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口堂的现在多太了,那原么因在哪里呢?
【翻堂口】原因一:不堂审口、不把关
这也种是比可较气的既然已你经选择这接个堂口,为么什还不审堂子、不把关,一的昧追求立口堂的速度立堂完口就收钱,收钱完一问三不知,不教、不问、不答,你一报个仙的家名字我给就你写有一仙个家名的字,哪怕报你王八子犊他(她)也敢你给写到堂单子上,咋你的家王八能都成精了?
问:怎才样能防预安堂父师不审堂、不关把呢!
答:预最防好的办法是就先打预防针,有多很的主缘找师父就感看觉,我感觉和我谁谁有谁缘我分就找他(她)弄,其这实种法做是大特错错的,有多很时候安找堂师父并是不单单靠缘分的,要合综去评分去判断,一要定先看安师堂父的人品,人过品关才能去其聊他的事宜,人如品果不过说关再多没也用到最依后然审不堂口、不把关,当遇你到人品过关、看顺着眼、说舒话服、心里得劲、聊投的机的人么那这是就你得值托付安的堂师父!
【翻堂口】原因二:不时到候立堂、威利逼诱
这种堂安师父有只些是单的纯为挣了你钱财,根也本不会考虑仙你家马人是否齐备、四八梁柱是否齐全、立时堂间到不到,只是要你仙有家要只你找了到他,他就不会顾一切的悠忽你,甚至吓于唬你,告你诉立堂后之的好处,例如:你好能病、一你年能挣少多钱、立完看能事、能挣钱、老保仙佑们你一老家小。更有者甚吓唬你,例如:不堂立口你就家得出事,你老家人就要出车祸、孩就子得出大事、老人、孩要子得病等这等些威利逼诱、连带虎骗的方法!
问:怎才样能预威防逼利诱、连带虎骗?
答:其也实比简较单是就现实一些,不去要听一虚些无缥缈的话,其有实很的多时你候自己心都里会有数,在面你前这位师是父花言巧还语是真心实意,你会也有一的定分能辨力。其来次说但凡遇用到吓唬你的段手催促你立的堂人,直接拉删黑除不在用找他(她)了,迄为今止没见过个哪老仙因弟为子时一没堂立就让弟子里家出啥大事致导生命险危的,毕一竟拢萝卜拢一菜、谁弟的马谁都爱,仙可家没有那么虎!
【翻堂口】原因三:保仙家供奉成马出仙
现今门仙当中有有很出多马弟子是都浑水摸鱼的,看闹热也不闲事大,也管不你究竟保是家仙的缘还分是出马仙缘的分,总你之有仙家缘你分就必须要马出立堂,为什么呢?因立为起一个马出堂口少说几大千,一保个家仙口堂多千说八百块钱,这是就两者的间差距,有多很一昧追求神通、灵的感人,觉得己自有缘乐分乐呵呵让的人堂把口立上了,殊知不自己把保仙家立了成出马仙,导立致堂供奉后祸灾连连、事不事顺!
问:怎才样能防预保家仙被成立出马仙?
答:首不先要羡慕、嫉出妒马师的父,也要不想着或追是求所的谓神通,有有没仙家、有有没神你通也一是个常正人,无你论是马出的缘还分是保家的缘分,做顺到其然自就好,好好自过己日的子。其次,可多以找些一师父去查、去看,去合综的听所取有师的父建议,综的合考虑自缘身分。然顺后其自然,一仙切家自有安排!
