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城法院一天执结8起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6月3日中午,随着最后一位农民工董某将4750元的执行款领到手,虞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为这8起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画上了句号。
6月2日,虞城县法院执行干警与公安机关联手将躲藏了四年的被执行人徐某从张家港市看守所押回虞城。
2013年10月份,董某等8人跟随徐某在其承包的建筑工地上干活,经结算共欠8人工资29949元。经多次讨要未还,董某等8人将韩某诉至法院。官司虽然打赢了,但被行人徐某如同人间蒸发一般,执行干警一直找不到他的踪迹,案件没能执行。
6月2日,虞城县法院执行干警与公安机关联手将躲藏了四年的被执行人徐某从张家港市看守所押回虞城。
2013年10月份,董某等8人跟随徐某在其承包的建筑工地上干活,经结算共欠8人工资29949元。经多次讨要未还,董某等8人将韩某诉至法院。官司虽然打赢了,但被行人徐某如同人间蒸发一般,执行干警一直找不到他的踪迹,案件没能执行。
分享图片近日,申请执行人林瑞某收回了被拖欠四年多的20万元。案件的顺利执行有赖于华安法院对被执行人林某依法用好用足执行措施和维护法院裁判权威、保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信心和决心。
2013年2月6日,被告林某、林某敏因经营需要向原告林瑞某借款20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2.5%,期限三个月,林某还将其名下小车抵押给原告,但未办理抵押登记。由于二被告未能依约还款并按华安法院做出的生效判决按期履行债务,原告在2014年3月11日向法院起诉后,又于2016年8月23日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林某既不还款,也不向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2017年1月4日,华安法院对被执行人林某采取拘留十五天的强制执行措施。被拘留后,被执行人林某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并以汽车被别人开走不知去向为由,拒绝将其汽车交由法院扣押,案件执行受阻。2017年1月24日,华安法院依法以被执行人林某存在着拒绝报告财产并隐藏、转移财产,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华安县公安局立案查处。面对法院层层加码的执行攻势,被执行人林某才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自行变卖车辆并筹集200000元归还欠款,取得申请执行人的谅解并放弃部分执行请求,本案得以顺利执结。
法官说法: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另,《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绝报告财产,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属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依法应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被执行人林某执行期间未依照法院《报告财产令》的要求报告财产,并被采取拘留措施后仍然拒不报告其汽车的去向,符合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故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13年2月6日,被告林某、林某敏因经营需要向原告林瑞某借款20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2.5%,期限三个月,林某还将其名下小车抵押给原告,但未办理抵押登记。由于二被告未能依约还款并按华安法院做出的生效判决按期履行债务,原告在2014年3月11日向法院起诉后,又于2016年8月23日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林某既不还款,也不向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2017年1月4日,华安法院对被执行人林某采取拘留十五天的强制执行措施。被拘留后,被执行人林某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并以汽车被别人开走不知去向为由,拒绝将其汽车交由法院扣押,案件执行受阻。2017年1月24日,华安法院依法以被执行人林某存在着拒绝报告财产并隐藏、转移财产,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华安县公安局立案查处。面对法院层层加码的执行攻势,被执行人林某才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自行变卖车辆并筹集200000元归还欠款,取得申请执行人的谅解并放弃部分执行请求,本案得以顺利执结。
法官说法: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另,《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绝报告财产,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属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依法应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被执行人林某执行期间未依照法院《报告财产令》的要求报告财产,并被采取拘留措施后仍然拒不报告其汽车的去向,符合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故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收到被拖欠四年的工资 百名工人给派出所送去了感谢信】3月17日,数名工人代表来到都匀市公安局绿茵湖派出所,向民警递交了一封感谢信,信中写到:“贵州精工厂自停产至今拖欠工人工资4年,工友们年复一年未曾领到工资,如今在绿茵湖派出所领导的关心、牵头指引下,与园区政府对接,才使我们看到了进展和希望,最终我们工友们领到了迟来的血汗钱,在此我们全体工友向你们道一声‘你们辛苦了,谢谢您们!’”https://t.cn/R6bNI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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