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的是栓Q了,突然工作人员上门不穿防护服贴了封条,吃喝让自行解决,让我打开天窗喝西北风吗?说安排上门核酸也没安排,我需要三天两检,今天不做会弹窗啊,非说明天才安排,那为什么今天就封我!投诉之后,核酸检测人员半夜敲门骂骂咧咧做核酸,原来是嫌人们投诉才给安排的上门,防*办,街*办,居*会互相推卸责任踢皮球!没有文件,没有相关政策,没有正式通知,是单靠强大的主观意识来防控疫情吗?打半天电话,说半天废话,说不过我就让我投诉,是被点名没点够吗,防控这么严,还天天疫情,防了个啥!!啥也不是!!
心心念念的厨房做饭玩具,可是没有浪费,昨天晚上拿回来,到现在,自己的一日三餐都能自行解决了。昨晚上自己煎了馒头和鸡蛋,做了三明治,还煮了汤圆;早上给自己煎了鸡蛋和香肠,蒸的奶黄包;中午就更优秀了,自己和了面,包了饺子,给自己煮了饺子!关键是,吃完饭不用我收拾,自己给自己东西收拾的干干净净,哈哈,我的幸福生活指日可待了呀!
近期办理的合同诈骗案的当事人获不批捕而重获自由
一、案情简介
案件当事人T某为某地一项目招商引资,期间,某一投资人欲参至该项目当中,故将 150 万元转给案件当事人,用于项目投 资。嗣后,因出现相关客观情况,投资人要求案件当事人将 150 万元退回,由于案件当事人T某未能及时将投资款退回,投资人便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称案件当事人实施诈骗行为,案件当事人T某因此被公安机关认定涉嫌合同诈骗罪,并被采取刑事拘留 强制措施。
二、辩护思路
辩护律师接受T某家属的委托后,与案件当事人T某进行了 多次会见,对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充分的了解,并据此作出相应的 法律分析,经团队律师共同研讨后,承办律师撰写了《建议对涉 嫌合同诈骗罪一案的T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辩护意见》,具体的辩护意见如下:
(一)本案应定性为民事纠纷
投资人本人自愿参与至项目当中,于是便与T某洽谈投资事 宜,洽谈成功后,自愿将 150 万元作为投资款支付给T某,由T某在项目上支配该款项,此后因投资人退股,遂要求T某退款, T某为此写下借条,承诺按计划归还款项。此后,投资人认为支 付给唐某的款项无法用于运作项目,且T某并未能够及时还款,直接认定T某在实施诈骗行为,将T某控告至公安机关。 根据案件的整个过程分析,T某与投资人之间,只是因为经济上的相关事宜而发生纠纷。在本案中,项目是真实存在的,T某所收款项也系用于运作项目,虽然因此前相关情况未能很快达 成投资人想要的结果,但不能据此认定T某在实施诈骗行为,而应该是民事纠纷,应当通过民事途径自行解决彼此之间的纠纷。
(二)T某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1.T某未虚构和隐瞒事实
项目确实真实存在,就当时的形势而言,该项目不存在无法 进行下去的情况,投资人与T某洽谈,并经深思熟虑后,才参与该项目的投资,而T某本人确实也将在投资人处收到的 150 万元 款项用于该项目的运作。T某在整个过程中并没有虚构和隐瞒任 何事实。
2.被害人人未陷入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
投资人经过考察认为项目可以投资后,便与T某协商洽谈, 经过其本人深思熟虑后,自愿以 150 万元作为投资,整个过程T某并未虚构和隐瞒任何事实使得投资人陷入认识错误而处分财 产,此后T某在运作该笔款项时,也并未有任何隐瞒,很显然, 投资人并没有因为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
3.T某无非法占有目的
首先,根据以上分析,T某并没有虚构和隐瞒事实,投资人更没有陷入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故T某从一开始就没有任何非法占有的目的。 其次,投资人在项目上要求退股后,T某已经承诺还款,并为此写下借条,此后T某也一直在极力筹备资金予以返还。由此 可见,T某在事后也并没有任何非法占有的目的。
综上,T某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三)不排除投资人为达到追回款项的目的,在采取民事途径追款未达目的后,刻意采取刑事控告措施
通过辩护人的上述分析,不排除本案投资人在其所追求的目的无法达成,且款项无法收回的情况下,欲通过刑事诉讼的途径追回款项。在本案中,当项目真实存在,且在各方协商确定相关 内容后,由一方执行相关事务的情况下,并不可能存在诈骗的性 质,即便投资人的目的尚未实现,追回款项未能及时追回的情况 下,也不能轻易地认定他人在实施诈骗行为。辩护人认为,在本案中,刑法应当保持应有的谦抑性,不应将本案定性为刑事案件, 而应定性为民事纠纷,本案应当由各方当事人自行解决。
三、案件结果
