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开始!这项缴费标准有变】
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吉医保联〔2022〕26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税务局,长白山管委会医疗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税务局,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税务局:
为切实做好2023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按照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以下简称“5号文件”)、《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0号,以下简称“20号文件”)、吉林省医保局、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医保联〔2022〕19号,以下简称“19号文件”)要求,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个人缴费标准
按照20号文件关于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达到每人每年350元的要求,2023年全省居民医保成年人个人缴费标准维持不变,仍为每人每年360元;兼顾平衡我省成年人、18周岁以下人员(2004年12月31日24时后出生)和大中小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儿童”)参保人群结构、综合评估学生儿童个人缴费承受能力,以及吸纳征求意见反馈情况,确定2023年学生儿童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220元提高至310元,确保达到国家缴费标准。同时,按照5号文件对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各省按照不低于国家标准的要求确定本省标准。地方不得根据职业、年龄、身份等自行新出台特殊待遇政策”的规定 ,逐步实现学生儿童与成年人个人缴费标准一致并达到国家要求。
试点统筹区居民参加2023年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维持不变,仍为每人每年10元。试点统筹区要积极开展宣传,提高居民对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性质的认识,增强参保人互助共济意识,调动参保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条件的统筹区要利用社会组织、慈善基金和公益性捐助资金等社会力量多方筹资,资助困难群体或特殊群体参加长期护理保险,引导居民持续参保。
二、资助参保政策
按照“身份认证、以缴定补”原则,困难群体按规定参加基本医保并按居民个人缴费标准缴费后,通过医疗救助基金渠道分类给予参保资助。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经民政或乡村振兴部门确认的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员均可享受参保资助。其中:对城乡特困人员个人缴费部分全额资助;对城乡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以及脱贫不稳定且纳入相关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脱贫人口个人缴费部分给予130元定额资助。
脱贫人口(包含学生)原则上选择在身份认定地参保缴费,如选择在居住地或学籍地参保缴费,其参保资助需向认定地医保部门申请。
三、集中缴费期限
2023年居民医保费集中预缴期为202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试点统筹区居民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与居民医保费同步征收,在缴纳居民医保费时一并缴纳。享受资助参保政策的困难群体和新生儿出生90日内在集中预缴期外参保缴费的,不设待遇等待期。其他居民在集中预缴期外参保缴费的,继续设置90日待遇等待期。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统筹区、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统筹区要按照“五化”工作法,及时研究制定参保缴费工作方案,明确参保缴费工作目标、参保和资助标准、相关部门以及所辖县、乡镇、街道、村、社区组织居民参保缴费的工作责任,广泛进行参保缴费动员部署,加强工作保障,建立考核机制,确保2023年度参保缴费工作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二)加强部门协同。各级医保、税务、财政、民政、乡村振兴和教育部门要按照19号文件相关规定,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各司其职,强化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切实提高部门间参保缴费信息动态管理能力和数据传递即时性和准确度,共同推动实现居民医保“应保尽保、应缴尽缴”。
各级税务部门要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加大集中预缴期征缴工作力度,广泛宣传发动,强化上下联动,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优势,持续优化征缴信息系统,积极拓宽自主缴费渠道,不断提高线上征收能力和效率。各级医保部门要密切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居民参保缴费工作,在集中预缴期前,省级医保部门应提高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库数据信息质量,避免重复登记,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各类困难群体和儿童身份标识和个人应缴金额标注工作,提前发送至省级税务部门核准入库。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足额安排、按时拨付居民医保财政补助资金和医疗救助参保资助资金。民政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特困、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人员身份确认和变化信息,协助做好动态参保缴费和精准参保资助工作。乡村振兴部门要及时将符合参保资助条件的困难人员身份信息提交给同级医保部门进行比对标识,协助医保、税务部门督促其及时参保缴费;针对未纳入监测范围的其他脱贫人口,乡村振兴部门要加强与同级民政、财政等部门沟通协调,或通过慈善救助、社会资助等多渠道给予参保帮扶,确保实现政策平稳有序过渡。
