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首届山西五寨夏季康养峰会暨中医药文化研讨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为了贯彻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定点帮扶工作和山西省委提出的推动康养产业高质量发展要求,落实忻州市委“做强做优文旅康养产业”工作要点,经研究,五寨县委县政府联合中华中医药学会、世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中国中药协会,定于2022年7月23~24日在山西省忻州市五寨县举办“首届山西五寨夏季康养峰会暨中医药文化研讨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背景意义
通过举办本次峰会,邀请各级领导、行业专家为五寨中医药康养产业发展指明方向、擘画蓝图,打造“康养五寨”品牌,提升五寨知名度。同时研讨县级康养旅游发展思路、中医药文化传播路径,探索中医药多元价值助推乡村振兴新范式。
二、时间地点
会议定于7月23~24日举行,22日全天报到,24日下午离会。主会场设在五寨县丰泽国际大酒店。
三、峰会主题
打造夏日康养福地,多元助推乡村振兴
四、组织机构
(一)指导单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央定点帮扶单位)
(二)主办单位:中华中医药学会、世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中国中药协会、中共五寨县委、五寨县人民政府
(三)独家媒体支持:中国中医药报社
五、峰会内容
(一)开幕式(7月23日上午)
邀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文化和旅游部、山西省和忻州市有关领导及各主办方领导分别讲话和致辞;为五寨县康养旅游基地和五寨县中医药文化宣教基地揭牌。
(二)主旨演讲(7月23日上午)
邀请院士、国医大师、康养专家、文化学者作中医药康养相关报告。
(三)分论坛(7月23日下午)
1.康养旅游发展分论坛;2.中医药文化研讨分论坛;3.中药产业发展分论坛。三个分论坛分别围绕相关主题进行演讲交流。
(四)主题参观(7月24日上午)
五寨县康养旅游基地(五寨沟、荷叶坪)、五寨县中医药文化宣教基地(县中医院)及晋西北中药健康产业孵化园、万亩马铃薯基地等。
(五)文艺演出(7月23日晚)
“康养五寨”文艺晚会。
六、领导嘉宾和参会人员
(一)拟邀领导:1.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领导及相关司领导;2.文化和旅游部有关领导;3.中国中医科学院、中华中医药学会、世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中国中药协会主要领导;4.山西省和忻州市有关领导。
(二)拟邀嘉宾:1.院士、国医大师、行业知名专家;2.各省中医药管理部门相关负责人;3.中医药文化学者、健康产业精英,中医药企业负责人、旅行社负责人。
(三)参会人员:中医药大健康领域相关人员、旅游行业人员、中药产业人员、投资领域相关人员等从事或关注中医药康养、健康旅游和中医药文化的各界人士。本次会议规模300~400人,所有参会人员不收会务费。除定向邀请外,对社会开放报名100个名额。
七、拟邀媒体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人民日报、新华社、光明日报、经济日报、中国日报、科技日报、中新社、农民日报、中国青年报、健康报、中国旅游报、健康时报,中国乡村振兴杂志,山西广播电视台、山西日报、忻州电视台、忻州日报等。
八、交通方式
由于五寨县没有高铁站,会务组在太原高铁站(太原火车南站)和太原武宿国际机场设点接站。从太原市到五寨县城约3.5小时车程。
太原高铁站(太原火车南站) 站点负责人:徐培喜,联系电话:13835033629
太原武宿国际机场 站点负责人:孙晓皋,联系电话:13313505939
参会人员也可选择自驾车前来五寨(导航路线选择从呼北高速五寨收费出口下高速),北京至五寨约520公里,车程7小时左右。
九、报名须知
所有参会人员需遵守疫情防控规定,报到时需持48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本次会议不接待中高风险地区来宾。由中华中医药学会、世界中联、中国中药协会定向组织的参会人员,可向上述单位报名。其他参会人员请填写报名回执,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发回大会会务组。限额100名,满额不再接收报名。回执截止日期:7月15日。
报名回执接收邮箱:wzkyfh@163.com
十、联系方式:
本次大会秘书处设在五寨县委办公室,联系电话:0350-4332496;传真:0350-4335496。
联系人:刘春春15934309166;
孙晓皋13313505939;梁健15034456775;
张颖13403689755
中华中医药学会联系人:
徐静15811096712; 刘诗韵13126713313
世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联系人:
陈安010-58650372;
焦云洞010-58650042
中国中药协会联系人:
赵润怀13501206381;
申诺13811060718
扫描下方二维码获取报名回执。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为了贯彻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定点帮扶工作和山西省委提出的推动康养产业高质量发展要求,落实忻州市委“做强做优文旅康养产业”工作要点,经研究,五寨县委县政府联合中华中医药学会、世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中国中药协会,定于2022年7月23~24日在山西省忻州市五寨县举办“首届山西五寨夏季康养峰会暨中医药文化研讨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背景意义
通过举办本次峰会,邀请各级领导、行业专家为五寨中医药康养产业发展指明方向、擘画蓝图,打造“康养五寨”品牌,提升五寨知名度。同时研讨县级康养旅游发展思路、中医药文化传播路径,探索中医药多元价值助推乡村振兴新范式。
二、时间地点
会议定于7月23~24日举行,22日全天报到,24日下午离会。主会场设在五寨县丰泽国际大酒店。
三、峰会主题
打造夏日康养福地,多元助推乡村振兴
四、组织机构
(一)指导单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央定点帮扶单位)
(二)主办单位:中华中医药学会、世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中国中药协会、中共五寨县委、五寨县人民政府
(三)独家媒体支持:中国中医药报社
五、峰会内容
(一)开幕式(7月23日上午)
邀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文化和旅游部、山西省和忻州市有关领导及各主办方领导分别讲话和致辞;为五寨县康养旅游基地和五寨县中医药文化宣教基地揭牌。
(二)主旨演讲(7月23日上午)
邀请院士、国医大师、康养专家、文化学者作中医药康养相关报告。
(三)分论坛(7月23日下午)
1.康养旅游发展分论坛;2.中医药文化研讨分论坛;3.中药产业发展分论坛。三个分论坛分别围绕相关主题进行演讲交流。
(四)主题参观(7月24日上午)
五寨县康养旅游基地(五寨沟、荷叶坪)、五寨县中医药文化宣教基地(县中医院)及晋西北中药健康产业孵化园、万亩马铃薯基地等。
(五)文艺演出(7月23日晚)
“康养五寨”文艺晚会。
六、领导嘉宾和参会人员
(一)拟邀领导:1.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领导及相关司领导;2.文化和旅游部有关领导;3.中国中医科学院、中华中医药学会、世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中国中药协会主要领导;4.山西省和忻州市有关领导。
(二)拟邀嘉宾:1.院士、国医大师、行业知名专家;2.各省中医药管理部门相关负责人;3.中医药文化学者、健康产业精英,中医药企业负责人、旅行社负责人。
(三)参会人员:中医药大健康领域相关人员、旅游行业人员、中药产业人员、投资领域相关人员等从事或关注中医药康养、健康旅游和中医药文化的各界人士。本次会议规模300~400人,所有参会人员不收会务费。除定向邀请外,对社会开放报名100个名额。
七、拟邀媒体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人民日报、新华社、光明日报、经济日报、中国日报、科技日报、中新社、农民日报、中国青年报、健康报、中国旅游报、健康时报,中国乡村振兴杂志,山西广播电视台、山西日报、忻州电视台、忻州日报等。
八、交通方式
由于五寨县没有高铁站,会务组在太原高铁站(太原火车南站)和太原武宿国际机场设点接站。从太原市到五寨县城约3.5小时车程。
太原高铁站(太原火车南站) 站点负责人:徐培喜,联系电话:13835033629
太原武宿国际机场 站点负责人:孙晓皋,联系电话:13313505939
参会人员也可选择自驾车前来五寨(导航路线选择从呼北高速五寨收费出口下高速),北京至五寨约520公里,车程7小时左右。
九、报名须知
所有参会人员需遵守疫情防控规定,报到时需持48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本次会议不接待中高风险地区来宾。由中华中医药学会、世界中联、中国中药协会定向组织的参会人员,可向上述单位报名。其他参会人员请填写报名回执,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发回大会会务组。限额100名,满额不再接收报名。回执截止日期:7月15日。