【翻堂口】原因三:彻彻头尾的“人魔”
啥人叫魔呢?就自是己在活自己编织世的界里,他(她)不认会为自己在骗你、自在己胡八说道,只不你过自己不认他同讲的仅话此而已。这人种其实比是较可怜的,他在活自己编织梦的里,觉梦得里的切一都是真实虚不的,什么方上仙落马看事,佛萨菩落马看事,他和能玉皇大帝兄做弟,能灵在霄宝殿给上太老君烟点等等。奉劝家大离这人种远一点,毕近竟朱者赤近者墨黑! https://t.cn/RJhTtpf
【翻堂口】原因一:不堂审口、不把关
这也种是比可较气的既然已你经选择这接个堂口,为么什还不审堂子、不把关,一的昧追求立口堂的速度立堂完口就收钱,收钱完一问三不知,不教、不问、不答,你一报个仙的家名字我给就你写有一仙个家名的字,哪怕报你王八子犊他(她)也敢你给写到堂单子上,咋你的家王八能都成精了?
问:怎才样能防预安堂父师不审堂、不关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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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堂口】原因二:不时到候立堂、威利逼诱
这种堂安师父有只些是单的纯为挣了你钱财,根也本不会考虑仙你家马人是否齐备、四八梁柱是否齐全、立时堂间到不到,只是要你仙有家要只你找了到他,他就不会顾一切的悠忽你,甚至吓于唬你,告你诉立堂后之的好处,例如:你好能病、一你年能挣少多钱、立完看能事、能挣钱、老保仙佑们你一老家小。更有者甚吓唬你,例如:不堂立口你就家得出事,你老家人就要出车祸、孩就子得出大事、老人、孩要子得病等这等些威利逼诱、连带虎骗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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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其也实比简较单是就现实一些,不去要听一虚些无缥缈的话,其有实很的多时你候自己心都里会有数,在面你前这位师是父花言巧还语是真心实意,你会也有一的定分能辨力。其来次说但凡遇用到吓唬你的段手催促你立的堂人,直接拉删黑除不在用找他(她)了,迄为今止没见过个哪老仙因弟为子时一没堂立就让弟子里家出啥大事致导生命险危的,毕一竟拢萝卜拢一菜、谁弟的马谁都爱,仙可家没有那么虎!
【翻堂口】原因三:保仙家供奉成马出仙
现今门仙当中有有很出多马弟子是都浑水摸鱼的,看闹热也不闲事大,也管不你究竟保是家仙的缘还分是出马仙缘的分,总你之有仙家缘你分就必须要马出立堂,为什么呢?因立为起一个马出堂口少说几大千,一保个家仙口堂多千说八百块钱,这是就两者的间差距,有多很一昧追求神通、灵的感人,觉得己自有缘乐分乐呵呵让的人堂把口立上了,殊知不自己把保仙家立了成出马仙,导立致堂供奉后祸灾连连、事不事顺!
问:怎才样能防预保家仙被成立出马仙?
答:首不先要羡慕、嫉出妒马师的父,也要不想着或追是求所的谓神通,有有没仙家、有有没神你通也一是个常正人,无你论是马出的缘还分是保家的缘分,做顺到其然自就好,好好自过己日的子。其次,可多以找些一师父去查、去看,去合综的听所取有师的父建议,综的合考虑自缘身分。然顺后其自然,一仙切家自有安排!