(三)优化缴费服务。税务、医保部门要认真按照“应保尽保、应缴尽缴”要求,强化主动服务意识,提高精准施策能力,完善网格化管理机制,构建多渠道参保缴费网络。各级税务部门要大力推行微信小程序、支付宝、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机等“非接触式”缴费方式,简化程序,促进应用,并及时向医保部门提供参保居民实际缴费时间信息。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扎实做好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和身份信息动态管理,加强数据比对和动态维护,防止出现“漏保”、“断保”和重复参保。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统筹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卫生健康促进法》关于“公民有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和义务。城乡居民按照规定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规定,依法做好参保缴费宣传,创新宣传方式,拓展宣传渠道,把政策讲清讲透。要讲清制度中的个人缴费责任和待遇保障权利,重点突出医保权利义务对等、互助共济的理念,引导社会预期,为参保缴费工作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引导参保人员自觉主动参保缴费。
本通知其它未尽事宜,请各统筹区按照19号文件要求落实。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乡村振兴局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2022年9月15日
来源: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官网
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吉医保联〔2022〕26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税务局,长白山管委会医疗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税务局,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税务局:
为切实做好2023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按照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以下简称“5号文件”)、《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0号,以下简称“20号文件”)、吉林省医保局、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医保联〔2022〕19号,以下简称“19号文件”)要求,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个人缴费标准
按照20号文件关于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达到每人每年350元的要求,2023年全省居民医保成年人个人缴费标准维持不变,仍为每人每年360元;兼顾平衡我省成年人、18周岁以下人员(2004年12月31日24时后出生)和大中小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儿童”)参保人群结构、综合评估学生儿童个人缴费承受能力,以及吸纳征求意见反馈情况,确定2023年学生儿童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220元提高至310元,确保达到国家缴费标准。同时,按照5号文件对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各省按照不低于国家标准的要求确定本省标准。地方不得根据职业、年龄、身份等自行新出台特殊待遇政策”的规定 ,逐步实现学生儿童与成年人个人缴费标准一致并达到国家要求。
试点统筹区居民参加2023年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维持不变,仍为每人每年10元。试点统筹区要积极开展宣传,提高居民对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性质的认识,增强参保人互助共济意识,调动参保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条件的统筹区要利用社会组织、慈善基金和公益性捐助资金等社会力量多方筹资,资助困难群体或特殊群体参加长期护理保险,引导居民持续参保。
二、资助参保政策
按照“身份认证、以缴定补”原则,困难群体按规定参加基本医保并按居民个人缴费标准缴费后,通过医疗救助基金渠道分类给予参保资助。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经民政或乡村振兴部门确认的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员均可享受参保资助。其中:对城乡特困人员个人缴费部分全额资助;对城乡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以及脱贫不稳定且纳入相关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脱贫人口个人缴费部分给予130元定额资助。
脱贫人口(包含学生)原则上选择在身份认定地参保缴费,如选择在居住地或学籍地参保缴费,其参保资助需向认定地医保部门申请。
三、集中缴费期限
2023年居民医保费集中预缴期为202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试点统筹区居民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与居民医保费同步征收,在缴纳居民医保费时一并缴纳。享受资助参保政策的困难群体和新生儿出生90日内在集中预缴期外参保缴费的,不设待遇等待期。其他居民在集中预缴期外参保缴费的,继续设置90日待遇等待期。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统筹区、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统筹区要按照“五化”工作法,及时研究制定参保缴费工作方案,明确参保缴费工作目标、参保和资助标准、相关部门以及所辖县、乡镇、街道、村、社区组织居民参保缴费的工作责任,广泛进行参保缴费动员部署,加强工作保障,建立考核机制,确保2023年度参保缴费工作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二)加强部门协同。各级医保、税务、财政、民政、乡村振兴和教育部门要按照19号文件相关规定,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各司其职,强化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切实提高部门间参保缴费信息动态管理能力和数据传递即时性和准确度,共同推动实现居民医保“应保尽保、应缴尽缴”。
各级税务部门要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加大集中预缴期征缴工作力度,广泛宣传发动,强化上下联动,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优势,持续优化征缴信息系统,积极拓宽自主缴费渠道,不断提高线上征收能力和效率。各级医保部门要密切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居民参保缴费工作,在集中预缴期前,省级医保部门应提高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库数据信息质量,避免重复登记,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各类困难群体和儿童身份标识和个人应缴金额标注工作,提前发送至省级税务部门核准入库。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足额安排、按时拨付居民医保财政补助资金和医疗救助参保资助资金。民政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特困、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人员身份确认和变化信息,协助做好动态参保缴费和精准参保资助工作。乡村振兴部门要及时将符合参保资助条件的困难人员身份信息提交给同级医保部门进行比对标识,协助医保、税务部门督促其及时参保缴费;针对未纳入监测范围的其他脱贫人口,乡村振兴部门要加强与同级民政、财政等部门沟通协调,或通过慈善救助、社会资助等多渠道给予参保帮扶,确保实现政策平稳有序过渡。
