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选一小段 我看懂的部分)
地球上最古老的生物是树木。松树是其中最古老的,尤其是加州白松,让我们在人类最早的土地上发现了一些惊人的东西。
故事是这样的:我们知道我们可以通过数一根被砍断的树干的年轮来确定树龄。在计算加州树木的年龄时,科学家们发现,用来确定有机物(碳14)年龄的方法根本不准确。碳法的原理是大气中的碳量C是恒定的。但对加州古老树木的实验表明,这一原则只适用于过去3500年。这给考古学家和历史学家带来了一场真正的革命。我们绝对确定地发现:巨石建筑(megalithe这个词来自希腊语,意思是巨石)比我们想象的要古老得多。例如,在过去,人们认为神秘的巨石阵(如图所示)来自东方文明;现在人们知道它来自更遥远的时代。
地球上最古老的生物是树木。松树是其中最古老的,尤其是加州白松,让我们在人类最早的土地上发现了一些惊人的东西。
故事是这样的:我们知道我们可以通过数一根被砍断的树干的年轮来确定树龄。在计算加州树木的年龄时,科学家们发现,用来确定有机物(碳14)年龄的方法根本不准确。碳法的原理是大气中的碳量C是恒定的。但对加州古老树木的实验表明,这一原则只适用于过去3500年。这给考古学家和历史学家带来了一场真正的革命。我们绝对确定地发现:巨石建筑(megalithe这个词来自希腊语,意思是巨石)比我们想象的要古老得多。例如,在过去,人们认为神秘的巨石阵(如图所示)来自东方文明;现在人们知道它来自更遥远的时代。
江苏南京,唐某花费1118000元购买了一辆二手保时捷,后得知该车曾发生交通事故,且现在发动机产生故障无法修好,遂以汽车销售公司存在欺诈为由,要求退车退款,赔偿3倍购车款3540000元,法院这样判决。(来源: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情是这样的,唐某委托朋友黄某在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二手保时捷,出于方便,唐某就让车辆登记在黄某名下,但一直由自己使用。
四年后,由于该车发动机故障灯经常出问题,唐某就打算出售该车,但在出售之前,唐某准备去4S店维修好。谁知,4S店工作人员告诉唐某,该车发动机确实存在问题,且无法再修好,可能需要更换发动机。
唐某非常郁闷,花巨款购买的车辆才开了四年,发动机就出了问题,遂以汽车销售公司存在欺诈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退车退款,赔偿3倍购车款,理由为:
第一、他购买之前,该车曾发生重大事故,更换过后车门和后保险杠,但是汽车销售公司没有告知过他;
第二、他购车时,汽车发动机故障灯就亮着,但是他以为仅是故障灯的问题且能修好。谁知,购车以后多次维修却没有修好,现在才得知是发动机真的有问题,汽车销售公司没有履行如实告知发动机故障的义务,涉嫌欺诈;
汽车销售公司对此辩解:
第一、二手车买卖合同当事人为黄某,而非唐某,且车辆登记在黄某名下,唐某诉讼主体不合格;
第二、该车曾发生过交通事故,但并未进行过大修,仅是瑕疵漆面的补漆,不属于重大交通事故,不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驶;
第三、发动机故障灯的问题,黄某和唐某购买时就是明知的的,他们并没有进行隐瞒,为此,他们在出售车辆时在价格上给予了购买人优惠。且唐某已经使用车辆四年,其没有证据证明发动机在购车之前就存在问题;
第四、即使唐某有诉讼资格,其从购买车辆到提起诉讼,已经时隔四年,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唐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第一、关于唐某诉讼主体是否适格;
《民法典》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本案黄某受唐某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与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买卖合同,无证据证明汽车销售公司公司在出售车辆时,如果知道是唐某后买就不会订立合同,故唐某可以行使黄某的权利,其作为本案诉讼主体适格。
第二、唐某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民法典》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本案唐某的起诉时效应当从其得知车辆存在维修记录开始计算,而非购车之时起计算。根据唐某的陈述,其起诉前不久才得知车辆维修记录,未超过一年,故唐某的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
第三、关于汽车销售商是否存在欺诈;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具体到本案,一方面,双方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系二手车,并非新车,唐某在购买时并未对车况提出异议,且唐某现提出的大修记录,经调查为案涉车辆右后门及后保险杠做漆,并非影响车辆安全行驶的重大瑕疵,保险公司对该次车辆维修的定损为9900元。
汽车销售公司对涉案车辆定损金额不大的轻微划痕,在出售车辆时即使未明确告知,也不足以诱使唐某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另一方面,唐某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涉案车辆在其购买之时,故障灯存在问题,而非发动机存在问题,且唐某已经使用车辆四年,无法证明发动机到底何时出了问题。
还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情形,是适用于在购买商品后六个月内发现质量问题并进行主张的情况,本案距离唐某构成已经四年,并不适用该规则。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汽车销售公司不存在欺诈,依法驳回唐某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用44691元由唐某承担。唐某不服,提起上诉,但被二审法院驳回,二审诉讼费用44691元仍由唐某承担。
亲爱的读者朋友,对此有什么看法呢?
