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直是我想法be like
其实我从小不是特别主动的人 不主动去社交 不主动在社交软件上找人聊天 但幸运的是会有朋友主动认识我 会在社交软件上联系我
从什么时候思想有了些转变呢 我想大概是意识到我是一个幸运和幸福的人开始(从小有点身在福中不知福)我也成为了那个负责开场白的人 家人们和朋友们的爱让我学会表达爱 表达爱对我来说 是一件很真诚的事 好喜欢联系朋友和朋友聊聊不完的天 好喜欢联系朋友说说我一些疯狂且大胆的想法 好喜欢对朋友说爱(我朋友说我短期性抒情 长期性博爱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总而言之 希望身边的人生活开心且顺利
其实我从小不是特别主动的人 不主动去社交 不主动在社交软件上找人聊天 但幸运的是会有朋友主动认识我 会在社交软件上联系我
从什么时候思想有了些转变呢 我想大概是意识到我是一个幸运和幸福的人开始(从小有点身在福中不知福)我也成为了那个负责开场白的人 家人们和朋友们的爱让我学会表达爱 表达爱对我来说 是一件很真诚的事 好喜欢联系朋友和朋友聊聊不完的天 好喜欢联系朋友说说我一些疯狂且大胆的想法 好喜欢对朋友说爱(我朋友说我短期性抒情 长期性博爱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总而言之 希望身边的人生活开心且顺利
怎么办 我还想写。
今天晚上把所有的都写完吧。
关于我在网上单方面交的朋友们。她们有些是写手太太,有些是点赞交流同人文小伙伴。我从来没有奢望能和她们成为特别好特别好的朋友,因为我知道我很难留得住人。
我在现实中很不会讲话,也不会轻易夸奖别人,但很奇怪的是 隔着一个屏幕我却能发出完全不符合我真实性格的赞美话语。还在看文的日子里几乎能和圈里大部分太太眼熟。
这样的情况很不真实,直到被太太艾特说她写了一篇点梗送我,直到被另一位太太抽中奖,我才感觉到这些单方面的朋友或许短暂的变成了双箭头。
即使我现在渐渐不在原来的圈子,也仍然会想念和她们在评论区聊天的日子。
今天晚上把所有的都写完吧。
关于我在网上单方面交的朋友们。她们有些是写手太太,有些是点赞交流同人文小伙伴。我从来没有奢望能和她们成为特别好特别好的朋友,因为我知道我很难留得住人。
我在现实中很不会讲话,也不会轻易夸奖别人,但很奇怪的是 隔着一个屏幕我却能发出完全不符合我真实性格的赞美话语。还在看文的日子里几乎能和圈里大部分太太眼熟。
这样的情况很不真实,直到被太太艾特说她写了一篇点梗送我,直到被另一位太太抽中奖,我才感觉到这些单方面的朋友或许短暂的变成了双箭头。
即使我现在渐渐不在原来的圈子,也仍然会想念和她们在评论区聊天的日子。
陕西铜川,男子胡某意外发现,去接女儿放学的妻子,没有返回家中,而是上了一辆黑色的帕萨特轿车,心生疑虑的男子遂尾随在后。
(案例来源:铜川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43岁的男子胡某,和妻子宋某某结婚多年,二人婚后有一个女儿,生活不可谓不幸福,但最近发生的一件事,却让胡某成为了犯罪嫌疑人。
那么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原来是事发当天,胡某准备去接女儿放学,却不料刚到学校,就发现女儿被妻子宋某某接走,细心观察之下,胡某发现,妻子并没有走向回家的路,而是向着另一个方向走去。
察觉后事有异样后,胡某便尾随在妻子身后,果不然其然,妻子走到了一辆黑色的帕萨特轿车旁边,而轿车里的男子,让胡某彻底失去了理智。
这男子不是别人,正是妻子之前的婚外情人武某,十几年前,妻子宋某某在火锅店打工时,和武某保持为不正当男女关系。
后来此事被发现后,妻子回归家庭,二人也彻底断了联系,却没想到今天竟然再次交往在了一起。
看到此情此景,怒火中烧的胡某失去了理智,对着帕萨特轿车就是一顿猛砸,致使轿车遭到强烈破坏。
事后,武某报警,胡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电话传唤到案后,被公安机关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后经过鉴定,车辆被毁损的价格为5597元。
而值得一提的是,胡某妻子向武某某转账10000元后,武某某为胡某出具了谅解书,原谅了胡某的行为。
这可真是冲动是魔鬼,胡某面对妻子的不当行为,没能正确的处理,而是选择用私人暴力解决问题,最终使自己深陷囹圄!
有网友直言,虽然胡某砸车一时爽快,但接下来的代价,却着实有点沉重,胡某不仅自己会被判刑,很可能会留下终身难以消除的犯罪记录,实在是得不偿失。
接下来,笔者就本案中涉及的法律知识谈几点看法。
1、妻子的行为违反了《民法典》规定,《民法典》规定,夫妻之间应当互尽忠实义务。
也就是说,夫妻之间任何一方,都不能作出背叛另一方的事,我们以本案为例,如果后经证实,妻子宋某某确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保持不正当关系,则胡某完全可以在提起离婚诉讼时,要求对对方少分、不分财产。
2、胡某砸车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毁坏财物罪。
关于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实施毁灭或者损毁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的行为。
通常情况下,构成此罪的前提有两个,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出于故意,二是毁坏财物的数额达到了5000元以上。
在本案中,胡某作为成年人,出于报复、泄愤的目的,狠砸对方的车辆,其主观故意没有疑虑,客观上,经过鉴定,被损害的车辆达到了5000元,故依据主客观相一致选择,胡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然而经过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胡某虽然构成此罪,但考虑到情节轻微,且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遂对胡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3、关于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共分为三种,即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
关于三者的区别,法律中有明确规定,绝对不起诉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压根不构成犯罪,比如行为人的正当防卫行为;
存疑不起诉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暂时不构成犯罪,但只是因为证据不足,如果后续证据补全,还是构罪的。
相对不起诉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但考虑到犯罪情节轻微,所以不需要判处刑罚,而在本案中,胡某的行为就是相对不起诉。
4、相对不起诉是否会留下犯罪记录?
