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1年,徐志摩去世后,留下了一个“八宝箱”,在他的红颜知己凌叔华手中。凌淑华将箱子给了胡适,委托他转交给徐志摩的遗孀陆小曼。可没想到,胡适拿到“八宝箱”之后,直接交给了林徽因。
徐志摩是民国时期的风流才子,他跟几个女人之间的感情纠葛,简直比电视剧还精彩。
先是奉父母之命,娶了15岁的张幼仪为妻,3年后生下长子。
在张幼仪怀第二胎的时候,徐志摩移情别恋16岁的林徽因,不管不顾展开追求。
林徽因从来没有承认,自己爱过徐志摩。但感情总归是有的。
美丽的康桥边上,诗人在耳畔情话绵绵,少女林徽因难免心旌荡漾,彼此开始交换书信。
只是,林徽因早慧,很快清醒过来,意识到徐志摩是有妻室的。
她不愿承受流言碎语,更不愿自己的人生有任何偏失,于是不告而别。
最终,林徽因嫁给了梁启超的长公子梁思成,彻底打碎了徐志摩的康桥美梦。
不久后,徐志摩遇见了陆小曼,被她的风情妖娆所吸引,风流的本性再次显现。
他不顾陆小曼是朋友王赓之妻,直接撬了王赓的墙角,与陆小曼成婚。
陆小曼也是至情至性之人,为了跟徐志摩在一起,不惜打掉腹中骨肉,付出了再也无法做母亲的代价。
徐志摩与林、陆之间的韵事,闹得轰轰烈烈人尽皆知。
不曾想,在林、陆中间,徐志摩还有一个红颜知己——凌淑华。
1924年,泰戈尔访华,负责接待的人中,就有徐志摩和凌淑华。俩人由此相识。
那时林徽因还未成婚,徐志摩还在苦苦追求,甚至还让泰戈尔帮忙牵线搭桥。
泰戈尔却对他说:“凌叔华比林徽因有过之而无不及。”
言外之意,比起林徽因,凌淑华更加适合徐志摩。当时不少人也都这么认为。
原因在于,他们相识半年不到,就互通书信80余封,也经常约见畅谈,彼此之间似乎有说不完的话题。
一对单身男女,如此相识相知,很难不让人浮想翩翩。
然而,徐志摩坚持称,凌叔华只是他众多女友中的一个同志。
而凌淑华虽然避而不谈,但从她的行为来看,应该是动过心的。
当她听说徐志摩跟陆小曼在一起时,根本不相信,还极力为徐志摩辩护:“这是谣言,志摩不会做这种背弃好友的事情!”
得知真相的时候,凌淑华懊恼揪心了好一阵。
故事的后来:林徽因嫁给了梁思成,徐志摩娶了陆小曼,凌淑华也嫁给了陈西滢。
大家各有归宿,一切的感情纠葛,本该成为封尘往事。
然而,1931年徐志摩不幸遭遇空难。他这一走,竟在3个女人之间掀起一场波澜。
原来,徐志摩生前有一个存放书信和日记的小提箱,名叫“八宝箱”,也称为“文字因缘箱”,据说里面还有陆小曼写的两本日记。
他一直视凌淑华为信任的红颜知己,于是将“八宝箱”交予她保管,当时还戏称:“若是我有意外,你得给我写传记,这里有你需要的材料。”
没想到一语成谶。
徐志摩飞机失事后,关于“八宝箱”的争夺战便开始了。
最先找过来的是林徽因。外界传闻,她害怕自己与徐志摩的恋情细节曝光,有损她的名声,才参与争夺。
林徽因告诉凌淑华:“志摩生前答应了要把箱子交给我。”
但凌叔华不同意,她认为日记是私密之物,不能轻易给一个“外人”。
林徽因不肯罢休,找了好友胡适帮忙劝说。
凌叔华迫于压力,悄悄留下重要的书稿日记,将其余的东西给了胡适,委托他转交给陆小曼。
然而,胡适转身就把那些东西给了林徽因。
林徽因发现重要的部分都不在,一气之下,将消息传了出去。