报名回执接收邮箱:wzkyfh@163.com
十、联系方式:
本次大会秘书处设在五寨县委办公室,联系电话:0350-4332496;传真:0350-4335496。
联系人:刘春春15934309166;
孙晓皋13313505939;梁健15034456775;
张颖13403689755
中华中医药学会联系人:
徐静15811096712; 刘诗韵13126713313
世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联系人:
陈安010-58650372;
焦云洞010-58650042
中国中药协会联系人:
赵润怀13501206381;
申诺1381106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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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身边事#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许昌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文件要求,许昌市生态环境局在2017年出台的《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文件基础上,根据新的形势任务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鉴于空气质量联防防控工作的紧迫性,公开征求意见期限定为10日之内,有关意见请于2021年3月8日前书面反馈许昌市生态环境局(电子文档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
联 系 人: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王海江
邮 编:461000
联系电话:0374-6069523
邮 箱:hnxcydyk@126.com
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许昌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2017年划定的许昌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
1.北苑大道—许州路—陈庄街—玉兰路—昌达街—忠武路—花都路—中原路—新兴路—许州路—南外环路—西外环路—新兴路—盐洛高速—新绿街—西外环路—永昌西路—汉风路—农大路—劳动北路—农轩路—清河西路—魏武大道围成的封闭区域,西航路—北航路—东航路—新元大道围成的封闭区域,许昌市殡仪馆、香山公园、许昌旺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均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具体范围见附件。
2.本市辖区内的机场、港口、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和工矿企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3.禹州市、长葛市、鄢陵县、襄城县按规定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认定标准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
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堆高机、发电机组等机械类型。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认定标准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和《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规定,未安装污染物控制装置或者污染物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未达到国家第三阶段(国Ⅲ)排放标准的,以及所有排放可见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管理要求
1.禁用区内,禁止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和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新增非道路移动机械应达到国家第三阶段(国Ⅲ)排放标准。鼓励和支持生产、销售、使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2.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在禁用区内使用时,应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Ⅲ类限值标准要求,目视不能有明显可见烟。
3.生态环境、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在工作中落实本通知要求,并对本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进行监督管理。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许昌市人民政府2017年11月6日发布的《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附件:许昌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示意图
2022年2月26日
《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通告》编制说明
广大市民群众: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许昌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城市建成区扩大的实际,我局在2017年发布的《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基础上,起草了《关于调整许昌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根据《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环大气〔2017〕110号)、《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的指导意见》(豫环文〔2017〕297号)文件要求,“各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加快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城市建成区,禁止使用冒黑烟高排放工程机械(含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各相关部门应配合环境保护部门,以施工工地和港口码头、机场等为重点,每周进行巡查和不定期飞行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顶格处罚,并对业主单位依法实施按日计罚”。我市于2017年11月6日发布了《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豫环办〔2021〕61号)文件要求,各地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执法监管,扩大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范围。
二、法律政策依据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第六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第五十九条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第五十六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六十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高排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报废;第一百一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二)政策依据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豫环办〔2021〕61号)。
三、通告主要内容
通告共分四部分。
(一)划定了禁用区范围
