞立即予以洗胃、催吐,同时灌肠导泄,加快药物排出、减少身体吸收等处理,孩子病情逐渐稳定。在住院期间,王燕霞每日查看患儿情况,并为家属进行健康宣教,耐心讲解怎样预防误食药物以及误食之后家属可以做的一些急救知识。
作为两个孩子的母亲,王燕霞对孩子们的病痛特别能感同身受,也特别能够理解家属们的焦虑,每每有家属焦急难耐的时候,她总是耐心疏导对方情绪,不厌其烦地解释病情。去年新冠疫情在郫都区爆发,科室人手不够,全员待命,王燕霞全天候在医院守护住院的小患者,自己孩子生病却没有时间照顾。
从业以来,王燕霞把患儿当作自己的孩子,用精湛的医术和优良的医德守护孩子们的健康,兢兢业业,无怨无悔,在儿科医疗事业上辛勤耕耘,赢得了同行和患者家属的赞誉与信任,也赢得了医院和社会的认可。
一双手,散发杏林的香气,一颗心,不负圣洁的白衣。她是患儿眼中笑容可掬的医生妈妈;她是家属眼中医术精湛的白衣天使,她用医者仁心让孩子免受病痛的折磨,她就是三六三医院儿科副主任医师王燕霞。
王燕霞,副主任医师。从事新生儿科及儿科临床工作近20年,能够熟练地诊断和治疗普儿科及新生儿的常见病和多发病,特别擅长儿童呼吸系统、消化系统及感染性疾病的预防和治疗,诊治经验丰富。
王燕霞将搓热的听诊器搭在小患者身上,温柔地安抚着患儿,“你身上有个小兔子,阿姨帮你捉住它,哎呀,小兔子跑的太快了,跑到后面去了。”原本看到听诊器害怕啼哭的孩子瞬间开心地配合起来。儿科门诊量大,一个医生一天要接诊100多个患儿。王燕霞说,从早晨进诊室,基本就没时间去卫生间,不敢多喝水,都是等上午下班后赶紧往卫生间跑;中午吃饭的时间也像在打仗一样,吃饭必须在半小时之内解决。她说,父母带孩子来找她,都是出于信任,只要来了就会尽全力为孩子看诊。
记得有一次,急诊120接回一名药物中毒的孩子,2岁孩子误将降压药当糖吃了,王燕霞接诊后立即查看患儿,患儿意识模糊,反应差,四肢肌张力差,心率呼吸均偏快,并出现恶心呕吐、腹痛等情况,由于孩子年龄小,误服成人药物会造成心律失常、血压过低等情况,王燕霞立即予以洗胃、催吐,同时灌肠导泄,加快药物排出、减少身体吸收等处理,孩子病情逐渐稳定。在住院期间,王燕霞每日查看患儿情况,并为家属进行健康宣教,耐心讲解怎样预防误食药物以及误食之后家属可以做的一些急救知识。
作为两个孩子的母亲,王燕霞对孩子们的病痛特别能感同身受,也特别能够理解家属们的焦虑,每每有家属焦急难耐的时候,她总是耐心疏导对方情绪,不厌其烦地解释病情。去年新冠疫情在郫都区爆发,科室人手不够,全员待命,王燕霞全天候在医院守护住院的小患者,自己孩子生病却没有时间照顾。
从业以来,王燕霞把患儿当作自己的孩子,用精湛的医术和优良的医德守护孩子们的健康,兢兢业业,无怨无悔,在儿科医疗事业上辛勤耕耘,赢得了同行和患者家属的赞誉与信任,也赢得了医院和社会的认可。
【我为群众办实事】武陟交警提醒你,办理通行证有新规,更方便,更快捷!