(三)优化缴费服务。税务、医保部门要认真按照“应保尽保、应缴尽缴”要求,强化主动服务意识,提高精准施策能力,完善网格化管理机制,构建多渠道参保缴费网络。各级税务部门要大力推行微信小程序、支付宝、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机等“非接触式”缴费方式,简化程序,促进应用,并及时向医保部门提供参保居民实际缴费时间信息。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扎实做好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和身份信息动态管理,加强数据比对和动态维护,防止出现“漏保”、“断保”和重复参保。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统筹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卫生健康促进法》关于“公民有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和义务。城乡居民按照规定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规定,依法做好参保缴费宣传,创新宣传方式,拓展宣传渠道,把政策讲清讲透。要讲清制度中的个人缴费责任和待遇保障权利,重点突出医保权利义务对等、互助共济的理念,引导社会预期,为参保缴费工作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引导参保人员自觉主动参保缴费。
本通知其它未尽事宜,请各统筹区按照19号文件要求落实。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乡村振兴局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2022年9月15日
来源: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官网
【10月1日开始!这项缴费标准有变】
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吉医保联〔2022〕26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税务局,长白山管委会医疗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税务局,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税务局:
为切实做好2023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按照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以下简称“5号文件”)、《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0号,以下简称“20号文件”)、吉林省医保局、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医保联〔2022〕19号,以下简称“19号文件”)要求,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个人缴费标准
按照20号文件关于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达到每人每年350元的要求,2023年全省居民医保成年人个人缴费标准维持不变,仍为每人每年360元;兼顾平衡我省成年人、18周岁以下人员(2004年12月31日24时后出生)和大中小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儿童”)参保人群结构、综合评估学生儿童个人缴费承受能力,以及吸纳征求意见反馈情况,确定2023年学生儿童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220元提高至310元,确保达到国家缴费标准。同时,按照5号文件对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各省按照不低于国家标准的要求确定本省标准。地方不得根据职业、年龄、身份等自行新出台特殊待遇政策”的规定 ,逐步实现学生儿童与成年人个人缴费标准一致并达到国家要求。
试点统筹区居民参加2023年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维持不变,仍为每人每年10元。试点统筹区要积极开展宣传,提高居民对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性质的认识,增强参保人互助共济意识,调动参保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条件的统筹区要利用社会组织、慈善基金和公益性捐助资金等社会力量多方筹资,资助困难群体或特殊群体参加长期护理保险,引导居民持续参保。
二、资助参保政策
按照“身份认证、以缴定补”原则,困难群体按规定参加基本医保并按居民个人缴费标准缴费后,通过医疗救助基金渠道分类给予参保资助。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经民政或乡村振兴部门确认的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员均可享受参保资助。其中:对城乡特困人员个人缴费部分全额资助;对城乡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以及脱贫不稳定且纳入相关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脱贫人口个人缴费部分给予130元定额资助。
脱贫人口(包含学生)原则上选择在身份认定地参保缴费,如选择在居住地或学籍地参保缴费,其参保资助需向认定地医保部门申请。
三、集中缴费期限
2023年居民医保费集中预缴期为202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试点统筹区居民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与居民医保费同步征收,在缴纳居民医保费时一并缴纳。享受资助参保政策的困难群体和新生儿出生90日内在集中预缴期外参保缴费的,不设待遇等待期。其他居民在集中预缴期外参保缴费的,继续设置90日待遇等待期。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统筹区、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统筹区要按照“五化”工作法,及时研究制定参保缴费工作方案,明确参保缴费工作目标、参保和资助标准、相关部门以及所辖县、乡镇、街道、村、社区组织居民参保缴费的工作责任,广泛进行参保缴费动员部署,加强工作保障,建立考核机制,确保2023年度参保缴费工作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二)加强部门协同。各级医保、税务、财政、民政、乡村振兴和教育部门要按照19号文件相关规定,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各司其职,强化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切实提高部门间参保缴费信息动态管理能力和数据传递即时性和准确度,共同推动实现居民医保“应保尽保、应缴尽缴”。