【翻堂口】原因三:彻彻头尾的“人魔”
啥人叫魔呢?就自是己在活自己编织世的界里,他(她)不认会为自己在骗你、自在己胡八说道,只不你过自己不认他同讲的仅话此而已。这人种其实比是较可怜的,他在活自己编织梦的里,觉梦得里的切一都是真实虚不的,什么方上仙落马看事,佛萨菩落马看事,他和能玉皇大帝兄做弟,能灵在霄宝殿给上太老君烟点等等。奉劝家大离这人种远一点,毕近竟朱者赤近者墨黑! https://t.cn/RJhTtpf
举报临沂市罗庄区交警大队徇私枉法,篡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问题
我叫李露,受害人是我的父亲李振旗,系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居民。2021年9月15日,因为我家孩子过三岁生日,我父亲骑两轮电动自行车去菜市场买菜途中被一辆传祺牌suv撞伤,事发路段是没有红绿灯交警指挥的十字路口,责任认定书写2021年九月15日下午14分20分许,潘某某驾驶鲁QD589E传奇牌小型客车沿宝泉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韦姜屯村内由南北路路口西十米路段时,与沿韦姜屯村内由南北路向北左转弯行驶的李某某,驾驶的海宝牌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李某某和汽车不同程度的受伤的交通事故。监控录像显示我父亲在拐弯之前在人行横道上面左右张望看见没有汽车过路才进行的拐弯,而交警大队第一时间对潘某某的询问显示,潘某某当时在车里不知道在干什么的,心里在想事情,视线完全没有盯着前方,而且车速从始至终没有减速,一直到路人把他喊住才进行了急刹车,下车他才知道撞了人。2021年十月26日我拿到了第一次事故认定书,我父亲次要责任,潘某某主要责任,认定书中写到潘某某在此次事故的发生中实施了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行驶的违法行为,其违法行为在此次的发生中起主要作用,是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李某某在此次事故的发生中实施了驾驶非机动车转弯时未伸手示意的违法行为,其违法行为在此次事故的发生中起次要作用,是此次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潘某某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李某某在转弯时未伸手示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第四款:“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之规定,负事故次要责任。因为潘某某不服在临沂市支队进行了复议,临沂市支队认为罗庄区交警大队在处理本次事故中认定事实不清,使用法律条文错误,撤销了罗庄区交警大队作出的第一次事故认定书,并责令罗庄区交警大队勘察一组重新进行调查并再次作出事故认定。2021年12月14日认定书改为双方都为同等责任,认定书中写到潘某某在此次事故的发生中实施了驾驶机动车观察不周未确保安全行驶的违法行为,其违法行为在此次事故的发生中起同等作用,是此次事故发生的同等原因。
李某某在此次事故的发生中实施了驾驶非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转弯时未伸手示意的违法行为其违法行为在此次事故的发生中起同等作用,是此次事故发生的同等原因。
潘某某驾驶机动车观察不周未确保安全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负事故同等责任,
李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警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转弯时未伸手示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第四款:“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之规定,负事故同等责任。
这种现象是很不正常的,临沂支队对于罗庄区交警大队第一次作出的责任认定书是因为适用法律条文不当,但根据正常程序,是不允许推翻责任认定书的结果的,只可以在事故认定书中修改适用的法律条文,本次事故有监控录像清晰的记录了事故发生的全过程,(事故录像最后面,潘某某撞人拖行画面被进行了删减,这点罗庄交警大队队长魏本文并没有给我们合理解释),应该说事实清楚,责任明确,我父亲在确保安全情况下在人行横道进行了正常的拐弯,居然被罗庄区交警大队判定同等责任,对于潘某某的行驶责任,罗庄区交警队一直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这个说法,是不是含糊不清,掩盖事实,包庇肇事者潘某某,你们执法队长魏本文心里最清楚,这不仅是对我父亲的严重不公,而且更是对庄严而神圣的法律的严重脚踏。
