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海阳市:非法小厂出示的“批复文件”涉嫌违规
前不久,有媒体发表了《山东海阳市二十里店镇:农田里建起沙厂》一文,报道山东省海阳市二十里店镇崖底村有人破坏农田,在农田里建沙厂的事实后,引起该企业经营者和镇领导重视,他们设法和笔者取得联系,企业经营者李某某称自己是合法经营,并发来了公司法人营业执照的照片和2份《临时用地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以及若干份相关材料。同时,镇有关领导也作出解释,称企业有用地手续,属于合法用地。
既然是合法经营,又有相关的用地批复,就没必要让镇领导出面,向媒体作出这样或那样的解释。
先听企业经营者李某某对媒体的解释吧。
“这些砂子是拍卖而来的”
新闻发出后,砂厂老板李某某致电媒体,称这些砂子是暂时存放在这里的,并且有2份《拍卖成交确认书》可作为佐证。可是仔细观看这2份《拍卖成交确认书》,却又不免让人生疑:其中1份是2018年8月12日王*汉拍得的16.7364万立方米“清淤沙土石方”,似乎与李某某无关;另1份《拍卖成交确认书》(见下图)是李某某于2018年11月3日拍得的“清淤第三标段第二、三、四部分沙土石方,共计约16.52498万立方米”。
请先记住这2个时间段,分别为:2018年8月12日和2018年11月3日。
再看看李某某传过来的企业“营业执照”(见下图),这是一家名为“烟台新世*顺建材有限公司”的自然人独资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杨*峰,该公司成立于2019年12月31日,注册地位于海阳市二十里店镇孙格庄村西侧。
2018年拍卖而得的“清淤沙土石方”,2019年12月31日才成立的独资公司,且法人与李某某毫无相干,其关联性又体现在哪里?
《批复》疑有张冠李戴之嫌
李某某以拍卖形式拍得了“清淤沙土石方”,就需要有地方存放,这个存放地点,就是李某某占用农田当作砂厂的地址。那么,既然占用农田,就要办理相关手续,那么他们办理的手续又是怎样的呢?再看一下那两份《批复》吧。
第1份《批复》(见下图):批准机关是海阳市人民政府,批准时间为2019年12月20日,内容如下:
“烟台天矗建材有限公司,经研究,同意你单位临时使用二十里店镇孙格庄村土地17.5亩,用于洗沙场建设,使用期限自2019年10月4日至2021年10月3日,为2年。”
第2份《批复》(见下图):批准机关为海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批准时间为2021年5月24日,内容称:
“和矗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经研究,同意你公司使用二十里店镇孙格庄村集体土地40.41亩,用于堆沙场临时用地建设,使用期限2年,为2021年5月24日至2023年5月23日。”
请记住这三个时间点:2018年8月和同年11月拍得的“清淤沙土石方”,2019年10月才拿到了《批复》文件,并且这两份《批复》连续时间前后相差了7个多月,也就是说,第2份《批复》是在第1份《批复》失效7个多月之后才审批的。
针对上述2份批复企业名称不同问题,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发现,两个名称同为一家公司,因为这期间曾经发生过名称变更所至。但是这和李某某向媒体的“烟台新世*顺建材有限公司”,显然风马牛不相及,明显地在偷换概念。
针对这2份《批复》的地点精准问题,至少还有如下疑点,因为2个《批复》中指的“孙格庄集体土地”和村民所指崖底村耕地,并非是同一地点,《批复》的地点有些模糊不清,有故意混淆的嫌疑。
此外,在李某某出示的2页《批复》附件中,可以看出,批复给烟台天矗建材有限公司的土地,是年生产25万吨的生产线,该建设项目既有密闭车间进行生产,又有封闭的物料输送廊道及喷淋除尘设施,且运输道路硬化。绝非李某某所经营的田野之中,那些简易的操作场景。
《批复》还涉及涉嫌越权审批
针对临时用地的批复,《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鲁国土资规〔2018〕3号)》(以下简称《通知》)中明确要求,批准临时用地只能在“……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抢险救灾等需要,经依法审批,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使用的或抢险救灾急需临时使用的土地。”像李某某存放拍卖而得的“清淤沙土石方”,并不在其批准之列。
