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白云区通报5起违反疫情防控典型案例#】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5起违反疫情防控典型案例——#贵阳战疫#
案例1:白云区市场监管局对王天平销售的黄瓜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进行当场行政处罚。
9月4日,执法人员对王天平经营的摊位开展检查时发现,王天平向市民售卖黄瓜,其售卖价格为10元/斤,自称进货价格为8.5元/斤,但无法提供进货查验台账及购进票据相关材料,无购进票据,以上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对该商户处以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
案例2:白云区市场监管局对贵州信宜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长山路分店涉嫌使用未按规定申请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9月4日,执法人员对贵州信宜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长山路分店开展检查时发现,贵州信宜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长山路分店内正在使用的5台条形码打印计价称存在超期未检定情况,其中3台计价称显示检定有效期至2022年8月19日,1台计价称显示检定有效至2021年8月17日,1台计价称未见检定合格相关标签,现场商家不能提供有效的检定合格证明材料,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店涉嫌使用未按规定申请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目前正在按程序调查处理中。
案例3:白云区市场监管局对贵州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云泰广场分公司涉嫌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9月4日,执法人员对贵州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云泰广场分公司开展检查时发现,贵州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云泰广场分公司在销售商品过程中,该处售卖的红菜椒标价6.99元/500g,实际销售价15.98元/kg(即7.99元/500g),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标示价格1元/500g;该处售卖的黔迎土猪仔排标价32.90元/500g,实际销售价69.80元/kg(即34.9元/500g),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标示价格2元/500g,该行为涉嫌违反《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八条和《贵州省价格条例》第十九条有关规定。
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企业涉嫌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目前正在按程序调查处理中。
案例4:白云区市场监管局对白云区莲都山超生鲜超市店涉嫌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9月4日,执法人员对白云区莲都山超生鲜超市店开展检查时发现,白云区莲都山超生鲜超市店在售卖商品过程中,有市民在该处实际购买蔬菜为莲花白,现场莲花白标价牌标示售价为2.28元/斤,同时现场有牛心包菜标价牌标示售价为2.58元/斤,市民购买蔬菜称重后所贴标签显示为“牛心包菜”,销售价格为7.96/公斤(即3.98元/斤),该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
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企业涉嫌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目前正在按程序调查处理中。
案例5:白云区市场监管局拟对贵州优益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涉嫌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022年9月10日,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网民在快手平台发布视频称白云辖区某商家标价7.98,实际收款9.99一斤的舆情情况。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视频中提及的优益品生鲜超市进行核查。
经查,视频中提及的优益品生鲜超市位于白云区同心东路白金壹号,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为贵州优益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达现场时,该店内小菜系列标示价格牌显示为9.9元/500g,与视频中显示售卖单价一致。其现场负责人杨永店长自述,自贵阳疫情爆发以来,该超市无法从花溪购进小菜系列(即舆情视频中提及的蔬菜)销售,便从白云区农户刘应会手中直接购进小菜系列销售,农户刘应会9月3日开始给该超市供应小菜,送货上门。
经找到刘应会进一步核对以及店长杨永自述和查看该店视频监控了解到,9月3日、9月4日小菜送货价为6元/斤,该超市销售价位6.98元/斤,9月5日以后刘应会按照7.00元/斤的价格给该超市送小菜,该超市按照7.98元/斤的价格销售,其中9月6日-9月8日该超市按照要求歇业,9月9日才开门,继续销售小菜,销售价仍然为7.98元/斤,后因按照7.98元/斤的价格销售小菜仅能维持保本,不赚钱,该超市决定对其销售的小菜进行调价,调至9.9元/斤,从9月10日开始实施,但该超市在调价(在电脑上调价)后未及时更换标价的标签码,一开门顾客就进入卖场购物,因为店员少顾客多较忙的原因,该超市直至中午11点50多才将小菜的标签码由之前的7.98元/斤更换至9.9元/斤,故导致了快手视频中网民拍摄的实际销售价高于标示价的情况发生。