各级税务部门要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加大集中预缴期征缴工作力度,广泛宣传发动,强化上下联动,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优势,持续优化征缴信息系统,积极拓宽自主缴费渠道,不断提高线上征收能力和效率。各级医保部门要密切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居民参保缴费工作,在集中预缴期前,省级医保部门应提高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库数据信息质量,避免重复登记,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各类困难群体和儿童身份标识和个人应缴金额标注工作,提前发送至省级税务部门核准入库。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足额安排、按时拨付居民医保财政补助资金和医疗救助参保资助资金。民政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特困、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人员身份确认和变化信息,协助做好动态参保缴费和精准参保资助工作。乡村振兴部门要及时将符合参保资助条件的困难人员身份信息提交给同级医保部门进行比对标识,协助医保、税务部门督促其及时参保缴费;针对未纳入监测范围的其他脱贫人口,乡村振兴部门要加强与同级民政、财政等部门沟通协调,或通过慈善救助、社会资助等多渠道给予参保帮扶,确保实现政策平稳有序过渡。
(三)优化缴费服务。税务、医保部门要认真按照“应保尽保、应缴尽缴”要求,强化主动服务意识,提高精准施策能力,完善网格化管理机制,构建多渠道参保缴费网络。各级税务部门要大力推行微信小程序、支付宝、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机等“非接触式”缴费方式,简化程序,促进应用,并及时向医保部门提供参保居民实际缴费时间信息。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扎实做好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和身份信息动态管理,加强数据比对和动态维护,防止出现“漏保”、“断保”和重复参保。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统筹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卫生健康促进法》关于“公民有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和义务。城乡居民按照规定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规定,依法做好参保缴费宣传,创新宣传方式,拓展宣传渠道,把政策讲清讲透。要讲清制度中的个人缴费责任和待遇保障权利,重点突出医保权利义务对等、互助共济的理念,引导社会预期,为参保缴费工作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引导参保人员自觉主动参保缴费。
本通知其它未尽事宜,请各统筹区按照19号文件要求落实。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乡村振兴局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2022年9月15日
来源: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官网
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吉医保联〔2022〕26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税务局,长白山管委会医疗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税务局,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税务局:
为切实做好2023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按照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以下简称“5号文件”)、《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0号,以下简称“20号文件”)、吉林省医保局、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医保联〔2022〕19号,以下简称“19号文件”)要求,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个人缴费标准
按照20号文件关于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达到每人每年350元的要求,2023年全省居民医保成年人个人缴费标准维持不变,仍为每人每年360元;兼顾平衡我省成年人、18周岁以下人员(2004年12月31日24时后出生)和大中小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儿童”)参保人群结构、综合评估学生儿童个人缴费承受能力,以及吸纳征求意见反馈情况,确定2023年学生儿童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220元提高至310元,确保达到国家缴费标准。同时,按照5号文件对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各省按照不低于国家标准的要求确定本省标准。地方不得根据职业、年龄、身份等自行新出台特殊待遇政策”的规定 ,逐步实现学生儿童与成年人个人缴费标准一致并达到国家要求。
试点统筹区居民参加2023年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维持不变,仍为每人每年10元。试点统筹区要积极开展宣传,提高居民对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性质的认识,增强参保人互助共济意识,调动参保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条件的统筹区要利用社会组织、慈善基金和公益性捐助资金等社会力量多方筹资,资助困难群体或特殊群体参加长期护理保险,引导居民持续参保。
二、资助参保政策
按照“身份认证、以缴定补”原则,困难群体按规定参加基本医保并按居民个人缴费标准缴费后,通过医疗救助基金渠道分类给予参保资助。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经民政或乡村振兴部门确认的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员均可享受参保资助。其中:对城乡特困人员个人缴费部分全额资助;对城乡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以及脱贫不稳定且纳入相关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脱贫人口个人缴费部分给予130元定额资助。
