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身边事# 【关于调整宣城市区部分车辆限行措施的通告】关于调整宣城市区部分车辆限行措施的通告为进一步优化和改进城市货车通行管理工作,结合市区路网实际,决定对宣城市市区部分车辆限行措施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行范围
(一)限行区域:
水阳江大道北段(日新路至阳德路)、日新路、鸿越大道(日新路至薰化路)、滨湖路(薰化路至响山路)、响山路(滨湖路至水阳江大道段)、水阳江大道东段(响山路至阳德路段)形成的围合区域内所有道路,不含围合道路中的水阳江大道北段(日新路至阳德路)、日新路。
(二)限行路段:
薰化路(鸿越大道至青弋江大道)、鳌峰东路(水阳江大道至陵阳路)、滨湖路(响山路至向阳大道)、夏湾路、泥河路(水阳大道以南段)、玉山路(水阳大道以南段)、文昌路、响山路(滨湖路至青弋江大道段)、向阳大道(水阳江大道至S81绕城高速段)。
二、限行措施
(一)总质量4.5吨以下货运车辆、新能源货车每日7:00-8:30、11:00-12:30、13:30-15:00、16:30-18:30禁止驶入限行区域。(二)总质量4.5吨以上(含)货运车辆(黄牌)、19座(含)以上客车(不含旅游客运和公交车)每日6时至23时禁止驶入限行区域。
(三)皮卡车、新能源轻型及以下厢式和封闭式货车不受以上限行措施限制,可24小时在城市限行区域通行。因生产生活需要,确需在限行时段驶入限行区域的限行车辆,需经宣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批准同意办理通行证后,按指定时间、路线通行。
三、限行车辆过境市区绕行路线水阳江大道北段(日新路至阳德路)-日新路—青弋江大道—陵阳路—阳德路。
四、本公告自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
对违反本公告规定驶入城市限行区域内的限行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一、限行范围
(一)限行区域:
水阳江大道北段(日新路至阳德路)、日新路、鸿越大道(日新路至薰化路)、滨湖路(薰化路至响山路)、响山路(滨湖路至水阳江大道段)、水阳江大道东段(响山路至阳德路段)形成的围合区域内所有道路,不含围合道路中的水阳江大道北段(日新路至阳德路)、日新路。
(二)限行路段:
薰化路(鸿越大道至青弋江大道)、鳌峰东路(水阳江大道至陵阳路)、滨湖路(响山路至向阳大道)、夏湾路、泥河路(水阳大道以南段)、玉山路(水阳大道以南段)、文昌路、响山路(滨湖路至青弋江大道段)、向阳大道(水阳江大道至S81绕城高速段)。
二、限行措施
(一)总质量4.5吨以下货运车辆、新能源货车每日7:00-8:30、11:00-12:30、13:30-15:00、16:30-18:30禁止驶入限行区域。(二)总质量4.5吨以上(含)货运车辆(黄牌)、19座(含)以上客车(不含旅游客运和公交车)每日6时至23时禁止驶入限行区域。
(三)皮卡车、新能源轻型及以下厢式和封闭式货车不受以上限行措施限制,可24小时在城市限行区域通行。因生产生活需要,确需在限行时段驶入限行区域的限行车辆,需经宣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批准同意办理通行证后,按指定时间、路线通行。
三、限行车辆过境市区绕行路线水阳江大道北段(日新路至阳德路)-日新路—青弋江大道—陵阳路—阳德路。
四、本公告自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
对违反本公告规定驶入城市限行区域内的限行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法律实务#【企业破产程序及债务清偿问题】“万物皆有始终,周而复始”,企业运作亦是如此,有的企业由于各种原因无法继续经营而面临退出市场,破产则作为企业退出市场经营的一种方式,其社会意义在于及时淘汰落后的企业,有利于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但破产不是一蹴而就的,它是一个庞大而漫长的过程,那么关于企业都是如何破产,破产过程中都有哪些特别的法律规定呢?