事情是这样的,唐某委托朋友黄某在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二手保时捷,出于方便,唐某就让车辆登记在黄某名下,但一直由自己使用。
四年后,由于该车发动机故障灯经常出问题,唐某就打算出售该车,但在出售之前,唐某准备去4S店维修好。谁知,4S店工作人员告诉唐某,该车发动机确实存在问题,且无法再修好,可能需要更换发动机。
唐某非常郁闷,花巨款购买的车辆才开了四年,发动机就出了问题,遂以汽车销售公司存在欺诈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退车退款,赔偿3倍购车款,理由为:
第一、他购买之前,该车曾发生重大事故,更换过后车门和后保险杠,但是汽车销售公司没有告知过他;
第二、他购车时,汽车发动机故障灯就亮着,但是他以为仅是故障灯的问题且能修好。谁知,购车以后多次维修却没有修好,现在才得知是发动机真的有问题,汽车销售公司没有履行如实告知发动机故障的义务,涉嫌欺诈;
汽车销售公司对此辩解:
第一、二手车买卖合同当事人为黄某,而非唐某,且车辆登记在黄某名下,唐某诉讼主体不合格;
第二、该车曾发生过交通事故,但并未进行过大修,仅是瑕疵漆面的补漆,不属于重大交通事故,不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驶;
第三、发动机故障灯的问题,黄某和唐某购买时就是明知的的,他们并没有进行隐瞒,为此,他们在出售车辆时在价格上给予了购买人优惠。且唐某已经使用车辆四年,其没有证据证明发动机在购车之前就存在问题;
第四、即使唐某有诉讼资格,其从购买车辆到提起诉讼,已经时隔四年,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唐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第一、关于唐某诉讼主体是否适格;
《民法典》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本案黄某受唐某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与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买卖合同,无证据证明汽车销售公司公司在出售车辆时,如果知道是唐某后买就不会订立合同,故唐某可以行使黄某的权利,其作为本案诉讼主体适格。
第二、唐某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民法典》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本案唐某的起诉时效应当从其得知车辆存在维修记录开始计算,而非购车之时起计算。根据唐某的陈述,其起诉前不久才得知车辆维修记录,未超过一年,故唐某的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
第三、关于汽车销售商是否存在欺诈;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具体到本案,一方面,双方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系二手车,并非新车,唐某在购买时并未对车况提出异议,且唐某现提出的大修记录,经调查为案涉车辆右后门及后保险杠做漆,并非影响车辆安全行驶的重大瑕疵,保险公司对该次车辆维修的定损为9900元。
汽车销售公司对涉案车辆定损金额不大的轻微划痕,在出售车辆时即使未明确告知,也不足以诱使唐某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另一方面,唐某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涉案车辆在其购买之时,故障灯存在问题,而非发动机存在问题,且唐某已经使用车辆四年,无法证明发动机到底何时出了问题。
还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情形,是适用于在购买商品后六个月内发现质量问题并进行主张的情况,本案距离唐某构成已经四年,并不适用该规则。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汽车销售公司不存在欺诈,依法驳回唐某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用44691元由唐某承担。唐某不服,提起上诉,但被二审法院驳回,二审诉讼费用44691元仍由唐某承担。
亲爱的读者朋友,对此有什么看法呢?
【《竹窗随笔》162、修行人不可片刻离开般若智慧】
般若(一)
土可以使物朽坏,水可以使物腐烂,然而腐朽之后一定还有残质存在,要等到掩埋、浸泡很久之后,才会消灭殆尽;如果用火来焚烧物品,则瞬间化为灰烬。我因此了解,般若智就像大火炬一样,种种贪爱心一靠近般若智,如同水靠近火就会干涸;种种烦恼一触及般若智,如同木材靠近火就会烧尽;种种愚痴毒一靠近般若智,如同石头遇到大火就会焦烂;种种邪见、障碍、妄想情识等杂物,一经般若智这把烈火所灼烧,当下灭尽,一点残余都不剩。
古德说:“太末虫到处都能栖息,惟独不能栖息在火焰之上。”以此比喻众生的妄心处处能缘,惟独不能缘于般若之上。所以,学道之人不可片刻离开般若智慧。
般若(二)
我的脚因为入浴时不小心烫伤,所以外出时必须乘坐轿子。有一天傍晚,天色开始变暗时,轿夫因喝醉而跌倒,轿子也跟着翻倒,就在此时,突然出现几名男子,七手八脚的来夺取我的僧帽,他们误以为我是官僚贵族家的女众,或者认为我戴有金银珠宝之类的首饰。随后他们发现我是出家人,因此感到非常惭愧,快跑离开。
我因此明白,般若智如同大太阳,太阳才刚西落,盗贼及违法作乱的人就会出现;以智慧观照事理的工夫才稍放松,无明烦恼随即发作。先德有言:“(般若)暂时不在,犹如死人。”因此,学道之人不可片刻离开般若智慧啊!