脱贫人口(包含学生)原则上选择在身份认定地参保缴费,如选择在居住地或学籍地参保缴费,其参保资助需向认定地医保部门申请。
三、集中缴费期限
2023年居民医保费集中预缴期为202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试点统筹区居民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与居民医保费同步征收,在缴纳居民医保费时一并缴纳。享受资助参保政策的困难群体和新生儿出生90日内在集中预缴期外参保缴费的,不设待遇等待期。其他居民在集中预缴期外参保缴费的,继续设置90日待遇等待期。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统筹区、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统筹区要按照“五化”工作法,及时研究制定参保缴费工作方案,明确参保缴费工作目标、参保和资助标准、相关部门以及所辖县、乡镇、街道、村、社区组织居民参保缴费的工作责任,广泛进行参保缴费动员部署,加强工作保障,建立考核机制,确保2023年度参保缴费工作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二)加强部门协同。各级医保、税务、财政、民政、乡村振兴和教育部门要按照19号文件相关规定,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各司其职,强化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切实提高部门间参保缴费信息动态管理能力和数据传递即时性和准确度,共同推动实现居民医保“应保尽保、应缴尽缴”。
各级税务部门要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加大集中预缴期征缴工作力度,广泛宣传发动,强化上下联动,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优势,持续优化征缴信息系统,积极拓宽自主缴费渠道,不断提高线上征收能力和效率。各级医保部门要密切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居民参保缴费工作,在集中预缴期前,省级医保部门应提高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库数据信息质量,避免重复登记,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各类困难群体和儿童身份标识和个人应缴金额标注工作,提前发送至省级税务部门核准入库。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足额安排、按时拨付居民医保财政补助资金和医疗救助参保资助资金。民政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特困、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人员身份确认和变化信息,协助做好动态参保缴费和精准参保资助工作。乡村振兴部门要及时将符合参保资助条件的困难人员身份信息提交给同级医保部门进行比对标识,协助医保、税务部门督促其及时参保缴费;针对未纳入监测范围的其他脱贫人口,乡村振兴部门要加强与同级民政、财政等部门沟通协调,或通过慈善救助、社会资助等多渠道给予参保帮扶,确保实现政策平稳有序过渡。
(三)优化缴费服务。税务、医保部门要认真按照“应保尽保、应缴尽缴”要求,强化主动服务意识,提高精准施策能力,完善网格化管理机制,构建多渠道参保缴费网络。各级税务部门要大力推行微信小程序、支付宝、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机等“非接触式”缴费方式,简化程序,促进应用,并及时向医保部门提供参保居民实际缴费时间信息。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扎实做好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和身份信息动态管理,加强数据比对和动态维护,防止出现“漏保”、“断保”和重复参保。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统筹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卫生健康促进法》关于“公民有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和义务。城乡居民按照规定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规定,依法做好参保缴费宣传,创新宣传方式,拓展宣传渠道,把政策讲清讲透。要讲清制度中的个人缴费责任和待遇保障权利,重点突出医保权利义务对等、互助共济的理念,引导社会预期,为参保缴费工作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引导参保人员自觉主动参保缴费。
本通知其它未尽事宜,请各统筹区按照19号文件要求落实。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乡村振兴局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2022年9月15日
来源: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官网
【泰安这座城市广场有新进展!地块二计划8月1日开工!总建筑面积31617.59㎡!正在招标→】
6月14日,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泰汶城市广场地块二施工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泰汶城市广场地块二施工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已由相关部门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自筹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泰安市泰汶汇金投资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编号:TAZB2022-6-1
交易编号:TS-GC-20220610-02-01
2.2项目名称:泰汶城市广场地块二施工项目
2.3建设地点:岱阳大街以北、青年路以西。
2.4建设规模:本项目总建筑面积31617.59㎡,其中地上23036.27㎡,地下8581.32㎡。(建筑面积最终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准)
2.5工期要求:工期为35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2年8月1日,计划竣工日期:2023年7月17日。注: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的书面通知为准。
2.6质量目标: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2.7招标范围:本工程采用模拟清单招标,结算以最终出具的施工图纸为依据,施工范围内工程的施工及其保修(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图纸)。
2.8标段划分:本项目不划分标段。
2.9施工招标控制价为:81884562.79元。