▶企业破产程序的启动
1. 破产申请。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公司破产必须有申请,申请人可以是公司自己,也可以是其他债权人公司自己申请时,主要是认为公司已经资不抵债,无法再继续经营。债权人申请时,主要是认为债务公司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已出现资不抵债。
2. 法院裁定受理。企业或者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的,需要指定破产管理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需要公告告知公司债权人在指定期间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同时通知第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3. 指定破产管理人。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原有的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总经理,监事等人员不再行使原有职权,公司需要交给破产管理人管理。破产管理人可以由律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评估机构,以及清算事务所担任。但是,并不是上述所有的中介机构都可以担任破产管理人,只有在当地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中备案的中介机构才能担任破产管理人。因此,在公司破产立案后,由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在破产管理人名册中指定破产管理人,并由破产管理人接管破产公司,处理破产事务。破产管理人对外代表公司,这里需要指出的是,破产公司涉诉时,仍然以公司作为诉讼当事人参与诉讼,破产管理人只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破产管理人的负责人具体签署相关的法律文件,如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4. 破产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破产管理人的主要职责是管理破产企业,负责破产企业的清算,破产企业的日常事务都由破产管理人决定。破产管理人对破产企业的接管是全面的接管,包括接管破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各种公章、账簿、合同、流动资金、劳动人事档案等资料;接管破产企业的财产,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行使处分权。
5. 审计、评估。破产企业管理人由非审计、评估机构担任的,需要委托审计、评估机构对企业财务进行审计,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以确定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和企业的财产价值,为下一步的财产处置提供依据。
6. 接受债权申报。公司的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或者自接到债权申报通知书之日起即可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在人民法院报上公告,管理人根据债权人的申报制作债权登记表,记录债权人的申报情况,包括债权人名称、债权数额、债权形成时间及形成原因等。
7. 召开债权人会议。由于公司破产清算,可能使债权得不到清偿,或者得到清偿的比例极小。因此,法律规定债权人会议是破产程序中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企业破产后债务清偿顺序
(一)什么是清偿顺序?
清偿顺序是民事诉讼法根据各种债务的性质,对债权人在两个以上的,债务人的财产又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的情况规定的偿付顺序。企业法人在清偿还债前,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破产费用。破产费用是对破产财产保管、清理、处理和估价时所需要的费用。例如,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聘请律师代理破产相关事务。
▶(二)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
《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企业职工的权利首先应当得到保护,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应当优先支付,以保障广大职工重新就业前基本的生活需要。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即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税收是国库的收入,税收的多少直接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关系到国家的利益,因此,破产企业所欠的税款,也应当优先清偿。
3.普通破产债权。主要指破产还债企业所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款项。
需要说明的是,清偿财产时,前一清偿顺序完毕后,有剩余财产的,才开始后一顺序的清偿。以此类推,一直到被执行人的财产清偿完毕。在同一顺序中,各个债权人的权利是平等的,他们之间不存在顺序先后。如果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则按债权的比例偿付债权人的债务。
▶优先清偿的破产费用包括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优先清偿的共益债务包括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企业破产后股东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企业破产后股东是否承担连带责任,我们应当根据股东实际情况来看确定。
(一)股东不承担连带责任
企业法第三条规定,企业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企业以其全部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企业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所以只要股东切实履行了自己的出资义务,即不用偿还破产程序完成后的债务。
(二)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1.借款人股东出资不实,但实际出资达到企业法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借款人股东应在出资不足范围内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2.借款人股东抽逃企业资本,但借款人实际出资达到企业法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借款人股东应在抽逃企业资本范围内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3.借款人股东出资不足或者抽逃出资导致借款人实有资本低于企业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先由企业承担清偿责任,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由股东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来源:文康法律观察
▶企业破产程序的启动
1. 破产申请。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公司破产必须有申请,申请人可以是公司自己,也可以是其他债权人公司自己申请时,主要是认为公司已经资不抵债,无法再继续经营。债权人申请时,主要是认为债务公司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已出现资不抵债。