更重要的是,《通知》还强调:使用临时用地应遵循“保护耕地、节约集约、依法申报、合理使用”的原则。要严格控制占用耕地、林地;可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利用劣质土地的,不得占用好地,原则上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临时用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因工程未完工等特殊情况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临时用地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在使用期满前2个月内,持申请书等有关材料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延期审批手续……。
……临时用地应当有申请人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应当载明临时用地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与土地现状地类……等内容。
李某某占用的农田,既不属于劣质土地,附近也没有国家重大建设项目。他出示的《批复》既无用地企业名称上的对称,也没有合规的时间延期衔接手续;第1份《批复》应当在失效前2个月开始办理,显然,这两份《批复》存在着“零批整占”的嫌疑。这种“零批整占”的审批手法,正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所不允许的。
同时,《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占用土地二公顷以上八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第二次《批复》已经把临时使用土地面积扩大到了40.41亩,远超过了二公顷的上限。
对于事情的进展,本网将进一步关注。
前不久,有媒体发表了《山东海阳市二十里店镇:农田里建起沙厂》一文,报道山东省海阳市二十里店镇崖底村有人破坏农田,在农田里建沙厂的事实后,引起该企业经营者和镇领导重视,他们设法和笔者取得联系,企业经营者李某某称自己是合法经营,并发来了公司法人营业执照的照片和2份《临时用地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以及若干份相关材料。同时,镇有关领导也作出解释,称企业有用地手续,属于合法用地。
既然是合法经营,又有相关的用地批复,就没必要让镇领导出面,向媒体作出这样或那样的解释。
先听企业经营者李某某对媒体的解释吧。
“这些砂子是拍卖而来的”
新闻发出后,砂厂老板李某某致电媒体,称这些砂子是暂时存放在这里的,并且有2份《拍卖成交确认书》可作为佐证。可是仔细观看这2份《拍卖成交确认书》,却又不免让人生疑:其中1份是2018年8月12日王*汉拍得的16.7364万立方米“清淤沙土石方”,似乎与李某某无关;另1份《拍卖成交确认书》(见下图)是李某某于2018年11月3日拍得的“清淤第三标段第二、三、四部分沙土石方,共计约16.52498万立方米”。
请先记住这2个时间段,分别为:2018年8月12日和2018年11月3日。
再看看李某某传过来的企业“营业执照”(见下图),这是一家名为“烟台新世*顺建材有限公司”的自然人独资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杨*峰,该公司成立于2019年12月31日,注册地位于海阳市二十里店镇孙格庄村西侧。
2018年拍卖而得的“清淤沙土石方”,2019年12月31日才成立的独资公司,且法人与李某某毫无相干,其关联性又体现在哪里?
《批复》疑有张冠李戴之嫌
李某某以拍卖形式拍得了“清淤沙土石方”,就需要有地方存放,这个存放地点,就是李某某占用农田当作砂厂的地址。那么,既然占用农田,就要办理相关手续,那么他们办理的手续又是怎样的呢?再看一下那两份《批复》吧。
第1份《批复》(见下图):批准机关是海阳市人民政府,批准时间为2019年12月20日,内容如下:
“烟台天矗建材有限公司,经研究,同意你单位临时使用二十里店镇孙格庄村土地17.5亩,用于洗沙场建设,使用期限自2019年10月4日至2021年10月3日,为2年。”
第2份《批复》(见下图):批准机关为海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批准时间为2021年5月24日,内容称:
“和矗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经研究,同意你公司使用二十里店镇孙格庄村集体土地40.41亩,用于堆沙场临时用地建设,使用期限2年,为2021年5月24日至2023年5月23日。”
请记住这三个时间点:2018年8月和同年11月拍得的“清淤沙土石方”,2019年10月才拿到了《批复》文件,并且这两份《批复》连续时间前后相差了7个多月,也就是说,第2份《批复》是在第1份《批复》失效7个多月之后才审批的。
针对上述2份批复企业名称不同问题,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发现,两个名称同为一家公司,因为这期间曾经发生过名称变更所至。但是这和李某某向媒体的“烟台新世*顺建材有限公司”,显然风马牛不相及,明显地在偷换概念。