2.10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申请人须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3.2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须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3.3根据《关于对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2641号文件),凡被公布为失信责任主体的投标单位,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
3.4投标人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投标截止时间前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存在其他失信行为记录仍在执行期内;
3.5本项目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投标报名、投标文件的递交
4.1公告时间:自2022年6月14日起至2022年6月20日;
4.2下载地点:凡有意参加投标者,登录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址:www.taggzyjy.com.cn)下载招标文件;
各投标单位通过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注册通道”入口进行免费注册(用户类型选择“投标人”)。完成系统注册的投标单位可直接登录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交易系统”入口针对本项目领取招标文件。(咨询电话:0538-6288136)。
本项目实行不见面开标,投标人无需到达开标现场,需登录泰安市公共资源不见面开标系统进行远程解密投标文件,具体操作详见虚拟开标大厅-投标人操作手册。
拟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企业须办理并取得数字证书(电子印章)后,方可加密生成及上传电子投标文件。请各投标企业仔细阅读《山东CA数字证书(电子印章)办理须知》(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新版交易平台→服务指南→常见问题)并按照须知要求网上申请办理。相关事宜请与山东省数字认证管理有限公司联系,联系电话:0538-6288116;0531-88038619。省内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现已实现CA数字证书跨平台互认,请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办理数字证书(点击山东省多CA统一认证平台办理注意事项),已办理且在有效期内的可直接登录系统。
相关资料操作手册在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精细化服务,按照交易主体性质点击进入不同的栏目下载对应的操作手册。请各投标人获取招标(采购)文件后及时登录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会员系统查阅接收澄清修改文件并及时关注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交易信息栏(答疑/变更、更正公告)信息,如因投标人未及时查看交易平台信息而对自身造成损失,相关责任自行承担。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加密电子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2022年7月7日09时00分,本项目实行不见面开标,投标人无需到达开标现场,需登录泰安市公共资源不见面开标系统进行远程解密投标文件,具体操作详见虚拟开标大厅-投标人操作手册。
5.2 投标截止时间以后系统不再接收任何投标文件。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项目招标公告在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招 标 人:泰安市泰汶汇金投资有限公司
地 址:泰安市迎春路18号汇金国际商务楼
联 系 人:吕科长
电 话:0538-8510602
招标代理机构:山东茂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泰安市白凤路31号2楼
项目经理:薛莹
电 话:0538-6318366
8.异议受理
8.1潜在投标人对招标公告有异议的,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网络(登录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账户,进入“我的项目-项目流程”,点击“异议”) 形式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出;
8.2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或网络(通过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形式予以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8.3接收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联系人:薛莹
联系电话:0538-6318366
地址:泰安市白凤路31号2楼
邮编:271000
异议受理方式:经单位盖章后书面提交。
8.4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或异议提出人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异议答复不满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3日内,登录“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t.cn/A6Xs11Np),通过“交易指南”栏目——“投诉指南”——“我要投诉”,登录后查找投诉项目标段,进入项目流程页面,点击“投诉”按钮,按提示内容填写投诉人电话及邮箱、被投诉主体名称、投诉内容,并上传投诉附件后进行在线投诉。
8.5异议提出人提出异议或投诉人提出投诉时,应依法提供有效线索、相关证据及法律依据。(来源: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6月14日,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泰汶城市广场地块二施工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泰汶城市广场地块二施工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已由相关部门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自筹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泰安市泰汶汇金投资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编号:TAZB2022-6-1
交易编号:TS-GC-20220610-02-01
2.2项目名称:泰汶城市广场地块二施工项目
2.3建设地点:岱阳大街以北、青年路以西。
2.4建设规模:本项目总建筑面积31617.59㎡,其中地上23036.27㎡,地下8581.32㎡。(建筑面积最终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准)