2. 法院裁定受理。企业或者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的,需要指定破产管理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需要公告告知公司债权人在指定期间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同时通知第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3. 指定破产管理人。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原有的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总经理,监事等人员不再行使原有职权,公司需要交给破产管理人管理。破产管理人可以由律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评估机构,以及清算事务所担任。但是,并不是上述所有的中介机构都可以担任破产管理人,只有在当地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中备案的中介机构才能担任破产管理人。因此,在公司破产立案后,由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在破产管理人名册中指定破产管理人,并由破产管理人接管破产公司,处理破产事务。破产管理人对外代表公司,这里需要指出的是,破产公司涉诉时,仍然以公司作为诉讼当事人参与诉讼,破产管理人只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破产管理人的负责人具体签署相关的法律文件,如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4. 破产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破产管理人的主要职责是管理破产企业,负责破产企业的清算,破产企业的日常事务都由破产管理人决定。破产管理人对破产企业的接管是全面的接管,包括接管破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各种公章、账簿、合同、流动资金、劳动人事档案等资料;接管破产企业的财产,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行使处分权。
5. 审计、评估。破产企业管理人由非审计、评估机构担任的,需要委托审计、评估机构对企业财务进行审计,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以确定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和企业的财产价值,为下一步的财产处置提供依据。
6. 接受债权申报。公司的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或者自接到债权申报通知书之日起即可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在人民法院报上公告,管理人根据债权人的申报制作债权登记表,记录债权人的申报情况,包括债权人名称、债权数额、债权形成时间及形成原因等。
7. 召开债权人会议。由于公司破产清算,可能使债权得不到清偿,或者得到清偿的比例极小。因此,法律规定债权人会议是破产程序中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企业破产后债务清偿顺序
(一)什么是清偿顺序?
清偿顺序是民事诉讼法根据各种债务的性质,对债权人在两个以上的,债务人的财产又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的情况规定的偿付顺序。企业法人在清偿还债前,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破产费用。破产费用是对破产财产保管、清理、处理和估价时所需要的费用。例如,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聘请律师代理破产相关事务。
▶(二)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
《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企业职工的权利首先应当得到保护,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应当优先支付,以保障广大职工重新就业前基本的生活需要。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即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税收是国库的收入,税收的多少直接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关系到国家的利益,因此,破产企业所欠的税款,也应当优先清偿。
3.普通破产债权。主要指破产还债企业所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款项。
需要说明的是,清偿财产时,前一清偿顺序完毕后,有剩余财产的,才开始后一顺序的清偿。以此类推,一直到被执行人的财产清偿完毕。在同一顺序中,各个债权人的权利是平等的,他们之间不存在顺序先后。如果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则按债权的比例偿付债权人的债务。
▶优先清偿的破产费用包括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优先清偿的共益债务包括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企业破产后股东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企业破产后股东是否承担连带责任,我们应当根据股东实际情况来看确定。
(一)股东不承担连带责任
企业法第三条规定,企业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企业以其全部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企业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所以只要股东切实履行了自己的出资义务,即不用偿还破产程序完成后的债务。
(二)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1.借款人股东出资不实,但实际出资达到企业法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借款人股东应在出资不足范围内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2.借款人股东抽逃企业资本,但借款人实际出资达到企业法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借款人股东应在抽逃企业资本范围内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3.借款人股东出资不足或者抽逃出资导致借款人实有资本低于企业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先由企业承担清偿责任,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由股东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来源:文康法律观察
任何事业,人是基础,财是保障,人才是关键。不脱离现实、人民群众拥护认可、思想统一步调一致是基础。任何物质世界的变化,都需要有物质的投入,只有物质得到保障,才有可能通过形式得到进一步发展。如同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在不违背实际、物质保障充足的情况下,最终是需要通过一个个具体的人去落实,尤其是通过合适的人才提高落实质量。所以我们要反思一件事情的成败,经常要想到事儿有没有谋好?钱有没有到位?人有没有用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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