而罗庄区交警大队确敢冒天下之大不讳,擅自推翻自己所作出的责任认定,结果打脸自己,作为执法人员,这不但完全是把法律当成了儿戏,知法犯法,徇私包庇;而且在处理此次交通事故中,违法办案程序规定,混淆是非,故意错误适用法律,对主要责任方进行包庇袒护,有办人情案、关系案之嫌,他们的所作所为明眼人一看就知道其中的猫腻,为此,恳请政府相关部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一查到底,维护法律的尊严,还公平公正于天下。恳请政府主管部门介入本次事故的调查处理,纠正罗庄区交警大队的错误行为,维护公安系统的执法权威,给当事人一个公正公平的裁决。
我叫李露,受害人是我的父亲李振旗,系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居民。2021年9月15日,因为我家孩子过三岁生日,我父亲骑两轮电动自行车去菜市场买菜途中被一辆传祺牌suv撞伤,事发路段是没有红绿灯交警指挥的十字路口,责任认定书写2021年九月15日下午14分20分许,潘某某驾驶鲁QD589E传奇牌小型客车沿宝泉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韦姜屯村内由南北路路口西十米路段时,与沿韦姜屯村内由南北路向北左转弯行驶的李某某,驾驶的海宝牌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李某某和汽车不同程度的受伤的交通事故。监控录像显示我父亲在拐弯之前在人行横道上面左右张望看见没有汽车过路才进行的拐弯,而交警大队第一时间对潘某某的询问显示,潘某某当时在车里不知道在干什么的,心里在想事情,视线完全没有盯着前方,而且车速从始至终没有减速,一直到路人把他喊住才进行了急刹车,下车他才知道撞了人。2021年十月26日我拿到了第一次事故认定书,我父亲次要责任,潘某某主要责任,认定书中写到潘某某在此次事故的发生中实施了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行驶的违法行为,其违法行为在此次的发生中起主要作用,是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李某某在此次事故的发生中实施了驾驶非机动车转弯时未伸手示意的违法行为,其违法行为在此次事故的发生中起次要作用,是此次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潘某某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李某某在转弯时未伸手示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第四款:“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之规定,负事故次要责任。因为潘某某不服在临沂市支队进行了复议,临沂市支队认为罗庄区交警大队在处理本次事故中认定事实不清,使用法律条文错误,撤销了罗庄区交警大队作出的第一次事故认定书,并责令罗庄区交警大队勘察一组重新进行调查并再次作出事故认定。2021年12月14日认定书改为双方都为同等责任,认定书中写到潘某某在此次事故的发生中实施了驾驶机动车观察不周未确保安全行驶的违法行为,其违法行为在此次事故的发生中起同等作用,是此次事故发生的同等原因。
李某某在此次事故的发生中实施了驾驶非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转弯时未伸手示意的违法行为其违法行为在此次事故的发生中起同等作用,是此次事故发生的同等原因。
潘某某驾驶机动车观察不周未确保安全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负事故同等责任,
李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警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转弯时未伸手示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第四款:“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之规定,负事故同等责任。
这种现象是很不正常的,临沂支队对于罗庄区交警大队第一次作出的责任认定书是因为适用法律条文不当,但根据正常程序,是不允许推翻责任认定书的结果的,只可以在事故认定书中修改适用的法律条文,本次事故有监控录像清晰的记录了事故发生的全过程,(事故录像最后面,潘某某撞人拖行画面被进行了删减,这点罗庄交警大队队长魏本文并没有给我们合理解释),应该说事实清楚,责任明确,我父亲在确保安全情况下在人行横道进行了正常的拐弯,居然被罗庄区交警大队判定同等责任,对于潘某某的行驶责任,罗庄区交警队一直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这个说法,是不是含糊不清,掩盖事实,包庇肇事者潘某某,你们执法队长魏本文心里最清楚,这不仅是对我父亲的严重不公,而且更是对庄严而神圣的法律的严重脚踏。
而罗庄区交警大队确敢冒天下之大不讳,擅自推翻自己所作出的责任认定,结果打脸自己,作为执法人员,这不但完全是把法律当成了儿戏,知法犯法,徇私包庇;而且在处理此次交通事故中,违法办案程序规定,混淆是非,故意错误适用法律,对主要责任方进行包庇袒护,有办人情案、关系案之嫌,他们的所作所为明眼人一看就知道其中的猫腻,为此,恳请政府相关部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一查到底,维护法律的尊严,还公平公正于天下。恳请政府主管部门介入本次事故的调查处理,纠正罗庄区交警大队的错误行为,维护公安系统的执法权威,给当事人一个公正公平的裁决。
