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景德镇,男子徐某开了家电器维修店,与妻子育有两个儿子。1993年时,徐某开始发现妻子与开冰棒厂的邻居李先生有婚外情后,扬言要报复李先生。1996年8月8日凌晨,徐某往李先生家里正在煮开水的水壶下毒。导致李先生的妻子、女儿、儿子、19岁的弟弟同时中毒,送往医院抢救。李先生则因去找榨菜,逃过一劫。最终,经抢救无效后造成除李先生的女儿外,其余三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简驿潍评#
作案后,徐某逃往其他县城找其“相好”童女士,并邀约童女士与其一起逃亡,童女士拒绝后。徐某独自逃往湖南、海南等地,并最终在湖南怀化定居生活。事后徐某接其妻子与两个儿子,一起前往当地,并改名换姓,过起了新的生活。
经过不懈努力,最终公安机关将徐某及其妻子抓获归案。随后检方以投毒罪起诉徐某,并以包庇罪起诉其妻子阿香。
1、为什么事隔26年,检方还能起诉徐某夫妻?
《刑事诉讼法》第87条确实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期为20年,但此法条同时还规定,认为必须追诉的,可报请最高检核准。
更重要的是,第88条同时还规定,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行为人逃避侦查的,不受限制。
意思就是说,如果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最高可处无期以上,作案后又没有被发现的,20年后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但认定必须追究的,必须报最高核准。已被公安机关立案的除外。
具体到本案中,徐某作案后,警方一早就已经立案,且从未放弃过对其的追捕,因此不受追诉时效限制。
2、徐某危害的不定人群的安全,应当以投毒罪论处
虽然徐某扬言要报复李先生,但其行为所危害的是不特定人群的生命安全,因此属于是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注意!危害公共安全罪所使用的方法有很多,包括但不限于以投毒、放火、决水等方法。也就是说,上述方法只是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一种作案而已,其行为所带来的后果,是危害不特定人群的生命安全。
刑法规定,不论是以投毒、放火,还是以决水等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只要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应当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
据此,法院判处徐某死刑,缓刑两年执行。
3、徐某妻子阿香,构成包庇罪
刑法第310条明确规定,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构成窝藏、包庇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注意!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具体包括窝藏罪和包庇罪。怎么理解呢?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实施过犯罪行为,但行为人仍然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将以窝藏罪追责。
包庇罪,应该限于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虚假陈述,帮助掩盖实施过犯罪的人。
具体到本案中,当年公安机关以丈夫涉嫌犯罪为由找到阿香时,其谎称徐某出差了。事后其明知徐某涉嫌犯罪的情况下,仍然与其共同生活,因此其行为构成包庇罪。
据此,法院以包庇罪判处妻子阿香有期徒刑三年。
一审宣判后,徐某及其妻子均不服,纷纷提出上诉,并以证据不足为由,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无罪。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被害人家属之一,即当年抢救过来的女儿,如今已是检察官。
最后,徐某固然有罪,司法机关必然会依法追究,其与其妻子的刑事责任。但客观地说,李先生也有过错,其插足他人婚姻错在先,在93年被发现后,仍然没有断绝关系,并导致96年时酿成悲剧,而且这个后果,还是由其至亲来承担!应当值得反思! https://t.cn/R2WxYdh
作案后,徐某逃往其他县城找其“相好”童女士,并邀约童女士与其一起逃亡,童女士拒绝后。徐某独自逃往湖南、海南等地,并最终在湖南怀化定居生活。事后徐某接其妻子与两个儿子,一起前往当地,并改名换姓,过起了新的生活。
经过不懈努力,最终公安机关将徐某及其妻子抓获归案。随后检方以投毒罪起诉徐某,并以包庇罪起诉其妻子阿香。
1、为什么事隔26年,检方还能起诉徐某夫妻?