针对这2份《批复》的地点精准问题,至少还有如下疑点,因为2个《批复》中指的“孙格庄集体土地”和村民所指崖底村耕地,并非是同一地点,《批复》的地点有些模糊不清,有故意混淆的嫌疑。
此外,在李某某出示的2页《批复》附件中,可以看出,批复给烟台天矗建材有限公司的土地,是年生产25万吨的生产线,该建设项目既有密闭车间进行生产,又有封闭的物料输送廊道及喷淋除尘设施,且运输道路硬化。绝非李某某所经营的田野之中,那些简易的操作场景。
《批复》还涉及涉嫌越权审批
针对临时用地的批复,《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鲁国土资规〔2018〕3号)》(以下简称《通知》)中明确要求,批准临时用地只能在“……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抢险救灾等需要,经依法审批,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使用的或抢险救灾急需临时使用的土地。”像李某某存放拍卖而得的“清淤沙土石方”,并不在其批准之列。
更重要的是,《通知》还强调:使用临时用地应遵循“保护耕地、节约集约、依法申报、合理使用”的原则。要严格控制占用耕地、林地;可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利用劣质土地的,不得占用好地,原则上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临时用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因工程未完工等特殊情况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临时用地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在使用期满前2个月内,持申请书等有关材料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延期审批手续……。
……临时用地应当有申请人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应当载明临时用地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与土地现状地类……等内容。
李某某占用的农田,既不属于劣质土地,附近也没有国家重大建设项目。他出示的《批复》既无用地企业名称上的对称,也没有合规的时间延期衔接手续;第1份《批复》应当在失效前2个月开始办理,显然,这两份《批复》存在着“零批整占”的嫌疑。这种“零批整占”的审批手法,正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所不允许的。
同时,《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占用土地二公顷以上八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第二次《批复》已经把临时使用土地面积扩大到了40.41亩,远超过了二公顷的上限。
对于事情的进展,本网将进一步关注。
烟台海阳市:非法小厂出示的“批复文件”涉嫌违规
前不久,有媒体发表了《山东海阳市二十里店镇:农田里建起沙厂》一文,报道山东省海阳市二十里店镇崖底村有人破坏农田,在农田里建沙厂的事实后,引起该企业经营者和镇领导重视,他们设法和笔者取得联系,企业经营者李某某称自己是合法经营,并发来了公司法人营业执照的照片和2份《临时用地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以及若干份相关材料。同时,镇有关领导也作出解释,称企业有用地手续,属于合法用地。
既然是合法经营,又有相关的用地批复,就没必要让镇领导出面,向媒体作出这样或那样的解释。
先听企业经营者李某某对媒体的解释吧。
“这些砂子是拍卖而来的”
新闻发出后,砂厂老板李某某致电媒体,称这些砂子是暂时存放在这里的,并且有2份《拍卖成交确认书》可作为佐证。可是仔细观看这2份《拍卖成交确认书》,却又不免让人生疑:其中1份是2018年8月12日王*汉拍得的16.7364万立方米“清淤沙土石方”,似乎与李某某无关;另1份《拍卖成交确认书》(见下图)是李某某于2018年11月3日拍得的“清淤第三标段第二、三、四部分沙土石方,共计约16.52498万立方米”。
请先记住这2个时间段,分别为:2018年8月12日和2018年11月3日。
再看看李某某传过来的企业“营业执照”(见下图),这是一家名为“烟台新世*顺建材有限公司”的自然人独资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杨*峰,该公司成立于2019年12月31日,注册地位于海阳市二十里店镇孙格庄村西侧。
2018年拍卖而得的“清淤沙土石方”,2019年12月31日才成立的独资公司,且法人与李某某毫无相干,其关联性又体现在哪里?