般若(三)
佛经中提到:“夏天在盛水的器具中蓄水,经过一夜就会有虫生长其中,但是这虫极微细,不是凡夫的肉眼所能看见,所以水必须过滤后才可饮用。”假如把这盆水放在火上煮,只要火不熄灭,保持水温不让它冷却,则这盆水就不会长虫。
我因此明白,般若智如同火煮水,只要观照的猛焰智火不止息,如同保持热水温般精进而不间断,那个分别执着的妄心又将从何而生呢?所以,学道的人不可片刻离开般若智慧。
【原文】
般若(一)
土之能朽物也,水之能烂物也,必有残质存焉,俟沉埋浸渍之久而后消灭;若火之烧物,顷刻灰烬。吾以是知般若智如大火聚,诸贪爱水逼之则涸,诸烦恼薪触之则焚,诸愚痴石临之则焦,诸邪见稠林、诸障碍蔀屋、诸妄想情识种种杂物,烈焰所灼,无复遗余。古谓太末虫处处能泊,惟不能泊于火焰之上;以喻众生心处处能缘,惟不能缘于般若之上。故学道人不可刹那而失般若智。
般若(二)
予病足,行必肩舆。一夕天始暝,舆人醉而踬,倾盖,即有数男子攘臂攫予帽者,意谓内人或有金宝严其首故也。已而大惭,疾走去。予以是知般若智如大日轮,日轮才灭,而盗贼奸宄出矣;真照才疏,而无明烦恼作矣。先德谓暂时不在,犹如死人,故学道人不可刹那而失般若智。
般若(三)
经言:暑月贮水在器,一宿即有虫生,但极微细,非凡目所能睹,故滤水而后用。若水在火上,火不熄,水不冷,则虫不生。予以是知般若智如火煮水,观照炽而不休,温养密而无间,彼偷心杂惑将何从生?故学道人不可刹那而失般若智。
般若(一)
土可以使物朽坏,水可以使物腐烂,然而腐朽之后一定还有残质存在,要等到掩埋、浸泡很久之后,才会消灭殆尽;如果用火来焚烧物品,则瞬间化为灰烬。我因此了解,般若智就像大火炬一样,种种贪爱心一靠近般若智,如同水靠近火就会干涸;种种烦恼一触及般若智,如同木材靠近火就会烧尽;种种愚痴毒一靠近般若智,如同石头遇到大火就会焦烂;种种邪见、障碍、妄想情识等杂物,一经般若智这把烈火所灼烧,当下灭尽,一点残余都不剩。
古德说:“太末虫到处都能栖息,惟独不能栖息在火焰之上。”以此比喻众生的妄心处处能缘,惟独不能缘于般若之上。所以,学道之人不可片刻离开般若智慧。
般若(二)
我的脚因为入浴时不小心烫伤,所以外出时必须乘坐轿子。有一天傍晚,天色开始变暗时,轿夫因喝醉而跌倒,轿子也跟着翻倒,就在此时,突然出现几名男子,七手八脚的来夺取我的僧帽,他们误以为我是官僚贵族家的女众,或者认为我戴有金银珠宝之类的首饰。随后他们发现我是出家人,因此感到非常惭愧,快跑离开。
我因此明白,般若智如同大太阳,太阳才刚西落,盗贼及违法作乱的人就会出现;以智慧观照事理的工夫才稍放松,无明烦恼随即发作。先德有言:“(般若)暂时不在,犹如死人。”因此,学道之人不可片刻离开般若智慧啊!
般若(三)
佛经中提到:“夏天在盛水的器具中蓄水,经过一夜就会有虫生长其中,但是这虫极微细,不是凡夫的肉眼所能看见,所以水必须过滤后才可饮用。”假如把这盆水放在火上煮,只要火不熄灭,保持水温不让它冷却,则这盆水就不会长虫。
我因此明白,般若智如同火煮水,只要观照的猛焰智火不止息,如同保持热水温般精进而不间断,那个分别执着的妄心又将从何而生呢?所以,学道的人不可片刻离开般若智慧。
【原文】
般若(一)
土之能朽物也,水之能烂物也,必有残质存焉,俟沉埋浸渍之久而后消灭;若火之烧物,顷刻灰烬。吾以是知般若智如大火聚,诸贪爱水逼之则涸,诸烦恼薪触之则焚,诸愚痴石临之则焦,诸邪见稠林、诸障碍蔀屋、诸妄想情识种种杂物,烈焰所灼,无复遗余。古谓太末虫处处能泊,惟不能泊于火焰之上;以喻众生心处处能缘,惟不能缘于般若之上。故学道人不可刹那而失般若智。
般若(二)
予病足,行必肩舆。一夕天始暝,舆人醉而踬,倾盖,即有数男子攘臂攫予帽者,意谓内人或有金宝严其首故也。已而大惭,疾走去。予以是知般若智如大日轮,日轮才灭,而盗贼奸宄出矣;真照才疏,而无明烦恼作矣。先德谓暂时不在,犹如死人,故学道人不可刹那而失般若智。
般若(三)
经言:暑月贮水在器,一宿即有虫生,但极微细,非凡目所能睹,故滤水而后用。若水在火上,火不熄,水不冷,则虫不生。予以是知般若智如火煮水,观照炽而不休,温养密而无间,彼偷心杂惑将何从生?故学道人不可刹那而失般若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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