在检查过程中,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随机抽查了该店内8种蔬菜的销售情况,发现销售价与标示价均一致。该商户售卖小菜系列蔬菜销售价与标示价不一致的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有关规定,我局拟对贵州优益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涉嫌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正在按程序进行立案调查。(via.贵阳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例1:白云区市场监管局对王天平销售的黄瓜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进行当场行政处罚。
9月4日,执法人员对王天平经营的摊位开展检查时发现,王天平向市民售卖黄瓜,其售卖价格为10元/斤,自称进货价格为8.5元/斤,但无法提供进货查验台账及购进票据相关材料,无购进票据,以上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对该商户处以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
案例2:白云区市场监管局对贵州信宜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长山路分店涉嫌使用未按规定申请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9月4日,执法人员对贵州信宜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长山路分店开展检查时发现,贵州信宜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长山路分店内正在使用的5台条形码打印计价称存在超期未检定情况,其中3台计价称显示检定有效期至2022年8月19日,1台计价称显示检定有效至2021年8月17日,1台计价称未见检定合格相关标签,现场商家不能提供有效的检定合格证明材料,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店涉嫌使用未按规定申请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目前正在按程序调查处理中。
案例3:白云区市场监管局对贵州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云泰广场分公司涉嫌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9月4日,执法人员对贵州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云泰广场分公司开展检查时发现,贵州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云泰广场分公司在销售商品过程中,该处售卖的红菜椒标价6.99元/500g,实际销售价15.98元/kg(即7.99元/500g),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标示价格1元/500g;该处售卖的黔迎土猪仔排标价32.90元/500g,实际销售价69.80元/kg(即34.9元/500g),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标示价格2元/500g,该行为涉嫌违反《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八条和《贵州省价格条例》第十九条有关规定。
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企业涉嫌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目前正在按程序调查处理中。
案例4:白云区市场监管局对白云区莲都山超生鲜超市店涉嫌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9月4日,执法人员对白云区莲都山超生鲜超市店开展检查时发现,白云区莲都山超生鲜超市店在售卖商品过程中,有市民在该处实际购买蔬菜为莲花白,现场莲花白标价牌标示售价为2.28元/斤,同时现场有牛心包菜标价牌标示售价为2.58元/斤,市民购买蔬菜称重后所贴标签显示为“牛心包菜”,销售价格为7.96/公斤(即3.98元/斤),该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
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企业涉嫌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目前正在按程序调查处理中。
案例5:白云区市场监管局拟对贵州优益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涉嫌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022年9月10日,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网民在快手平台发布视频称白云辖区某商家标价7.98,实际收款9.99一斤的舆情情况。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视频中提及的优益品生鲜超市进行核查。
经查,视频中提及的优益品生鲜超市位于白云区同心东路白金壹号,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为贵州优益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达现场时,该店内小菜系列标示价格牌显示为9.9元/500g,与视频中显示售卖单价一致。其现场负责人杨永店长自述,自贵阳疫情爆发以来,该超市无法从花溪购进小菜系列(即舆情视频中提及的蔬菜)销售,便从白云区农户刘应会手中直接购进小菜系列销售,农户刘应会9月3日开始给该超市供应小菜,送货上门。
经找到刘应会进一步核对以及店长杨永自述和查看该店视频监控了解到,9月3日、9月4日小菜送货价为6元/斤,该超市销售价位6.98元/斤,9月5日以后刘应会按照7.00元/斤的价格给该超市送小菜,该超市按照7.98元/斤的价格销售,其中9月6日-9月8日该超市按照要求歇业,9月9日才开门,继续销售小菜,销售价仍然为7.98元/斤,后因按照7.98元/斤的价格销售小菜仅能维持保本,不赚钱,该超市决定对其销售的小菜进行调价,调至9.9元/斤,从9月10日开始实施,但该超市在调价(在电脑上调价)后未及时更换标价的标签码,一开门顾客就进入卖场购物,因为店员少顾客多较忙的原因,该超市直至中午11点50多才将小菜的标签码由之前的7.98元/斤更换至9.9元/斤,故导致了快手视频中网民拍摄的实际销售价高于标示价的情况发生。