《批复》疑有张冠李戴之嫌
李某某以拍卖形式拍得了“清淤沙土石方”,就需要有地方存放,这个存放地点,就是李某某占用农田当作砂厂的地址。那么,既然占用农田,就要办理相关手续,那么他们办理的手续又是怎样的呢?再看一下那两份《批复》吧。
第1份《批复》(见下图):批准机关是海阳市人民政府,批准时间为2019年12月20日,内容如下:
“烟台天矗建材有限公司,经研究,同意你单位临时使用二十里店镇孙格庄村土地17.5亩,用于洗沙场建设,使用期限自2019年10月4日至2021年10月3日,为2年。”
第2份《批复》(见下图):批准机关为海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批准时间为2021年5月24日,内容称:
“和矗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经研究,同意你公司使用二十里店镇孙格庄村集体土地40.41亩,用于堆沙场临时用地建设,使用期限2年,为2021年5月24日至2023年5月23日。”
请记住这三个时间点:2018年8月和同年11月拍得的“清淤沙土石方”,2019年10月才拿到了《批复》文件,并且这两份《批复》连续时间前后相差了7个多月,也就是说,第2份《批复》是在第1份《批复》失效7个多月之后才审批的。
针对上述2份批复企业名称不同问题,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发现,两个名称同为一家公司,因为这期间曾经发生过名称变更所至。但是这和李某某向媒体的“烟台新世*顺建材有限公司”,显然风马牛不相及,明显地在偷换概念。
针对这2份《批复》的地点精准问题,至少还有如下疑点,因为2个《批复》中指的“孙格庄集体土地”和村民所指崖底村耕地,并非是同一地点,《批复》的地点有些模糊不清,有故意混淆的嫌疑。
此外,在李某某出示的2页《批复》附件中,可以看出,批复给烟台天矗建材有限公司的土地,是年生产25万吨的生产线,该建设项目既有密闭车间进行生产,又有封闭的物料输送廊道及喷淋除尘设施,且运输道路硬化。绝非李某某所经营的田野之中,那些简易的操作场景。
《批复》还涉及涉嫌越权审批
针对临时用地的批复,《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鲁国土资规〔2018〕3号)》(以下简称《通知》)中明确要求,批准临时用地只能在“……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抢险救灾等需要,经依法审批,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使用的或抢险救灾急需临时使用的土地。”像李某某存放拍卖而得的“清淤沙土石方”,并不在其批准之列。
更重要的是,《通知》还强调:使用临时用地应遵循“保护耕地、节约集约、依法申报、合理使用”的原则。要严格控制占用耕地、林地;可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利用劣质土地的,不得占用好地,原则上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临时用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因工程未完工等特殊情况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临时用地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在使用期满前2个月内,持申请书等有关材料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延期审批手续……。
……临时用地应当有申请人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应当载明临时用地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与土地现状地类……等内容。
李某某占用的农田,既不属于劣质土地,附近也没有国家重大建设项目。他出示的《批复》既无用地企业名称上的对称,也没有合规的时间延期衔接手续;第1份《批复》应当在失效前2个月开始办理,显然,这两份《批复》存在着“零批整占”的嫌疑。这种“零批整占”的审批手法,正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所不允许的。
同时,《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占用土地二公顷以上八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第二次《批复》已经把临时使用土地面积扩大到了40.41亩,远超过了二公顷的上限。
对于事情的进展,本网将进一步关注。
前不久,有媒体发表了《山东海阳市二十里店镇:农田里建起沙厂》一文,报道山东省海阳市二十里店镇崖底村有人破坏农田,在农田里建沙厂的事实后,引起该企业经营者和镇领导重视,他们设法和笔者取得联系,企业经营者李某某称自己是合法经营,并发来了公司法人营业执照的照片和2份《临时用地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以及若干份相关材料。同时,镇有关领导也作出解释,称企业有用地手续,属于合法用地。
既然是合法经营,又有相关的用地批复,就没必要让镇领导出面,向媒体作出这样或那样的解释。
先听企业经营者李某某对媒体的解释吧。
“这些砂子是拍卖而来的”
新闻发出后,砂厂老板李某某致电媒体,称这些砂子是暂时存放在这里的,并且有2份《拍卖成交确认书》可作为佐证。可是仔细观看这2份《拍卖成交确认书》,却又不免让人生疑:其中1份是2018年8月12日王*汉拍得的16.7364万立方米“清淤沙土石方”,似乎与李某某无关;另1份《拍卖成交确认书》(见下图)是李某某于2018年11月3日拍得的“清淤第三标段第二、三、四部分沙土石方,共计约16.52498万立方米”。
请先记住这2个时间段,分别为:2018年8月12日和2018年11月3日。
再看看李某某传过来的企业“营业执照”(见下图),这是一家名为“烟台新世*顺建材有限公司”的自然人独资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杨*峰,该公司成立于2019年12月31日,注册地位于海阳市二十里店镇孙格庄村西侧。
2018年拍卖而得的“清淤沙土石方”,2019年12月31日才成立的独资公司,且法人与李某某毫无相干,其关联性又体现在哪里?