作为徐志摩遗孀的陆小曼,知道后气得不行,找到凌淑华,要她归还丈夫的所有遗物。
凌淑华觉得非常荒唐,索性将箱子藏了起来,谁来要都不给。
这场关于“八宝箱”的争夺战闹得沸沸扬扬,连报纸都大幅刊登。
闹到最后,“八宝箱”中的很多物品被遗失,最终落入谁手也不得而知。
1947年,陆小曼在家中找出徐志摩的旧日记,编撰成一本《志摩日记》。由于资料有限,编成的册子也就颇为单薄。
对此,陆小曼含沙射影地说:“其他日记倒是还有几本,可惜不在我处,别人不肯拿出来,我也没有办法。”
这个“别人”是谁,旁人一听便知。
因为这场 “八宝箱”争夺战,林徽因、陆小曼、凌淑华三人,闹到了老死不相往来的僵局。
这场闹极一时的争夺战,让旁人看足了热闹,也让当事人卷进了舆论。
凌淑华的争,更多是受朋友之托,是为了保护朋友的遗物,倒也无可厚非;
陆小曼的争,一方面是捍卫自己作为遗孀的权力,另一方面是不想自己的私隐公之于众,也是合情合理的;
林徽因的争,是不想自己和徐志摩的“往事”曝光,那是她婚后一直所避免触及的禁忌。
但说到底,林徽因是没有什么名分来争夺遗物的。这件事,也成了她被后人诟病的“污点”。
话说回来,徐志摩抛弃结发妻子张幼仪,夺取朋友之妻陆小曼,与林徽因和凌淑华都有感情纠葛……
这样一位风流无度的负心汉,即使人不在了,还能让3个女人继续为他争吵不休,也是一桩奇事。
还有,胡适在这件事上也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留言讨论~
徐志摩是民国时期的风流才子,他跟几个女人之间的感情纠葛,简直比电视剧还精彩。
先是奉父母之命,娶了15岁的张幼仪为妻,3年后生下长子。
在张幼仪怀第二胎的时候,徐志摩移情别恋16岁的林徽因,不管不顾展开追求。
林徽因从来没有承认,自己爱过徐志摩。但感情总归是有的。
美丽的康桥边上,诗人在耳畔情话绵绵,少女林徽因难免心旌荡漾,彼此开始交换书信。
只是,林徽因早慧,很快清醒过来,意识到徐志摩是有妻室的。
她不愿承受流言碎语,更不愿自己的人生有任何偏失,于是不告而别。
最终,林徽因嫁给了梁启超的长公子梁思成,彻底打碎了徐志摩的康桥美梦。
不久后,徐志摩遇见了陆小曼,被她的风情妖娆所吸引,风流的本性再次显现。
他不顾陆小曼是朋友王赓之妻,直接撬了王赓的墙角,与陆小曼成婚。
陆小曼也是至情至性之人,为了跟徐志摩在一起,不惜打掉腹中骨肉,付出了再也无法做母亲的代价。
徐志摩与林、陆之间的韵事,闹得轰轰烈烈人尽皆知。
不曾想,在林、陆中间,徐志摩还有一个红颜知己——凌淑华。
1924年,泰戈尔访华,负责接待的人中,就有徐志摩和凌淑华。俩人由此相识。
那时林徽因还未成婚,徐志摩还在苦苦追求,甚至还让泰戈尔帮忙牵线搭桥。
泰戈尔却对他说:“凌叔华比林徽因有过之而无不及。”
言外之意,比起林徽因,凌淑华更加适合徐志摩。当时不少人也都这么认为。
原因在于,他们相识半年不到,就互通书信80余封,也经常约见畅谈,彼此之间似乎有说不完的话题。
一对单身男女,如此相识相知,很难不让人浮想翩翩。
然而,徐志摩坚持称,凌叔华只是他众多女友中的一个同志。
而凌淑华虽然避而不谈,但从她的行为来看,应该是动过心的。
当她听说徐志摩跟陆小曼在一起时,根本不相信,还极力为徐志摩辩护:“这是谣言,志摩不会做这种背弃好友的事情!”