2.5工期要求:工期为35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2年8月1日,计划竣工日期:2023年7月17日。注: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的书面通知为准。
2.6质量目标: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2.7招标范围:本工程采用模拟清单招标,结算以最终出具的施工图纸为依据,施工范围内工程的施工及其保修(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图纸)。
2.8标段划分:本项目不划分标段。
2.9施工招标控制价为:81884562.79元。
2.10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申请人须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3.2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须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3.3根据《关于对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2641号文件),凡被公布为失信责任主体的投标单位,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
3.4投标人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投标截止时间前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存在其他失信行为记录仍在执行期内;
3.5本项目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投标报名、投标文件的递交
4.1公告时间:自2022年6月14日起至2022年6月20日;
4.2下载地点:凡有意参加投标者,登录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址:www.taggzyjy.com.cn)下载招标文件;
各投标单位通过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注册通道”入口进行免费注册(用户类型选择“投标人”)。完成系统注册的投标单位可直接登录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交易系统”入口针对本项目领取招标文件。(咨询电话:0538-6288136)。
本项目实行不见面开标,投标人无需到达开标现场,需登录泰安市公共资源不见面开标系统进行远程解密投标文件,具体操作详见虚拟开标大厅-投标人操作手册。
拟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企业须办理并取得数字证书(电子印章)后,方可加密生成及上传电子投标文件。请各投标企业仔细阅读《山东CA数字证书(电子印章)办理须知》(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新版交易平台→服务指南→常见问题)并按照须知要求网上申请办理。相关事宜请与山东省数字认证管理有限公司联系,联系电话:0538-6288116;0531-88038619。省内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现已实现CA数字证书跨平台互认,请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办理数字证书(点击山东省多CA统一认证平台办理注意事项),已办理且在有效期内的可直接登录系统。
相关资料操作手册在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精细化服务,按照交易主体性质点击进入不同的栏目下载对应的操作手册。请各投标人获取招标(采购)文件后及时登录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会员系统查阅接收澄清修改文件并及时关注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交易信息栏(答疑/变更、更正公告)信息,如因投标人未及时查看交易平台信息而对自身造成损失,相关责任自行承担。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加密电子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2022年7月7日09时00分,本项目实行不见面开标,投标人无需到达开标现场,需登录泰安市公共资源不见面开标系统进行远程解密投标文件,具体操作详见虚拟开标大厅-投标人操作手册。
5.2 投标截止时间以后系统不再接收任何投标文件。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项目招标公告在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招 标 人:泰安市泰汶汇金投资有限公司
地 址:泰安市迎春路18号汇金国际商务楼
联 系 人:吕科长
电 话:0538-8510602
招标代理机构:山东茂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泰安市白凤路31号2楼
项目经理:薛莹
电 话:0538-6318366
8.异议受理
8.1潜在投标人对招标公告有异议的,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网络(登录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账户,进入“我的项目-项目流程”,点击“异议”) 形式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出;
8.2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或网络(通过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形式予以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8.3接收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联系人:薛莹
联系电话:0538-6318366
地址:泰安市白凤路31号2楼
邮编:271000
异议受理方式:经单位盖章后书面提交。
8.4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或异议提出人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异议答复不满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3日内,登录“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t.cn/A6Xs11Np),通过“交易指南”栏目——“投诉指南”——“我要投诉”,登录后查找投诉项目标段,进入项目流程页面,点击“投诉”按钮,按提示内容填写投诉人电话及邮箱、被投诉主体名称、投诉内容,并上传投诉附件后进行在线投诉。
8.5异议提出人提出异议或投诉人提出投诉时,应依法提供有效线索、相关证据及法律依据。(来源: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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