《批复》疑有张冠李戴之嫌
李某某以拍卖形式拍得了“清淤沙土石方”,就需要有地方存放,这个存放地点,就是李某某占用农田当作砂厂的地址。那么,既然占用农田,就要办理相关手续,那么他们办理的手续又是怎样的呢?再看一下那两份《批复》吧。
第1份《批复》(见下图):批准机关是海阳市人民政府,批准时间为2019年12月20日,内容如下:
“烟台天矗建材有限公司,经研究,同意你单位临时使用二十里店镇孙格庄村土地17.5亩,用于洗沙场建设,使用期限自2019年10月4日至2021年10月3日,为2年。”
第2份《批复》(见下图):批准机关为海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批准时间为2021年5月24日,内容称:
“和矗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经研究,同意你公司使用二十里店镇孙格庄村集体土地40.41亩,用于堆沙场临时用地建设,使用期限2年,为2021年5月24日至2023年5月23日。”
请记住这三个时间点:2018年8月和同年11月拍得的“清淤沙土石方”,2019年10月才拿到了《批复》文件,并且这两份《批复》连续时间前后相差了7个多月,也就是说,第2份《批复》是在第1份《批复》失效7个多月之后才审批的。
针对上述2份批复企业名称不同问题,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发现,两个名称同为一家公司,因为这期间曾经发生过名称变更所至。但是这和李某某向媒体的“烟台新世*顺建材有限公司”,显然风马牛不相及,明显地在偷换概念。
针对这2份《批复》的地点精准问题,至少还有如下疑点,因为2个《批复》中指的“孙格庄集体土地”和村民所指崖底村耕地,并非是同一地点,《批复》的地点有些模糊不清,有故意混淆的嫌疑。
此外,在李某某出示的2页《批复》附件中,可以看出,批复给烟台天矗建材有限公司的土地,是年生产25万吨的生产线,该建设项目既有密闭车间进行生产,又有封闭的物料输送廊道及喷淋除尘设施,且运输道路硬化。绝非李某某所经营的田野之中,那些简易的操作场景。
《批复》还涉及涉嫌越权审批
针对临时用地的批复,《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鲁国土资规〔2018〕3号)》(以下简称《通知》)中明确要求,批准临时用地只能在“……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抢险救灾等需要,经依法审批,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使用的或抢险救灾急需临时使用的土地。”像李某某存放拍卖而得的“清淤沙土石方”,并不在其批准之列。
更重要的是,《通知》还强调:使用临时用地应遵循“保护耕地、节约集约、依法申报、合理使用”的原则。要严格控制占用耕地、林地;可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利用劣质土地的,不得占用好地,原则上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临时用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因工程未完工等特殊情况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临时用地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在使用期满前2个月内,持申请书等有关材料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延期审批手续……。
……临时用地应当有申请人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应当载明临时用地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与土地现状地类……等内容。
李某某占用的农田,既不属于劣质土地,附近也没有国家重大建设项目。他出示的《批复》既无用地企业名称上的对称,也没有合规的时间延期衔接手续;第1份《批复》应当在失效前2个月开始办理,显然,这两份《批复》存在着“零批整占”的嫌疑。这种“零批整占”的审批手法,正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所不允许的。
同时,《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占用土地二公顷以上八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第二次《批复》已经把临时使用土地面积扩大到了40.41亩,远超过了二公顷的上限。
对于事情的进展,本网将进一步关注。
【不忘初心第一人,庄子如何实现自由!】
庄子指出,人类达到“自得”或“自由”有两种途径:一是追求本根、绝对,也就是回复到人类最初的起源上,“始于玄冥,反于大通”。
不知从何时起,“初心”一词成了这个浮躁忙碌的世界中的流行词。人们疲惫了,迷惘了,不自由了,不知道该往哪里走的时候,想到了“初心”,想想自己为什么出发,最开始的目标是什么,真正追求的是什么,不安分的心便会得到片刻的安宁。然而“初心”到底是什么?