得知真相的时候,凌淑华懊恼揪心了好一阵。
故事的后来:林徽因嫁给了梁思成,徐志摩娶了陆小曼,凌淑华也嫁给了陈西滢。
大家各有归宿,一切的感情纠葛,本该成为封尘往事。
然而,1931年徐志摩不幸遭遇空难。他这一走,竟在3个女人之间掀起一场波澜。
原来,徐志摩生前有一个存放书信和日记的小提箱,名叫“八宝箱”,也称为“文字因缘箱”,据说里面还有陆小曼写的两本日记。
他一直视凌淑华为信任的红颜知己,于是将“八宝箱”交予她保管,当时还戏称:“若是我有意外,你得给我写传记,这里有你需要的材料。”
没想到一语成谶。
徐志摩飞机失事后,关于“八宝箱”的争夺战便开始了。
最先找过来的是林徽因。外界传闻,她害怕自己与徐志摩的恋情细节曝光,有损她的名声,才参与争夺。
林徽因告诉凌淑华:“志摩生前答应了要把箱子交给我。”
但凌叔华不同意,她认为日记是私密之物,不能轻易给一个“外人”。
林徽因不肯罢休,找了好友胡适帮忙劝说。
凌叔华迫于压力,悄悄留下重要的书稿日记,将其余的东西给了胡适,委托他转交给陆小曼。
然而,胡适转身就把那些东西给了林徽因。
林徽因发现重要的部分都不在,一气之下,将消息传了出去。
作为徐志摩遗孀的陆小曼,知道后气得不行,找到凌淑华,要她归还丈夫的所有遗物。
凌淑华觉得非常荒唐,索性将箱子藏了起来,谁来要都不给。
这场关于“八宝箱”的争夺战闹得沸沸扬扬,连报纸都大幅刊登。
闹到最后,“八宝箱”中的很多物品被遗失,最终落入谁手也不得而知。
1947年,陆小曼在家中找出徐志摩的旧日记,编撰成一本《志摩日记》。由于资料有限,编成的册子也就颇为单薄。
对此,陆小曼含沙射影地说:“其他日记倒是还有几本,可惜不在我处,别人不肯拿出来,我也没有办法。”
这个“别人”是谁,旁人一听便知。
因为这场 “八宝箱”争夺战,林徽因、陆小曼、凌淑华三人,闹到了老死不相往来的僵局。
这场闹极一时的争夺战,让旁人看足了热闹,也让当事人卷进了舆论。
凌淑华的争,更多是受朋友之托,是为了保护朋友的遗物,倒也无可厚非;
陆小曼的争,一方面是捍卫自己作为遗孀的权力,另一方面是不想自己的私隐公之于众,也是合情合理的;
林徽因的争,是不想自己和徐志摩的“往事”曝光,那是她婚后一直所避免触及的禁忌。
但说到底,林徽因是没有什么名分来争夺遗物的。这件事,也成了她被后人诟病的“污点”。
话说回来,徐志摩抛弃结发妻子张幼仪,夺取朋友之妻陆小曼,与林徽因和凌淑华都有感情纠葛……
这样一位风流无度的负心汉,即使人不在了,还能让3个女人继续为他争吵不休,也是一桩奇事。
还有,胡适在这件事上也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留言讨论~
网络普法】酒后挪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指导案例来了
裁判观点8
▼▼▼
如何认定醉驾型
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中的自首?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899号黄某忠危险驾驶案指出:由于醉驾案件一般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例行检查时案发,或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因当事人、群众报警而案发,故被告人主动、直接到司法机关投案自首的情形极少。对于公安机关例行检查的,即使犯罪嫌疑人在被公安人员询问、呼气酒精检查之前主动交代醉酒驾驶的,也不构成自首。
因为在此种情形下,虽然犯罪嫌疑人交代具有一定的主动性,但其归案具有被动性,即使其不主动交代,公安人员通过检查也能发现其醉驾的犯罪事实,故应当认定为坦白。
对于报警后案发的,具体区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发生交通事故后,犯罪嫌疑人主动报警,这属于典型的自动投案。另一种情况是他人报警。对于他人报警的,犯罪嫌疑人在明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仍自愿留在现场等候警方处理,即“能逃而不逃”,且无拒捕行为的,才能视为自动投案。如果犯罪嫌疑人根本不知道他人已经报警而留在现场,或者在得知他人报警后欲逃离现场,但因对方当事人控制或者群众围堵而被动留在现场的,则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得知他人报警后逃离现场,事后迫于压力又主动到公安机关交代犯罪事实的,可以认定为自动投案。
对于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基本构成要件事实包括:在驾车之前是否饮酒;是否驾车上路行驶;驾驶何种车型。其中,是否饮酒是最基本的构成事实,不管犯罪嫌疑人是在见到公安人员后主动交代饮酒事实,还是在公安人员根据其精神状态怀疑其饮酒并对其进行讯问时承认饮酒事实,均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果犯罪嫌疑人虽然承认饮酒的事实,但不配合甚至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对其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测试或者血样收集的,不能成立“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有的犯罪嫌疑人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待血液中酒精含量极低或者检不出酒精含量后才投案,并否认醉酒驾驶,只承认自己是肇事者,亦不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裁判观点9