根据公安部通知,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最大限度方便货运企业和货车入城通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决定,今后不再使用微信小程序办理通行证,启用“入城货车电子通行码”。具体事项如下:
一、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或手机下载“交管12123”APP,按照提示直接办理货车通行码。
二、通行码期限及办理条件
货车通行码分为长期和临时通行码。长期通行码有效期为一个月;临时通行码(不固定目的地)有效期为每次2天,每月不超过7次。
(一)长期通行码的办理
1、批发市场、超市、搬家公司及鲜活农产品、生活物资等民生保障运输车辆。可申请期限:一个月。
2、市政维护、园林绿化、清洁作业(垃圾车、洒水车、吸尘车、雾炮车)等 市政保障运输车辆,医疗固废车辆、邮政快递车辆、抢险类(水、电、暖、燃气)运输车辆。可申请期限:一个月。
3、工业企业运输车辆。可申请期限:一个月。
4、渣土、商砼运输车辆。可申请期限:一个月。
5、剧毒、危险化学品(油、气)运输车辆。可申请期限:一个月。
上述第1至4类车辆在申请货车通行码时需提交:申请人驾驶证、行驶证、车辆照片(须号牌清晰)、车辆保险;做到完整、合法、有效、清晰;车身保持清洁,不得私改车型、参数等,不得超载、抛洒。
第5类车辆还需提供驾驶员相应资格证书及运输剧毒、危险化学口道路运输许可等相关材料。
长期通行码的审核时间为每月月底前的3-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应在此期限之前提交申请,由县公安局交管部门在月底前完成审核。
(二)临时入城区通行码的办理
需提交材料:申请人驾驶证、行驶证、车辆照片(须号牌清晰)、车辆保险;临时通行码审核时间为工作日每天上午8:00-17:30。
(三)申请资料需满足的条件
1、申请人所提供的行驶证、驾驶证应包括正、副证,证件有效期内;车辆照片包括正面、侧面和后面。
2、车辆保险在有效期内。
3、车辆在焦作市辖区的交通违法信息不超过3条。
三、限行区域及禁行路段
限行区域:县城文化路以北、河朔大道以西、龙源路以南、西苑大道以东。
禁行路段:迎宾大道(朝阳二路以南至朝阳三路以北段)、朝阳二、三路、广济路、尚德路、兴华路(迎宾大道以西)、和平路、红旗路。
四、通行时间
(一)持通行码进入城区货运车辆下列高峰时段禁行
早高峰:7:30-8:30
午高峰:11:30-13:00
晚高峰:17:00-19:00
(二)应急抢险车辆、市政保障车辆全天24小时通行。
(三)剧毒、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时间根据城区道路安全管理要求确定。
五、禁止及豁免车辆
1、禁止进入城区的车辆:重型国四及以下排放货车、低速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以及冒黑烟车辆。
2、豁免办理通行码的车辆:核载质量不超过1000公斤的小型货车和微型货车、皮卡车(需符合国V及以上排放标准),纯电动新能源车(无核载质量要求)豁免办理通行码,但在城区通行时不得运输渣土、砂石等易抛洒物品。
3、限制通行的车辆:禁止和豁免以外的货运车辆,在办理货车通行码后,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通行。
六、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响应
申请人可关注“焦作生态环境”微信公众号,及时了解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情况。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期间,除民生、应急抢险、市政保障、邮政快递、医疗固废、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外,根据指令将暂停审批通行码,已办理通行码的,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暂时冻结渣土运输车辆通行码。县公安局交管部门将通过武陟交警大队微信公众号等渠道或其他方式予以通告,确保重污染天气期间城区货运机动车辆限行、禁行、绕行工作落实到位。
七、其他要求
(一)通行码仅对确需在限行路段行驶的车辆办理,其他车辆请自行选择合适绕行线路通行。办理通行码的车辆一般按照“点对点”(起点到终点)的原则,按照审批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尽量避开学校门口、居民区路段。对未按规定路线、时间行驶的车辆,公安交管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二)如因大气污染原因而限号限制通行的,应根据县政府发布的限行公告执行。
(三)渣土车、商砼运输车在申请通行码时应提前由主管部门核准。
(四)确需在禁行区域及道路通行的货车,需经县污染防治攻坚办同意。