庄子可谓追逐“自由”第一人,他的名篇《逍遥游》真正诠释了什么叫“初心”。为什么庄子能够达到“始于玄冥,反于大通”逍遥而游的境界,因为他才真正懂得,“初心”不是“有”,而是“无”。
《逍遥游》的核心 一个“无”字
《逍遥游》这一篇,事理线索比较简单,叙述也有率意重复处。开篇就讲鲲鹏的寓言,中间穿插《齐谐》的记载,又对应讲蜩与鷽鸠的寓言,穿插汤问棘的故事。接下讲列子、许由、连叔与接舆、惠子与庄子的故事或议论。全篇行文宏放恣纵,主要思想则归结为一句话:“至人无己,神人无功,圣人无名。”老子道家思想的核心概念是“无”,此篇所论无疑都是围绕这一核心概念而发挥,张松辉先生在《庄子考辨》中写道:“庄子写大鹏、小鸟并非在讨论自由不自由的问题”,而是在讨论“无为无不为的思想主旨”,是非常正确的。
“逍遥”一词为庄子所创
“逍遥游”三字,为庄子所创。“逍遥”是一叠韵复合词,又写作“消摇”。
“游”字又写作“遊”。今本《庄子》通作“逍遥遊”,三字均从“辵”旁,使这一篇题更加整齐传神。
牟宗三先生概括说,老子之道为实有形态,而庄子则纯为境界形态,“如洒脱、自在、无待、逍遥这些形容词,这种形而上学因为从主观讲,不从存在上讲,所以我给它个名词叫‘境界形态的形而上学’”(《中国哲学十九讲》)。此语道出了庄子的特点。
庄子笔下的“逍遥”
“彷徨乎无为其侧,逍遥乎寝卧其下。”(《逍遥游》)
“芒然彷徨乎尘垢之外,逍遥乎无为之业。”(《大宗师》)
“假道于仁,托宿于义,以游逍遥之墟……逍遥,无为也。”(《天运》)
“忘其肝胆,遗其耳目,芒然彷徨乎尘垢之外,逍遥乎无事之业。”(《达生》)
“日出而作,日入而息,逍遥于天地之间,而心意自得。”(《让王》)
其他说到“游”的地方更多。
“逍遥”是无为、自得的意思,古语“自得”大致类似现代汉语所说的“自由”。蒋锡昌先生说:“总括可知‘逍遥’二字,乃无为、闲适、往来自由之貌,所以形容‘游’字者。”(《庄子哲学》)
如何才能真正实现自由
庄子指出,人类达到“自得”或“自由”有两种途径:一是追求本根、绝对,也就是回复到人类最初的起源上,“始于玄冥,反于大通”。
二是安于现状,接受现实,既不超前,也不滞后,不介入人为,不显露个性,“安时处顺”、“与世同波”。由上述引文来看,庄子是更注重追求本根、无为的含义。锺泰云:“《外篇》‘消摇,无为也’,此谓无为则得消摇,非以消摇即是无为也。”
获得自由途径,在于正确看待大小
在《逍遥游》篇中,庄子举出鲲鹏与蜩、鷽鸠和斥鷃,冥灵、大椿和朝菌、蟪蛄的对比,提出“小知不及大知,小年不及大年”,称之为“小大之辨”,这可以说是庄子书中最初步的一个概念。
庄子提出“小大之辩”的问题加以讨论。小的事物在量上不如大的事物,比如斥鷃“腾跃而上,不过数仞而下,翱翔蓬蒿之间”,就不如鲲鹏的“背若泰山,翼若垂天之云”、“水击三千里,抟扶摇而上者九万里”、“绝云气,负青天”;朝菌不知晦朔,蟪蛄不知春秋,就不如冥灵的“以五百岁为春,五百岁为秋”,以及大椿的“以八千岁为春,八千岁为秋”。
然而,数量上占有的越多,知道的就越多,感受的也越多,是否就更加自由?用今人的话说,是否应当追求更多、更大、更强?