在检查过程中,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随机抽查了该店内8种蔬菜的销售情况,发现销售价与标示价均一致。该商户售卖小菜系列蔬菜销售价与标示价不一致的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有关规定,我局拟对贵州优益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涉嫌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正在按程序进行立案调查。(via.贵阳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警方通报:违反防疫规定,拒不配合隔离,拘!】
目前国内疫情,仍呈多点散发、局部聚集态势,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为有效阻断疫情传播,大家务必主动履行,防疫责任和社会义务,对自己、对家人、对社会负责,对拒不执行疫情防控规定的,将依法受到处罚。
小编总结以下,全国涉疫违法案例,呼吁大家要配合理解相关防疫工作。
山东
2022年9月初,何某某乘坐火车到达青岛站。出站时,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公安民警发现该由风险地区行程轨迹,疾控部门判定需集中隔离。何某某在防疫部门转运至隔离酒店过程中不服从管理逃脱。
市南公安分局在市局的大力支持下,全面开展查找布控工作,并在黄岛公安的协助下,在胶州湾海底隧道口将何某某查获。到案后,何某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9月7日,市南公安分局对拒不执行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人何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浙江
2022年4月5日,浙江温州一市民王某在洞头某防疫管控区要求居家隔离情况下私自出逃,后被公安机关查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受到行政拘留5日处罚。
天津
2022年3月25日,一名从外省市自驾返天津的男子在集中隔离点进行隔离医学观察期间,从隔离点翻墙逃离,被公安机关及时抓获。
目前,防疫部门已对该男子继续执行隔离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天津市防疫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在该男子隔离期满后,将对其依法行政拘留。
河北
2022年8月23日,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警方依法查处一起拒不执行政府在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的行政违法案件。现就相关情况通报如下:
8月17日,违法行为人梁某(女,37岁,行唐县人)从省外返回行唐县后,违反疫情防控政策,参加聚集活动,致使多人被隔离管控,造成了疫情传播风险。梁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其给予行政拘留8天的处罚。
海南
案例一:2022年9月1日13时许,海南省三亚市崖州分局民警在崖州区深海科技城集中安置区隔离点开展巡查时,发现违法行为人杨某唅在集中隔离期间,擅自离开所在隔离房间外出,违反疫情隔离期间“足不出户”的相关规定,给疫情防控工作造成安全隐患。
经询问,违法行为人杨某唅(男,21岁)如实陈述其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
目前,崖州分局依法对杨某唅作出行政拘留10日处罚,并处罚款200元。
案例二:9月1日2时许,违法行为人刘某海在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雅布伦隔离酒店隔离期间私自离开隔离房间外出,违反疫情隔离期间“足不出户”的相关规定,给疫情防控工作造成安全隐患。
经询问,违法行为人刘某海(男, 22岁)如实陈述其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
目前,吉阳分局依法对刘某海作出行政拘留10日处罚。
案例三:9月1日凌晨0时21分许,民警正在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天通康达酒店隔离点开展巡查时,发现正在该酒店8533房进行隔离的张某私自离开隔离房间外出,违反疫情隔离期间“足不出户”的相关规定,给疫情防控工作造成安全隐患。
经询问,违法行为人张某(男,31岁)如实陈述其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
目前,天涯分局依法对张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处罚。
湖北
2022年3月30日22时30分,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公安局接武汉警方通报,汉川籍由沪返鄂人员刘某(男,32岁,汉川新河镇人)在汉口火车站出站后,防疫人员对其查验行程码和车票信息,并按防疫相关规定准备送其去核酸检测并隔离,在前往转运车途中,刘某趁防疫人员不备逃走。经武汉警方调查,刘某已乘坐出租车回到汉川。
接通报后,汉川市公安局高度重视,迅速组织相关单位会同属地派出所开展查找工作,于31日凌晨1时30分许将刘某找到,并立即联系卫生防疫部门将其送至隔离点。经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目前正在隔离观察。待其隔离期满后,汉川警方将依法依规对刘某违法行为从严从重处理。
公安机关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此外,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中秋假期期间,请广大市民朋友继续增强防范意识,主动配合疫情防控管理,对违反居家隔离、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编辑:王秋寒
目前国内疫情,仍呈多点散发、局部聚集态势,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为有效阻断疫情传播,大家务必主动履行,防疫责任和社会义务,对自己、对家人、对社会负责,对拒不执行疫情防控规定的,将依法受到处罚。
小编总结以下,全国涉疫违法案例,呼吁大家要配合理解相关防疫工作。
山东
2022年9月初,何某某乘坐火车到达青岛站。出站时,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公安民警发现该由风险地区行程轨迹,疾控部门判定需集中隔离。何某某在防疫部门转运至隔离酒店过程中不服从管理逃脱。