(五)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还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根据公安部通知,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最大限度方便货运企业和货车入城通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决定,今后不再使用微信小程序办理通行证,启用“入城货车电子通行码”。具体事项如下:
一、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或手机下载“交管12123”APP,按照提示直接办理货车通行码。
二、通行码期限及办理条件
货车通行码分为长期和临时通行码。长期通行码有效期为一个月;临时通行码(不固定目的地)有效期为每次2天,每月不超过7次。
(一)长期通行码的办理
1、批发市场、超市、搬家公司及鲜活农产品、生活物资等民生保障运输车辆。可申请期限:一个月。
2、市政维护、园林绿化、清洁作业(垃圾车、洒水车、吸尘车、雾炮车)等 市政保障运输车辆,医疗固废车辆、邮政快递车辆、抢险类(水、电、暖、燃气)运输车辆。可申请期限:一个月。
3、工业企业运输车辆。可申请期限:一个月。
4、渣土、商砼运输车辆。可申请期限:一个月。
5、剧毒、危险化学品(油、气)运输车辆。可申请期限:一个月。
上述第1至4类车辆在申请货车通行码时需提交:申请人驾驶证、行驶证、车辆照片(须号牌清晰)、车辆保险;做到完整、合法、有效、清晰;车身保持清洁,不得私改车型、参数等,不得超载、抛洒。
第5类车辆还需提供驾驶员相应资格证书及运输剧毒、危险化学口道路运输许可等相关材料。
长期通行码的审核时间为每月月底前的3-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应在此期限之前提交申请,由县公安局交管部门在月底前完成审核。
(二)临时入城区通行码的办理
需提交材料:申请人驾驶证、行驶证、车辆照片(须号牌清晰)、车辆保险;临时通行码审核时间为工作日每天上午8:00-17:30。
(三)申请资料需满足的条件
1、申请人所提供的行驶证、驾驶证应包括正、副证,证件有效期内;车辆照片包括正面、侧面和后面。
2、车辆保险在有效期内。
3、车辆在焦作市辖区的交通违法信息不超过3条。
三、限行区域及禁行路段
限行区域:县城文化路以北、河朔大道以西、龙源路以南、西苑大道以东。
禁行路段:迎宾大道(朝阳二路以南至朝阳三路以北段)、朝阳二、三路、广济路、尚德路、兴华路(迎宾大道以西)、和平路、红旗路。
四、通行时间
(一)持通行码进入城区货运车辆下列高峰时段禁行
早高峰:7:30-8:30
午高峰:11:30-13:00
晚高峰:17:00-19:00
(二)应急抢险车辆、市政保障车辆全天24小时通行。
(三)剧毒、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时间根据城区道路安全管理要求确定。
五、禁止及豁免车辆
1、禁止进入城区的车辆:重型国四及以下排放货车、低速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以及冒黑烟车辆。
2、豁免办理通行码的车辆:核载质量不超过1000公斤的小型货车和微型货车、皮卡车(需符合国V及以上排放标准),纯电动新能源车(无核载质量要求)豁免办理通行码,但在城区通行时不得运输渣土、砂石等易抛洒物品。
3、限制通行的车辆:禁止和豁免以外的货运车辆,在办理货车通行码后,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通行。
六、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响应
申请人可关注“焦作生态环境”微信公众号,及时了解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情况。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期间,除民生、应急抢险、市政保障、邮政快递、医疗固废、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外,根据指令将暂停审批通行码,已办理通行码的,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暂时冻结渣土运输车辆通行码。县公安局交管部门将通过武陟交警大队微信公众号等渠道或其他方式予以通告,确保重污染天气期间城区货运机动车辆限行、禁行、绕行工作落实到位。
七、其他要求
(一)通行码仅对确需在限行路段行驶的车辆办理,其他车辆请自行选择合适绕行线路通行。办理通行码的车辆一般按照“点对点”(起点到终点)的原则,按照审批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尽量避开学校门口、居民区路段。对未按规定路线、时间行驶的车辆,公安交管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二)如因大气污染原因而限号限制通行的,应根据县政府发布的限行公告执行。
(三)渣土车、商砼运输车在申请通行码时应提前由主管部门核准。
(四)确需在禁行区域及道路通行的货车,需经县污染防治攻坚办同意。
(五)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还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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