老子说:“自知者明,自胜者强。”中国的传统并不是单纯追求更多、更大、更强,而是贵于自省。自己确实努力了,那么成败反而可以放在第二位。数量上的占有是外在的,更重要的是从内在之中建立依据。
无为,或者说不介入人为,又何来更多、更大、更强呢?
大多数人都在“比较”中获得生存的意义。“小大之辩”是最显而易见的一个现象,是最初提出的人生问题,但它刚一提出,就被否定了。思想通过自我否定而得到超越。
支道林《逍遥论》最与庄子心合
‘夫逍遥者,明至人之心也。庄生建言大道,而寄指鹏鷃。鹏以营生之路旷,故失适于体外;鷃以在近而笑远,有矜伐于心内。至人乘天正而高兴,游无穷于放浪。物物而不物于物,则遥然不我得;玄感不为,不疾而速,则逍然靡不适。此所以为逍遥也。若夫有欲当其所足,足于所足,快然有似天真,犹饥者一饱,渴者一盈,岂忘烝尝于糗粮,绝觞爵于醪醴哉!苟非至足,岂所以逍遥乎!’此向、郭之注所未尽。”
支道林是否定鹏、鷃,而只肯定至人的。向、郭强调鹏、鷃各自依循本性,尽其本分;而支道林强调鹏、鷃各有局限,均偏离根本。人真的能随便顺应其本性吗?那么桀纣的残暴是否就可因为顺应本性而无可厚非了呢?庄子的思想从根本上是否认“小大之辩”的,把有化为无,追寻万物的原始,才能得到真正的自由,而不是通过比较大与小,得与失。
庄子指出,人类达到“自得”或“自由”有两种途径:一是追求本根、绝对,也就是回复到人类最初的起源上,“始于玄冥,反于大通”。
不知从何时起,“初心”一词成了这个浮躁忙碌的世界中的流行词。人们疲惫了,迷惘了,不自由了,不知道该往哪里走的时候,想到了“初心”,想想自己为什么出发,最开始的目标是什么,真正追求的是什么,不安分的心便会得到片刻的安宁。然而“初心”到底是什么?
庄子可谓追逐“自由”第一人,他的名篇《逍遥游》真正诠释了什么叫“初心”。为什么庄子能够达到“始于玄冥,反于大通”逍遥而游的境界,因为他才真正懂得,“初心”不是“有”,而是“无”。
《逍遥游》的核心 一个“无”字
《逍遥游》这一篇,事理线索比较简单,叙述也有率意重复处。开篇就讲鲲鹏的寓言,中间穿插《齐谐》的记载,又对应讲蜩与鷽鸠的寓言,穿插汤问棘的故事。接下讲列子、许由、连叔与接舆、惠子与庄子的故事或议论。全篇行文宏放恣纵,主要思想则归结为一句话:“至人无己,神人无功,圣人无名。”老子道家思想的核心概念是“无”,此篇所论无疑都是围绕这一核心概念而发挥,张松辉先生在《庄子考辨》中写道:“庄子写大鹏、小鸟并非在讨论自由不自由的问题”,而是在讨论“无为无不为的思想主旨”,是非常正确的。
“逍遥”一词为庄子所创
“逍遥游”三字,为庄子所创。“逍遥”是一叠韵复合词,又写作“消摇”。
“游”字又写作“遊”。今本《庄子》通作“逍遥遊”,三字均从“辵”旁,使这一篇题更加整齐传神。
牟宗三先生概括说,老子之道为实有形态,而庄子则纯为境界形态,“如洒脱、自在、无待、逍遥这些形容词,这种形而上学因为从主观讲,不从存在上讲,所以我给它个名词叫‘境界形态的形而上学’”(《中国哲学十九讲》)。此语道出了庄子的特点。
庄子笔下的“逍遥”
“彷徨乎无为其侧,逍遥乎寝卧其下。”(《逍遥游》)
“芒然彷徨乎尘垢之外,逍遥乎无为之业。”(《大宗师》)