▼▼▼
醉酒驾驶机动车致使本人重伤的
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900号郑某巧危险驾驶案指出:犯罪是对他人法益的侵害,一般情况下自损行为不构成犯罪(对生命权的处分除外),除非这种自损行为危及国家和公共安全。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的“致一人以上重伤”中的“人”不应当包括本人,且对致本人重伤的行为定罪有违社会一般人的观念。
裁判观点10
▼▼▼
醉酒驾驶并抗拒检查的是否
应以危险驾驶罪和妨害公务罪
数罪并罚?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901号于某危险驾驶、妨害公务案指出:(1)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不适用危险驾驶罪从一重罪处罚的规定;(2)醉酒驾驶并抗拒检查的行为在刑法上应当评价为两个独立的行为,而非一个行为;(3)醉酒驾驶并抗拒检查,符合数罪构成要件的,应当数罪并罚。
裁判观点11
▼▼▼
对未当场查获被告人
醉酒驾驶机动车且系
“零口供”的案件,
如何通过证据审查定案?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903号王某宝危险驾驶案指出:对于此类“零口供”案件,如何根据其他证据认定被告人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进行审查:
(1)审查有无证明案件犯罪事实的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由于直接证据不需要经过中间环节,也无须借助其他证据进行逻辑推理即可直观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故有较强的证明力。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常见的直接证据有:被告人承认其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有罪供述,目睹被告人醉酒驾车经过的证人证言,因被告人醉酒驾车而遭受损害的被害人陈述,证实被告人醉酒驾车经过或者当场查获经过的录音、录像资料等。
(2)审查有无证明案件主要事实、情节的间接证据。间接证据虽然不能直接、单独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某种情况或者与主要事实有关联的一些情节,因此,有必要予以重点审查。
(3)审查判断被告人供述的真实性。被告人作为刑事诉讼中被追究的对象,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切身的利害关系,被告人否认犯罪事实或者供述时避重就轻均符合人趋利避害的本性。因此,需要通过收集其他证据去分析、判断被告人供述的真实性。被告人拒不供认犯罪事实的,只要其不保持沉默,总能从其无罪、罪轻的辩解中找到查明事实真相的线索。
裁判观点12
▼▼▼
醉驾逃逸后找人“顶包”,
并指使他人提供虚假证言,
导致无法及时检验
血液酒精含量的案件,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904号孔某危险驾驶案指出:行为人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因逃逸而无法及时检验其驾驶时的血液酒精含量,但根据其他间接证据能够认定其驾车时已处于醉酒状态的,可以认定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同时,对其在肇事后实施的妨害作证行为可以单独评价为妨害作证罪,以危险驾驶罪、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但在公诉机关未指控妨害作证犯罪事实及罪名的情况下,二审法院不宜径行改判孔某的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
裁判观点13
▼▼▼
对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能否直接采取
逮捕强制措施以及
判决文书如何表述刑期起止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905号孟某悟危险驾驶案指出: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对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才能适用逮捕,危险驾驶罪的最高刑期为拘役,故对孟某悟不能决定采取逮捕强制措施。判决前孟某悟未被羁押,判决执行之日不能确定,判决书中刑期起止日期只能略去,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其交付执行之日为刑期起始日期,以此计算刑期终止日期,填写在执行通知书中。
来源:网信日喀则
裁判观点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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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醉驾型