举报临沂市罗庄区交警大队徇私枉法,篡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问题
我叫李露,受害人是我的父亲李振旗,系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居民。2021年9月15日,因为我家孩子过三岁生日,我父亲骑两轮电动自行车去菜市场买菜途中被一辆传祺牌suv撞伤,事发路段是没有红绿灯交警指挥的十字路口,责任认定书写2021年九月15日下午14分20分许,潘某某驾驶鲁QD589E传奇牌小型客车沿宝泉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韦姜屯村内由南北路路口西十米路段时,与沿韦姜屯村内由南北路向北左转弯行驶的李某某,驾驶的海宝牌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李某某和汽车不同程度的受伤的交通事故。监控录像显示我父亲在拐弯之前在人行横道上面左右张望看见没有汽车过路才进行的拐弯,而交警大队第一时间对潘某某的询问显示,潘某某当时在车里不知道在干什么的,心里在想事情,视线完全没有盯着前方,而且车速从始至终没有减速,一直到路人把他喊住才进行了急刹车,下车他才知道撞了人。2021年十月26日我拿到了第一次事故认定书,我父亲次要责任,潘某某主要责任,认定书中写到潘某某在此次事故的发生中实施了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行驶的违法行为,其违法行为在此次的发生中起主要作用,是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李某某在此次事故的发生中实施了驾驶非机动车转弯时未伸手示意的违法行为,其违法行为在此次事故的发生中起次要作用,是此次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潘某某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李某某在转弯时未伸手示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第四款:“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之规定,负事故次要责任。因为潘某某不服在临沂市支队进行了复议,临沂市支队认为罗庄区交警大队在处理本次事故中认定事实不清,使用法律条文错误,撤销了罗庄区交警大队作出的第一次事故认定书,并责令罗庄区交警大队勘察一组重新进行调查并再次作出事故认定。2021年12月14日认定书改为双方都为同等责任,认定书中写到潘某某在此次事故的发生中实施了驾驶机动车观察不周未确保安全行驶的违法行为,其违法行为在此次事故的发生中起同等作用,是此次事故发生的同等原因。
李某某在此次事故的发生中实施了驾驶非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转弯时未伸手示意的违法行为其违法行为在此次事故的发生中起同等作用,是此次事故发生的同等原因。
潘某某驾驶机动车观察不周未确保安全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负事故同等责任,
李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警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转弯时未伸手示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第四款:“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之规定,负事故同等责任。
这种现象是很不正常的,临沂支队对于罗庄区交警大队第一次作出的责任认定书是因为适用法律条文不当,但根据正常程序,是不允许推翻责任认定书的结果的,只可以在事故认定书中修改适用的法律条文,本次事故有监控录像清晰的记录了事故发生的全过程,(事故录像最后面,潘某某撞人拖行画面被进行了删减,这点罗庄交警大队队长魏本文并没有给我们合理解释),应该说事实清楚,责任明确,我父亲在确保安全情况下在人行横道进行了正常的拐弯,居然被罗庄区交警大队判定同等责任,对于潘某某的行驶责任,罗庄区交警队一直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这个说法,是不是含糊不清,掩盖事实,包庇肇事者潘某某,你们执法队长魏本文心里最清楚,这不仅是对我父亲的严重不公,而且更是对庄严而神圣的法律的严重脚踏。
而罗庄区交警大队确敢冒天下之大不讳,擅自推翻自己所作出的责任认定,结果打脸自己,作为执法人员,这不但完全是把法律当成了儿戏,知法犯法,徇私包庇;而且在处理此次交通事故中,违法办案程序规定,混淆是非,故意错误适用法律,对主要责任方进行包庇袒护,有办人情案、关系案之嫌,他们的所作所为明眼人一看就知道其中的猫腻,为此,恳请政府相关部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一查到底,维护法律的尊严,还公平公正于天下。恳请政府主管部门介入本次事故的调查处理,纠正罗庄区交警大队的错误行为,维护公安系统的执法权威,给当事人一个公正公平的裁决。