当事人被拘留的 37 天里,可谓 37 天黄金救援时间,在此期间,把握住时机,可以让当事人尽早重获自由。在本案中,经辩护律师多次会见案件当事人T某,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并提交 辩护意见,案件进入检察院审查逮捕阶段后,辩护意见得以采纳, 检察院决定对T某不予批捕,将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案件当事人T某终于重获自由。
一、案情简介
案件当事人T某为某地一项目招商引资,期间,某一投资人欲参至该项目当中,故将 150 万元转给案件当事人,用于项目投 资。嗣后,因出现相关客观情况,投资人要求案件当事人将 150 万元退回,由于案件当事人T某未能及时将投资款退回,投资人便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称案件当事人实施诈骗行为,案件当事人T某因此被公安机关认定涉嫌合同诈骗罪,并被采取刑事拘留 强制措施。
二、辩护思路
辩护律师接受T某家属的委托后,与案件当事人T某进行了 多次会见,对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充分的了解,并据此作出相应的 法律分析,经团队律师共同研讨后,承办律师撰写了《建议对涉 嫌合同诈骗罪一案的T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辩护意见》,具体的辩护意见如下:
(一)本案应定性为民事纠纷
投资人本人自愿参与至项目当中,于是便与T某洽谈投资事 宜,洽谈成功后,自愿将 150 万元作为投资款支付给T某,由T某在项目上支配该款项,此后因投资人退股,遂要求T某退款, T某为此写下借条,承诺按计划归还款项。此后,投资人认为支 付给唐某的款项无法用于运作项目,且T某并未能够及时还款,直接认定T某在实施诈骗行为,将T某控告至公安机关。 根据案件的整个过程分析,T某与投资人之间,只是因为经济上的相关事宜而发生纠纷。在本案中,项目是真实存在的,T某所收款项也系用于运作项目,虽然因此前相关情况未能很快达 成投资人想要的结果,但不能据此认定T某在实施诈骗行为,而应该是民事纠纷,应当通过民事途径自行解决彼此之间的纠纷。
(二)T某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1.T某未虚构和隐瞒事实
项目确实真实存在,就当时的形势而言,该项目不存在无法 进行下去的情况,投资人与T某洽谈,并经深思熟虑后,才参与该项目的投资,而T某本人确实也将在投资人处收到的 150 万元 款项用于该项目的运作。T某在整个过程中并没有虚构和隐瞒任 何事实。
2.被害人人未陷入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
投资人经过考察认为项目可以投资后,便与T某协商洽谈, 经过其本人深思熟虑后,自愿以 150 万元作为投资,整个过程T某并未虚构和隐瞒任何事实使得投资人陷入认识错误而处分财 产,此后T某在运作该笔款项时,也并未有任何隐瞒,很显然, 投资人并没有因为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
3.T某无非法占有目的
首先,根据以上分析,T某并没有虚构和隐瞒事实,投资人更没有陷入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故T某从一开始就没有任何非法占有的目的。 其次,投资人在项目上要求退股后,T某已经承诺还款,并为此写下借条,此后T某也一直在极力筹备资金予以返还。由此 可见,T某在事后也并没有任何非法占有的目的。
综上,T某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三)不排除投资人为达到追回款项的目的,在采取民事途径追款未达目的后,刻意采取刑事控告措施
通过辩护人的上述分析,不排除本案投资人在其所追求的目的无法达成,且款项无法收回的情况下,欲通过刑事诉讼的途径追回款项。在本案中,当项目真实存在,且在各方协商确定相关 内容后,由一方执行相关事务的情况下,并不可能存在诈骗的性 质,即便投资人的目的尚未实现,追回款项未能及时追回的情况 下,也不能轻易地认定他人在实施诈骗行为。辩护人认为,在本案中,刑法应当保持应有的谦抑性,不应将本案定性为刑事案件, 而应定性为民事纠纷,本案应当由各方当事人自行解决。
三、案件结果
当事人被拘留的 37 天里,可谓 37 天黄金救援时间,在此期间,把握住时机,可以让当事人尽早重获自由。在本案中,经辩护律师多次会见案件当事人T某,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并提交 辩护意见,案件进入检察院审查逮捕阶段后,辩护意见得以采纳, 检察院决定对T某不予批捕,将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案件当事人T某终于重获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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