部分网友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相对不起诉是指有罪不诉,所以胡某留有犯罪记录。
虽然这种观点看似有一定道理,但确是有失偏颇的。
事实上,不起诉并不会留下犯罪记录,接下来,笔者就从以下两个角度来着重说明一下。
其一、按照《刑诉法》的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胡某压根就没有被法院判决,如何能够确定其有罪呢?既然确定不了其的罪行,那么自然而然就没有犯罪记录了。
其二、按照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第二条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犯罪记录,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有罪外,其他情况均应当视为无罪。
有关人员涉嫌犯罪,但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裁定,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办案单位撤销案件、撤回起诉、对其终止侦查的,属于无犯罪记录人员。
所以在本案中,胡某的行为并不会留下犯罪记录。
5、最后,虽然胡某最终被不起诉,也不会留下犯罪记录,但这种行为还是不值得提倡的。
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们,你们如何看待此事?
(案例来源:铜川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43岁的男子胡某,和妻子宋某某结婚多年,二人婚后有一个女儿,生活不可谓不幸福,但最近发生的一件事,却让胡某成为了犯罪嫌疑人。
那么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原来是事发当天,胡某准备去接女儿放学,却不料刚到学校,就发现女儿被妻子宋某某接走,细心观察之下,胡某发现,妻子并没有走向回家的路,而是向着另一个方向走去。
察觉后事有异样后,胡某便尾随在妻子身后,果不然其然,妻子走到了一辆黑色的帕萨特轿车旁边,而轿车里的男子,让胡某彻底失去了理智。
这男子不是别人,正是妻子之前的婚外情人武某,十几年前,妻子宋某某在火锅店打工时,和武某保持为不正当男女关系。
后来此事被发现后,妻子回归家庭,二人也彻底断了联系,却没想到今天竟然再次交往在了一起。
看到此情此景,怒火中烧的胡某失去了理智,对着帕萨特轿车就是一顿猛砸,致使轿车遭到强烈破坏。
事后,武某报警,胡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电话传唤到案后,被公安机关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后经过鉴定,车辆被毁损的价格为5597元。
而值得一提的是,胡某妻子向武某某转账10000元后,武某某为胡某出具了谅解书,原谅了胡某的行为。
这可真是冲动是魔鬼,胡某面对妻子的不当行为,没能正确的处理,而是选择用私人暴力解决问题,最终使自己深陷囹圄!
有网友直言,虽然胡某砸车一时爽快,但接下来的代价,却着实有点沉重,胡某不仅自己会被判刑,很可能会留下终身难以消除的犯罪记录,实在是得不偿失。
接下来,笔者就本案中涉及的法律知识谈几点看法。
1、妻子的行为违反了《民法典》规定,《民法典》规定,夫妻之间应当互尽忠实义务。
也就是说,夫妻之间任何一方,都不能作出背叛另一方的事,我们以本案为例,如果后经证实,妻子宋某某确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保持不正当关系,则胡某完全可以在提起离婚诉讼时,要求对对方少分、不分财产。
2、胡某砸车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毁坏财物罪。
关于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实施毁灭或者损毁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的行为。
通常情况下,构成此罪的前提有两个,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出于故意,二是毁坏财物的数额达到了5000元以上。
在本案中,胡某作为成年人,出于报复、泄愤的目的,狠砸对方的车辆,其主观故意没有疑虑,客观上,经过鉴定,被损害的车辆达到了5000元,故依据主客观相一致选择,胡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然而经过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胡某虽然构成此罪,但考虑到情节轻微,且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遂对胡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3、关于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共分为三种,即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
关于三者的区别,法律中有明确规定,绝对不起诉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压根不构成犯罪,比如行为人的正当防卫行为;
存疑不起诉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暂时不构成犯罪,但只是因为证据不足,如果后续证据补全,还是构罪的。
相对不起诉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但考虑到犯罪情节轻微,所以不需要判处刑罚,而在本案中,胡某的行为就是相对不起诉。
4、相对不起诉是否会留下犯罪记录?
部分网友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相对不起诉是指有罪不诉,所以胡某留有犯罪记录。
虽然这种观点看似有一定道理,但确是有失偏颇的。
事实上,不起诉并不会留下犯罪记录,接下来,笔者就从以下两个角度来着重说明一下。
其一、按照《刑诉法》的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胡某压根就没有被法院判决,如何能够确定其有罪呢?既然确定不了其的罪行,那么自然而然就没有犯罪记录了。
其二、按照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第二条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犯罪记录,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有罪外,其他情况均应当视为无罪。
有关人员涉嫌犯罪,但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裁定,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办案单位撤销案件、撤回起诉、对其终止侦查的,属于无犯罪记录人员。
所以在本案中,胡某的行为并不会留下犯罪记录。
5、最后,虽然胡某最终被不起诉,也不会留下犯罪记录,但这种行为还是不值得提倡的。
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们,你们如何看待此事?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