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中的自首?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899号黄某忠危险驾驶案指出:由于醉驾案件一般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例行检查时案发,或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因当事人、群众报警而案发,故被告人主动、直接到司法机关投案自首的情形极少。对于公安机关例行检查的,即使犯罪嫌疑人在被公安人员询问、呼气酒精检查之前主动交代醉酒驾驶的,也不构成自首。
因为在此种情形下,虽然犯罪嫌疑人交代具有一定的主动性,但其归案具有被动性,即使其不主动交代,公安人员通过检查也能发现其醉驾的犯罪事实,故应当认定为坦白。
对于报警后案发的,具体区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发生交通事故后,犯罪嫌疑人主动报警,这属于典型的自动投案。另一种情况是他人报警。对于他人报警的,犯罪嫌疑人在明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仍自愿留在现场等候警方处理,即“能逃而不逃”,且无拒捕行为的,才能视为自动投案。如果犯罪嫌疑人根本不知道他人已经报警而留在现场,或者在得知他人报警后欲逃离现场,但因对方当事人控制或者群众围堵而被动留在现场的,则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得知他人报警后逃离现场,事后迫于压力又主动到公安机关交代犯罪事实的,可以认定为自动投案。
对于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基本构成要件事实包括:在驾车之前是否饮酒;是否驾车上路行驶;驾驶何种车型。其中,是否饮酒是最基本的构成事实,不管犯罪嫌疑人是在见到公安人员后主动交代饮酒事实,还是在公安人员根据其精神状态怀疑其饮酒并对其进行讯问时承认饮酒事实,均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果犯罪嫌疑人虽然承认饮酒的事实,但不配合甚至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对其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测试或者血样收集的,不能成立“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有的犯罪嫌疑人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待血液中酒精含量极低或者检不出酒精含量后才投案,并否认醉酒驾驶,只承认自己是肇事者,亦不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裁判观点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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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机动车致使本人重伤的
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900号郑某巧危险驾驶案指出:犯罪是对他人法益的侵害,一般情况下自损行为不构成犯罪(对生命权的处分除外),除非这种自损行为危及国家和公共安全。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的“致一人以上重伤”中的“人”不应当包括本人,且对致本人重伤的行为定罪有违社会一般人的观念。
裁判观点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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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并抗拒检查的是否
应以危险驾驶罪和妨害公务罪
数罪并罚?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901号于某危险驾驶、妨害公务案指出:(1)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不适用危险驾驶罪从一重罪处罚的规定;(2)醉酒驾驶并抗拒检查的行为在刑法上应当评价为两个独立的行为,而非一个行为;(3)醉酒驾驶并抗拒检查,符合数罪构成要件的,应当数罪并罚。
裁判观点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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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当场查获被告人
醉酒驾驶机动车且系
“零口供”的案件,
如何通过证据审查定案?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903号王某宝危险驾驶案指出:对于此类“零口供”案件,如何根据其他证据认定被告人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进行审查:
(1)审查有无证明案件犯罪事实的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由于直接证据不需要经过中间环节,也无须借助其他证据进行逻辑推理即可直观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故有较强的证明力。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常见的直接证据有:被告人承认其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有罪供述,目睹被告人醉酒驾车经过的证人证言,因被告人醉酒驾车而遭受损害的被害人陈述,证实被告人醉酒驾车经过或者当场查获经过的录音、录像资料等。
(2)审查有无证明案件主要事实、情节的间接证据。间接证据虽然不能直接、单独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某种情况或者与主要事实有关联的一些情节,因此,有必要予以重点审查。
(3)审查判断被告人供述的真实性。被告人作为刑事诉讼中被追究的对象,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切身的利害关系,被告人否认犯罪事实或者供述时避重就轻均符合人趋利避害的本性。因此,需要通过收集其他证据去分析、判断被告人供述的真实性。被告人拒不供认犯罪事实的,只要其不保持沉默,总能从其无罪、罪轻的辩解中找到查明事实真相的线索。
裁判观点12
▼▼▼
醉驾逃逸后找人“顶包”,
并指使他人提供虚假证言,
导致无法及时检验
血液酒精含量的案件,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904号孔某危险驾驶案指出:行为人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因逃逸而无法及时检验其驾驶时的血液酒精含量,但根据其他间接证据能够认定其驾车时已处于醉酒状态的,可以认定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同时,对其在肇事后实施的妨害作证行为可以单独评价为妨害作证罪,以危险驾驶罪、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但在公诉机关未指控妨害作证犯罪事实及罪名的情况下,二审法院不宜径行改判孔某的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
裁判观点13
▼▼▼
对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能否直接采取
逮捕强制措施以及
判决文书如何表述刑期起止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905号孟某悟危险驾驶案指出: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对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才能适用逮捕,危险驾驶罪的最高刑期为拘役,故对孟某悟不能决定采取逮捕强制措施。判决前孟某悟未被羁押,判决执行之日不能确定,判决书中刑期起止日期只能略去,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其交付执行之日为刑期起始日期,以此计算刑期终止日期,填写在执行通知书中。
来源:网信日喀则
内耗太大会导致一个人智力下降。长期的胡思乱想,过度焦虑会让人的大脑缺氧,缺血,导致记忆力下降,头脑一团浆糊,意识模糊,逻辑混乱,反应迟钝,工作效率低下,对生活失去兴趣。
内耗太大的人,是因为从小缺爱,或者家人是有条件的爱,家人对孩子的要求太高,期望太高,导致孩子的能力与期望不匹配,导致导致孩子内心痛苦,纠结,焦虑,想不开,想不透。最典型的特征就是:整天闷闷不乐,愁眉苦脸,很难看到他眉开眼笑的时候。
这种人长大后满脑子都是不开心的事情,即使生活没有那么糟糕。还是悲观消极,本质上是被植入的期望太高,而自己的能力又一般。理想与现实的撕裂感让人痛不欲生。
反刍思维与过度焦虑,不仅会伤害一个人的身体,而且会损伤大脑植物神经系统,严重影响一个人的精气神。
怎么破?
把不属于自己的期望包袱卸掉,把自己还给自己,然后看见人生的真相,接受真相,坦然面对,笑看人生。
同时身心同修,身体通过站桩解冻身体解冻心,内心通过爱的疗愈补缺失、疗创伤卸包袱,把四个内在小孩养大,建立安全富足自由强大的内心世界。
这个时候才能终结内耗,活出自己,活出力量人生。#情感##盛夏情感派对#
内耗太大的人,是因为从小缺爱,或者家人是有条件的爱,家人对孩子的要求太高,期望太高,导致孩子的能力与期望不匹配,导致导致孩子内心痛苦,纠结,焦虑,想不开,想不透。最典型的特征就是:整天闷闷不乐,愁眉苦脸,很难看到他眉开眼笑的时候。
这种人长大后满脑子都是不开心的事情,即使生活没有那么糟糕。还是悲观消极,本质上是被植入的期望太高,而自己的能力又一般。理想与现实的撕裂感让人痛不欲生。
反刍思维与过度焦虑,不仅会伤害一个人的身体,而且会损伤大脑植物神经系统,严重影响一个人的精气神。
怎么破?
把不属于自己的期望包袱卸掉,把自己还给自己,然后看见人生的真相,接受真相,坦然面对,笑看人生。
同时身心同修,身体通过站桩解冻身体解冻心,内心通过爱的疗愈补缺失、疗创伤卸包袱,把四个内在小孩养大,建立安全富足自由强大的内心世界。
这个时候才能终结内耗,活出自己,活出力量人生。#情感##盛夏情感派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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