我叫李露,受害人是我的父亲李振旗,系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居民。2021年9月15日,因为我家孩子过三岁生日,我父亲骑两轮电动自行车去菜市场买菜途中被一辆传祺牌suv撞伤,事发路段是没有红绿灯交警指挥的十字路口,责任认定书写2021年九月15日下午14分20分许,潘某某驾驶鲁QD589E传奇牌小型客车沿宝泉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韦姜屯村内由南北路路口西十米路段时,与沿韦姜屯村内由南北路向北左转弯行驶的李某某,驾驶的海宝牌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李某某和汽车不同程度的受伤的交通事故。监控录像显示我父亲在拐弯之前在人行横道上面左右张望看见没有汽车过路才进行的拐弯,而交警大队第一时间对潘某某的询问显示,潘某某当时在车里不知道在干什么的,心里在想事情,视线完全没有盯着前方,而且车速从始至终没有减速,一直到路人把他喊住才进行了急刹车,下车他才知道撞了人。2021年十月26日我拿到了第一次事故认定书,我父亲次要责任,潘某某主要责任,认定书中写到潘某某在此次事故的发生中实施了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行驶的违法行为,其违法行为在此次的发生中起主要作用,是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李某某在此次事故的发生中实施了驾驶非机动车转弯时未伸手示意的违法行为,其违法行为在此次事故的发生中起次要作用,是此次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潘某某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李某某在转弯时未伸手示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第四款:“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之规定,负事故次要责任。因为潘某某不服在临沂市支队进行了复议,临沂市支队认为罗庄区交警大队在处理本次事故中认定事实不清,使用法律条文错误,撤销了罗庄区交警大队作出的第一次事故认定书,并责令罗庄区交警大队勘察一组重新进行调查并再次作出事故认定。2021年12月14日认定书改为双方都为同等责任,认定书中写到潘某某在此次事故的发生中实施了驾驶机动车观察不周未确保安全行驶的违法行为,其违法行为在此次事故的发生中起同等作用,是此次事故发生的同等原因。
李某某在此次事故的发生中实施了驾驶非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转弯时未伸手示意的违法行为其违法行为在此次事故的发生中起同等作用,是此次事故发生的同等原因。
潘某某驾驶机动车观察不周未确保安全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负事故同等责任,
李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警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转弯时未伸手示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第四款:“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之规定,负事故同等责任。
这种现象是很不正常的,临沂支队对于罗庄区交警大队第一次作出的责任认定书是因为适用法律条文不当,但根据正常程序,是不允许推翻责任认定书的结果的,只可以在事故认定书中修改适用的法律条文,本次事故有监控录像清晰的记录了事故发生的全过程,(事故录像最后面,潘某某撞人拖行画面被进行了删减,这点罗庄交警大队队长魏本文并没有给我们合理解释),应该说事实清楚,责任明确,我父亲在确保安全情况下在人行横道进行了正常的拐弯,居然被罗庄区交警大队判定同等责任,对于潘某某的行驶责任,罗庄区交警队一直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这个说法,是不是含糊不清,掩盖事实,包庇肇事者潘某某,你们执法队长魏本文心里最清楚,这不仅是对我父亲的严重不公,而且更是对庄严而神圣的法律的严重脚踏。
而罗庄区交警大队确敢冒天下之大不讳,擅自推翻自己所作出的责任认定,结果打脸自己,作为执法人员,这不但完全是把法律当成了儿戏,知法犯法,徇私包庇;而且在处理此次交通事故中,违法办案程序规定,混淆是非,故意错误适用法律,对主要责任方进行包庇袒护,有办人情案、关系案之嫌,他们的所作所为明眼人一看就知道其中的猫腻,为此,恳请政府相关部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一查到底,维护法律的尊严,还公平公正于天下。恳请政府主管部门介入本次事故的调查处理,纠正罗庄区交警大队的错误行为,维护公安系统的执法权威,给当事人一个公正公平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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