“假道于仁,托宿于义,以游逍遥之墟……逍遥,无为也。”(《天运》)
“忘其肝胆,遗其耳目,芒然彷徨乎尘垢之外,逍遥乎无事之业。”(《达生》)
“日出而作,日入而息,逍遥于天地之间,而心意自得。”(《让王》)
其他说到“游”的地方更多。
“逍遥”是无为、自得的意思,古语“自得”大致类似现代汉语所说的“自由”。蒋锡昌先生说:“总括可知‘逍遥’二字,乃无为、闲适、往来自由之貌,所以形容‘游’字者。”(《庄子哲学》)
如何才能真正实现自由
庄子指出,人类达到“自得”或“自由”有两种途径:一是追求本根、绝对,也就是回复到人类最初的起源上,“始于玄冥,反于大通”。
二是安于现状,接受现实,既不超前,也不滞后,不介入人为,不显露个性,“安时处顺”、“与世同波”。由上述引文来看,庄子是更注重追求本根、无为的含义。锺泰云:“《外篇》‘消摇,无为也’,此谓无为则得消摇,非以消摇即是无为也。”
获得自由途径,在于正确看待大小
在《逍遥游》篇中,庄子举出鲲鹏与蜩、鷽鸠和斥鷃,冥灵、大椿和朝菌、蟪蛄的对比,提出“小知不及大知,小年不及大年”,称之为“小大之辨”,这可以说是庄子书中最初步的一个概念。
庄子提出“小大之辩”的问题加以讨论。小的事物在量上不如大的事物,比如斥鷃“腾跃而上,不过数仞而下,翱翔蓬蒿之间”,就不如鲲鹏的“背若泰山,翼若垂天之云”、“水击三千里,抟扶摇而上者九万里”、“绝云气,负青天”;朝菌不知晦朔,蟪蛄不知春秋,就不如冥灵的“以五百岁为春,五百岁为秋”,以及大椿的“以八千岁为春,八千岁为秋”。
然而,数量上占有的越多,知道的就越多,感受的也越多,是否就更加自由?用今人的话说,是否应当追求更多、更大、更强?
老子说:“自知者明,自胜者强。”中国的传统并不是单纯追求更多、更大、更强,而是贵于自省。自己确实努力了,那么成败反而可以放在第二位。数量上的占有是外在的,更重要的是从内在之中建立依据。
无为,或者说不介入人为,又何来更多、更大、更强呢?
大多数人都在“比较”中获得生存的意义。“小大之辩”是最显而易见的一个现象,是最初提出的人生问题,但它刚一提出,就被否定了。思想通过自我否定而得到超越。
支道林《逍遥论》最与庄子心合
‘夫逍遥者,明至人之心也。庄生建言大道,而寄指鹏鷃。鹏以营生之路旷,故失适于体外;鷃以在近而笑远,有矜伐于心内。至人乘天正而高兴,游无穷于放浪。物物而不物于物,则遥然不我得;玄感不为,不疾而速,则逍然靡不适。此所以为逍遥也。若夫有欲当其所足,足于所足,快然有似天真,犹饥者一饱,渴者一盈,岂忘烝尝于糗粮,绝觞爵于醪醴哉!苟非至足,岂所以逍遥乎!’此向、郭之注所未尽。”
支道林是否定鹏、鷃,而只肯定至人的。向、郭强调鹏、鷃各自依循本性,尽其本分;而支道林强调鹏、鷃各有局限,均偏离根本。人真的能随便顺应其本性吗?那么桀纣的残暴是否就可因为顺应本性而无可厚非了呢?庄子的思想从根本上是否认“小大之辩”的,把有化为无,追寻万物的原始,才能得到真正的自由,而不是通过比较大与小,得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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