1.根据《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的指导意见》关于“禁用区划定以城市建成区为主要区域,也可以根据环境质量形势,扩大禁用区范围”精神,参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的《许昌市2020年城市建成区范围示意图》,结合当前中心城区建设实际、环境质量形势和污染防治需要,本着人民群众能够识别、各级职能部门精准监管执法的原则,经实地勘查,对2017年划定的许昌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进行调整扩大。调整后的许昌市城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为:北苑大道—许州路—陈庄街—玉兰路—昌达街—忠武路—花都路—中原路—新兴路—许州路—南外环路—西外环路—新兴路—盐洛高速—新绿街—西外环路—永昌西路—汉风路—农大路—劳动北路—农轩路—清河西路—魏武大道围成的封闭区域,西航路—北航路—东航路—新元大道围成的封闭区域,许昌市殡仪馆、香山公园、许昌旺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所在区域,包含魏都区、建安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
2.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管控要求,将辖区内机场、港口、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和工矿企业纳入高排放机械管理范围”之要求,将我市辖区内的机场、港口、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和工矿企业,纳入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
3.禹州市、长葛市、鄢陵县、襄城县按规定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
(二)确定了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和高排放认定标准
本通知所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依据《许昌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许昌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公告第5号)确定,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堆高机、发电机组等机械类型。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和《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规定,未安装污染物控制装置或者污染物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未达到国家第三阶段(国Ⅲ)排放标准的,以及所有排放可见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明确了禁用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要求
1.根据《许昌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五条“本市销售、在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和第十四条“鼓励和支持生产、销售、使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之规定,明确:禁用区内,禁止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和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新增非道路移动机械应达到国家第三阶段(国Ⅲ)排放标准。鼓励和支持生产、销售、使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2.《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的区域,限定区域内可选择执行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烟度排放的III类限值(不能有可见烟)。
3.根据《许昌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七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通过监督抽测和采用电子标签、电子围栏、排气监控等技术手段,对本市在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进行监督管理”之规定,明确:生态环境、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在工作中落实本通知要求,并对本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进行监督管理。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确定了“禁用区”实施时间
我市“禁用区”自通告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许昌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文件要求,许昌市生态环境局在2017年出台的《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文件基础上,根据新的形势任务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鉴于空气质量联防防控工作的紧迫性,公开征求意见期限定为10日之内,有关意见请于2021年3月8日前书面反馈许昌市生态环境局(电子文档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
联 系 人: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王海江
邮 编:461000
联系电话:0374-6069523
邮 箱:hnxcydyk@126.com
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许昌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2017年划定的许昌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
1.北苑大道—许州路—陈庄街—玉兰路—昌达街—忠武路—花都路—中原路—新兴路—许州路—南外环路—西外环路—新兴路—盐洛高速—新绿街—西外环路—永昌西路—汉风路—农大路—劳动北路—农轩路—清河西路—魏武大道围成的封闭区域,西航路—北航路—东航路—新元大道围成的封闭区域,许昌市殡仪馆、香山公园、许昌旺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均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具体范围见附件。
2.本市辖区内的机场、港口、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和工矿企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3.禹州市、长葛市、鄢陵县、襄城县按规定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认定标准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
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堆高机、发电机组等机械类型。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认定标准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和《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规定,未安装污染物控制装置或者污染物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未达到国家第三阶段(国Ⅲ)排放标准的,以及所有排放可见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管理要求
1.禁用区内,禁止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和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新增非道路移动机械应达到国家第三阶段(国Ⅲ)排放标准。鼓励和支持生产、销售、使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2.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在禁用区内使用时,应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Ⅲ类限值标准要求,目视不能有明显可见烟。