市南公安分局在市局的大力支持下,全面开展查找布控工作,并在黄岛公安的协助下,在胶州湾海底隧道口将何某某查获。到案后,何某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9月7日,市南公安分局对拒不执行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人何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浙江
2022年4月5日,浙江温州一市民王某在洞头某防疫管控区要求居家隔离情况下私自出逃,后被公安机关查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受到行政拘留5日处罚。
天津
2022年3月25日,一名从外省市自驾返天津的男子在集中隔离点进行隔离医学观察期间,从隔离点翻墙逃离,被公安机关及时抓获。
目前,防疫部门已对该男子继续执行隔离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天津市防疫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在该男子隔离期满后,将对其依法行政拘留。
河北
2022年8月23日,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警方依法查处一起拒不执行政府在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的行政违法案件。现就相关情况通报如下:
8月17日,违法行为人梁某(女,37岁,行唐县人)从省外返回行唐县后,违反疫情防控政策,参加聚集活动,致使多人被隔离管控,造成了疫情传播风险。梁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其给予行政拘留8天的处罚。
海南
案例一:2022年9月1日13时许,海南省三亚市崖州分局民警在崖州区深海科技城集中安置区隔离点开展巡查时,发现违法行为人杨某唅在集中隔离期间,擅自离开所在隔离房间外出,违反疫情隔离期间“足不出户”的相关规定,给疫情防控工作造成安全隐患。
经询问,违法行为人杨某唅(男,21岁)如实陈述其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
目前,崖州分局依法对杨某唅作出行政拘留10日处罚,并处罚款200元。
案例二:9月1日2时许,违法行为人刘某海在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雅布伦隔离酒店隔离期间私自离开隔离房间外出,违反疫情隔离期间“足不出户”的相关规定,给疫情防控工作造成安全隐患。
经询问,违法行为人刘某海(男, 22岁)如实陈述其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
目前,吉阳分局依法对刘某海作出行政拘留10日处罚。
案例三:9月1日凌晨0时21分许,民警正在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天通康达酒店隔离点开展巡查时,发现正在该酒店8533房进行隔离的张某私自离开隔离房间外出,违反疫情隔离期间“足不出户”的相关规定,给疫情防控工作造成安全隐患。
经询问,违法行为人张某(男,31岁)如实陈述其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
目前,天涯分局依法对张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处罚。
湖北
2022年3月30日22时30分,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公安局接武汉警方通报,汉川籍由沪返鄂人员刘某(男,32岁,汉川新河镇人)在汉口火车站出站后,防疫人员对其查验行程码和车票信息,并按防疫相关规定准备送其去核酸检测并隔离,在前往转运车途中,刘某趁防疫人员不备逃走。经武汉警方调查,刘某已乘坐出租车回到汉川。
接通报后,汉川市公安局高度重视,迅速组织相关单位会同属地派出所开展查找工作,于31日凌晨1时30分许将刘某找到,并立即联系卫生防疫部门将其送至隔离点。经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目前正在隔离观察。待其隔离期满后,汉川警方将依法依规对刘某违法行为从严从重处理。
公安机关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此外,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中秋假期期间,请广大市民朋友继续增强防范意识,主动配合疫情防控管理,对违反居家隔离、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编辑:王秋寒
辟谣!# 印江警方通报抗疫物资被变卖不属实#
【抗疫物资被变卖?印江警方发布通报:不属实】9月9日有网民在抖音平台发布,印江县捐赠贵阳市云岩区的抗疫物资被私自变卖获利的信息。接报后,印江县公安局立即派出工作调查组,第一时间依法开展调查。
经核实,2022年9月09日09时许,印江县爱心人士捐赠的抗疫物资在印江县自治县博物馆统一装车后发往贵阳市云岩区。所有抗疫物资到达后,严格按照云岩区政府安排,在云岩区政府工作人员陪同下,分发给所需要街道,卸货后有街道工作人员签字确认。针对网民在抖音平台发布的“印江县捐赠贵阳市云岩区的抗疫物资被私自变卖获利信息”不属实。
目前,公安机关已对擅自发布虚假抖音信息人员予查处。
印江公安郑重提示:疫情当前,请社会各界和广大网民自觉遵守网络秩序,及时关注官方权威信息,坚决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擅自发布虚假信息会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印江土家苗族自治县公安局
2022年9月10日
【抗疫物资被变卖?印江警方发布通报:不属实】9月9日有网民在抖音平台发布,印江县捐赠贵阳市云岩区的抗疫物资被私自变卖获利的信息。接报后,印江县公安局立即派出工作调查组,第一时间依法开展调查。
经核实,2022年9月09日09时许,印江县爱心人士捐赠的抗疫物资在印江县自治县博物馆统一装车后发往贵阳市云岩区。所有抗疫物资到达后,严格按照云岩区政府安排,在云岩区政府工作人员陪同下,分发给所需要街道,卸货后有街道工作人员签字确认。针对网民在抖音平台发布的“印江县捐赠贵阳市云岩区的抗疫物资被私自变卖获利信息”不属实。
目前,公安机关已对擅自发布虚假抖音信息人员予查处。
印江公安郑重提示:疫情当前,请社会各界和广大网民自觉遵守网络秩序,及时关注官方权威信息,坚决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擅自发布虚假信息会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印江土家苗族自治县公安局
2022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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