《刑事诉讼法》第87条确实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期为20年,但此法条同时还规定,认为必须追诉的,可报请最高检核准。
更重要的是,第88条同时还规定,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行为人逃避侦查的,不受限制。
意思就是说,如果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最高可处无期以上,作案后又没有被发现的,20年后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但认定必须追究的,必须报最高核准。已被公安机关立案的除外。
具体到本案中,徐某作案后,警方一早就已经立案,且从未放弃过对其的追捕,因此不受追诉时效限制。
2、徐某危害的不定人群的安全,应当以投毒罪论处
虽然徐某扬言要报复李先生,但其行为所危害的是不特定人群的生命安全,因此属于是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注意!危害公共安全罪所使用的方法有很多,包括但不限于以投毒、放火、决水等方法。也就是说,上述方法只是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一种作案而已,其行为所带来的后果,是危害不特定人群的生命安全。
刑法规定,不论是以投毒、放火,还是以决水等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只要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应当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
据此,法院判处徐某死刑,缓刑两年执行。
3、徐某妻子阿香,构成包庇罪
刑法第310条明确规定,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构成窝藏、包庇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注意!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具体包括窝藏罪和包庇罪。怎么理解呢?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实施过犯罪行为,但行为人仍然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将以窝藏罪追责。
包庇罪,应该限于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虚假陈述,帮助掩盖实施过犯罪的人。
具体到本案中,当年公安机关以丈夫涉嫌犯罪为由找到阿香时,其谎称徐某出差了。事后其明知徐某涉嫌犯罪的情况下,仍然与其共同生活,因此其行为构成包庇罪。
据此,法院以包庇罪判处妻子阿香有期徒刑三年。
一审宣判后,徐某及其妻子均不服,纷纷提出上诉,并以证据不足为由,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无罪。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被害人家属之一,即当年抢救过来的女儿,如今已是检察官。
最后,徐某固然有罪,司法机关必然会依法追究,其与其妻子的刑事责任。但客观地说,李先生也有过错,其插足他人婚姻错在先,在93年被发现后,仍然没有断绝关系,并导致96年时酿成悲剧,而且这个后果,还是由其至亲来承担!应当值得反思! https://t.cn/R2WxYd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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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案后,徐某逃往其他县城找其“相好”童女士,并邀约童女士与其一起逃亡,童女士拒绝后。徐某独自逃往湖南、海南等地,并最终在湖南怀化定居生活。事后徐某接其妻子与两个儿子,一起前往当地,并改名换姓,过起了新的生活。
经过不懈努力,最终公安机关将徐某及其妻子抓获归案。随后检方以投毒罪起诉徐某,并以包庇罪起诉其妻子阿香。
1、为什么事隔26年,检方还能起诉徐某夫妻?
《刑事诉讼法》第87条确实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期为20年,但此法条同时还规定,认为必须追诉的,可报请最高检核准。
更重要的是,第88条同时还规定,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行为人逃避侦查的,不受限制。
意思就是说,如果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最高可处无期以上,作案后又没有被发现的,20年后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但认定必须追究的,必须报最高核准。已被公安机关立案的除外。
具体到本案中,徐某作案后,警方一早就已经立案,且从未放弃过对其的追捕,因此不受追诉时效限制。
2、徐某危害的不定人群的安全,应当以投毒罪论处
虽然徐某扬言要报复李先生,但其行为所危害的是不特定人群的生命安全,因此属于是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注意!危害公共安全罪所使用的方法有很多,包括但不限于以投毒、放火、决水等方法。也就是说,上述方法只是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一种作案而已,其行为所带来的后果,是危害不特定人群的生命安全。
刑法规定,不论是以投毒、放火,还是以决水等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只要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应当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
据此,法院判处徐某死刑,缓刑两年执行。
3、徐某妻子阿香,构成包庇罪
刑法第310条明确规定,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构成窝藏、包庇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注意!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具体包括窝藏罪和包庇罪。怎么理解呢?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实施过犯罪行为,但行为人仍然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将以窝藏罪追责。
包庇罪,应该限于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虚假陈述,帮助掩盖实施过犯罪的人。
具体到本案中,当年公安机关以丈夫涉嫌犯罪为由找到阿香时,其谎称徐某出差了。事后其明知徐某涉嫌犯罪的情况下,仍然与其共同生活,因此其行为构成包庇罪。
据此,法院以包庇罪判处妻子阿香有期徒刑三年。
一审宣判后,徐某及其妻子均不服,纷纷提出上诉,并以证据不足为由,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无罪。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被害人家属之一,即当年抢救过来的女儿,如今已是检察官。
最后,徐某固然有罪,司法机关必然会依法追究,其与其妻子的刑事责任。但客观地说,李先生也有过错,其插足他人婚姻错在先,在93年被发现后,仍然没有断绝关系,并导致96年时酿成悲剧,而且这个后果,还是由其至亲来承担!应当值得反思!