3.生态环境、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在工作中落实本通知要求,并对本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进行监督管理。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许昌市人民政府2017年11月6日发布的《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附件:许昌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示意图
2022年2月26日
《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通告》编制说明
广大市民群众: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许昌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城市建成区扩大的实际,我局在2017年发布的《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基础上,起草了《关于调整许昌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根据《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环大气〔2017〕110号)、《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的指导意见》(豫环文〔2017〕297号)文件要求,“各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加快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城市建成区,禁止使用冒黑烟高排放工程机械(含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各相关部门应配合环境保护部门,以施工工地和港口码头、机场等为重点,每周进行巡查和不定期飞行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顶格处罚,并对业主单位依法实施按日计罚”。我市于2017年11月6日发布了《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豫环办〔2021〕61号)文件要求,各地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执法监管,扩大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范围。
二、法律政策依据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第六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第五十九条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第五十六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六十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高排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报废;第一百一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二)政策依据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豫环办〔2021〕61号)。
三、通告主要内容
通告共分四部分。
(一)划定了禁用区范围
1.根据《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的指导意见》关于“禁用区划定以城市建成区为主要区域,也可以根据环境质量形势,扩大禁用区范围”精神,参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的《许昌市2020年城市建成区范围示意图》,结合当前中心城区建设实际、环境质量形势和污染防治需要,本着人民群众能够识别、各级职能部门精准监管执法的原则,经实地勘查,对2017年划定的许昌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进行调整扩大。调整后的许昌市城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为:北苑大道—许州路—陈庄街—玉兰路—昌达街—忠武路—花都路—中原路—新兴路—许州路—南外环路—西外环路—新兴路—盐洛高速—新绿街—西外环路—永昌西路—汉风路—农大路—劳动北路—农轩路—清河西路—魏武大道围成的封闭区域,西航路—北航路—东航路—新元大道围成的封闭区域,许昌市殡仪馆、香山公园、许昌旺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所在区域,包含魏都区、建安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
2.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管控要求,将辖区内机场、港口、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和工矿企业纳入高排放机械管理范围”之要求,将我市辖区内的机场、港口、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和工矿企业,纳入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
3.禹州市、长葛市、鄢陵县、襄城县按规定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
(二)确定了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和高排放认定标准
本通知所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依据《许昌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许昌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公告第5号)确定,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堆高机、发电机组等机械类型。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和《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规定,未安装污染物控制装置或者污染物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未达到国家第三阶段(国Ⅲ)排放标准的,以及所有排放可见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明确了禁用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要求
1.根据《许昌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五条“本市销售、在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和第十四条“鼓励和支持生产、销售、使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之规定,明确:禁用区内,禁止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和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新增非道路移动机械应达到国家第三阶段(国Ⅲ)排放标准。鼓励和支持生产、销售、使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2.《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的区域,限定区域内可选择执行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烟度排放的III类限值(不能有可见烟)。
3.根据《许昌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七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通过监督抽测和采用电子标签、电子围栏、排气监控等技术手段,对本市在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进行监督管理”之规定,明确:生态环境、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在工作中落实本通知要求,并对本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进行监督管理。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确定了“禁用区”实施时间
我市“禁用区”自通告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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