作案后,徐某逃往其他县城找其“相好”童女士,并邀约童女士与其一起逃亡,童女士拒绝后。徐某独自逃往湖南、海南等地,并最终在湖南怀化定居生活。事后徐某接其妻子与两个儿子,一起前往当地,并改名换姓,过起了新的生活。
经过不懈努力,最终公安机关将徐某及其妻子抓获归案。随后检方以投毒罪起诉徐某,并以包庇罪起诉其妻子阿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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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87条确实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期为20年,但此法条同时还规定,认为必须追诉的,可报请最高检核准。
更重要的是,第88条同时还规定,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行为人逃避侦查的,不受限制。
意思就是说,如果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最高可处无期以上,作案后又没有被发现的,20年后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但认定必须追究的,必须报最高核准。已被公安机关立案的除外。
具体到本案中,徐某作案后,警方一早就已经立案,且从未放弃过对其的追捕,因此不受追诉时效限制。
2、徐某危害的不定人群的安全,应当以投毒罪论处
虽然徐某扬言要报复李先生,但其行为所危害的是不特定人群的生命安全,因此属于是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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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规定,不论是以投毒、放火,还是以决水等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只要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应当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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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徐某妻子阿香,构成包庇罪
刑法第310条明确规定,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构成窝藏、包庇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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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法院以包庇罪判处妻子阿香有期徒刑三年。
一审宣判后,徐某及其妻子均不服,纷纷提出上诉,并以证据不足为由,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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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案后,徐某逃往其他县城找其“相好”童女士,并邀约童女士与其一起逃亡,童女士拒绝后。徐某独自逃往湖南、海南等地,并最终在湖南怀化定居生活。事后徐某接其妻子与两个儿子,一起前往当地,并改名换姓,过起了新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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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87条确实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期为20年,但此法条同时还规定,认为必须追诉的,可报请最高检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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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到本案中,徐某作案后,警方一早就已经立案,且从未放弃过对其的追捕,因此不受追诉时效限制。
2、徐某危害的不定人群的安全,应当以投毒罪论处
虽然徐某扬言要报复李先生,但其行为所危害的是不特定人群的生命安全,因此属于是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注意!危害公共安全罪所使用的方法有很多,包括但不限于以投毒、放火、决水等方法。也就是说,上述方法只是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一种作案而已,其行为所带来的后果,是危害不特定人群的生命安全。
刑法规定,不论是以投毒、放火,还是以决水等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只要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应当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
据此,法院判处徐某死刑,缓刑两年执行。
3、徐某妻子阿香,构成包庇罪
刑法第310条明确规定,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构成窝藏、包庇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注意!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具体包括窝藏罪和包庇罪。怎么理解呢?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实施过犯罪行为,但行为人仍然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将以窝藏罪追责。
包庇罪,应该限于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虚假陈述,帮助掩盖实施过犯罪的人。
具体到本案中,当年公安机关以丈夫涉嫌犯罪为由找到阿香时,其谎称徐某出差了。事后其明知徐某涉嫌犯罪的情况下,仍然与其共同生活,因此其行为构成包庇罪。
据此,法院以包庇罪判处妻子阿香有期徒刑三年。
一审宣判后,徐某及其妻子均不服,纷纷提出上诉,并以证据不足为由,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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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徐某固然有罪,司法机关必然会依法追究,其与其妻子的刑事责任。但客观地说,李先生也有过错,其插足他人婚姻错在先,在93年被发现后,仍然没有断绝关系,并导致96年时酿成悲剧,而且这个后果,还是由其至亲来承担!应当值得反思!
作案后,徐某逃往其他县城找其“相好”童女士,并邀约童女士与其一起逃亡,童女士拒绝后。徐某独自逃往湖南、海南等地,并最终在湖南怀化定居生活。事后徐某接其妻子与两个儿子,一起前往当地,并改名换姓,过起了新的生活。
经过不懈努力,最终公安机关将徐某及其妻子抓获归案。随后检方以投毒罪起诉徐某,并以包庇罪起诉其妻子阿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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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87条确实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期为20年,但此法条同时还规定,认为必须追诉的,可报请最高检核准。
更重要的是,第88条同时还规定,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行为人逃避侦查的,不受限制。
意思就是说,如果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最高可处无期以上,作案后又没有被发现的,20年后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但认定必须追究的,必须报最高核准。已被公安机关立案的除外。
具体到本案中,徐某作案后,警方一早就已经立案,且从未放弃过对其的追捕,因此不受追诉时效限制。
2、徐某危害的不定人群的安全,应当以投毒罪论处
虽然徐某扬言要报复李先生,但其行为所危害的是不特定人群的生命安全,因此属于是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注意!危害公共安全罪所使用的方法有很多,包括但不限于以投毒、放火、决水等方法。也就是说,上述方法只是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一种作案而已,其行为所带来的后果,是危害不特定人群的生命安全。
刑法规定,不论是以投毒、放火,还是以决水等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只要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应当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
据此,法院判处徐某死刑,缓刑两年执行。
3、徐某妻子阿香,构成包庇罪
刑法第310条明确规定,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构成窝藏、包庇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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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庇罪,应该限于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虚假陈述,帮助掩盖实施过犯罪的人。
具体到本案中,当年公安机关以丈夫涉嫌犯罪为由找到阿香时,其谎称徐某出差了。事后其明知徐某涉嫌犯罪的情况下,仍然与其共同生活,因此其行为构成包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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